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无车马喧
〔摘要〕就业难,是现代世界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何况我们这个超级人口大国正经受着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城镇化快速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猛烈冲击,就业更难。我国就业的总量性矛盾、结构性矛盾、区域性矛盾、就业弱势群体、农村就业等问题十分突出。解决就业问题一是要正确分析和认识问题,二是要拓展就业渠道,三是发挥市场机制,四是合理的给予政策扶持与引导。 〔关键词〕 就业 引导 扶持 一、就业压力与任务 人们常说:“安居乐业”。但是,假如一个社会面临大量无业者、失业者、下岗者的时候,不惟无业者难乐,恐怕有业者也难以安乐了。目前我国就面临着这样的难题。古人云:无恒业者无恒产,无恒产者无恒志。是说,没有稳定的职业就不会有稳定的家产;没有稳定的家产者其心不专,其志不一。其中的部分人可能会衍变为社会的动乱因素。就业是人的最基本权力,它不仅是人谋生的手段,同时也是人融入社会大家庭的基本方式。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观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就业是民生之本”。那么,我国实际的就业压力究竟有多大呢? 1、就业压力激增,总量性矛盾十分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13亿总人口中,年龄在15--64岁的劳动人口 2002年底约8.9亿。2010年将达到9.7亿,2020年将达到 9.97亿。预计今后几年,全国新生劳动力供给将达到 4650万,城镇现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1400万,农村积累剩余劳动力1.5亿以上。(杨凌隆:《深化分配体制改革,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劳动力总供给都远远大于总需求。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无论它是否参与社会生产过程、是否创造价值,它都要消耗大量的其他资源。人力资源又是一种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如石油、煤等能够储存、保管,现在不用,将来开发出来仍然可以用;人力资源是一种不能储存的活劳动,过了盛年期后将只能退出。因此,人力资源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 2、在总量性矛盾没有缓解的情况下,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问题又突现出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基本保持着比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依靠经济扩张带动就业。但就业增长弹性系数从20世纪80年代的平均 0.32下降到90年代的平均0.1左右,保持现在的高经济增长速度,每年新增就业岗位高估也只有 700万个左右。因此,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布局中的就业岗位极为有限。更为严峻的是,美国“911”事件以后,全球经济进入衰退期,对我国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将构成巨大影响,将引致经济增长速度急剧下降,新增就业规模将大幅度缩小。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又进入就业结构调整时期,多种调整因素交汇,急剧增加了就业压力。过去几年国有企业减员下来的上千万下岗失业人员正寻求再就业,近两年还有 5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人世以后,对农业的冲击严重,仅考虑 3%的粮食进口,也将减少农业就业机会上千万个,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在目前每年 1000多万人基础上还将继续增加,每年至少 200万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深化改革,企业将持续减员。为应对人世后激烈的竞争,优势企业的减员将有所扩大和加剧,劣势企业也将加快退出,关、破、兼并增加。今后每年还将有 250万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人群。根据国家统计局最近对全国1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初步摸底统计,仅需要退出市场的资源枯竭的矿山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职工近 400万人。估计国有企业最终减员达到30%,总量 1500万人;在全球经济衰退的背景下,更大范围的企业进入结构调整时期,用人需求减少,排放劳动力增加;科学技术加速发展和应用,对就业的短期消极影响,产生对普通劳动力的排斥;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也将向劳动力市场释放劳动力。仅仅考虑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力( 100万人)、农村新增转移劳动力(1200万人)、国有企业新增减员( 300万人)三大因素,在 5年内也将在新成长劳动力之外,至少每年增加劳动力供给1600万人,大大超过新成长劳动力数量。根据统计,目前我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总量已经达到1460万人,约相当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的 7%。在上述各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即使每年只增加失业人员 200万人,也将使我国城镇失业和不充分就业人口达到经济活动人口的 8%以上。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将进人高失业和就业结构大调整时期。 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结构原因,以及政策因素和重大的工程影响,一些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就业矛盾将特别突出。下岗职工绝大多数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更多的资源型城市、老工业基地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分布在中西部,甚至在加强生态建设中实施的综合治理工程,也主要对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的就业产生影响,更不用说三峡库区企业搬迁中以关破为主的结构调整政策,对重庆和湖北两地的就业影响。这些不利因素的集中,已经使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多年处于高失业率状态,出现就业危机局面。 3、在总量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的交互作用下,就业人群中弱势群体不断增加。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中,出现企业减员增加和用人需求萎缩并行的趋势,劳动力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在每年的新增就业中,大中专和技校生所占比例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20%增加到现在的30%左右;农村劳动力以其低成本和低就业期望值的优势,多年保持比较高的转移速度,平均每年增加 1200万人左右;市场用人需求,以低年龄段劳动者为主,35岁以下的需求一直在70%以上。因此,低素质、高年龄以及高就业期望值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上越来越没有竞争能力,呈现出就业弱势群体数量急剧增加的趋势,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类别:一是35岁以上的人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1年对 10城市抽样调查结果,35岁以上下岗职工超过 72%。而对这个年龄段的单位用人需求仅占总用人需求的三成;二是长期下岗、失业者。据武汉、沈阳的调查,下岗职工下岗的延续时间平均接近 5年,其中,三分之一职工下岗 6年以上;下岗转为失业的,平均失业周期 18个月。由于再就业率低的影响,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长期处于无工作状态的将急剧增加;三是无技能和低技能劳动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10城市的抽样调查,下岗职工中初中文化和初级技工以下的分别占 40%。由于下岗失业人员本身的就业技能偏低,再就业是从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的趋势,加上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影响,无技能和低技能劳动者将成为一个就业困难的大群体;四是女性下岗职工群体。根据世界银行委托劳动科学研究所在武汉、沈阳的调查,女性下岗职工再就业率比男性下岗职工低近20个百分点。 严酷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表现出越来越难的局面。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8年的48.7%下降到2000年的35%,2001年第三季度,再就业率只有18.8%。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已经持续延长,这种局面还可能呈恶性循环趋势。再就业率越低,积累的就业弱势群体越大,再就业率更低,更多下岗失业人员对再就业失去信心,失去参加培训、求职的积极性,出现弱势群体就业更加困难的局面。 就业弱势群体的持续扩大,不仅造成失业率持续上升,更导致就业不充分问题突出和极高的劳动力市场退出率。武汉和沈阳的调查表明, 1998年以来下岗以后一直没有工作的高达 38%,而有过工作的人 70%以上是处于断断续续状态;由于长期找不到工作, 20%的人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他们多属就业弱势群体,包括对找工作失去信心不想工作的人;有病的人;太年轻或太老;无技能而参加培训的人;女性下岗职工退而从事家务等。这些因素致使下岗失业人员的收入处于极低的水平线上,已经引致城镇贫困阶层扩大,构成我国消费市场内需不足的深层原因。消极的生活保障已经不能阻止这种趋势。 4、农业就业空间不断缩小,农村劳动力供求矛盾加剧。在我国农村,一方面是人口的超常增长,另一方面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水土流水、沙漠化等的共同作用,加剧了农业空间的萎缩。曾经在20世纪80~90年代吸收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乡镇企业,近几年也处于调整中,就业增长缓慢。最高峰时的1996年,乡镇企业就业人数达到 1.35亿人,1997年急剧减少,虽然这几年有所回升,但增长缓慢,2000年为 1.28亿人。中西部部分地区的乡镇企业由于不能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被淘汰。在近几年的城镇化过程中,一方面大批良田被征用,变成了城市的道路、住宅、市场,不断挤压着农业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限制,城镇又不能迅速吸纳农村劳动力和农业人口,既影响了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也造成许多城乡结合部的社会治安问题。尤为严重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的逐步兑现,国内城镇主要消费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将被国外进口的部分产品所取代,既减少了农业就业岗位,也影响了农副产品质量的提高。 5、资本与技术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对劳动力实施挤压效应,加剧了就业困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国外大批引进较为先进的机器设备,对传统产业进行了革新改造,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竞争力。但是其副作用却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有机构成对劳动力的挤压效应,原来需要成千上万的劳动力耗费大量时日才能解决的问题,现在只需要三、五个人,一、两台机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任务!随着产业设备的一次次更新换代,大批的产业工人被释放了出来。进一步加剧了就业困难。这种发展趋势对我们这个超级人口大国是极不情愿看到的,但规律使然,谁也奈何不得。二、思路与对策毋庸讳言,我国的就业形势是严峻的,矛盾是十分尖锐的,解决起来也是十分棘手的,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物力、财力和时日才能减轻和缓解就业压力。当然,我们有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经验与教训、增强了的国力、基本建立起来的市场体制,以及劳动者自主的就业意识和就业能力,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途径。1、改变观念,理清思路,实施正确的就业政策。就业政策思路的基本点在十六大报告中已经点到,就是: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当前具有特别的地位,它在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上占据突出的位置,因此,需要把扩大就业摆到优先位置,保持经济增长,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尽最大可能扩大就业规模,控制失业率。化解当前的就业矛盾,特别是要解决好已经非常突出的总量和结构性矛盾、区域性问题、弱势群体难点。解决或缓解这些矛盾,要下决心增加就业投入;根据就业格局的新变化,健全扶持政策;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多种手段并用,各种政策组合,以求阻止整个就业局势的恶化,保证我国社会的整体安全。2、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增长带动就业。确保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发挥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的作用。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攻坚阶段,转型过程中的中东欧和独联体国家是我们的重要参照。这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的就业增长和经济增长表现出了非常一致的规律性。就业增长都低于经济增长,有的经济增长高达6%,但就业增长却只有2%左右;大部分经济增长的国家都保持了就业增长,少部分经济增长国家虽然就业下降,但下降幅度相对小;所有经济负增长的国家,就业也都是负增长。因此,对于转型国家,基本结论是,经济增长虽然不能解决转型中的就业问题,但可以保持就业增长,或阻止就业下降。对解决处于转轨关键时期的我国就业问题,经济增长是绝对必要的。通过经济增长,带动一批就业,主要保持优势群体的、稳定就业的增长,并为灵活就业的增长增加空间。3、优化经济结构,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在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扩大就业规模,还要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一方面,要打造适应全球经济竞争的“航空母舰型”企业,发展高精尖的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以增强我国的总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发展各类吸纳劳动力能力强的经济组织,特别是第三产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扶持,以及加强各方面的服务,促进中小企业、非正规劳动组织、微型企业和劳务派遣组织的发展,提高就业增长弹性,扩大就业规模。4、激发劳动者的自主就业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增加就业。在市场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劳动者的就业观念逐步转变和初步树立起自主就业意识的情况下,在灵活就业成为重要渠道的发展趋势中,激发劳动者的自主就业积极性成为推动就业的重要力量,也是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关键环节。在当前阶段,可以说有部分劳动者还有依赖性,还没有进入市场;有一部分劳动者进入市场,还缺乏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意识和能力,还没有完全进入市场。激发劳动者自主就业的积极性,有赖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增加投入以及投入的市场化运作,通过扶持政策的鼓励,通过市场压力的锻炼,通过就业服务的促进,将可以逐步培养劳动者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培育劳动者的自主就业意识,激发劳动者的自主就业积极性,将开拓出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广阔渠道。5、健全扶持政策,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在城镇,下岗与失业即将并轨的大趋势下,要求政策重点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向既要保障生活,更要促进再就业的方向转变。增加就业投入的强度应与并轨步伐相适应,并促进并轨工作。建议大幅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就业投入,使之成为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首先,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应逐步随下岗职工并轨转入失业的状况,重点转向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并在公共财政支出框架中,将促进就业支出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加大对中西部以及老工业基地等就业困难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其次,增加地方财政的就业投入,建立促进就业基金。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并轨形势和劳动力市场状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财政收入增长相当比例投入促进就业工作,并通过筹集社会资金,建立促进就业基金。其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要改革失业保险制度,调整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充分发挥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其四,实现就业投入的多渠道,保证实效。在就业体制转变的情况下,任何单一的就业政策和投入都不能解决我国越来越复杂的就业问题,要求政策多样化,投入多渠道,以保证取得实效。根据当前就业资金投入严重缺乏的情况,再就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创业支持、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农村开发就业以及基础工作都是投入的重点。此外,建立和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面对就业弱势群体持续扩大的趋势,实施就业援助是当前的紧迫需要。就业困难群体多数情况下不能被经济增长所带动的就业所吸收,也难以通过一般的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实现就业,需要实施特殊的就业援助。由于任何时候的劳动力市场都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应该发展成为常规的制度。
热爱每一刻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关于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论文
需要可以列提纲。也可以写。需要+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逐步呈现出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转移、由一国向全球蔓延、从经济领域向社会其他生活领域扩展的趋势。美国实体经济的疲软,直
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面临最大的就业压力并非来自城镇,而在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我国农村妇女占整个妇女人口的70%以上,农村妇女向城镇转移的数量
百度一下吧,我也正在搜
1、俞晓勤等在《当前毕业大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分析》在调查了当前毕业大学生就业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国家,高校及毕业生自身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