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对好朋友,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一:《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 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 一、劳动的权利意义 (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从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公民的劳动权利始终未被删减。1954年宪法所处的时期,劳动是一种以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村,农民总是处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环境下,他们被安置在不同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组织进行统一劳动生产;在城市,工人们则是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从事劳动生产。在这一时期内,知识分子因政治原因还处在被 教育 改造的阶段,所以以他们为主的脑力劳动还未被划入到宪法中成为被保护的对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也在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的无奈下,被宪法拒之门外。 自1978年改革开放,全国的时局改变了劳动市场的单一的面貌。我国1982 年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工人阶级的队伍被不断壮大,知识分子被纳入到工人阶级的的行列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代表着修宪者们承认了脑力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性,他们也被纳入到宪法劳动权的保护高度。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加之在中国崛起的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宪法内涵也会得到扩展。1994年又制定了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宗旨的《劳动法》,随后也制定了 劳动合同 法以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是践行宪法条款,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 二、劳动的义务属性在宪法中体现 正如前所述,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劳动权利的相关要义,这也是将劳动定义为权利的表现。这种宪法的立法模式直至1982年宪法时发生了变化,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提议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之中。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要义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 关于宪法中关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属性定位曾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其中持“法定义务说”的学者认为,劳动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植于其尚未成为人们谋生手段的现实中,也无法切断与社会主义具有的反对剥削属性的滋润关系。持“道义义务说”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说对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责任感,动员公民从事劳动生产提高产量,提高生活水平大有益处,且在道义上自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在一概而论,如果加以时间节点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的弊端,比如说在国家统一分配的时代背景下将劳动义务定义为一种法定义务还可以显现出合理之处,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由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现在的市场经济,如果还执念地将劳动的属性单一的定性为法定义务说,就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了。在当今的环境下,1982年宪法中修改后的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背后还隐含着道德的指导意义,所以也可以将八二宪法中的法定劳动义务划归到道德义务的要义行列中。区别以就业作为分界,就业之前为道德义务,在就业之后,劳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 劳动不仅吸收了道德义务的内涵,同时也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现存的八二宪法之中。为了避免造成无义务对应的空穴权利和无权利对应的空穴义务,强调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对应性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我国除了在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42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内涵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宪法中的其他条款中寻到其他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内涵相同或相似的缩影。做法学研究的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要义,也要基于宪法释义学的融贯性对那些与劳动义务相关的条款内容予以关注,例如,《宪法》第42条第3款表示,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而所谓的义务劳动就是指源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非强迫从事的劳动活动,其所表达的劳动义务性质就是一种基于道德的义务,非强迫、迫使,而是自愿性和无偿性的意义。当然,国家所倡导的这种义务劳动并不是用法律指导、约束公民无偿、自愿地为其他人贡献劳力,这种劳动指代的仅仅是公益性的劳动而已,所以理解该条款时也不能仅仅依据字面意思而定。 三、1982年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 纵观自新中国成立迄今的其中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仅仅将劳动表达为一种权利予以载入宪法,而在1982年宪法中则首创首次将劳动定义为义务,具体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 在这种整合了权利和义务的新型法律规范形式下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同的宪政价值。根据1987年有关学者对当时现存的、全世界范围内的 142 部成文宪法的分析研究,其中将劳动最终定性为劳动义务的宪法为48部,而将其定性为劳动权利的宪法规范为78部,分别占到了总数的34%和55%。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文本中采用复合型宪法规范立法方式将劳动既定位为权利也定位为义务的国家出了我国之外,还有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前社会主义国家,从制定时间看都比我国现行宪法早很多。 权利和义务是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的二个元素,二者相辅相成下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劳动权,但是这种处分之下的劳动权也势必成为了其义务属性的附庸,被义务的必然性涵盖;而劳动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也终会让渡于劳动要素的本质属性,所以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二重要素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区别。法理上通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由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本质属性所要表达的真正内涵是将劳动定义为一种国家保障之下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其所具有的不可放弃性最终决定了劳动成为不可放弃的权利。迄今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同样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尚未成为劳动者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基础下所谈论的劳动终将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存在,而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也只能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陈业宏、肖蓓.劳动权的宪法论析.法学杂志.2009(5). [2]徐钢.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9(3). [3]曹天予.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薛长礼. 劳动权论.吉林大学.2006. [5]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谢佳.宪政视野下劳动权的理论辨析与法律保障.南京师范大学.2008.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二:《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中是否有不当行为。[1]我国目前确定了昆明盘龙区、上海长宁区、厦门同安区等各具特色的试点。 总结 地方 经验 ,借鉴英国的成熟理论,设计合理的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对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1972年肯费特案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法指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2]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指引》明确列举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乏对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规定,但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术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未曾提到。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可见,合适成年人可能与近亲属、其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人的人身份重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二、国外有关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借鉴。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独特的英国式发明。英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而且英国内政部网站《合适成年人指引》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3]主要有以下几点:合适成年人有知情权及讯问前可以会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讯问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监督警察询问是否公正、合法;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并尊重被讯问人员的隐私权;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或者拒绝签字则该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美国。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侦查员必须在讯问少年之前通知其家长。未成年人具有向在场父母咨询的权利,同时整个讯问过程将被录像。(三)澳大利亚。把合适成年人称为“成年讯问朋友”。成年讯问朋友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场主要是确保未成年人所作供述是自愿的。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凸显在侦查阶段,但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规定的比较模糊,从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看也无统一的标准。就侦查讯问阶段而言,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扮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来设计其权利义务。二是权利的设计必须符合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要求;义务的设计应避免可能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权利义务的设计应当合法合理。(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实现抚慰、沟通、监督、见证、教育五大功能。基于实现五大功能的考虑,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被赋予相应的权利。[4]1、监督权。监督权是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比较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认为应享有监督权,但规定均具有模糊性。2、参与讯问权。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还未发展成熟,不管是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是与人沟通能力都有欠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使他们稳定情绪,在保持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自愿做出供述。未成年人也有权要求选择自己信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自己的审讯,以维护自己在被讯问的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3、获得通知权。由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因此不管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每次讯问前,都应当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告知他们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介绍案情等情况。4、协助教育权。笔者认为这项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协助,让未成年人能将自己的意思自由、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之间顺利进行沟通。5、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事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身心特点、 兴趣 爱好 、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条件、日常表现等基本情况。6、查阅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查看讯问笔录,可以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利于保证其介入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最主要的义务有:第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司法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后,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讯问场所。第二,不干预讯问的义务。合适成年人一旦介入诉讼程序,就不得非法干涉司法人员正常办案或者非法打断、影响讯问过程。第三,保密义务。指合适成年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第四,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在讯问或者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或者拒绝签名,则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评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3卷第75期. [2]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载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姚建龙.“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侦查论坛》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三:《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及权利义务介绍,认识高等教育法的价值,从而自觉研究,宣传,维护和贯彻高等教育法。了解高校,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高校教师义务。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权利;义务 在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经济腾飞的现代社会,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大前提下,教育则是实现小康社会蓝图的根本途径,所以高校教育作为高等学府培养优秀人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环节。高校教师则为国家栋梁的灵魂建造师,面对这一重大任务,高校教师更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深刻了解自身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高校教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及行使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当成自己的分内应做的事,认真负责地做好。而负责就是行为者尽到义务,承担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并接受对行为后果的反映(奖惩)。教师还应该有进取心,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上,要千方百计努力向上,立志有所作为。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学术研究权 教师应该有学术自由,同时对自己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思考,敢于与善于创新,百折不饶地做有影响,有成效,对教育事业有贡献的成就。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学生管理权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民主管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学校里,教师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的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教师的参与,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 5.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 渠道 ,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 文化 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结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戴中详,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 猜你喜欢: 1. 学党员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2. 关于权利义务党课学习心得体会 3. 正确认识党员义务和权利心得体会 4. 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小结 5. 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心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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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优秀800字 议论文 范文 篇一:谈傲气
“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这句话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但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被自己的傲气所蒙蔽导致失败。因此,傲气在生活中是不可取的。
傲气是对自己的过度肯定。诸葛亮自恃才华横溢,将军中大小事务揽于己身,让有才能的人没有机会施展。这与蜀汉的灭亡未尝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袁绍率领七十万大军讨伐曹操,自认为万无一失。却因他生性多疑,优柔寡断。不听底下贤才、用人不当导致这次官渡之战的失利。最终溃不成军。西楚霸王项羽认为自己的军队兵强马壮,刘邦没有机会与他争锋。错失了消灭刘邦的大好时机,放任他发展。最终落得个乌江自刎的下场。这些枭雄无不才华过人,却都因对自己的过度肯定导致失败。
傲气是对形势的错误分析。过去国民党组织第五次反围剿战役。在王明“左”倾冒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李德等人先推行“军事冒险主义”策略。用当时还较弱的红军正面迎敌,最终失利,红军被迫进行二万五千里长征。南宋时期,金入侵宋朝。当时的皇帝昏庸无能,想要和蒙古国一起灭掉金朝。金哀宗向宋理宗提议联手抗蒙,向理宗说明“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道理。但宋理宗并没有理会,反而认为灭掉金朝自己就会安全。在灭掉金朝之后,蒙古国反而南下攻打宋朝。最终,汉人千百年来的基业毁于一旦。他们又何尝不是因自己的傲气蒙蔽了双眼而错误的分析形势。
傲气是愚昧无知的表现。在井底之蛙这个 故事 中,青蛙认为自己的水井是最好的。当海龟说出大海时,自己因从未见过大海而不屑一顾。反而无知的认为大海远没有水井大,此等愚昧无知,让人心生感慨。古时的汉朝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那时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各国。当途经一个叫做夜郎国的小国时却遭到了嘲笑。因为他们认为汉朝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国自己才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一个个故事中反映出来的人物又怎不是因为自己的傲气才变得愚昧无知。
古往今来,这些心怀傲气的人都向我们展示了一味自傲的后果。少一分自傲,才能认清自己。少一分自傲,才能看清形势。少一分自傲,才能真正摆脱愚昧。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二:各有千秋
“江山代有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一言,道出了每个时期都有着自己特有的灿烂 文化 的真谛。
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学者虽处于动荡之世,思想却激跃出前所未有的夺目火光。儒、道、法……各家思想在碰撞中交流,在争辩中借鉴,它们是乱世中明亮的火焰,照亮了中国前进的道路,造就了诸子百家的璀璨辉煌。
人们时常感到生不逢时,期望回到或飞越到某个时空的过去或未来,但不曾想,每个时代自由它得天独厚,不可比拟的机缘巧合,从而衍生了不可复制描摹的独特,春秋战国如此,中国近代亦如此。
近代中国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知识分子的民族责任感与高远目光,造就了新文化运动中“新文学”的无比震撼。中西文化相互融合,白话文小说如《阿Q正传》等新式文学作品,让人震耳发聩,唤醒了国人麻木的灵魂与涣散的斗争意志,我们亦会赞扬这个时代,钦佩这些爱国者,或者向往这血与泪交融而出的文化结晶。
每个时代,每个地方,都上演着它们唯一的独有的历史,各有千秋。中国如此,外国亦如此。
宁静浩瀚的大海,孕育着古希腊的绚烂文明。精美的雕塑,奇妙的神话,闪耀的哲学之光……无不让人心往神驰,愿可生活在那美好的和谐中,但也有人愿活在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刺激”时代。
文艺复兴时,资产阶级为反封建求民主,从古希腊文学典籍中汲取精华。人文主义之父彼特拉克说:“我愿回到古希腊那民主的年代,却更愿活在当下,肩负我的责任,将人文主义延展于今。”的确,各个时期的文明成就各有千秋,我们只能选择喜欢或倾向于哪个,却不能脱离我们的时代,但文化责任感却让人甘愿在这时代开辟人类精神新天地。
古往今来,是时代造就了人,造就了文化,或是人与文化创造了时代,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我们因自己的喜好向往生于某一时期,却因活在当下而一味埋怨,这终使这一时代的光芒黯淡。与其一味地活在幻想中,不如尽自己所能让自己的时代大放异彩。
周国平曾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朝圣路,每个人孤独的路便组成了人类这一时代的精神家园。”每个人的向往不同,一如历史学家汤因比钟情一世纪的新疆,居里夫人外甥女涵娜独爱一世纪以前,伊雷娜却愿生在未来世纪……人们虽“趣舍万殊,静躁不同”,但若将向往化为创造时代文化辉煌的动力,这个时代亦有一番美丽的天地。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三:法制 教育 片 观后感
很久很久以前,听到一个关于少年犯的故事,非常悲惨。曾以为那只是故事,离我很远很远。今天,在校领导的组织安排下,我们全校师生观看了法制教育片,才知道,故事里的事,离我们很近很近……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是一个漂渺的概念。它如此真实,无处不在,触手可及!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侵权,遭遇假货维权……
法制教育片里的少年,也曾是祖国的花朵,也将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花儿枯了,有些栋梁朽了。为什么,为什么?说来让人扼腕长叹!那些拥有大好前程的少年,有的只是一语不合,便抄起刀子,举起拳头,狠狠地挥向朋友,同窗。其实,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仅仅因为话不投机,便闯下大祸,失去自己大好前程,真不值啊!
想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前一段时间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要是懂一点 法律知识 ,以他的智商,是很容易在赔钱和偿命之间作出选择的。可惜,他枉为大学生,居然一点法律都不懂,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做的,就是把握好今生今世,不去浪费自己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理由伤害它!如果我们做了错事,失去了自由,甚至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那么,我们的父母,将是天底下最最伤心的人!我从网络上看到,药家鑫的妈妈已经患上了抑郁症,生不如死,多么可怜的母亲啊!
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一旦铸成大错,悔恨,自责,毫无用处。因为,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很多时候,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如同法制教育片里的那些孩子。所以,当我们遇到矛盾,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抑制住自己的冲动。切记,冲动是魔鬼!
同学们,让我们自尊自爱,慎重交友,并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祝愿,蓝天之下,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我祝愿,阴暗肮脏的监狱里,永远都不会有青少年那稚嫩的身影!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四:是读书?还是工作?
我是一个初中 毕业 的学生,初中时不好好努力读书,现在毕业了。我将面临着读书还是工作的命运。
现在我被一个学校录取,是一所技校如果这样的情况肯定是读书好。但是我的成绩不好,家庭也不是很富有。现在想起了读书是不是晚了?我想也是晚了。工作可以给我带来一定的收入,减轻家庭的负担,但是不是长远的想法,现在满街都是大学生。尽管自己可也找到工作但是工作是不稳定的,如今也没有后悔药吃,离开学的日子一步步逼近了,是读书还是工作还在纠结中,人的出生不能选择家庭。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也是有两面性的读不好是什么也不是,读好了就是光宗耀祖。哪个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有文化。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就是这样,适者生存,这是讲给所有人听的,只有适应了这社会才能活下去。
我不希望所有的家长都为孩子考虑,因为孩子也会为你考虑。我也是一个孩子我也没有资格说家长。因为家长是一心为孩子好的,哪有不疼孩子的家长。只是作为一个学生我只想说读书就让他自己选把。选自己喜欢的专业这样才有可能学有所成。
再 说说 没有钱给孩子供学的家长,不要以为孩子读技校是没文化的一心想在孩子读大学将来有出息,其实孩子成绩在好,读自己不喜欢的有什么用?
我现在也在工作中,从工作中学习,可是我有读书的机会,这机会错过了就不会有第二次。也为自己的家庭想了想,自己的家庭不是很有钱,要是我的成绩好的话父母砸锅卖铁也要给孩子读书,可惜我不是。我想读书但是我担心自己读不好到时家里就更穷了,不如早点工作。我以为工作很轻松,但是我想错了,工作兵不轻松。亲人可以为了利益而出卖,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我也是客观来讲)。
我的一个亲戚说了我读书没用,我也只能接受,考虑自己的情况但是我想学习。我亲戚也是从客观来讲。我的母亲也这么认为,但是他看我这么想学也是让我选择,我感谢我的母亲,父亲也是有功劳的。可是就是我亲戚说的成绩那么差读了有什么用?读了书不是还要工作不如早点工作。
我很多次都想反驳他的话可是我却反驳不了,因为这是事实。假如我考的很好的话我的亲戚也不会这样说。当然这是一部分的亲戚。另一部分亲戚则说当下这点知识是不够的,两边都有理,我是该读书还是工作。希望你们能站在我的角度想。
胜与败 通过两方面进行比较
坚持就是胜利,要取得胜利就要坚持不懈地努力,饱尝了许多次的失败之后才能成功,即所谓的失败乃成功之母,成功也就是胜利的标志。古往今来,有许多名人不都是依靠坚持而取得胜利的吗?霍金21岁的时候,他被确诊患有罕见的、不可治愈的运动神经病,1963年,医生说他只能活两年半。不久,就完全瘫痪了。1985年,霍金又因肺炎进行了穿气管手术,此后,他完全不能说话,只能依靠安装在轮椅上的一个小对话机和语言合成器与人进行交谈,看书必须依赖一种翻书页的机器。但他还是完成了巨作《时间简史》。是什么让他完成了这本巨作?归根基地就是坚持。海伦·凯勒出生后的第19个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猩红热产生的高烧使海伦·凯勒变成了一个集盲、聋、哑于一身的残疾人。尽管命运之神夺走了她的视力和听力,她却用勤奋和坚忍不拔的精神紧紧扼住了命运的喉咙。《我的生活》结集出版,并轰动了美国文坛。一个世纪以来,《我的生活》被翻译成五十多种文字,传遍了世界每个角落。海伦·凯勒一生共出版专著14部,大都成了激励美国人的优秀读物,而她在《大西洋月刊》上发表的散文《假如给我三天光明》更因其孤绝的旷世之美,而征服了全世界的读者。如果你问我是什么让她有这样的成就?我只能回答你,是坚持。半塔保卫战中我军以少胜多,以弱胜强,创造了在遭敌优势兵力围攻下固守待援,打守备战的经验。陈毅同志说:“半塔保卫战是固守待援的范例。”敌兵力共有一万多人,武器装备良好。而我守卫半塔的兵力只有五百多人,加上外围部队总兵力约三千人,其中还包指两个学生队、一个女生和少年队,大部分没有枪。敌我兵力悬殊很大。形成了对半塔的包围。当时我五支队指挥机关所在地苏营和半塔之间的通路也被敌人封锁。,固守半塔,以待援军,打得敌人大败。为什么能胜利?那就是坚持!“水滴石穿,绳锯木断”,这个道理我们每个人都懂得,然而为什么对石头来说微不足道的水能把石头滴穿?柔软的绳子能把硬梆梆的木头锯断?说透了,这还是坚持。一滴水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然而许多滴的水坚持不断地冲击石头,就能形成巨大的力量,最终把石头冲穿。同样道理,绳子才能把木锯断。胜利之前的挫折是在所难免的,只有克服困难,坚持不懈的努力,胜利就会出现在眼前。这才是真正的胜利。
中国在进行反法西斯战争时得到了反法西斯同盟的援助和支持,这是抗日战争胜利的外部条件,作为东方主战场的中国抗日战争也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巨大贡献。中国抗日战争在一开始就得到了国际进步力量的支持。
各国无产阶级多次响应共产国际执委会的呼吁,共同支援中国的抗日战争,反对日本对中国的强盗式侵略。
中国无产阶级与其他各国无产阶级共同形成了顽强团结的统一战线。加拿大、印度等国的共产党曾派出医疗队;英美等国则通过媒体报道等,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英勇事迹进行宣传,产生了很大反响。
苏联向中国政府提供了巨额贷款,另提供了大量军事援助,军事专家和军队也来到中国帮助抗战,这些都对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有力地支援。
总之,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是全国人民的奋力反抗与其他国家友好支援的结果。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以及持久战和游击战思想的产生,正确预估了抗日战争的性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找到了合适的道路。另外,在各国人民的帮助下,抗日战争在实力上不断壮大,日本穷途末路,不得不无条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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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后,国际局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特别是各主要国家对日本侵略中国所采取的绥靖政策,客观上纵容了世界法西斯势力的发展和相互勾连。
中国政府曾将希望寄托于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然而西方政治家们此时主要精力集中于欧洲战场,未向中国伸出援手。国联的绥靖主义态度使日本对国际社会不再心存忌惮,它向日本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尝到了甜头的日本从此在侵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始终存在着两个战场,即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和国民党领导的正面战场。两个战场在中国抗日战争中逐渐形成,在战略上相互配合。
国民党领导的正面战场始终是中国抗战的重要战场,在全民族抗战中具有重要地位。
全国性抗战开始后,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立即投入抗日斗争。八路军刚开赴前线时,主要是直接在战役上配合国民党军队作战。1937年11月太原失陷后,八路军在敌后实施战略展开,发动独立自主的敌后游击战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抗日战争
抗日战争胜利的原因
①正义性的反侵略战争:这是中国民族革命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两重性质的进步的和正义的战争,因此得道多助,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②全民族抗战:抗日战争是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全民族抗战,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觉醒和民族的凝聚力。
从敌后战场到正面战场,从国统区到论陷区。
从国内社会各阶层到国外华侨,从汉族到少数民族都充分体现了全民抗战的特点。
③ *** 的中流砥柱作用: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倡导和建立,到全面抗战路线的制定;从敌后根据地的建立和抗日游击战争的开展,到 *** 《论持久战》指明抗战前途;从坚持斗争求团结巩固统一战线,到抓住国际国内有利时机及时反攻胜利,都突出了 *** 在抗战胜利中的关键作用。
④两大战场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坚持到抗战胜利,成为中国抗日战争的突出特点。
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相互配合;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和作战的相互协调是二战胜利的根本原因,苏美对日作战是中国抗战决胜的有力配合甲 午 战 史
一八九四年爆发的中日甲午战争,是中国以至世界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
从中法战争结束到甲午战争爆发的九年,是中国在十九世纪下半叶一段最好的时期。
在此期间,国内无大乱,远东的国际环境缓和,中国与西方各国都处于和平状态。
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洋务运动,历经三十年,效果明显。
这表现在:左宗棠收复新疆之战的胜利;冯子才在镇南关及谅山之役中大败法军;刘永福的黑旗军屡创法军;以及日本兵配合朝鲜开化党人制造政变遭到失败等。
当时中国的国势并不比日本弱。
英国权威人士评论说:“亚洲现在是在三大强国的手中——俄国、英国和中国。”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共进行了五次对外战争,中法和约是唯一一个没有割地赔款的和约。
当时的环境应当说对中国的自强相当有利。
甲午战争前,远东地区基本是俄、英争霸,中国和日本的情况虽有不同,但都受到不平等条约的制约。
甲午战争的胜利,使日本一跃成为亚洲强国,完全摆脱了半殖民地的地位。
而中国的国际地位则一落千丈,财富大量流出,国势颓微。
甲午战争的失败,对中国社会的震动之大,前所未有。
一向被中国看不起的“倭寇”竟全歼北洋水师,索得巨款,割走国土。
朝野上下,由此自信心丧失殆尽。
清 *** 的独立财政至此破产,靠向西方大国举债度日。
甲午一战,日本成为亚洲的暴发户。
战争赔款二亿三千万两平银;舰艇等战利品价值也有一亿多日元。
而当时日本 *** 的年度财政收入只有八千万日元。
当时的日本外务大臣高兴地说:“在这笔赔款以前,根本没有料到会有好几亿元,全部收入只有八千万日元。
所以,一想到现在有三亿五千万元滚滚而来,无论 *** 还是私人都顿觉无比的富裕。”占领朝鲜、台湾后,在战略上对东北、华东构成了直接威胁,成为进攻中国大陆的跳板。
日本第一次尝到了侵略的甜头,极大地 *** 了其扩张的欲望。
议论文要有自己的论点,第一个材料可以重点讲述网络给社会带来的便利,包括衣食住行和看病等等;第二个材料论证只要做子女的有孝心,主动教父母,让他们跟上时代,一样可以享受带来的便利。
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社会每个领域,影响着各行各业,从实到经济,从观念到行为,从传统到创新,从就业到生活,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渗透和应用,诸多领域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遇上了互联网,犹如增添了发展的翅膀。经济如果离开了互联网,也将寸步难行,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发展新型产业的同时,还在淘汰许多传统产业。《西游记》里美化孙悟空的“千里眼、顺风耳”的本领,现在已变成大众化的技能。远程网络视频把这一切演化到了极至。互联网还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的运作效率,降低了运作成本,许多工作可以通过网络省时、省力、省心地高效完成。因此,把我们这个时代标志为互联网时代一点都不为过。互联网对社会影响的同时,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现在人们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络浏览新闻,知晓世界发生的一切。在家听音乐,看大片不花一分钱费用。与亲人、朋友、聊天、视频,既开心又快乐,把远在天涯的人变成了近在咫尺。如果你想享受国际名校的教育,可以进入公开课。通过网络学历史、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医疗养生知识、方便至极。在家逛商场,购物既方便又实惠。主题交流群形形色色,交友群,育儿群,旅游群,炒股群,养生群,教学群······数不胜数。人们在家中可以看新闻、娱乐、游戏、学习、交友、购物、叫外卖、搞营销,甚至把办公室搬到了家里。足以可见网络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有多么巨大。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许多令人担忧的东西。由于网络与经济的瓜联,网上的虚假广告不断出现,不良信息,图片,泛滥成灾,不法生意大行其道,不良游戏充斥网络,网站屡禁不止。网络已经变成了许多人生上的附体,挥不去,离不开。上班上网,走路低头,回家游戏,已成了许多人的生活定式。网络侵占了人们太多的时间,让人抽不出时间锻炼身体,抽不出时间陪伴亲人,抽不出半点时间清闲。这些弊端对年轻人乃至下一代伤害至深。真让人既爱之,又恨之。对于上网,我们这些人也就看个新闻,娱乐一下,但网络对时代,对生活的影响,感受非常深切,所以,对学校开设网络课,电脑课非常赞同,对下一代而言,这些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犹如现代文盲。不过,如何做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却找不到趋利避害的方法,只能期待孩子尽快成熟,能自身分辨好坏,从中能吸取营养,去其糟粕,健康成长。
相关范文:我国无店铺销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研究[摘 要] “无店铺销售”是现代市场营销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与各种类型的店铺销售有着运作流程和管理方式上的巨大差异。“无店铺销售”在拓展市场,方便购买、提高分销效率、节约流动成本方面有很大优势,已成为各国企业分销和市场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对这一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在我国的发展予以关注,围绕无店铺销售中的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三种形态进行深入探讨,分别详细叙述了无店铺销售行业的市场现状、市场特点、发展的制约因素及无店铺销售发展的对策及规范,并对这一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做出预测等。[关键词] 无店铺销售;零售业;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作为一种与传统店铺销售相对应的销售业态,无店铺销售业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深远的经济意义。而2004年10月开始实施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则已经首次将5种无店铺销售形式列为零售业态。让无店铺销售方式被我国零售业正式承认,从而也掀起了一股无店铺销售发展的高潮。“无店铺销售”是现代市场营销的重要形式之一,但其与各种类型的店铺销售有着运作流程和管理方式上的巨大差异。本文将针对无店铺销售行业在零售市场份额所占比例低的状况,通过研究我国无店铺销售业现状、管理和制约因素,同时结合实际大胆提出关于无店铺销售行业的发展方向及经营战略,对促进我国无店铺销售业的发展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无店铺销售行业现状(一)无店铺销售定义。广义上无店铺销售(None-store Retailing)又称为“无固定地点的批发和零售行为”,是与店铺销售相对的概念,即不通过店铺销售,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于欧美、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在90年代中期被引入国内。2004年10月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发布的新版《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新标准将我国原来的9种零售业态分类扩大到17种。在新增加的8种业态中,包括了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和电话购物5种无店铺零售业态,至此,《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让无店铺销售方式被我国零售业正式承认。继仓储式商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成为零售业发展的热点之后,无店铺销售方式极有可能成为国内零售市场上新的关注热点。(二)我国无店铺销售的基本形式。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零售业态分类》,我国的无店铺销售可以划分为5种基本形式,如下表所示:总的来说,就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西部受消费水平和其他条件所限,发展较缓慢。在无店铺销售方式中,其中的“网上商店”的快速成长集中体现了无店铺销售方式的诱人前景。据第18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7月止,中国经常网上购物人数已达3000万人,有1/4的网民有过购物经历。因此,本文将围绕无店铺销售中的“网上商店”来展开研究及分析。二、网上商店市场分析(一)我国网络购物基本情况1.网上购物大军达到3000万人。在全体互联网网民中,已经有1/4的网民经常在网上购物。与上年同期相比,经常购物的网民增长了50%。2.网上习惯消费者(或者说是网上购物常客)占到了购物网民的近半数。如果将半年内购物次数超过4次的人界定为网上习惯消费者(网上购物常客),其比例占到了。3.网上购物市场巨大(1)购物网民的巨大数量,以及购物者半年内购物的累计金额,意味着网上购物者半年内累计购物金额达到100亿元;(2)同样,购物网民的数量及其购买手机的比例,意味着半年内通过网络购买的手机在300万部以上;(3)在购物网民中,分别有超过15%的人购买过服装和生活家居用品,表明中国的B2C市场已经从书刊、影像制品及电脑数码产品为主向一个多样化的消费者市场发展。4.在网民进行网络购物的原因中,有近半数是为了“购买到本地没有的商品”,这对提供网络购物服务的商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展全国性网上售物服务和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物品配送系统已经变得十分重要。5.网民在网上购物时,网上支付的比例增长至近半数,这可能与C2C购物市场的迅速发展有关。(二)网上商店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誉度问题。造成信誉度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商家不发布虚假商品、销售信息,即商家的信誉度;另一方面是网络购物者提交订单后不无故取消,即买家的忠诚度。对此,我认为首先应该是行业自律;其次是各个商家联合起来组成行业协会,这样会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至于购买者的忠诚度,目前商家的解决方法一般会通过先付款,或是预付订金的方式尽量避免由于坏定单带来的损失。但这种方式一般以降低交易成功率为代价的。2.交易手段制约发展。根据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用户在网络购物支付货款时仍是以汇款为主要方式。这是由于商家与银行的利润问题,导致银行支付卡问题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现金流仍是网络购物当前存在的问题之一。一旦该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则网络购物的交易额和交易量将会大幅增长,从而促进网络购物的规模发展。3.搜索功能解决信息流问题。对于网络商店而言,更多的问题就集中在商品的供应上,缺货往往是目前购买者提出的主要问题。这就需要网络商家根据客户对商品的搜索,分析出购买者的商品需求信息。目前国内有些商家已经可以通过网络商店的搜索功能了解每件商品的查询次数,购买者查询但是店内没有的商品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网络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再进行商品的采购、补充。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供求双方的信息通畅,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4.形成地域化发展解决物流问题。目前很多网络商店都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主要也是考虑到配送问题。我国的商品配送问题虽然得到改善,但主要集中在大中型城市,一些小城市还采用比较落后的运输方式。为解决这一问题,网络购物应该向本地化、地域化方向发展,比如有些网络商店通过与本地传统购物商家合作或自己开便利店的方式,解决配送问题,实现优势互补。5.引导人们接受网络购物,培养人们的网络购物习惯。网络购物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对于习惯了传统购物的人们来说,接受这种方式还需要较长时间,也需要媒体的宣传和引导,培养人们进行网络购物的习惯。目前很多购物网站最忠诚的用户都是具有网络购物习惯的网民,他们不但自身为购物网站带来交易额,同时会把生活中的很多传统购物方式转换成网络购物方式。6.降低网络商店门槛,让更多传统企业开展网络购物服务。对于中国的网络购物来说,真正要发展壮大,必须要让传统企业都进入到电子商务行列中。但这首先要为此创造网络环境,降低商家进入网络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了解网络商店带给他们的便利和效益,让更多的企业进入到网络店铺,从而提供更多的网络购物场所,使互联网上的商品更丰富,用户有更多的选择。7.网络购物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目前,国内没有针对网络购物的政策和法规,比如税务问题,网络购物行业规则、规范等。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网上商业活动要遵循传统商业的政策,对模式不同的网络购物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网络购物呼唤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来保障自身的健康发展。三、我国无店铺销售行业发展前景研究《中国消费者购买方式研究》课题组受商务部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我国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大区域7个城市的3100个样本进行的入户调查表明,我国城市居民中已经有43%的人至少有一次利用过无店铺销售方式;不仅使用过无店铺销售方式的消费者看好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即使在从未接触过这种销售方式的人群中也有6成以上表示,未来可能使用这一购物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无店铺销售这一方式在我国的巨大市场潜力:1.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预计增长8%左右,无容置疑,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在不断提高,这些为无店铺销售在本市发展奠定物质条件。越来越多居民将形成追求购物便捷,以最小的时间价值,求得最优需求满足的新型的消费文化理念。无店铺销售的形式将日益受到居民欢迎,被居民所使用。2.市场条件愈显成熟。现今中国已逐渐形成相当一批适应于无店铺销售的购物群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区信息化水平提高,全市家庭电脑覆盖率达到,已联网用户达到803万户,随着时间发展,人们的信息化程度更高,必将为无店铺销售创造宽阔的网络条件。3.政策规范日益完善。目前,国家商务部颁布了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批准的新版《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已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增加的8种零售业态中,包括了5种无店铺零售业态,标志着无店铺销售方式已被我国零售业正式承认。4.社会诚信环境逐步回归。近年来,我国大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行社会诚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随着体系日益完善,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尝到了诚信的滋味如金子一般,诚信将成为中国递给世界的一张城市名片。5.总量规模快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无店铺销售是邮购。90年代以后,各种无店铺销售形式全面在中国出现。由于电话的普及,电话购物迅速发展起来。近几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普及,各种形式的无店铺销售形式大量涌现,并实行电话网、电视网、因特网、邮政网“多网合并”营销。6.投资主体以外资和中外合资公司为主。无店铺销售作为一种现代商业的先进营销方式,具有经营理念新、投资大、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因此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单独涉足,投资者大多是国外大公司。7.网上购物已成为无店铺销售的主要形式。无店铺销售中的网上购物近年来发展很快,近几年来网上购物已达到90%以上,个人电子商务成为网上市场的重要方式。据易趣网董事长邵亦波介绍,目前在易趣网上,每天有近30万人网上购物,有万个商品成交,月交易额达亿元。8.经营商品覆盖社会生活广阔领域。五年前,无店铺销售商品主要集中在大米、饮料等份量重,不易携带的商品、品牌规格统一的商品,使用频率较高的小百货用品和电脑、手机等当时较为时尚的以及无保质期限的商品。而今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商品都可以通过电视、电脑、电话和邮购买到。只是不同的无店铺销售形式所热购的商品有所不同。9.经营方式形成相对齐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与传统商业相比,无店铺销售是充分利用数字技术、通讯技术、视频技术、物流技术等先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产物。我国部分发达地区例如上海的无店铺销售已逐渐具备整体配套的5大技术支撑体系。电脑英特网通讯技术支撑系统;物流配送支撑系统;货币支付系统;商品设计采购支撑系统;售后服务支撑系统。综上所述,无店铺销售是一种能体现时代发展潮流和趋势的重要销售模式,是商业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顺应现代消费方式需求和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由于无店铺销售方式在我国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存在许多问题。但总的来看,随着“无店铺销售”方式的兴起和发展,其自身有拓展市场、方便购买、提高分销效率、节约流动成本等方面的巨大优势,以及营销方式的多样化和各项环境因素的具备,它必将成为21世纪的新兴营销利器。虽然它目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但只要有目的地针对这些不利因素,有意识地对之进行管理,“无店铺销售”这种新兴营销方式最终必将为人们所接受。参考文献:[1]于淑华.对我国零售业态发展现状的研究[C].国内贸易部连锁商业办公室1997年最新连锁经营文件资料汇编.[2]门晓伟.日本无店铺销售业情况及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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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是庄周梦蝶之欢,还是蝶入庄梦之安?是欣喜,还是不安。又是新的一天,不知不觉已经在学校中度过了将近十二个年头。虽然不能说风风雨雨经历了许多,但却也懂得了些人情世故,可那天突然发现,明白得越多心就会越痛,便会有莫名的伤感。
自己的下一站到底在哪里?慢慢地又看着身边的朋友们不断的变化,不断的遥远,在与不在的,这十二年中到底变化的有多少?可是,你看,撑在头顶的天空未变,踩在脚下的土地也未变;还是那片云在眼前飘来飘去,还是那棵树在耳边忽闪忽闪的摇曳。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心变了,看多了那些人情世故而变的心生胆怯。 那段时间里我知道了什么是失去,知道了什么是期盼,我坚信自己的希望,始终没有什么事是能逃避的,更没有什么事是能躲开的,要知道永远没有后悔,永远没有拥有。
青春,他们总是说弥足珍贵,我们更是不停的用时间来灌溉,用整个灵魂去疼爱,它的记忆犹如一把刀刻在你的启示录上,成了永远抹不去的路程的足迹。尽管现在会带给你些许的痛楚,但在十年或几十年之后这将会成为你快乐的根本。
一段没有结局的故事,会是怎样?看着一对对老夫妇携手走过夕阳的美景消失在街的尽头,他们会比现在的年轻人更懂得去把握生命的历程。紧紧挽住爱人的臂膀,懂得了些许的纵容,心里怀揣的却又是另一种感激之情,彼此心灵相通,感情相拥,执手永恒。
说了这么多你在乎的到底是什么?我不知道,总觉得心里还是空荡荡的。总想追求一种属于自己的美,想让自己的生活澎湃一些,让洒满月光的日子变得更加皎洁些。 为何那泉水总会从泉眼中涌出,而逍遥的涌向四周不受拘束,浩渺的歌总能唱出每个人的心声,虽说听者有心。
但从你的双眸中流露的是你对过往遗憾。明明说好的那是一个终点,适合不适合都不许轻念,有太多美好的东西,谁的一生不会放弃些许?你拥有着一种适合自己的环境,充斥着不同色彩,把自然揽入胸怀,原来我懂得并不是那么多。坐井观天的青蛙终究会等到一鸣惊人的那天。
有关盈利能力分析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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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WK地产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1章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方法及内容
研究方法
研究内容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文献综述
国内文献综述
研究的创新点
第2章财务报表分析相关理论
财务报表分析概述
财务报表分析的概念
财务报表分析的原则和步骤
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
因素分析法
杜邦分析法
财务报表分析的意义
财务报表本身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质疑
分析人员自身的局限性
第3章WK地产公司发展历程
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
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前景
地产公司的发展历程
地产公司概况
地产公司的发展
第4章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
地产的资产项目分析
地产的利润项目分析
地产的现金流量项目分析
地产的单项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分析
营运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
发展能力分析
综合分析
第5章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
针对WK地产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问题的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扩展阅读:资产净利润率
资产净利润率又叫资产报酬率、投资报酬率或资产收益率,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和资产平均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产报酬率=净利润÷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资产净利润率主要用来衡量企业利用资产获取利润的能力,反映了企业总资产的利用效率,表示企业每单位资产能获得净利润的数量,这一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盈利能力越强。该指标与净利润率成正比,与资产平均总额成反比。
把公司一定期间的净利与公司的资产相比较,可表明公司资产利用效果。指标越高,表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说明公司在增加收入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资产净利率是一个指标,公司的资产是由投资人投资或举债形成的。净利润的多少与公司望量、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正确评价公司经营的高低、挖掘提高利润水平的潜力,证券分析师可以用该项指标与本型期、与计划、与本行业平均水平和本行业内先进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开异的原因。影响资产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产品的价格、单位成本低、产品的产量和销售的数量、资金占用量的大小等。
[摘 要] 企业与非盈利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的会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会计体系也在发生着重要的改变,而目前非盈利组织所实行的会计体系仍然是沿用的传统的会计体系,要使得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开展,就必须要对其会计体系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应把非盈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放在首位,把会计理论充分在“非营利性”的指引下运用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之中。
[关键词] 企业;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财务管理
一、非盈利组织概述
(一)非盈利组织的内涵
按字面的分析来说,非盈利组织指的就是没有任何盈利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这样的组织和一般的营利组织,有着一个显著的不同,那就是这个组织没有任何盈利的空间。这种组织的设立之初,就蕴含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在我国非盈利组织主要包括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等。这样的组织一般也会有一部分收入,但它们的收入主要不是盈利性的收入,而是把这些收入运用到其他方面。
(二)非盈利组织的特征
概括来说,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非盈利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尽管非营利组织会有一部分金钱收入,但这并不是它的盈利收入,而是它作为一种组织存在的基本物质基础。第二、公益性,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般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所谓公益性就是非营利组织的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上大众的或者普遍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第三,一般非营利组织也有自己的组织章程。非营利组织也要有相应的制度措施,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无组织、无纪律的一种组织,而是建立在比较严密的制度措施之下的,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非营利组织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可以说,制度是非盈利组织的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非盈利组织的特殊性
在现阶段,我国依然存在着数目不菲的非盈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充斥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中,非营利组织也面临着以下特殊性:第一、缺乏发展的后劲。也就是说,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展的动力,这既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有关,也与我国现阶段的政策措施有关,很多情况下,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鼓励措施不到位,也造成了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第二、部分非盈利组织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部分非营利组织没能把本组织的各方面的收入做好规制,导致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如中国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都是由于其不能把其内部的整个会计管理过程以透明的形式传达出来,造成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的极大误解,客观上也阻碍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概述
(一)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
对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远远高于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这是由于非盈利组织的特性所决定的,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就决定了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目标上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公开透明性。这是指的非营利组织对外的一个会计目标,因为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它的主要的运转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其组织外部,非营利组织要想取得组织外部的认可与信任就必须要保证自己运转资金的透明度,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能仅仅做到内部的公开透明,因为这样的公开透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讲,意义并不大。第二、资金运营的科学性。与营利组织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投入不同的领域,而这些领域不会给该非营利组织带来任何的经济效益,所以,非营利组织在做出会计报表或者决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资金运用到相应的主体当中去,确保非营利组织资金运转的科学性,这是非营利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其资金运转的主要目标。第三、公益性。上已述及,公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这就要求非盈利组织主要依赖于其公益性而对社会施加影响,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公益向也是对非盈利组织会计目标的要求。
(二)非盈利组织会计主体
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体指的是非营利组织在实施会计行为时主要的会计对象。非盈利组织的会计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说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是从哪里来的,这是通俗的说法,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必须把其资金来源问题搞清楚,不仅非营利组织内部要搞清楚,非营利组织对外也要搞清楚,这是非营利组织的当然要求,如果非盈利组织在这个问题上搞不清楚,则很容易产生信任危机问题,很多非盈利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就是这种情况的说明。第二、非盈利组织资金是如何运转的。也就是说,通俗的说法就是钱是怎么用的,这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说,钱是怎么花的。如果非盈利组织运用自身的资金进行营利行为就是严重的违反其基本章程和规则的行为,所以说,非盈利组织一定要在这个会计主体上做到账目清楚。第三、内部费用情况。这个指的就是非盈利组织内部工作人员或者内部办公情况的账目运作,这也是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之一。
三、企业会计与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对比
(一)二者会计概念的区别
从根本的区别来说,企业会计指的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的盈利性特点,企业会计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所制作的会计报表,财务运算,财务决算等情况。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所追求的始终是一种利益剩余情况,企业会计在计算或者运用企业会计的过程中,总是把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非盈利组织会计恰恰与此相反,非营利组织会计没有利益需求,也不需要把盈利放在会计目标上,它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为主要的会计主体。
(二)二者会计智能的对比
一般说来,企业会计的智能要比非盈利组织的智能更加明显,这主要是源于企业会计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结算、预算等财务情况来进行,而这些工作的复杂度在深层次上影响了企业会计的复杂度,这种复杂度又在客观上促进了企业会计智能的发展。非营利组织的智能化要较企业会计的智能要低,主要是源于非盈利组织的一般会计工作与会计流程并不复杂的特点。企业会计是随着是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不断加以深化的,企业会计的发展的智能情况也是在随着这一智能化的进程而不断加以前进,所以,企业会计的智能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而非营利组织额智能智能依据以组织的特性而进行相应的会计智能。 (三)二者会计准则的对比
企业会计的会计准则要比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准则要更加复杂,这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没有盈利的存在也就不会存在着企业会计智能,所以,我们认为,企业的会计准则是随着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而不断加以强化的,也就是市场竞争的越激烈,企业会计准则的复杂程度越高,这是由市场规律所决定的。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准则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和单一,这同样是因为非营利组织不必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因,也就是说,非盈利组织没有盈利需求,也就没有了相应的会计准则来束缚其发展,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专责往往比较简单、稳定。
(四)二者会计报表的对比
企业会计报表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稳定性的结构,这就是说,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来往状况往往有比较透明的制度要求,没有透明的制度要求,企业也就没有透明的盈利体系。而企业会计报表的这种透明,是对企业内部而言的.,企业的会计报表是企业财务预算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依据,所以,任何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就特别注意其会计报表的制作质量。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如企业的会计报表那么复杂,它的主要任务主要就是说明资金来源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这是二者会计报表的主要区别。
四、构建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一)规范化路径探讨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始终处于不太规范的层面,这一方面是因为非营利组织本身并不需要特别地、专门地会计体系,因为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基于其公益性而设立。从设立之初,非盈利组织就与会计的关系不是太密切,因为从根本意义上来说,会计体系主要是针对盈利组织而设立的,也就是说,会计本身在产生之初就不是针对非营利组织的。非盈利组织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生活不断丰富的基础上出现的。所以,这也就客观上造成了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的不规范。当前,非盈利组织需要规范其会计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规范资金来源问题。非盈利组织的资金贡献主体必须特定化、规范化。不能有丝毫的紊乱,因为一旦非盈利组织的资金来源紊乱,就会导致其信任危机。第二、做好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分工配合工作。非营利组织内部通常都是非盈利组织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内部现象层出不穷,就是因为会计体系零散,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二)做好会计体系的内外的监督工作
这指的是,尽管非营利组织有其不盈利性的一面,但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毕竟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及资金运转问题,只要存在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就容易滋生资金滥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资金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非营利组织必须对其会计体系做好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内与外两个方面:第一、内部方面。在非盈利组织内部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或者监督机构必须绝对地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也就是说,在非盈利组织内部的监督机构一定要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绝对的监督性。如果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构失去了其独立性,那么其监督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设立这样监督机构的意义也就不大,甚至会危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第二、强化外部监督机构。这就是说,在非营利组织外部,要设立相应的外部监督机构,这样的外部监督机构一定要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机构没有一定的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力,那么这样的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也是徒有其表的。从以上两个方面来说,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机构必须涵盖内、外两个方面,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有意义的和有价值的,也是对其会计体系规范化的一种帮助与促进。
五、非盈利组织会计规范化策略
(一)规范财务报告体系
财务报告是任何非盈利组织都必须加以重视的工作。一方面财务报告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一种总结,另一方面,财务报告也是非营利组织下一步财政预算的基础。财务报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非盈利组织的运转情况,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符合非营利组织特点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最大的价值就是反映财务状况的真实性。真实性的实现既需要专业的财务知识,又需要对非营利性组织有着独特的全面认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科学的监督机构,才能在最大意义上实现,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体系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的发展特征,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盈利性组织都把规范其财务报告体系放在其发展的重要位置。这是非盈利组织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其健康、良性发展使然。
(二)强化非盈利组织对资产的核算
资产核算,指的是在非盈利组织的运营中,对非营利组织所产生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核算的一种方式。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对其本组织内部的资产进行一定的核算工作,只有把组织内部的资产搞清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本组织内部的资产搞清楚,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把组织内部的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制作得更科学化,这是非营利组织资产核算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含义。非盈利组织的资产核算必须在一定的监督体制下进行,这是非营利组织资产核算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化的必然发展过程。
(三)分步实现权责发生制
有权就有责,这也是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果拥有权力的人没有相应的责任,那么拥有权力的人就会滥用权力,如果没有权力的人却有相当重的责任,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所以,在非盈利组织内部也要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制度是以相应的量化标准来实现的,我们认为,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是非营利组织规范化运营的重要方面,也是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规范化的重要方面,意义重大。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非营利组织的权责发生制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定要结合各个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特点来进行,这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因为每一个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目标或者设立过程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必须注意到权责发生制的实现的步骤性。
结语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我国对于非盈利组织的研究实际上还有待深入。对于非盈利组织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就显得更加基础薄弱。但我们必须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和特性,来探讨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说,我们必须把非盈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放在首位,把会计理论充分在“非营利性”的指引下运用在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之中。
[参 考 文 献]
[1]陈羿擎.新型非盈利组织发展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基于公益创业视角下的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6(8):48-52
[2]刘珊珊.国继强.非盈利组织会计监管机制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18):55-56
[3]王昕.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若干基本问题探讨[J].经济视野,2013(9):137-137
一、企业盈利模式概述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盈利则主要来自于企业所选择的盈利模式。所谓的盈利模式就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自身特有的赖以生存及盈利的市场经营运作体系。这一体系的构成有五大要素,即利润源、利润点、利润杠杆、利润屏障和利润家。利润源是指企业能够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群体,也就是客户或目标市场;利润点是指企业可以获取利润的产品或服务,也就是企业自身所拥有的产品或特色服务;利润杠杆是指企业生产产品以及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和使用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营销手段、经营模式、商业模式等方面所开展的一系列业务活动,也就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利润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利润屏障是指企业为防止竞争者掠夺其利润而采取的防范措施,也就是企业所采取的能够让自身保持领先或较大市场份额的竞争手段;利润家是指企业内对企业如何赢利,具有极强的敏感和预见性的人,也就是企业内具有远见卓识的经营者。上述五大要素基本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内力和外力两类,几乎所有企业的盈利模式都是以某一两个要素为核心的各要素不同形式的组合。某些企业拥有良好的利润点如拳头产品,Know-How或专有技术;某些则拥有高瞻远瞩的利润家如海尔的张瑞敏;某些可能是掌握着重要的利润源如奢侈品消费群体;或者是几个要素的组合。如何使企业获取理想可观的利润,提升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并调整盈利模式,则取决于企业对其客户、资源、市场、资金以及经营者的占有和掌控。盈利模式,实质上体现了三个核心竞争,即以产品为核心的竞争,以服务为核心的竞争和以创新为核心的竞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的盈利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二、中小型贸易企业常用的传统型盈利模式贸易企业大多数都是采用传统的盈利模式,也就是靠从购销差价即低买高卖上获取利润的办法来实现盈利。可用的几种类型分别是零买零售、零买整售、整买整售等以直接差价销售、存货差价销售或集中采购/集中销售从供货商获取优惠政策等方式,博取市场差价而盈利。三、中小型贸易企业传统型盈利模式常见弊端和缺陷(一)客户群体及市场开拓有限,除特殊行业有自己特定的较为稳定的目标市场和最终用户外,其他基本上很难形成,即利润源建立有限。(二)所掌握的产品或者资源有限,除挂靠实体经济,实现关联交易外,贸易企业基本上都不具备自己成熟的定型产品或特色服务,即利润点建设不够。(三)以开展资源推动型或资金推动型的业务活动为主,自身很难建立成熟的销售渠道或者大物流的运行条件,经营模式等单一,即利润杠杆的作用不甚明显。(四)欠缺有效的竞争手段,也就是欠缺针对不同竞争对手或者不同市场及经济环境变化所应采取的有效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即利润屏障构建不扎实。(五)经营团队的打造常常欠缺,缺乏长远的企业战略的支撑,经营者多注重短期经营效果,少注重长远发展,即利润家欠缺。四、中小型贸易企业可采取的几种新的盈利模式(一)电子交易。在各种日益成熟的电子交易系统上采购和销售,一是可以摆脱现货交易的传统模式束缚;二是实现了物流与商流的分离。交易行为规范,具有防范风险功能。同时,还可以巧用期货市场的远期套保等功能,应对价格“倒挂”。(二)专业做好物流加工配送。完善采购、运输(含仓储、装卸)、销售和服务等各环节。选择并联合行业内大型生产或加工企业,使贸易业务链延伸至物流与配送环节,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综合性特色服务。(三)整合新生资源。利用地方或地域优势,既要整合传统观念上的资源,更要整合新观念上的新型资源及其衍生品和新生市场。通过资源的导入,占领先机。(四)大品牌专业代理。做行业大品牌的专业代理或特许经营。精心做好供应商的选择,不但要注重其本身及产品的稳定性、还要注重其品牌和质量的稳定性,更要注重其供货的稳定性。(五)规模经营或资本运作。采用重组、并购、联合经营等手段,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低成本战略。使经营要素与低成本扩张相匹配,实现低价格、高赢利。五、转变盈利模式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企业盈利模式的转变意味着变革和调整。需要重点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步组织实施:(一)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及符合企业实际运行的各种管控制度和机制。在体系、制度和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上,保证企业所确定的盈利模式中关键要素的组织实施和落实,主要是机构完善、管理职能到位、系统的协调与统一,并保证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支持盈利模式的转变。(二)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于任何一种盈利模式的实践和运行,应从基础数据的积累抓起,通过一定周期的实践,采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和手段,对其进行科学地考核和评价,为企业盈利模式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决策依据。(三)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主要是要把企业盈利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与企业战略的实施和管理相结合;把企业的整体经营与各业务产品的盈利模式相关联来考虑;把企业的短期与长期盈利模式相结合来考虑。(四)加强过程的管控。重点在于理顺采购、运输、存储、销售各环节,使其费用降到最低,资金占用最少,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还要做好库存商品的管理和及时销售,避免库存商品跌价损失的风险。(五)组织做好全员宣贯。以建立学习型组织为基点,逐步改善管理者及员工的思维定式,建立高效迅捷的信息共享平台,达到上下协调一致。结语:盈利模式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据市场及环境变化,不断组织完善并加以改进,不仅是企业盈利的根本,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本文在规范的理论阐述基础上,具体说明了盈利模式五大要素的作用以及中小型贸易企业传统型盈利模式及其弊端和缺陷,提出了该类企业拟采用的几种可参考的盈利模式的改进思路,并指出了转变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分享:
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一)每当组织完竞品分析后,在编写竞品分析报告的时候,产品经理通常会觉得无从下手。那我从实用性角度来聊一聊竞品分析报告怎么写。竞品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商业方面通过竞品分析,你要清楚的说明竞品的服务对象以及它们的盈利模式。即是为什么人服务,如何赚钱。第二、能力方面首先进行结构拆解,清楚的列出竞品的结构框架。然后,梳理竞品的业务流程,绘制流程图。最后,将其核心功能进行罗列。第三、差异方面基于前面的整理,可以很容易的列出一个差异对照表,涉及到服务对象、盈利模式、产品结构、业务流程、核心功能。通过对照表,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第四、分析结论到这里就是要得出结论的时候了,通过前面的分析,总结出各个竞品的优势与不足。从而为接下来的产品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信息。总体来说,编写竞品分析报告是一个深度了解产品的过程。更有利于了解对手,从而制定出优质的产品规划。↓ 附赠一份竞品分析技巧 ↓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二)第一节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二节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三节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四节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第五节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一、企业概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四、企业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三)尊敬的各位教师:上午好!我是xx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xxx》。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xxx教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x教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提议。在那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激和敬意!下头我将这篇论文的写作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资料、存在的不足向各位教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教师批评指导。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我当时之所以选择《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研究》这个题目是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中国很多企业都因为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业既能坚持目前的.发展,又能在未来依然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等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所以,我们无论从社会财富创造、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就业机会、提升市场竞争力等哪一个方面去进行考察,都需要对其不断地进行研究,以不断提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本事,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快的发展。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资料。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业的盈利本事的涵义,之后又从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阐述了企业一旦失去持续盈利的本事,根本就无法维持生命,突出了持续盈利本事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们应在企业消亡和终结前,尽可能地延长企业的寿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既是对企业的盈利本事概念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下文进行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坚持持续盈利的本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恶心竞争;二、战略规划缺失;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四、企业家浮躁的心态。第三部分,主要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现状,并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对企业的发展存在必须程度的影响,并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真正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还是在于企业内部,并且具有普遍性。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影响企业坚持持续盈利本事的因素和现存企业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1、不断创新,回避恶性竞争;2、加强企业的战略规划,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4、企业家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态;5、塑造优秀企业文化;6、高瞻远瞩,树立远大发展意识。同时,也将论文的结构作了最终的收尾和完善,使论文整体结构完整,论述合理。最终,我想谈谈这篇文章存在的不足。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尽可能多的收集资料,虽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自我学识浅薄,认识本事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加之时间紧迫和自我的粗心,与教师的期望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和探索,借此答辩机会,万分恳切的期望各位教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这篇论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我将虚心理解,从而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以上是我的论文答辩自述,敬请各位评委教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多谢!盈利能力分析论文范文(篇四)第一节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二节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三节 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四节 钴领(常州)刀具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五节 成都邦普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六节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七节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八节 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九节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第十节 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三、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四、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五、企业运营能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