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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球麻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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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陆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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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季思 戏曲家、教育家 (1906—1996),名起,瓯海人。东南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浙江、广东任教职达70年。生前为广州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任中文系和戏曲研究所主任、古文献研究所所长等职。出版有《西厢记校注》等专著30余种。 戴家祥 文字学家(1906—1998),字幼和,瑞安人。曾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王国维,治经学和古文字学。在金文研究方面成果斐然,所主编的《金文大字典》为我国当代金文研究集大成之作。生前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姜立夫 数学家、教育家(1890—1978)苍南人。早年留学美国,获数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在南开大学创办数学系,为中央研究院院士。建国前夕,弃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数学研究所所长职。后回大陆,任广州岭南大学、中山大学教授,是我国现代数学奠基人之一。有《罗巴切夫斯基几何学初步》等译著。 洪氏闾 寄生虫病学家(1894—1955),乐清人。早年留学德国,专攻寄生虫病学,获日本九州大学医学博士。回国后,在北京、南京、四川、江浙一带医学院校任教职和从事研究工作,对寄生虫病研究和防止有卓越贡献,其所创的“洪氏钩虫测量法”至今世界通用。生前为浙江省卫生厅厅长兼浙江医学院院长,有《病理学总论》等专著。 张肇骞 中科院学部委员、植物学家(1900—1972),瓯海人。东南大学毕业,留学英国,回国后,长期在北京、浙江、江西、广西、广东等地高校任教,或从事科研工作。生前为广州华南植物研究所一级研究员、代所长。悉心于植物分类和区系研究,为发展我国植物科学和开发亚热带植物资源作出贡献。出版有《中国植物志》等专著多种,翻译论文20多篇。 张淑仪 中科院院士 声学家1935年出生于温州城区,女。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为该校声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其“光声热波成泵”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出版有《叉指换能器激发表面声波的生长特性》等论著。 潘怀素: (1894-1978),乐律研究专家,永嘉人。早年留学日本、德国、获博士学位。回国后,当过记者、大学教授。酷爱音乐,从文学翻译工作转向研究隋唐燕乐和民间乐律,其研究成果"二十三不等分纯正律",开乐律研究新路。 夏承焘: 词学家,(1900-1986),字瞿禅,号瞿髯,温州城区人。早年在温州省立十师毕业,先后在浙江大学、杭州大学等校任教职60多年。毕生以考信求实的态度研究词学,并取得卓越成就,被誉为"一代词宗",蜚声海内外。有《唐宋词人年谱》、《夏承焘词集》等专著。 方介堪: 金石家(1901-1987)又名岩,泰顺人。曾在上海美专任教职。以刻玉印驰名沪上,先后治印二万余方,郭沫若评其印章"炉火纯青'。生前曾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名誉理事等职。 郑曼青: 书画家(1902-1975)名岳,自号曼髯,别号玉井山人,温州市区人。擅诗、书、画、医、拳,人称"五绝老人",长期在大陆和台湾高等文化艺术院校任教职。书画作品多次在台湾、东南亚及美、法等国展出,有"画圣"、"东方水墨画大师"之称。 苏步青: (1902-)平阳人。数学家、教育家。1935年中国数学会发起人之一,《中国数学学报》主编。创办《数学年刊》。中国数学会名誉理事长。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日本创价大学名誉博士。创立微分几何学派。发理"苏锥面"和"苏链"。著有《射影曲线概论》、《射影曲面概论》、《射影共轭网概论》、《仿射微分几何》、《苏步青数学论文选集》(英文版)等。获国家级嘉奖多种。曾任复旦大学校长。现任复旦大学名誉校长、民盟中央名誉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 夏鼐: 中科院学部委员、考古学家(1910-1985),字作铭,温州城区人。早年留学英国。获埃及考古博士学位。一生从事考古研究,历任中国科学院考古所所长、中国社科院副院长、国家文物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对新中国考古学的建立有不可磨灭的贡献。英、德、美、意等国最高学术机构分别授予院士称号。毕生论著丰富,已发表的论文有 224 种,出版有《考古学论文集》等专著多种。 赵超构: 现代新闻界泰斗(1910-1992),笔名林放,文成人。毕业于上海中国公学,历任《新民晚报》主编、社长,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会长,建国前后曾受到毛泽东主席七次接见。生前出版有《延安一月》等著作多种。 叶芳: 永嘉沙头(1911-1986)革命家,1930年黄埔军校第七期毕业,曾任国民党中央军校大队长,1949年率部起义,温州和平解放。 南杯瑾: 学者1918年出生于乐清。长期从事儒、释、道一教的研究和教学工作。1919年去台,曾任美国维吉尼亚州东西学院院长兼加拿大多伦多中国文化书院院长。出版有《禅与道概论》等几十种专著。 谷超豪: (1926-)温州人。浙江大学数学系毕业。苏联莫斯科大学博士。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教授、数学研究所所长。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三、六、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五届全国政协委员,八届全国政协常委。曾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和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专长数学,在微分几何、偏微分方程和数学物理三个领域都有重要研究成果。有学术论文110余篇,专著《经典规范场理论》,《齐性空间微分几何学》和《孤立子理论和应用》(合著)等。 高铭暄: 刑法学家1928年出生于平阳,祖籍玉环。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务院学们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出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等著作。 陈光中: 法学家1930年出生于温州。北京大学毕业。历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出版有《中国法律教程》等10余本专著。 戴金星: 中科院院士 石油气专家1935年出生于瑞安。毕业。长期从事煤生气领域研究,获国家"十五"科技工作突出贡献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现为北京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天然气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高级工程师。出版有《天然气地质学》等专著8种,论文100余篇。 施立明: 中科院院士 细胞遗传学家(1939-1996),乐清人。复旦大学毕业。长期从事动物细胞研究,建立了具有我国资源特色的野生动物细胞库,对麂属动物核型进化和麂属一新种的发现,在国际上引起重视。所著《以细胞遗传学方法评定辐射防护药的新程序》获全国科学大会奖。生前为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赵尔春: (1941-1964)爱民模范,温州水警区五好战士,国防部授予"爱民模范"称号,命其生前所在班为"赵尔春班"。 吴启迪: 同济大学校长1947年出生于永嘉,留学瑞士,获博士学位。1980年,其制订的计算机字形国家标准,获电子工业部重大科研成果二等奖。1998年荣誉感获"全国十大女杰称号",现任同济大学校长。 陈虬: 晚清思想家、医学家(1851-1903),字志三,号蛰庐,祖籍乐清,出生于瑞安,晚年居永嘉城区。光绪十五年举人。在国内首倡创办利济医院和学堂,出版《利济学堂报》,为中医革新开创道路。同时鼓吹变法维新。著述宏富,惜多散佚,后人辑有《陈虬集》传世。 陈黻宸: 近代 教育家、学者(1859-1917),字介石,瑞安人。光绪二十九年进士。曾主编《新世界学报》。一生绝大部分时间从事教育工作,先后在永嘉罗山书院、杭州养正书塾、京师大学堂、两广方言学堂、北京大学等处执教,著名学者马叙伦、许德珩、冯友兰等均出自其门下。有《陈黻宸集》传世。 宋恕: 近代思想家(1862-1910),字平子,平阳人。曾任山东编译局代理总办。早年与章太炎共编《经世报》,立志"为世界苦人立言。其《六斋卑议》,对戊戌变法起推波助澜作用。时与章太炎并称"浙江两奇才"。有《宋恕集》传世。 朱子常: 温州黄杨木雕宗师(1874-1943)名阿伦,温州城区人。其作品《济颠和尚》和《捉迷藏》先后参加近代国内外大型展览会,分别获南洋劝业会优胜奖和巴拿马赛会二等奖,首次为温州黄杨木雕在世界上赢得声誉。 弘一大师: 艺术家、高僧(1880-1942)俗姓李,号叔同,祖籍浙江平湖,出生天津,曾留学日本,学习西洋画及音乐,回国后,在津、沪、江、浙等地致力艺术教育。后在杭州出家。1921年来温州,先后驻锡庆福寺、江心寺达12年,潜修律宗,完成佛学代表作《四分律比丘式相表记》。 谢灵运(385-433),陈郡阳夏(今河南太康)人,移籍会稽始宁(今浙江上虞)。幼时寄养于外,族人名为客儿,世称谢客,袭封康乐公,食邑二千户,世称谢康乐,晋宋时文学家。少好学,博览群书,善属文,与颜延之并称江左第一。 玄觉: 唐代高僧(665-713),俗姓戴,字明道,永嘉人。四岁出家,初于永嘉龙兴寺为僧,后于南国曹溪宝林寺谒见禅宗六祖慧能,留一宿,即悟"无生"之理,史称"一宿觉"。所倡天台、禅宗融洽之说,为禅宗五大宗派之一。有《永嘉集》、《证道歌》传世。 王十朋(1112-1171),字龟龄,号梅溪,南宋乐清县人。7岁就塾,天资颖悟,日诵数千言。得中状元. 永嘉四灵: 宋,温州诗人 徐 照:(?-1214)字灵晖,永嘉人。终生布衣。著有《徐照集》。 徐 玑:(1162-1241)号灵渊,永嘉人。任县令,精书法。著有《徐玑集》。 翁 卷:(1163-1245)字灵舒,乐清人。仁途坎坷,布衣告终。著有《翁卷集》。 赵师秀:(1170-1219)字灵秀,永嘉人。绍熙元年,官至州推官,著有《赵师秀集》。 ("永嘉四灵"开创了南宋诗坛的新流派。其诗风浅近平易,简约清淡。) 叶适: 南宋哲学家、文学家(1150-1223),字正则,号水心,出生于瑞安。淳熙五年进士第二名,官至兵部侍郎。力主抗金,后被参劾夺职,归居永嘉城郊水心村,专事著述授徒。在哲学、史学、文学及政论方面,均有贡献,为永嘉事功学派之集大成者。有《水心文集》等传世。 王振鹏: 元,画家(约1278-1348),字朋韵,号孤云居一,温州人。因囤艺出众,受元仁宗奖,官至漕运子户,长期在宫延作画,有机会接触御藏历代名画,以界画见入,兼工人物,曾奉诏作十妃岫,又画《大明宫图》以献,称神品。传世作品还有《金明池龙秀图》等。 刘基: (1311-1375),字伯温,温州文成县南田(旧属青田县)人,以辅佐朱元璋完成帝业、开创明朝而驰名天下。他是中国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文学家。他在政治、军事、天文、地理、文学等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著作有《郁离子》、《覆瓿集》、《写情集》、《犁眉公集》、《春秋明经》等书。 谢庭循: 明 画家(1377-1452)名德环,号乐静,永嘉人。擅长山水画,入宫廷画院后,深得赞赏,获御赐"笔精入神"图章一方,开为锦衣卫指挥俭事,有《水光山色图》等名作传世,现藏日本:诗作《梦吟堂集》已佚。 任道逊: 明 书画家(1422-1503)字克诚,晚号八一道人,瑞安人。12岁即以神童荐,入宫庭作书画供奉,官至太常寺卿。擅画梅花和山水,时人评其画世在宋代大画家郭熙之上。书法隽秀酒逸,别树一帜。 赵士桢: 明朝,火器研制家(1552-1611),乐清人。官至中书舍人。以毕生精力研制火器,发明掣电铳、迅雷铳、火箭溜。其火箭溜在我国火箭发展史上,有创之功。著有《神器谱》、《续神器谱》、《神器谱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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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风9596

数学家-苏步青 还有郑九万温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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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omoonna

南春灰正圆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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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赖007

陈光中治学严谨,崇尚科学,倡导创新,注重务实。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密切注视国际研究动向和趋势,几十年来孜孜以求、笔耕不辍,著述等身(出版著作35部、教材19本、论文220多篇),形成了自己系统的学术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诉讼价值观陈光中认为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是机械的并重而是动态的并重。(2)刑事诉讼目的观陈光中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打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权。但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内涵,狭义上应指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应当是保障的重点。我国传统上重打击轻保障,因此既要讲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又要重点突出保障人权。应当将“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条文。同时,他认为强调人权保障并不意味着放弃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而是主张在加强人权保障的同时防止削弱打击犯罪,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强化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3)刑事诉讼结构观陈光中认为,科学而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才能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现代法治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的原则。他主张,中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结构:一个是在审判阶段中,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另一个是审前阶段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批逮捕、审查起诉的中立裁决者组成的三方结构。此外,他还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诉讼结构各有长短,两者适当结合最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吸收西方两大诉讼结构的长处来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近似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同时又不能完全照搬,应保持法官在庭审中有限的主动性。(4)刑事诉讼效率观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陈光中主张“公正第一,兼顾效率”。他认为,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正当程序查清案情,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会违反司法的基本要求。 (1)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真实观陈光中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他不同意否定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观点。他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力求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他主张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由于诉讼证明的复杂性,诉讼价值追求的多元性,刑事证明不能只适用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而是要有层次性,如适用推定等,这样就必须适用法律真实原理。但是如果法律真实不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必然不同程度地走向主观主义。(2)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定罪证明标准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其中“事实清楚”是主观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是客观标准。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关键条件。但不能照搬西方对排除合理怀疑关于“接近确定性”或“95%”的解释。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应达到结论唯一性,以严防冤案的发生。(3)刑事证明理论陈光中主张,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在广义上,应当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他们所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他主张对举证责任和职务证明责任进行区分,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对法庭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而职务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基于职责,在诉讼证明中所应达到的要求,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处理性决定时必须具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它要解决的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犯罪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问题。(4)刑事证据原则和规则的完善陈光中主张为了实现证据制度上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根据国际人权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外国的证据法,应当确立以下原则、规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传闻证据规则等等。他力主疑罪从无,认为疑罪从轻实质上是有罪推定并且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成因。1996年刑诉法修改,增加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重要规定,这与陈光中的努力有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陈光中主张建立相对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刑讯获取的口供一律排除,不具有证据效力;实物证据则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应采取裁量排除原则,即根据违法程度、案件的性质、公益的保护等因素综合加以酌量考虑,具有一定的弹性。在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上,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为非法取得并提出相关线索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取得,其证明标准为确实充分,至少要达到证据明显优势。 (1)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陈光中认为,在当前,刑讯逼供是最大的程序不公,冤枉无辜是最大的实体不公。为了遏制刑讯逼供,陈光中主张,扩大刑讯手段的解释范围,即刑讯不仅指对肉体上的施加暴力,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实现看守所中立,并由其进行全程录像或者录音;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相对的沉默权。(2)完善辩护制度陈光中始终认为,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1955年他在《政法研究》上发表的处女作论文中就通过介绍苏联辩护制度主张在新中国建立辩护制度。后又在两次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及发表的文章中,力主不断完善辩护制度。如主张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以辩护人的身份参加,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有权收集证据等。他是最早主张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全程实行法律援助制度。(3)强化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陈光中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提出应加强被害人人权保障。在上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主张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经立法部门和学者的共同努力,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赋予了他申请回避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当前他又主张制定新法,创建被害人救助制度。(4)腐败犯罪案件侦查手段的完善陈光中认为,在我国的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检察机关取证能力较为有限,难以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在腐败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使用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动和电子或者其他监听形式等特殊侦查手段。但我国1996年刑诉法对这些手段均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他建议,修改刑诉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部门有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2012年刑诉法再次修改时吸收了此建议,将特殊侦查手段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制范围之内。同时,他特别强调,在强化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也非常必要。(5)二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陈光中认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1996年刑诉法修改对二审审判改革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6)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陈光中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死刑复核程序是最后一道把关的程序,应当向诉讼化方向进一步完善:第一,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二,必须有辩护人参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参加。第三,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重要证据要认真细致地核实,必要时可以到当地召开不公开的听审会,通知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到场,对证人、鉴定人等言词证据来源加以质证,以便更有效地判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以上部分主张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采纳。(7)再审程序的改造陈光中认为,我国传统观念上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单纯追求实体公正,具有片面性。现代化的再审程序必须把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规则、程序安定性与纠正错判结合起来,区别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两种情况做不同处理。他认为在再审理念上不能只强调程序终局性而不注意纠正生效裁判实体错误,特别是对无罪错判有罪的已生效裁判任何时候都应当允许申诉,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必须加以改判平反,还无辜者以清白。(8)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陈光中认为原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被追诉人的特点关注和权利保障很不够,主张再修改时应专章设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规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全面调查、分案处理和办案人员专业化的制度;实行指定辩护制度,提高逮捕标准,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并率先提出增设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以上主张大多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吸收。(9)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陈光中认为,近些年来,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理念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实务部门通过开展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中国“和为贵”的传统和谐文化,能有效地解决刑事犯罪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有利于提升被害人的程序性主体地位并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应当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还应加以规范,使其发挥最大功能,将弊端减少到最低限度。如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以及放纵犯罪或者处罚过轻现象。(10)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陈光中教授就率先关注和倡导建立中国的刑事赔偿制度。他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当尽快建立刑事赔偿制度,以使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他建议,享有刑事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应当包括错误羁押和错判,错判以无罪枉判为限。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他认为,我国确立刑事赔偿制度时应当以赔偿经济损失为主,赔偿金应当由国库支付。他还建议,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挟嫌报复、玩忽职守,造成错误羁押,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除了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建议,后来大多被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所吸收。十多年后,根据法治建设发展,立法机关启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陈光中积极参加修改座谈会,还在权威刊物发表论文,对如何改革刑事赔偿制度提出系统建议,其中不少主张为2010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所吸收。 (1)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衔接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的研究上,陈光中率先敏锐地认识到了该问题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1998年,陈光中与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合作推出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一书,是国内最早专门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的专著。他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认真、严格地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他认为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在保护人权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造条件,努力使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在我国能真正得以实现,必要时还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与国际条约相接轨。2002年,陈光中主持起草了《关于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并公开发表在《政法论坛》杂志上,他希望通过该建议书促进我国早日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促使我国人权状况进一步改善,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对于我国批准和实施该公约的条件问题,他认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基本具备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对于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协调问题,他认为,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将来应当对该问题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确立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对于该公约条款的保留问题,陈光中建议,在批准公约时尽量不保留,把保留和声明的条款减少到最低限度。关于该公约的批准时间问题,他建议,我们应当积极创制条件,认真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以争取尽快批准公约。(2)对外国法制经验的借鉴早在1988年,陈光中主编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专著。在对待外国法治的态度上,陈光中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法治的一些内容,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阶级性予以否定,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特别是从“二战”结束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有不少变革和发展,其中有些方面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向。这些规律和趋向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2004年,陈光中教授又主编出版了《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一书,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立法的最新变革动向以及联合国有关刑事诉讼的条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及探讨刑事司法发展规律提供重要资讯。但是,陈光中教授从来不盲目相信西方的制度,认为,对外国法的移植和吸收,必须同本国国情相结合。 1. 《刑事证据制度理论》(合著),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2.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一作者),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3. 《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4. 《律师学教程》(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5. 《中国法律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6.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7. 《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第一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初版,1999年再版。9. 《联合国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第一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0. 《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11. 《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13. 《审判公正问题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4. 《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5. 《刑事再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主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18.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副主编,并任其中的“刑事诉讼法”、“司法组织”学科主编),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19. 《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第一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公约程序问题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1.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第一作者),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22. 《陈光中法学文选外文卷“Chen Guangzhong:Selected Works on Law”》,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3. 《陈光中法学文选》(三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4. 《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之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26.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27. 《法学概论》(第五版)(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03年版。28. 《证据法学(修订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9. 《论检察》(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3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究》(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 《苏联的辩护制度》,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2期。2.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与间接证据的几个问题》(合作),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3. 《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简述》,载《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4. 《略论封建法制》,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5. 《试论我国封建法制的专制主义特征》(合作),载《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1期。6. 《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7. 《中国古代的上诉、复审和复核制度》,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3、4期合刊。8.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赴日本考察报告》(合作),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6期。9. 《刑事损害赔偿制度刍议》(合作),载《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10. 《关于检察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载《浙江法学》1987年第3期。11. 《外国刑事诉讼法程序的近期发展趋势》,载《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4期。12.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形成和特征》,载《中国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第1卷),日本成文堂1989年 版。13. 《关于中国的判例制度研究》,载《立命馆法律评论》(日本)1989年第4期。14. 《处理两岸间刑事法律之我见》,载曾宪义等:《大陆法律学者论“海峡两岸关系暂行条例”》,台湾蔚里 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15.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新探》(合作),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16.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制度》,载《中国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第2卷),日本成文堂1991年 版。17.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制比较研究论文集》(台北)1992年。18. 《关于反贪污贿赂立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合作),载《立命馆法律评论》(日本)1993年第8 期。19.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与审判结构之探讨》,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1期。20. 《世界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展望(要点)》,载《93’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 论文》1994年1月。21.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展望》(合作),载《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法国·法文)1995年。22. 《孙中山先生之民权主义法制思想》,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23.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24. 《刑事诉讼法修改刍议》(合作),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5期。25.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现况及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律》(香港)1996年第1期。26. 《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27.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合——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体会》,载 《政法论坛》1996年第6期。28. 《中国刑事诉讼法之改革》,载《刑事法律与犯罪比较研究》(法国·法文)1998年。29. 《刑事法制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30. 《刑事诉讼法学二十年》,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31.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32. 《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并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合作),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1期。33. 《论刑事诉讼中的“中立”理念》(合作),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34. 《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合作),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 第1期。35. 《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合作),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36. 《关于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合作),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12期。37. 《刑诉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兼及若干基本原理之修改》,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38. 《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载《证据法论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版。3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澳门检察》2004年第5期。40. 《试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合作),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41.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合作),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4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43. 《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44. 《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合作),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45. 《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合作),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46.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合作),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47.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之展望》,载《法学》2008年第6期。48. 《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合作),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49. 《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合作),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50. 《刑事诉讼立法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51. 《建国初期司法改革运动评说》(合作),载《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论文集》2009年4月。5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合作),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5期。53.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合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54. 《再谈刑事和解》,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55. 《中国语境下的证明责任问题探讨》(合作),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56.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载 《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57. 《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合作),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58.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合作),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59. 《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合作),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60.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合作),载《法学》2011 年第9期。61. 《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思考》(合作),载《法学》2012年第11期。 62.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63.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载《澳门研究》2013年第1期。64.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合作),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65.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作),载《诉讼法学研究》(第十八卷)2013年9月。66.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67.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之探讨》(合作),载《中国法律》2013年第5期。68. 《严防冤案若干问题思考》(合作),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69. 《应当如何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70.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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