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叶e宝宝
公司2010 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02.14 亿元,同比增长66.6%,EPS 为0.36 元,业绩高于市场预期。但一季度公司新增浮亏38.62 亿,综合收益总额63.52 亿,同比大幅下降45.8%。 净利润和净资产中我们更关注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仅增长3%,基本符合我们预期。净利润和净资产中我们重申更关注净资产,2010 年1 季度公司净资产仅增长3%,考虑到同期沪深300 下跌5.99%、债券收益率略下降(同期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上升1.67%),净资产增速基本符合我们预期。 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只反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反应在资本公积中,因此,如果公司出售更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浮盈,则净利润会上升,但资本公积会相应下降,而净资产则影响较小。因此,净利润只反映了一小部分的投资表现,而净资产增速是反映保险公司承保和投资综合表现的一个更有效指标。从净资产贡献构成来看,净利润贡献4.8%,浮亏贡献-1.8%。从净资产增速来看,公司1 季度末净资产相比年初上升3.0%,从具体贡献来看,由于公司出售较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浮盈使得净利润大幅上升,未分配利润相对年初增加102.14 亿,对净资产贡献了4.8 个百分点。但与此同时,公司浮亏增加了38.62 亿,对净资产负贡献1.8 个百分点。净利润同比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实现较多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大幅下降,但导致新增大量浮亏。公司净利润大幅上升66%,主要原因是1 季度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相对去年大幅上升43.4%,尽管去年同期沪深300 上升36.78%,而今年同期沪深300 下降5.99%、债券收益率小幅下降(10 年期银行间国债收益率下降16bp)。因此,我们猜测公司实现了较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浮盈。当然,基金分红的大幅增加(基金主要在4 月底前分红)是投资收益增加一个重要原因。资产减值损失由去年22.37 亿大幅下降至0.13 亿是净利润大幅上升的另一个原因。由于公司实现了较多的浮盈,因此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出现较高的浮亏,我们注意到公司一季度新增浮亏38.62 亿,即其他综合收益-38.62 亿。因此,导致公司综合收益总额同比大幅下降45.8%。此外,我们注意到1 季度赔付支出大幅下降37.6%(减少近90 亿),主要原因是满期给付大幅减少,但满期给付减少也使得释放的准备金减少,即需要计提的准备金增多,因此我们看到1 季度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大幅上升39%(增加了218亿)。 公司三项费用支出占已赚保费比例由去年1 季度10.6%小幅上升至11.5%,主要原因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大幅增加。另外,公司所得税率略有下降,从17.9%下降到17.2%。中国人寿(601628)结构调整放缓业务增速提升品质 1、近年来寿险市场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但增幅波动较大,背后的驱动因素是什么,如何保证公司未来业务有可持续的稳定增长? 寿险保费增速的高度波动性,主要与银保业务增速波动有关,个险业务则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增长态势。保险公司往往通过提高手续费率,提升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的积极性,体现出保险产品的投资属性;个险业务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人力队伍的有效扩张、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及其居民保险需求意识等因素,更能体现出保险的消费属性。 2、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中国人寿个险新单业务增长幅度偏慢,导致增速不及两位数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有向上突破的可能和空间? 近年来,公司个险业务策略是不断优化业务结构,积极营销10年期以上期缴业务以替代3-5年期产品是导致新单增速放缓的重要原因。2009年结构调整已取得显著效果,10年期以上产品新单期缴保费占总新单期缴保费比例,从上年度的43%升至69%,三年期新单期缴保费占比从42%骤减至2%。2010年前5个月,公司个险期缴业务中适时推动5-9年或三年缴费期期缴产品的销售,十年缴费期期缴产品占比略有下降。 3、近年来,商业银行成立保险公司浪潮兴起。中国人寿作为银保业务领导者,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后是否会对贵公司银保业务形成冲击?中国人寿在与银行战略合作方面有无重大进展? 目前公司总保费收入构成中,45%来自个人渠道,47%来自银行渠道,在新单保费来源中银保渠道占比将更高。商业银行成立保险公司短期内对现有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影响有限。一方面,银行系保险公司短期内难以建立高效、专业的保险业务和精算财务系统,另一方面,目前银保市场容量大,增长速度也很快,即使银行系保险公司承保规模迅速扩张,也很难对已形成规模效应的保险公司银保业务造成显著冲击。 4、中国人寿年报显示,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保单红利支出16.71亿元,而2009年跳升至144.87亿元,请问保单红利支出大幅波动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分红账户投资收益及相应的红利分配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监管机构尚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人寿暂时将分红账户当期投资收益高于定价成本的部分的70%比例,计提为客户红利支出,剩余部分归属于股东权益。 5、年初以来,债券市场收益率普遍下行50BP左右,股票市场大幅调整,公司2010年上半年资产配置策略有哪些方面调整,能否实现精算收益率假设? 2010年主要增加了相对收益较高的协议存款占比,5年期协议存款利率为4.3%-4.5%且为浮动利率,未来根据央行调整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其次,债券投资比例及久期都无显著变化,新增债券投资4%以上,未来会继续加大对信用债的配置,国债配置较少;第三,股市下跌和主动结构调整,权益投资比例较年初下降了2-3个百分点,回落至12-13%左右。 6、维持公司增持评级:预计调整后2010/2011年EV为11.8/13.6元,NBV为0.76/0.90元,P/EV为2.02/1.75倍,P/NBV为15.8/11倍。
九州至尊
(1)保险公司是按照合同办事的,只是依照合同上的受益人给付理赔金!(2)给被保险人的父母,因为她的爱人触及法律,会剥夺政治权利,故给她的父母!(3)保险公司有权拒付理赔金,合同上有明显规定,因为被保险人是保单复效的,故相当于重新投保一样,所以没过两年就自杀,当然不赔!
我是你的大白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5万元保险赔偿金。案件评析:1、需明确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元,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等。售票单位哈尔滨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在售票处悬挂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须知上标明了保险对象:凡持有在哈尔滨客运总站所辖各站购买的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旅客均为被保险人,旅客如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给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中国人寿并为旅客进行投保。通过上述事实完全可以判断出王慧敏所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不是运输责任保险。2、需弄清受益人是“乘客”还是“客运公司”。在本案中,王慧敏购买的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当然是她指定的人,如果没有指定,按照《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向王慧敏的继承人偿付保险金。3、需明确乘客王慧敏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从表面上看,王慧敏并没有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但由于客运公司是中国人寿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负责代收代缴客车票中2%的客运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王慧敏与客运公司签订了合同,该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中国人寿,认为王慧敏与中国人寿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几点思考: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在本案中,投保人已经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一旦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更是保险合同的要求,如果没有合法的抗辩理由,保险人就应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投保人,才能使保险业健康发展。意外伤害保险应当独立于旅客运输合同从2006年1月1日起,根据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输部门使用新的客票,新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险金字样的内容,保险费另行制作保险单,票面分别为1元、2元,保险金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在售票时一并售给乘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由旅客自愿决定是否购买,不能强迫。这种“捆绑销售”的做法应该废止,否则会引起误解,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护自身权益十分艰难。但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执法环境的日益改善,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公民要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学法、懂法,正确运用法律。在本案中,袁军用自己的行动为消费者树立了榜样,这种做法是应该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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