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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G.C.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2005.3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2.8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17.5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1.9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7.6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3.9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逍遥石子
语言不仅是思维和交际的工具,同时也是社会 文化 的反应,并制约人们的思维。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英语语言文化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英语语言文化论文范文篇1 浅探习语语言在英语中文化要素 1 历史发展的文化要素 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由于受民族迁徙、异域民族入侵、民族内部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语言被烙上了清晰的印痕。作为富含深层文化内涵的英语习语,更是深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在英国历史上,英法两个国家战争不断,其中以英法七年战争和英法百年战争最为著名,法国文化对英国文化影响很大,成为现代英语的三大来源之一。 例如习语French leav(e不辞而别)、French frie(s炸薯条)、stew in one’s own juic(e自作自受)等。其中Frenchleave 指在 18 世纪的法国流行一种参加宴会的客人不向主人告辞而自行离去的习俗。而在法语中,也有“英国式告辞(不辞而别)”之说。这也是两国人相互调侃的方式之一。历史上罗马人曾经统治英国达四百年之久,古罗马文化对英国文化的影响烙印深刻。英语中受古罗马文化影响的习语俯拾皆是,像Do in Rome as the Romans do(入乡随俗)、Rome was not built in a da(y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等。历史上英国和荷兰为争夺海上的霸主地位,两个国家在短短 26 年(1652 年至 1678 年)中就进行了2 次战争,双方胜负各半。 为了发泄对战争失败的不满,英国人喜欢把交战国的名称赋予某种贬义加以丑化。诸如习语I’m a Dutchman, if..(.如果我……,我就不是人)、beat the Dutc(h了不起)、Dutch uncl(e严厉训斥者)等都是英国人讽刺荷兰人粗鲁、莽撞无礼的最好例证。到近代,两次世界大战和一些地区的局部冲突,都对英语产生了影响。习语the fifth colum(n第五纵队)就产生于这一时期。1936 年 10 月,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受到德国法西斯军队和西班牙叛军的联合进攻,在进攻前的动员大会上,西班牙叛军将领Emilio Mola公开宣称,叛军和德国联军的四个纵队正在向马德里展开猛攻,并且他的第五纵队也已经在马德里城内展开活动。后来英语习语the fifthcolumn 专门用来指代被别国收买了而颠覆自己国家的叛徒或别国派入的间谍。 2 岛国地理环境中“海的文化”要素 自然环境对文化的形成也有直接的影响。“特定文化的表达方式是由特定的地理环境造就的”。(王葆华,2010)英国岛国四面环海,英语习语的形成深受这种特殊的“海的文化”影响。大多数英国人以 捕鱼 为生,因此鱼是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食品。和鱼相关的习语在英语中俯拾皆是,像nEither fish nor fow(不伦不类)、The best fish swimnear the bottom(好货难求)、cool fis(h怪人)、fish in the air(缘木求鱼)、There are plenty more fish in the se(a天涯何处无芳草)等。 长期海上生活中积累的 经验 也反映在习语语言中,如know the rope(s掌握窍门)、cut and ru(n三十六计走为上)、take the wind out of someone’s sai(l先发制人)、sail under false colour(s假冒伪劣)等。其中 sail under falsecolours 指中世纪海盗猖獗期间,海盗船上常常悬挂假旗号,以便于接近其他船只而不引起对方的警惕。后来人们就用此习语指代“假装”或“冒充”的东西。此外,习语carry coals to Newcastl(e多此一举、画蛇添足)来历是指煤都纽卡斯尔的煤矿储量丰富,如果生意人想运送煤碳到这个城市的话,那肯定会血本无归。由于岛国上的可耕土地很少,所以英国人特别注重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中也留下了很多与之相关的习语。 比如lose one’swoo(l大发雷霆),因为羊毛能给牧羊人带来客观经济效益,如果没有了羊毛,也就断了财路,人当然平静不了。再比如Much cry and little woo(l雷声大,雨点小),指的是羊叫起来声音很大,但产出的羊毛却很少。 3 风俗习惯的文化要素 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风俗习惯是“一个群体的习惯和准则的总和,群体人员的创造和遵循是其存在的前提基础”。(Worsley, 2008)身处在特定的社会风气和传统习惯的氛围之中,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但受到影响,语言也必然会体现出这些影响。例如习语let one’s hair down(身心轻松)就是英国早期习俗的体现。 古时英国的妇女不论地位高低,在任何场合都把自己的头发梳洗得整整齐齐,但是当她们回到家中独自一人时,为了身心的放松,就把头发披散下来,习语“身心放松”的含义由此产生。另一个例子是来源于中世纪的英国生活习俗,在餐桌中间往往放置的是盐器,宾主落座时,盐器上首坐的是贵宾,而下首坐的是一般客人或随从,习语above the sa(lt德高望重的地位)和below the sa(lt无足轻重的地位)由此产生。 面包、牛奶、黄油和奶酪是英国人日常食物的主要组成部分,习语中也体现出了这些食品的重要地位,如bread and butter(生计之需)、bread and chees(e日常食品)、take the bread outof someone’s mou(th抢某人的饭碗)、like a hot knife throughbutte(r易如反掌)、cry over spilt mil(k覆水难收)、half a loaf isbetter than no brea(d聊胜于无)等。 4 宗教信仰的要素影响 文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宗教信仰,它渗透到人类的精神生活、社会生活和语言交际体系中。早在公元 3 世纪初,英国就设立了__教会,因此大多数英国人信仰基督__信上帝。祈求上帝保佑时,英国人会用手指在胸前划十字,口中说God bless me ;骂人时说God damn you ;不愿意某事发生时说God forbid ;人死了说depart to God。在信徒的眼中,上帝无所不能,一切万物、包括人类在上帝面前都微不足道。 习语Manproposes, God dispose(s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充分体现了这种思想。直接来自《圣经》中的 故事 和比喻的习语也有很多,如来自《旧约·但以理书》第五章的习语handwriting on the wal(l不祥之兆)说的是巴比伦王伯沙撒(Belshazzar)继承了父亲的王位后穷奢极欲、荒淫无度。一日,他邀大臣一千多人在宫中狂饮,许多金银器皿被拿出来待客,席间宫墙上突然有一手伸出来并写下三个神秘的词,大家看后无人能解,于是赶紧把先知但以请来来解字。但以解释说 :你的统治地位已结束,你的国度将倾裂。果然,当夜伯沙撒就遇刺身亡。类似来自《圣经》的习语还有很多,如make bricks without straw(巧妇难为无米之炊)、at the eleventh hou(r关键时刻)、theparting of the way(s紧要关头)、in sackcloth and ashe(s悲痛忏悔)等。 5 神话寓言的要素影响 世界 文化不仅相通,而且相互影响。“ 英语的 发展史是外来词汇的变异积累过程,也是受民族的 文学作品逐渐浸润、融合、变异的进化过程。”(Herrnst Ein, 2009)民族神话、 传说 和 寓言故事 在 语言的发展变化过程中都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希腊罗马神话和伊索寓言是影响英语习语的两大主要文化要素。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希腊神话的最大特点是“兼具人之外形和情感的神令自然人悟其之渺小”。(Turner,2009)古罗马神话是由古希腊神话发展变化而来,到公元前的最后 3 个世纪,罗马诗人维吉尔(Virgil)、奥维德(Ovid)把希腊神话的内容移植到罗马神话中,把希腊神话里的人物名称换成罗马使用的拉丁文名称,创作出希腊—罗马神话的结合体。 英语习语中有许多就是直接来自这种结合体。例如under theros(e严守秘密)这个习语指的是一天,爱与美之女神维纳斯(Venus)在不惑之年还背着丈夫、儿子与情人偷偷幽会,不料刚好被沉默之神哈坡克拉提斯(Harpocrates)无意中撞见。维纳斯的儿子丘比特(Cupid)知道这件事后非常气愤,但又怕此事传出去后对父亲和自己不利,苦思良久后心生一计,他摘下一朵美丽的玫瑰花送给哈坡克拉提斯,肯求他不要把这件事声张出去,沉默之神对丘比特发誓会严守秘密。还有类似的习语如the web ofPenelop(e永远完不成的任务)、sword of Damocle(s随时到来的危险)、Pandora’s Bo(x万恶之源)、apple of discor(d争斗起因)、Achilles’hee(l致命弱点)等都来自希腊罗马神话。 寓言是习语的另一个主要来源,“寓言在流传的过程中被浓缩并升华为习语”。英语习语的重要来源是《伊索寓言》,如习语dog in the mange(r损人不利己)讲的是有一只愚笨之极狗,由于它自己不能吃马槽里的干草,便向正在津津有味吃草的马嚎叫,也不让马吃草的故事。类似的习语还有sour grape(s酸葡萄)、cry wol(f虚张声势)、a wolf in sheep’s clothin(g伪装友善的敌人)、nourish a viperin one’s bosom(养奸护恶)等。 6 文学作品的文化要素 出自文学巨匠笔下精彩的故事情节、富有教益的哲理和涵义深刻的词句常常成为习语的另一个重要的素材来源。文学语言对习语的来源贡献在于以下四个方面“精彩词句、故事情节、鲜明人物和历史习语”。 (徐振忠,2010)莎士比亚的作品是公认的对英语习语贡献最多的来源之一。莎士比亚作品的习语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种来自剧作的故事情节 ;一种来自作品的词句。莎士比亚剧作中的人物性格鲜明,情节生动,剧中内容常常被引申成为习语。如hoist by one’s own petar(d害人反害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出自《哈姆雷特》[3 幕、4 场 ],早期的炸药箱被称作petard,战争是用于炸开敌人坚固的城池。但由于当时的爆破技术还很不成熟,引爆人点燃炸药后还没等自己撤离,炸药就爆炸了,结果当然是引爆人与敌人同归于尽了。 类似的习语还有one’s pound offles(h合法但不合理的要求)、a horse of a different colou(r另外一回事 ;截然不同)等。莎士比亚作品语言简洁优美、寓意深刻,许多习语就是直接来自作品的词句。如bay atthe moo(n空嚷、徒劳)在《裘里斯 · 凯撒》第四幕第三场里的原文是 :I had rather be a dog, and bay the moon。原文中bay 被用作及物动词,而现代英语倾向于用作不及物动词,因此加了介词at。类似的习语还有flutter the dovecotes(闹得鸡犬不宁)《[柯里奥拉纳斯》]、paint the lil(y多此一举)《[约翰王》]、the world is someone’s oyste(r随心所欲)《[温莎的娘儿们》]、thereby hangs a tal(e说来话长)《[驯悍记》]等。 英国文坛还有其他许多对世界文学有较大影响的文学巨匠,如乔叟、米尔顿、柯勒律治、拜伦、狄更斯等。他们的作品也对英语习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习语albatross round soneone’s nec(k提醒某人不犯错误之物)出自柯勒律治的长诗《老水手之歌》。 信天翁是一种海鸟,可以在睡觉时翅膀不煽动并浮在空中,据说随便杀死信天翁会招致厄运。柯勒律治的诗歌中讲述了一位水手由于自己的大意,射杀了一只信天翁,结果在航行途中他麻烦不断,还差点丧命。后来他才悟出个中的缘由,上岸后他把那只信天翁的尸体挂在脖子上,以表达自己示忏悔的心情。来自文学作品的习语还有all hell breaks loose(闹翻天)(米尔顿,《失乐园》)、at sixs and seven(s杂乱无章)(乔叟,《特洛莱斯和克丽西德》)、mind one’s ey(e小心谨慎()狄更斯,《巴纳比·拉奇》)等。 结语 语言学家Hudson指出 :“语言特征和文化特征常常难分彼此”。(Hudson, 2011)习语的形成与其语言所属的民族文化更是密不可分,“文化是孕育培植习语的温床”(McMordie, 2006),如果对习语的文化背景没有认真的研究,就难以理解它们其中的深刻含义。本文只从六个方面粗略讨论了影响习语形成的文化要素,以期希望对英语习语 爱好 者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正确理解习语的文化内涵和恰如其分地运用习语方面有所启迪和帮助。 关于英语语言文化论文范文篇2 浅析中学生英语语言文化意识的培养 摘要:语言意识的培养,在大学英语教学中较为广泛,但是在中学英语教学中较少提及。我国小学已普遍开设英语课程,中学生已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培养学生的语言意识是有可行的。良好的语言意识有利于学生将来的 英语学习 ,学习者能更好地运用英语,减少交际中的障碍,并进行成功交际,培养学生语言意识是有必要的。本文主要从建构理论,认知的过程出发,并结合我国中学英语教学的实际,说明在中学英语教学中培养语言文化意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化意识。 关键词:英语教学;文化知识;语言意识培养 1.引言 传统的中学英语教学,侧重于单词和语法等语言知识点的教学,它培养的是学生某一方面的技能。但是语言的学习是为了运用,交际,从这一角度来看,传统英语教学的弊端突显出来。 根据认知语言学,语言意识指语言的固有能力来处理信息,是洞察语言本质和功能的语言能力。本文中的语言意识,在中学英语教学过程中,将表现为是由文化、政治、社会和习俗等方面组成的。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学习一种语言,不仅仅要掌握语言点知识,培养听、说、读、写、译的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习蕴含于语言之中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背景知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从而培养英语思维。语言意识的培养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语言是交流的工具,有一定的语言意识,了解目的语的文化背景知识, 思维方式 ,交际也就更能达到理想效果。 2.文化与语言的关系 文化通常被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或者社会一部分范围内流行的一套价值观念和信仰,是一个社会的整个生活方式,一个民族的全部活动方式。语言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建坤,2008)徐行言在《中西文化比较》(2004)中,对文化的理解与概括分为一下几个方面: 把文化看作是一个包含多层次、多方面内容的综合体,用它来概括人类创造和积累起来的全部物质与精神财富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把文化理解人类精神现象或观念形态的总和;强调文化作为人的社会行为与习俗的意义;把文化视作人类的艺术活动及富有仪式性的民俗活动的概括;把文化理解为一个社会的传统行为形式或全部社会遗产。 根据裴文的表述,语言与文化的关系分为以下几种(参见王建坤,2008):(1)语言是一种文化;(2)语言是文化的工具;(3)语言是文化传播的载体;(4)语言是文化的形式;(5)语言与文化相互作用。由此可见离开了内容,离开了语言的内涵,就谈不上语言。语言学习需要和文化学习结合起来,语言教学的同时也必须了解文化,这样才能真正地更好地运用语言。 3.从建构主义看语言中的文化教学 建构主义是认知理论的一个分支,是学习理论的一个分支,是学习理论中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最早由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J. Piaget)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范琳,2003)一般认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源于皮亚杰,后经布鲁纳、维果茨基等教学 教育 心理学家不断发展和完善。 建构主义是源自 儿童 认知发展的理论,由于个体的认知发展和学习过程密切相关,因此利用建构主义可以较清楚地说明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建构主义认为,学习不是信息简单地从外到内的单项输入,而是通过新信息与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双向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 我们所说的语言文化意识的培养,正是基于此,培养学生的文化意识,在教学中进行一定的文化导入。文化导入是一种通过引导的方式让学生主动建构语言与文化知识的一种 方法 ,促进学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该方法主张教师在一定的教学环境中,对学生进行引导,激发学生的思考,促进学生主动进行新信息和原有知识的建构,从而培养学生对文化的敏感性,以及处理文化信息的灵活性,最后获得综合运用英语能力的提高。 4.培养语言文化意识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需要 由于技术的发展,旅游的兴旺,经济和政治体系变化,移民方式的改变,人口增长等原因,人们与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交流日益增多;人们日益认识到文化会对交流产生微妙和深刻的影响。我们学习语言就不可避免地接触到所学语言国家的交际文化。在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文化中,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是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地理环境、传统习惯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在语言表达上表现为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妨碍文化和语际的正常交流。 英语的学习最终的目的是交流和交际,是为了更好的跨文化交流,将中国博大精深的文化传播出去,吸收外国文化的精华。在教学中渗透文化意识,了解英语国家文化,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流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克服与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们相互理解过程中的障碍,促进交际的成功。 5.交际教学法的弊端 巴克斯(2004,参见孙鸣,2007)认为,业内人士大都默认为:交际法不仅是先进的方法,而是唯一正确的学习语言的方法。根据语言学家威多森(Widdowso ,H. G. 1991,参见孙鸣,2007)对交际教学法的分析与评价,交际教学法注重让学习者用语言做事,表达观念和完成各种交际行为。 它强调“做”、“自然学习”和“自然语言使用”,在学习如何得体地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学习者会不经意地学习语言,通过“做”而“知”。交际教学法所关注的是给学习者创造使用该语言的条件和情景,而不是我国现阶段英语教学的词句和语法。 从认知角度来看,外语学习的认知过程始于陈述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是有关某物是事实的知识,是人有意识掌握的、可以陈述的、以命题方式储存在大脑中的事实、概念、或观念构成的信息。(孙鸣,2007)心理语言学研究表明,语言的使用是以认知为基础的(桂诗春,2002,参见孙鸣,2007)语言的认知设计陈述性知识,而语言的使用则涉及程序性知识。 近几年,交际教学法盛行于我国英语教学中。结合我国英语教学的实际,交际教学法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出来。交际教学法所主张的由“做”而“知”, 忽视了外语学习认知过程中陈述性知识的作用,不符合外语学习认知过程及其规律,并不适合我国英语教学环境。 而提倡在教学中进行文化渗透,培养学生语言文化意识,更符合外语学习认知的过程及规律,语言的认知过程和认知结构需要有文化的参与。
木洛希雨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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