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水物獭致知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分析。 (一)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舆[2]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 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了事,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本科32学时,专科28学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不可能的。因此,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观点、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们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中国青年研究》(1999,2)[3]中有这样一组调查数据,对象是某高校三年级的大学生,他们对于“如果你涉及到诉讼,你对法律的公正裁决”表示有信心的占35.1%,而58.1%的大学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学生表示完全没有信心。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回答“不太平等”的占第一位为79.7%,“不平等”的占第二位12.8%,认为“平等”的占9.5%。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三)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时至今日,大学生犯罪问题已呈现上升趋势,据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4]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文革”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而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17%。我们知道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现在知道了,自己很后悔。如此可见,刘海洋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 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多数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我教育的境界。”因此,高等院校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还说过:“高校将一个无知(犯罪)的人送到社会,就是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5]我们知道今年“2.23”特大杀人案,其犯罪嫌疑人是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学即将走向社会的2000级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的毕业生马加爵,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高校用4年的时间为国家培养了一个“高级”犯罪分子,这将严重的威胁着社会的治安环境。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加强综合管理,高等院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治理社会的治安环境问题,单纯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治本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抓起,就具体到高等院校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及各种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我认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应注重《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 对《法律基础》课进行教学改革是高校对在校生法律意识教育和培养的主要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法律基础》课仅仅是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的看法,其目的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高等院校开设《法律基础》课是在1986年9月,其性质是本专科学生的公共必修课。国家教育部还将它列为德育三大主干课程之一。基于这一事实,很多人认为《法律基础》课具有“双重性”[6],即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的课程。《法律基础》课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要达到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7] 2、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应实行以法律意识教育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因为这样做可以克服“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这种改革会使课程内容得以精练,即使讲些必要的具体条文,也只是作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材料对待,而不必花费过多的时间,这不仅会为教师在课堂上讲深、讲透主要内容,也会为运用其他的教学方式、手段提供可能,从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增强教学的说服力和吸引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应使《法律基础》课任课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 在教学中,教师应树立三种教学观念。一是树立“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求学;二是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而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即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教书”和“育人”密切结合,相辅相成,避免教书和育人相割裂。 4、教师在教学手段上,应采用“案例教学法”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郎代尔[8]曾经说过:“有效的掌握法律原理的最快最好的途径之一是学习那些包含这些原理的案例。” 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此外,高校要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二)高校应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校环境。 高等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以法育人”。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在学校的环境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应做到:首先,应从“依法治校”开始,因为一个学校的“法治”状况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高校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照章处理,决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给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高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北京大学精神研究所研究员王玉凤研究表明:大学生中有16%至25.4%的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强迫症等为主。如今年在云南大学发生的“2.23”特大杀人案,马加爵于3月15日晚上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抓获。云南人力资源中心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惠主任说,从提供的资料来看,马加爵可能是一个有人格障碍的人。这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属分裂性质,表现在他性格内向、孤僻、不爱与人打交道;另一方面则属攻击性质的人格分裂,表现在从提供照片上看,马加爵蛮有攻击性。两者结合在一起,可以看出他平时很压抑,如遇上某些事情的话,就有可能爆发,且喜欢报复打击。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而不良情绪源自于家庭、社会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低下,社会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久而久之,使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而释放出来。 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机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学认为,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内心动力,这种内心动力来自两方面,一是行为人的内在条件(生理和心理需要),二是外在条件(各种刺激)。从哲学角度分析,犯罪人的各种需要是内因,而外在刺激是外因。[9]我们知道,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高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首先,要让学生通过心理卫生知识、性知识、性道德的学习,全面认识自我,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其次,学校应建立心理咨询机构。积极开展心理咨询业务来引导大学生开发潜能、完善人格,全面提高和发展自己,使自己成为具有较强调节心理的大学生,从而抵制不良习俗的侵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10] 综上所述,高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心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国家的各种建设规程同步进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环境,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跨世纪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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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式审判 扭曲人生的校正发布时间:2009-10-18 08:08:20中秋节,法官给未管所1000多名孩子每人送去了两块中秋月饼,并送上一份特殊的“勉励寄语”。杨 莉 陈光东 摄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大、手段多、范围广。“司法保护进校园”着眼预防,“法官妈妈”讲座以情动人,与未管所联手搭建基地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矫正式审判”作为太原中院审理方式和处罚方式的创新课题,从“U”型审判桌的设置到在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再从判决书上的温情寄语到“驻监法官”的真切关怀……无不体现宽严相济、情法并融的审判理念。实践证明,这种矫正式审判对未成年被告人扭曲的心理和行为是良好修复,使他们再次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减少,给他们未来的人生之路增添了活力和希望。 10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审理了两起案件,有400名“特殊听众”前来旁听。上午是太原市十九中186名初二学生,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下午开审的是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案件,太原市二十一中高一年级200余名师生参加了旁听。自3月12日“太原市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启动之后,该院法官用审案方式给在校师生“现身说法”已达19次。 预防先行:在小树未弯曲的时候搀扶它 3月12日,太原中院和太原市教育局联合开展的“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正式启动。该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各种形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加强司法保护的规定;组织一批服务意识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志愿者队伍,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提供义务普法宣传服务。在启动仪式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院长冯少勇说:“司法保护进校园,是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工程,更是功在当今、利在后世的百年树人工程。”太原市教育局局长马兆兴也表示,司法保护进校园为创造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勾画了一幅美好蓝图。 首批20名志愿法官组成义务法律宣传服务专业队伍,他们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校园法官”。“我深感自己肩上责任重大,我也非常愿意以志愿者的身份去完成这项任务。”太原中院法官马蓉在接受采访时说。 马蓉综合素质突出,她同时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还获得了教师资格证。马蓉善于将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融入到法制宣讲中去。她在一所小学给师生作讲座时,不仅讲解法律知识,还从心理学角度讲解了“父母角色”的定位,以及引导学生如何正确调节负面情绪,获得师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马蓉对“校园法官”的工作倾注了深情。她说:“未成年人的成长就像一棵小树的成长,它需要阳光、需要搀扶。在小树还没有弯曲的时候,我们就应去搀扶它;否则等到小树已经长弯了,再去搀扶也许难度就要大得多。司法保护进校园,也就是要搀扶孩子在自己的人生之路上走得直、走得正。” 短短两个多月,太原市已有6个城区的公办、民办和聋哑人学校共29所中小学、1所大学和1所幼儿园提出了法律服务申请。20名“校园法官”已在太原市十余所中小学举办义务讲座,受教育学生达3000余人次。“校园法官”每到一所学校讲课,都会根据校方的要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精心准备宣讲内容,努力创新宣讲方式,让孩子、老师和家长都能够有所收获。太原市万柏林实验小学校长李艳红感叹道:“目前学校和学生都非常需要法律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既解决校内伤害形成的矛盾,也能掌握校外矛盾的解决办法,还可与法官建立联系,有事可以随时咨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做法很好!” 除了由“校园法官”进校举行法制宣讲外,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设置模拟法庭等也是太原中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重要形式,未成年学生可以获得更加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5月22日,太原中院开庭审理一起“的哥街头遭暴打”案,120名来自太原电大附中和山西通宝育杰中学的学生被邀请前来旁听。该案起因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追尾事故,但却引发获得散打二级运动员资格的朱某对“的哥”赵某进行当街暴打,最终致赵某抢救无效死亡。3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刑事审判的流程、法庭的设置以及该案引发的思考和启示等,向学生们进行讲解和交流。一名男生说:“通过此次听审,我必须提醒自己以后要理性地面对生活中的摩擦。”而其他同学也纷纷告诉记者,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比单纯的说教更容易让他们接受。 截至今年9月,太原中院已经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设置模拟法庭16次,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许多学生在旁听之后都兴奋地说:“今天,我们在法庭上课!” 审判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首创推行 “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了你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你们能够珍惜……过去不代表现在,现在不代表未来,相信你们会用辛苦劳动创造美好的未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回报社会的关爱之情。”这是16岁的山西娄烦籍少年孙某在9月1日收到的判决书上读到的一段“温情寄语”。 孙某因在2008年12月伙同他人抢劫了15岁少年阴某230元现金而被诉至法院。法官通过谈心、分析的开庭方式,对孙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孙某当庭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不辜负家人和社会的希望。法院对孙某作出减轻处罚和缓刑判决。法官宣读判决书时,还宣读了这段“温情寄语”,这是太原中院“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中的一个创新环节。 早在今年6月,“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就被确定为太原市政法创新课题之一。此前,太原中院对全市青少年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少管所和工读学校进行了调查摸底。之后,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太原中院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的24条指导意见。随后,清徐县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以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太原法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首先是构建适应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庭审方式。如采用U形审判台,法官、书记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坐在同一张桌子前,让未成年被告坐在“座谈式”的宽松环境中接受审判,整个庭审气氛保持既庄重、威严又不失平和、宽松。其次是把“教育感化”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的全过程。庭审前,开展社会调查,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社会环境和形成犯罪的因素,拟定教育挽救的具体措施;庭审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开展法庭教育;庭审后,配合开展好社区矫治。再次,坚持“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尽量体现从宽。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监禁刑的,应以轻刑化为主;对于依法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对于罪行显著轻微或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宣告无罪。 截至今年8月底,3个试点法院共采用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7件、25人。试点法院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跟踪矫正后,发现这些未成年被告人被释放后,都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也能改过自新,社会效果较好。9月1日,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在全市法院全面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方式。 回访帮教:“驻监法官”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改进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回访帮教,也是太原中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创新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4月初,太原中院向社会公布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驻监(所)法官制度的意见》,并选派了6名法官首批进驻监所。驻监法官每月安排不少于两天的驻监之行,期间他们深入监所实地办公。 4月22日,太原中院与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联手共建“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基地”,驻监法官制度有了更具体的平台依托。山西高院院长左世忠对基地设立驻监法官予以高度评价:“该制度转变了以前法官单一的裁判角色,变成既是裁判者又是服务者的双重角色,这一点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在这些驻监法官中,郑肃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位。她以“法官妈妈”的身份给予未成年犯更多的关爱,未管所的孩子们都亲切地喊她“郑妈妈”。 5月14日,是郑肃首次以“法官妈妈”的身份来到山西未管所与服刑学员亲切交流。她坐到学员们中间,详细询问他们的家庭情况,了解他们的内心。“你们精神状态怎么样?学习、生活、劳动各方面有什么情况?……”孩子听到郑肃慈母一般的询问,都觉得立刻有了可信任和倾诉的人,都非常乐意与郑妈妈倾心交谈。郑肃很善于从服刑学员身边的事例说起,引导孩子们要积极端正改造观。她语重心长地对服刑学员说:“只有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才能获得减刑,你们要好好努力啊!” 建国六十年大庆、中秋佳节来临之际,郑肃给未管所1000余名孩子送去了中秋月饼,并送上一份特殊的“勉励寄语”:你们虽然在高墙之内,但你们的家庭、整个社会都没有抛弃你们,党和国家都在关爱着你们,希望你们更好地学习,重新做人。未管所的孩子们手捧月饼,个个潸然泪下,泣不成声,“法官妈妈,我们一定会好好学习改造……” 本报实习记者 陈祥林 本报记者 段艾生 孙文鹰 本报通讯员 杨 莉 陈光东
猎户座HS
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一、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 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 是时代的要求。现代的中国, 已从动乱的谷底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不断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 一个“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局面已初步形成。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 经济改革的迅猛浪潮, 促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越来越广。当代的大学生, 肩负着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历史重任, 一方面, 他们要沿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的正确道路走下去, 继续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 另一方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还有很多新的领域需要他们去开拓。当然, 这种开拓不是盲干, 而是在宪法与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施展自己的才华。因此, 只有具有健全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才能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 2) 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 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性质与任务的要求。社会主义大学是优秀青年集中的地方, 是培养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四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基地。它的根本任务就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社会主义的一代新人, 必须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代新人, 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因此, 要求大学生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这是社会主义大学在政治上对他们的基本要求。( 3) 健全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是成才的需要, 是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大学时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 同时又是一个极重要的转折时期。年轻的大学生既承受着第二次生长高峰和性成熟所带来的生理冲击,又经历着随着自我意识发展而造成的一系列心理转折。心理成熟跟不上身体发育成熟的客观矛盾, 使得他们面临着政治、成才、社会交往以及爱情等一系列问题的考验。而这些问题的处理和选择, 均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意识的指引和制约。二、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的迫切性培养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 是高等学府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 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 频频向我们告示, 大学生的法律认知程度还很低。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 49 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 1981 年 ̄1998 年, 49 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 626 人, 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 2‰。2003 年 3 月 28 日, 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 10 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建立“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的原因是该院通过调查发现, 2001 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 300% , 2002 年比 2001 年上升120% , 而且其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学生不懂法。虽然, 现行各大高校都开设了“法制教育”课, 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让学生真正懂法的问题。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 清华大学学生) 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 学了民法和刑法等, 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 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 可见, 提高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任重而道远。三、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学法, 用法, 培养以法办事的行为定式。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 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 也就是完成他们各自特定的法律行为的社会化过程, 达到完全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的宪法与法律规范调节行为的心理效应。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的选择, 取决于人们主观的社会定式。而这种社会定式又往往受制于人们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要使大学生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 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行为定式) , 首先要学习常用的法律和法规, 掌握较多的法律知识。因此, 高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环节。进行法制教育, 必须使每个教师从思想上重视起来, 加强责任感, 并自觉融于教学和政治思想工作中去。加强法制教育, 要注重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例如,举办刑法、治安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图片展览, 组织专场电影、报告会, 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要注意抓好典型: 对濒临危险边缘者, 要及时挽救; 对违法者, 要果断处理。同时, 对于守法、护法的先进典型, 也要注重及时表扬, 树立学习的榜样。总之,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以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荣, 以法盲、违法、犯罪为耻, 强化大学生学法、用法, 以法办事的心理效应。( 2)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行为规范, 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共产主义的道德, 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社会主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为共产主义道德所谴责; 为社会主义的法律所规定和提倡的行为, 也都是共产主义道德所要求的行为。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从不同的角度, 采取不同的手段, 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调整着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两者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为此, 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定要同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结合起来, 在强化共产主义道德的同时, 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 使他们更健康地成长。( 3) 法制教育与自立、自律、自强的校园文化精神的提倡相结合。自立、自律、自强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改革, 创新, 是离不开革命精神的, 其中之一就是脚踏实地, 自立、自律、自强精神; 改革, 创新, 又是必须置于宪法和法律界限之内的, 我们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取自立, 不能靠金钱万能的信条去进行自律, 更不能以资产阶级政客的手段赢得自强。我们提倡的自立、自律、自强, 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导下的自立、自律、自强。所以,“三自”精神的提倡必须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在提倡“三自”精神的同时, 努力增强大学生的健全的法律意识。( 4) 创设优秀的校园文化。优秀的校园文化能够使大学生了解自我、悦纳自我; 优秀的校园文化能够使大学生接受他人, 善于与人相处; 优秀的校园文化能使大学生正视现实, 接受现实; 优秀的校园文化能使大学生协调和控制情绪, 心境良好。因此, 优秀校园文化的创设需要我们搞好以下工作: 首先,要形成良好的寝室文化。寝室作为大学生休息的场所应该进行很好的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在这个“小社会”中培养自己的能力, 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 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得到思想的熏陶。其次, 要发挥学生社团的积极作用, 加强学生社团的建设, 通过对学生干部的教育来带动全院学生。最后,还要充分利用条幅等宣传媒介进行法律宣传, 普及法律知识,从而达到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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