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和赞美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其中,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制县之间的民族区域,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另:1949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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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 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内聚居的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 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 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的领 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宪法规定的原 则精神,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 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 治权利;遵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根据本民族、本地方的 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的方针、政策,管理本民族、本地 方的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充分尊 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精 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 原则。它的主要特点有:(一)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 地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内,不是脱离祖国的独 立或半独立的行政区域,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 的部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制 定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 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各民族自 治地方都必须遵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执行国家的 政策,履行应尽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和上级国 家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 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各民族自治 地方同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都是地方同中央的关系。 (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实行区域自治。它既不 同于脱离一定地域的“民族自治”,也不同于实行地方分 权国家所实行的“地方自治”。脱离一定的地域,就会成为 空中楼阁,无法实行真正的自治,无法行使自治权利;离 开少数民族,就成为“地方自治”,就达不到保证各少数民 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目的。所以,我国的民族 区域自治地方,必须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才能建 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和地方自 治的结合,是不同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 的地方政权。它能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发挥他们参 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本地区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项事业。(五)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 行区域自治,并不是说我国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由单 一的民族构成。恰恰相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构成 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其表现为我国建立的民族 区域自治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有的由单一的少数民族 为主实行区域自治,如西藏自治区、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 州、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等。(2)有的以一个较大的少数 民族为主体(其中又包括几个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 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境内又建立昌吉回族自治 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有的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的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等。在 上述各民族自治地方内,通常都包括了一定数量的汉族 居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政治形 式,也是我国地方制度的重要内容,因而又是一个具有特 殊性的部分。我国是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宪法要求:“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 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条)根 据宪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有:凡是聚居的 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同时,也只有在少数民 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够实行区域自治。在民族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按 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这些原则,宪法 第3章第6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民族区域自 治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 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 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 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等。还规定,自治区 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 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 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 和技术工人。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列宁主 义关于国家结构的基本原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政权问 题的一项根本政策和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 上,一贯主张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部,无产阶级革命胜 利之后,必须铲除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间的 一律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主 张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 形式,应该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民族的区域自治,认为 这种自治是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时应该遵循的。列宁说: “自治制是我们建立民主国家的计划。”(《列宁全集》第19 卷第502页)他认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 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列宁全 集》第19卷第239页)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历史发 展和中国革命胜利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 问题和我国关于民族工作的经验总结。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充分显 示出它的优越性。(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维护 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 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又能照 顾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自主 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 统一和自治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 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 利于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 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力、物力 等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建 设服务,而且,统一的国家还可以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 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 化的发展,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状况。总之,实行民 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 平等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 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 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统 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中国共产党 和国家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 制建设,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 务的权利。历史经验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 过实践考验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制度,它完全符合中 国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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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种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2.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
马克思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创立者。恩格斯与马克思创立的新哲学的关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参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另一方面,恩格斯又是马克思创立的新哲学的理
区域治理不是黑期刊。《区域治理》是省级普刊,主办单位是山西社会科学报刊社,周刊。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查,山西省社会科学院主管的。所以《区域治理》不是黑期刊。
民族舞融合了各族的特色因素,从而在视觉上感觉更好一些,但民间舞是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情感的融合,再加上一些简单的舞蹈动作而组成的.
新媒体新媒体,是比较狭义的概念,而且这种概念不能满足新媒体发展的需求,更不利于行业的交流沟通。故而,歌风传媒经过对媒体的研究、大量市场数据分析,以及纵观业内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