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选"论我国个人信用权制度的构建"题目新才有水平,这样才有挑战,毕业后才有成就感!
写作思路:写出诚实的自己的话“写诚实的自己的话”是老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的。旨在营造“自主”作文的五彩世界。所谓“自主”就是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让学生无拘无束的思想,自由自在的写作。“自主”作文就是“言为心声”,率性而为,展现自我的风采,体现鲜明的个性。
正文:
时间一颗甜蜜的糖果,越吃越觉得有味道。时间是一种药,有点苦,有点涩。时间是一块木糖醇,偶尔会让你清醒。我的人生就像糖果,药,木糖醇。正因为它们,我的人生成长路充满缤纷的色彩。
时间,记录着我的成长路。小时候的我,很调皮。由于妈妈忙,我只好和外婆一起生活。外婆习惯做农活,我就一直在她的身边玩玩。我喜欢玩土,把自己弄得黑黑的,这样大家就认不出我来咯!哈哈!我还喜欢弄花草,喜欢研究它们。
我经常把外婆家弄得不安宁。一不小心把碗弄破了,一不小心摔了。我可真不让父母他们省心啊!小时候的我因为给家里增添了不少的欢乐和笑声,我的生活充满了缤纷的色彩。就这样我慢慢的成长着。
时间,记录着我的成长路。从小学到初中,也许大家对我的印象是乖乖女。因为我从小到大,基本上都是听父母的话,他们不喜欢的事情,我都不会去做。就这样,我在父母的良好教育下,慢慢成长了。在小学里,我和同学们玩得很疯狂。我们经常一起去吃小吃,一起去海边玩。在初中,我开始学会要懂得如何读书。
我开始学会做更多的家务。甚至我学会了如何帮妈妈卖肉。在这阶段里,我学会的更多的东西。我学会了帮助爸爸妈妈,学会给他们按摩,学会和他们谈心,学会体谅身边的人,学会了如何照顾人。因为父母的教育,让我学会了很多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这些东西对我来说是宝物。我会一直利用和珍藏着。因为父母,我的生活充满缤纷的色彩,我继续慢慢的成长着。
时间,记录着我的成长路。上了高中,我才知道,原来我还是有人关注的。以前我总抱怨说,爸爸妈妈他们都太偏心了,哥哥可以什么事情都不做,但我就不行。但父母让我读高中的做法,改变了我的想法。高一到高二两年了,父母的关心和老师的关心,让我逐渐东得我该如何学习。我更加学会了感恩!因为父母,我懂得我的人生梦想。
因为老师,我懂得问问题,懂得和老师交流,懂得如何努力去奋斗。现在的我是高三的学生了,我的感触挺多的。父母一天天的忙,我怕他们身体吃不消。哥哥在大学里,是否有好好照顾自己。外婆过得好不好。
他们是我最亲的人,他们的关心一直没有离开过我。我会带着他们的爱一直努力到高考结束。也许大家都说高三很辛苦,但我觉得,因为有他们的爱,我并不孤单,即使再累,我也愿意,这也值得。因为高三,是我追逐梦想的奋斗年。我的高三,我奋斗!因为他们的爱,我的人生充满缤纷色彩。
我走在路上,尝到了成长的辣。就像四川辣椒一样,辣得你够呛,辣得你直流眼泪。当我走到那段充满辣味儿的路时,正是小学六年级快要毕业的时候。那时,语文老师正在马不停蹄地给我们复习,只见他右手从粉笔盒中挑出一支完整的粉笔,折掉三分之二,接着转过身以刘翔式的速度把知识点用端正的字体“挥霍”在黑板上,嘴巴一张一合,同学们都在记笔记。
我的同桌和前桌的两个男同学却说得天马行空,心思都到宇宙上找外星人去了,而我总在认真听讲着。当时,我被他们的声音吵得无法听讲,虽不是震耳欲聋,但他们像苍蝇一样“嗡嗡”地在你耳边叫着,能不烦吗?
我便忍不住去劝他们停止演讲,而老师就在我开口的那个瞬间直盯着我,当我的目光和老师的目光像两条射线相交在一起时,一种莫名的感觉油然而生。我自认坦荡,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我说话是为了能更好地听见老师讲课的声音,但老师怎么……他的眉头紧皱,目光死死盯着我,从他的眼神中透出几分愤怒,而我的脑袋仍打着个大大的问号。
下课后,老师“飘移”着来到我桌前,还是以同样的眼神盯了我许久,才面无表情地吐出一句:“去抄20次中小学生守则。”我愣了一下,当我回过神来时,老师的背影已远去。
我快速地穿过人群,在走廊才追上老师,我走到老师跟前,“老师,你听我说……”我才刚开口,没想到老师就狠狠地说:“你不要解释,有什么好解释的,说话就是说话,去抄!”老师给了我一块重重的“必死金牌”。我赌着气,委屈地抄着,边抄边哭了。那种感觉,像辣椒般的辣,把我的眼泪都辣出来了。
我仍继续地走着,也尝到了酸,尝到了苦,尝到了路上各种各样的滋味。我回头望去,这条路上有我留下的笑容,也有我撒下的泪水,但我喜欢这样的道路,这样丰富的人生。
阳光依然那么耀眼,丝丝的凉风吹动了我的头发。我想远方望去:天上白云朵朵,路旁的树木挥动着几片叶子向我友好地招手。我挺起胸膛,微笑地继续走下去……
人的一生都在成长,有快乐,有烦恼,更有收获,虽然有时我们并不想长大,不想承受成长的压力和责任,但是成长是避不开的,与其消极的对待,不如奋起,所以作为阳光少年,我一定要乐观的、快乐的成长,努力让自己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大一心理健康论文3000字自我的成长之路啊,你可以根据你,嗯,如果学习压力太大了指你就可以把你学习压力嗯太大这方面儿就写上,如果心里没什么嗯的话就写自己成长的路程。
大学生心理健康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正在日益加快,竞争越来越强烈,人际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知识爆炸性地增加,迫使人们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人类进入了情绪负重年代”,人们的观念意识、情感态度复杂嬗变。作为现代社会组成部分,在大学院校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对社会心理这块时代的“晴雨表”,十分敏感。况且,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还有他们自己许多特殊的问题,如对新的学习环境与任务的适应问题。对专业的选择与学习的适应问题,理想与现实的冲突问题,人际关系的处理与学习、恋爱中的矛盾问题以及对未来职业的选择问题等等。如何使他们避免或消除由上述种种心理压力而造成的心理应激、心理危机或心理障碍,增进心身健康,以积极的、正常的心理状态去适应当前和发展的社会环境,预防精神疾患和心身疾病的发生,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就成为各高校迫切的需要和共同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整体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们在追求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关注着心理健康,作为天子骄子的大学生也不例外。现今的大学生具有开阔的视野,活跃的思维,追求个性化的生活方式,充满着色彩浪漫的情感,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心理问题和冲突。健康是人生的第一财富。对作为天子娇子的大学生来说,心理健康更是学业成就、事业成功、生活快乐的基础。心理健康是由心理卫生的概念延伸过来的。心理健康通常是指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心理卫生则是指一切维护心理健康的活动及研究心理健康的学问。心理健康是指具有正常的智力、积极的情绪、适度的情感、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人格品质、坚强的意志和成熟的心理行为等。心理键康与一个人的成就、贡献、成才关系重大。心理健康是大学生成才的基础。一、心理健康的定义心理健康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即人对内部环境具有安定感,对外部环境能以社会上的任何形式去适应,也就是说,遇到任何障碍和因难,心理都不会失调,能以适当的行为予以克服,这种安定、适应的状态就是心理健康的状态。衡量心理是否绝对健康是非常困难的。健康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分界线。一般判断心理是否正常,具有一下三项原则:其一,心理与环境的统一性。正常的心理活动,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客观环境具有一致性。其二,心理与行为的统一性。这是指个体的心理与其行为是一个完整、统一和协调一致的过程。其三、人格的稳定性。人格是个体在长期生活经历过程中形成的独特个性心理特征的具体体现。而心理障碍是指心理疾病或轻微的心理失调。它出现在当代大学生身上大多数是因心身疲乏、紧张不安、心理矛盾冲突、遇到突如其来的问题或面临难以协调的矛盾等出现,时间短、程度较轻微,随情境的改变而消失或减缓;个别则时间长、程度较重,最后不得不休学甚至退学。心理障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和行为方面。表现在心理活动方面如感觉过敏或减退、体感异常、错觉、幻觉、遗忘、疑病妄想、语词新作、意识模糊、紊乱的心理特点和难以相处等等。行为方面和焦虑、冷漠、固执、攻击、心情沉重。心灰意冷,甚至痛不欲生等。二、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1、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方式心理素质是主体在心理方面比较稳定的内在特点,包括个人的精神面貌、气质、性格和情绪等心理要素,是其它素质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学生求知和成长,实质上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发展过程。教育提供给学生的文化知识,只有通过个体的选择、内化,才能渗透于个体的人格特质中,使其从幼稚走向成熟。这个过程,也是个体的心理素质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心理素质的影响。学生各种素质的形成,要以心理素质为中介,创造意识、自主人格、竞争能力、适应能力的形成和发展要以心理素质为先导。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保持良好的心理适应状况,是抗拒诱惑、承受挫折、实现自我调节的关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他们心理素质的高低,取决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成功与否。2、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驱动学生人格发展的基本动力心理健康教育与受教育者的人格发展密切相关,并直接影响个体人格的发展水平。一方面,学生以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接受的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环境信息、社会期望等来逐渐完善自身的人格结构;另一方面,客观存在的价值观念作为心理生活中对自身一种衡量、评价和调控,也影响着主体人格的发展,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转化为人格特质,从而使人格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心理健康教育不是消极地附属于这种转化,而是在转化过程中能动地引导受教育者调整方向,使个体把握自我,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认识评价,从而达到心理优化、健全人格的目的。3、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是开发学生潜能的可靠途径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潜能开发是相互促进、互为前提的,心理健康教育为二者的协调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心理健康教育通过激发受教育者的自信心,帮助主体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自我,从而实现角色转换,发展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最终使潜能得到充分发展。三、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现状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不仅影响到他们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更关系到跨世纪人才的培养,一项关于当代人主要素质的调查表明,当代人的素质不能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最欠缺的是心理素质,具体表现为意志薄弱,缺乏承受挫折的能力、适应能力和自立能力,缺乏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缺乏自信心,依赖性强等。究其原因,与教育不重视人的心理素质的培养与塑造有关。在大学生中,有人因自我否定、自我拒绝而几乎失去从事一切行动的愿望和信心;有人因考试失败或恋爱受挫而产生轻生念头或自毁行为;有人因现实不理想而玩世不恭或万念俱灰;有人因人际关系不和而逃避群体自我封闭。大量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学生发病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心理障碍,精神疾病已成为大学生的主要疾病。具体表现为恐怖、焦虑、强迫、抑郁和情感危机、神经衰弱等。我校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每年有大量大学生心理素质不良,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土木水利学院 2002级学生入学第一年便因心理问题休学4人,他们四人分别因为:1、追求女生遭到拒绝而情绪不稳定;2、长时间怀疑同学背后议论自己、鄙视自己,因而不敢面对别人;3、对生活目标丧失信心,低糜消沉,抑郁;4、狂躁不安,行为异常。最终都不能继续学业。常见的大学生心理问题还表现为环境应激问题、自我认识失调、人际关系障碍、情绪情感不稳、感情适应不良等。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不容忽视。四、对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分析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是与他们自身所处的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同时也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分不开。大学生一般年龄在十七、八岁至二十二、三岁,正处在青年中期,青年期是人的一生中心理变化最激烈的时期。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理智与情感的冲突、独立与依赖的冲突、自尊与自卑的冲突、求知与辨别能力差的冲突、竟争与求稳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和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特别是当代大学生,为了在激烈的高考竟争中取胜,几乎是全身心投人学习,家长的过度保护、学校的应试教育、生活经历的缺乏使这些学生心理脆弱、意志薄弱、缺乏挫折承受力,在学习、生活、交友、恋爱、择业等方面小小的挫折足以使他们中的一些人难以承受,以致出现心理疾病,甚至离校出走、自杀等。从环境因素看,竟争的加剧、生活节奏的加速,使人产生了时间的紧迫感和压力感;个人对生活目标的选择机会增多,难以兼顾的矛盾加剧了内心的冲突,产生了无所适从的焦虑感。凡此种种,对变化的环境适应不良而出现的各种困惑、迷惘、不安、紧张在明显增加,社会的变革给正在成长着的大学生带来的心理冲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强烈、更复杂。各种生理因素、心理因紊、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极易造成大学生心理发展中的失衡状态。心理素质低劣的人自然不能适应高速度、高科技、高竞争的环境,心理负荷沉重便容易导致各种心理疾病。1、客观方面与中学比,大学时期的学习、生活、人际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学习的任务、内容、方法发生了变化。中学学的是基础知识,目的是为今后继续深造或就业做准备;大学学的是专业知识,目的是把学生塑造成建设祖国的高级专门人才。中学课程几年一贯学习仅有的几门高考课程,中学有老师天天辅导,日日相随;大学要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独立地思考和解决问题。新大学生往往不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学习生活,不知道如何适应和支配时间。2)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部分新生在中学有寄读经历,但多数新生仍然是上学到学校,放学同家人居住在一起。进入大学后,班集体成为主要生活环境,宿舍成了主要的生活区,日常生活全要自理,这对那些平时习惯于依靠父母、家庭的人来说,确实是个难题。这种变化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压力。3)人际关系较中学时代要复杂。大部分新生在中学时期居住的比较集中,从小学到中学,都有一些从小在一块儿的伙伴;班主任一任数年,天天相见。熟悉的面孔、相似的语言、习俗,构成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跨进大学,周围的人来自不同地区,素昧平生,语言、习俗各不相同;同学间由原来的热热闹闹、亲密无间变得陌生,有想法也难以启齿。这对年龄仅有十七八岁的新生来说,是极不习惯的,因此,每逢节假日就会想家、想同学,会产生孤独感。4)对待社会工作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中学的工作和活动多是在老师指导下开展,由少数同学承担的。大学强凋学生的自我管理,班里事情多,社团活动多,学生除了要搞好自身的学习外,还要担负一定的社会工作,关心班集体建设。新生往往不大适应这种较大工作量的生活,缺乏工作主动性,在其位又不知如何谋其政,感到压力大。2、主观方面新生物质生活的依赖性与精神生活的独立意识发生着矛盾;日益增强的自主自立意识以及主观愿望上的自主自立与客观条件上的可能性及能力之间发生着矛盾。这两方面的原因使那些适应新环境能力不强的新大学生很容易产生如下心理问题:一是盲目自满与自我陶醉。因为考取了大学,老师表扬,同学羡慕,亲友夸奖,父母庆贺,部分学生在这种自我陶醉中渐渐松懈了斗志,终日悠哉游哉,认为自己是中学的尖子,大学里成绩也不会差,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盲目自满。二是失望与失宠感。有的学生入学前把大学生活过于理想化、神秘化,入学后感到理想与现实差距太大,因而产生失望感,有的学生曾是中学的尖子,是家庭与学校的重点保护对象,进入大学一下子不受重视了,就会产生失宠感。三是松气情绪与歇脚心理。有的同学认为考上大学就是端上了铁饭碗,长期拼搏的目标已经达到,心理上得到了满足,生理上希望得到休整。加上进入大学后奋斗目标不明,适应能力不强,竞争的气势也有所减弱,便产生了“松口气,歇歇脚”的心理,再也鼓不起前进的勇气了。四是畏首畏尾。因为环境变化而瞻前顾后畏缩不前,社会活动不参加,运动场不光顾。整日除了学习之外,无所事事,生活单一,有碍个性发展。五、如何正确地认识自我我们时常在各种报刊杂志上看到目前大学生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大学生中有心理障碍甚至精神病的人数还在不断增加。大学生是从为数众多的中学生中选拔出来的佼佼者,在心理上有很强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但是与此同时,大学生则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大学生往往自视甚高,很容易受挫折,并随之发生一系列心理卫生问题。从外部环境看,当前不断变化的思想观念、社会生活环境等都对大学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学生必须快速适应紧张的社会生活节奏;就业竞争的加剧所带来职业选择的提前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强度的心智付出等也使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大。从大学生自身看,大学正是人生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生的生理、心理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往往会发生矛盾。面对这些问题,如果大学生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解决问题,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障碍甚至精神疾病。因此,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良好的人格品质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我,培养悦纳自我的态度,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其次应该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确的认识,在挫折面前不惊慌失措,采取理智的应付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挫折承受能力的高低与个人的思想境界、对挫折的主观判断、挫折体验等有关。提高挫折承受能力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树立科学的人生观,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丰富人生经验。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已为科学研究所证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指生活有规律、劳逸结合、科学用脑、坚持体育锻炼、少饮酒、不吸烟、讲究卫生等。大学生的学习负担较重,心理压力较大,为了长期保持学习的效率,必须科学地安排好每天的学习、锻炼、休息,使生活有规律。学会科学用脑就是要勤用脑、合理用脑、适时用脑,避免用脑过度引起神经衰弱,使思维、记亿能力减退。加强自我心理调节。自我调节心理健康的核心内容包括调整认识结构、情绪状态,锻炼意志品质,改善适应能力等。大学生处于青年期阶段,青年期的突出特点是人的性生理在经历了从萌发到成熟的过渡之后,逐渐进入活跃状态。从心理发展的意义上说,这个阶段是人生的多事之秋。这是因为,经验的缺乏和知识的幼稚决定了这个时期人的心理发展的某些方面落后于生理机能的成长速度。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许多尴尬、困惑、烦恼和苦闷。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正在发生复杂和深刻的变化,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科学技术急剧发展。这种情况也会在早晚要进入社会的青年学生中引发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矛盾和心理冲突,例如父母下岗、家庭生活发生变故、学习成绩不佳、交友失败、失恋等。这些心理问题如果总是挥之不去,日积月累,就有可能成为心理障碍而影响学习和生活。让学生正视现实,学会自我调节,保持同现实的良好接触。进行自我调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环境,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所以大学生在学生过程中应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做到心理健康:1、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有了学习兴趣就能够自觉地跃入浩瀚的知识海洋里邀游,拼命地吸取新知识,发展多方面的能力,以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保持乐观的情绪和良好的心境,大学生应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愉快开朗的心境,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当遇到悲伤和忧愁的事情要学会自我调节,适度地表达和控制情绪,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喜不狂、忧不绝。六、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教育措施人的心理素质不是天赋的,而是取决于后天的教育与训练,教育对心理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校在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但同时也有许多不足的地方有待改进。以下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措施:1、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咨询作用。学校心理咨询是增进学生心理健康、优化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心理咨询被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和接受,越来越多的大专院校,甚至中学开始设置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可以指导学生减轻内心矛盾和冲突,排解心中忧难,开发身心潜能。还能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把握自己,有效地适应外界环境。近年来,心理咨询机构不断完善,增设了多种形式的服务,已成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最有效的途径。2、开展大一新生心理健康调查,做到心理问题早期发现与预防。开展心理素质教育的前提是了解掌握学生心理素质的状态,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教育措施与方案。我校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采用“心理健康问卷”从中筛选出有心理症状的学生,主动约请他们到心理咨询中心进一步通过面谈分析诊断,每年约有 10%的新生被约请面谈,根据面谈分析,区别不同的问题类型与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做到了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使学生在入学之初就能得到具体的心理健康指导。3、 把心理素质教育渗透在各科教学之中。通过各科教学进行心素质教育既是学校心理教育实施的途径,也是各科教学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科教学过程都包括着极其丰富的心理教育因素,因为教学过程是经社会历史积淀的文化知识、道德规范、思想价值观念为内容和主导的。教师在传授知识过程中,只要注重考虑学生的心理需求,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并深入挖掘知识内在的教育意义,就能够把人类历史形成的知识、经验、技能转化为自己的精神财富,即内化成学生的思想观点、人生价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并在他们身上持久扎根。4、开设心理教育必修课,增强自我教育能力。心理素质的提高离不开相应知识的掌握,系统学习心理、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学生了解心理发展规律,掌握心理调节方法,增强自我教育的能力。心理素质教育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取决于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高低。因此,心理素质教育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5、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心理社会环境。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健康的心理社会环境,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离不开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校风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学生心理发展的重要条件。良好的校风会潜移默化地优化学生的心理品质,如团结友爱的校风是学生形成群体凝聚力、集体荣誉感的土壤,有利于使人与人之间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同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帮助。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健康愉悦的情绪特征。因此,学校应该花力量抓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学术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的氛围、宽松理解的环境,有助于学生深化自我认识,充分发展个性,改善适应能力。心理健康可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健康的心理品质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将来走向社会,在工作岗位上发挥智力水平、积极从事社会活动和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条件。充分认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是以健康的心理品质作为基础的,一个人心理健康状态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全面发展的实现。心理健康可以使大学生克服依赖心理增强独立性。大学生经过努力的拼搏和激烈的竞争,告别了中学时代、跨入了大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活天地。大学生必须从靠父母转向靠自己。上大学前,在他们想象中的大学犹如“天堂”一般,浪漫奇特,美妙无比。上大学后,紧张的学习,严格的纪律,生活的环境,使他们难以适应。因此,大学生必须注重心理健康,尽快克服依赖性,增强独立性,积极主动适应大学生活,度过充实而有意义的大学生活。心理健康是大学生取得事业成功的坚实心理基础。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学生都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等方式,择业的竞争必然会使大学生心理上产生困惑和不安定感。因而,面对新形势大学生要注意保持心理健康,培养自立、自强、自律的良好心理素质,锻炼自己的社会交往能力、使自己在变幻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作出选择适宜自己角色的正确抉择,敢于面对困难、挫折与挑战,追求更加完美的人格,为事业成功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优良的心理素质在青年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必将对二十一世纪人才的质量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健康的心理是一个人全面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基础。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全面提高跨世纪人才质量已成为高等学校所面临的迫切任务。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思想文化激荡、价值观念多元、新闻舆论冲击、社会瞬息万变、的世纪,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世界,未来人才都可能在某一时刻出现心理危机。二十一世纪人才的心理承受能力将经受更为严峻的考验。为此,就要不断加强对青年大学生的适应性、承受力、调控力、意志力、思维力、创造力以及自信心等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使他们真正懂得:要想占有未来,不仅要作思想品德、智能、体魄的储备,更要作战胜各种困难挫折的心理准备,从而引导他们科学地走出自我认识的误区,更新观念,突破时空,超越自我,唯有如此,方能在搏击中,翱翔自如,走向成熟,参与国际人才竞争,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参考文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主编 吕建国 四川大学出版社《大学生心理辅导》主编 苏巧荣 苏林雁 浙江大学出版社《心理学教程》主编 王贵林 陈洵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文章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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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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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精神疾病护理健康与服药依从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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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什么是抑郁症】 ·【CCMD-3对抑郁的定义】 ·【抑郁症的种类】 ·【抑郁症的三大主要症状】 ·【抑郁症的其他症状】 ·【抑郁症最危险的症状】 ·【抑郁症的躯体症状】 ·【抑郁症早期症状】 ·【抑郁症的自我测试和断定方法】 ·【抑郁性神经症的诊断 】 ·【抑郁症的发病率】 ·【抑郁症的治疗方法】 ·【抑郁症的治疗药物】 ·【抑郁症的自我治疗方法】 ·【抑郁症的治疗效果】 ·【帮助抑郁症患者的其他方法】 ·【抑郁症复发的风险也很高】 ·【如何正确认识抑郁症】 ·【抑郁症的治疗】 【什么是抑郁症】 抑郁症(depression)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抑郁为主要症状的一组心境障碍(mood disorders)或情感性障碍(affective disorders),是一组以抑郁心境自我体验为中心的临床症状群或状态。 【CCMD-3对抑郁的定义】 以心境低落为主,与处境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 【抑郁症的种类】 一、内源性抑郁症 即有懒、呆、变、忧、虑“五征”(大脑生物胺引对或绝对不足)。 二、反应性抑郁症 即由各种精神刺激,挫折打击所导致的抑郁症。在生活中,突遇天灾人祸、失恋婚变、重病、事业挫折等,心理承受力差的人,容易患反应性抑郁症。 三、隐匿性抑郁症 情绪低下和忧郁症状并不明显,常常表现为各种躯体不适症状,如心悸、胸闷、中上腹不适、气短、出汗、消瘦、失眠等。 四、以学习困难为特征的抑郁症 这类抑郁症,可导致学生产生学习困难,注意力涣散,记忆力下降,成绩全面下降或突然下降,厌学、恐学、逃学或拒学。 五、药物引起的继发性抑郁症 如有的高血压患者,服用降压药后,导致情绪持续忧郁、消沉。 六、躯体疾病引起的继发性抑郁症 如心脏病、肺部疾病、内分泌代谢疾病甚至重感冒、高热等,都可引发这类抑郁症。 七、产后抑郁症 其特别是对自己的婴儿产生强烈内疚、自卑(尤其是农村妇女生女婴后,受到婆母或丈夫的歧视时)、痛恨、不爱或厌恶孩子的反常心理。哭泣、失眠、吃不下东西,忧郁,是这类抑郁症患者的常见症状。 【抑郁症的三大主要症状】 很多人对抑郁症不陌生,但抑郁症与一般的“不高兴”有着本质区别,它有明显的特征,综合起来有三大主要症状,就是情绪低落、思维迟缓和运动抑制。 情绪低落就是高兴不起来、总是忧愁伤感、甚至悲观绝望。《红楼梦》中整天皱眉叹气、动不动就流眼泪的林黛玉就是典型的例子。 思维迟缓就是自觉脑子不好使,记不住事,思考问题困难。患者觉得脑子空空的、变笨了。 运动抑制就是不爱活动,浑身发懒。走路缓慢,言语少等。严重的可能不吃不动,生活不能自理。 【抑郁症的其他症状】 具备以上典型症状的患者并不多见。很多患者只具备其中的一点或两点,严重程度也因人而异。心情压抑、焦虑、兴趣丧失、精力不足、悲观失望、自我评价过低等,都是抑郁症的常见症状,有时很难与一般的短时间的心情不好区分开来。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个简便的方法:如果上述的不适早晨起来严重,下午或晚上有部分缓解,那么,你患抑郁症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这就是抑郁症所谓昼重夜轻的节律变化。 【抑郁症最危险的症状】 抑郁症患者由于情绪低落、悲观厌世。严重时很容易产生自杀念头。并且,由于患者思维逻辑基本正常,实施自杀的成功率也较高。自杀是抑郁症最危险的症状之一。据研究,抑郁症患者的自杀率比一般人群高20倍。社会自杀人群中可能有一半以上是抑郁症患者。有些不明原因的自杀者可能生前已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只不过没被及时发现罢了。由于自杀是在疾病发展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才发生的。所以及早发现疾病,及早治疗,对抑郁症的患者非常重要。不要等患者已经自杀了,才想到他可能患了抑郁症。 很多抑郁症患者想到以死来解脱痛苦。患者经常为了结束痛苦,受罪和困惑而产生死亡的念头和行为。 【抑郁症的躯体症状】 抑郁症主要以抑郁心境、思维迟缓和意志活动减退为主,多数病例还存在各种躯体症状。 (1)抑郁心境:基本特点是情绪低落,苦恼忧伤,兴趣索然。感到悲观绝望,痛苦难熬,有度日如年、生不如死的感觉。常用活着无意思、高兴不起来等描述其内心体验。典型者有抑郁情绪,昼重夜轻的特点。常与焦虑共存。(2)思维迟缓:思维联想过程受抑制,反应迟钝,自觉脑子不转了,表现为主动性言语减少,语速明显减慢,思维问题费力。反应慢,需等待很久,在情绪低落影响下,自我评价低,自卑,有无用感和无价值感,觉得活着无意义,有悲观厌世和自杀打算,有自责自罪,认为活着成为累赘,犯了大罪,在躯体不适基础上出现疑病观念,认为自己患了不治之症。 (3)意志活动减退:主动性活动明显减少,生活被动,不愿参加外界和平素感兴趣的活动,常独处。生活懒散,发展为不语不动,可达木僵程度。最危险的是反复出现自杀企图和行为。 (4)躯体症状:大部分抑郁病人都有躯体及其他生物症状,例如心悸、胸闷、胃肠不适、便秘、食欲下降和体重减轻。睡眠障碍突出,多为入睡困难。 (5)其他:抑郁发作时也能出现幻觉,人格解体,现实解体,强迫和恐怖症状。因思维联想显著迟缓及记忆力下降,易影响老年患者的认知功能,出现抑郁性假性老年痴呆症。 轻性抑郁常有头晕、头痛、无力和失眠等主诉,易误诊为神经衰弱,后者起病前有一定的心理社会因素,如长期紧张、用脑过度等,情感以焦虑、脆弱为主,主要临床相是与精神易兴奋相联系的精神易疲劳、心情紧张、烦恼和易激惹等情绪症状,及肌肉紧张性痛和睡眠障碍等生理功能紊乱症状。自知力良好,症状被动性大,求治心切。而抑郁障碍以情绪低落为主,伴思维迟缓,自卑、自罪、想死,及生物学症状(如情绪昼夜轻重,食欲、性欲下降等),自知力常丧失,不主动求治,可资鉴别。 隐匿性抑郁症是一种不典型的抑郁症,主要表现为反复或持续出现各种躯体不适和植物神经症状,如头疼、头晕、心悸、胸闷、气短、四肢麻木和恶心、呕吐等症状,抑郁情绪往往被躯体症状所掩盖,故又称为抑郁等位症。病人多不找精神科医生,而去其他科就诊。躯体检查及辅助检查往往无阳性表现,易误诊为神经症或其他躯体疾病。对症治疗一般无效,抗抑郁治疗效果显著。 【抑郁症早期症状】 1.抑郁心境程度不同,可从轻度心境不佳到忧伤、悲观、绝望。病人感到心情沉重,生活没意思,高兴不起来,郁郁寡欢,度日如年,痛苦难熬,不能自拔。有些病人也可出现焦虑、易激动、紧张不安。 2.丧失兴趣是抑郁病人常见症状之一。丧失既往生活、工作的热忱和乐趣,对任何事都兴趣索然。体验不出天伦之乐,对既往爱好不屑一顾,常闭门独居,疏远亲友,回避社交。病人常主诉“没有感情了”、“情感麻木了”、“高兴不起来了”。 3.精力丧失,疲乏无力,洗漱、着衣等生活小事困难费劲,力不从心。病人常用“精神崩溃”、“泄气的皮球”来描述自己的状况。 4.自我评价过低:病人往往过分贬低自己的能力,以批判、消极和否定的态度看待自己的现在、过去和将来,这也不行,那也不对,把自己说得一无是处,前途一片黑暗。强烈的自责、内疚、无用感、无价值感、无助感,严重时可出现自罪、疑病观念。 5.病人呈显著、持续、普遍抑郁状态,注意力困难、记忆力减退、脑子迟钝、思路闭塞、行动迟缓,但有些病人则表现为不安、焦虑、紧张和激越。 6.消极悲观:内心十分痛苦、悲观、绝望,感到生活是负担,不值得留恋,以死求解脱,可产生强烈的自杀念头和行为。 7.躯体或生物学症状:抑郁病人常有食欲减退、体重减轻、睡眠障碍、性功能低下和心境昼夜波动等生物学症状,很常见,但并非每例都出现。� 8.食欲减退、体重减轻:多数病人都有食欲不振,胃纳差症状,美味佳肴不再具有诱惑力,病人不思茶饭或食之无味,常伴有体重减轻。 9.性功能减退:疾病早期即可出现性欲减低,男性可能出现阳痿,女病人有性感缺失。 10.睡眠障碍:典型的睡眠障碍是早醒,比平时早2~3小时,醒后不复入睡,陷入悲哀气氛中。 11.昼夜变化:病人心境有昼重夜轻的变化。清晨或上午陷入心境低潮,下午或傍晚渐见好转,能进行简短交谈和进餐。昼夜变化发生率约50%。 【抑郁症的自我测试和断定方法】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减低,悲观,思维迟缓,缺乏主动性,自责自罪,饮食、睡眠差,担心自己患有各种疾病,感到全身多处不适,严重者可出现自杀念头和行为。 抑郁症是精神科自杀率最高的疾病。抑郁症目前已成为全球疾病中给人类造成严重负担的第二位重要疾病,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痛苦,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是其他疾病所无法比拟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对抑郁症缺乏正确的认识,偏见使患者不愿到精神科就诊。在中国,仅有5%的抑郁症患者接受过治疗,大量的病人得不到及时的诊治,病情恶化,甚至出现自杀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民众缺乏有关抑郁症的知识,对出现抑郁症状者误认为是闹情绪,不能给予应有的理解和情感支持,对患者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使病情进一步恶化。下面介绍一种判断自己是否患有抑郁症的简便方法。 请仔细阅读以下问题,圈出最适合自己情况的分数,然后将分数累加,得分在15分以上,说明你应到医院就诊。得分在5~15分之间,说明你有一定的抑郁情绪,也应寻求医学帮助。如果你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念头,请立即告诉医生。每一项的得分为:“不是”为0分,“偶尔是”为1分,“有时是”为2分,“经常是”为3分。 1.你是否感觉沮丧和忧郁? 2.过去常做的事,现在做起来是否感到吃力? 3.你是否无缘无故地感到惊慌和恐惧? 4.你是否容易哭泣或感觉很想哭? 5.过去常做的事,你现在是否兴趣减低? 6.你是否感到坐立不安或心神不定? 7.你是否晚上不服药就很难轻松入睡? 8.你是否一走出自己的房间就感到焦虑? 9.你是否对周围的事物失去兴趣? 10.你是否毫无原因地感到疲倦? 11.你是否比平时更爱发脾气? 12.你是否比平时早醒,醒后就再也睡不好了? 【抑郁性神经症的诊断 】 有一定的心理社会因素作诱因,慢性起病,肯定而不太严重的抑郁伴有神经症症状,工作、交际、生活能力受影响较轻,有求治欲望,人格完整,病程持续2年以上是诊断抑郁性神经症的主要依据。以下10项内容可作为诊断抑郁性神经症的参考: (1)病前有抑郁性格; (2)有精神因素诱发; (3)精神运动性抑制不明显; (4) 无体重减轻、厌食等生物学症状; (5)心境抑郁为主要症状; (6)伴有焦虑症状; (7)无严重的自责; (8)无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 (9)有主动治疗要求; (10)以往没有发作间歇。 【抑郁症的发病率】 抑郁症在西方被称为“蓝色隐忧”,据有关调查显示,在我国抑郁症发病率约为3%-5%,目前已经有超过2600万人患有抑郁症。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在北京、上海及广州等大城市的白领们在高压力高竞争的环境下迅速成为此病的高发人群。令人遗憾的是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目前全国地市级以上医院对抑郁症的识别率不到20%。在现有的抑郁症患者中,只有不到10%的人接受了相关的药物治疗。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调查统计分析,全球抑郁症的发生率约为%,而在发达国家接近6%左右,2002年全球重症抑郁病患者已有8900多万人,而全球的抑郁症患者已达亿。在年满20岁的成年人口中,抑郁症患者正以每年%的速率增加。预计到2005年,抑郁症发病率在发达国家将上升到8~10%;到2020年重性易于所致功能残基将升至疾病总类的第2位,仅次于缺血性心脏病。抑郁症在我国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目前抑郁症在我国的发病率大约为4%。据应用新的疾病分类和诊断系统所进行的部分地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表明,我国抑郁症患病率约为10‰~15‰左右,已与发达国家统计结果相近。神经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1/4。有资料显示,我国70%的人处于亚健康状态,与心理应激相关的疾病患者约占人群的5%~10%,身心疾病、心理障碍已成为多发病、常见病。2002年我国重点城市典型医院神经系统用药金额已达亿元左右,京沪穗三大城市的比重占%,抗抑郁药约占1/5左右。 【抑郁症的治疗方法】 抑郁症是一种大脑疾患,有其自身发生和发展规律。多年来抑郁症和抗抑郁药的研究,一直是当代精神病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虽然有关抑郁症的病因和病理生理还不十分清楚,但并不妨碍对此病进行有效治疗。 抑郁症的治疗方法很多,如心理治疗、睡眠剥夺治疗、光疗和电痉挛治疗等,但当代仍以药物治疗为主,心理治疗为辅。需要指出的是抑郁病人常有消极悲观念头,重者轻生厌世,医师应高度警惕并告诫家人严加防范。条件允许最好住院,电痉挛治疗有立竿见影、起死回生的效果,应果断及时采用。 【抑郁症的治疗药物】 抗抑郁药是众多精神药物的一个大类,主要用于治疗抑郁症和各种抑郁状态。这里仅介绍疗效确切,普遍公认的两类药物:
大学生抑郁心理主要缘于:家庭境况;学习压力;认知偏差;能力困扰;目标缺失;失恋;悲观心境。对抑郁大学生心理疏导的基本原则:廓清原委,把准“脉象”;真情实意,精心关爱;循序渐进,持之不懈。对抑郁大学生心理疏导的主要策略:顺应——打开心扉;劝慰——平稳情绪;开导——扩展思维;指导——转变认知;勉励——唤起自信。对抑郁大学生心理疏导的艺术:精选方式;寻觅兴致;注重赞赏;多方配合大学生抑郁心理陈笑丽 付彩云【摘要】:抑郁心理是大学生群体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不良情绪表现。其诱发原因主要是大学环境不适应、人际关系矛盾、家庭贫困及失恋等。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和心理调适等手段进行矫治和积极的自我情绪调理。这是防止有抑郁倾向的人发展成心理异常的关键。【关键词】:大学生抑郁心理、矫治、调适西方国家把抑郁症称为“世纪之病”,也有学者称它为“心灵感冒”。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抑郁症将成为21世纪人类的主要杀手,全球每年约有亿的人会经历一段时间的抑郁,若将轻型抑郁包括在内,抑郁症在全世界的发病率约为11%,而目前全球约有亿的精神抑郁患者,相当于精神分裂症的7倍多,而且这个数字不断上升。又据2002精神卫生局高层会议的调查显示,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人自杀身亡。其中,中国有25万人身亡,中国自杀未遂者更高达100万人。《沈阳晚报》记者康科峰从沈阳精神卫生中心获悉,名牌大学患抑郁症的大学生达到学校总人数的35%,抑郁症越来越“偏爱”高学历、高智商人群。笔者在2005年对我区新生1600余人进行的大学生UPI人格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心理问题的人数较之2003年高出个百分点,呈继续上升趋势。对25题(想轻生)做肯定选择者也由%上升到%。其中16题(常常失眠)占心理问题学生的16.52%.这两项均是鉴别抑郁状态的有效项目。一、大生抑郁心理表现及特点大学生的抑郁心理是大学生群体中一种比较普遍的不良情绪表现,是负性情感的增强。悲观、自卑、心灰意懒,悲伤、抑郁的情绪经常占优势,什么事都不能令其高兴。较轻的抑郁情绪,仅表现为对以前感兴趣的事物缺少兴趣,不愿和人来往,但外观上对人的态度变化不明显。严重抑郁情绪则表现苦闷、悲伤、面带愁容、行动减少等抑郁症的症状。它是大学生一种常见的心理障碍。大学生抑郁心理的主要表现:在情绪上忧愁、伤感,心情压抑和苦闷;在认识上自我评价过低(我是班里最差的、最笨的、最无能的);兴趣减退,逃避校园的各种活动;在学习上缺少信心及主动性,成绩下降;在身体上出现疲惫感、食欲减退、体重下降及记忆力差,失眠、多梦等。偶尔有轻生念头出现,觉得活着太累。大学生抑郁心理特点:从流行病学调查统计表明,大学生容易存在心理不良反应和适应性障碍,相当数量的在校大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有些学生甚至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因为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导致休学、退学人数占患病总人数的30%左右。其中抑郁症占12%。有关研究表明,女大学生发病率高于男性。2005年笔者在我区某高校1200余人的SCL—90(症状自评量表)测试结果中发现,女生抑郁的单因子分比男生高。二、大学生抑郁心理诱发原因(一)、大学环境的不适应大学生进入大学后,面对的是新的环境,它包括学校的软硬件,学校的内部及周边的环境。新的日常活动环境是指宽松与自律并存的学习环境;统一与独立并存的生活环境;多彩与严谨并存的组织环境;新的人际交往环境表现在与老师、父母、社会及网络交往中出现的新特点。这些环境给人生经验不足、思想游移不定、是非观念薄弱、情感比较脆弱的大学生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而面对这些压力,一时较难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不能及时调节自己的失衡,从而导致心理紧张、烦闷、抑郁,甚至出现消极悲观的情绪体验,对人不感激(有敌意),对物不爱惜,对生活不满意,久而久之势必产生心理障碍。笔者咨询过一位来自哈尔滨的男生,因吃不惯学校食堂的饭而在学校附近的小饭店包伙,离开了家长的束缚,还经常喝点酒。一次酒后,因打开水加塞与一男生大打出手,受到了留校查看的处分。(二)、人际关系矛盾大学校园属人群密集型场所,面对来自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不尽相同又具有鲜活个性的学子们,人际关系矛盾尤为突出。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自己的人际关系不满意,深感人际关系复杂而孤独压抑。在图书馆、自习室食堂、水房,因抢座、占座、买饭、打水时的加塞而造成人际摩擦屡见不鲜。也有一些学生因缺乏交往的经验、技巧和方法,为找不到真正的知己而烦恼,出现不同程度的人际关系焦虑。生活在单亲家庭中长期缺少父爱和母爱的学生,以及儿童时受虐有过家庭暴力经历的人,均在人际关系中显露出性格内向、孤僻与同学格格不入。另外,个别沉迷于网络交往的网瘾者,也表现出了厌学自闭、情绪低落、精力不足、神情呆滞等抑郁心理症状。我曾接待了一位来自东北单亲家庭有抑郁情绪的女学生。开学第一天就因一点小事与同宿舍的一位同学发生口角,母亲当时送她还没有走,她就跟母亲哭闹,要求换班或者退学,无奈母亲托人花钱换了班。接下来学习没有兴趣,经常以头疼为借口逃课,也很少与同学交往,即便是老乡也回避。咨询中得知她父母离异前,父亲经常打她,后来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经常教育她,这个社会好人少,只能相信自己。笔者在前述的SCL—90分类统计表也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最困扰的问题”,选择“人际关系”的为161人,占测试总数的。(三)、家庭贫困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内蒙古自治区属于西部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生的比例相对较高。就高校的贫困生而言,尽管谁也不愿贴上“贫困生”的标签,但他们无法逃避的现实却是:在生活条件方面,从吃穿乃至言行举止,都与经济条件好的学生有很大的反差,除了学习上的竞争外,还要承受因高额的学费和生活开支而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压力,导致有些学生因缺乏经济保障而忧郁不安。有位贫困的女大学生向笔者哭述了这样一件事,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从朋友那里得到一个和自己有同样家境贫寒的本院男学生的QQ号,本想与之探讨贷款和打工等情况,当她发出了“我们不是李嘉诚的儿女,贫穷不是我的过错”时,对方马上挂了线,从此拒绝与之聊天。她因此情绪郁闷而求助于笔者。(四)、失恋有位学者说:“爱有多消魂,就有多伤人”。大学生正值青年期,渴望得到异性的友谊和爱情,恋爱现象逐年增多,但恋爱的成功率却比较低。据某大学调查,90对低年级谈恋爱的学生,到毕业时正式确定关系的仅有17对,占%。由此可见,有许多大学生经受过恋爱挫折,有过失恋的心理体验。由于不能正确对待失恋,有的学生出现了失恋后情绪低沉,精神萎靡不振,丧失自信,产生自卑及强烈的失败感和挫折感。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笔者在工作中接待的心理问题学生当中,情感问题占很大一部分。三、 大学生抑郁心理的矫治和调适(一)、大学生抑郁心理的矫治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全方位的、自始至终的、各年级侧重点不同的教育。首先,优化校园环境。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用环境、用学生自己创造的情景,用丰富的集体精神生活的一切东西进行教育,这是教育过程中最微妙的领域之一。”这就是说在教育过程中,除了教师外,环境也是教育者。特别是宽松、融洽的人际环境,不仅影响人的情绪、智力、思想、行为,而且可以使人心情舒畅,激发人的毅力和斗志,促进身体和心理健康。第二,思想道德修养课、心理健康教育课是心理教育的主渠道。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注重健康人格的塑造。各级领导、各科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对学生抑郁心理的教育也是义不容辞的。如在在教师和辅导员中选拔了心理教育信息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相互沟通。第三,发挥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重要作用。对个案咨询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针对不同年级多发的心理问题以讲座、集体咨询等形式进行辅导(对新生入学的环境适应教育,大四学生就业前心理准备指导)。对心理健康档案中每一个问题学生都要给予高度关注,并做好回访工作。同时在学生中招募自愿者,培训朋辈咨询员。他们对身边的问题学生做情绪疏导效果更佳。另外,可专门对失恋和人际矛盾的学生,分别采取6-8人团体咨询。2、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是矫治大学生抑郁心理的重要手段。首先,抑郁心理最常用的就是支持性的心理治疗,通过倾听、共情、解释、反复保证和指导等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自身抑郁心理的性质,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配合治疗,这当中支持和鼓励占重要地位。第二,认知疗法对于人际关系不良、抑扬、焦虑等症状的缓解帮助较好。通过纠正不正确的思想、认识抑制和改变那种过分的、狭隘的情绪反应,使学生对人对事对己从新建立一个新的认识结构,提高其自尊心、自信心,使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恢复,心理状态达到平衡。第三,还可以采用娱乐疗法、色彩疗法、音乐疗法等来陶冶性情,消除抑郁情绪。在治疗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运用语言和行为策略,采用系统的、活跃的能使学生充分合作的调整干预方式,帮助他们改变对外界信息所做的不良反应,增强适应能力。(二)、大学生抑郁心理的调适大学生抑郁心理的调适主要是指抑郁情绪的自我调理。第一,尝试着多与人们接触和交往。及时向亲友、同学、心理医生、心理热线倾诉淤积在心头的苦闷和烦恼,则可以排淤化结,使受挫的心灵得以平抚,感情的伤口得以愈合。第二,面对现实,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设定自己的人生目标。千万不要给自己制订一些很难达到的目标。可以将一件大的繁杂的工作分成若干小部分,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做力所能及的事,不要对很多事情大包大揽。第三,主动转换自己生活环境和内容,发展自己的才能和兴趣。尽量多参加一些校园的活动和社团组织,尝试着做一些轻微的体育锻炼及文体艺术等活动。抑郁苦闷时,在校园里或郊外散散步,看看电视、电影,或听听音乐、写写日记等,避开引起不良情绪的事件或人,通过转移注意力达到稳定情绪,调整心境的目的。第四,自己创造好心境,学会快乐的生活。积极的自我暗示,热爱生活,宽容、幽默,关心他人,善于倾诉,巧妙遗忘等,都可以使自己创造良好的心境,实现快乐的人生。总之,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可能承担生活压力的程度也不同,进行积极的自我身心调适,是防止有抑郁倾向的人发展成心理异常的关键。参考文献:樊富民《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巨天中主编《跨越心灵的7大障碍》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年1月李幼辉 王志铭主编《精神病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一、主动和导师联系 你的水平,导师多多少少一看你写的东西就知道了,所以不用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怎么样。我们要主动和导师联系,选题,梳理思路,等等,当然第一次可以没有东西这出来了,但是第二次肯定得拿着你的初稿去找导师啦,这样导师可以有针对性的去指导你写,导师大多是宽容的,慢慢改就好啦。二、多和同学室友交流 写论文的过程痛苦的感受对大多数同学来说是一致的,所以相互交流,互相吐槽吐槽,苦水吐出来会舒服点,而且大家在写论文上也可能会有自己的妙招,可以相关借鉴。另外同学在与导师交流的经验你也可以借鉴,有些雷区也可以避免。三、零碎时间阅读,整段时间写论文 尽量用整段的时间写论文,这样你的思路的连贯的,才更容易有灵感,最好是一鼓作气,这样容易有成就感。零碎时间写论文一来思路难接上,二来写不了多少,这样对你打击太大!零碎时间可以阅读文献等等,然后再回头看你的论文,可能会有不同的体会。四、阅读文献与写论文相伴而行 有的同学一开始光看文献,不写,后面光写不看,这样是不好的,建议看文献时多做记录,即便是观点都可以;写论文后,也要抽时间看看文献,这个时候你的理解会更深入,体会更多。五、劳逸结合 实在写不出来,多运动运动,旅游散心,吃美食等等都是可以,不用硬逼自己,要让自己心情愉悦。抛砖引玉啦~
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心理咨询师毕业论文
心理咨询师主要是帮助人们分析、缓解心理问题的,以下是我整理的心理咨询师毕业论文,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名男初中生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的实践,结合咨询过程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运用系统脱敏及认知行为疗法对求助者的焦虑症状进行了治疗并取得了成功说明了系统脱敏及认知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效果评估问题。
一、一般资料
魏某,男,初中二年级学生。身高米,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父母为大学教师,家庭和睦。小学学习成绩优秀,但小学升学考试时由于突然发高烧受影响而未能进入重点中学。父母对其要求一直比较严格,对他这次考试失利批评较多。此后每逢考试必紧张、焦虑、不安,总觉得自己又要考不好了。尤其近半年,就一直被笼罩在一种紧张学习的氛围中,时常感到心烦意乱,学习成绩也时好时坏。常常想到中考问题,感觉更加强烈,心跳的剧烈程度比以前强很多,思维不太受控制,注意力也难以集中。在每次模拟考试的前几天就开始坐立不安;经常做有关考试的梦,并且梦见成绩不理想。常会设想:如果这次考试成绩又不好怎么办。临近考试时胃部不舒服,想上厕所的次数也比平时多;当听到开考的铃声时,心跳马上加速。考试时,如果监考老师来回走动或注视自己,便无法答题;常常发现考试时自己的手指或双腿在发抖;考试时经常会看错题目。为此感到很痛苦,希望能在中考前克服这个问题。
二、主诉与个人陈述
魏某说:"考试前我会非常紧张,前几天就会连续失眠,。睡不着觉,考试时经常因为太紧张而不能认真审题。并且考试时心跳得厉害,头很痛。计算马虎看错题等毛病也出来了。我非常着急,每次都在学习方法上找原因,找来找去问题还是存在。"
三、咨询师观察到的情况
1、心理咨询师观察印象:求助者面色苍白,身体瘦弱,讲话时双腿不停抖动,双手紧握,多数时候低头,声音小而略微颤抖,有时抬起头,双眉紧皱,表情痛苦。
2、父母主诉:近一个时期,孩子吃饭不多,与父母老师很少交流,朋友交往也较以前少了,只是一个人在房间里学习。不愿提到考试,一提到就显得有些烦躁了。
四、评估与诊断
根据对临床资料的收集,该求助者智力水平正常;个性内向,情绪低落,为学习和考试而焦虑,为自己的前途焦虑,为达不到父母的期望焦虑,生理机制紊乱,身体虚弱。
综合分析所获得的临床资料,对求助者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心理测试结果和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家族史以及典型心理与异常的表现排除了精神障碍,例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理性焦虑症、抑郁症等精神障碍。
诊断:求助者的心理与行为异常表现是非病理性的情绪反应属于心理问题范畴,是由考试引发的焦虑状态。根据判断正常与异常心理活动的三原则,求助者心理活动形式和内容上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符合统一性原则,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协调一致;其个性稳定,且引起求助者问题的原因是小学升学考失利这一现实刺激,其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未达神经症的诊断标准,故属于较严重的心理问题。
问题主要表现:
1、学习策略和学习动机存在认知偏差。
2、生理机制紊乱,如生物钟紊乱、食少、身体虚弱等。
3、在社会因素中父母缺乏教育引导孩子的正确观念及方式,在学校中缺少朋友,缺少教师对他的学习方式,考试方法的`指导。
五、咨询目标的确定
根据以上的评估与诊断,同求助者协商确定如下咨询目标:
1、具体目标与近期目标:①学会自我放松的方法。②减少考试焦虑程度。③保证正常的饮食、睡眠,改善身体虚弱状况。
2、最终目标与长期目标:①改变求助者的升学观,从侧面影响父母的升学观。②改变求助者在学习方法、方式上的不良认知。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主要咨询方法与适用原理
①阿伦·贝克的认知疗法:
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主要是对于考试的焦虑。考试焦虑是在一定的应试情境激发下,受个体的认知评价能力,个性倾向,与其他身心因素所制约,通过不同程度的情绪性反应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由考试产生适当的焦虑是正常的。但过度的焦虑并且出现了较严重的情绪、生理、行为反应,这就是有心理问题了。贝克的理论中有几个重要概念:共同感受、自动化思维及规则。所谓共同感受就是指人们用以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工具,实际上就是知觉和思维的过程。如果人们不能正确使用这一工具,对外界信息不能做出适当的解释与评价,就会造成认知歪曲,从而导致错误观念并最终引起不适应的行为。当人们错误的判断、推理和思维形成自动化的反应即"自动化思维"时,思维过程中一些错误观念形成固定习惯并被保存下来,使个体自身对这些错误的认知观念不能加以反省和批评。贝克还认为个体在认识现实世界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则。但如果个体不顾客观条件过分按规则行事也会使其行为不能与现实环境相协调,从而导致情绪困扰和不适应的行为。贝克认为,改变功能失调的情绪和行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修改不正确的及功能失调的思维。咨询师教给求助者如何通过一种评价过程来确认这些歪曲的和功能失调的认知,教给求助者识别观察和监督自己的想法与假设,尤其是那些消极的自动想法。
②系统脱敏疗法:
系统脱敏疗法源于对动物的试验性神经症的研究。20世纪40年代末,精神病学家沃尔普在实验室中电击小铁笼中的猫,多次实验之后,只要看见那只铁笼即使不受电击,猫都会出现明显的植物神经反应。他将这只猫禁食几天,然后送回放着鲜鱼的铁笼。虽然猫极度饥饿却不肯吃鱼。沃尔普认为这是猫对实验环境产生了泛化的防御性条件反射的缘故,即产生了实验性神经症。而后沃尔普给猫喂食并将其由远即近渐渐接近实验室。猫能进食起初并不十分自然,但不久便适应了。最后猫回到铁笼也能平静生活了。沃尔普认为这是交互抑制的作用。猫进食后得到一种满足和快意,这种满足和快意可以抑制焦虑紧张反应。对于人类来说,肌肉松弛技术就有对抗焦虑的作用。系统脱敏疗法的基本原理是:让一个原可引起微弱焦虑的刺激,在求助者面前重复暴露,同时求助者以全身放松予以对抗,从而使这一刺激逐渐失去了引起焦虑的作用。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⑴求助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①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
②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③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
②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
③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
④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⑤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协商权和选择权。
义务
①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分规定;
②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③尊重咨询师,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
⑵咨询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责任
①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②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
③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说明保密例外。
权利
①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
②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
③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
义务
①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
②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
③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
④尊重求助者,遵守预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求助者。
3、咨询时间与收费
咨询时间:每周一次,每次1小时
咨询收费:每次100元人民币
心理测验收费:《症状自评量表SCL-90》60元
《焦虑自评量表SAS》50元
七、咨询过程
咨询大致分为三阶段
(一)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二)心理帮助阶段;
(三)结束与巩固阶段。
具体咨询过程
(一)诊断评估与咨询关系建立阶段。
第一次咨询20**年12月10日
目的:
①了解基本情况(包括人口学资料)
②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③确定主要问题
④探寻求助者的改变意愿
⑤进行咨询分析
方法:
①会谈法
②心理测验
过程:
①填写咨询登记表,询问基本情况;介绍咨询中的有关事项与规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②与求助者进行摄入性谈话,收集临床资料,探寻求助者的心理问题及改变意愿。
③求助者做韦氏成人智力测验,焦虑自评测验(SAS),抑郁自评测验(SDS)。
④将测验结果反馈给求助者,并结合初步印象给予初步分析,
⑤布置作业:让求助者回家后,回忆在自己的成长经历中对他影响较大的人或事。
(二)心理帮助阶段
第二次咨询20**年12月17日
目的:
①加深咨询关系
②评定主观焦虑程度
③学会放松训练
方法:行为治疗(系统脱敏疗法),认知治疗(认知矫正)。
过程:
①反馈上次咨询的作业,认为小学升学考试失利及之后父母的批评指责态度可能是造成他心理压力过大的原因。
②通过简单说明,让求助者学会衡量自己的焦虑程度,并尽可能给出一个相对恰当的评分。评分通常以五分制为度量单位。0分、1分、2分、3分、4分、5分焦虑依次递增,0分是安宁平静;5分则表示极度焦虑不适。
③放松训练
让求助者坐靠在沙发上,全身各部都处于舒适的位置,由咨询师口述指导语,此方法可让求助者在咨询师的指导下进行训练,并掌握要领,之后可回家自行练习。
④布置作业。
回家后做放松训练,争取达到全身完全放松,并运用自如。
第三次咨询20**年12月24日
目的:
①学会准确的找到引起不适行为的原因,即在什么刺激下求助者会出现紧张焦虑和不适行为。
②设计焦虑等级表。
③寻找错误认知
方法:
行为治疗(系统脱敏疗法)认知行为疗法(认知矫正)
过程:
①反馈咨询作业:对上次咨询作业检查,求助者对于主要的放松要领掌握的很好,只是放松程度没有达到最佳状态。
②设计焦虑等级表:
把使求助者考试焦虑、紧张的因素全部罗列出来,并相互比较,根据它们的影响大小分成若干等级,通常将刺激项目分为5个等级,1等引起焦虑程度低,5等引起焦虑程度最高。
③启发求助者寻找自身有哪些不良认知,或受到哪些错误认知的影响。
④布置咨询作业。
a、求助者继续复习放松训练。
b、求助者闭目回忆各种引起焦虑的刺激画面,深刻体会并给出恰当的评估。
c、继续寻找是否还有其它不良认知在影响自己。
第四次咨询20**年12月31日
目的:
①巩固咨询效果
②实施现实系统脱敏
③调控焦虑情绪
方法:
谈话法、行为疗法(现实系统脱敏);认知疗法
①反馈上次咨询作业。
②肯定其学习能力,对求助者的进步和作业完成情况给予表扬,增加其自信心。
③实施现实系统脱敏
a先进行放松训练
b咨询师在咨询室按焦虑等级表上的刺激事件模拟考试前,考试中的情境,逐级的进行,现实脱敏训练的练习方法和过程与想象脱敏类似。
c当求助者通过每一个级别的训练时,都要给予表扬,增强自信心。
④布置作业:
a回家继续巩固以前的咨询与训练成果。
b在学校里与老师和同学模拟或参与考试情境,巩固现实脱敏练习。
c父母继续理解与正面支持求助者,经常沟通,而且还要与老师和同学保持沟通交往。
(三)结束与巩固阶段
第五次咨询20**年1月7日
目的:
1、巩固咨询效果
2、结束咨询
方法:谈话法
过程:
①反馈上次咨询作业,并评价作业完成情况。
②指出继续努力的方向,继续探寻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
③基本结束咨询,加强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自我放松的方法在学习、生活中要应用自如。
④进一步改善父母与儿子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加强与同学老师的交往,得到老师的指导与同学的理解、支持。
八、咨询效果评估
1、求助者自身的评价
"我不再像以前那惧怕考试了,虽然也有些紧张,但我知道这点紧张是正常的。""爸爸妈妈现在也能理解我了,我心里的压力自然少了许多,放松练习已经熟练掌握,以后遇到情绪紧张也可派上用场了"。
2、咨询后心理测验结果:SAS测验结果:总粗分33,
SDS测验结果:总粗分27,
测验表明:求助者的焦虑程度显著减轻,由症状引发的抑郁水平也大大下降,二者都恢复到了临界值以下的的正常水平,由此认定咨询效果显著可靠。
3、咨询师评估:两个月后,通过电话回访,发现咨询已基本达到目标:考试焦虑程度大大降低,自我放松技术能在生活中应用自如,保证了各项生理指标正常,端正了不良认知(即错误的升学观和学习策略),提高了学习适应水平,学习有一定的提高。
导师修改应尊重,如果毕业生的论文论点不鲜明,论据没有代表性,前后存在逻辑错误,导师修改属正常的,作为学生要认真阅读修改部分,如有疑问或不妥之处,你可以找导师讨论,争取写出一篇优质的论文。 下面三个方面供你写出优质论文参考: 1.确定论文主题许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不同。各专业的学科性质也有许多不同。为了最接近自己的学科性质,他们必须保证自己的课题与自己的学科专业相接近,并且不得与自己的专业有太大的偏差。..即使在选择主题时也只是依靠自己的专业特点,从真正的意义上增加专业研究的理论知识。2.主题文献阅读毕业生在确定了论文的主题后,必须通读适合自己主题的文学作品,而不是一般地浏览大量的文学作品,而是通过一些与自己主题具体相符的基本观点来阅读。以确保你的论点符合主题。同时,通过对文章的关键词进行拆分来进行主题阅读,并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以便于总结。你也可以阅读每天的报纸,看看你所摘录的文献是否与文章的主题一致。3.列出论文框架当毕业生了解了自己的文献和论文的主题之后,他们开始写论文,但论文的写作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即列出论文的框架。论文有灵魂,写起来容易。这些是毕业生如何撰写论文的技巧。他们希望帮助那些困惑的学生。如果您对相关方法有疑问,也可以与小编沟通,通过沟通解决最终问题。这样你的毕业论文就可以顺利进行。
就选"论我国个人信用权制度的构建"题目新才有水平,这样才有挑战,毕业后才有成就感!
关于躁郁症,你可能知道的不多,但提到以下几位艺术家,就一定不会陌生,如贝多芬、伍尔夫、梵高、海明威、舒曼等等,这个名单很长,许多名人都是躁郁症患者,因此,躁郁症还被称作“天才病”。躁郁症,又称双向情感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患者的情绪会在狂喜和绝望之间交替转换,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很大困扰,需要到精神病院医治。在20世纪初期,医学界对躁郁症的了解有限,曾经采用了一些残酷的治疗方法,给病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在《自由的囚徒——哈佛医学天才的躁郁世界》书中,一位躁郁症患者记录了当时精神病院的治疗方法。 《自由的囚徒——哈佛医学天才的躁郁世界》出版之时,手稿的原作者早已离世,这些手稿经由他的女儿咪咪·贝尔德收集和整理,才得以问世。手稿的原作者是佩里·贝尔德博士,他曾用三年时间完成了四年的课程,并以最高荣誉从德克萨斯大学毕业,接着考取了哈佛医学院,并取得了有史以来颁给毕业生的最高学术荣誉。遗憾的是,正当他在学术界取得傲人成果之时,患了躁郁症,他的人生从此急转直下,经历了非人的折磨。佩里·贝尔德博士在患病期间,坚持写作,记录躁郁症患者的思想、感受,以及经历的治疗方法。其中拘束疗法、冰敷包等物理治疗方法给他带来了极大痛苦,可以说,如果是正常人接受这样的物理治疗都会被逼疯。当然,这是过去针对躁郁症的治疗方法,随着医学水平的进步,现在已经有了改变。下面让我们跟随佩里·贝尔德博士(后文简称佩里)的记录,了解一下过去野蛮的治疗方法。 在20世纪早期,拘束疗法是躁郁症的一种常规疗法。由于躁郁症患者在狂躁期,精力过剩,力大无比,为防止患者伤人或自伤,医院采用约束疗法控制患者的行动,强制其安静下来。 佩里躁郁症发作,被关进医院,护理员要求他脱掉衣服,穿上拘束衣。拘束衣是一种帆布材质的衣裤,衣裤边缘有成对的帆布带,全身上下大约有16到18对帆布带,用来把人固定在床上,好像船锚固定船身一样。正常人一动不动的整晚躺着,都要活动活动身体,更何况是躁郁症患者。佩里一心只想挣脱拘束衣的束缚,他受逃脱大师的启发,开始在拘束衣里研究逃脱大法。他通过牙齿、脚趾解开帆布带,让自己获得一点点自由,但马上会有护理人员闯进病房,再次将他系牢。这样的逃脱游戏,佩里可以玩一整夜,他不断地挣脱绳索,不断地被护理员用更结实的方法系牢。有一次他完全从拘束衣中挣脱出来,一丝不挂的跑到窗前,打算撬开钢窗逃出去。 躁郁症患者的一大特征,就是可以持续几天不睡觉,仍然精力充沛,过度兴奋。医院在使用拘束衣的同时,还给患者使用麻醉剂,控制患者的活动能力。对于佩里来说,越束缚,越想反抗,迫切的想要获得自由。一位护理员告诉他,无论他处于清醒还是麻醉状态,从未停止过挣脱束缚。然而,这种挣扎,使医生对他加大了治疗力度,给佩里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在佩里挣脱拘束衣,打算撬开钢窗逃跑失败后,遭遇了更深程度的约束治疗——持续约束治疗。 持续约束是指采用两种约束方法交替进行约束的治疗方法。其中一种约束法就是上面提到的约束衣,另一种叫做冰敷包。 冰敷包治疗是将冰水浸透的床单紧紧裹住身体,双手被固定在身体两侧,床单一层一层从肩到脚的缠裹,和制作木乃伊相似。缠裹完毕,护理员又用绷带横向的把身体紧紧绑在铁床上,最后盖上毛毯,塞上枕头。 湿冷的床单让人极度不适,对于一个过分活跃的躁郁症患者,更是极大的痛苦。起初佩里冷得发抖,之后体温捂热了床单,加上不断扭转身体挣扎,很快由寒冷变为燥热,他感到肌肉痉挛、汗流不止、口干舌燥。于是他大声呼叫要喝水,运气好的话会有护理员过来喂水,但大部分时间都是白费力气。 佩里在冰敷包中无法动弹,吃饭只能由护理员喂食。有的护理员非常没有耐心,一口饭没咽下,另一勺饭已经塞进嘴里,如果佩里把脸扭开,护理员会直接把饭端走,让他忍饥挨饿。 更令人发指的是,不能上厕所,只能在冰敷包里拉屎拉尿。这种屎尿沾身的恶心感,是一种深深的屈辱,冰敷包中的佩里感到绝望、无助、没有尊严。 冰敷包打开,紧接着换上约束衣,这样交替治疗,一般需要连续几天几夜。当治疗结束,人已经被折磨得不成样子,虚弱不堪,无法正常行动,站立和行走都十分艰难,佩里感到腿部肌肉痉挛、四肢麻木,脚踩在地板上好像踩在碎玻璃碴上,痛苦万分。 想要结束这种治疗,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恢复正常。试想,经过湿冷、屎尿沾身、动弹不得、孤独、饥饿、绝望、肌肉抽搐等一系列痛苦之后,要保持情绪平稳,温和待人,头脑清晰,来证明你已经精神恢复正常,是不是很荒诞?真希望发明这种疗法的医生,自己亲身体验一下这种野蛮疯狂的治疗手段。 佩里十分痛恨医院的野蛮治疗,许多轻度的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加重了病情,有的甚至因此致残致死。佩里最后发现,在精神病院里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臣服,极力配合治疗才是上策,否则就要面临拳脚相加的暴打,以及更加严苛的治疗方式。 佩里的反复发病,给他自己和亲人带来极大痛苦,在多方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最后选择了脑叶白质切除术。脑叶白质切除术,切除部位是前额叶皮质。前额叶皮质与人的情绪、价值判断和复杂决策等高级思维活动直接相关,可以说是大脑的命令中心。民间常说额头大代表聪明,其实应该是前额叶发达,才会聪明。 切除前额叶皮质,造成的是不可逆的脑部损伤。佩里的朋友这样描述手术后的佩里:“那个人已经不是佩里了,他身上曾经燃烧过的火焰已经完全熄灭了。” 当时这种手术极为盛行,发明这种治疗方法的葡萄牙医师安东尼奥·埃加斯·莫尼斯被授予了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由于诺贝尔奖的推波助澜,脑叶白质切除术被迅速推广应用,当人们发现术后患者变成了智障、完全变了一个人时,开始怀疑手术的治疗效果,并开始抵制脑叶白质切除术,但此时已经酿成了无数悲剧,这也成为诺贝尔奖在神经科学领域的一个历史污点。佩里·贝尔德博士一直试图理解自己所遭遇的痛苦是否有意义。当人们由于胃病、肝病等疾病住院时,会有很多亲朋好友送来鲜花和问候,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遭遇到的却是监禁、偏见和疏远。 佩里·贝尔德博士精神状态好的时候,也在进行躁郁症的实验研究,他相信躁郁症与生物化学因素相关,也就是说,躁郁症有其生理因素,而非纯粹的精神疾病。 1944年初,佩里·贝尔德博士的论文《躁郁症的生物化学成分》被刊登在《神经和精神病杂志》上,但此时佩里·贝尔德博士的躁郁症复发,已被关进医院,并且吊销了他的行医资格,论文发布之后没有引起医学界重视。 直到1949年,澳大利亚医生约翰·凯德也发现了躁郁症的生化成分的特殊性,发表了论文《锂盐在治疗精神兴奋中的应用》,此后经过一列试验,锂盐成为了治疗躁郁症的有效药物。锂盐治疗的应用,极大的减轻了躁郁症患者的痛苦,令人惋惜的是,佩里·贝尔德博士已经失去使用锂盐治疗的机会,他在1949年接受了脑叶白质切除手术,1959年初由于癫痫发作,溺亡在浴缸中。《自由的囚徒——哈佛医学天才的躁郁世界》中的大部分内容,是根据佩里·贝尔德博士的手稿整理而成,文中内容有的通顺完整,思路清晰,有的仅是只言片语,语句不连贯,从记录的文字可以判断当时佩里·贝尔德博士的精神状态。患病期间,佩里·贝尔德博士一边与疾病抗争,一边研究治愈的方法,他希望将自己痛苦的经历记录下来,结集成书,为后人研究躁郁症提供一手资料。 阅读佩里·贝尔德留下的文字,让我们对躁郁症患者的所思所想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对过去野蛮、残酷的治疗方法感到惊心。他在书中这样写道:“希望有一天,精神病院能够成为精神病患者的避难所,也希望他们可以通过明智、温柔的护理方式帮助患者康复。” 逝者已矣,存者安在。愿所有患病的人在脆弱时都能得到恰当的治疗、悉心的照料,愿医学的进步能够减少人们患病的痛苦,帮人们恢复健康或者有尊严的辞世。
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规定的很不具体明了,缺陷很多,且操作性不强,造成法官判案各行其是,有必要进行完善。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的完善略谈一管之见。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正常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给受害人带来打击、造成悲伤或痛苦,受害人可依法获得赔偿权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几年才正式出台的一项法律制度,她的问世和实施不仅是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简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强,造成司法实践者各行其是。因此,笔者试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象、界限、赔偿数额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例如,张某长期在外打工,将其所积蓄30万元寄存在好友李某处,并托李某将其购房及结婚家俱,并告知女友刘某。后张某携刘某回家准备结婚。李某因将张某之款用于做生意全部亏损,无法购置房屋和家俱。刘某认为,不告而别,不与张某结婚。张某见人财两空,一时想不通患上精神病。又如某甲因邻里纠纷,将邻居老艺人某乙倾注一生心血的雕刻作品――神雕劈碎。某乙一气病倒,数月卧床不起。再如,医师某A将其病号某B的性病史到处宣扬,致使某B的男友怀疑其作风问题而与其分手,邻居同事都不愿与她接近。某B为此很苦恼,吃不好,睡不着,工作经常出差错,抑郁不乐达半年。以上三个例子中,李某和某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医师某A侵犯了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均给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但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权利人时,只能是固定的单项选择,而不能随意选择或双项选择。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者死亡的,权利人为受害者的近亲属。这样规定,表面看起来,好象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当受害者死亡精神赔偿权利人为其近亲属时,权利人和受害者是否一致?二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权利人和受害者一致即属同一人,那么又如何对待因侵权行为致残的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而引起精神损害的姑且称之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即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人是有家庭和亲情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有直接受害人就会有间接受害人。那么,当直接受害人死亡,作为权利人的间接受害人其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是自己的权利还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也即此时的赔偿是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对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间接受害人行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权利,是一种财产继承性的权利行使。笔者不敢与这种观点苟同。首先,作为自然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心理状态的外在形式即精神不能直接转化为财产,且其随生命结束而消失,消失后无需任何手段来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性继承。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对因侵权致人死亡赔偿时给予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死亡的安抚费。它不是安抚死者,死者因生命结束无需安抚。它是安抚生者,是对生者因受害人死亡承受悲伤痛苦的安抚或精神补偿。由此可知,间接受害人作为权利人行使的应该是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而不是代直接受害人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 既然直接受害者死亡后,间接受害者可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行使索赔权,那么,在直接受害者致残时,如何对待间接受害人的精神索赔权呢?不容否定,直接受害者致残时会给间接受害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例如直接受害者高度残疾,面目全非、生活不能自理)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不亚于直接受害者死亡时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因直接受害者致残造成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法律也应给予保护。 在此提一下精神病患者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保护问题。有人认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意识、思维活动本来就不正常,也体味不出精神打击的痛苦,因而对其精神损害没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法律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有所区别。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也不例外。其次,精神保护权作为一项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与其他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紧密连在一起,如果任意否定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的精神保护权,势必践踏他们的其他人格权。第三,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虽然不具有常人的意识和思维,也体味不出常人的精神痛苦,但并不完全丧失意识和思维,也不完全丧失精神痛苦,只是与常人相比程度不同而已,或是以另一种方式承受痛苦和折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 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由于精神损害的大小没有秤称尺量,每个人的表现又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看不见,摸不着。因此,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显得犹为重要。有了这个具体标准,就等于给了司法实践者一杆秤,一把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才得以正确裁量。另外,有了这个标准,还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意性,避免针对同样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理的不良现象。根据最高院《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间接地给了精神损害赔偿一个界限标准,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方可请求赔偿。这个标准很笼统,很不具体,太难操作,所谓的“严重后果”究竟指什么,令人费解。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以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一是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如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死亡。二是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致人死亡,即侵权引发受害人原有的病症或因侵权迫使受害人遭遇某种境遇而致残或致死。如甲与乙有矛盾,甲不准乙 从其门前大道通行,如乙硬要通行,甲则重拳出击。乙惧怕,外出只好走山路绕道而行,在走山路时被毒蛇咬死。本案中乙死亡虽然不是甲侵权直接造成,但与甲不让从大道通行有关联。因而甲侵权间接致乙死亡。三是侵权使人精神失常,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达一定时间。如前面的例子中,医师某A泄漏病号某B的性病史隐私,使某B精神失常,就属这种情形。四是侵害死者的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如何某与死者柳某生前有夙仇,柳某下葬的当日晚上,何某用锄头将柳某的尸体挖出,捣烂,不日被野兽吃尽。柳妻知情后痛不欲生,卧病月余。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价来衡量的,但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额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法制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到实施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效果,关系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解释》第十条对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参考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七个因素外,依据前六个因素根本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数额,也无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而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又要求确立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这是因为:精神赔偿权这一表现为人身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当然也就要得到平等地保护。精神本无价,如果要标价的话,那么在公民受到精神损害时,其价格应该说是相等统一的,不应受其他条件影响而有差别,这是其一。其二,在确定一个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的同时,还应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不一或 等级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等级或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分别确定一个合理、公平、统一的赔偿数额,以显示法律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其三,对精神损害若不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那么法官对精神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就显得太大了,他们可以各行其是地裁量。这样不仅达不到法治的目的,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 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要对精神损害的程度科学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然后对不同等级配以相应的金额。笔者认为,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将精神损害划分为四个等次,即:因侵权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一级精神损害;因侵权间接致人残疾或死亡的,为二级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一段时间精神痛苦的,为三级精神损失;侵害死者人格权或侵害遗体、遗骨致人精神痛苦的,为四级精神损害。配置赔偿数额即确定不同等级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按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生活补助费的做法,但应避免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以维护人权的平等性。具体操作可统一按上一年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年为计算单位,一级精神损害可赔8―10年,二级精神损害可赔5―8年,三级精神损害可赔3―5年,四有精神损害可在1―3年间赔偿。在具体案件中,还应考虑最高院《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及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责任来确定他的最后赔偿数额。 关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何计算权利人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精神损害,如果该多人为直接受害人,权利人按直接受害人的人数计算;如果该多人既有直接受害人,又有间接受害人,那么权利人的计算,就是直接受害人的人数,加上间接受害人的人数,间接受害人的人数以家庭或亲属范围为计算单位,某单位为多人的计算为一人。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及合法权益,不应该把多个间接受害人计算为一人。既然间接受害人同为权利人,那么所有间接受害人均应受法律保护。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得对其精神损害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最高院有两个专门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就某一事项所作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要求,应该是协调统一的,然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损坏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造成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涉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问题处理最终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已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针对精神赔偿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免不了出现刑民不一,程序法和实体法互相矛盾,即产生刑事法律限精神赔偿和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我国《立法法》对法律的新旧规范冲突、级别规范冲突、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冲突作了处理规定,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一般规范冲突和特别规范冲突,未作处理规定。民事法律准许精神赔偿与刑事法律不准许精神赔偿的规范冲突,既不是新旧规范冲突或级别规范冲突,也不是特别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冲突,因而其规范冲突得不到协调解决,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立起来。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程序法服务实体法的法理原则。我们知道,实体法是指规定现实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规定保护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的而进行诉讼的步骤、方式或方法的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程序法是手段,实体法是目的,程序法服务实体法。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惩治犯罪方面,它的服务对象固然是刑法,但在保护人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它也不应超越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范畴,还应当服务民事实体法。然而,民事实体法准许精神赔偿,刑事诉讼法排除精神赔偿,司法实践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精神赔偿拒之门外,这样,不仅打破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手段和目的的正常关系,而且还出现了实体法服从程序法的奇怪现象。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切实际和不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遭受不法侵犯造成的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予精神赔偿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是精神损害程度,而决定精神损害程度的主要方面是侵害人不法侵犯手段的恶劣性及其对受害人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不法侵犯的手段越恶劣,对受害人的影响就越大,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就越大。不容否定,民事侵权会造成精神损害,刑事犯罪也会造成精神损害。就精神损害程度而言,在很多情况下,例如诽谤、侮辱、毁容、强奸、杀人中的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的多,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事侵权的受害人要大的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要正视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均可能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刑民法律不应该作出相矛盾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规范的科学体系。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降低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规定是出于减少诉累和保障较好诉讼效率的立法本意。又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或其亲属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赔偿,而民事诉讼又准许精神赔偿,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误以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取精神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有的甚至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这就使得大量本可与刑事案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还要履行起诉、立案、审判等程序规定。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出现基于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精神赔偿的不同态度,曾经对多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做的效果很不好,也不会被民众所接受。 另外,有人认为,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刑事被告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刑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对被害方可不予精神赔偿。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侵害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精神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能因为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避免法律冲突,维护程序法和实体法正常的法理关系,确立公平科学的法律赔偿体系,减少诉累,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