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是酸的
国际贸易主要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与商品的交换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国际贸易惯例
一、引言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
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
3.一般交易条件。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
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决或裁决。
3.国内法、公约或条约中准用国际惯例。如果某项国际惯例已被吸收进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则此项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中国的许多立法均明确规定了国际惯例可以予以适用,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方法,是指国际或国内的仲裁、司法机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争议的方法。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具体有两种方法:
1.明示认定方法。依照该方法,判断惯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多使用于当事人有共同选择某一惯例的意向,但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它以推定的形式适用惯例,排除当事人争执。适用这种方法的惯例一般应具备这样两个条件:第一,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第二,这种惯例, 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即从交易开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知道某一惯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贸易。
五、结束语
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家、经济组织接受并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大量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获得了新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对原有的成文惯例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又出现了许多国际贸易新的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发挥着的指导、协调和简化手续的作用。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必须了解和熟悉各种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包括国际贸易惯例。
浅谈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有效地进行风险转移
摘要: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除了带来巨大的收益以外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如何进行对风险时间的界定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怎样有效地进行风险转移也引起了各国的关注,本文从风险转移的概念、发展过程和风险时间的确定三方面论述了这一焦点性问题。
关键词:风险转移 风险时间 国际贸易
风险是独立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存在,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国际贸易作为一项世界交易当然也不例外,面对风险我们不应该逃避,而是采取积极的行动降低风险,下面要探讨的是风险规避的一种方法,即风险转移。
一 、何谓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主要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与商品的交换活动,因为距离的关系,无法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在商品由卖方发往买方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产生货物毁坏或者丢失的意外,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所在。又因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利益是巨大的,那么商品发生意外所带来的巨额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便成了一个问题,因此出现了有关风险转移的课题,即风险所带来损失的责任承担的转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确切的关系到双方利益,所以引起了各国的重视。
二 、风险转移在实践中经历的三个阶段
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在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各国在经历了两个不被接受的原则后终于找到了行之有效的第三种原则。
第一,以合同签订为根据进行风险转移。合同只要签订,不管货款是否到账,货物是否发出,风险已经转移,货物意外所带来的损失责任已经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这样的原则忽视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使卖方过早丢掉风险包袱,不注意对货物的保管,以至于买方的利益受损,所以这种原则是不被各国接受的。
第二,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据进行风险转移。假如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手里,那么风险理应卖方承担,所有权只要过渡给买方,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这样的原则在之前的贸易中是可以接受的,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的货物所有权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只是海运提单转移了但是货物的控制权还掌握在卖方手里,所以这种风险转移也已经过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不是这种原则可以应对的了。
第三,以交货时间为根据进行风险转移。这种风险转移原则很大程度上扯断了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联系,将这两个问题进行区分,所有权转移与否对风险转移没有直接影响,影响风险转移的是具体的交货时间。这样一来,货物属于哪一方管辖,哪一方就要尽力对货物进行保护,风险转移的时间则由货物备受保护的角度来决定的。这样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会在自己对货物的管辖时间内尽自己所能保护货物,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也可以更好的对货物进行管理,降低货物的损失率,所以这个原则是国际上提倡的。
三 、有效的进行风险转移
我国现在对风险转移的确定是以交货时间为根据的,应该要明确风险转移有关于时间的规定,才能够有效的进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牵涉到运输的风险转移
国际商品贸易因为距离的关系肯定离不开运输这一重要环节,而绝大多数的风险就是发生在运输的过程当中。那么,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上没有规定交货地点,则货物只要交到第一承运人手里,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双方规定了交货的特定地点,只有卖方在规定中的地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才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保存货物处置权所的单据,虽然单据在卖方手里,但是货物所有权不再是决定风险转移的根据,此举并不影响风险由卖方向买方转移。
2.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路货买卖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达成协议,但是货物因为在运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不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不知道货物是否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双方面临着相对较大的风险。在运输过程中,原则上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假使路货买卖是凭借运输单据来交易的话,风险则是在把货物交给持有运输单据的人时进行转移。为了买方的利益着想,如果卖方故意隐瞒货物或将损坏的事实,那么这属于特殊情况,不以上述原则转移,货物的风险责任依然属于卖方。
3.与运输无关的风险转移
假如买方在卖方的所在地收货,自己安排运输,在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那一刻起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无理拒收,风险依旧转移。如果买方自己安排运输,但需要在卖方所在地之外的地点收获,货物完全交到承运人的手里风险开始转移,但如果在交货时间里在买方得知货物已到的情况下还没有收货,那么风险会自动转移给买方。
4.风险转移时间的缺点
虽然以交货时间为根据的转移方式得到多国的推崇,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点。举个例子,在买方自己安排运输需要承运人的条件下,买方委托承运人前往卖方所在地或者指定货物所在地去接收货物,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而不是承运人。虽然承运人是买方委托的,属于买方的代理人,但是卖方一旦不控制货物无论货物处在谁的手里都将风险转移给买方也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因为当风险转移时,货物是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下而非买方,买方并没有占有货物就承担了风险责任,相对而言还是对卖方有利,对买方不公平。
风险转移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贸易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虽然以时间为根据的风险转移是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但是因为此原则还是有些缺点,所以在实际交易中,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再加以协商。风险转移是为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是将一切问题都摊开来谈,使双方都满意,避免在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引发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没有益处,有效的风险转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寿康、韩立余.国际贸易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吴志忠.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J]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
月球的球球
[摘 要] 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外贸领域一支重要的力量,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外贸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近年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外贸业务的重要融资渠道。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瓶颈”因素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关键所在。[关键词] 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对外贸易一、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中小企业是指注册资金500万元以内,总资产20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国家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事外贸经营的限制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据海关统计,2005年我国中小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224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7%,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5.78%,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外贸领域一支重要的力量。但由于中小企业起步晚,自有资金积累少,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我国中小企业虽然在经营方式和市场开拓方面比大企业灵活主动,在融资的难度上却要大大高于大企业。而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1.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二者关系不和谐。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多、质量良莠不齐,银行在无法充分了解贷款企业真实情况的条件下,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对中小企业实行“信贷配给”,即要求比大企业更高的利率或其他较苛刻的条件,甚至拒绝提供贷款。2.目前,我国大多中小企业对信贷需求量小、次数多,相对大企业而言,贷款的机会成本较高。据统计,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平均为大型企业的5倍左右。在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3.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用金融产品、信贷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我国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银行的信贷评价体系中也缺乏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评价模块,而是参照大企业标准,过多地考虑企业的财务指标,导致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无法得到贷款。因此,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必须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发展更加有效的融资模式。下文将分析贸易融资模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用性及我国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应用现状。二、开展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优势分析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的定义,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淡化财务分析和准入控制,适应主体资质偏低的中小企业,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贸易融资还能实施资金流和物流的控制,有利于风险的动态把握,避开企业经营不稳定的弱点。中小企业融资往往具有金额小、次数多、周转速度快等特点,而贸易融资恰能满足这些要求。相对而言,贸易融资无论从风险度、银行准入门槛、审批流程速度方面都较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优势:1.贸易融资准入门槛较低,这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因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无法融资的问题。调查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情况是传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很多中小企业因为达不到银行评级授信的要求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融资。而贸易融资进入门槛较低,银行关注的重心是每笔具体的业务交易。在贸易融资过程中,银行重点考察贷款企业单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及进出口企业的历史信誉状况,无需套用传统的评价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担保原则被弱化,银行通过资金的封闭式运作,确保每笔真实业务发生后的资金回笼,以控制风险。对于一些因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难以获得融资贷款的中小企业来说,贸易融资的推出意味着他们可以通过真实交易的单笔业务来获得贷款,通过不断的滚动循环来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融资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就缓解了。2.贸易融资审批流程相对简单,企业可以较为快速地获取所需资金。中小企业由于受资金规模的限制,资金链始终处于较为紧张的状态,融资的时效性要求较强。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求银行对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发展前景、融资情况、信用记录、可抵押物或可担保单位等各个方面做出严谨的调查,审批流程繁杂冗长,经常发生等银行审批完毕企业已经不需要融资的情况。近年来,国内各银行纷纷开始重视贸易融资,对贸易融资流程进行重新整合,简化流程,只要调查清楚企业单笔贸易背景,并结合企业历史信用记录,落实相关要求后就可以放款,满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时效性要求。3.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风险低,能有效降低银行风险。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具有风险高、成本高、收益少的特点,很容易产生资金挪用风险。而贸易融资业务则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确定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构成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融资额度核定由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限定与贸易周期匹配,资金不会被挪用,风险相对较小。4.贸易融资业务可以扩大银行收入来源,调整收入结构。我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空间很大。从银行方面来讲,国际结算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的支柱产品,有利于扩展中间业务收入。一方面,银行可以从直接贸易融资中获取大量的中间业务收入,如对进口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保理业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收取手续费;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由于直接获取银行贷款难度较大而对贸易融资需求很大,而银行几乎是其唯一供应商,因此银行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较强,相比较银行对大企业提供免费或价格低廉的融资类产品,银行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将有力促进银行收入结构调整。三、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应注意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内银行越来越重视国际贸易融资,不断加大国际贸易创新力度,以抢占更多的市场。从目前来看,国内银行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采取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起了一定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1.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准入门槛过高各银行虽然都放宽了贸易融资业务的准入门槛,但却未将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与大型企业区别对待,这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实际准入门槛仍然很高。例如,对于打包贷款,除了要求企业有资信等级较高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正本,还需要确认有效的担保(保证或抵押),完全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这就体现不出打包贷款作为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优点,如果企业完全能达到流动资金贷款所要求的标准,又何必要做打包贷款呢?2.对贸易融资审批缺乏标准目前各商业银行将贸易融资的业务审批等同于一般贷款业务的审批,而忽略了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缺乏一套切合其特点的快速、高效的审批方法,由于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时间短,如一笔出口即期信用证业务,收汇时间一般为1个月以内,因此将贸易融资业务按普通贷款业务审批方式处理,经常导致审批时间比贸易融资期限还长,使得企业贻误商机。目前商业银行虽然本外币实行了授信统一审批,但贸易融资审批却按照人民币信贷审批思维模式进行。3.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目前,大多数出口企业还沿用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交易方式,对出口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控制非信用证业务的层次上,忽视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加剧了出口企业的收款风险。据商务部一项研究报告统计,中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中只有11%建立了自己的信用监管体系,而这11%中又有93%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跨国企业。很多国内公司没有认识到海外欠账的风险和成本,随着时间的拖延,这些拖欠款的追讨将越来越难。目前,我国海外拖欠款中恶意欺诈已占所有欠款案的66%。同时利用外部保险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来避免风险的企业还不多。4.国际贸易融资形式单一就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种类而言,国内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品种少,且功能单一。银行往往只能做一些业务变种的浅层创新,不能进行适应国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的深层次变革,各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方式基本上是千篇一律的形式简单的贸易贷款、打包贷款、票据贴现等,国际上新兴的福费廷、仓单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则很少有银行开办,始终没有大规模发展起来,业务额极其有限,很难满足那些积极参与国际化的中小企业的需要。四、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采取的对策1.借鉴发达国家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起步早、发展快,有不少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1)支持本国产品出口。发达国家一般都坚持出口融资用于购买本国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商品。如美国出口信贷支持的出口产品国产率不得低于85%;(2)审贷分离。对出口信贷及担保项目严格审查,力求保证贷款的偿还。美国要求逐笔对贷款进行审查和决定,审查国外进口商的财产状况及资信情况。在日本,政府官员详细审查了解项目参与企业的情况,以保证其清偿能力。一旦贷款被批准,银行密切跟踪,保证对贷款人的执行进行持续监督,在出现拖欠贷款时及时采取行动。(3)融资资金多元化。以国家预算资金为主,多方筹集其他资金。西方国家出口融资的来源主要是依靠国家预算,此外,也有私人资金和地方资金。如意大利的出口信贷及担保,主要靠国家预算资金,资金不足时在国内外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2.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首先银行、外贸企业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其次业务人员要强化风险意识。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积累经验,尤其要精通国际贸易知识和运输保险业务,密切关注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变化,培养对国际贸易市场洞察力,增强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3.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体系针对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小、成立时间短、融资需求旺、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银行应制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办法,使信用评级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状况和偿债能力。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客户正常贸易产生的现金流量是还款的第一来源,而客户的自身赢利能力是第二来源,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应该有别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评级标准,应该根据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制订专门的信用评级制度。银行应该为客户建立业务往来档案,根据客户的业务能力、交易对手资源及客户履约的信用记录评定其信用等级。同时,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收集中小企业产品情况、市场情况、进出口情况及资信情况等资料,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于中小企业一般无力进行客户资信的调查,因此要鼓励中小企业用D/P、D/A、O/A业务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来化解风险。4.健全国际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立法部门应该结合国际贸易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趋势,立足国情又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健全贸易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对国际贸易融资常见的做法,如押汇业中银行对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等,尽快在法律上给以相应的规范。银行和中小企业则应认真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之间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建立产品化的业务操作程序,以经过仔细研究的标准合同文本凭证格式等规避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五、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品种适合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品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货权或动产质押授信业务。2.出口退税托管贷款。3.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4.出口保理业务。5.大力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银行要能够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根据中小企业开展正常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需求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对传统产品,要办出新意。如打包贷款业务,不只局限于信用证业务项下,要逐步拓展到托收和出口发票融资,进口业务方面可采用转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业务形式,满足中小企业的多方面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国内信用证、政府采购封闭授信、票据衍生业务等也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国际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一项打开银行和中小企业合作缺口的有益尝试,而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孙建林.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2]沈瑞年.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张耀麟.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地区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上的流通活动,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构成了国际贸易。下
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地区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上的流通活动,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构成了国际贸易。下
『壹』 国际贸易实务0090 1、品质条款是对买卖双方对货物的质量、等级、标准、规格、商标、牌名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分为凭规格买卖(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
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地区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联系的基础上,实现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上的流通活动,由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贸易构成了国际贸易。下
第一面:题目。。摘要。。目录。。重点词。。姓名。。班级。。学号后面全部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