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过剧情
朋友,现将中国银行业海外收购美国本土银行第一案始末提供给你,希望对你的论文有所帮助!!“现在看账面上赔了两三千万美元,但我们始终认为我们的做法非常正确。不能老盯着股价,要从长远看。”3月20日,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在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时语气坚定地说。2007年10月8日,民生银行发布分三阶段收购美国联合银行控股公司(NASDAQ:UCBH,下称“联行”)至多20%股份的公告,开创了中国银行业针对美国本土银行收购的第一案。2008年3月1日,民生银行发布公告称,已获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参股美国联合银行4.9%股权,该行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完成汇出核准手续,金额为9573万美元。3月中下旬,《中国企业家》杂志两次专访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以及民生银行、美国联合银行部分管理层,还原此次并购案的始末。尽管民生入股联行已成定局,但随着美国次贷危机蔓延,联合银行股价与谈判时的转让价相比,已折让过半。回头来看,该起收购对民生银行到底价值几何?民生银行会否进一步采取行动实现既定收购目标?还待事实验证。谈判始末2007年7月3日,联行董事长胡少杰与董文标第一次见面。在董的印象中,胡是一个“精干的银行家”,敬业、勤奋、进取,并且“深得美联储的支持”。此前有半年时间,联合银行已经和其他三家中资金融机构有所接触。据知情人士称,其中包括华夏银行和平安保险。直到和民生银行接触后,双方一拍即合,当场就表示愿意继续深入沟通。1998年11月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联行,总部位于旧金山,是一家华人开办并主要服务于华人的银行。作为美国三大华人银行之一,截至2007年底,总资产额为118亿美元。尽管其资产规模只有民生银行的十分之一,但是在董文标看来,这是一个门当户对的婚姻。“我不可能去收购花旗、汇丰,那是不可能的。”据董文标讲,在民生银行于2007年2月宣布的未来五年规划中,国际化、多元化、金融控股是主要方向。民生银行在两三年前就与投行及财务顾问做过讨论,谋求进入美国市场,并委托他们帮忙物色一些收购对象。2007年,美林的客户之一美国联合银行对位于上海的中国第一家全外资银行德富泰银行(BusinessDevelopmentBank)进行收购,与此同时也想寻求一家在形象、业务和文化上都能匹配的中国本土银行进行合作,共同开拓中国市场。美林中国区投资银行主席任克英曾经帮助民生银行上市,与董文标相熟。任于是自然成为双方牵线搭桥的重要人物。2007年9月,在北京友谊宾馆贵宾楼,双方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谈。当时在场的有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民生银行副行长洪崎、董事会秘书毛晓峰、联合银行董事长胡少杰,以及美林中国区投资银行主席任克英。洪崎回忆说,胡是华人,能听懂中文,但只是能说一点儿,需要较长时间阐述的时候,他都讲英文。此时,一旁的任克英等人就成为双方沟通的媒介。而半年之后,胡的中文已经相当流利。“感觉很重要。”洪崎说,“首先,文化上相通,容易沟通;第二,我们想走出去,双方在业务上能够跨国界合作,形成互补。”9月底,谈判进入第二步。会面就在位于民生银行十楼的贵宾接待室,内容是关于股份转让和价格的初步方案。当时最主要的问题是决策如何通过美国的监管审批。胡少杰详细地介绍了美国监管的要求,加上美林的建议,双方同意第一步先转让联合银行4.9%股权予民生,第二步达到9.9%,第三步再转让10%。“因为对联合银行来说,4.9%不用报批,话语权比较少,影响力不大;到9.9%的时候,如果不涉及实质性控制权的话,可能问题也不大;到20%的时候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所以分三步走,也是一步一步试探看看。”洪崎说。9月底、10月初,胡少杰频繁往返于旧金山和北京、上海,来去基本上都是一个人。洪崎说:“他行动很快,有时候就呆一天,我们很短时间谈完一件事,问题解决了,他就又跑去上海(当时联行在上海对德富泰的收购也在进行中)。”又见了三四次面之后,10月初,在美林的项目人员陪同下,洪崎以及一位独董第一次来到联行总部。一幢位于旧金山市中心的独立写字楼,不是很高,也不是很大,但很气派。里面办公秩序井然,华人居多——这是洪崎对联行总部的直观感受。在这里,他有一间临时休息室。有时,他会特意到楼里四处走走。令洪崎印象深刻的是,每次经过董事长办公室,看到的都是一个背影:胡总是伏在电脑上工作。民生一行人在联行总部呆了四天,没来得及去各分行。第一天由律师、审计师、投行做尽职调查结果的汇报,后三天进行合作条款的具体谈判和最终定案。“真正谈条款的时候是很尖锐的,甚至都能谈崩了。有时候从早上一直谈到夜里两三点还僵持不下。”洪崎微笑着、用和缓的语速谈着在联行总部关键的三天谈判。开始先由双方的律师团谈判,律师无法决定哪个条款让多少、哪个条款应该补多少时,一般都分别和洪、胡电话沟通,实在顶不住时,洪崎和胡少杰就出面“单挑”。有两次谈的时间很长,一直谈到下半夜。两个人谁谈到很生气的时候就先暂时退场,出去走走,冷静下来回来再谈。对于双方妥协与坚持的条款分别是哪些,民生和联行都拒绝做具体的阐述。据洪崎介绍,尖锐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民生银行派出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后对哪些问题可以有参与决策权、是否可以投反对票等话语权,以及股权架构上各自的保护性措施、介入的时间和价格、退出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万一经营不好的话,我退都退不出来,那也是个问题。总之我们是在寻找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时他们提出不是他们故意不对等,而是因为美联储监管的要求。那我们就让他们拿出法律来看看监管有没有这个要求。有些是有这个要求,但是监管法律的解释是多样性的,而不一定非得是他们的这种解释。”洪崎切身感受到,美国的一些监管对于国外的一些投资确实限制太多,有很多条款限制投资者的发言权,也有很多条款解释不通,“就看你自己是不是弄清楚这些事儿,有没有去争取了。这一条谈不下来,就考虑看看是不是让一点,然后在另一个条款上再找回来,这样达到一个平衡。这几条我让你,那几条你让我,大家都没吃亏就行了。”显然,各为其主的双方进行的是一场智慧博弈。“所幸双方都比较坦诚,如果有恶意的话,可能就谈不下去了。”民生方面也和美联储、美国财政部及货币监管部门等进行了沟通,美国方面最关心的是:你们为什么来美国投资?有什么动机、意图?“其实很简单,美国这些银行经营这么好,我们不可能来指导工作,就是来学习的,到占股9.9%的时候,我们派两位董事、两名高管人员,来干什么?我不派人来怎么学习?”美国之行后,民生银行在去年10月8日正式公开了对联行的收购方案:将分三步收购联合控股,并最终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第一步,以约0.97亿-1.4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37亿-11.02亿元)的现金,认购联合控股近期拟增发的新股约535万股(占联合控股增发后总股本的4.9%);第二步,在2008年3月31日(双方协商后可推迟至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1.15亿-1.7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8.74亿-13.07亿元)的追加投资,令民生银行在联合控股增持股份至9.9%;第三步,民生银行有权通过购买联合控股发行新股,或联合控股指定的某些售股股东出售老股的方式,进一步增持联合控股股份至20%。民生银行承诺,其所持联行股份将锁定三年,全部总投资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此时有外界分析师报告指出:来自淡马锡的董事苏庆赞对此次收购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联行的主要业务是集中于商业房地产贷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比重相对较低,从整体上和民生战略发展方向不尽一致,其锁定期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对此,董文标对《中国企业家》说,淡马锡的董事投的是“弃权票”而非“反对票”,“淡马锡作为民生银行的战略投资者,肯定有自己的一些想法。”董文标说。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淡马锡投弃权票是考虑到美国的监管比较严,话语权限制比较多,觉得在美国参股一家银行施展不开。日前,民生已将第一阶段投资款汇出。胡少杰曾表示:“民生的效益很好,希望能投资民生的股份。”洪崎承认,双方曾沟通过换股的方式,但由于双方规模相差悬殊,若换股,联行在民生所占比重极小。“因而就没有太多实质性地往下谈。”现在,双方已进入业务合作的商议阶段,联行主要派出一位女副行长,名Sophia,华裔,上海人,五岁移民美国,中文不错。民生已派出两位董事,下一步将派出一位常务副总裁去做业务,“这种参与管理更多的是着重于互相之间的业务对接。”董文标说。坏账悬疑按照董文标的设想,首先,贸易融资是双方合作的重点。民生银行有很多从事贸易的客户,正在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这与联行的业务特长是契合的。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是美国,如果民生银行能与一家地处美国又为中国客户服务的银行合作,就可以一起拓展贸易融资市场。同时,双方互派专家做现场指导,并分享客户资源。“过一段时间,他们会有一个非常强大的15人团队来帮我们重新设计整个贸易金融业务的流程。”董说。第二是零售业务和ATM机的合作。联行在美国设有70家分行,在香港、上海和汕头有三家分行,在北京、广州、深圳和台北设有代表处。民生在国内有300多家分行、1370台ATM机构成的网络。双方可在中美的分支机构网络中形成互补,双方的客户到对方银行的ATM机上取钱可以免收手续费。第三,双方还可以在信用证、汇款业务,以及部分投行业务方面有合作,比如对企业上市方面的策划、咨询和推荐,双方将互相引荐客户和投行资源。去年10月,国信证券的分析报告曾指出,从估值水平上看,按10月5日的收盘价,联行2007年市盈率为17.3倍,市净率为2.11倍。民生银行的收购价所对应的PE范围约为17-25.5倍,PB范围约是1.96-2.92倍,明显低于当时国内银行股的估值水平。然而,谁也没料到,随后美国次贷危机一发而不可收拾,联合银行的股价也大幅下挫。对民生并购联行一案的质疑由此而来,主要聚焦于两点:一是收购成本是否过高、收购时机是否不佳;二是房贷坏账对联行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民生银行参股4.9%所支付的价格是联行于2007年9月28日签订策略联盟协议日之前90天的平均股票收市价格,计算结果为每股价格大概在17.89美元,联行上市时每股15美元,而截至3月28日的收盘价为每股7.73美元,之前还曾在7美元左右徘徊过。17倍左右的市盈率也高于目前美国市场银行股的平均值。从财务上看,这是否意味着民生银行对国际金融波动风险估计不足,选择的并购时机过早、并购代价过大?这也是董文标在这宗收购案中所面对的最大压力。对此,他的解释是:1、民生在第二步与第三步有很大的主动权;2、当前价格的下降,使后期收购成本大大降低;3、这是民生的一个长期战略而不是去炒股票。“这跟原来我搞海通证券的投资一样,当时大家争议非常大,现在看来是非常了不起的。对联行我们做过全面考察,这家银行非常干净,我认为将来民生银行的概念进入以后,联行的股票做到四五十美元都是没问题的。”董文标表示。对于收购价格的质疑,联行在对《中国企业家》的书面回复中表示,民生银行所做的投资反映出联行的品牌价值,然而,股票市场的表现反映的是现在市场的状况,并不能覆盖公司形象等真正的价值。“我们谈的时候,美国次贷问题只是一个苗头,没有预料到像现在这么严重。”据洪崎说,胡少杰给他们的解释是,联行99%的房贷都给了华人,与美国本地人不同,华人买房首付款很高,一般会达到25%-30%,而且,华人的还款能力很强。但是根据民生银行的公告,联合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近年呈现了快速上升的趋势。从2006年底的0.19%增加至2007年中的0.42%。今年3月胡少杰讲出的最新数字是0.6%。而坏账拨备率则从2006年底的504%下降至2007年中的214%,随后在2007年第四季度增加了1800万美元的贷款储备量。胡表示,这是由于受次贷危机的影响。但有知情人士指出,联行认为这笔增加的拨备其实可以不提,提完之后,综合负面影响较多,为此分管财务的副行长辞职。联行的贷款组合主要集中于美国房地产市场,外界的估算是,与之相关的贷款占比达到77.16%,建筑贷款大概占总贷款额的20%左右。次贷危机连锁影响到建筑市场萎靡,所以联行的贷款业务不会丝毫不受影响。今年的坏账率是否会继续大幅攀升?“对这个问题我们也在继续跟他们沟通,看坏账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是恶性的还是可控的。”对于如果是长期、恶性的,会否影响到已经谈好的条款这个问题,洪崎只表示:“后期会根据情况双方来讨论这个问题,合作的事儿不会单方面作出任何决定。”3月24日,《中国企业家》曾就此问题询问联行在美国的一个客户,没想到这一质疑迅速传达到联行总部,对方非常紧张,立即反馈出希望沟通的愿望。3月25日中午,记者与联行某位要求匿名的高管电话沟通,对方澄清:“坏账拨备的增加是由于业务量的增加而形成的,而分管财务的副行长辞职原因与此无关,是由于个人原因。”3月27日早上,联行资深副总裁、市场推广部总监姜绮莲作为其发言人给《中国企业家》打来电话,并通过邮件将本刊的疑问做了逐一答案。据她的回复,联行的贷款分为如下四部分:商业贷款占26%、商业房地产占46%、建筑贷款占21%、个人贷款占7%。目前0.6%的不良贷款率仍远远低于美国业界的平均值。联行认为,在美国经济走下坡路之时,不良贷款率的微幅提升是相当正常的。有鉴于美国经济环境正充满着不确定性,减缓建筑贷款业务是联行在2008年的策略。但是,联行的回复仍然没有对“增加的不良贷款到底来自于哪部分业务”做出正面解释。不过,某国际投行界资深人士的一番话,有些让人触目惊心:“联合银行是个问题很大的银行。他们20%的贷款是加州的建筑贷款,而加州的建筑市场已经崩溃了。现在,美国很多对冲基金在做空它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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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大纲: 一、 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内乱险 (4)、 其他政治风险2、被保险人 3、保险对象4、投资形式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 (二)可行行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二)承保机构的设置(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四)承保范围的设置(五)代位求偿权的模式选择四、结论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加入WTO的带来的机遇,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风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因此,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海外投资保证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疑对保障我国健全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影响和加速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发展。 本文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二、关键字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政治风险 国外立法 现状及问题 构想 三、正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迅速发展,区域趋于广泛,领域也日渐扩展,这都将导致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大,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确立却十分缓慢,缺乏本国有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势在必行 . 一、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 (一)概念与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1][1]从表面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补偿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点;然而,如果对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机及该保险制度固有内涵作深层次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性质和官方性质。总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私人保险的特征:(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以支配和直接参与海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目的所进行的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时常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即证券投资;(2)承保风险范围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风险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因素有其投资者无法抵御和控制的风险投资,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2][2](3)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而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致发生;(4)保险动机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 尽管学者在政治风险范围确定上有分歧,但外汇险、征收险及战争险这三种政治风险是公认的: (1).外汇险,亦称禁兑险 。外汇险通常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主要指投资东道国因外汇不足,限制或停止外汇交易,或者因战争等其他事故无法进行外汇交易,致使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并汇回本国的风险。外汇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是:投保人(投资者)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因主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将这些货币兑换成自由货币,则由海外私人投资保除机构用自由货币予以兑换。 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将禁兑险列为“甲类承保项目”。此法案所列禁兑险主要内容是:投保人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利润工收益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因变卖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兑时,应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用美元予以兑换。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同情况,投资者必须换取美元申请提出30天或60天期满而当地政府仍不批准的条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要求兑换。此外,在公司依约兑换美元之先,投人人应按公司要求将当地货币的现款或支票在指地点交付公司。公司得到期些货币之后,通常的做法是作价转让给美国财政部,由财政部拔给驻在东道国的美国大使馆,由使馆“就地消化”。 日本《输出保险法》也将禁兑险列为主要险别之一。依照日本法律,日本海外投资者遇到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其原本及利润在2个月以上不能兑换成外币汇回日本的,均属外汇险。可由日本通产省予以兑换。这几种情况是:①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或禁止外汇;②因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或内乱,无法进行外汇交易;③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各项应得的金额实行管制(如冻结);④东道国政府取消对各项应得金额汇回日本的许可;⑤东道国政府对各项所得金额予以没收。当然如前所述,这些情况必须发生在签发保险单之后,如果之前就已发生,则不能申请通产省予以兑换。 (2).征用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是指合格投资者的合格投资在保险期内由于东道国政府采取征用、国有化或没有收等措施而使投资者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投保人的投保财产的丧失,应由机构负责赔偿。 此种风险的承保一般要满足几项条件,主要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具体如下:①当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财产采取或可能采取征用行动时,投资者有义务立即向保险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事实情况;②保险机构在赔付前有权要求抽资者采取一发合法的必要行动,及时、合理地运用司法或行政手段防止或抗止或抗议东道国的征用行为;③投资者始终有义务协助本国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行使索赔权。 美国将此类风险称之为“乙类承保项目”。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8条第2款规定,“征用”一词是指“在投资人并无过错或不轨行为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中途废止、拒绝履行或削弱自己同投资者订立的经营项目合同,致使该项目实际上难以继续经营”。从此款可看出,美国法律中的“征用”行为,范围较为广泛,除国家颁布法律、法令的直接征收行为外,还包括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实施的“逐步征用”行为。 依照日本《输出保险法》,凡日本私人在外国投资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所夺取者,均属此类风险。资产包括以股份、股本、公司债、贷款债权或公债形态出现的原本、股份、红利的支付请求权和种债和利息请求权;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等。所谓“夺取”,指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的上述资产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剥夺其所有权。 (3).战争、内乱险 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一项基本风险,指在保险期内投保卫祖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由于当地发生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战争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有形资的损失,证券、档案文件、债券、现金的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手间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章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本人负担,保险机构补偿90%。 美国自1985年以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拟定了新型的格式保险合同,其中对原先承保的战争风险作了新的概括,增添了新的承保内容,并定名为“政治暴力行为风险”,专指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为主要宗旨而采取的暴力行为,诸如,公开宣布或不公开宣布的战争,国家武装部队或国际武装部队采取的故对行动;内战、革命、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蓄意破坏财产。但以实现劳工目的或学生目的的行为,不在承保之列。凡因上述政治暴力行为直接造成投保项目的有形资产的毁损,应由了保机构给予风险事故补偿。但以下四种情形不在赔偿之列:①在上述暴力行为中损失的金银珠宝、现款、珍贵艺术品;②损失少于5千美元者;③在暴力行为中因投保方有关人员有采取应有的防护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者;④主要因投资者一方的不轨行为激起或挑起暴力行动、因而遭受损失者。 (4)、其他政治风险有学者认为政府违约风险、延迟支付或停止支付风险、营业中断风险等也在政治风险范围之内,应予承保。违约险目前除MIGA单列为一种险别外,各国内投资保险机构对违约险承保的尚不多见,通常只是作为征用险项下的一种特殊形式或这是在其他情况下才属承保之列。而“营业中断”险也只在美国1985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中设立的一种新险别,它是在东道国发生禁兑、征用及国有化或者政治暴力时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商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受损失的一种风险。但目前尚未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这两种所谓的政治风险性执较难鉴别,我国立法不宜将他们纳入到承保范围。至于延迟支付与停止支付风险,它与外汇险不同,它是指投资者资本参与所产生的到期债权、资本债权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应得到的利润所产生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因东道国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完全不能得到或完全不能收益的风险。德、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到政治风险加以承保。而这种风险对我国海外投资者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将其列为独立的政治风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法是可行的。2、被保险人(合格的投资者)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只为合格的投资者提供保证。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尽管各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依国籍。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全投投资者包括: (1)、美国公民,指具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美国帮邦法律、州及其他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设立的,并主要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 社团(包括非营利社团)。所谓“主要”是指拥有财产的全部或至少51%者。 (3)、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会性团,其资产95%以上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者。 投资者不仅在发出保单时,而且在索赔偿当时,都必须具有合格性。这是指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投保人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保险,签发保单当时,也就是在与公司建立保险关系时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中的某一项,具有美国国籍,或虽是外国公司,但95%以上资产由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控制。另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后的索赔,理赔时同样要求投资者具血以上合格性。依据法律,必须是在这两个阶段中,都具有合格性的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日本投资保险制度中申请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日本国籍的自然人和在日本注册登记、设有住所的公司及基他社团。 依照行国法律,其合格投资者应是德国国民、在德国设有住所或成所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通运输的企业。 与德、日比较,美国法律规定的全格投资者范围最广,不仅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美国公司和法人,还包括美国公民或法人拥有95%以上资产的外国法人。 3、保险对象的合格性(合格投资) 根据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经东道国事先批准的投资 ;(2)、必须是新的投资 ;(3)、只限于在同美国订有投资只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的合格投资必须是有利于日本对外经济关系的新投资(包括天气有投资的扩大),并且必须取得投资东道国的同意。与美国投资保险制度不同,日本法律不要求必须是投向与之有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即不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作为合格投资的条件。4、投资形式的合格性 投资形式一般包括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技术投资、股权投资等。以哪些投资形态为合格,同样是各国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 美国合格投资的形式,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是:①、现金投资。美元或用美元购入前可兑换万元的货币;②、实物投资。商品、设备及原料;③、其于契约安排的权益国投资,如劳务、专利权、利润、收益、专利使用费、制造方法、技术等权益。 德国的合格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投资型的长期贷款或向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并且可以现金或非现金的形式出现。 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世纪80年代我国对外投资起步,我国海外投资高速、平稳发展,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相接轨,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然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承保险别的设置不合理、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明确规定等诸多问题。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一)必要性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有扩大之势,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投资国之一。但我国海外投资的质量却不容乐观,投资主体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了许多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1)东道国常常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或政策措施来控制、限制外来企业的行为,以个人身份从事经营的企业面对东道国有关税收、市场等政策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缺乏抵御能力;(2)投资的区域结构不合理,约80%的投资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有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措施优惠等有利条件,但相对来说政局不够稳定、政策也较为多变,与之相随的政治风险也使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大打折扣;(3)我国企业对外币种结构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而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下降和英镑、欧元、日元地位的提高,美元汇率风险日益加大;(4)同我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较少,且多为发达国家,相对投资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较少。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相对滞后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从国内法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尚未有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该公约的创始会员国,并且认股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在所有会员国中居第五位,但我国却缺乏相应的国内法规与之配套,从而造成我国只承担条约义务,却无法享受条约赋予我国海外投资者权利的局面。(二)可行性1.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其实践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由前文可知,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几十年,已逐步走向成熟,这就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模式,也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2.我国加入WTO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更有利的国际条件。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都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在更加协调的国际环境中实施,必然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3.我国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内部条件。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个经济领域的立法也纷纷出台,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在规范化的环境中建立和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4.我国的保险经营机制逐步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进入准备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经营、依法发展的新的轨道。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市场的功能也日渐增强,为海外投资进入这一新的险种准备了条件。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制度和经验,我们认为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 ——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 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典型代表的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应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一方面,我国以采取双边保证制度为宜。因为:(1)我国目前已经具备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目前己经签订10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仍然会签订更多的这类协定,这是采用双边保证制的现实基础。且有利于我国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显然是单边主义模式所不可及的。(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政治风险予以担保的法律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补救于已然并举。而这两个功能一般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实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一国动辄实施国有化、征收行为,从而减少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促进国际投资发展。(3)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还能保证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更为顺畅。在非商业风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是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投资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双边主义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能够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我国还应以单边保证制度为辅,不应将双边保证协定作为唯一投资条件。尽管我国已经拥有了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具备了以协定为前提实施保证的基础。现阶段中国海外投资已进入到平稳发展阶段,所以在国内法上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但应注意的是,对尚未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保,应该规定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未达到一定投资额的不予承保,或者收取高额保险费,或者是提高不保部分的比例等。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设制度 我国在考虑承保机构设置时,应综合考虑有关海外投资的各类保护与鼓励措施的有机联系以便实现相互协调的高效益操作。 1、设立统一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宜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统一的专门性机构来负责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简称“承保审批委员会”)。“承保委审批员会”的组成应包括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表。商务部主要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予以评估和审查。财政部则以国家财政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资者的先行支付。外交部负责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在政治风险发生时采取有利的外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从宏观上引导对外投资投向、行业和规模。外汇管理局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规模,以及币种。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的性质和拟采用混合模式,我国承保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1)应该是公法人。由政府作为投资保险事业的后盾,发挥政府指导作用,体现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2)应是商业机构。保险机构为公法人并不排除其商业性质,这是美国投资保险体制的法律实践所证明了的,以便于在双边保证制度下顺利实现代位求偿。 (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应确认自然人、三资企业及民营企业等主体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关于我国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确定,主要争议在于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权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能否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笔者主张: 1、自然人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我国现行立法中不承认国内自然人以“个人”身份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这与发展了的形势是有矛盾:(1)我国法律允许外国自然人在我国投资,却不允许本国自然人走出去,形成了事实上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全方位增强我国国民在国际市场上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2)我国自然人投资形成的个体经济与其它经济成份皆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当然应享有同等的平等权利,不允许自然人作为海外投资的主体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3)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大部分都具有前瞻性地赋予我国自然人以海外投资主体资格,各国立法实践亦为如此,允许我国自然人到海外投资是与我国订立的国际协定及其它各国立法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笔者主张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理应包括自然人应当包括大陆、香港、台湾、澳门自然人。 2、“三资”企业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规定,“三资”企业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也都在我国境内。依据国籍确定原则及属地管辖原则,其皆为具有我国国籍的企业,所以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与管辖。在实践中,“三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己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形式之一。因此,三资企业应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 3、民营企业应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从经济现状和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看,我国国有企业仍将是海外投资的主力军,但是,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其经营机制的合理性与灵活性,正以崭新的面貌进军国际市场,民营企业已成为海外直接投资的新增主力军。〔〕为增强我国海外投资的后劲,必须对有实力、产品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全面放开,也把其纳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者的行列。 4、控股或持股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应逐步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 鉴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采用单边主义模式,不宜过快将由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毫无限制地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首先,以资本控制份额确定投资者国籍并非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对该类公司予以承保,一旦发生承保风险,即使其用尽当地救济,由于不符合“国籍连续”原则,我国也将无法行使外交保护权予以求偿。其次,我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规定的投资者也并未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因此,双边投资协定也无法作为我国理赔后向投资东道国索赔的依据。最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不可能一下子承担所有的投资业务。所以,实践中,可采取逐步扩大的策略,先对我方享有绝对控股权的外国法人及非法人企业承保,对我方一般控股或仅是持股的企业则应有选择的予以承保。 (四)承保范围的设置 ——应包括三种传统政治风险,不宜承保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 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承保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我国应当采纳,没有争议。而对于政府违约险、与政治目的有直接关系的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等类政治风险是否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承保范围却争论颇多。笔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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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主体责任缺失 北京地铁电梯事故发生之后,许多媒体在发表的言论与报道中剑指奥的斯这家品牌企业主体责任的缺失。7月8日千龙网报道,7月7日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联合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京港地铁、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扶梯事故处理进展。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北京市所有轨道交通使用的均为公共交通重载型自动扶梯,而奥的斯事故批次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张巨明指出,此次事故电梯具体批次为奥的斯品牌513MPE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固定零件损害,驱动主机发生偏移,驱动链条脱落,造成扶梯下滑。“两个固定螺栓无故折断,造成工作制动器没有启动,而附加制动器没有启动的原因正委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检。”张巨明指出,可初步认定此次事故是因奥的斯此款电梯存在设计缺陷,同时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近年来,奥的斯电梯事故频发。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梯生产商之一,奥的斯目前在中国经营奥的斯、西子、大连星玛和江南快速四个电梯品牌,但近年却频发事故,质量问题堪忧。总部在美国的奥的斯从150多年前卖出第一部电梯,到现在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迅猛扩张的同时却忽视质量安全隐患,已经脱离了企业经营的根本原则。奥的斯在“环境、健康与安全”上为自己提出了“价值观”:“全世界上百万的乘梯大众每天使用奥的斯电梯及扶梯,对我们产品在安全方面的性能没有丝毫疑问。”而接连发生的事故却应让奥的斯“猛醒”。北京地铁扶梯事故再次给企业敲响警钟:对社会负责,才是对自己负责;对质量和生命负责,才是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负责。 二、 电梯安全监管缺位 电梯安全监管包括了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多项环节。北京市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负责维保的第三方公司报价超低,导致成本大幅压缩维保流于形式,甚至根本都没有维保。而相关工人普遍资质不够,甚至不具备操作技能。电梯故障多发存在五主因。一是安全监管不到位。电梯维保期到了一定要进行维保,大修年限到了一定要大修,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电梯没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仍在运行。二是电梯质量参差不齐。比如一家商品房小区,其后来开盘的三期、四期电梯故障率,明显要高于最先开盘的一期。所以建设单位在购买电梯时,要尽量选择大品牌,质量、维保及安装质量一定要到位。三是电梯维保资金投入不够。2010年国家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在设备设施维护方面,要求一部电梯一年需投入9000元的维护费,“目前很多小区在电梯维保资金上每年投入只有3000元左右。投入资金少,造成哪家电梯维保公司的报价低就选哪家,为了争夺服务市场,维保公司竞相开出更低的服务价格,这样就造成了恶性竞争。拿到服务订单后,维保公司会相应减少维保人员和资金投入,以减少成本。四是维保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一些小的、没有资质的维保公司会挂靠在大单位下,利用大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而大单位则每年收取账目的3%到6%为管理费。目前,物业公司一般没有力量配备电梯专业维保人员,会将电梯维保外包,而一些大单位接包后又会转包给挂靠在旗下的一些小公司。一旦电梯出现安全问题,就有可能出现多方推诿的情况。五是维护不到位。电梯安全维护大多缺失,维保人员不能主动进行巡查,很多都是被动等待报警了才去现场维护,且即使报警来电也不会及时到现场解决。 三、 事故背后的人为因素 每一起事故背后总有人为的因素存在。北京地铁电梯事故的背后也有人为的因素。日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发布声明称,目前自动扶梯的国标是模仿欧洲的标准,但此标准可能落后现行欧标十余年。“标准低”有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因素,但大量的“标准低”问题,却是“人为”的因素。就电梯而言,既然沿用了欧洲国家1995年的标准,人家“与时俱进”了,为什么我们不跟进?“人为”让标准落后,有“惰性”因素,但更大的原因还在于没将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这个角度说,自动扶梯电梯标准“落后十余年”,不过是无视科学、忽略公众利益的一个侧影。 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已对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普及特种设备 安全知识 ,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电梯维保单位应规范维保行为,加强对一线维保人员的安全知识 教育 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提高维保质量,切实把好电梯维保质量关卡。 参考文献: [1]记者 张燕. 北京地铁频发电梯事故 都市公共安全受关注[N]. 第一 财经 日报. 2011-07-06 [2]记者 王泱实习生 曾晖.我市1~7月平均每天发生7起以上电梯事故[N]. 重庆商报. 2011-07-20 [3]部少华.民建秦皇岛市委呼吁确保电梯安全重在落实使用单位责任[N]. 人民政协报. 2011-07-13 [4]郭宇.关注安装人员安全 电梯质量应从源头把关[N]. 中国工业报. 2010-10-11 [5]记者 王佑.奥的斯未来地铁大单恐下滑[N].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7-08 猜你喜欢: 1. 新媒体营销10个最经典的案例分析 2. o2o模式十大成功案例分析:“互联网+” 3. 生活中创新思维案例分析 4.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5. 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分析 6. 经典沟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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