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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市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31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大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老百姓都以农业为生,农业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离开农业,他们的生产生活就会陷入困境,这是我国传统社会最大的国情。在传统社会中,土地问题又是农业中的最大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则是农业发展变化中的核心所在,也是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生活中的关键所在。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传统社会经历了一次经济体制变革时期,由西周时期的领主制经济体制向地主制经济体制过渡,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与变动,到秦汉时期,地主制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废井田“民得买卖”,开创了经济运行的新纪元。地主制经济体制是以地主经济为核心,包括国有经济、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构成。其中小农经济(包括自耕农经济和佃农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基础。当地主经济无限扩张时,地主制经济体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平衡关系就会被打破,自耕农经济会受到极大打击而衰败下去,广大自耕农便沦落为佃农,或地主的依附农,或雇佣工人。佃农经济因受自耕农破产挤压,原来的佃农中有相当部分受到排挤,而沦落为流民,主佃之间的依附关系,随着小农经济破坏而得到强化,整个农民阶层社会地位在下降。与此同时,手工业者也因小农经济破产,产品找不到出路而倒闭。这时地主制经济体制就会发生倒退,甚至是逆转。不甘心破产、没落的小农和手工业者就会为争取曾经有过的经济利益进行抗争,一场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主体的声势浩大的农民战争爆发了。在农民战争洗涤下,地主制经济体制又回到正常轨道上,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利益暂时得到平衡,劳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又会得到巨大的发挥,社会经济又会在新一轮经济关系中得到恢复和发展,并走向繁荣昌盛。 经过一场巨大的农民战争洗礼,新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安定社会秩序,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鼓励垦荒,并给垦荒者以土地所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免于升科纳粮、免除徭役负担,没有耕牛、籽种者给予资助,大力兴修水利,或资助农户凿井溉田,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在受灾年份可以免除部分田赋,或给予赈济,或对地主兼并土地行为进行抑制,等等。这时,小农经济在较为宽松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得到恢复和发展。整个社会经济在小农经济发展拉动下,也由衰败走向恢复,并走向繁荣和昌盛。这一切都受到地主制经济影响和约束。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制约下,土地可以买卖,并不固定在某个人手中。由于土地所有制不同,所以中国社会经济运行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体制运行有巨大不同,西欧在领主制经济体制约束下,庄园内部实行分工制,生产各种各样产品以满足庄园内部生产生产需求,与市场联系不密切;中国在地主制经济体制制约下,由于各个经济单位规模小,产品又单一,对市场有强烈依赖性,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制约下,每家每户都是一个独立经济单位,由于他们经营土地面积规模都不大,南方地区,耕地多的农户,所占有的土地不过数十亩,占地少的家庭,所耕种的土地不过三五亩,少的甚至几分地而己。北方自耕农虽然耕地面积大些,多者上百亩,少者十几亩或几亩,但单位面积产量比南方要低。从家庭人口结构看,不论南方或北方,家庭成员也不多,一般为四五口之家,数世同堂大家庭虽有,但为数不多。地主占地有的很大,多者以万计,但绝大部分土地是划分为小块,出租给农民,以收取地租为生。土地收获物以粮食为主,很单一,无法完全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各个经济单位之间必须进行交换,才能实现自身经济再生产。这成千成万经济单位存在,以及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情况下,为市场经济发展堤供了极为广阔的空间。 不过,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取决于当时社会的购买力。我国传统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体,市场经济繁荣与萧条,取决于当时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活跃,农民生活富裕程度来衡量。有人认为个别地区市场发展是靠当地官僚集中、消费水平高来拉动。但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看,这仅仅是很特殊的事例,不能把它扩大化。手工业工人、商人、官僚数量也不大,据研究,到明清时期,城镇人口还占不到百分之十,也就是说最多也不过十分之一而己。尽管这些人与市场关系很密切,对市场经济依赖性很强,消费也较高,但必竟人少,对整个社会经济来说,购买力还是有限,对市场经济整体而言,起不到拉动作用。所以农村经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至为关键所在。舍此,而去寻找其他什么原因,都是拾芝麻丢西瓜,抓小而不抓大。 中国封建社会以农业为主体,是农民赖以生存最基本条件。明清两代农业经济发展与衰落,农村经济繁荣与衰败,农民需要增加与缩减的发展变化历史过程,生动地描绘了“三农”与市场之间水与鱼关系。水丰则鱼多,水枯则鱼亡。农民口袋钱多,市场则购销两旺。当地主制经济体制正常轨道运行时,自耕农经济大量存在,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农业得到发展,商品量增加,农民钱袋子也随生产发展而逐渐饱满起来,农民钱多了,市场出现购消两旺,商人发财。到王朝后期,市场逐渐走向萎缩,商号倒闭,其原因是政府重农政策不能坚持到底,在地主经济迅速上升情况下,重农政策转化为弃农政策,把农民当作羔羊任意宰割,自耕农承受不了苛重赋役剥削,而抛弃土地,佃农经受不了地主沉重地租掠夺,而离开土地,农业生产遭到破坏,这时农民钱袋子又变得空敞,市场失去拉动力,而变得疲软。商品卖不出去,市场就不景气。这时就会出现商家破产,商人失业,手工业倒闭,社会经济萧条。这是最明白不过的道理。从前,有很多人谈论中国商业不发达时,总喜欢把问题简单地归结为王朝“重农抑商”政策的结果,这可能是一种误解。除汉武帝采用告缗钱办法,抑制商人发展以外,其后历代王朝都没有对商人采取过打击或剥夺政策。虽然在政治上有限制商人参加科举规定,但并不影响商人当官,历代买官商人所在有之。况且,汉武帝时所采取的告缗钱政策,主要还是针对逃税不法商贾,是针对人,并不是针对要不要商业制度,守法商贾准予照常营业,同时小商小贩并没有受到打击,盐铁买卖也照常进行。当时政府行为并不是取缔市场,禁止买卖,这一点还是很明确的。不能因为惩治不法商人,而笼统地把它夸大为“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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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1、要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宁乎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元和元,相差仅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元,下降,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元,反而递增了,两者相差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2.要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3、要与土地流转、人口流动、农业生产产品多变的状况相适应。引导农业人口合理流向城镇或从事非农产业,实行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能有利于引导、推动土地的适度集中,有利于鼓励农业人口转向非农产业,使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的困扰,早日走上专业化、产业化、现代化的轨道。 4、要有利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现行农业税制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为主体税种,其对农业收入分配的对象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收入(毛收入),纳税人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支出均不能在税前扣除,导致农业税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农税凋控功能的相对僵化,使农业产业内行业收入差别与农产之间贫富差别的调节陷入“盲区”,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据湖北省有关部门对典型农业县市30户农户税费负担的调查资料显示,1999年,30户农户出售粮棉油猪及外出打工货币收入102648元,农药、化肥、种子开支34025元,各种税费45614元,以货币收入扣出成本开支,上缴各种税费后,盈余23009元,再减去外出打工收入24700元,30产农户的农业收入为亏本1691元,亩平亏本元。农业比较效益差,种田亏本,不仅影响到农业及农村的稳定,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乃天经地义,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民主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开征农业增值税,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可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同时,还可以还农业经营以国民待遇,切实将农民(户)推向市场,推动农业的结构调整。欧盟各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已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农业领域,我国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有利于与国际并轨。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开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农业产业内行业差别及农户贫富差别的调控力度。 开征农业企业、农民个人所得税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农业企业的出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开征所得税是顺潮流而为。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法国农业和我国当前的农业现状极其相似,人多地少,低效维持,基本上属于小农经济。随着土地流转和政府的大力引导、支持,仅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法国农业已实现现代化,成为仅决于美国的农产品出口大国。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出现了土地向少数大户集中的倾向,一部分农场(或农庄)已初具雏形。2001年,荆州市连片承包耕地20亩以上的各类农庄发展到11157个,经营土地面积万亩,约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9%.农庄平均经营面积达到55亩,是当地家庭经营平均水平的10倍左右。经营面积超过100亩的农庄达到1245户,面积达万亩;500亩以上的农庄45户,户均经营土地达到亩。农庄已呈现出生产专业化、经营集约化、管理企业化的发展特征。对部分效益好的农庄、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户(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其二,适应税收广覆盖的需要。在农村,部分离田不离乡、靠技艺或劳务收入生活的人中不乏高收入者,将其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利于税收的全面征收,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者和非农业生产者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改革的步骤 推进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并轨、建立统一的税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从当前看,相关条件尚不具备。鉴于目前农业的发展现状和税种开征格局,建议分两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标。以规范税费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目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开征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零税率,对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低税率。司时,取消现行农业“四税”及各种地方附加,确立土地资源税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调控地位。 第二步,远期目标。以统一税制为目的,把农业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提高农业收入增值税率,最终实现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完全统一。 考虑到我国入世后的过渡期,用3至5年的时间分两步统一税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我国的入世承诺。从实际情况分析,这种改革思路也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对地方财政收支运行不会造成冲击。以荆州市为例,2000年该市农业“四税”收入26553万元,教育费附加929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113万元,上述合计29595万元。当年,该市实有耕地、养殖面积759万亩,城市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万平方米),建制镇面积平方公里(万平方米),如果按照耕地每亩25元、城区土地每平方米5元、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开征土地资源税,可分别征税18975万元、7364万元、万元,共计万元,与2000年实征数29595万元基本持平。因此,开征土地资源税完全可以确保地方财政免受影响。此外,开征资源税,实行部分税负由农村向城镇转移,对支持农业的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符合国际上“以工补农”、“以城补农”的发展趋势。不仅如此,开征土地资源税还简便易行,征收成本低,具有较大的征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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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由于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长期处于落后地位,优良品种的保护、改良、普及率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全国各地有许多优良的地方土特品种,在没有打开国门之前已经被人们淡忘,随着WTO的临近,我国农业将随科技的提高,会对种业提出更高要求,要求我们加快优质品种的引进、改良和对国有品种资源的保护工作。
做好种植业用种的选育、引进、繁育工作,提高品种的品质和种子的自身质量是现代种业的关键,虽然种植业的需种总量保持相对稳定,但是对名特优新品种的需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永远无法满足需求的。目前国内缺少强有力的农业产前服务体系,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需求,组建国际性跨地区跨行业的种业集团,推进交易方式的变革,对推进农业农业产业升级,发展我国现代农业意义重大。
好种出好苗。种子一直是农业发展的核心推动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育种工程的深入,我国农业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也逐步走向成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种业的发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的种业还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信息化的要求,必须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整合种质资源、提高种子生产流通的规范性,让种业发展跑农业发展的前头。
根据国家统计局99年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共有地级市331个、县2126个。我国农作物种子是专营农用物资,目前除去蔬菜种子放开外,其他大宗农作物种子,特别是双杂种子的生产经营权全部由国家种子公司经营,个人企业不得参与经营,种子根据常规推算,全国县级以上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有2500个左右,与花卉林业种苗有关的企业有3000家以上。我国种子产业是从1978年各级国有种子公司(站)建立后起步的,发展很快,但是与种子产业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相当落后。尤其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暴露出很多弊端和问题,致使许多种子企业临近倒闭的边缘。
《芒种》是核心期刊,辽宁省一级期刊。 《芒种》 创刊于1957年1月,由齐白石大师亲题刊名 ,是国内外发行的大型综合性文学月刊。月发行量曾高达30万册,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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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业学报》进入了2011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同时也是2011-2012年的CSCD库刊。
一般的烹饪是不能完全去除农药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清洗还是能去除作物表面农药的,我不同意那位说农药融入植物组织内部的说法。农药有内吸性的,但是不是每个都会进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