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筱倩mm
抛开抄袭。你至少切实参与实践几次招投标活动,再查些资料仔细分析分析。建议毕业论文不要写这样的题目,没有实践,写不好的。招标和投标也不一样,而且这两个问题有点大。你可以选择其中某一点展开观点分析。比如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设置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在实际投标中的应用问题;或者投标中报价的确定问题,方案的优化问题,等等。选择一点就够写一大堆了。
烟圈缠绕0
我这么多年参与工程,聊聊我个人看法,中国的招投标制度为民间投资公司盈利主要来源,投标陪标打保证金,时间短利息高,现在建筑公司为了能有机会拿到项目必须借贷投标,中标后还要缴履约保证金,往往一个建筑公司,中标项目不止一个,而且业主付款一般不及时,这样的情况就必须借高利投标,建筑企业的利润大部分被小贷公司赚取,甚至拖垮,大部分建筑企业现在都非常难熬,因为业主,政府拖欠工程款已是习惯,,,,,,投标还有各地备案制度,也是要缴备案金几十万到几百万都有,不备案不准许建筑企业投标,,,,,,这也增加招投标成本,,,,,,,还有就是开标流程,,,,需要所有公司到场代理人不行,要项目经理到场,甚至有些几十万的小工程也要法人到场,要知道他们都很忙,到场都需要成本的,浪费,,,,,,标书商务标,技术标,千篇一律,编织标书,多少人加班熬夜,,,最后不中标的标书被招标公司整车的拉去卖垃圾,,,,,,,评标,,,所谓的评标就是不符合业主意愿的,,,或者施工单位于评委有关系的,,,,想办法也让这家施工单位中标,,,,这里边方法就多了,中国招投标总体讲是四不像,失败的,期盼改革
木易洛洛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分析),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kisscat0317
严格地说,要从根本上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只有随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入和突破性的成功,才能实现。因此,本课题研究完善施工招投标公正性制度的对策,是在确定强化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通过对施工招投标各环节以及对影响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各种因素的研究,提出提高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措施,从机制上、方法上设置障碍,将不公正因素缩减到最小限度。具体包括:1、确立交易中心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以服务为主,统一集中发布信息、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管理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根据对发达国家的考察,有形建筑市场这种模式并不是中国的首创,在美国,招标中心就得到了普遍和很好的运用。在我国,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的模式是1994年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工程价格求合理”的工作方针以及上海市领导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由上海方面首先提出,之后建设部总结成为使“建筑市场从无形变为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从隐蔽变为公开”的意见,向全国推广。上海的有形建筑市场――市交易中心成立于1996年11月1日,通过几年的运作取得显著效果,有力地制止了地下炒卖信息的不法行为,招标发包比例明显提高。提高了交易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蔓延和保障了工程质量。同时也为办事人提供了较大方便。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成效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各次全会以及有关会议和场合,多次对有形市场的建设作出指示。在98年7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和99年8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分别作出长篇专题重要讲话;在99年3月26日视察上海交易中心时指示:“目前仍有些人对把有形市场作为一个方向提出疑问,但实践证明我们处于当前的阶段必须要走这条路,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直接搬到我们现在这里来。上海要继续研究探讨,给全国提供好的经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 基同志于2000年1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现在,建筑领域的问题相当严重,非大力整顿不可。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在中共中央的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加强有形市场的管理。形建筑市场的工作同样得到了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孟建柱和龚学平、市委常委副市长韩正先后视察了市交易中心。韩副市长在全市有形建设市场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从体制、机制、法制的角度对上海有形市场的建设提出要求。根据中央和上海市领导的要求,本市自1998年下半年起,在市交易中心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建设成由总包、专业分包、建材、中介服务等四个层次、25个分中心组成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但这25个分中心的运作状况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专业分中心和建材分中心更是步履维艰,有场无市。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形市场缺乏法律地位,市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从而难以控制场外交易现象。关于交易中心立法问题,广东省解决得比较好。该省在99年9月第九届省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确立了有形市场的法律地位。其第六条规定:“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其第七条规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若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于广东省在法规中比较准确地确定了交易中心的性质、功能、作用,明确了各管理部门与交易中心的关系,设定了不进场交易的处罚标准,使该省的各级交易中心能够依法设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健康发展。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也应当尽快解决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强制政府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从而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交易透明的优势,使招投标有一个公正性的良好的客观环境。2、 通过立法建立固定的信息渠道,统一、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使工程提前纳入公平竞争渠道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是能否管理好工程招投标的先决条件。掌握了工程建设信息,不但为政府在宏观调控队伍和任务供需平衡上以及制订建设市场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决策上提供了可靠数据,而且可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每个工程的拟建概况和前期工作进度,从而提前介入相应的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在起始阶段就步入法定的建设程序,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也有了保障。由此,世界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兄弟省市均十分重视工程信息的管理。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都规定政府工程一经批准,必须通过报刊发布招标信息。在美国西雅图市的市政府还规定必须经过招标中心才能通过报刊发布信息。国内做得比较好的如苏州市,该市由市政府颁文规定所有项目审批部门都须与工程交易中心实行电脑联网,在项目立项批准后,拟建项目信息必须在三天内传递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使交易中心切实掌握市场管理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主动权。作为上海,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项目投资急速向多元化、多渠道方向发展,可审批项目立项的机构由原来的计划部门一家发展为包括区县计划部门在内共80多家。由于市政府对工程信息管理没有相应文件予以规定,因此这些机构并无向建设管理部门传送项目信息的义务。加上工程报建绝大多数滞后至施工招标时一同办理,造成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信息闭塞,交易中心成为无源之水,一方面难以吸引广大承包企业进场,另一方面不少工程事中才纳入管理,有的甚至于只能补办手续,再也谈不上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为了解决信息问题,市交易中心作了极大努力,甚至通过有偿的形式从规划部门获取,但这十分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在本市修改有关招投标的政府规章以及制订招投标法规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各立项审批部门在同意立项并向项目立项报批单位批复的同时,抄告建设主管部门;此外,其他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如扩初审批部门等,在批准项目的同时同样抄告建设主管部门,以保障交易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招投标的“三公”原则。3、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定投标单位,杜绝陪标现象施工招标的直接目的,就是经过招标选择一个技术上、经济上最符合要求的施工承包企业来承建工程,以保障工程在质量、工期、效益上获得最佳利益。由此,进入施工招标后的第一个环节――选择投标人的工作尤为重要。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须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层面。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否则,如若一个技术简单项目或者小项目,大小企业均参加竞争,在资质高、能力强的企业眼里,这么简单的、小小的一个项目,对手又是那么弱小,一般来说是不会投入主要力量去认真对待的。相反,对于小企业来说,对手是如此强大的企业,思忖着靠真本事竞争是很难有胜算的,还不如集中精力“公关”为上了。这样,非但不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反而还会成为产生腐败的因素之一。基于此种原因,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按项目的大小、技术难度设置不同竞争平台,让不同资质等级、不同能力的施工承包商分层次平等地参加竞争。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使参加投标的企业与业主之间在人际关系中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从招标的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之陷阱之中。对于投标人的选择,在国外,有的国家是通过抽签确定的办法来克服人为因素的。国内的兄弟省市中如深圳等沿海开放城市,也从一开始就采用全部抽签确定的办法,矛盾极少。其他省市都经历了从业主自选至全部抽签确定的总结、改进过程。如北京、天津、南京等开始全由业主自选投标人,因根本无法解决业主与内定中标的施工企业串通后,“做手脚”、搞陪标等问题,其后改由业主自选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在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但这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业主为了让其自选的队伍中标,往往泄漏标底、故意压缩评标时间、操纵评委等,千方百计舞弊以图达到目的。最后,只能全部通过抽签确定投标人,才基本解决陪标的问题。对于上海来说,在施工招标投标人的选择上,上述两方面问题并未解决,仍然采取简单项目、小项目由大小施工单位混同竞争和业主自选三分之一,随机抽定三分之二投标人的办法。因此,在今后立法中应当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上海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拟载明: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载明:除特殊项目经批准外,公开招标投标人的选择,应当通过公开报名,在经资格预审符合要求的报名企业中,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众随机抽取确定。4、 以法制形式确立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提出评、定标时间要求,提高评、定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公正性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施工招标产生成果的关键环节,花了十二万分心血的各家投标企业均向往着自己能获得中标的结果。因此,任何随意的、草率的评标、定标不但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而且是对各投标企业所付劳动的最大的不尊重,势必给投标企业带来伤害,使其利益受到侵害。但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包括建设部和本市所颁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中的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整个招标显失公正,投诉不断。也成为搞假招标的不法行为和腐败分子的可钻空子。具体的表现如前在剖析“施工招标投标公正性方面仍需解决的问题”中所述,主要为三个方面,其一是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定次序的颠倒;其二是信誉分押后评定;其三是评、定标时间过分压缩。其中有的是出于业主对施工招标规律的不了解以及对工程进度时间紧迫的担心,但为数不少的却是业主的故意行为,其背后往往存在着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通过规范评、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故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定好每一个标,拟在本市今后的立法中确定施工招标评、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予以评定;明确规定施工招标评、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5、 公布评标结果,加强专家的考查,促进专家行为规范专家评委负有评判各投标人的投标标书、推荐乃至确定中标单位的任务。在现有做法中,评标、定标过程人为因素影响大的有三处:打信誉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因此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是否公正在专家评委的素质和行为上得以直接体现。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主要原因由于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这一问题,在全国各兄弟省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大家都在着力探索、解决之中。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虽然也是百度的,当初我写论文以下文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仅供参考(话说国内招投标论文这块还真是青黄不接啊,都是抄来抄去。以上仅代表个人不负责任的观点)[1] 刘尔
3 《招投标法》及其配套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难点 在招投标法实施的过程中,确有一些难点问题既需认真对待,也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3.1 关于投标人不足3家需重新招标
一般年薪不算太多在五万左右,不过也要看是什么品牌的了,如果像大品牌,年薪都要在十万以上
论文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2、
1、着眼实际,查漏补缺,抓紧修订完善招投标法规的配套制度。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滞后于现实的抓紧修订,有明显漏洞的及时完善补充,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尽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