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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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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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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1)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 涉及身份关系的;(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需要自身来调取时,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职权探知主义的适用情形对于“辩论主义”这个概念,律师同仁想必都比较熟悉。辩论主义是指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都由诉讼当事人承担,法院不得作出异于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判断。通俗理解就是,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反驳的也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即为辩论主义原则的法律体现,也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除了辩论主义外,民事诉讼法上还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概念——“职权探知主义”(也叫“实体真实原则”),其在证据法领域也颇有分量。所谓“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这个概念对于很多律师、法官等法律人士而言可能较为陌生,但对其法律层面的体现肯定熟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该条规定了5种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了这5种情形外,法院调查取证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否则不具有合法性。上述5种情形的内涵并不复杂,我们可以参考最高院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条款的解读内容进行理解(P327- P328)。这里有一点需要我们了解的是,“职权探知主义”这个概念一般只在民事证据法书籍或相关学术论文中较为常见,其他场合一般是用“法院职权调查事项”来表述的。但若严格从证据法理论层面来讲,“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调查事项”是两个差别很大的概念,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均不同,但有交叉部分(用“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事项”这种表述其实更为精准,证据法理论上的“职权探知主义”适用情形更为丰富)。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在各个学科门类中都可能存在。一种理论或观点只有当其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均形成普遍共识后才可能落实到法律条文。职权探知主义的边界除了了解概念及其法律适用情形外,还有几个小问题对我们律师或法官而言也很有必要了解,对我们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案件代理技能均有助益。一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中规定的“涉及身份关系”这一项,这里的“身份关系”一般指人事诉讼或家事诉讼,而非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与“身份”相关的一切事项。举例而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原告为了获得更高标准的赔偿金额经常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城镇户籍身份(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都一体化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赔偿标准一视同仁,“同命同价”。但部分地区还是未能跟上步伐)。严格来讲,这种“户籍身份”并非上述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中的“涉及身份关系”事项。再比如,在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形下,有时法官对原告单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性产生疑问而原告又不愿意主动去调取被告微信账户身份登记信息时,法官可能会在庭后主动向腾讯公司发函调查被告微信账户登记身份信息(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原因其实是不想冒错判的法律风险,毕竟“心证”这玩意有时很主观)。这种身份信息,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中规定的“涉及身份关系”事项。二是,我们要熟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这种规定的历史变迁,否则遇到特殊案件情形时就难以找准代理思路。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的、客观的收集和调查证据。” 1984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应当深人群众,依靠组织,认真查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1991年4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查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109) 再后来就是2001年12月最高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最高院于2002年7月颁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再后来就是当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的规定。(注意我画横线的部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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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前途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形式 身体虐待: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配偶。 精神虐待: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 性虐待: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经济虐待: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新《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条件写入了总则和法律责任中,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突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的强制、武力、胁迫等手段侵害相互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违法行为。 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如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 (三)虐待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 (四)体罚式。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处罚。应受刑事处罚的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虐待罪、遗弃罪、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等,都使用婚姻家庭发最。我国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对家庭暴力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我市2004年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统计,全年来信来访86 件(人次),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占来信来访29件,占33.7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下旬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从接待的2002----2004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 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 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 们发现有80 %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 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 。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的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地震惊着人们的心灵。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和正在经受磨难的群体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阐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渐频繁,受侵害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在解决的观念上很大程度尚未转变,认为家庭内部之事,不便处理或无法可依,使得当事人求助无门。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够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侵权和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相关因素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行为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事件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属于违法和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用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因刑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实施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行为的过于宽泛而失去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中西文化的历史传统性、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19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如对于婚内强奸的理解,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有的国家以强奸罪加以惩罚,而中国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是相互矛盾。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进行审理,认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通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实现。 (四)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的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笔者认为,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使用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从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所以我国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应当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一)司法控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乃至犯罪的发生,司法控制具有以下的特点。 公安机关担负对家庭暴力司法控制的主要职能。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受害人的意愿。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家庭的存续与稳定。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审判定罪量刑,虐待罪只有受害人自诉,才能得到司法保护。 实际上,这两种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的真正解决,这两种方式者是要求暴力达到犯罪的的程度,再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大量的甚至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发生了,受害人求助无门。笔者工作的法庭曾多次接待了这样的群体:父亲被儿子打得头破血流,但公安机关以这种情况属家庭事务不便于插手为由,不管或推向法庭,而受害人又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或具体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将儿子关(拘留)起来,而这恰恰正是公安机关首选的或是职责权限内的义务。再者就是妻子遭受丈夫的毒打,妻子找到公安机关解决,也是一样被推向法庭,妻子在不想离婚的前提下也是要求法庭对丈夫予处罚,这同样不是法庭的受案范围,万不得已,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才能将家庭暴力及所受到的伤害赔偿一并交给法庭,作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此可见,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的刑罚处罚,或者解散家庭。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作为处理的主要机关。这种作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既能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产生心理畏惧,又能避免刑法严厉性的负面效应。第二、公安机关的处罚可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可以在较大的空间内,充分发挥其职权的自由裁量性,根据被害人的意愿,进行拘留、逮捕移送。第三、公安机关的处理具有简单便利,方式灵活的特点。 目前,中国的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还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公安机关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公安机关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二)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环境上对家庭暴力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第一、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诱发家庭暴力的一些社会因素,比如弱势群体,失业下岗,低收入等问题,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第二、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第四、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第五、专门的法律援助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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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雨轩808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书到用时方恨少。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少年不知勤学苦,老来方悔读书迟。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读书就应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书是逆境中的慰藉。 书房是文人精神的巢穴,生命的禅堂。 世界上最壮丽的宫殿是藏书最多的图书馆。 年轻时读书就像迎着朝阳走路。 最淡的墨水也胜过最强的记忆。 精神能补物质的不足。 在学习中取得知识,在战斗中取得勇敢。 勤动笔墨勤看书。 知识好像砂石下的泉水,掘得越深,泉水越清。 如果知识不是每天在增加,就会不断地减少。 语言是心灵和文化教养的反映。 高尚的语言包含着真诚的动机。 勤学和知识是一对最美的情人。 学到很多东西的决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的东西。 一个人的度量是一种精神力量,是一股强大的文明力量。 书都读得来的人,还怕有什么做不来的。 成功的科学家往往是兴趣广泛的人,他们的独创精神来自他们的博学。 作者不一定能写到老,但是他一定应该学到老。 再高深的学问也是从字母学起的。 写十卷书要比实际行动打下基础容易得多。 读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养心。知识上的富有可以享受心灵上的满足。 不断认识自己的无知是人类获得智慧的表现。 学习不但意味着接受新知识,同时还要修正错误乃至对错误的认识。 不信书不能提高境界,光信书不如无书。 掉进知识情网中的人,时时品尝着知识的甜蜜。 穿着饮食可以因陋就简,而搞学问是不能因陋就简的。 努力耕耘,少问收获。 ●读过一本好书,像交了一个益友。 臧克家 ●能够摄取必要营养的人要比吃得很多的人更健康,同样地,真正的学者往往不是读了很多书的人,而是读了有用的书的人。亚里斯提卜 ●仅次于选择益友,就是选择好书。考尔德 ●阅读一本不适合自己阅读的书,比不阅读还要坏。我们必须会这样一种本领,选择最有价值、最适合自己所需要的读物。别林斯基 ●不好的书也像不好的朋友一样,可能会把你戕害。菲尔丁 ●一个爱书的人,他必定不致缺少一个忠实的朋友,一个良好的老师,一个可爱的伴侣,一个优婉的安慰者。--伊萨克·巴罗 ●书籍鼓舞了我的智慧和心灵,它帮助我从腐臭的泥潭中脱身出来,如果没有它们,我就会溺死在那里面,会被愚笨和鄙陋的东西呛住。--《高尔基论青年》●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性痴,则其志凝:故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世之落拓而无成者,皆自谓不痴者也。--蒲松龄:《阿宝》 ●攀登科学文化的高峰,就要冲破不利条件限制,利用生活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并去创造新的条件。高士其 ●青年同志们必须记住,想要连跑带跳地把过去的一切文化遗产得着,那是办不到的。这需要有坚定的顽强性和艰苦的劳动。要知道,在这条路上克服困难,这件事本身就是非常好的兴奋剂。--《奥斯特洛夫斯基》 ●勤勉而顽强地钻研,永远可以使你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舒曼论音乐与音乐家》 ●学问对人们要求最大的紧张和最大的热情。巴甫洛夫 ●……科学是到处为家的,枣不过任何不播种的地方,它是不会使其丰收的。--赫尔岑:《科学中华而不实的作风》●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陶渊明:《五柳先生传》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杜工部集》 ●我们自动的读书,即嗜好的读书,请教别人是大抵无用,只好先行泛览,然后决择而入于自己所爱的较专的一门或几门;但专读书也有弊病,所以必须和现实社会接触,使所读的书活起来。--鲁迅:《读书杂谈》 ●爱看书的青年,大可以看看本分以外的书,即课外书……譬如学理科的,偏看看文学书,学文学的,偏看看科学书,看看别人在那里研究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样子,对于别人,别事,可以更深的了解。--《鲁迅全集》 ●只看一个人的著作,结果是不大好的:你就得不到多方面的优点。必须如蜜蜂一样,采过许多花,这才能酿出蜜来。倘若叮在一处,所得就非常有限,枯燥了。--鲁迅:《致颜黎民》 ●我有八位好朋友,肯把万事指导我。你若想问真名姓,名字不同都姓何:何事、何故、何人、何时、何地、何去、何如,好象弟弟与哥哥。还有一个西洋派,姓名颠倒叫几何。若向八贤常请教,虽是笨人不会错。--陶行知:《八位顾问》 ●积累知识,也应该有农民积肥的劲头,捡的范围要宽,不要限制太多,……牛粪、人粪、羊粪都一概捡回来,让它们统统变成有用的肥料,滋养作物的生长。邓拓 ●有些书可供一尝,有些书可以吞下,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当咀嚼消化;这就是说,有些书只要读读他们的一部分就够了,有些书可以全读,但是不必过于细心地读;还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当全读,勤读,而且用心地读。--《培根论说文集》 ●不要把许多杂乱的词句塞在脑子里,而是要启发了解事物的能力,使得从这种能力之中流泻出来---像从活的泉眼流出一样---一条溪涧(知识)来。--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应该随时学习,学习一切;应该集中全力,以求知道得更多,知道一切。--高尔基:《文学书简》●书富如入海,百货皆有。人之精力,不能兼收尽取,但得所欲求者尔。故愿学者每次作一意求之。--苏轼:《东坡文集事略》 ●看文字须大段精彩看,耸起精神,竖起筋骨,不要困,如有刀剑在后一般。就一段中须要透,击其首则尾应,击其尾则首应,方始是。不可按册子便在,掩了册子便忘。--朱熹:《朱子语类大全》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心不在此,则眼看不仔细,心眼既不专一,却只漫浪诵读,决不能记,久也不能久也。三到之中,心到最急,心既到矣,眼口岂不到乎?--朱熹:《训学斋规》 ●学贵精不贵博。……知得十件而都不到地,不如知得一件却到地也。--戴震:《戴东原先生年谱》 ●读书以过目成诵为能,最是不济事。郑板桥 ●无所不能的人实在一无所能,无所不专的专家实在是一无所专……--《韬奋文集》 ●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周恩来选集》 ●读书也像开矿一样,“沙里淘金”。赵树理 ●我阅读关于我所不懂的题目之书籍时,所用的方法,是先求得该题目的肤表的见解,先浏览许多页和好多章,然后才从头重新读起,以求获得精密的智识。我对该书的终末,就懂得它的起音。这是我所能介绍给你唯一正解的方法。--狄慈根:《辩证法的逻辑》 ●重要的不是知识的数量,而是知识的质量,有些人知道很多很多,但却不知道最有用的东西。托尔斯泰 ●在所阅读的书本中找出可以把自己引到深处的东西,把其它一切统统抛掉,就是抛掉使头脑负担过重和会把自己诱离要点的一切。爱因斯坦●久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程颐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我爱书。我常常站在书架前,这时我觉得我面前展开一个广阔的世界,一个浩瀚的海洋,一个苍茫的宇宙。刘白羽 ●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莎士比亚 ●书籍是全人类的营养品。莎士比亚 ●书籍---当代真正的大学。托马斯·卡莱尔 ●各种蠢事,在每天读书的影响下,仿佛在火上一样,渐渐溶化。雨果 ●书,这是这一代对另一代人精神上的遗言,这是将死的老人对刚刚开始生活的青年人的忠告,这是准备去休息的哨兵向前来代替他的岗位的哨兵的命令。--《赫尔岑论文学》 ●不去读书就没有真正的教养,同时也不可能有什么鉴别力。--《赫尔岑论文学》 ●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别林斯基 ●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别林斯基 ●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托尔斯泰 ●书籍是青年人不可分离的生命伴侣和导师。高尔基 ●热爱书吧---这是知识的源泉! 只有知识才是有用的,只有它才能够使我们在精神上成为坚强、忠诚和有理智的人,成为能够真正爱人类、尊重人类劳动、衷心地欣赏人类那不间断的伟大劳动所产生的美好果实的人。--《高尔基论青年》 ●读书愈多,精神就愈健壮而勇敢。高尔基 ●要热爱书,它会使你的生活轻松;它会友爱地来帮助你了解复杂的思想、情感和事件;它会教导你尊重别人和你自己;它以热爱世界、热爱人类的情感来鼓舞智慧和心灵。--《高尔基论青年》 ●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里,不读书就完全不可能了解人。高尔基 ●书和人一样,也是有生命的一种现象,它也是活的、会说话的东西。--高尔基:《论文学》 ●读书,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平凡过程,实际上是人的心灵和上下古今一切民族的伟大智慧相结合的过程……--《高尔基论青年》 ●每一本书是一级小阶梯,我每爬一级,就更脱离畜牲而上升到人类,更接近美好生活的观念,更热爱这本书。--《高尔基论青年》 ●对于有文化的人,读书是高尚的享受。我重视读书,它是我的一种宝贵的习惯。高尔基 ●读书在于造成完全的人格。培根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与笔记使人精确。……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培根论说文集》 ●图书馆使我得以有恒地研习而增进我的知识,每天我停留在里面一两个钟头,用这个办法相当的补足了我失掉的高深教育。--《富兰克林自传》 ●和书籍生活在一起,永远不会叹气。罗曼·罗兰 ●光阴给我们经验,读书给我们知识。--奥斯特洛夫斯基 ●一本新书像一艘船,带领我们从狭隘的地方,驰向无限广阔的生活的海洋。--凯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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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霞大官人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形式身体虐待: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配偶。精神虐待: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性虐待: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经济虐待: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新《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条件写入了总则和法律责任中,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突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的强制、武力、胁迫等手段侵害相互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违法行为。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如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三)虐待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四)体罚式。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处罚。应受刑事处罚的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虐待罪、遗弃罪、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等,都使用婚姻家庭发最。我国现行民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关于对家庭暴力状况的调查与思考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据我市2004年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统计,全年来信来访86 件(人次),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占来信来访29件,占33.7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下旬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二)家庭暴力现状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2----2004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 。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 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1、 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 们发现有80 %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 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三)经济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五)妇女自身原因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 。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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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艺麦香包

18、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19、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20、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2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陈寿《三国志》 22、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23、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24、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25、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26、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27、读书百遍,其义自见——《三国志》 28、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子 29、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3、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4、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列夫·托尔斯泰 5、书籍是屹立在时间的汪洋大海中的灯塔——惠普尔 6、一个爱书的人,他必定不致于缺少一个忠实的朋友,一个良好的老师,一个可爱的伴侣,一个温情的安慰者——巴罗 7、书籍是朋友,虽然没有热情,但是非常忠实——雨果 8、书籍是青年人不可分离的生活伴侣和导师——高尔基 14、读书是在别人思想的帮助下,建立起自己的思想——鲁巴金 15、经验丰富的人读书用两只眼睛,一只眼睛看到纸面上的话,另一眼睛看到纸的背面——歌德 16、读书不要贪多,而是要多加思索,这样的读书使我获益不少——卢梭 17、不读书的人,思想就会停止——狄德罗 18、读书是易事,思索是难事,但两者缺一,便全无用处——富兰克林 1、读不在三更五鼓,功只怕一曝十寒——郭沫若 2、韬略终须建新国,奋发还得读良书——郭沫若 3、饭可以一日不吃,觉可以一日不睡,书不可以一日不读——毛泽东 4、读书也像开矿一样“沙里淘金”——赵树理 5、读过一本好书,像交了一个益友——藏克家 6、聪明在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华罗庚 7、读书忌死读,死读钻牛角——叶圣陶 8、不怕读得少,只怕记不牢——徐特立 9、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周恩来 10、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11、阅读的最大理由是想摆脱平庸,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余秋雨 12、如果把生活比喻为创作的意境,那么阅读就像阳光——池莉 13、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还是有的。——鲁迅 14、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陶行之 15、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陶行之 16、伟大的成绩和辛勤劳动是成正比例的,有一分劳动就有一分收获,日积月累,从少到多,奇迹就可以创造出来——鲁迅 17、读过一本好书,像交了一个益友——藏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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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小小爱吃肉

民事诉讼法在当今的发展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可以认为是宪法自由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于它所解决的是私权纠纷,理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权问题,辩论原则反映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①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德国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当事人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独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公正、及时裁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所确认的事实、理由,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根据。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在一些国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原理,也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确定力,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重复审判。③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就辩论主义强调: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处分权主义强调: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诉、诉讼和解等终结诉讼程序。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比如,德国以往的诉讼审理状况大致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准备不充分就直接进入法庭审理,结果通常是多次开庭才能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争执点(争点),诉讼迟延常常不可避免。因此,1976年德国借鉴美国的做法,把法庭审理分为准备和主辩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解决争点明确问题和交换证据,之后进入主辩论阶段,判决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美国以往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过分突出当事人或律师的程序主动权和法官的消极地位,致使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重复进行证据开示,造成了诉讼迟缓和费用高昂。对此,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修改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加强法官的职权处理,如限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次数等。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或统一化问题。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同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拉美地区和欧共体国家等)正积极探索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问题。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并非消除了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由于各国或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历史和文化的深远影响,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存在,至于何时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高度或完全统一化,尚难作出判断。④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门化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现为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立。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门化。比如:第一,审执分立式立法。即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别立法,前者一般称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强制执行法。比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德国、我国大陆及澳门等采取审执合一式立法: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一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通称民事诉讼法。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问题。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以案件是否有争议为标准,特别程序可分为:1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性质特殊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案件程序等。日本单独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2)专门设立的简易性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等。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简化的程序,如简易程序(在我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2 非讼事件程序。有关非讼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类:(1)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这类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及确定民事权利较为密切,如禁治产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2)单独立法规定,如德国的《非讼事件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讼事件法》、日本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讼事件法”等。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将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可以带来诉讼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时又将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就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而言,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资料、运用因特网从世界和国内各地捷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是否将失去法庭传统的布置和服饰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的正统性和庄严性?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怎样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的充分认识和合理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纳现代科技,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1999年8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中,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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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薇喵跑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3、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4、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5、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 6、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7、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8、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9、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10、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11、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12、黑发不知勤学早,白发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13、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14、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1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长歌行》 16、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17、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18、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19、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20、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2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陈寿《三国志》 22、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23、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24、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25、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26、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27、读书百遍,其义自见——《三国志》 28、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子 29、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30、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陶渊明 31、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朱熹 32、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33、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诸葛亮 34、玉不啄,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韩愈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王之涣(唐代诗人)引自《登鹳雀楼》 三更灯火五更鸡, 正是男儿读书时, 黑发不知勤学早, 白首方悔读书迟。 ——颜真卿(唐代书画家)引自《劝学》 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罔不经过三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界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界也。“众里寻他千白度,回头蓦见,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界也。 ——王国维(清代学者)转引自《人间词话新注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少年不知勤学苦,老来方悔读书迟。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读书就应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书房是文人精神的巢穴,生命的禅堂。 世界上最壮丽的宫殿是藏书最多的图书馆。 年轻时读书就像迎着朝阳走路。 最淡的墨水也胜过最强的记忆。 精神能补物质的不足。 在学习中取得知识,在战斗中取得勇敢。 勤动笔墨勤看书。 知识好像砂石下的泉水,掘得越深,泉水越清。 如果知识不是每天在增加,就会不断地减少。 语言是心灵和文化教养的反映。 高尚的语言包含着真诚的动机。 勤学和知识是一对最美的情人。 学到很多东西的决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的东西。 一个人的度量是一种精神力量,是一股强大的文明力量。 书都读得来的人,还怕有什么做不来的。 成功的科学家往往是兴趣广泛的人,他们的独创精神来自他们的博学。 作者不一定能写到老,但是他一定应该学到老。 再高深的学问也是从字母学起的。 写十卷书要比实际行动打下基础容易得多。 读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养心。 知识上的富有可以享受心灵上的满足。 不断认识自己的无知是人类获得智慧的表现。 学习不但意味着接受新知识,同时还要修正错误乃至对错误的认识。 不信书不能提高境界,光信书不如无书。 掉进知识情网中的人,时时品尝着知识的甜蜜。 穿着饮食可以因陋就简,而搞学问是不能因陋就简的。 努力耕耘,少问收获。 读过一本好书,像交了一个益友。 臧克家 能够摄取必要营养的人要比吃得很多的人更健康,同样地,真正的学者往往不是读了很多书的人,而是读了有用的书的人。 亚里斯提卜 仅次于选择益友,就是选择好书。 考尔德 阅读一本不适合自己阅读的书,比不阅读还要坏。我们必须会这样一种本领,选择最有价值、最适合自己所需要的读物。 别林斯基 不好的书也像不好的朋友一样,可能会把你戕害。 菲尔丁 一个爱书的人,他必定不致缺少一个忠实的朋友,一个良好的老师,一个可爱的伴侣,一个优婉的安慰者。 --伊萨克•巴罗 ●三更灯火五更鸡,正是男儿读书时。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性痴,则其志凝:故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世之落拓而无成者,皆自谓不痴者也。 --蒲松龄:《阿宝》 ●攀登科学文化的高峰,就要冲破不利条件限制,利用生活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并去创造新的条件。 高士其 ●青年同志们必须记住,想要连跑带跳地把过去的一切文化遗产得着,那是办不到的。这需要有坚定的顽强性和艰苦的劳动。要知道,在这条路上克服困难,这件事本身就是非常好的兴奋剂。--《奥斯特洛夫斯基》 ●勤勉而顽强地钻研,永远可以使你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舒曼论音乐与音乐家》 ●学问对人们要求最大的紧张和最大的热情。巴甫洛夫 ●……科学是到处为家的,枣不过任何不播种的地方,它是不会使其丰收的。--赫尔岑:《科学中华而不实的作风》 ●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陶渊明:《五柳先生传》 ●我们自动的读书,即嗜好的读书,请教别人是大抵无用,只好先行泛览,然后决择而入于自己所爱的较专的一门或几门;但专读书也有弊病,所以必须和现实社会接触,使所读的书活起来。--鲁迅:《读书杂谈》 ●爱看书的青年,大可以看看本分以外的书,即课外书……譬如学理科的,偏看看文学书,学文学的,偏看看科学书,看看别人在那里研究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样子,对于别人,别事,可以更深的了解。--《鲁迅全集》 ●只看一个人的著作,结果是不大好的:你就得不到多方面的优点。必须如蜜蜂一样,采过许多花,这才能酿出蜜来。倘若叮在一处,所得就非常有限,枯燥了。--鲁迅:《致颜黎民》 ●我有八位好朋友,肯把万事指导我。你若想问真名姓,名字不同都姓何:何事、何故、何人、何时、何地、何去、何如,好象弟弟与哥哥。还有一个西洋派,姓名颠倒叫几何。若向八贤常请教,虽是笨人不会错。--陶行知:《八位顾问》 ●积累知识,也应该有农民积肥的劲头,捡的范围要宽,不要限制太多,……牛粪、人粪、羊粪都一概捡回来,让它们统统变成有用的肥料,滋养作物的生长。邓拓 ●有些书可供一尝,有些书可以吞下,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当咀嚼消化;这就是说,有些书只要读读他们的一部分就够了,有些书可以全读,但是不必过于细心地读;还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当全读,勤读,而且用心地读。--《培根论说文集》 ●不要把许多杂乱的词句塞在脑子里,而是要启发了解事物的能力,使得从这种能力之中流泻出来---像从活的泉眼流出一样---一条溪涧(知识)来。--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应该随时学习,学习一切;应该集中全力,以求知道得更多,知道一切。--高尔基:《文学书简》 ●书富如入海,百货皆有。人之精力,不能兼收尽取,但得所欲求者尔。故愿学者每次作一意求之。--苏轼:《东坡文集事略》 ●看文字须大段精彩看,耸起精神,竖起筋骨,不要困,如有刀剑在后一般。就一段中须要透,击其首则尾应,击其尾则首应,方始是。不可按册子便在,掩了册子便忘。--朱熹:《朱子语类大全》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心不在此,则眼看不仔细,心眼既不专一,却只漫浪诵读,决不能记,久也不能久也。三到之中,心到最急,心既到矣,眼口岂不到乎?--朱熹:《训学斋规》 ●学贵精不贵博。……知得十件而都不到地,不如知得一件却到地也。--戴震:《戴东原先生年谱》 ●读书以过目成诵为能,最是不济事。郑板桥 ●无所不能的人实在一无所能,无所不专的专家实在是一无所专……--《韬奋文集》 ●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周恩来选集》 ●读书也像开矿一样,“沙里淘金”。赵树理 ●我阅读关于我所不懂的题目之书籍时,所用的方法,是先求得该题目的肤表的见解,先浏览许多页和好多章,然后才从头重新读起,以求获得精密的智识。我对该书的终末,就懂得它的起音。这是我所能介绍给你唯一正解的方法。--狄慈根:《辩证法的逻辑》 ●重要的不是知识的数量,而是知识的质量,有些人知道很多很多,但却不知道最有用的东西。 托尔斯泰 ●在所阅读的书本中找出可以把自己引到深处的东西,把其它一切统统抛掉,就是抛掉使头脑负担过重和会把自己诱离要点的一切。爱因斯坦 ●久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 程颐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莎士比亚 ●各种蠢事,在每天读书的影响下,仿佛在火上一样,渐渐溶化。雨果 ●不去读书就没有真正的教养,同时也不可能有什么鉴别力。--《赫尔岑论文学》 ●读书愈多,精神就愈健壮而勇敢。高尔基 ●要热爱书,它会使你的生活轻松;它会友爱地来帮助你了解复杂的思想、情感和事件;它会教导你尊重别人和你自己;它以热爱世界、热爱人类的情感来鼓舞智慧和心灵。--《高尔基论青年》 ●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里,不读书就完全不可能了解人。高尔基 ●读书,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平凡过程,实际上是人的心灵和上下古今一切民族的伟大智慧相结合的过程……--《高尔基论青年》 每一本书是一级小阶梯,我每爬一级,就更脱离畜牲而上升到人参考资料: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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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daoyu16

题目要尽量定的小一点不然会很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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