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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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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博士申请的录取要求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简称 . 或 .),高级学衔之一,通常是学历架构中最高级的学衔。所谓哲学博士,是指拥有人对其知识范畴的理论、内容及发展等都具有相当的认识,能独力进行研究,并在该范畴内对学术界有所建树。本科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GPA (特别是专业GPA成绩)TOEFL 100+GRE 1300-1350+GMAT 700+本科生一般要有足够的研究经验和背景并在专业领域内有出色表现。研究经历和论文,专业相关的实习,最好是带有研究性质的,能体现科研能力的实践。学校对国际会议论文这一项看得很重。申请人的学习背景,研究经验,还有申请人发表的论文什么,参加的研究项目什么的。二、美国博士申请流程1、参加出国考试(TOEFL,GRE或GMAT)2、选校定专业3、申请文书写作a)个人陈述(Personal Statement) b)推荐信 c)简历 d)论文4、资金准备a)信用卡网上申请和寄送GT成绩的时候会用到,最好提早办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都有相应的国际信用卡,建议办理VISA卡。b)经济担保经济担保证明包括的经济来源:个人/家庭存款、不动产证明、奖学金、助学金等。在申请的过程中一般不需要提供原始的单据,资金的历史越久越好。5、正式申请、寄送申请材料a )网上申请将申请材料,信用卡等准备齐全,就可以在学校的相关网页上建立帐户,进行申请,同时跟踪学校审理进度。b)材料寄送将所有申请材料连同申请费一起提交你所选定的学校。c)GT成绩寄送GRE和TOEFL分数只有通过考试中心ETS寄出,才被认为是正式有效的。6、套词面试可以在申请前以及申请后与教授进行套词。一所学校选取2至3名教授或副教授。学校也会安排相关电话面试。面试时可以充分利用书面材料。7、收到offer收到录取又收到奖学金的同学随即会收到学校寄来的I-20表。三、取得美国博士学位的条件一般博士生在入读课程至获授博士衔期间,会经历以下阶段:1、完成指定的修课式课程,通常是研究方法论或有关学术范畴的研究院程度课程。2、部份教育机构会要求新入学的博士生在设定的年限内通过资格考核 (Qualification Exam),通常为入学后 2-3 年内必需通过。3、撰写论文/研究计划书,并取得论文导师批准进行。4、开始进行研究并撰写论文。此时,博士生可自称为博士候选人 (Doctoral Candidate)。5、呈交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Viva-voce),部份院校会要求先通过答辩再提交论文。已通过答辩但未提交论文的博士候选人可以在个人学术资格清单上写上毕业学衔的简称加上 ABD(All But Dissertation,尚欠论文)一字,如 . (ABD),表示自己将获博士资历。6、获授博士。四、套磁套磁通常分为前期套磁和后期套磁两种。前者适用于申请材料递交之前,作用在于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与教授现在的项目是否匹配,以及了解教授的招生情况;后者则指的是在申请材料递交之后,除了向录取委员会和学院确定自己的材料是否齐全外,更为重要的是持续性的与教授保持沟通,增大自己的录取率。在奖学金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最好在申请工作正式开始前的6个月(即大三下开学时)就开始前期套磁的工作,不仅能够对心仪导师的研究方向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也能在众多申请人中先行一步。
风铃结香
不同的学校和专业的申请,要求的成绩情况是不一样的。可以通过这个留学定位系统给自己一个定位看看,输入你的GPA,专业,语言成绩,意向国家等,系统会自动匹配数据库中情况与你类似的同学案例,你看他们都申请到了哪些学校,并了解TA的办理中介及最终录取结果,为自己的留学方案提供参考。
刘小刘1234
美国博士研究生申请流程 1、参加出国考试(TOEFL,GRE或GMAT) 2、选校定专业 3、申请文书写作 a)个人陈述(Personal Statement) b)推荐信 c)简历 d)论文 4、资金准备 a)信用卡 网上申请和寄送GT成绩的时候会用到,最好提早办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等都有相应的国际信用卡,建议办理VISA卡。 b)经济担保 经济担保证明包括的经济来源:个人/家庭存款、不动产证明、奖学金、助学金等。在申请的过程中一般不需要提供原始的单据,资金的历史越久越好。 5、正式申请、寄送申请材料 a )网上申请 将申请材料,信用卡等准备齐全,就可以在学校的相关网页上建立帐户,进行申请,同时跟踪学校审理进度。 b)材料寄送 将所有申请材料连同申请费一起提交你所选定的学校。 c)GT成绩寄送 GRE和TOEFL分数只有通过考试中心ETS寄出,才被认为是正式有效的。 6、套词面试 可以在申请前以及申请后与教授进行套词。一所学校选取2至3名教授或副教授。学校也会安排相关电话面试。面试时可以充分利用书面材料。 7、收到offer 收到录取又收到奖学金的同学随即会收到学校寄来的I-20表。
美国研究生申请所需材料 1、语言成绩TOEFL or IELTS 美国研究生申请要求提供托福成绩。对于那些已经参加了IELTS考试的学生,美国也有部分学校接受雅思。 2、GRE /GMAT 如果申请商科专业,比如MBA,金融,会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酒店管理等专业就需要我们参加GMAT考试。除此外,其他专业需要GRE成绩。请同学们根据要申请的专业来安排考试。个别学校可以用GRE代替GMAT。 3、大学成绩单在读证明/毕业证学位证 关于这部分,华通留学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美国大学要求提供官方成绩单"OFFICIAL TRANSCRIPT",这里的要求是把成绩单密封在学校的信封中,然后封口盖章。 4、文书材料 文书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信以及个人陈述。除此之外,申请商科专业的学生还需要提供essay——可以理解为学校的命题作文,essay的数量根据学校而有所不同,一般是2-4篇。当我们不能亲身到美国的时候,文书材料是我们唯一能够向录取委员会展示自己的机会。 5、财力证明材料 财务证明资料包括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学校的financial certificate form等材料。 财力证明是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国外留学的费用。 6、网申表格 现在美国大学的申请都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我们在学校的网站上找到apply online的地址,然后逐项填写相关的信息即可。在这里有个小提示,有些大学不只开设一个研究生申请系统,不同的院系会有自己独立的网申系统,比如医学院,商学院。如果填写网申表格的过程中没有找到自己要申请的专业,很有可能是没有进入正确的网申系统。 流程 1、选择学校。 研究生选校,不仅仅要参考综合排名,更重要的是研究生专业排名。综合排名反应的是学校本科教育总体的实力,并不能具体反映某个专业的实力。比如在电子电气工程领域,伊力诺依香槟分校UIUC这所学校是专业排名十分靠前的,拥有众多学术领域内的权威教授,申请难度十分大。如果按照专业排名去选择学校,很可能就错失这所理工科鼎鼎有名的学校。同时建议商科的同学们,选择学校的时候还要额外关注下学校周围的环境,特别是商业环境。比如身处纽约芝加哥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能够极大丰富我们的经历,同时也给我们很多的商业见识。当然周围很多大型公司的高管也会出现在你的课堂上,成为你的授课老师。这样优势是其他小城市的学校所无法享受的。华通留学拥有多年的留学申请的经验,可以帮助大家去申请的,这样子也会省去留学遇到的烦恼。 2、根据学校的要求来写作文书材料。 学校希望从这些文书中看到申请人的特质。所以我们在写作的时候切莫抄袭模板,埋没了自己的特长。部分文科专业在申请的时候会要求提交writing sample,主要是用来测试申请人的专业素质。很多同学会在申请材料中提到"XX学校享有多年声誉,培养了无数优秀学子,师资力量十分雄厚,在XX领域十分出名"这类语言可以用在每一所学校的文书中,会让学校感觉到你使用了模板,没有用心地去写作文书材料,给学校的印象非常不好。 3、寄送材料。 需要寄送的材料包括我们上文提到的TG成绩单,大学成绩单,以及财力证明等等。学校会在admission requirement里边有详细的介绍,关于寄送地址,需要寄送的材料清单。需要注意的地方是,TG成绩单需要由考试中心向美国大学寄送,TOEFL的寄送过程通常需要三周左右,GRE GMAT需要七到十天左右。 4、等待的面试通知。 部分美国大学在录取之前会给申请人发面试通知,通过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跟申请人进行沟通。如果有面试的话,学校一般会提前通知申请人。这个时候同学们就要抓住机会。 5、签证环节。 签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大家可以参考美国大使馆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签证时预约签证时间尽量提前,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签证准备。如果对于签证还是没有把握的,可以让华通留学帮忙代办的,经验挺丰富的,不用担心签证的问题了,签证后我们就可以准备去美国了。
一、开头 概述事情的时间、结果等。
二、中间 从前到后详细叙述事情过程。
1.出发。时、地、人等以及心理。
2.到达。有场面描写。
3.表演。细节。个人。自己的感受。
4.成绩。心情。点出意义即主题句。
三、结尾 重申意义,照应开头,发出感慨。
提纲是作文构思阶段的产物。构思是从整体上对作文的设计,以抽象思维为主。没有构思就没有作文,只不过有的构思因为时间短暂而不容易看出(有的构思需要成年累月呢)。文字符号表达的构思就是提纲。对作文来说,提纲既重要又必要。但是,笔者目力所及却没有见到比较完整而又详实的提纲编写方法。特作下文,以供参考指正。
首先需要谈谈如何对待提纲。一是文学性作文(即记叙文及其基础上的散文)应当编写简要的提纲,但不必严格按照提纲来起草。这种提纲不是逻辑关系的显示,而是主题、情节、形象和重点的展现,是心理图表,因而更多的是模糊性和情感性。妥当的办法是,经过构思,写出一个简明提纲,接着丢开提纲,自由发挥,任意起草。其实,这样起草时仍然有提纲起着观照的作用。仅仅在写不下去的时候,再参看提纲以便接续思路。二是科学性作文(包括议论文、说明文和应用文)都要编写细致的提纲。只要不断充实,提纲就成为初稿。
提纲编写程序如下:
一、拟制标题。
(一)标题和主题 关系十分密切,但是它服务于主题;标题可以更换,主题不能随意更换。
考试作文主导命题思想,都要避免以前的命题及其固定套路,建立在基础性和实用性上,给考生发挥的空间。试题会有时代气息,切合考生的生活和思想实际。这样的命题,适应面广泛,力求考生都有话可说。
(二)审题立意 考试作文大都是命题作文,也有不少规定条件、代写作业范文提供材料后让考生自己命题,这就一定要慎重而又缓慢地审题(自己命题也要审)。
第一步,明确题目和主题及内容的关系,分析每个限制词语,把握题眼及重点。
1.对标出取材范围和内容重点的标题,分析每个词的含义,再综合并把握题眼。
2.对深层含义的标题,要由此及彼,联系现实和自身,小中见大。
3.对提供线索的标题,要围绕线索确定作文的范围和重点。
4.对提供具体材料的标题,要求自己命题。
第二步,确定作文主题,即立意,也就是写一个判断句。主题是自己的一个鲜明的认识,当然要符合命题的要求,正确而又深刻。
主要包括 TOEFL、GRE\GMAT\LSAT、GPA、科研\实习成果、毕业院校和推荐人情况等5类, 由于这几种条件不同于文书,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认为是与申请人直接相关并且不能修饰或者更改的,此为硬件条件。一下将详细分析这5类硬件条件的作用以及其重要程度。 在分别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 这5类硬件条件并不是割裂开的,它们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学生GPA不高,但是科研经验十分丰富仍然可能被名校录取;反之如果一个学生各项都不错但是TOEFL成绩过低也可能与美国无缘。因此,如果申请人其中某一到两项条件非常非常优秀的话,其他的条件可能就会变得无足轻重(清华大学近年有不止一个学生低GT低GPA仍然被MIT录取);但是如果申请人其中一到两项非常非常糟糕的话,可能无论其他方面如何优秀都只是无用功。 成绩: 这个方面对于绝大部分申请人来说应该是最重要或者最不重要的一项了(没有中间状态)。道理非常简单,美国大学对于这项标准的衡量只有合格或者不合格(同样没有中间状态)。根据美国大学的审批流程,这部分工作主要由研究生院的工作人员负责。也就是说在这个环节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并不能影响工作人员对于语言能力的评定,而一旦被认定语言能力不达标,申请往往以失败告终。如果语言不达标一切免谈,这也就是说TOEFL最重要的理由。然而,如果申请人学术能力牛到暴的话,就完全可以通过套瓷来争取到名额,这个时候教授就可以直接从研究生院调取申请人的材料从而绕过TOEFL这一关,这也就是语言成绩无用论的来源了。 \GMAT\LSAT 成绩:在这几类里面,GRE的成绩应该是最讨广大申请人喜欢的,因为除了类似新闻或者教育这种社会科学专业之外,GRE基本不会成为申请的短板。因为大多数专业仅仅对于其中的数学部分有要求(这一点在理工科专业中尤为明显,据说美国大学认为Q部分可以反应申请人的智商),而要求也仅仅是750分以上。这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申请人来说都不是问题。与GRE相反,GMA T等专业考试成绩往往是阻碍申请人通往美国名校(注意,仅仅是名校)的绊脚石。简单地说就是成绩高不能证明申请人优秀,但是成绩低可以证明申请人不够优秀。这是因为申请7大商学院MBA 的申请人基本都拥有750以上的GMAT而申请14大法学院JD的申请人基本都拥有165以上的LSAT ,而如果在其他方面差距不大的情况下,此项成绩低往往会成为被拒的理由。 : 此项在之前若干年内都被称为王道的条件在最近有明显被削弱的趋势。在大约2年前,一个“爆破 ”的平均分往往对于申请名校来说已经足够了(当然这是在文书表现得当的前提下),但是如今 仅仅有一个非常高的GPA并不能保证可以被美国前10的大学录取。这种现象可以归因于现在中国大学生活日趋丰富,申请人在实习或者学术研究方面具有前辈不能比拟的条件,从而有可能取得更加有竞争力的成就。这样一来GPA的左右自然会被稀释。 尽管如此,GPA仍然是申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如果不是最重要的话)。一个有竞争力的 GPA(比如)仍然是申请名校的必备条件,无论美国大学的要求是多少(道理同GMAT)。 4. 实习\科研成果: 由于这两项实在过于相似,我们将一并论之。在这两项的评价中,最重要的准则就是:如果不能比其他申请人更好的经历就仅仅比没有好一点而已。正如世界500的小职员不能保证被美国顶尖MBA录取一样,一个普通的国有银行实习或者一篇普通的省级期刊论文同样不能保证被美国一流的金融硕士或者任何学科的博士所录取。鉴于大多数美国大学均没有要求必须提供实习\科研经 历,申请人提供此项经历必然意在提高自身竞争优势。因此提供具有独特性的经历往往会事半功倍。 5. 就读院校\推荐人: 类似地,美国大学对于申请人的就读院校的评价只有三种:中国著名大学(基本上指的是北清科交南复浙等)、专业学科领先的大学(类似中国农大的农业经济,天津大学的化工或者人民大学的新闻)和不知道的大学。而对于推荐人的评价就更加简单:知道的和不知道的。当然这不意味申请人都一定要有本专业的牛人写推荐信才好,但是如果确实和相关的学术名人有紧密联系的科研经历 确实对于申请有很大帮助。
你好,我是义乌华通、留学美国部的Maggie 不知道你有没有之前了解过美国的硕士留学,那我先从时间上给你分析一下从考GRE,TOEFL开始算起,整个申请需要花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 大部分美国学校研究生都是在秋季入学,如果你要申请2017年9月入学,那么你最好在2015年10月参加GRE考试可是现在已经超时间了(那可以在2016年6月考一次),在随后的3到6个月内参加TOEFL考试。然后你就可以开始选校和申请材料的准备了。 接下来你必须在1月以前把你的申请材料寄到学校。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a. 所申请学校要求的申请表格 b. 一份或多份大学的成绩单 c. 在读证明或学位证/毕业证(工作证明) d. 推荐信和推荐表格(这里我提一下推荐信,一般美国大学要求三封推荐信,一般是由老师写好以后签字,和推荐表格一起密封在信封里,然后在所有封口处签字。) e. PS f. 论文,获奖证明 g. 个人简历 h. 财力证明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咋说呢,就像做中文简历一样,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获得奖励,参加过哪些社会实践,项目等等信息咯。
美国研究生入学季主要是在每年的秋季,一般截止申请日期在前一年的12月底左右 ,有一些学校会早在前一年的11月截止 晚一些的要到当年的1月或2月份左右截止的,所以要申请的话建议要提前一年就做好准备,希望我的答案会帮到你,有不明白的你可以到尚友论坛去了解咨询,那里的老师都是留学经验很丰富的
美国的大学,无论是本科申请还是硕士申请,都有非常严格的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之前,学生不仅需要提交在线申请表,同时必须保证学校按时收到自己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推荐信、托福和 GRE/GMAT成绩等。同时,很多美国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和国际学生有不同的申请截止日期。 最早时间:11月 美国大学最早的截止时间是11月份,比如坐落在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的申请截止日期是11月1日,耶鲁大学的LLM(法律硕士)专业的截止时间是11月16号,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机械工程、比较文学等专 业的截止日期是11月30日。申请这些学校和专业的同学要把握好截止时间,不过,11月份截止的院校和专业并不是很多,截止高峰集中在12月和来年1月 更多这方面信息可以去尚友论坛搜集
看你什么时候递交的申请。不过一般3月中之前就应该有结果。因为4月15日是你做决定要不要接受OFFER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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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回答可获2分,答案被采03 15:38 纳可获得悬赏分和额外20分奖励。
现代文学从诞生到现在,与现代媒介一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呈现出一种互动共生、共同成长的态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文学类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文学类毕
会计是贯穿于整个企业财务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会计理论是会计实务的基础,而会计实务则是反应会计职能的实践性工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会计实务 毕业 论文,供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