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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1、自动投案

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3种形式如下: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2、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扩展资料

特殊问题——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国司法理论实践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投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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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五吨饭

法律分析:首先,有自首的主观态度,这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次,已着手实施投案行为,并被公安机关掌控。投案行为多种多样不应拘泥于形式,在具有自首意图后,着手实施了投案行为。该行为产生了自首的积极效果。案后积极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减低了社会危害性,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达到了自首的效果和意义,符合立法本意,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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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renqj126

(1)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均是自首)①《意见》,下列是自动投案:A.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被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B.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交代犯罪事实的;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D.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②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正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有犯罪行为而被抓获,或被发现犯罪工具、赃物而被抓获的,不属于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如实交代的。这类情形常见于毒品犯罪。③投案时间点: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A.经"传唤·讯问"时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动投案。B."传唤·讯问"或被拘留时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成立投案。C.若再次自动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④根据新司法解释:亲友绑送到案,不是自动投案。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的,不成立自首。⑤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⑥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细节一致:①犯罪行为及其结果;②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人因素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犯罪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例: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形是?(1)甲如实供述斗殴致人死亡的事实,但说自己只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2)乙自动投案后,冒用丙的姓名企图隐瞒抢劫罪前科,影响对累犯认定及量刑。答:第二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交代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若避重就轻交代次要的隐瞒了主要的,或者拖到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被动交代的,不是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供述的内容包括交代共同犯罪同案犯。如果有意掩护其他同案犯或“顶罪”,不是如实供述。*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是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又恢复如实供述,仍承认其自首。*允许辩解,行使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的行为,不影响自首成立。2.(到案后)特殊自首:主动交待:(1)不掌握;(2)不同种罪行,对该罪行以自首论。*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成立特殊自首。*以下视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该罪行(1)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2)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的。*数罪的,自首对罪成立(不是对人的)。自首何罪,何罪算自首;【例题·多选题】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首中的“如实供述”。选项A说法错误,供述的情况基本属实即可,不要求细节,成立自首。选项B说法正确,辩解不涉及事实真伪的,不影响如实供述,成立自首。选项C说法正确,成立特殊自首。选项D说法错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才成立自首。3.坦白虽不是自首,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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