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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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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月光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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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有别

点数低代表抄袭情况比较轻微,惩罚也比较轻,包括口头警告,论文重写等。

但随着抄袭情况越严重,点数也越高,惩罚也相应提高,包括论文成绩零分,不准重写,严重者甚至开除。

各大学的评分人员可以按照这套准则计算出学生抄袭的轻重程度,并给予相应适合的惩罚。

英国学术界希望这套标准能成为全英国高教机构惩罚学生抄袭论文的统一准则,甚至可以推广到其他国家的高教产业。

举例说明

举例一

大学一年级学生的论文内有一段话来源出处不明,这是该名学生首次涉嫌抄袭,这个情况为280点,相应的惩罚包括:

1、登记在案的正式警告;

2、该篇论文零分,重写论文。

举例二

大学二年级学生2000字的论文里有两段文字从网络上抄袭而来,没有注明出处,该学生已经有一次登记在案的正式警告,这个情况为400点,惩罚措施包括:

1、该篇论文零分,论文重写,重写的论文必须扣分;

2、该篇论文零分,不准重写。

举例三

大学三年级学生毕业论文请他人执笔代写,该名学生已经有两次抄袭的记录,这个情况为635点,惩罚措施:

1、该门科目零分,不得重修也拿不到该科目学分;

2、毕业成绩降级;

3、开除。

扩展资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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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后来510

英国本科高校媒介素养教育的特点及启示一、英国高校媒介素养教育的特点自1988年颁布国定课程后,媒介素养教育已成为英国教育体制中的必备项目,从小学、中学、大学到终身教育过程,媒介素养教育都是学校教育重要的内涵之一。1.政府大力支持在推动高校媒介素养教育方面,英国是最早拥有政府及政策支持的国家。1983年,英国教育科学部(Department ofEducation and Science,DES)发表了一篇报告极力呼吁高校教师在课堂中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之后,英国分别确立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学校与社会两块不同的媒介素养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主要交给课程和评价局(Qualification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QCA)进行推动,而在社会教育方面,则成立通讯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OFcom)向社会大众倡导媒介素养的观念。与此同时,政府通过经费赞助的方式,在利用民间机构、教学资源以及评价方式和具体实践等方面都制定了详尽的实施细则。2003年英国建立了国家电讯局,这对媒介素养教育来说是发展史上的新里程碑。2006年3月英国电影研究院发出“媒介素养倡议书”,认为媒介素养是21世纪人们必须具备的技能、必须掌握的知识,也是必须拥有的智慧。由此可见英国政府通过政策推动高校媒介素养教育行动的决心和支持力度是相当大的。2.构建本土化的课程资源英国高校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自成体系。它重视对媒介素养教育的理论与历史发展的关注,将这些内容都列入必修课程,如伦敦大学的硕士课程与英国电影协会的媒介素养教育基础实践入门课程等;跨专业领域,如英国电影协会发挥在流动影像方面的专长,结合各个大学在教育、媒介与文化领域的专业,使其所提供的课程在内容上可以同时跨越这些领域,并且将这些理论与知识运用到教学现场;知识与技能并重,除了对媒介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介绍外,每门课中还搭配了操作技巧的训练或者教学演练与实践。对于内容体系,研究者将其归纳为了解和批判两个方面,“了解”主要是为了接近与使用媒介、熟知媒介信息的涵义与特性;“批判”则是整合对媒介的了解,全面活化与运用认知,学会质疑、学会用不同观点盾待事物、发掘与探讨问题,除此之外,还要能超越既定的批判,最后迈向实践与反思。对于教学策略,则主要包括文本分析、脉络分析、个案研究、转换、模拟、实践与创作等六个方面,前三项侧重媒介分析,后三项侧重媒介利用与实践。与此同时,英国还将高校媒介素养教育与当地文化、社会和教育所重视的意义及价值进行联接,发展本土化的媒介素养教育课程。在英国,高校媒介素养教育除与各个学科的课程结合外,还与当地的风俗民情、生活文化以及与当前所风靡的在线游戏、Facebook、Bl09等新兴媒介相结合,这也是英国高校媒介素养教育之所以领先于其他国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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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wenmoney

会计国际趋同及国外相关组织近期动态论文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工作的最新进展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有关投资“认定成本”的征求意见稿

2007年12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有关投资“认定成本”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两项准则的修改征求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的投资成本》主要解决首次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或不可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对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所面临的问题,内容主要包括:

(1)实体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将被允许使用认定成本选择权来确定一项投资的成本;

(2)认定成本可以是公允价值,也可以是根据以前的国家准则确认的账面金额;

(3)认定成本选择权适用于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和联营主体;

(4)新的母公司将被要求以在其成立日现有主体的账面金额来计量该成本。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集团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征求意见稿

2007年12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集团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1号——集团和库存股交易》两项公告的修改征求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为那些从供应商(包括雇员)接收货物或服务的集团,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提供指南。集团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包括两种方式:(1)主体的供应商将获得现金付款,该现金付款与主体权益工具的价格相联系;(2)主体的供应商将获得现金付款,该现金付款与主体母公司权益工具的价格相联系。

在上述两种方式中,是主体的母公司而不是主体自己,有责任向主体的供应商进行要求的现金付款。以上修订明确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适用于这些交易,即使收到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没有义务提供以股份为基础的现金付款。根据征求意见稿,主体应按照有关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的规定,计量收到的商品和服务。

3.国际会计准则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2008年1月1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生效日期是2009年7月1日,这标志着理事会已完成了第二阶段的企业合并项目。同时,理事会也公布了一份该项目反馈意见的声明,概括了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评论,并解释这些评论是如何影响理事会的决定及最后文件的生成。

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主要变化包括:

(1)分阶段合并和部分合并。对于分阶段合并,不再要求在每一阶段都确定有关的商誉,而是在并购日,将之前持有的对被合并企业投资的价值,与支付的代价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价值之和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在部分合并中,非控制权益既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采用非控制权益分享的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以前的准则只允许采用后一种方法)。

(2)合并费用和或有合并成本。过去,合并费用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对合并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产生影响。此次修订,合并费用不再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而是在合并日作为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关于或有合并成本,合并企业应在合并日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并在合并日以后根据其他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其进行调整。此次修订,对这两项费用的处理进行调整,目的是提高费用信息的'透明度。

(3)部分出售合并企业股权或剥离业务。此次修订为部分出售合并股权或剥离业务提供了新的指南,弥补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缺陷。如果部分出售合并股权或剥离业务没有导致对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则认定为权益交易进行处理;若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应确认股权转让的利得和损失。

二、有关国家和组织准则制定及相关工作最新进展

1.德国会计法的重大变化

德国司法部在2007年11月8日发布了《德国会计现代化法案》的工作人员草案,以征求公众的评论意见。此项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促进德国会计法的现代化,并且减少企业遵循法规的负担。法案同时也会影响到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相关的主要变化包括:

更多确认无形资产;

母公司的特殊目的主体需要列入合并范围;允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之前是被禁止的);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超过初始确认成本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计提的准备以贴现金额计量;

在计量养老金负债时引人精算假设。

司法部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本草案将提交给德国国会的两议院。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IASCF)任命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XBRL)专门咨询小组

2007年11月23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IASCF)任命了XBRL技术咨询理事会和技术质量审查小组。其中,XBRL技术咨询理事会的责任是,就XBRL技术分类未来的发展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该分类的采用,向受托人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的XBRL技术组提供战略咨询。XBRL技术质量审查小组的责任是确保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开发的XBRL分类法的质量。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等效工作最新动态

1.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就中国、日本和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等效发布咨询稿

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CESR)于近日发布了一份题为“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关于中国、日本和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等效的建议”的咨询稿。

该建议的目的是,经过咨询之后协助欧盟委员会在2008年7月1日之前,根据按照募集指令与透明度指令确定第三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等效。

(1)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USGAAP)

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认为,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环境自2005年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是因为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建立了促进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详尽和积极的工作计划,这也是因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不但认可第三国私人证券发行者在美国国内市场可以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且将来有可能认可美国证券发行者在美国国内市场可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最终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得出以下结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公开承诺推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双方正在就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在2005建议中确认的主要差异进行研究;

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一个机制,以确保发布的新准则或解释公告不会使这两套准则产生新的差异;

双方在未来将发布共同的准则;并且具体的证据表明,双方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开展了积极的工作。

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相信,这些要素确保了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在趋同,并且在相互结合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以实现对双方而言都有效的等效,从而由此建议欧盟委员会认定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欧洲市场上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

(2)日本一般公认会计原贝!J(JapaneseGAAP)2007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日本会

计准则理事会联合发表了一份协议(《东京协议》),以加快日本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肯准则趋同的进程(该进程始于2005年3月)。协议的部分内容为双方理事会将致力于在2008年之前消除日本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主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在2005年7月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等效评估所定义的),并在201丨年6月30日之前消除所有剩余的差异。

_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分析了日本射十准则理事会支持该声明的工作计划。消除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在其2005建议中所确认的差异,意味着在2007年底发布3个准则并在2008年底之前再发布8个准则。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自认为其无需就该计划发表意见’也没有理由去质疑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是否能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毋庸置疑,如果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功地实现了该目标,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就没有理由不认同日本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等效。因为到那时,所有在2005建议中确认的问题都将被解决。

因此,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建议,除非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依照时间表完成了在《东京协议》中提出的目标,欧盟委员会应当在2008年6月考虑日本会计准则的等效。

(3)中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ChineseGAAP)由于有关中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大部分信息

根据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的观点,中国的情况与日本和美国并不相同。中国官方已经决定使其会计准则(在中国属于法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对一些准则做出适当调整以适应国内情况,而非制定中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计划。因此,单从基于准则所做的技术分析来看,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认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同,所以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表面上巳取得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资格。

但是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仍要指出,中国新会计准则下第一个完整的报告期间仅涵盖2007会计年度(对那些将12月31日作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司而言)。因此,至今没有关于公司和审计师对新准则具体执行清况的证据。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认为欧盟委员会不应忽视这一情况:明显缺少客观证据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得到充分执行以及在准则执行过程中“过滤性因素”是否充分发挥作用,这是中国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必然结果。

因此,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建议欧盟委员会暂缓对中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等效做出最终决定,直到收集到有关上述问题更多的信息。因为在结果导向的等效定义的情况下,欧洲证券监管机构委员会认为对准则充分执行的证据是很重要的。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境外私人发行者采用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2007年7月1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修订适用于境外发行人的报表20-F和规则S-X征求公众意见,以决定是否同意境外私人发行者采用按照英文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而无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报表进行调节。2007年12月,在整理和分析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此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1)接受境外私人发行者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无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报表进行调节。

(2)要求境外私人发行者明确说明编制报表所遵循道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报表无保留地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提供注册会计师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报告。

(3)接受境外私人发行者提交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编制的中期财务报表,无须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报表进行调节。

为支持这一决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规则等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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