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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杂志社只要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免责,只需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所以有的杂志社为了降低成本,不对学术论文进行检测,或者检测后仍然放行等等......
燕子138158
抄袭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等。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没有公共影响,没有严重后果,当然也就不会有什么事情了。就想只是思想犯罪,但没有公开,没有实施,没有影响,当然也就什么事情都没有
是的有这样的期刊,也是合法的正规期刊。给大家推荐国家级期刊《新财经》和省级期刊《长三角》,有意进空间看看。
没有怎么办呢。证明你写的文章好啊。别人才会抄袭呀。你要是知道了是谁抄袭了,你还会跟他能怎么样呢?保护知识产权。你可以去老师那里举报,看看老师怎么处理,要么就私下
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也是无穷无尽的,难以消除。如果论文是抄袭的呢?中国知网论文查重网站今天将讨论这个话题,比如水控制、堵塞和疏浚的必要性。必须掌握这两种方法。意见
我认为这种时候应该保持冷静,首先要找到对方抄袭自己的这句,还要请周围的舍友替自己证明,然后自己在提交论文的时候一定跟教授提前说过大纲,请教授为自己证明,然后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