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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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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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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公益诉讼正迈向一个新台阶。

不久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关于生产销售假盐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消委会胜诉,三案8名被告共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这也是消法修订后,法院首次支持的消协组织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此次案件的胜诉让人们看到了消协组织在行使公益诉讼权利上更多的可能性。但消协组织和众多法学专家也发现,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有待明确。

消协组织是否有权利提起赔偿公益诉讼

2017年10月26日,广东省消委会就贩卖假盐行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例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当事人,违法销售假盐,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

目前,其中的三例已于今年4月24日正式宣判,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第四例将于5月28日开庭审理。

广东省消委会的胜诉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打了一剂强心针,也引发了社会对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关注。

过去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消协组织都是要求企业停止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什么这次要提起赔偿性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认为,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更符合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和要求,而经济赔偿是“最好的武器”。

广东省消委会在日常工作时发现,涉及食品领域的案件,很多消费者不太会提起赔偿诉讼。“消费者甚至没法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侵害,也没办法获取证据。”杨淑娜指出,大部分消费者不会在买一包盐、一块猪肉时保留证据。因此指望消费者提起这类诉讼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消协组织来提起诉讼非常必要且可行。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表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对于消费者的救济应该从个体化的救济向集体救济发展。”即在并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让一个代表,代表这些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赔偿性公益诉讼。

事实上,这并非广东省消委会起诉的第一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去年,广东省消委会针对李某华、陈某财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一案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共20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但诉请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深圳市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明确规定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在2017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赔礼道歉、20名被告各承担500元、共承担1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2013年,新消法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对于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权利,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也未明确否定。2016年,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提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这是否意味着消协组织不具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资格?

杨淑娜表示,正因为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病死猪肉一案中,法院认为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我国涉及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本来就比较少,规定也相对比较笼统,所以赔偿性公益诉讼怎么提、怎么打、怎么判,的确是一个很大的困难。”

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看来,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且个体损失较小的情形,“因为这种小的分散性侵害,被侵害程度较小,成本又高昂,难以取证,主张权利的人又分散,没有特定的消费者,难以提起诉讼。”

而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对侵权者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消费侵权行为。

赔偿金计算可从销售端入手

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赔偿额度如何确认?

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惩罚性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中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因为公益诉讼涉及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价款可能各不相同,像食盐、猪肉这类食品,很难保存购买时的发票。周虹认为,公益诉讼如果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支付价格的十倍来计算的话没有价值,而如果按照消费者损失就是一个特定诉讼,不是公益诉讼了。在周虹看来,从销售端入手,以企业的销售额进行计算更容易取证。

广东省消协组织在提起诉讼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按照侵权人销售价款的十倍金额作为赔偿金。

但也有专家指出,产品销售过程中有很多中间商,侵权人如果是生产商,消费者的支付价款必定高于侵权人的销售价款,那么按照侵权人的销售价款来计算赔偿额度,赔偿金额度对消费者也不太公平。

对于这个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难以确定消费者购买价款,但可以确定生产企业出售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价款,可以按照侵权人所在企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倒推,通过行业零售商的平均利润额度加上侵权人作为生产商出售商品时的价款,以该价的十倍计算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

“任何人都不应该通过违法得到收益,这是最基本的价值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对于赔偿金的确认更多的还是需要从企业收益的角度去考虑,通过企业收益来判定侵权人的赔偿额度。

关于赔偿额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王范武认为,可以看侵权人企业的营业额,如果查不清楚企业的营业额,就看销售利润或盈利情况来推定赔偿额度,“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已经大量运用了。”

消费者组织胜诉后侵权人支付赔偿金以后,受害的消费者是否还可以主张赔偿?王范武提出了这个担忧。

在他看来,消协组织如果胜诉后,消费者个体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还是要受理案件,但让侵权人再进行赔偿,这是不太可能的。

王范武认为,应该以侵权人已支付的赔偿金为主,根据法院针对消费者起诉确定的赔偿额,来支付相应的对价,不足的部分可以由侵权人继续承担。

设立基金是否更合理

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消协组织虽然是原告,但权益真正受损害的是消费者。当消协组织胜诉时,赔偿金应该判给谁,如何使用分配也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在广东省消委会胜诉的三例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惩罚性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给出了解释,因为在不能确定具体的消费者时,上缴国库最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看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恰恰反映了消协组织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上的特殊性质,体现了和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差异,也能体现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差别。“如果认为消协组织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消费者个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总和的话,实际上我们就是若干个不特定的消费者私益诉讼的总和,怎么能叫公益诉讼呢?”

但在一些专家看来,如何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仍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如果把赔偿金上缴国库,那跟行政罚款是一样的。从长远来看,曹守晔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将赔款放入基金。

一些专家也认同设立基金来管理赔偿金显得更为合理。

周虹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公益诉讼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如果特定消费者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以从这些基金里面去获偿。

在赔偿金管理上,后续将面临着赔偿款发放的工作。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桂珍认为,这中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筛选出具有索赔资格的消费者,设立一个基金能够专业化地解决很多问题。

针对管理惩罚性赔偿金问题,刘俊海给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中消协作为发起人,成立中国消费者民事诉讼赔偿基金会,将所有的赔偿金放置在这个基金会中,将每一笔赔偿金详细备案,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当消费者拿出相关案件证据,并申请理赔的时候,可以从这部分款项中,给消费者发放赔偿金;另一种是委托基金会,比如中华慈善总会,或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确定信托的监督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

从制度功能的角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和行政罚款均具有惩戒和预防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填补性损害赔偿相对,后者一般是对已经遭受的损失的填补,而惩罚性损害赔偿是通过让责任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和精神压力,防止其再次违法,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警示。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一定的惩罚与威慑功能,但法律赋予普通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要目的是激励消费者积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实现对公益的间接保护,弥补公权力执法的不足。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制止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保护不特定人利益的集合亦即公共利益。

写作构想就是你构思的论文框架,就是论文大纲。举个例子吧。论文《试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的提纲就是: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2.说明写作意图: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试图就惩罚性赔偿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基本命题进行深入论证,以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二、本论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考察 1.通过分析,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各国普遍的立法思想。 2.对近现代法两大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考察,预测其发展趋势。(二) 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2.民事责任的含义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功能4.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其中将特别强调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并做重点论述。 (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问题研究1.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及制度现状 2.分析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3.寻找克服方法推广惩罚性赔偿制度 4.对我国建立完备的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三、结论 1.回答开头提出的两个争议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理论上的正当性问题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质 2.综述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和发展趋势,总结全文

惩罚性赔偿研究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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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64条对合同所做如下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 1.消费领域服务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法前提与欺诈有关,具体又可分为食品药品消费类的假一赔十和普通商品消费领域的假一赔三。 【案例1】食品药品领域内不考虑消费者身份和主观意向,同样获得“假一赔十”的法律支持,法律评判于对食品药品特殊性保护而给予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申850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葛霞购买了106包涉案食品,虽远远超出了一个正常家庭的食用需求,但原审人民法院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判令和悦公司向葛霞返还购物款并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案例2】销售商未充分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有关联重大交易信息,且该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自主决定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判令按购车款三倍退还。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374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乔某与远望公司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乔某向远望公司购买白色凌渡280豪华汽车(试驾车)一辆,价款159000元。合同第六条还约定,远望公司保证车辆符合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不改变车辆的出厂状态,即不改动或改装,不添加任何其他标记、标识。对于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是否进行过维修,远望公司并未向乔某进行告知。后,乔某发现上述车辆在购买前曾进行过维修。经向保险公司核实,该车于购买前发生追尾受损。乔某以远望公司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乔某称在交付案涉车辆时,该车行驶公里数为5000公里左右,远望公司则称在交付车辆时已经行驶7700多公里。乔某称截至庭审时,该车已经行驶了21000多公里。 一审法院认定:远望公司在向乔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并未告知该车辆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并进行了相应修理,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其次,乔某在向远望公司购买车辆时,仅可得知该车辆为行驶了数千公里的试驾车。乔某作为不具有专业技能的普通消费者,该车辆试驾车的身份足以引起其对车辆车况、价值产生充分信赖,该信赖也足以影响其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依据保险公司定损情况,该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合计13996.77元,零部件更换项目包含前保险杠皮、前保险杠格栅、前保险杠下导流板、前雾灯(右)、前叶子板内衬(右)、发动机下护板,另外还有四轮定位、行李箱盖喷漆、拆装中冷器、前保险杠皮喷漆、前钢圈(右)修复等修理项目,即使没有出现车辆结构性重大损伤,但也并非试驾车的正常损耗,该事故情况对乔某的购买意愿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较大影响。综上,远望公司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导致乔某对车辆性能、价值产生误解,而接受了现在的交易价格。远望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乔某可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按照购车车辆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远洋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乔某作为不具有专业技能的普通消费者,在向远望公司购买车辆时,无法准确辨认案涉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且该车辆试驾车的身份足以引起其对车辆车况、价值产生充分信赖。日常消费过程中,事故二手车与试驾车无论在价格,还是在消费者的心理接受度上,都是有一定区别的。某种意义上,是否是事故车,甚至能直接能够左右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上诉人远望公司明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事故并作修理处理,却未在交易时向乔某主动披露相关信息,造成乔某无法对案涉车辆的情况有全面了解,侵犯了乔某的知情权,导致乔某在选择是否进行消费时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体现其自由意志,远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远望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被上诉人乔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车辆的价款159000元的三倍,即477000元。2.食品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时,核心要素是食品安全性的实质审查而非外观包装或说明。 【案例3】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098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出售的商品预包装缺少中文标识,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欺诈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安全风险,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同时,还应承担给予原告十倍货款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涉案商品缺乏证据证明已被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因此被告单方作出不支持退货的声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其次,被告销售时已明示产品来源于美国,原告对产品没有中文标示应认为已事先预知,同意购买的行为应认定原告已接受标示方面的瑕疵,故对原告以此事实主张被告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最后,适用惩罚性赔偿,还应当对食品安全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涉案商品仅是缺乏中文标识,原告未举证说明被告所出售的商品存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实质情形,即销售的食品存在着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故本院仅支持原告的退款请求,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3.除食品药品领域外其他类买卖合同中国,消费者需要具有善意,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 【案例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573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法院认为:思微天成公司提供“15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承诺,孙丁丁下单购买的电脑主机显卡应为“NVIDIA1070Ti”,而实际收到的电脑主机显卡为“GAINWARD1070Ti”,思微天成公司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孙丁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思微天成公司承担退还价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孙丁丁另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诱使购买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思微天成公司在案涉商品买卖中虽存在不当行为,但根据查明事实,孙丁丁在全国进行类案诉讼数量百余起,多围绕食品、药品原料、标签等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就同种商品、同类问题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试图对每一件商品获得超出商品价款三倍甚至更多的赔偿。孙丁丁在购买案涉商品前,对案涉商品的情况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所购商品对其并不会产生欺诈和误导,且其购买案涉商品并非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其动机亦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其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一、二审判决驳回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最高上限为30%,但一定情形下会不受该约定限制 1.对可预见的利益保护。 【案例5】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20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郑旺建将案涉房屋及车库以1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一审法院确定李锦锋损失赔偿额为690560元(即现转让价1400000元-车库价格19440元-双方合同价690000元),并无不当。郑旺建主张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但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涉房产系双方当事人自然人之间的买卖,本案情形明显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郑旺建主张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协议》不能确定是案涉2201房产,双方协议约定买卖房屋的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而郑旺建分配到的三处安置房中仅有案涉2201房产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一审法院以该房产的价值作为基准确定李锦锋的损失赔偿额,并无不当。郑旺建主张一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过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违约金的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没有实际发生损失的不予保护 【案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85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定的损失赔偿总额,其功能以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及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但原则上不应超出实际损失范围。原审判决认定柳振金、马永兰的损失主要为案涉煤矿贬损价值,即煤矿出让价格与可获奖补资金的差额。在柳振金、马永兰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该处理较为公平合理,对其关于赔偿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柳振金、马永兰主张的逾期未取得煤矿原值与现值差价的利息损失,因其系在本案中诉请肥矿光大公司赔偿损失,故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之前,肥矿光大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给付期限等均未明确,相应利息亦无从产生。柳振金、马永兰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3.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不受民间借贷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254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顾洛滨未举证证明其因腾宇公司、程亮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其主张依据买卖合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来认定其实际损失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顾洛滨因腾宇公司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案涉合同因腾宇公司原因自始未履行、顾洛滨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预期利益等情况,酌定腾宇公司自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8月23日起至该合同解除之日即2017年11月7日止,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在银行罚息利率标准之上向顾洛滨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万元,并无不当。顾洛滨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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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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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证研究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是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损失的,则按照侵权人获利的情况确定。获利的情况无法确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赔偿数额,之后可以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其次,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旨在震慑、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利益,增强全社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觉性,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然而笔者注意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公众乃至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概念、内涵和判决预期还存在种种误读,经常出现将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加重赔偿等混同的情况,甚至认为惩罚性赔偿违背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曲解了引入这一制度的初衷。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偏颇认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题目是:论知识产权与刑法、刑诉、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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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母课题的名称是:知识产权与淘宝商城子课题:1、淘宝商城更名天猫:论企业商标战略2、企业进驻淘宝商城的商标注册与商标维权3、浅议淘宝网店图片盗用的版权侵权赔偿问题4、淘宝商城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以上论文题目是为知识产权量身打造的,我正愁没论文交呢,楼主写好了能不能上传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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