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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股利分配的新趋向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一、引言自中国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房地产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经过 20 多年的磨练 和洗礼,房地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批优秀的房地产公司活跃在中国的经 济舞台上,引领着整个行业的发展。但是作为房地产业整体来讲还处于成长发展阶段, 存在所有制结构不同、经营模式各异、发展趋势不明晰等等问题,这也使房地产业成为 争议的焦点。而学者们对于房地产行业股利政策的分析,基本上都是以对于整个市场分 析来代替,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其股利政策及其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有其独特的地 方,房地产公司应该根据行业特点与企业差异,制定适合自己的股利政策,来消除市场 其对自身不利的影响。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由于房地产行业发展较快,企业间发展差异比较大,因此本文 对于整个行业的研究,是以对于地产类上市公司的研究为主说明分析的,一方面上市公 司的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比较好,能代表行业发展的方向,另外一方面是由于上市公司 的财务比较公开,也便于本文的分析研究。二、我国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行业的概况 国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行业的概况(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及现状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于增强区域产业综合竞争 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批优秀的房地产公司活跃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引领着整个行业的 发展。我国房地产业正处于新一轮发展的高潮,房地产开发价升量增、供需两旺,新一 轮的房地产开发可谓 “如火如荼” 全国的住宅开发、 , 竣工面积及销售价格更是叠创新高, 中国经济的“房地产化”现象严重。房地产及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显著, 有统计数据显示,1998 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仅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 0.8%,而到 2004 年则高达 47%,加上其他房地产税费,我国房地产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在 50%左 右, 2006 年, 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为 1.94 万亿元, 占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 17. 6%, 占当年 GDP 的 9.26%,远高于国际公认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比重 5%的合理水平。①另外, 最近几年,我国房价呈不断上涨的趋势,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这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大 中城市,上涨的幅度之大,是全国仅有的。但是对于其他地区的中小城市而言,房价虽我们从表 2.1 中可以看出,房屋销售、土地交易、房屋租赁价格都呈现上涨趋势。 2005 年比 2004 年的房价指数上涨 7.6%、土地价格上涨 9.1%、房屋租赁价格上涨 1.9%。 (二)我国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其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到 2006 年底,沪深两市房地产企业一共 83 家,总市值一共 7975.01 亿元,流通市 值一共 3830.46 亿元,占总市值的 48.03%,可以看出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房地产市场 的开放程度在整个资本市场中走在前列,其股利政策也更具有说服力。两市房地产企业 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 168735.484 万元,净利润为 20031.525 万元,市盈率为 42.89%。 同中国深沪市上市公司其他行业市盈率比较,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居中等偏上水平,说明 房地产业仍处于高利润行业。平均每股收益为 0.2096 元低于 0.2409 的市场平均水平。 从纵向比较来看,2006 年房地产板块的平均每股收益远高于 2003 年的 0.1535 元,其他 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都较 2003 年有大幅度提高,其中万科、招商 地产、中华企业等地产类上市公司业绩增长都在 50%以上,充分表明近年来国家宏观调 控对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的业绩没有产生较大的影响。② 一般而言,公司分配利润应当遵循“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利不分配”的原则。 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现金股利时也基本遵循了这一特点,即盈利水平高的公司采用派现 方式的比例也高,而盈利水平低的公司采用派现的比例也就相应比较低。从表 2.2 可看 出,从 1998 年到 2006 年,每一年度内,派现的公司比例随盈余程度的上升呈现出上升 的趋势。三、股利理论及股利政策(一)股利理论的发展及类型 1.股利无关论。米勒教授与莫迪格莱尼教授于 1961 年 10 月份共同署名发表的《股 利政策,增长与股权估价》一文中指出:股利政策无论是对企业的股票价格还是资本成本 都没有影响。这就是所谓的股利无关论。MM 认为,企业价值取决于企业的基本盈利能力 及其风险程度,而与如何在股利和留存盈利之间进行税后利润的分摊没有关系。 即在完全 资本市场中,理性投资者的股利收入与资本增值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 2.“手中之鸟”理论。在 MM 股利无关论中,MM 假设股东对现金股利与资本利得没有 偏好。而戈登与林特纳则认为,这一假设并不现实。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会偏好于获得现 金股利,而不喜欢管理者将盈利留存在企业中进行再投资,在将来获得资本利得。 3.纳税差异理论。以上两种股利政策均没有考虑投资者的实际纳税环境。根据国际 惯例,在通常情况下,股利适用税率要高于长期资本利得适用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势必会 影响到股票投资者对股利的看法。② (二)股利政策的类型 1.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这一政策是将每年发放的股利固定在某一固定的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期内不变,只 有当公司认为未来盈余会显著、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提高股利发放额。2.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即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 政策。 3.剩余股利政策 剩余股利政策是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所确定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 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先从盈余中留用,在满足了投资项目所需的权益资本之后,若有 剩余,公司才将剩余部分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只支付固定的、数额较低的正常 股利,只有在公司经营非常好时,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 (三)股利理论与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意义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按照 MM 股利无关理论,无论股利支付率如何变动,对股权资本 成本和股票价格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按照股利的 “手中之鸟” 理论,企业发放的股利越多, 投资者认为投资的风险越小,股权资本成本会降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价值 将因此而增加。即股利支付率越高,企业价值就越大。而按照纳税差异理论,投资者更加 偏好于资本利得。支付的股利越多,由于投资者需按较高的税率交税,他们会向企业要求 更高的报酬率来弥补由于纳税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股利支付率越高,股东的要求报酬率 越高,企业价值越小。以上三种观点是最为主要的几种股利理论,但它们的结论却差异甚 大。 管理者在具体制定股利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各方面利弊,力争使公司的 股利政策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 经过对各种股利理论的分析可以了解,股利支付虽说不会对企业现金流量产生直接 影响,但却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到企业价值,比如股权资本成本会因股利政策的改变而 改变。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对企业决策的反应绝对不容忽视, 它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投资与融资环境,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四、房地产行业股利分配政策的新趋向(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特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股利政策普遍不够重视, 股利政策制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大, 部分分配方案既不符合财务决策的相关原则,也不符合股东利益的要求,这种股利分配 政策的弊端有:首先,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与承担的投资风险 严重不对称:其次,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送红股,使股本规模迅速放大,股东权益被高2. 股利分配受到配股行为的影响分配现金股利,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多元化的分配方式体现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 不断自我摸索,成长。 截至 2008 年 5 月,我国 83 家房地产上市公司中,以分配混合股利为主要形式的有 46 家,占到总数的 55%,这充分体现了混合股利政策对于地产上市公司的重要意义。这 是房地产行业在 2007 年取得飞速扩张的结果, 体现了地产公司对于资金流的渴求, 不管 是以公积金转增的形式,或者是送股的形式,目的是为了将利润留在公司,而少量的现 金分红则是为了提升股东的信心,以便股东更多的资金投入公司,另外还可以提升债权 人对于公司的信心以及公司的信用评级,以便取得更多的资金。在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发 展完全成熟以前,分配现金股利,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多元化的分配方式将继续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将成为未来房地产行业股利分配政策的主流。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是国家解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对立的股权分置问题,而解决这样一个 问题它所使用的工具就是送股对价,即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例如物 华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送股数达到了 3.73 股,送出率达 21.36%,这种方式构成 了行业股利政策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地产类上市公司股改始自物华股份与华发股份,2005 年 6 月 20 日,物华股份、华 发股份成为第二批 42 家股改试点的上市公司之一,拉开了地产类上市公司股改的帷幕。 随后,股改由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以每批 20 家左右的“匀速”推进,先后共有 八批 197 家上市公司进入股改程序。而在股改全面推进过程中,地产类上市公司也开始 了全面推进,每批股改企业中均出现地产类公司的身影,而且进入股改的地产上市公司 情况也呈现多样化,同时股改方案屡现创新。① 在股权分置改革促使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不断完善作用下,会对股利政策产生深远影 响。同时由于房地产行业对于大量资金的需求,改革非流通股为流通股对于房地产行业 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股改从股权结构的股权性质而言,使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非 流通股具有流通权,改变了股东持股的本质,使不同性质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从 股权集中度而言,股权分置改革同时也降低了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有利于更多 社会资金通过流通股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为资金密集型的地产市场提供帮助。 1.有利于减少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情况表 4.4 项目 第一大股东变动 流通股的变动房地产行业股权结构的数量变化 平均值 0.083270 0.109361 中值 0.082700 0.109091 最大值①最小值 0.000000 0.018654 方差 0.039699 0.044989 0.208900 0.384840从表 4.4 中可以看出,流通股的变动平均值为 0.109361,中值为 0.109091,说明股 改使流通股的比例增加, 有利于市场环境得到一定的优化, 在房价虚高, 地王频出的 2007 年,地产公司对于资金的疯狂需求,这点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暂 不流通所以不考虑。 第一大股东变动平均值为 0.083270, 中值为 0.082700, 说明股改使第一大股东的比 例降低。有利于避免一股独大的状况,使房地产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2.使房地产行业股利政策进入新阶段,为企业减轻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契机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历史的原因,与其他板块相比,房地产行业情况更为复杂。1999 年以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房地产企业被明令禁止上市,多数地产公司采取了借壳上市 的办法,地产公司在借壳上市过程中,不仅要为股权收购支付巨额的资金,而且在股权 收购达成协议后,涉及国有股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经过政府监管部门审批,由于被借壳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都较差,地产公司要变更其主业需要进行脱胎换骨的资产重组,置 入优质资产,重组成本都比较高,为以后公司的发展留下了后遗症。 以东华实业为例, 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是在 2003 年, 在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 价 20%收购而来,自上市以来,东华实业从未进行过再融资,现大股东的持股成本竟比 原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还要高,而且尚未计算大股东先后两次注入共计数亿元的经营性 资产。② 股权分置改革对于解决这类问题, 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减少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而将投资主体转移到更多流通股股东身上,对于公司优质资产是一种补充。例如渝开发 采取了非流通股股东先注资再转增股本的创新股改方案,即由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注入 1.0226 亿元现金到资本公积金项目, 渝开发以注入现金增加的部分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③ 东按每 10 股转增 5 股的比例转增股份, 实际对价相当于每股流通股股东获送 0.87 元。该方案不仅是自股改启动以来独一无二的股改形式,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资 产重组成本过高的问题。五、房地产行业股利分配政策的新趋向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股利分配政策改变的是企业的资本结构,即有多少利润留在企业,多少作为股利发 放给股东。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也是一样,下面继续以万科为例分析不同股利政策对于 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 (一)从送股到分配现金股利 送股即送股票股利,股票股利减少公司的留存收益,但只是资金在股东权益之间转 移,即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为股本,不会导致现金流出,不增加公司资产, 股东权益帐面价值总额也不会发生变化。而分配现金股利则能大大加强公司对股东的吸 引力,使得很多股东真正以分红为目的持有公司股票,而不是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作为地产行业的龙头,万科分红逐年增加,1997、1998、1999、2000、2001年分别 为0.15元、0.1元、0.15元、0.18、0.2元,占每股收益的百分比基本保持稳定,依次 为:36.1%、24.5、35.7%、37.7%、33.78%。这反映了公司良好的现金流动状况,在保证 连续分红的同时,也保持了公司的发展后劲。虽然分红减少了公司的总资产,使得表面 上企业价值减少,但是对于股东的这种直接物质刺激会加深股东对于公司前景的看好, 将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公司中去,其总的企业价值是扩大的。 (二)从分配现金股利到公积金转增股本 转增股本是我国上市公司一种特有的股本扩张方式,其实质上是公司用资本公积或 盈余公积向股东转送股份的行为。在国外较为规范的市场上,由于股市供需较为平衡, 公司发行股票时一般溢价部分比较少,资本公积金也不用作转股,而在我国,上市公司 的股票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高溢价发行的,致使公司形成了大量的资本公积金。 2007年,万科在综合考虑股东建议、公司盈利前景、资产状况以及市场环境的前提 下,以每10 股转增6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以2007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 6,872,006,387 股计算,转增股本为4,123,203,832 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金 额为4,123,203,832 元。转增前,资本公积金为12,885,360,235.32 元,转增后,资本 公积金结余为8,762,156,403.32 元。①万科转增股本之后,其企业价值不仅没有减少, 反而有了很大的增强,加之对股东信心的鼓舞,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政策。 对于其他房地产上市公司也是一个很好的表率作用,这样的方式在地产界已经越来越被 广泛使用。 (三)股利分配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影响1.大量的房产公司热衷于送红股,导致股本规模急剧扩张 很多房产公司为了企业的规模能大幅扩张,以便在资本和证券市场以及银行取得更 多资金,用于项目开发。所以热衷于送红股,但这样会使原有股东权益被高度稀释,一 些比例送股的公司的业绩无法与股本扩张的速度保持同步,短短几年便由原来的“绩优 公司”变成了“绩差公司”,股价也一路下滑。 2.经常性的不分配,难以发挥股利政策的积极效应 按照现代股利政策的相关理论, 恰当的股利政策具有两种效应:一是降低代理成本效 应,二是顾客效应。代理成本理论认为,由于较多地支付股利,留存盈利减少,可能迫 使公司进入资本市场重新进行融资。这就会迫使公司管理者受到更多投资者的监督,另 一方面也迫使公司必须谨慎、有效地运用资金,竭尽全力搞好经营,以提高公司价值, 维持较高的股利支付;因而,股利支付可以避免权益资本的过度累积,具有降低代理成 本的功效。顾客效应理论认为,处于不同税收边际率的投资者的股利偏好是不同的,每 一公司富有个性的股利政策,会吸引一部分具有相应股利政策偏好的投资者组成的“常 客” 。而当公司的股利政策向积极方面转化时,则会吸引比过去更多的“常客” 。由于我 国上市公司经常性的不分配,即使分配,也如蜻蜓点水,因而很难获取股利政策的这两 种积极效应。 3.由于股本扩张速度迅速,股本规模急剧膨胀,导致资本结构失调 合理的资本结构可以使公司资本成本降到最低,公司价值达到最大。由于债务利息 可以在税前抵扣,在财务杠杆的作用下,保持适度的负债率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而 我国房产上市公司普遍偏好权益融资,盲目追求股本规模的扩张,资产负债率偏低,资 本结构严重失调。结果不仅失去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机会,还会加大平均加权资本成 本。随着资本成本的提高,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投资决策,从而最终会影响到公司的生 存与长远发展。六、规范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对策思路(一)尽快完善关于房地产行业股利分配的特殊政策法规并加强执行 中国证券市场运作时间较短,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由于缺乏硬性的约束,上 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上市公司特殊的 股权结构等原因,我们国家的股市对于政策的规定比较敏感,这从以上的资料中可以看 出。 国家新规定的出台, 都会对敏感脆弱的地产类上市公司的业绩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 因此,应尽快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将有关操作的概念明确,操作的步骤细化,以加强执行,对地产行业起到完善和保护作用,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二)继续深化房地产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也是导致股利分配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 目前绝大部分房地产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房地产 上市公司的发展,但是 “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存在,使股东大会实际上由企业经营者所 控制,监事会则形同虚设。对公司经营者来说,公司的规模越大就越有成就感,自己也 可以从中获得各种利益。在他们看来,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筹资方便,投资者的钱 既不需要还本,又不需要付息,是否分配股利更是无关紧要。这也是地产行业多为资本 密集型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深化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行业一味最求 资本的现状,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循环与发展。 (三)房地产上市公司应尽量保持股利政策的稳定性 股利政策的稳定性,表现为股利与税后盈利之间稳定的比例关系及股利稳定增长的 趋势。稳定的股利对保持股票价格的稳定具有直接的作用。对公司而言,意味着公司实 力和盈利的稳定。通过前面对地产市场与行业的分析,我们得出,那些股利收人占其收 人总额比例较大的股东,注意稳定的股利收人,更愿意持有那些收人稳定的公司股票, 并愿支付较高价格购买。同时,股利政策是二级市场最直接的“稳压器”之一,对于避 免由于股利政策变动而恶炒某个股票,避免二级市场的剧烈波动,遏制投机行为,培养 正确的投资理念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 当然, 股利政策的制定也应考虑股市的波动情况。 不论上市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如何,股利分配,尤其是配股都必须选择适当的时机。 首先,在股价长期低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再大规模、高溢价配股,必然会加剧股票短 期内供过于求的矛盾,结果不仅是使二级市场受到更大打击,而且上市公司的配股筹资 计划也可能因市场抵触而落空。其次,房地产上市公司作为股市的重要成员行业之一, 股市行情制约着公司的运作,公司对保护和巩固股市也有应尽的责任,当股价过高,企 业应通过适当的股利政策,促其回落;当股价低迷,公司应通过股利政策给投资者适当 补偿,增强他们的投资信心,使股价升高。 (四)增强现金股利的分配力度 从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投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对于资本利得的偏好远远大于 投资所得。 所以要增强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信心, 树立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形象, 就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发行现金股利,这也是国外资本市场发展的特征之一。对于房地产 这样一个对于资金要求更大的行业而言,更需要如此,所发的现金股利对于公司而言无足轻重,但是其提供的资金回报却非常大,何乐而不为?也只有这样,整个房地产行业 才能减少投机气氛,逐步走向成熟。参考文献:[1] 安世民,吴奇.企业文化对其经营环境的适应性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2006(4):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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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人家198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摘要】【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参考文献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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