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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jasmine
首页 > 期刊论文 >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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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jionth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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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小区内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在小区内道路醉酒驾驶发生的轻微事故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小区内道路具有相对的封闭性,本案只是移车换位时刮碰到别人的汽车,车速慢,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苛以刑罚的程度。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小区内道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亦造成了威胁,且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醉酒程度较高,且发生了轻微的交通事故。 【审判】 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廖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300mg/100ml,且在驾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是为了挪动停车位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刮车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见,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来说,并不要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是使某些特定物体进入现实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同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侵犯的法益是同类,根据刑法用语统一性的解释原理,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小区内的道路是否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关键看其是否属于“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如果小区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那么该小区的道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该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自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案发地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实行开放式管理,小区非住户的社会机动车辆也可以自由出入、停放,说明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被告人廖某在该小区道路内醉酒驾驶,可以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第二,从立法的精神与目的来看,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在一个未完全封闭的小区道路进出车辆较多,小区内车辆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车辆的通行容易对公众的安全产生危险,如果小区内道路醉驾不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必然会纵容此类行为的发生,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廖开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达到300mg/100ml,驾驶能力明显受到了酒精的影响,在移车换位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其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作者单位: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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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梅干啊

一、醉驾和危险驾驶罪的含义 醉驾,即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醉酒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小区内醉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所在地为“道路上”,而小区内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因而在小区内醉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支持该意见的学者主张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小区内的道路依然是车辆和行人过往的道路,因此小区内道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在小区道路醉驾,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亦造成了威胁,且小区道路具有封闭性,基于多数人对小区内驾驶安全的信任感增加,易放松交通安全意识,在小区内醉驾更易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因而,在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3、小区内醉驾视情况而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依据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小区道路具有封闭性,因而不存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威胁,因而对小区内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将该醉驾行为是否造成较大损害达到需要苛以刑罚的程度。 三、在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笔者认为在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有: 1、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于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将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目的在于将醉驾行为得以预防和惩罚,保护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小区虽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地方,但是它是居民居住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加上访客,进出的车辆的走动的人数较多,小区内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往往也是行人和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加之,基于多数人对小区内驾驶安全的信任感增加,易放松交通安全意识,车辆的驾驶易对人们的安全造成威胁,如果不将在在小区内醉驾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加以惩罚,必将纵容此类行为,与立法精神不符。 2、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看,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也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形成现实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应是范围一致的。小区内的道路是允许机动车通行的,一般小区的非住户的社会机动车辆也可以自由出入、停放,因而,小区的道路具有公共性,因此,在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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