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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小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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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之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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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神经所已经在所有顶尖杂志有多篇论文:《细胞》(饶毅、张旭实验 室各一篇)、《科学》(郭爱克实验室两篇、何仕刚一篇)、《自然》(袁晓兵 实验室)。多篇《自然神经科学》(分别是蒲慕明、周专、段树民、鲁白实验 室)、《自然细胞生物学》(分别来自蒲慕明、袁小兵、段树民)、《神经元》 (分别来自蒲慕明、张旭、李朝议、周专、段树民),其中郭爱克已经因为前几 年第一篇《科学》当选院士,周专和段树明今年院士入围。 紧追神经所的是科学院生物物理所:《细胞》(饶子和)、《自然》(常文 瑞)、《科学》(唐世明、陈霖各一篇),陈霖因此当选院士,常文瑞今年院士 入围。 清华:《细胞》(饶子和)、《科学》(孟安明,今年院士入围),清华的 饶子和前两年因为发过多篇PNAS、 JBC当选院士。 复旦大学:《科学》、《自然》各一篇(金力,今年院士入围) 科学院基因组所:《科学》两篇、《自然》一篇(杨焕明,今年院士入围) 科学院上海国家基因研究中心:《自然》(韩斌,今年院士入围)、《科学》 (赵国屏,今年院士入围)各一篇 科学院上海生化细胞所:《科学》一篇(张永莲,已经因此当选院士) 上海交通大学:《自然遗传学》(贺林,今年院士入围) 协和医科大学:《自然遗传学》(沈岩,已经当选院士) 第二军医大学:《自然免疫学》(曹雪涛) 个人发表两篇以上的人: 蒲慕明在中国自己的实验室发表顶尖论文是个人最多(至少五、六篇),这 些都不包括他在UC Berkeley的论文 基因组所杨焕明发两篇《科学》、一篇《自然》 神经所郭爱克研究员发两篇《科学》 复旦大学金力发《科学》、《自然》各一篇 神经所张旭发《细胞》、《神经元》、PNAS各一篇 神经所周专发《自然神经科学》、《神经元》、PNAS各一篇 唐世明在神经所以博士后身份发一篇《科学》、在生物物理所以研究员身份 发一篇《科学》 科学院上海健康科学中心孔祥银发《自然遗传学》两篇 学生里面两次以上在顶尖杂志做第一作者两人:神经所张成(周专的学生) 发《自然神经科学》和《神经元》各一篇,神经所蒋辉(饶毅的学生)发一篇 《细胞》原始论文、一篇《自然神经科学》评论 在同一个研究所有两个以上独立实验室发表多篇顶尖论文的目前只有神经所 一个,其它单位有一个实验室发表过多篇的(如基因组所、复旦、生物物理所), 但是没有多个实验室能够发表多篇 以上有三篇是同学们在BBS上宣布正式接受的论文,杂志还没有出来的,其 它是都发表了的。正式待发表的三篇:神经所郭爱克的第二篇《科学》、清华/ 生物物理所饶子和的《细胞》、神经所张旭的《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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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DrinkWorld

美国教授之所以要多走第一作者,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作为第一作者能够获得更多的学术认可。因为作为第一作者,他们可以更好地参与研究过程中的项目和活动,从而获得更多的学术认可。此外,第一作者可以更好地控制研究过程中的所有步骤,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研究目标。另外,第一作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所有研究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有利于他们获得更多的学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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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0525

伦理是一种自然法则,是有关人类关系(尤其以姻亲关系为重心)的自然法则。这个概念也是与道德及法律的绝对分界线。道德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柔性规定,这种柔性规定是以伦理为大致范本,但又不同于伦理这种自然法则,甚至经常与伦理相悖。法律则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定,这种刚性规定是以法理为基础原则的,法理与伦理的关系则比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更远,也因此人们对于法理的争议更大——长期自然法则与短期自然法则的冲突在法理上冲突最甚。伦理确实没有什么深刻而完整的了解,好像“伦理”二字与“道德”二字一起出现的次数比较多。关于“道德”,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那意思无非是说,“道”并非指的是一条具体的道路,而是一个抽象出来的概念,譬如几何学上的“点,线,面”的概念,物理学上的“质点”的概念。那么“道德”,就是指走路的德行,类似于约定俗成的交通秩序,引申为人在社会上为人处世的规则。那么伦理与道德在内涵上是有一些共通之处的。伦:次序之谓也,“伦理”似乎便是指长幼尊卑的道理,比如中国有“天地君亲师”的古训。伦理与道德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作用。规则是为现实的存在不被破坏服务的,它本身并不倡导创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创新,而规则与创新的矛盾无一不是以创新的成功和规则的被打破之后形成新的规则而结束的,可以说形成了一种社会的“微扰”机制。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仅拿其所起的作用来定义一个词是不充分的。况且“伦理”与“道德”似乎也是有着许多不同的。除了“道德”所针对的客体远较“伦理”所针对的客体宽泛之外,二者还有许多其他不同。比如“道德”是随着社会所处的阶段乃至文化环境的不同而有着不同规范的。举三个例子:其一,在古代氏族部落里,财产是共有的,保留私有财产是不道德的,而拿走其他部落成员刚刚用过的工具也没有什么不道德。而在法律认可私有财产的现代社会,保留私有财产不再是不道德的,而拿走他人的工具则要征求他人的意见。其二,在中国,问别人的年龄和薪水是很正常的,似乎还隐隐有点人文主义关怀的味道;而在西方某些国家,打听年龄和薪水是不太道德的。其三:同性恋一般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现在某些国家已通过法律承认其合法存在,似乎同性恋也在逐步摆脱其不道德的地位(此处似乎有些问题,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而“伦理”则似乎是有些不随时间和空间漂移的东西在里面。比如传说中伏羲和女娲是兄妹通婚,虽说太古洪荒年代,兄妹通婚没有太多道德非议,但终究是违背伦理的,在这里伦理似乎涉及到近亲结婚导致后代基因缺陷几率增大的问题。另外一对有意思的个案是疯牛病和印尼一个岛上某些部族成员患的一种奇怪的病,病人的脑组织会发生类似于疯牛病的粥样病变,尽管原因不详,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居民中保留了一种陋习-吃人肉。将两种病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一些类似。疯牛病的起因也未能确证,但是所谓的动物性饲料-即一些牛的皮,肉,内脏和血液加工成的饲料在疯牛病的爆发过程中至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或许就是元凶。是否我们可以作一个大胆的设想:一些物种以同类为食,其蛋白质或核酸的某些缺陷(或潜缺陷)通过累积机制或自诱导机制或二者的综合导致了该缺陷的最终的显性表达。从人类所谓的“伦理”观点来看,人吃人是违背伦理的,那么牛吃牛肉也是违背牛的伦理的。请注意,人吃人是人自己做出的决定,而牛吃牛是在人类的商品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264643136利润机制下产生的非自愿的怪现象。如果大自然在暝暝之中规定了不准同类相食的禁条,并通过让违反此禁令者脑部发病来表示惩罚,也许在漫长的无文字记录的人类演变道路上,人类经历了无数次的此种天谴才慢慢形成了这种伦理的观念。这句话反过来说就是伦理曲折地反映了生物体的分子层面上的一些规则。鉴于大多数这些分子层面的问题相对于目前的科技水平来说仍是晦暗不明的,仅仅由模糊的恐惧感或者无确定依据的直觉出发的“伦理”概念只能是一个非科学的概念,充满了大量的在将来可被证实或证伪的先验论的甚至神秘主义的命题。显然,以这样一个不完善的概念是无法说服并阻止人类进行诸如克隆人体和干细胞研究这样的科学实验的。这些实验,甚至可以广泛地说,一切科学研究都象潘多拉的盒子,我们所认识的世界的边缘就是由这些盒子组成的。在打开之前,是无法预言一个盒子比另一个盒子更危险的。盒子被打开了,飞出的是什么永远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收回。况且,面对着科学工作者这一好奇心最强的群体,不被打开简直比不让儿童打开糖果盒都难。对于克隆人的指斥来自社会的许多方面,说法也是多种多样。各种反对意见大致可归于两类:一类是坚持尊重生命,保持人的尊严论点的,简称之为社会学派;另一类是对克隆生命体的生理缺陷可能危及人类生存有怀疑的,简称之为生理学派。应当说,两类论点各有其合理的成分,是不能被全盘否定的,只是两派论点都采取的不是切合实际的态度。生命是值得尊重的,人的尊严也应该保持,但是,这种理想化的状态在过去,现在和将来是永远不可能对于每个社会成员都得以实现的。比如某地区对矿工被埋的消息严加封锁;某医院对患者生命视同儿戏,等等。这些都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我并不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相反,尊重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始终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是,能实践的程度是受各方面条件制约的。某患者家属在求助无门后无奈给患者停掉了昂贵的进口药剂,其斑斑血泪说明了一个问题,尊重生命是有成本的。同样的,中国为什么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因为付不起人口过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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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20121028

“女儿国”不是神话传说 男人或在500万年后灭绝 2013年4月2日,澳大利亚最著名的女科学家之一、堪培拉大学应用生态学协会教授詹妮·格拉夫斯在澳大利亚科学院发表演讲,对人类男性的未来发表了一个石破天惊的惊人预言。格拉夫斯教授称,男性性染色体为XY,决定男性性别的Y染色体由于在性染色体中只有一个,属于“孤家寡人”,它越来越难以修复自身的“缺陷”,并且经过至少数千万年的进化,Y染色体中包含的基因已经不超过100个;而与之相反,女性性染色体XX却由一对X组成,这使得X染色体能够通过另一个“双胞胎”来修复自身的缺陷,迄今X染色体仍包含大约1000个健康的基因。格拉夫斯教授预测称,男性Y染色体与生俱来的“脆弱性”,意味着男性正在逐步走向灭绝,而男性在地球上灭绝的时间期限大约是500万年!格拉夫斯教授的“男性灭绝”预言在科学界引发了剧烈争议,许多其他科学家都劝男人们不要太过惊慌,因为500万年的时间很长,医疗科学的发展说不定能解决Y染色体难以修补自身缺陷的问题;或者,当Y染色体灭绝时,说不定会有另一个染色体接管Y染色体的功能,从而产生一个全新的男性种族继续在地球上繁衍下去。1“女儿国”并不一定是神话传说尽管中西方神话中都有“女儿国”的故事,然而,如果一个世界中真的没有一个男人,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场景?事实上,根据澳大利亚女科学家、堪培拉大学教授詹妮·格拉夫斯的预言,“女儿国”并不一定是神话传说,而可能在500万年后的地球上成为现实!4月初,格拉夫斯教授在澳大利亚科学院发表的演讲中耸人听闻地预测称,由于男性Y染色体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地球上的男性将可能在500万年后彻底灭绝!到时候地球上可能只剩下清一色的女性,成了不折不扣的“女儿国”!现年72岁的格拉夫斯教授是澳大利亚最著名的女生物学家之一,早在1971年,她就因为对DNA方面的研究而获得了博士学位,格拉夫斯教授的研究领域包括哺乳动物的性染色体功能和进化、性别控制基因等,她在1999年成了澳大利亚科学院院士。现年72岁的格拉夫斯教授堪称是澳大利亚的性别基因研究领域的权威人物!2Y染色体难以修复 自身“基因缺陷”众所周知,男女性别是由人体23对染色体中的性染色体决定的,男性个体细胞的性染色体对为XY,女性的性染色体对为XX。格拉夫斯教授宣称,女性性别是由两个X染色体决定的,而决定男性性别的Y染色体却只有一个,这一分别导致Y染色体在进化之路上遭遇越来越不利的困境。格拉夫斯教授称,在进化之初,Y染色体和X染色体都拥有一样多的基因,然而经过数千万年、数亿年的进化,到现代男性的身上,Y染色体只剩下了不到100个基因,其中包括SRY基因——它是决定一个胚胎是男性还是女性的“男性控制开关”基因。然而与之相反的是,女性性染色体中则拥有一对X染色体,它迄今仍然包含大约1000个健康的基因。Y染色体在进化之路上的“衰退”现象,已经相当明显。格拉夫斯教授解释称,男性Y染色体之所以逐渐“衰退”,是因为女性拥有两个X染色体,而男性则分别拥有一个X染色体和一个Y染色体,决定男性性别的Y染色体在男性性染色体中属于“孤家寡人”,所以在进化之途中,它已经越来越难以靠自身纠错功能单独修复细胞分裂引发的“缺陷”。而女性却不同,由于女性有一对X染色体,即使其中一个X染色体出现基因缺陷,也可以通过另一个健康的“双胞胎”X染色体对自身进行至关紧要的“修补”。Y染色体在男性生产精子的睾丸中相当活跃,格拉夫斯教授称那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地方”,因为那儿有许多细胞分裂在发生,而每一次分裂都可能产生基因变异或基因丢失现象。由于Y染色体与生俱来的“孤独性”和“脆弱性”,它越来越难通过自身修复细胞分裂带来的基因缺陷,这意味着男性将在人类进化之旅中逐步走向灭绝的厄运。3Y染色体中剩余基因多为“垃圾基因”格拉夫斯教授说:“在男性的性染色体对中,X染色体只有一个;但在女性性染色体对中,X染色体却有两个,形同一对朋友,当一个X染色体出现缺陷,它可以通过和另一个X染色体交换数据来修复自身的缺陷。可如果Y染色体遭遇基因缺陷,显然无法通过这种方法来修复自己,只能面临螺旋式衰退的结局。”格拉夫斯教授在演讲中对着台下的听众说:“对于在场的所有男性来说,这真的是一个非常坏的消息。”然而坏消息还不止于此,格拉夫斯教授称,即使在男性Y染色体中剩下的不到100个基因中,大多数基因还都是“垃圾基因”。格拉夫斯教授说:“这是我称之为‘愚蠢设计’的一个显著例子,这是一个进化事故。”格拉夫斯教授最后预测称,男性Y染色体将在500万年后彻底消失,这意味着需靠Y染色体决定自身性别的男性也将在500万年后跟随Y染色体一起从地球上灭绝。4其他科学家劝男人莫惊慌格拉夫斯教授的“男性灭绝”惊人预言在世界科学界引发了剧烈争议,由于格拉夫斯教授是一名德高望重的生物学教授和性别基因研究领域权威,她的预测显然具有相当重的分量和可信度。不过,许多其他科学家则劝男人们不要太过惊慌,因为500万年的时间很长,科学的迅猛发展说不定能在男性灭绝前就成功解决Y染色体难以修补自身缺陷的问题;其次,当Y染色体灭绝时,说不定会有另一个染色体接管Y染色体的功能,让一个新种类的男性继续在地球繁衍下去。英国伦敦国家医学研究学会性染色体专家罗宾·拉维尔-拜吉教授说:“在过去至少2500万年中,Y染色体还没有丢失任何一个基因,所以我认为男人根本没啥可担心的。”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的克里斯·马森教授则说:“对于医学科学来说,500万年或600万年中科学家将有大量时间来研究解决Y染色体的自我修复问题,这一研究成果甚至还可能获得诺贝尔奖。”而格拉夫斯教授则提出了另一种可能,她称当Y染色体消失的时候,另一种染色体很可能会接管消失的Y染色体的功能,从而创造出一个全新的男性种类。事实上在自然界,这种现象已经有过先例了,譬如日本棘鼠在失去了Y染色体后,仍旧能够继续生存和繁衍。据格拉夫斯教授称,她相信在一些与世隔绝的人类种族当中,这种进化过程很可能已在进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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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七星

堵丁柱教授,1949年出生在齐齐哈尔市,1978年在东北重型机械学院(今燕山大学)计算机系学习,1982年获中国科学院硕士学位,1985年获美国加里弗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博士学位。1985年~1986年在美国加州伯克利数学科学研究院作博士后,1986~1987年在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数学系作访问学者,1987年任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所教授。他先后在美国伯克利大学(Berkeley), 麻省理工大学, 普林斯顿大学数学研究所工作。1991年和1995年成为 Minnesota大学计算机系的副教授和教授。 并于1998到1999年之间任职香港城市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访问教授。 1987-2002年为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所研究员。堵丁柱教授现任德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UTD)计算机系教授,美国自然科学基金委计算机理论的项目主管,也是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他的研究方向包括组合优化,计算机网络和计算理论。堵丁柱教授已经发表论文60多篇, 出版了20本书。 他是组合优化杂志和系列书籍《网络理论和应用》的主编, 是超过15个杂志的编委。 1998年获得美国INFORMS的CSTS奖,1993年获得中国自然科学二等奖, 1992年获得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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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sir

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中文名信息伦理外文名information ethics快速导航发展史信息伦理结构内容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定和强行执行的,是在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信息伦理结构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两个方面所谓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指人类个体在信息活动中以心理活动形式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情感、行为和品质,如对信息劳动的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信息成果的鄙视等,即个人信息道德;后者指社会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反映这种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如扬善抑恶、权利义务、契约精神等,即社会信息道德。三个层次所谓三个层次,即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信息道德意识是信息伦理的第一个层次,包括与信息相关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理想等。它是信息道德行为的深层心理动因。信息道德意识集中地体现在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之中;信息道德关系是信息伦理的第二个层次,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权力和义务的基础上,并以一定信息道德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如联机网络条件下的资源共享,网络成员既有共享网上资源的权利(尽管有级次之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循网络的管理规则。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大家共同认同的信息道德规范和准则维系的。信息道德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被经济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所决定、所派生出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关系,信息道德活动是信息伦理的第三层次,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这是信息道德的一个十分活跃的层次。信息道德行为即人们在信息交流中所采取的有意识的、经过选择的行动。根据一定的信息道德规范对人们的信息行为进行善恶判断即为信息道德评价。按一定的信息道德理想对人的品质和性格进行陶冶就是信息道德教育。信息道德修养则是人们对自己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行为的自我解剖、自我改造。信息道德活动主要体现在信息道德实践中。有机统一总的来说,作为意识现象的信息伦理,它是主观的东西;作为关系现象的信息伦理,它是客观的东西;作为活动现象的信息伦理,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换言之,信息伦理是主观方面即个人信息伦理与客观方面即社会信息伦理的有机统一。发展史兴起与发展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从对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研究开始的。信息伦理的兴起与发展植根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困境,以及建立信息社会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应用发展,促使西方发达国家率先进入信息社会。在对信息化及信息社会理论的研究进程中,西方学术界逐渐发现了一系列在新的信息技术条件下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并为此开辟了一门新的应用伦理学——信息伦理学。它最早源于计算机伦理研究,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发明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1971年G·M·温伯格在《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一书中,首先对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从80年代中期开始,大量信息伦理论文和专著的涌现,使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提出了“计算机伦理”概念。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在他的论文中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交流伦理学”等概念,他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放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进行,他认为任何伦理理论都是对人的自由的反映,通信与信息领域的伦理理论也是如此。这是最早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O·梅森提出信息时代有4个主要的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信息准确性、信息产权及信息资源存取权。深刻的变化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在概念和名称的使用上也更为直白,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这个术语。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论文“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该文对信息时代发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又发表论文“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指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又发表题为“21世纪信息社会的伦理挑战”的论文,文中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下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他将信息伦理学从计算机伦理学中区分出来,强调的是信息伦理学。他认为,新的信息技术提出了对伦理学的挑战,在虚拟现实中存在着对传统的伦理关系的威胁。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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