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8

  • 浏览数

    138

lichao7980
首页 > 期刊论文 > 昆山一男子持刀追水质毕业论文

8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花lily

已采纳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今日,重案组37号探访事发地,发现事发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目击者回忆,当晚刘某某一路跑向路边并跌落在草地上,伤得很重。骑车男子手里则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重案组37号从知情人处证实,被害人名叫刘海龙,1982年出生,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后在江苏昆山经营一家典当行,周围邻居称:“我们做生意 跟这种人不打交道的。”

最新通报中,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目前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日,重案组37号探访了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事发地所在的顺帆北路与震川东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人烟稀少,往来车辆较多。

晚间,一名目击者向重案组37号讲述了事发经过。他称自己赶到现场时,双方矛盾已起,赤手空拳打了一会儿。当时黑衣男子朝着骑车男踢了几脚,对方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

随后,黑衣男子回到车里拿出一把长刀。因为站在马路对面,没有看清持刀伤人的细节。“当时很多人和我一样站在马路对面,都不敢靠近。”上述目击者说。

一段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见对方持刀走来不停躲避,在此期间,黑衣男子不慎刀落,刀被对方抢到。在抢刀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其倒地。在黑衣男子起身过程中,骑车男朝黑衣男子回砍三刀。在黑衣男子起身离开后,骑车男又从身后追砍两刀。

此后,骑车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紧张。该目击者回忆,骑车男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上述目击者还表示,他与黑衣男子相识。“他是做金融公司的,一会儿赔钱,一会儿赚钱。被杀的时候正是他有钱的时候。”目击者称,这名黑衣男子名叫刘海龙,身高不足1.65米,而骑车男的身高目测约有1.8米左右。

记者在现场发现,事发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路人称,砍人事件发生时,刘海龙倒在河边的草地上。有住在附近的居民感叹:“医院就在2分钟车程的地方,砍得太重了,来不及抢救。”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事发后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经初步调查,该案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并表示,目前昆山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被害人经营典当行 今年获见义勇为证书

多段网传视频中,刘海龙留着板寸头,上半身满是青黑色的文身,个子不高,比周边友人矮一个头,体型健壮,视频中大多都在与友人在饮酒。

重案组37号记者也从知情人处证实,刘海龙1982年出生,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19岁时,刘海龙在北京盗窃,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四年六个月监禁。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刘海龙因为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此后不到半年,他又因为敲诈勒索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了九个月。

2009年5月,刘海龙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又因琐事两次与人发生冲突,致对方左侧胸腔积液和骨折。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判处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据统计,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而今日下午,重案组37号记者也从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证实,刘海龙曾因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于今年3月获颁“见义勇为”证书。

重案组37号记者多方打听后得知,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名为“聚业典当行”的店铺。附近一家店家老板告诉记者,刘海龙在这里开典当行有两三年的时间。

“店里有一两个店员守着,但刘海龙不是天天都在。”这名老板称,刘海龙和他同是甘肃老乡,平常会去他店里吃面,得知刘还有一个13岁的儿子,“宝马车经常是他开,今年才见到的,是个新车。”

在聚业典当行招牌上方,还有另一块较大的广告牌,广告牌上写明“聚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办理信用卡、银行贷款、小额贷款、车辆抵押、房屋抵押、民间借贷、0首付购车。后附有电话,记者拨打电话多次,显示关机或无人接听。

至于目前已被控制的于某某,重案组37号记者了解,其名为于海明。他的同事告诉记者,于海明是昆城一品工程部的经理,“他在我们单位是很好的一个人,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

据该同事透露,于海明从去年11月昆城一品开店以来,就在这里工作,“他非常勤劳”,一般在早上八点左右就来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个小时,并且经常加班到晚上9点或10点左右。“有的客人喝酒喝得很晚,空调都一直开着,管工程的他就要陪着。” 不过该员工表示,她对网上所传于海明家里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此外,8月29日早6点左右,网友“0515慕雪飘飞”曾在百度贴吧的“昆山吧”发帖,称自己是于某明的前同事,后帖子被删除。在贴中,该网友透露:“于海明生活压力挺大,不是网传退伍军人,一个手机用了四年都没舍得换,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走了。”

29日晚,新京报记者联系了该网友。他称自己是于海明的前同事,帖子里描述的于家情况属实。该网友说,自己已与于某明的妻子通过电话。于某明妻子向其的透露,于某明已离开医院,目前被警方控制,家属正在联系律师。

截至发稿时止,记者尚未联系到于某明的妻子,也未获得其他可以证明于某明的家庭情况的消息或证据。

于某明在昆城一品的同事也表示,对于网传于某明家中的困难并不了解,“他很少和我们提到家里的情况”。

嫌疑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于嫌疑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法律界持有不同观点。

有律师认为,正当防卫应该是有限度的,即实现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的效果便可,而嫌疑人夺刀后追砍对方,属防卫过当。

但也有刑法学专家认为,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想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正方:

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砍杀属于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表示,是否正当防卫这个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正当防卫从立法变迁来说一直朝着宽泛方向发展,然而实践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站在后果主义,“以是否死人为结果判断是否正当防卫。”他说道。并指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出发,还是有大量类似判例支持此次事件中自行车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比如于欢案和叶永朝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强调,从这件事情上看,宝马车强行进入自行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用刀砍杀,明显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局者角度考虑,嫌疑人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也表示,结合整个事发经过来看,嫌疑人抢刀之后的情境应认定为危险情境,因此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

他指出,被害人在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在另一个细节中,被害人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

叶竹盛认为,从被害人在抢刀时和抢刀前的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来看,嫌疑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花臂男”及其同伴依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如不及时制止,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

反方:

逼退之后 仍持刀追砍有防卫过当之嫌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对此网络上也有大量反对的声音,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则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应该说是有限度的,即在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之后,这个措施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不应该继续延伸。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不是一个正当防卫的必要的动作,而这个不必要的动作可能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他表示,就本案来说,嫌疑人“被砍伤、夺刀、用刀将对方逼退”这个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么主观的目的可能处于故意伤害了,现在就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被害人在跑向宝马汽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另外根据视频,被害人持刀砍向嫌疑人时,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证明被害人当初不希望造成于对方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

邓学平表示,若要讨论该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仍需相关部门调查清楚补充该案关键细节。如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而眼下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如果综合考量,嫌疑人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302 评论

rosebonbon

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件处置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扩展资料:

该案中的死者刘海龙此前曾因持刀伤人入狱。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5月刘某龙曾因寻衅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龙,农民。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昆山市检察院以刘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再次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刘某龙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因刘某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183 评论

大坏蛋make

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纠纷起因系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因抢道发生争执。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在冲突发生后,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自行车车主于海明,途中砍刀掉落,反被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将其砍伤,最终致使刘海龙死亡。“昆山反杀案”发生后引发舆论热议,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此案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予以撤案。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5个要件来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于海明在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公民应当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278 评论

坚吃不懈1208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103 评论

remotesummer

对这个律师的评论,如果法律是保护罪犯的,那是对的,因为要让这个人有继续砍人的能力,要让这个砍人的人有事后报复的能力,有下一步继续拿更大的凶器的能力。我认为,在被伤害人已经被伤害的前题下,所做的一切都是自卫!

310 评论

张伟妮妮

正当防卫。

263 评论

跟着Serena觅好食

警方认定“昆山砍人案”电动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9月1日消息,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针对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对外通报称,经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通报称,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经警方调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警方介绍,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警方还介绍,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据介绍,昆山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警方作出上述认定,缘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对于海明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警方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此外,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148 评论

吃货独依

现实版“反杀”悲剧上演,网络舆论场上,对这位“宝马男”(“花臂男”、“纹身龙哥”)的评价并不是同情,取而代之的是一致的嘲讽和批判,有人甚至戏称其为“史上最悲催的恶霸”,“真给黑社会丢脸”,网民大呼“解气”、“活该”、“死有余辜”的言论占据上风,这一网络现象有悖“死者为大”的传统伦理,但背后却蕴含了公众对地痞恶霸长期的憎恶愤慨和对社会不安全因素的深刻焦虑。

网络民意一边倒趋势明显,绝大多数认为“反杀”系“正当防卫”。无论是这则新闻曝出后的热门跟评,还是个别媒体发起的互动投票,大部分网民都在强调电动车主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对宝马男所代表的恶霸势力的厌恶感。

网民的思维或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导致的结果,如若自己在下班途中遇到了麻烦,而且这种麻烦会威胁生命,自己会采取何种自卫手段?脑中会作出何种反应?由此引发该事件衍生出的社会之问——危机关头,民众能否合理地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

刑法专家发声:应精准判断致命伤害所在,构成特殊防卫的可能性高。

刑法专家邓学平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正当防卫,要看致命伤是前5刀还是后3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电动车主构成了特殊防卫,无需负刑责,“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舆情发酵过程中也呈现出一定的偏移,针对宝马男的网络“扒皮运动”随即展开。或许是为了增添事件的戏剧成分,网民对宝马男“生前履历”的挖掘颇有兴趣,无意中展现出一个具有多面性的“宝马男”。

有媒体报道他曾因举报贩毒而荣获见义勇为证书和警方奖励,但很快,这点光辉事迹就被其将近半辈子的牢狱经历所掩盖。

纹身、彪悍、滋事……符合民众对黑恶势力的刻板印象,叫好声中饱含民众的朴素情感。日前,济南市公安局在列举黑社会认定标准时提及“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这一标准契合了普通民众的刻板认知,结合宝马男的外形和当晚的霸道表现,网民自然容易产生这方面联想,以至于有传言称“宝马男系涉黑性质团伙天安社成员”,围绕此人的诸多质疑和非议,以及对此案判定为正当防卫的迫切期待,恰恰反映了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愿景。

事件的最终落脚点:以日趋完善的法律使社会秩序更加和谐。该事件引发的强烈反响,凸显出民众的隐忧和不安感,加之关联此前的“霸座男”、“强奸男”等等,网民会担忧社会规范对“破坏分子”的约束力下降,以至于更多离奇的越轨行为接踵而来,最终威胁到民众的正常生活。

普通民众仍然寄希望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完善,期待社会规范能够对邪恶势力产生震慑,真正形成一道安心网,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转。而此事件的最终价值,正是推动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完善,起到良好的法律示范作用,能为百姓应对安全风险提供有力的参考。

观点来源:清博舆情()

243 评论

相关问答

  • 昆山一男子持刀追水质毕业论文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某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某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

    lichao7980 8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毕业论文

    正确答案!!!——上面!!!

    wanglei8873057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山水画毕业论文题

    关于中国山水画的论文。 毕业论文。 可提供一些题目,这样有点头绪,好写一点。谢谢。推荐内容关于中国山水画的论文。 毕业论文。 可提供一些题目,这样有点头绪,好写

    冰比冰水冰1025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毕业论文感谢男朋友的支持

    函授毕业论文致谢词(精选11篇) 艰辛而又充满意义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来参考自己需

    多多121015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山水的美学特质研究哲学论文

    关于中国山水画的论文。 毕业论文。 可提供一些题目,这样有点头绪,好写一点。谢谢。推荐内容关于中国山水画的论文。 毕业论文。 可提供一些题目,这样有点头绪,好写

    吃货独依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