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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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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uluwe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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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青春奋斗的议论文800字篇一
在平凡的生活中,我常常迷惘。在求学的独木桥上不知所措,害怕会一不小心就摔下去。当越过一座时,我已经满身创伤,我该不该继续奋斗下去呢?看过《奋斗》首我得到了一个答案:青春注定会因奋斗会精彩,而不奋斗的青春必然失去光彩!
青春会因奋斗而精彩。面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只知愤世嫉俗,青春就将黯淡失色。面对困难,面对艰苦的生活条件、恶劣的工作环境,只知忧郁、退缩、畏惧,必会失去青春的风采。投身火热的实践,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生活,用不懈的奋斗去绘就未来,用青春的激情去谱就生命的欢歌,我们的青春之歌才会更加壮美豪迈。这就是奋斗的快乐!
青春会因奋斗而精彩。一个人活在世上总要为许多目标去奔波去奋斗。比如:学习,你要不断努力进步,超越。不求,但要自己更好。然后,还有梦想,学习就是为了梦想,实现它后,就还有梦想进行时的梦想,许许多多的东西都要你付出代价去完成,为它奔波奋斗。但是好好想想那时的你,该是多么的伟大啊!它使你走向成熟,走向成功。这就是奋斗的幸福!
青春会因奋斗而精彩。一个人活在世上也难免要遇到许多困难。而人就是要在困难所形成的陷坑中去努力奋斗,不断地奋斗爬出这个陷坑。要么就无所行动,呆在坑底让自己越陷越深也不回头。奋斗的人就可以爬出陷坑,享受成功的喜悦接受阳光的洗礼,让喜悦带走疲劳与满身的尘土,去创造属于自己的成功事业。无所行动的人只会被失败的阴影所笼罩,见不到阳光,只会被尘土所淹没,被一身的疲劳给击倒。这就是奋斗的美妙!
青春会因奋斗而精彩。人活在世上就是挑战挫折与痛苦的,一位哲人曾说过:“一个人自从降生的那一刻,那一分,那一秒开始,他的痛苦也就开始了!”在世界上,没有谁走过的路是一帆风顺的,也没有谁是天生就可以坐享其成的。人就是要一次次接受挫折的考验,就是要不断的奋斗!一次次青春的光彩是掩藏在挫折的背后的,“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我们的奋斗,就是为了见到那五彩缤纷的彩虹。这就是奋斗的目的!
青春因奋斗而精彩。在青春的朝霞中,我们不会觉得疲劳与辛苦,我们只会越斗越勇,拼出耀眼的青春火花!那么,不如大家就继续互相鼓励吧,为了精彩的青春继续奋斗下去。
高中生青春奋斗的议论文800字篇二
青春是什么?青春是火一样的激情。是铜一般的意志;青春是“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冲动,是“海阔天空独往来”的潇洒;青春是“直挂云帆济沧海”的豪迈,是“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直着;青春是生命交响乐中最壮丽的乐章,是人生岁月中最宝贵的时光,我们怎能不热爱?我们怎能不珍惜?青春应该无悔。
青春是最美好的金色年华。人说童年是金色的,似乎每天都充满里金色阳光,我看不然。童年是不谙世事,心无杂念,应是纯洁透明的;而青春则是初入人生的百花园,五彩缤纷,新鲜浪漫,生机勃勃,这才是最美好的金色年华。人说壮年如虎,但去日苦多;人说夕阳最红,但以近黄昏。只有青春最勇敢,最富有,最年轻,你能以宁折不弯的气概对抗“能屈能深”的教诲,免于沉溺世故。因为年轻,你能用自己独特的眼光观察缤纷的世界,发出“太阳每天都是新的”的清楚感叹。多么壮丽的人生。多么美好的青春。青春无悔。
青春是最富有创造力的人生阶段。科学研究表明,人在20岁左右体力和创造力渐至顶峰,35岁之后就逐渐走下坡路了。古往今来,多少人在青春岁月咬住青春不放,勤奋学习,努力奋斗,创造了辉煌业绩。孔夫子“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创立儒学,光照千秋;诸葛亮20岁起辅佐刘备,指点江山,纵横天下;比尔盖茨二十多岁创微软公司,成了世界首富,饮誉天下;莱蒙托夫27岁英年早逝,却为俄国文坛留下传奇的《当代英雄》,流芳千古……青春多美好,青春多灿烂。青春有为,青春无悔。
诚然,青春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美日有黑斑,皓月有阴影,人生多挫折。然而,受点儿挫折何所惧,我们有火一样的激情和钢一般的意志;走点儿弯路算什么,我们有坚定的目标和输得起的时间。正如一首歌所唱“在身体对我们没问题的年龄,在熟输赢对我们都不坏的年龄,让我们无悔的迎接每一轮新的太阳。”
跨世纪的青年,热爱青春,珍惜青春,努力奋斗吧。
高中生青春奋斗的议论文800字篇三
青春是一首歌,唱我们最美好的回忆;青春是一朵正值娇艳的花,散发最迷人的香味;青春是一棵没结果实的树,虽青涩但最为美丽。
现在的我们似乎还不理解青春的意义,几年,几十年后,当我们回首观望时,是遗憾是后悔还是美好是回味?这谁都不清楚,不管结局如何,我们都不应该荒废本应奋斗的青春。
成功之路是一条带着荆棘,坎坷的路,路途中的暴风雨时常发生,这是每个走向成功的人必须要经历的,俗话说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不经过奋斗怎么看见成功的朝阳。
花儿会枯萎,树儿会死亡,没多少时间让我们用来浪费,没多少岁月等我们去后悔。奋斗奋斗奋斗,努力努力努力,我们应该从意识里有这种意念,即使结果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美好,起码再回想,没有什么值得遗憾的没有什么值得后悔的。
今天我们正值花季,天是晴的,雨是美的,一切都是美好的,明天我们正努力结果,天一样可以是晴的,雨也一样可以是美的。现实是我们都所预测不到的,但是梦是由我们去幻想的,也是由我们自己去努力实现的,梦都不敢做大的人,怎么为自己 编织 美好的明天。
只有我们自己清楚,过去的分分秒秒我们付出了多少又浪费了多少,永远不要轻言放弃,我们会失败,因为不只我们一个人在努力,但付出一定会有回报,要坚持,不中途歇息,要知道,在我们休息的时候别人依旧在努力前行。不要为自己的一点进步而沾沾自喜,因为比你优秀的人大有人在,你的进步只不过是在努力向别人看齐,当然也不要因此颓废,因为点点进步会变成大大进步,也许有一天你不再向比人看齐,而是别人努力向你看齐。
我们正处于最美好的阶段,不要为自己的记录册添上一笔难为情的黑色,不要荒废了本该奋斗的青春。
高中生青春奋斗的议论文800字篇四
有人说,这是中华民族的觉醒;有人说,这是历史的一个巨大转折点;有人说,这是东方雄狮崛起的标志;有人说,这是影响整个世纪的一股力量;有人说,这就是五四新 文化 运动,这就是五四精神。
但,何谓五四精神?
书面上的解释是:五四精神即团结、进步、爱国等先进思想观念。它是新一代青年智慧的体现,代表着人们思想上的巨大飞跃。
但我认为,五四精神的特点就是勇敢地创新。同时,我认为五四运动也是中国近代的一次最成功的革命。它将盘踞在人民脑海中五千多年的封建思想连根拔起,它唤醒了一代庸碌迷茫的中国人民的灵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也随之展开。
中国自古以来从不缺少有勇之士。但是,古人们却总将勇气当做衡量一个人的标准,这让许多被虚荣心冲昏了头脑的年青俊杰一个个奋不顾身,不计后果地冲向一件件极其危险的事,他们为了勇士的称号白白牺牲掉他们年青的生命。我认为这不是勇气,这种愚勇比愚忠还要来的盲目,他们没有自己的思想,他们不算真正的勇士,只能算有勇无谋一辈。真正的勇士,应该是智勇双全的爱国英雄,正如五四运动中涌出的那一批批优秀青年,他们为了中国利益某巴黎和会,要求严惩亲日的卖国贼,他们,痛打曹汝霖,怒烧赵家楼,他们才是真正的勇士。同时,在五四青年身上还闪耀一种宝贵的精神——创新精神。创新,这个词在古代可是禁忌,那时人们的思想被儒家学说禁锢着,要求臣民必须忠于君主,儿子必须服从父亲,妻子必须顺从丈夫,这样的思想,硬生生地把人都变成了奴隶,在这种条件下,百姓们如何创新?人们又怎敢创新?但五四青年却做到了创新,在那个动乱的时代,他们冲破思想的重重禁锢,凭着对国家的一腔热血,他们再也无法忍受他国对中国的压迫与羞辱,他们勇敢地迈出了思想革命的步伐。他们,代表着中华的进步,是的,东方巨人已经觉醒,东方时代将要来临,五四精神,这种代表创新进步的先进思想也深入人心。
然而生活中,智勇双全,有着五四精神的人自然是少不了,我们的上一代,他们在五星红旗下成长,成为国家栋梁,挑起一片天地。他们作为祖国的希望,优秀人才自然层出不穷,东方红卫星升空……神州五号载人上空,到现在的天宫一号的升空,这,都是他们的功劳,他们用他们的满腔热血,为中国在世界站稳脚跟打下了坚固的基础,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们身上同样闪着五四精神的光芒,他们的创新为我们中国人民到来了福音。而我们,作为祖国的新一代希望,但我们之中,拥有五四精神的人却又太少太少,可能你会说,我们还是青涩的少年,我们稚嫩的肩膀挑不起太重的负担,假以时日,我们自然也能创出属于我们的一片天地。但我要说,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的缺陷,还是在自身啊。我们90后,就像温室里的花朵,自小我们就被父母捧在手心,奉为掌上明珠,几乎从来不受一丝伤害,我们太脆弱,根本经受不起大风浪,又怎能顶天立地,撑起自己的一片天呢?成功毕竟是给有准备的人,我们需要生活对我们的磨砺,要想顶天立地,就要先磨练自己,学会自立自强,让自己成为国旗下一名合格的五星少年,让他人也能看到我们90后身上闪耀着的五四精神,让后人以我们为傲。我相信,只要我们有足够的耐心,勇气与毅力,就一定能成功。谁说不是呢?
那么,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高中生青春奋斗的议论文800字篇五
历史长河大浪淘沙,送走过多少岁月;时代画卷波澜壮阔,记载了无数英杰。今天,就让我们望岁月峰头,伴历史烟云,循火红足迹,踏坎坷征程,一起回味曾走过的风风雨雨。
回首过去,按卷沉思,难忘那群意气风发的青年用热血和生命所谱写的壮丽之歌,绘就的青春之图。
1919年的5月4日,为了驱散笼罩神州大地的阴云,为了祖国的独立和自由,北京三所高校的3000多名学生代表冲破军警阻挠,云集某,他们打出“誓死力争,还我青岛”、“收回山东权利”、“拒绝在巴黎和会上签字”、“废除二十一条”、“宁肯玉碎,勿为瓦全”等 口号 ,并火烧曹宅,引发“火烧赵家楼”事件。随后,军警给予镇压,并逮捕了学生代表32人。
那是一场影响深远的伟大的爱国运动。他们的爱国精神、为真理和正义而战的精神、不畏强暴和黑暗政治的精神值得任何时代的青年和学生学习。“五四”运动的先驱——李大钊这样说过:“历的事件与人物,是只过一趟的,是只演一回的”,但“此一回的演行,乃永久存在”。
如今,“五四”运动已作为光辉的一页载入了中华民族的史册。忆往昔,正是这一群青年屹立街头,在中华民族饱受屈辱时毅然挺身,以力挽狂澜之势救黎民于苦难之中。
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和平幸福的年代。在这里我们拥有最美丽的青春。青春是美好的,青春亦是短暂的。只有把握我们现在最美好的中学时代,我们的青春才不会有遗憾!我们现在正是花一般的年纪,我们现在正是花一般的时期,我们应当把握现在,努力学习,用知识去开拓一片更高远的蓝天,描绘一幅更宏伟的祖国蓝图,引领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即使青春的花开花谢,让我疲惫,四季的雨飞雪飞,让我憔悴,我也不会后悔!
铭记五四,把握今日,只有这样,我们的青春才会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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