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西边出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二)执法难度大。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三)执法环境差。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二、对策建议(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坚持疏堵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Aimy'ssmile
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共同筑起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堤。在许多人的眼里,警察职业是一种荣耀,是权力的象征,是国家的代表,是神圣的,也是不容被侵犯的。所谓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是指人民警察在执勤当中,如何正确运用好法律法规、掌握好本职业务技能、发挥好自身体能素质,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到不法侵犯。据统计,2005年度全国共有49名民警被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48个集体荣立一等功;还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在取得这些政绩的同时,却是409名民警因公牺牲,4078名民警光荣负伤的残酷事实。尤其是近年来,一线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受到推搡、殴打、辱骂、刁难、诬陷等袭警、扰警、诽警事件经常发生。在上述问题中,除有的违法人员被依法处理外,大部分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之下只能忍气吞声,感叹当前执法之艰难。据调查资料中显示中国警察人数仅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七左右,多的地方超不过万分之十,少的地方则达不到万分之五,警力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若按此比例计算,假如一个警察倒下了,岂不就等于把1000甚至2000个公民置于危险之中吗?每牺牲一位民警,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人民群众的深切缅怀,但是,并没有因此有效遏制民警在正当执法时遭遇侵害受伤甚至牺牲的势头。一个民警牺牲了,再隆重的追悼,再深切的缅怀,也挽不回警察的生命,毕竟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平安需要更多活着的人民警察。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保护人民警察,其实就是保护公民自己。分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根源,主要表现: 其一:法治建设的“滞后”、行政权力的“干预”: 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在袭警、扰警、诽警现象,它们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转型期心态。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更多地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现象产生的背景,他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多种矛盾集中,很多人的心态不够平和的表现。社会法治环境和公民法治心态的不完善。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过快,拒不服从管理,围攻殴打暴力威胁伤害警察,这是对公共权利的一种蔑视。其产生的主要根源还是政府滥用警力,激起民愤。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天职,但前提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只有依法执行职务,才能受法律保护。可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当作为其“平事”的工具。比如:在城市开发中,政府既不征求群众的意见,也不能按政策足额给予经济补偿,一道拆迁令下去,到期没有动作就让居民强行拆除自己的住宅,怕居民“闹事”,就动用警察来“震压”,群众本来因为拆迁吃亏了心里就对政府有意见,再用警察来压制,不是火上交油吗?还有上工业项目强行征用农民承包地、农民工要求政府帮助讨要拖欠的工钱、下岗职工生活得不到保障等等原因引起的群众到政府上访,政府官员为了“平事”,习惯于采取动用警力强行“震压”来息访。要是遇到听话的,也就被“震”回去了,遇到不听邪的,管你警察不警察,照样敢于动武。从而转移了矛盾,使奉命行动的警察成了“替罪羊”。按理说警察是来对付犯罪分子的,但是现在很多时候一旦地方政府出现搬迁“钉子户”,更有甚者计生工作中有超生的不愿意交罚款都要叫警察压阵,难免让老百姓产生抵触情绪。其二:过份“人性化”管理,强调无原则“照顾”: 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人性化”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从已发生的袭警典型事件看,有的群众把“人性化”管理视为警察的软弱,或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少数公安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表现在对“人性化”管理的认识也存在片面性,把它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照顾”,对袭警事件缺乏法律的对应措施。“人性化”管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严格的执法本身就是实现人性化管理的体现。公安机关担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其内容与具体程序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推行过多的所谓“人性化”管理措施,有可能造成规范体系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必须把“人性化”管理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中,强调规范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使执法者的活动获得规范的支持。以人性的关怀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对执法者权益的侵害,不仅是对执法者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亵渎。其三:自身执法“素质”低、业务处置“技能”差:犯罪升级、警务条件及其装备落后等因素固然存在,但从袭警、扰警、诽警案件的侵害对象——被害民警来看,在绝大多数被害者中,其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的疏忽或失误也是使袭警者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民警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处置不恰当,不善于在突发事件中自我保护。尤其一些民警对新形势下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暴力案件(如武装走私、贩毒等)的恶性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中习惯于拿“我是公安”或凭一身警服,从心理上来震慑对方。殊不知一些歹徒,尤其是那些铤而走险的暴徒,一旦与民警遭遇,往往会不择手段拚个“鱼死网破”。为了少惹麻烦,干脆“刀枪入库”,执法时不带枪支警械。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常常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据统计,在全省遇袭受伤的民警中,防暴、特警等警种仅占1%,其他均为刑警、派出所民警等。其四:极少数民警“违法”,极个别案件“违规”: 在经历了广州孙志刚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胥敬祥案和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案之后,警察的职业声望跌入谷底。发生在我们当中的衡阳市珠晖公安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副所长王晓东因涉嫌强奸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祁东“12•22”聚赌案中,祁东县公安民警涉赌的4名民警给予禁闭。这一桩桩事实极大地损害了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加突出了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袭警、扰警、诽警案件的频频发生,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产生了疑虑,甚至还影响了民警执法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严重损害国家与法律的尊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举目而望,被老百姓视为“保护神”的人民警察屡屡被伤害。让我们来共同注视几组镜头:(镜头之一):2005年9月21日,吉林农安县交警大队哈拉海中队中队长徐国辉在办公室遭到犯罪嫌疑人持刀袭击,颈部、腹部被刺伤。(镜头之二):2005年9月9日,湖南常德市民警谭建新遭30余名村民围攻报复,被非法拘禁7小时。(镜头之三):2005年9月5日,陕西西安市民警王军亮、王峰等在处理斗殴时被犯罪嫌疑人袭击,背部、头部12处受伤。(镜头之四):2005年5月30日,云南屏边苗族自治县民警袁冬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拦车检查时被犯罪嫌疑人刺伤,因流血过多而牺牲。(镜头之五):2005年4月22日,安徽巢湖市民警彭和平在处理殴斗时,被犯罪嫌疑人殴打,后经抢救无效牺牲。事实上,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理群体事件中受围攻殴打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现象明显增多。面对呈上升趋势的形形色色的妨碍公务甚至袭警案件,面对一位位倒在血泊中的公安民警,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为人民警察撑起生命“保护伞”?造成执法难办,警察难当的因素很多,但是作为警察本身来说,应该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怎样预防和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各种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经验和体会我认为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堂堂正正做人,严格依法办事:民警在执法中既要注意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又要以理服人、以法论理。严格用“五条禁令”和各项纪律约束自己,就不会授人以把柄。特别是法律要求我们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优亲厚友,不挟私报复,不贪财贪色,不冷横硬推,就会大大减少摩擦机会。常见有这样的问题,民警根本不存在徇私枉法,就是因为业务水平低造成差错,结果让人家抓住不放,长期上访。还有的在办案中粗枝大叶,把材料、证据丢失,甚至丢失扣押物品等。再如乱扣押、乱罚款等更是屡见不鲜,这都是造成警察声誉下降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当牢记,作为一个执法者,要明确你的职责,精通本职业务。依法该你做的事情你不做就是“不作为”,依法不该你插手管的你去管,是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其二,注重警力协同,快速策应处警:作为一名合格的警员不能光凭一腔热血,呈匹夫之勇。香港的警察发现一名歹徒正在实施暴力犯罪时会怎样做?首先观察分析是否真的发生了犯罪?如果确是犯罪,首先报警。然后看歹徒几个人,如果是一个人,还要看对方的身体状况,是否带有凶器,一个人能否对付得了、、、。在做出一系列判断后,再确定自己怎么办。我们并不是倡导大家效仿香港警察。在必要时警察为国流血牺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警察也是血肉之躯,警察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特别是我们内地警察多数没有配枪,蛮干和毫无价值的去面对噬血的刀枪同样是不可取的。确实需要一人面对歹徒时,也要讲究策略,以智取胜。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千万不要一个人办案,不然既违法又不安全。有时一个人办案,发生点问题连个证人都没有。一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被殴打、侮辱、推搡,要注意留下证据;特别是着便衣时要大声喊出自己是警察,及时出示警官证。这样做一是震慑对方,二是便于群众作证。 其三,加强防范措施,讲究工作方式:警察应该是很干净的人,除公务外,什么“洗、拿、嫖、赌”的地方千万不能涉足,饭店也要少去,稍不小心你可能就被人盯梢、跟踪、拍照、录像,最后轻者被当作笑料,损害我们的形象,严重的还要受处罚甚至被砸饭碗。亲朋的一些“烂事”少出面,尤其是严重违法犯罪;黄、赌、毒等受世人唾弃的事,要少掺和。这些事掺和进去最容易让人指控充当“保护伞”了。确实是受冤的,通过正常渠道照样能够解决。何必低三下四地开我们的尊口呢?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通过电话、录音笔、暗藏摄像头等对民警录音录像,然后对民警进行要挟。因此对没有把握的人尽量不要在电话中谈事;当面谈话时,要留心窃听窃照设备,以免授人以柄。 其四,提高执法水平,依靠法律维权:应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我们的执法环境也得到了全面提升。但是,不容否认,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对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采取消极应付、抵制甚至恶意阻挠的态度,致使对抗、围攻、报复执法民警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就使得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更充分、有效和规范的保护;并将以此为契机,通过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的力度,营造知法、守法,自觉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的社会氛围,从而使我们的执法环境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的执法人员,也应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以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信服和满意。其五,提倡人性执法,敢干担负责任: 有人认为袭警事件频发与公安部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错误的理解为警察"懦弱"可欺,故胆大妄为,大打出手。因此,有观点认为,公安人性化执法有负面效应,应当叫停人性化执法也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警察也是公民,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同样适用于民警,当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警察完全可以正当防卫,而不是一味的打不还手。在许多国家袭警是非常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国家机器的侵害,警察可动枪保护自己。我国人民警察法也赋予了警察执法中遭遇危险时自卫的权利,直至动用武器。作为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的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不该因为自身职业的特殊性、敏感性就放弃必要的自卫,打死也不还手,那不叫人性化,而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难免与群众发生矛盾,如果我们真的错了,就敢于承认,做警察也要有肚量。并且学会道歉。即使有理,也要得饶人处且饶人,谁让我们穿这身“国服”呢。 总之 ,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涉及我们的工作、婚姻、家庭、交友等各个方面,不能一一列举,要用心去体会。我们要认真把握自己,不干与身份不符的事情,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同时要学会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保护自己。只有有效地“保存自己”,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进一步加入警械、警具、防护装置等硬件设施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在严格办案程序、改革勤务制度、规范警务活动方面多下功夫,注意培养民警在处理警务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克服麻痹轻敌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对民警的警务战术,特别是警务查缉战术的训练,以提高民警的应变能力、攻防转换能力、单兵作战能力和自救互救等能力,消除各种隐患,切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 。 这类文章不多,你要急着用最好找个有知网之类的账号的朋友帮你从论文库里下几篇研究研究,或者干脆自己花点钱注册个账号
一、 毕业论文(设计)的构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主要由前置部分(封面、摘要及关键词、目次页)和主体部分(引言、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构成,必要时可添加附录
下文供参考,只要自己加一个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就可以了。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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