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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性任务,这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今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重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们大家 共同的职责。今天,银监会决定召开“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座谈会”,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始终不渝地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头等大事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扩大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切实加大对农村发展的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其中,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党中央、国务院也明确要从建设资金、财政支出、银行信贷等方面切实向农村倾斜。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除了国家财政投入外,更多的是要依靠农村金融。这就要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作用,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同时,我们希望各级政府要为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一要完善法治环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二要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努力培植诚信文化;三要转变政府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下面,我就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人民银行牵头的深化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工作小组,专门研究制定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2003年6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开始正式实施。2004年8月,在反复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试点扩大到29个省(区、市)。2005年12月,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上报了《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具体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仍然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资金外流问题比较严重,资金不足问题困扰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二是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都比较薄弱,金融机构对农村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农民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三是农村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不健全,信贷产品单一,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发展滞后。四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电子化、票据化程度较低,支付结算体系落后。这些问题制约了当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对农村金融组织进行改革和重新定位,加快构建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建立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约束机制强、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坚持商业性原则、主要服务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二是进一步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继续完善农发行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积极参与农业扶贫贷款业务,同时根据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开发性金融业务。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开发性金融业务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对政策性业务设立指令性账户,指令性账户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对开发性金融业务设立指导性账户,实行市场化管理。 三是加快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坚持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向,使其经营决策和金融服务贴进基层、贴近农村,切实提高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 四是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商业化原则,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完善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支付服务功能。 五是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 六是加快建立市场化的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七是结合发展订单农业,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充分发挥好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正向激励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近年来,为发挥好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正向激励作用,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效果,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考核农村信用社改革情况。截至2006年3月末,完成了9期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的发行工作,共计向29个省(区、市)的2355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发行专项票据1649亿元,占全国选择专项票据支持方式县(市)总数的98%,占专项票据总额的99%;对吉林、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共发放专项借款2.6亿元。在已发行的专项票据中,用于置换不良贷款1347亿元,置换历年挂账亏损302亿元。总体上看,资金支持政策的严格实施,使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资本充足率迅速提高,资金实力显著增强,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环境、不同经营状况下的农村信用社基本找到了适合自身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 银监会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坚持服务“三农”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的基础上,用5至10年时间分期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同时,统一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并逐步按商业银行的口径对其计算资本充足率。人民银行将积极支持银监会组织开展农村信用社资产五级分类和资本充足率真实性核查工作,切实采取督促农村信用社强化资本约束、完善拨备制度、提高资产质量的政策措施。同时,人民银行将保持资金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在专项票据兑付考核时,仍以现行资金支持政策规定为准,考核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并按贷款四级分类口径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 为继续发挥好资金支持政策对改革的正向激励作用,增强资金支持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协调、指导、规范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兑付考核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在兑付考核工作中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意识。通过健全兑付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督促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增强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职责。通过严肃兑付考核工作纪律,强化考核责任约束,确保兑付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通过建立兑付考核申诉制度,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及时兑付专项票据资金。 二是建立动态监测考核机制,推动农村信用社准确把握改革工作重点。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改革试点实际进展情况及效果的动态监测和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始终牢牢把握住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重点,努力实现改革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增资扩股和股本金管理的合规性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强化资本约束。 通过加强经营财务指标真实性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通过加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的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逐步改善、经考核确已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安排兑付专项票据。对改革力度不够、财务状况和内部管理改进较慢的农村信用社,要列为动态监测的重点,督促其切实采取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三是将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专项票据兑付考核范围。省级管理机构要依法尽职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挥好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服务、指导和协调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引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上。 同志们,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协作配合,共同努力。人民银行将尽最大努力配合银监会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对改革的每一阶段制定严格的检验标准,给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一个连续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可能“下台阶”的农信社实行严厉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信社抓住历史机遇,深化内部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财务能力,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本文为吴晓灵在4月27日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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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业保险模式选择与农村金融稳健发展一、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剖析频频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在带来巨大的灾害损失的同时,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对农业保险问题的反思:在商业保险发达的今天,为何农业保险仍然处于真空?其一,发展缓慢,救灾复产作用未有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是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目前,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至20%。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动力,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农业自然灾害后救灾复产的资金基本来源于政府及社会捐献。农业保险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以浙江省为例,由于地处沿海,农业自然灾害在全国风险区划中属于最高之列,保险财产因台风洪水造成的损失率是上海的46-59倍。仅2005年,全省就有27.1万公顷农作物、28.4万公顷水产遭受台风袭击受灾,3.1万头大牲畜死亡。由于近年来该省每年保费收入只有一两百万元,形成了农民、保险公司“两不愿保”的局面,因此这些损失几乎没有得到商业保险补偿。其二,机制缺失,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均具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但是,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目前却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让农村金融独自承担“三农”信贷支持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农业保险介入,通过与银行机构打造风险利益共同体,则可以使其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吴兴区东林镇为例,全镇龟鳖养殖量最高时超过2000万只,养殖农户数1200多户,已从传统的粮产区变为龟鳖养殖大镇,走出一条特色水产规模化、产业化之路。但2003年开始龟鳖市场行情“突变”,一夜之间造成70%以上的养殖户亏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龟鳖养殖业贷款逾期贷款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凸现。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通过调减温室龟鳖养殖量、调整养殖品种、建立龟鳖专业合作社等措施,该镇龟鳖养殖业已走出大面积亏损的困境,农户贷款基本上能够正常周转。虽然市场风险基本得到化解,但假若龟鳖行情未能如期转好,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0多万元龟鳖养殖业贷款潜在风险将是巨大的。如果有农业保险分担风险,将使农业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增加农村金融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其三,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扶持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没有出台。目前,国外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界定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也就无法可依。由于立法滞后,国家提出对农业保险的扶持都是宏观层面的,往往因缺少具体支持政策而落不到实处,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受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二、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创新思路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承担支农重任的银行机构也处在这一风险之下。如果农业保险这个屏障没有建立,任何形式的银行机构潜在风险都是巨大的,这将影响“三农” 的信贷投入,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以为,在农业保险问题上,需要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加快发展。模式一: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农业保险有其特性,它针对弱质产业和支付能力弱的群体,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农业又属于基础产业,农业保险对整个和谐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农业保险应实行政策性保险。但政府直接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垄断,效率低下。因此,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采用由政府补贴方式,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实现政府、保险公司、银行机构和农民“四赢”。如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于2006年3月1日在杭州成立,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平安等十家成员公司共同签署了共保体章程,标志着业内期待已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浙江开始破题。由于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实行5倍封顶方案,其中农业险累计赔付在保费2倍以内,由共保体全额承担;2至3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1:1承担;3至5倍部分,政府与共保体按2:1承担,因此可以较好地化解单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调动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模式二: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由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出资,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出台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农业保险公司综合性经营,鼓励其在从事政策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农村地区商业性保险业务,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其开发农村保险产品特别是农作物保险产品的能力,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以200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借鉴了法国安盟“专业化机构,综合性经营”的“大农险”模式,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根据农业生产力水平、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种养业险、家财险、人身意外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2005年,该公司就实现保费5506万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为1114万元,常规性保险业务保费4392万元,开办保险险种55个,使其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以商业化运营方式开办各类涉农保险业务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而实现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模式三:相互制保险,自己保自己。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与股份制公司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的优势也十分明显:一是相互保险形式适用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二是相互保险成本较低,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寻求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三是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性,因此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利差损、费差损等问题。目前,相互制保险成为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形式之一,公司数量和市场份额比重都占到全球2/5左右。在我国,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并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由于相互农险公司较少需要政府资金上的支持,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利用这种形式发展农业保险被很多业内人士看好,渔业、全国总工会下属的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有望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试点成功的基础上走得更远。模式四:银行办保险,尝试双赢路。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农业保险休戚相关的因素,结合“十一五”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建议认真研究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开展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试点。在省(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中设立农业保险公司,一是符合其作为全省(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角色,有利于发挥人才优势和交叉销售优势,符合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有效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实力;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风险有其特殊性,它往往由小而大,由此及彼,一旦发生风险,作为信贷支持主体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影响最大,而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负面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有效提高信贷风险防范能力;三是以省(市、区)为单位设立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推进农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立法试点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与定位、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制订以及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做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支持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落到实处。模式五:政府设基金,防巨灾风险。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保险费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法律规定政府补贴保费的30%,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补贴50%。同时,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和日本,政府为农业保险,包括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提供高额补贴;在德国和法国,农业保险运作方式虽然市场化,但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仍有政府基金作坚强后盾。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抓紧建立中央和省(市、区)两级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从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年度经营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及赈灾捐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等等。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建议减免所得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业保险业务。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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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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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海而居
我这边有三篇,你看下,需要联系,我传给你。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初探.pdf试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pdf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对策.pdf你可以整合一下,这样就可以成一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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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行业。主要从事新闻纪录,新闻报道等。记者要持证采访,也就是记者证。在中国早期的新闻机构中,编辑和记者没有严格的分工,编辑、采访合一。18
——聚土回答农村金融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已经发展成了已正规性金融机构为主非正规金融机构(个人)为辅的金融体系服务于农村,在如今的农村金融中,正规机构包括农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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