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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是享有著作权的,当人们用短视频记录生活的时候,对于视频中的内容也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现在的网络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人们喜欢用短视频来记录自己的生活,也喜欢用短视频来分享自己的心情,这更是一种生活的方式,还有很多短视频都是人们用心创作的,但是内容容易出现侵权的问题,这个时候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不久前就出现了一起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对此也给予了正确的解答。按键主要是因为有一个抖音用户用自己的方式拍摄了一组生活中的短视频,已经上传到抖音,可以发现有一个用户在抖音上发布了同款视频,并且内容一致播放量是比较高的,最终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
根据法院的审理认为这个公司就是侵害了这个人的录像制品权利,因为本人是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希望对方能够停止侵权还要赔偿损失费用能够达到2000元。当这种判决出来之后,两个公司都是不服气的,最后提起了诉讼,而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相关的方法以及判定,才解决这个问题,最终经济损失是2500元,还有相关的合理费用。
可以发现录像制品跟视听作品之间的区别是比较大的视听作品,可能会有介质上的问题或者是有一些音频组成,而一些短视频,不仅有视听作品,还有一些创造性的画面。对于一些用心做出来的短视频作者来说,这就是知识产权上的一个保护。如果侵权就是会受到法律上的追究,并且要保护人们的知识产权问题,这样才能够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但视频也是享有着著作权的并且要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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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有两种关于视频的“作品”:一种叫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种叫做录音录像制品。就目前《著作权法》的总体框架来看,对短视频性质的认定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若短视频涉及剧本、台词、导演、演员、后期制作等很多方面的努力,是众人智慧的结晶,就应当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二,若短视频虽未涉及剧本、导演等,但有主播在天南地北地侃侃而谈,甚至亦说亦演时,很可能构成口述作品。
第三,若短视频制作只有一些简单的配乐和动作表演等,就很难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仅仅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若短视频为剪辑他人视频的合集,则此类短视频属于汇编作品。
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应当具体考察短视频有无具备独创性。一般来讲,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制作人(用户)所有,平台可以通过与用户的单独协商获取权利的让渡。由于构成作品都创新要求,自然是收到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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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短视频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亿,使用率。而各类短视频平台等众多新媒体的崛起,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迎来了重要的挑战,各式各样的作品内容中也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国家机关的相关行业政策频出,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等。今年4月国家网信办更是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各类平台官方也逐渐开始完善平台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塑短视频知识产权新秩序。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线索的搜寻与追踪,存证与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采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来助力打假已经成为当下主流。比如易保全旗下品牌微版权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创新了“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微版权可为原创作者提供全网7*24小时的侵权监测服务,满足多种监测需求,包括图片监测、文章监测、短视频监测等,自动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快速定位侵权主体。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通过微版权平台在线使用,亦可以通过对接用户自有的app、公众号、网站、OA系统等进行使用,为用户提供多种便捷通道。普通的证据在司法效力确认上十分麻烦,而微版权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网页取证、截图取证、视频取证、录屏取证等多种取证方式。其区块链证据会同步存储至权威机构,包括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互联网法院、仲裁委、版权保护中心等。保障证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司法可信,为用户省去后顾之忧。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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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题目可以选择一些比较小,针对性比较强的题目,比如《制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再通过有效检索搜集相关的数据,以便开展进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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