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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货小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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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山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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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选择这个论文题目的理由是什么?2、这个论文题目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论文的构架及基本的结果是怎么样安排的?4、论文各个部分之间存在什么逻辑关系?5、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对于这些不同的见解又是如何进行处理的?6、在写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对于以上问题,学术堂建议大家应该仔细想一想,必要时要用笔整理出来,写成发言提纲,在答辩时用,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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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耀的尾戒

法学论文答辩会流程及常见问题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 、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 、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7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8 、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辩程序1.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2. 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 )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 )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 )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5 )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6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7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3. 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 3 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4. 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5. 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答辩注意事项( 1 )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 )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3 )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4 )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5 )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6 )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7 )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8 )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9 )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答辩常见问题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常见问题的分类如下:( 1 )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2 )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3 )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4 )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5 )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6 )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7 )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8 )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9 )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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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mianwowo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此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而且,公民在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区分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将不法侵害限于犯罪行为,不利于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2.然而,并非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能够被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人实施的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仅仅是一种自卫行为;在人利用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此外,不法行为人往往只限于自然人,对于法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对法人整体进行正当防卫,只能对以法人名义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进行。第二,不法侵害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行为,并且这种积极作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像贪污、受贿等不法侵害,一般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当然,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三,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即一般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公民人身安全、身体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安全,如果不及时防卫将会给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3.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如把捉迷藏而躲在草堆中的小孩误认为是小偷而加以防卫。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键是要判断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外在形态上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如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对此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对于危险性大的不法侵害,虽然尚未着手,但现实的威胁如果已迫在眉睫,也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如强奸犯潜入受害妇女的住房,即将实施强奸行为,此时即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犯罪预备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当预备行为本身又构成另一犯罪(如为杀人而盗枪),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一般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形中,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如果其侵害状态仍在继续之中,可以即时排除的,仍应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如盗窃犯盗得财物刚逃离现场,失主马上追击并夺回财物,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就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还处于或然状态,就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一般来说,这属于一种“先下手为强”的故意犯罪。二是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加害,事后防卫大多是报复性的侵害,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犯罪论处;但行为人也可能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事后防卫,例如,不法侵害人在杀人过程中中止了犯罪,而被害人误以为是暂时停止了犯罪,趁其不备予以反击,造成重伤。对此应按照处理认识错误的原则,根据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失,分别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三)具有防卫意识 具有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三种情况就属于不具有防卫意识,不能成立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当然,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能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这里的不法侵害人,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的,称为防卫第三人,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对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学界存在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相当说三种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此,对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罪过和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如被害人将强奸犯打倒后,因精神过度紧张和害怕行为人醒来,就拼命殴打致其死亡。因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也无过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除了防卫起因与防卫限度外,其他条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抢劫罪等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视为一种暴力犯罪,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暴力方式实施,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当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一般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对特殊防卫来说,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重大损害,也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例解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2005/2/59,多选)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文章内容: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正当防卫 2009年03月14日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此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而且,公民在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区分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将不法侵害限于犯罪行为,不利于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2.然而,并非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能够被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人实施的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仅仅是一种自卫行为;在人利用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此外,不法行为人往往只限于自然人,对于法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对法人整体进行正当防卫,只能对以法人名义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进行。第二,不法侵害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行为,并且这种积极作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像贪污、受贿等不法侵害,一般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当然,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三,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即一般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公民人身安全、身体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安全,如果不及时防卫将会给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3.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如把捉迷藏而躲在草堆中的小孩误认为是小偷而加以防卫。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键是要判断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外在形态上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如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对此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对于危险性大的不法侵害,虽然尚未着手,但现实的威胁如果已迫在眉睫,也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如强奸犯潜入受害妇女的住房,即将实施强奸行为,此时即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犯罪预备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当预备行为本身又构成另一犯罪(如为杀人而盗枪),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一般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形中,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如果其侵害状态仍在继续之中,可以即时排除的,仍应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如盗窃犯盗得财物刚逃离现场,失主马上追击并夺回财物,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就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还处于或然状态,就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一般来说,这属于一种“先下手为强”的故意犯罪。二是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加害,事后防卫大多是报复性的侵害,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犯罪论处;但行为人也可能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事后防卫,例如,不法侵害人在杀人过程中中止了犯罪,而被害人误以为是暂时停止了犯罪,趁其不备予以反击,造成重伤。对此应按照处理认识错误的原则,根据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失,分别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 (三)具有防卫意识 具有防卫意识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三种情况就属于不具有防卫意识,不能成立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当然,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饶、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如甲故意用枪射击乙时,乙刚好在持枪瞄准丙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才能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这里的不法侵害人,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的,称为防卫第三人,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对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学界存在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相当说三种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此,对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罪过和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如被害人将强奸犯打倒后,因精神过度紧张和害怕行为人醒来,就拼命殴打致其死亡。因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也无过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除了防卫起因与防卫限度外,其他条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抢劫罪等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视为一种暴力犯罪,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暴力方式实施,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当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一般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对特殊防卫来说,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重大损害,也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 例解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2005/2/59,多选)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文章内容: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正当防卫 2009年03月14日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具有防卫意识(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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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yanyan

一般会对你论文里面讲到的进行提问,比如有个教授就问了我找的一份参考文献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中国现在这个不是特别严格,都能过,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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