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老婆饼的人
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一、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其实,这是一种错解。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实际上,早在1996年,为了实现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的执行主席就指定毛里求斯的庞罗沙密作为报告人,就“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进行研究。在1997年4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0次会议上,会议对报告人庞罗沙密提出的延误定义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有关延误的定义(但仍留待外交会议最后决定)成为公约草案的第18条第2款。起草小组提出的定义是:“在本公约中,延误是指综合所有有关情况,在可向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内,未将旅客运送到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或者未将行李或者货物在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交付。”在当时的会议上,就是否对延误进行定义,意见并不一致。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不对延误进行定义,理由是这些国家已经通过判例对延误作出了界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持相反意见,主张对延误进行定义,从而有利于界定延误的范围。虽然上述延误的定义写进本次会议通过的公约草案中,但最终在外交会议上被删除了,只保留了原草案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正式文本的第19条。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一般说,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因此,延误指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法国法院在早期判例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延误”的说法,但只要未发现承运人有重大过失,稍有延迟,均不以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论处。英美和法国法院在审视具体案件情况后,确都裁决过一些不合理延误的著名案件。例如1958年法国“罗伯特——霍丁诉巴西航空公司” 案。原告是一个杂技演员,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到达葡萄牙出席葡萄牙总统就职庆典,结果该航班被承运人取消,耽误了演出时机。法院认为,被告举不出任何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气象条件不好、机器故障等)的证据,判处赔偿原告损失。在1977年还有一个类似货运案件,由于音响设备与乐器未能如期运抵,影响了原告的巡回演出(“联合运输体诉汉莎航空公司”案)。在普通法系的圭亚那法院判处的“巴特诉大不列颠西印度航空公司” 案中,原告行李包中有一张他购买的伦敦足球赛的彩券,如中彩可获两万英镑,结果原告飞抵伦敦,而行李却被被告航空公司遗留在圭亚那机场未起运。等行李运到时,时机已过,无法中彩,原告提出索赔。被告辩护说,它没有在某天送到行李的法律义务。圭亚那法院在判决中反驳说:“但这并不表明,也不能表明允许承运人随便在那天送到。考虑具体事情的全部情况,承运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这是一个必然有的暗示。”二、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是针对整个的运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后的责任承担)在发生延误,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再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旦发生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呢?这要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初步可以分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所致两方面。1.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应该说,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毫无疑问,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哪些行为(情况)可以归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呢?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行为航空公司自己完全可以控制。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对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现行法上的依据是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和《民用航空法》,《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航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实践中执行的只有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完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4150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的上限。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2.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这些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但是,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四、国外有关延误的规定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如上所述,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国外航空公司在其运输总条件中,对于航班延误的规定,一般只是在航班延误后提供食宿、交通和通讯等服务。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超过了该次航班的实际座位数)的情况下,拒绝已确认座位的旅客登机,也经常导致旅客延误。对此,美国和欧盟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应在其机场的值机柜台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单另的纸上。要求承运人请求不急于出行的旅客自愿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所有被拒载的旅客有权利获得赔偿,但有例外:比如旅客未能遵守值机规则。要求承运人给被拒载的旅客一个书面声明,对拒载赔偿规定的相关术语、条件和限制做一解释,并且说明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和标准。如果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能乘坐上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预计到达时间推迟一个小时之内到达其目的地或其原航程的下一个经停点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的,航空公司可以不必赔偿;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则航空公司须赔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晚于两个小时(国际航班为晚于四个小时),或者航空公司无法安排替代交通的,赔偿翻番为票价的200%,最高不超过400美元。如果旅客自行安排交通,则他可以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退回机票款。欧盟在其1991年通过的一个有关超售的规定中,要求在超售的情况下,除了对由于后续的延误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外,乘客有权利得到到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500公里及3500公里以下航程的飞行是150欧元,更长一点的航程是300欧元。但是,如果旅客被提供了替代运输,与最初预定的到达时间比较,在延误不超过两小时的情况下,或者在超过3500公里航程的飞行延误不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上述金额将减半支付。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修改上述规定的新规定(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从欧盟境内的机场出发或飞往欧盟境内的机场的航班拒载旅客的情形,包括包机;赔偿标准为: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可以看出,欧盟逐渐强化了对旅客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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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航空公司机供品成本管理
摘要:找出航空公司机供品成本管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症下药,采取各种手段,全员、全流程控制,提升机供品成本管控水平,降低成本、增强航空公司竞争能力。
关键词:机供品;成本管理;薄弱环节;提升
一、航空公司机供品成本简介
1.机供品成本的定义及范围。
机供品全称机上供应品,是为了保障航班机组和旅客的需要,配上飞机的各种消耗品和用具(不含餐食)。主要包括小食品(果仁、小饼干等)、饮料、酒类、服务用品(水杯、拖鞋、毛毯、小毛巾等)、卫生用品(香水、香皂、面巾纸等)、餐具(碗、盘、咖啡壶等)等几大类,特点是种类繁多,单位价值较低。
2.加强机供品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机供品成本在航空公司营运成本中占比较低,但从绝对额来看,仍是一项金额较大的成本:以一个50架飞机规模的中型航空公司为例,每年的机供品支出大约在4000万元左右。当前油价高企,航空公司各项刚性营运成本居高不下,整个航空业在微利和亏损的边缘徘徊,各公司航油、起降等大项成本控制已经做得非常细致,下一步做好机供品这种相对小项成本控制,对航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当前航空公司机供品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采购环节存在缺陷
1.对机供品成本重视程度不够。和航油、起降等大项成本相比,对机供品成本管控相对粗放,前端采购环节缺乏明确的流程和 规章制度 ,经常出现业务部门自购自用的违规现象。
2.采购协议签订流程不规范。采购协议的签订,财务等监督部门前期谈判参与力度不够,经常是协议主要条款基本确定后再由相关部门会签;前期供应商资质,行业情况调查等相关工作做的不细致,合作后容易出现因供应商提供商品质量不合格,开具的票据不合法等问题给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
(二)库存和配送管理相对粗放
1.机供品库存管理分散,缺乏信息化手段。
因机供品种类繁多,很多公司是由客舱、机务、财务等多部门进行管理,比较分散且政策不统一,各部门基本上都是靠手工或者电子表格进行管理,缺乏专业的信息软件,效率低下,无法及时监控库存和降低不合理损耗。
2.配送计划不精细,缺乏灵活性。
业务部门的机供品航班配送计划往往是制定后很长一段期间不调整,缺少定期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的机制,不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灵活调整计划,容易造成机供品的浪费和不正常损耗。
(三)机上用品非正常损耗现象突出
1.野蛮使用造成的用具非正常损坏。
部分相关人员对机上用具不爱护,在配送和回收的过程中野蛮装卸,使用过程中不按照操作流程,盲目操作,导致餐用具的损坏率居高不下,大大增加了机供品成本。
2.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违规偷带造成的机供品非正常损耗。
各公司虽然大都出台了对员工偷带机上供应品的处罚规定,但因为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办法,各项规定基本上都停留在纸面上,很难切实的落实下去,该项机供品的非正常损耗依旧是居高不下。
三、提高航空公司机供品成本管理水平的几点做法
(一)加强机供品采购管理,强化前馈控制
1.由专业部门组织公开采购。
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机供品的采购,业务部门提出需求后,由采购部门牵头,联合业务、财务、纪检等部门成立采购小组对大项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避免由使用部门直接联系供应商进行采购。
2.细化协议签订流程、明确各部门权责。
出台合同管理规定,规范协议签订过程中各个操作环节,责任明确到部门,对大额合同需成立联合小组参与协议签订的全过程。
(二)提高库存管控能力,加强配送计划控制
1.细化库管制度,严抓落实。
建立严格的机供品库存管理制度,将机供品管理统一归集到库管部门,使用部门按规定流程领用,财务和纪检部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实物盘点,严控库存损耗。
2.引进信息化手段,提高库管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公司规模大小适时引进相应的库存管理信息系统,如仓库管理软件、条码系统等,逐渐摒弃用手工账进行管理的方式,提高效率、节省成本。
3.建立配送计划的制定和跟踪分析流程。
加强对机供品配送计划制定质量的监督,建立对配送计划的跟踪分析机制,定期对配送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地修正和调整配送计划,提高配送计划的精准度,这样不但可以降低配送成本,还可以减少回收环节的不正常损耗。
(三)加强机供品使用过程的监控,细化规定、落实责任
1.建立严格的机供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机上用具操作规范,建立针对机供品非正常损耗的奖惩制度,将每项机供品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2.领导牵头成立联合小组,现场检查问题。由主管领导牵头,由纪检、业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采用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航班机供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现场取证。
3.严格追责制度,发现问题按章处理。对违反机供品管理固定的人员,查实后严格按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理,使其真正的因为违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只有公平公正、严格按章办事,才能保证相关制度的真正落地。
(四)优化机供品回收流程,加强机供品的回收控制
1.梳理机供品回收流程,提高效率。
对机供品的回收流程进行认真梳理,对那些影响效率的工作环节进行重新设计,在满足内控需要的情况下尽量简化交接手续,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信息化系统,用手持终端扫描等手段,提高效率。
2.建立奖惩制度,考核回收差错率。
出台机供品回收的管理规范,定期检查机供品回收情况,对回收差异率进行考核,及时将检查结果向计划制定部门通报,协助计划部门提升计划质量。
3.库房建立回收机供品存放区,单独管控。
在机供品库房设立回收机供品专用存放区,制定回收机供品再配送的详细流程和规定,加强对回收机供品的检查和数据统计,通过对回收机供品的单独管控,提升管控质量。
四、航空公司机供品管理的几点体会
1.机供品成本的全流程控制。
机供品的成本的管理重点不能仅放在财务审核环节,而是应扩大范围,从采购环节开始,控制采购成本;加强在使用过程中的管控,减少不合理损耗;细化账单审核和专项分析,做到对机供品业务的全流程控制。
2.机供品成本的全员控制。
机供品成本的管理仅仅通过财务部门的努力是很难推进和落实的,航空公司应该提高对该项成本的重视程度,强化制度建设和 文化 宣贯,使得采购、业务、库管以及其他部门的员工都能够认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发动全员加强对机供品成本的监控。
3.控制 措施 的持续落实和不断改进。
机供品管理规范和控制措施出台后,要真正实现优化成本的作用,必须严抓落实,对违规行为持续检查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管控措施,逐渐形成对机供品的全方位管控机制。
浅探航空公司风险防范体系建立
摘 要:
航空公司通过建立事件前期预防、过程控制、后期弥补的风险防控机制,在公司内部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对有关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目的是把航空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统一纳入法制化管理,以降低公司日常运营成本,提升航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对航空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进行制度保障与支持。
关键词:
企业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机制建设
1 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词本身是中性的,即风险本身并无好坏之分。风险是人类活动的内在特征,它来源于对未来结果的不可知性。因此,风险通常被定义为对未来结果不确定性的暴露。不确定性可以被认为是一个或几个事件(结果)发生的概率分布。从风险管理的实践角度来讲,未来可能存在的结果及其服从的概率分布特征常常是不可知的。因此人们在管理风险的时候,常常需要对此进行主观的推断并制定出风向管理的制度和体系。航空公司的风险防范体系就是基于上述的认知来建立的。
2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工作的思路
2.1 前期预防是基石
如果仅仅只注重风险事件发生以后的有关补救工作的跟进,往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和更鸡肋一般的效果,而且经常是在有关事件转坏、有关事项进入法律程序阶段,由法院和仲裁等第三方介入解决,比航空公司内部直接采取措施的成本高出许多,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例如,航空公司在涉及经济合同或 劳动合同 引起的纠纷时,有时从法律角度存在胜算,但因受法治环境、媒体舆论或宏观干预的影响而出现负面结果,或在胜诉后的执行过程中存在难度。又如,一些投资活动往往因事先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失败。 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促进航空公司加强自身免疫系统,防风险与未然,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航空公司正常、持续、健康的运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如果前期注意了预防,但是在过程中忽略了控制跟进,万一风险事件发生并造成了无法挽回损失后再去想办法弥补,也正所谓形同亡羊补牢,不仅使公司陷入被动境地,而且多半于事无果。譬如某合约签订时对己公司非常有利,但在进入实施旅行阶段后依旧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种会议备忘录、谅解协议、补充协议等都会对原有的条款造成影响。又比如,让一些代理公司颇为头疼的欠款问题,多数也源于缺乏有效的过程跟进和控制。因此,风险的过程控制是风险防范的关键因素,事关风险管理的走向和成效,应将过程控制深深地融入于航空公司运作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职能部门,直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只有过程控制到位了,才能保障航空公司风险防范体系切实发挥作用。
3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要点
3.1 融合性
航空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作为公司整体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发挥应与其他管理体系相互融合统一,同时在建构成本和效益考量方面存在一致性。
3.2 整体性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应注重各个细节、每项内容和内部各个有关部门的密切协调,以紧密相连并密不可分的管理,来实现预期的前期预防和过程控制的目的。
3.3 实操性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一定注意能够与公司现有的运营模式、人员现状、外部环境、 企业文化 等各个要素紧密结合,通过细化各项措施和强化对接模式,确保具有现实可操作。
4 航空公司风险管理的架构
4.1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由航空公司最高管理者负责,决策层领导和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组织领导航空公司风险防控工作,组织制定风险防控总体目标、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4.2 组建合规审查委员会
由专业职能部门组成,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加入。负责对航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于发现出现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以及风险政策出现失误、失控的情形,及时提出改进方案。
4.3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制定航空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有关防控措施,拟定有关风险评估 报告 ,协调风险管理相关环节协作事宜等。
5 航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内容
5.1 确立航空公司风险防控体制架构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体制的建构应基于航空公司管理的主要风险要素,具体有以下十九个:(1)资产管理;(2)采购业务;(3)工程项目;(4)资金活动;(5)合同管理;(6)销售业务;(7)人力资源;(8)生产运营;(9)信息系统;(10)组织机构;(11)内部信息沟通;(12)安全运行;(13)企业文化;(14)财务报告;(15)全面预算;(16)发展战略;(17)业务外包;(18)社会责任;(19)风险评估与应对。上述十九要素是航空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可根据公司具体的情况逐步完善。
5.2 风险管理评估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体系的建构和运作具有长期性、连续性。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公司中长期运营战略的
不断调整,航空公司面临的风险也不断与时俱变。此时就需要重新评估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变化,并及时对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进行合理调整。譬如,在前些年国家对当时实行 公司法 进行大幅修改后,当时商务活动的很多规则发生变化,如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被大幅提高,从而对航空公司风险防控体系的完善提出新的要求,需对航空公司资产管理、采购业务、合同管理、生产运营、业务外包、工程项目等一系列风险管理项目予以调整。因此,要把对航空公司日常运营的风险评估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管理。通过对航空公司日常运营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调查,根据 年度 工作计划 ,拟订风险防控关键点,做好风险防控有效预案等各项工作。
6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建构顺序
6.1 尽职调查
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所基于的十九个风险要素都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每个公司在建构自己的有关机制体系的时候都立足于自身不同的特点与实际现实状况,各航空公司在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日常管理中各主要风险要素的侧重也有所不同。为确保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的各个风险要素与航空公司自身管理体系相匹配,以使各风险要素的构建具有实操性,首先需要进行周密的尽职调查。
6.2 体系建设
在周密严谨的尽职调查后,航空公司逐步建设风险防控机制的各要素,包括各要素模板、运作指南、风险提示、流程管控等,并将航空公司现有的相关制度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6.3 系统培训
航空公司上至管理层下至每个员工都应在日常工作中对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的各风险要素有着充分的认识并自觉在工作中贯彻执行有关内容,相关培训工作应该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就应被充分考虑并与项目的开展同步实施。
6.4 具体实施
在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的体系建设及相关培训宣贯工作完成后,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次阶段的要点是要使公司的每个员工都能在自己所负责的日常工作中自觉自然自愿并一丝不苟地贯彻实施有关内容。
6.5 后续修正
在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的具体实行中,对于所呈现的有关问题,由特设机构的人员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与修正,以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总之,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的体系建设对航空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需要得到航空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对其作出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并辅以各部门各环节的紧密配合和有力执行。航空公司风险防控机制的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把公司日常所有运营活动统一纳入都纳入风险和法治化管理,以降低公司日常运营成本,提升航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对航空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进行制度保障与支持。只有航空公司风险防控体系的各要素运行良好,才能确保航空公司风险整体可控,为航空公司可持续性的高效增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何庆光,王玉梅.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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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企业风险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6).
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都要求学生编写提纲。从写作程序上讲,它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从提纲本身来讲,它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所谓构思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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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