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敌炒米饭
概念: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团体、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聚集在一起采取偏激方式要挟党政部门解决问题,并导致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集体行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1、起因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具体利益冲突,大多出于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推行的措施不理解而产生。主观方面,主要是少数群众缺乏法制意识,使一些本来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群体事件。2、是矛盾的对抗性。应该说,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少数群众提出的要求往往脱离实际,漫天要价,有的根本不合情理,有的更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公然对抗政府的行政行为。3、较强的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酿发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有统一的口径和要求,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势力化发展的倾向。 4、事态的不测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动辄聚集数十人、上百人,情绪激动,言语粗犷,往往不听劝导,行为粗鲁,甚至进行过激行为,导致事态难以控制,后果无法预料,尤其是一些敌对分子、邪恶势力也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使事态更加复杂。5、行为的违法性。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态,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纠帮集伙,组织策划,成群聚集党政机关门口、重点建设工地、交通要道和事故现场起哄、阻止施工、堵塞交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最后在当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超出国家允许的正常上访范畴,具备了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用劝导协商的方法,只讲和解,不讲打击,只注重纠纷的一面,忽视犯罪的一面,而应以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Nicole800328
首先你要了解群体性事件是如何界定的,可以在中国知网查到相关论文。其次,了解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关键点在哪里?这样可以对症下药。三,从战术角度出发的话就要了解战术编成,根据不同规模的事件进行不同的战术预案。四,找出重点的案例,3‘14就是很好的例子。因为在这里很难说清楚,但是总体来说,从公安公工作角度谈群体性事件是很难的,因为我们主张慎用武力和警力。你要考虑清楚。
瑷逮云暮
对于国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现状,学者观点也有不同。有学者认为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从切入视角上看,表现出逐步纵深推进的特点。从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上看,既有对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整体考察,又有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群体性事件的局部探讨:既有宏观对策分析,又有个案实证分析,表现出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就总体而言,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群体性事件相比较, 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值得特别重视的发展趋势有以下几点:
1、组织化倾向日益明显,向有组织的策划型发展
初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形式大都属于自发松散型。群体性事件主体是由一部分因某种利益关系相一致的人构成的。在这个特殊群体中,可能有组织者和策划者,也有普通的参与者,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群体的某种特殊的利益,因而他们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和功利性,一旦某种利益得到满足,这一群体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这类“群体性事件”大都没有组织的外形,或者说没有操纵整个事件的主谋者和核心组织,他们的群体行动可能会表现出有一定组织化的痕迹,且抗争有一定章法、一定的声势,但参与者多为临时纠合的群众,通常只是由一部分人怀着各自目的聚集起来,现场动议、临时策划,进而提出涉及参与者共同关心且极易被社会所接受的各种要求。
目前国内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日益突出的组织化倾向。
一是现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严密,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都有人策动、准备充分,有为首者或骨干从中进行串联、指挥和操纵。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或者自发的组织)。某些事件中不难发现有“能人”或“高参”的影子。
二是在联络上,采用各种方式,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甚至张贴书面通知等形式促成群众聚集,利用多种手段推动群体互动。
三是在策略选择上,一般不涉及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行动依据,为自己行动赋予符合支配价值的意义,行为力求做到合理合法,尽可能去政治化,注意避免可能被解释为“与党和政府作对”,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标签。如多起事件始终以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为道义支持,打着“要饭吃”、“要工作”的旗号,争取群众的同情与认可。又如郑州升达学院学生因文凭“变脸”,身穿印有“诚信”文化衫,喊出“还我学历证;退我父母血汗钱”的口号,其意不言自明。 四是选择敏感日子制造事端。在行动中统一口号和着装,打出横幅、标语、散发传单,想方设法向政府施加压力。五是在行为方式上,有的案例表现出一定的克制性,如咸阳“10·24事件”(2004),“深圳特区民工填堵路陈情讨公道事件”(2006)。在群体性事件组织化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反而会出现另一种可能性,群体性事件的表达方式更多地限制在理性化范畴;有的群体性事件为通过谈判、讨价还价、让步、妥协方式解决问题,为冲突的平息留有余地。
2、更多的“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其中“行动群众”的成分增多
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现场聚集人员可分三种,即事件的“参与者”、“反对者”和“旁观者”。参与者显然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而更多的社会成员只是事件的旁观者(也就是“非直接利益者”),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动机来参与事件。时至今日,有更多的“非直接利益者”卷入群体性事件中,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群众。初期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在人员组成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大多是转型期利益相对受损的弱势群体。而在今天有大量人群卷入的案例中,有很多参与者自身利益并没有受到直接的损害,而只是普通的旁观者。在多起群体性事件中,事件的发展只要有人带头闹事就可能一呼百应,旁观者很容易变成行动群众。当前重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引爆过程一般表现为现场各方面人员迅速集结、数量激增、很快形成一定规模且彼此呼应。同时由于群体情绪受到交*感染,就会促成过激群体行为,过激行为又促成狂热状态,造成群体情感发泄,难于控制。
从参与者的行为特征来看,现在的参与者与初期的参与者有较大差异。目前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情绪愈来愈带有对抗性,在群众共同的心理情绪基础上,现场“行动群众”增多,过激行为突出,甚至会出现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包围冲击重要机关部门和要害单位、引发打砸抢等极端行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对抗明显加剧了矛盾性质转化的可能性,即由经济问题或者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从非对抗性演化为对抗性的可能性增大。 至于旁观者为什么更多演变为参与者的原因,有的研究者认为,“这种冲突是由人们对一些公共权力掌握者的不满累积而成”;还有的研究者认为,“人们越无法用言论进行抗争,也就越有可能转向暴力,即使不直接参与暴力的人也可能因此越加同情那些有暴力抗争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非直接利益者”置社会风险不顾而成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事件的性质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可能预示着国内群体性事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3、境外政治力量试图涉足国内群体事件,推动利益诉求的转化
近期国内群体性事件在冲突的起点和“诉讼主题”语言上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从土地问题到环境污染,到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抗争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在这一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状态、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些境外政治力量利用群体性事件和某些社会敏感问题,造谣污蔑,恶意炒作,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丑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些群体性事件本来是由追求经济利益所引发,仅限于特定的利益诉求,但在某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维权人士”介入下,经济问题就出现政治化的迹象,甚至于在个别地区呈现出“寻求体制外解决问题”的倾向。有些一般群体性事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染指,激化为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有些行为方式诡秘多变,呈明显政治化倾向事件的背后不排除有一定政治目的或寻求某一社会利益的极端个体及集团插手的可能性。必须高度注意和重视矛盾性质的变异性,防止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因处置不当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演变为骚乱、暴乱和社会动乱。
4、社会心态极度脆弱,“怨恨变量”增长
当前国内某些地区公众社会心态环境脆弱,甚至于畸形,有几点发人深思。社会心态失衡是造成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安徽池州事件本来只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事情并不大但却演变成为上万群众聚集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哈尔滨“宝马车撞人事件”中,一辆普通的宝马车却成为权力和金钱的符号,引发了公众对“有钱人的横行”的极大痛恶。万州“10·18事件”中仅仅就是一句“公务员传言”就构成了万人聚集的缘由。围观群众阻挡民警执行公务说明群众对当地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有所怀疑。
万州事件“这中间起决定作用的催化剂,是一句诈言,以及它的讹传:出手一方谎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出了什么事都可以摆平。仅此一端,足以使围观群众被激怒,再通过放大走形,一个群体性事件就此酿成”。 为什么一句谎言能够引起公众这么大的情绪反应呢?对此的后续研究发现事件的诱因看似简单,有一定的偶然性,然而事发万州却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前期三峡移民工作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凸显的结果。一件普通交通事故,一起简单刑事案件,甚至于一句为壮胆而胡编乱造的谎言都可能酿成一场群体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发泄,这种对社会、政府和现实不满的心态可能比群体性事件本身更可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群众对地方政府的极端不信任和公众社会心态极度脆弱则是社会稳定最大的危险。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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