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 人性与法律冲突研究论文

人性与法律冲突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人性与法律冲突研究论文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 传统 文化 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 ,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人性高于法理,因为法理本来就是为人设置的,如果法理高于人性,那么它本身的存在就不合理,法理本质上要对人负责。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 传统 文化 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 ,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2.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2.1.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1.2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2.2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2.1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2.2.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3.1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3.1.1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3.1.2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3.2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3.2.1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3.2.2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3.2.3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1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4.2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处理人际冲突研究论文

大学生应如何进行人际交往论文如下:

论文一:良好的人际交往潜力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应对激烈的竞争和日益强大的社会心理压力,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及其重要的好处,人际交往障碍会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情绪、健康等各个方面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透过对大学生在人际交往和沟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说明了大学生如何持续和提高良好人际关系交往和沟通潜力。同时构成一种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的人际交往环境,也将有利于大学生构成和发展健康的个性品质。

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生活都生活在人际关系网中,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依存于人际交往。人际关系的好坏往往是一个人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潜力的综合体现。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社会交往。

对于正在学习、成长中的大学生来说,人际交往是生活的基本资料之一。同学之间、师生之间、老乡之间、室友之间、个人与班级以及和学校之间等错综复杂的社会交往,构成了大学生人际交往的网络系统。

培养良好的人际效潜力,不仅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个没有交际潜力的人,就像陆地上的船是永远不会漂泊到壮阔的大海中去。比起中学生,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更为复杂,更为广泛,独立性更强,更具社会性。

个体开始独立地步入了准社会群体的交际圈。大学生们开始尝试独立的人际交往,并试图发展这方面的潜力。而且,交往潜力越来越成为大学生心目中衡量个人潜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大学生处于一种渴求交往、渴求理解的心理发展时期,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他们心理正常发展、个性持续健康和具有安全感、归属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

然而,并不是每个大学生都能处理好人际关系的。在这一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人会产生各种问题。

认知、情绪及人格因素,都影响着人际关系的建立。一旦在这一过程中受挫,就可能表现为自我否定而陷入苦闷与焦虑之中,或因企图对抗而陷入困境,并由此产生心理问题。

一、大学生人际关系不适的表现有关调查证明,大学生心理问题中,关于人际交往的已占50%以上,而以前的统计中,恋爱烦恼占据首位。

交际烦恼超过恋爱困扰。仔细分析,大学生人际关系中的困惑、不适能够分为以下5类状况:

第一类:缺少知心朋友。这类大学生通常多能正常交往,人际关系也不错,但自感缺乏能互吐衷肠、肝胆相照、配合默契、同甘共苦的知心朋友,为此,有时不免感到孤独和无奈。

第二类:与个别人难以相交。这类大学生与多数人交往良好,但与个别人交往不良,他们可能是室友、同学或父母等与自己关系比较近的人,由于与这些人相处不好,常会影响情绪,成为一块“心病”。

第三类:社交恐惧症。这类大学生对人际交往个性敏感、害怕,极力回避与人接触,不得不交往时则紧张、恐怖、心跳加快、面红耳赤,难以自制,总是处于焦虑状态。

他们害怕自己成了别人注意的中心,害怕自己在别人面前出洋相,害怕被别人观察。总担心自己会出现错误而被别人嘲笑,总处于一种莫名的心理压力之下。与人交往,甚至在公共场所出现,对他们来说都是一件极其恐怖的任务。

社交恐怖症是十分痛苦、严重影响患者生活工作的一种心理障碍。许多一般人能够轻而易举办到的事,社交恐怖症患者却望而生畏。患者可能会认为自己是个乏味的人,并认为别人也会那样想。

于是患者就会变得过于敏感,更不愿意打搅别人。而这样做,会使得患者感到更加焦虑和抑郁,从而使得社交恐怖的症状进一步恶化。许多患者改变他们的生活,来适应自己的症状。他们(和他们的家人)不得不错过许多有好处的活动。

二、大学生在人际交往和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在大学阶段的学习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其中一部分人往往会出现人际交往和沟通不畅的状况,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学习进步。

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困难成为大学生活中的一个普遍问题。看看上面那个调查,同学们在回答“透过择业你感到自己个性欠缺的素质是什么”时,选取人际交往潜力的比例最高达34.8%,位列首位。

大学生人际交往与沟通中存在问题重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我中心型。在与别人交往时,“我”字优先,只顾及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强调自己的感受,而不思考别人。在与他人相处时,不顾场合,不思考别人的情绪,自己高兴时,就高谈阔论,眉飞色舞,手舞足蹈;不高兴时,就郁郁寡欢,谁都不理,或是乱发脾气,根本不尊重他人,漠视他人的处境和利益。

2、自我封闭型。这种类型有两种状况,一种是不愿让别人了解自己,总喜欢把自己的真实思想、情感和需要掩盖起来,往往持一种孤傲处世的态度,只注重自己的内心体验,在心理上人为地建立屏障,故意把自我封闭起来。

另一种状况是虽然愿意与他人交往,但由于性格原因却无法让别人了解自己。这样的人一般性格内向孤僻,构成了一种自我封闭的状态。在我们队里也存在着这样的学员,喜欢一个人独来独往,不喜欢与他人接触,做什么都一个人,很难融合到大群众中,产生一种圾不和谐的状况。

3、猜疑妒忌型。猜疑心理在交往中,一般表现是,以一种假想目标为出发点进行封闭性思考,对人缺乏信任,胡乱猜忌,说风就是雨,很容易暗示。猜疑是人际关系和谐的蛀虫。另外,心理学认为,任何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嫉妒心,这是常事,必须的嫉妒心,能够激发人奋发向上的用心性。而一旦这种嫉妒心限度就会走向反面,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的关系。

4、面子问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面子更是大学生的一大怪癖,大学生的许多人际冲突,都是发生在没有什么原则问题的小事情上,往往是一次无意的碰撞、不经意的言语伤害、或区区小利等等,本来只要打个招呼、说声道歉,也就没事了,但双方都“赌气”,不打招呼,不道歉,而是出言不逊,结果争吵起来。

更有甚者,一个不让,一个拔拳相向,头破血流,事后懊悔不迭。双方都在用不适当的方法维护自尊,即典型的面子心理,仿佛谁先道歉就伤了面子,谁在威胁面前低了头,谁就孬种、于是层层升级,以杯具而告终。

论文二:人际交往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动,是人际关系的构成条件,是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重要途径,人际交往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所有领域。对于正在学习、成长中的大学生来说,人际交往是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

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室友之间、个人与班级以及和学校之间等错综复杂的社会交往,构成了大学生人际交往的网络系统。培养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

一、大学生人际交往的重要性。

1、人际交往是大学生身心发展的一种需要,它是维护大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对于青年期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思想活跃、感情丰富,尤其是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大家都努力通过人际交往来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

此时,积极的人际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使人精神愉快,充满信心,而且会使人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一般来说,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学生,大都能保持开朗的性格,热情乐观的品质,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对待各种现实问题,化解学习、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形成积极向上的优秀品质,迅速适应大学生活。

相反,如果缺乏积极的人际交往,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心胸狭隘,目光短浅,则容易形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难以化解心理矛盾,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病态心理,比如:抑郁症。

2、人际交往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保证。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量大且价值高。人们对拥有各种信息和利用信息的要求,随着信息量的扩大,也在不断地增长;人际交往是交流信息、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

大学生通过人际交往,可以相互传递、交流信息和成果,不断完善自己的经验,开阔视野,活跃思维;人际交往是个体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重要手段。孔子曾说过:“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人际交往实际上就是一种获得和交流知识信息的社会活动。在当今信息化充斥的社会里,那些不愿意与他人交往的学生,必然在自己与社会之间筑起一道道屏障,从而孤陋寡闻。因此,人际交往不但能够使人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而且信息的沟通又必然成为大学生成功道路上的剂。

二、构成大学生人际交往的障碍据调查,目前我国大学生人际交往水平普遍较低,本人认为除一些客观因素外,其主要原因是大学生自身主观因素,特别是他们的心理原因。

1、不愿意去交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出于个人动机比如自卑心理、孤独心理、嫉妒心理等原因,很多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作用和需要,因此导致不主动,甚至不愿意参与集体活动,从而回避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二是家庭教育。家长与学生的命令式对话不利于从小培养孩子与人交往的心态和习惯。

三是学校教育。我们传统的学校,语文课上主要以读书、看书为主,很少有说话方面的训练,因此有的大学生能独立完成学习和任务,但当与人沟通和交往时就会产生心理紧张和心理焦虑等心理现象,最终养成不愿与人交往的习惯。

本人认为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应该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同时抓起,这样在拥有良好心态的前提下,大学生才能从心里重视人际交往的意义,从而积极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

2、不懂得如何去交往。很多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知识,不懂人际交往原则,如何发挥人际交往的作用,如何掌握人际交往的发展阶段,如何克服人际交往中不利的因素等。因此他们普遍感到人际交往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同学之间、师生之间、朋友之间不知该怎样相处,相处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

论文三: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必定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社会交往。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好坏往往是一个人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体现。培养良好的人际效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

一、人际交往简述。

1、人际交往的概念所谓人际交往通俗地说,就是人与人的交流和来往。人际交往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要素,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际交往直接影响与推进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实践活动需要借助于多种形式才能得以实现,人际交往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总是难免与彼此交往,每一个人类个体是不可能独立存在于社会上的。

2、大学生交际能力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大学生人际交往关系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其自身行为社会化的过程。所谓社会化指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该文化与社会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认可的行为方式。

通过人际交往,可以为个体提供大量的社会刺激,从而为个体社会化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只有经过社会化,人才能从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

青年大学生社会化的主要内容就是掌握社会关系有关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掌握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的社会基本知识和技能,并不断积累社会生活的经验,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早日成为一个社会人。

二、大学生交际能力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倾向90后大学生在家庭中享受独生子女的优越感,容易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倾向。所以他们一方面容易出现自卑,在挫折和困难面前放弃自己,进而容易在心理上造成自闭和抑郁。

另一方面容易出现自尊心和自信心太强,从而导致自负,一旦遇到挫折和困难容易消极躲避。这两方面都不利于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培养和社会交往关系的搭建,这就需要学生的自我调节能力,自我调节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的调控能力。

2、人际交往中的功利主义严重人际交往中的功利主义,通常是指把交往作为手段,把利益作为追逐目的的一种交往方式。一些大学生受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在人际交往中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情感。

在调查中发现,有54.2%的学生认为自己有一半符合,有超过40%的大学生有交往功利主义。这说明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正逐渐被物质利益性的追逐所替代。

3、网络交际化网络人际交往正在成为当代大学生中不可或缺的交往方式。网络人际交往与传统的人际交往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它虽然为交往带来了很多的积极的方面,但它也带来了很多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

首先,在网络虚拟社区的保护下,许多大学生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表现截然不同,其人格分裂的倾向十分明显。

其次,网络人际交往造成了一部分大学生网络依赖,从而对现实中的人际交往的淡漠。

三、如何做好大学生人际交往与社会交际能力的培养。

1、做好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工作在社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以人为本”不是“以个人为本”,自我意识的养成也不是“个人本位”。在世界观方面确立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关系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嬗变的前提。

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对大学生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对走向社会、养成担当意识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90后大学生处理好在家庭中以自我为中心到在学校里要学会与人相处的关系,处理好在大学里学习与社会实践当中的关系。

在人生观方面确立自我与他人的互动关系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嬗变的关键。

这些可以通过提升他们社会交往能力、领导能力、果断性以及活动性来实现。

2、培养大学生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人际关系主要指人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其涵盖面包括个人在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大量的研究显示,人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的综合素质,人的个性、交往的频率、态度的相似性、需要的互补性是影响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动交往。第二,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第三,待人要真诚热情。

大学生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论文如下:

摘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对大学生的成才和发展已不言自明。然而,大学生的人际关系正悄然发生着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及问题。本文从大学生和谐人际关系的概念阐释入手,分析了大学生人际关系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对大学生成长的重要意义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政策。

大学生和谐人际关系:大学生和谐人际关系是指大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的,利益与需要协调发展,尊重彼此、交流情感的这样一种状态和关系。

大学生人际交往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自我为中心。这是大学生人际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大学期间,他们仍沉浸在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下,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长大,正在进行着独立走入社会生活前的最后准备,因此很难真正适应大学的环境和集体生活,更加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

人际交往缺乏主动性,并且趋向功利化。现在许多大学生缺乏交往的主动性,有的人甚至将享受孤独作为了一种时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人际交往问题。由于缺少交流的实践和经验,不少大学生出现交往困难的困境,面对人际交往常常感到紧张害怕,回避同学,躲避交谈。

同时,面对当今社会激烈的竞争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注重人际交往的物质性,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受到推崇,许多大学生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益处的人际交往,特别是有直接的物质帮助的交往对象。

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因素

客观因素:家庭因素。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心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庭教育的误区。现在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在长辈的呵护下成长,缺乏交往的愿望,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大学生们缺乏独立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使他们容易走向极端。

社会因素。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也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人际关系的疏远,人情的冷漠以及拜金主义的倾向,从而影响了大学生的交往观。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有一些大学生对人生的理解仅仅停留在物欲的满足上。另外,日新月异的网络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

虚拟的网络环境容易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误导。例如,有些学生对现实的人际关系不知所措,有些学生沉迷于网络,这也容易导致大学生的道德弱化和人际关系淡化。

主观因素:个性的差异。由于每个学生的成长环境和性格特点都不同,就导致了大学生性格千差万别,从而导致了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除此之外,就是交往认知有误。大学时期是一个生理、心理、思维等各方面从成长到成熟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大学生们对自己和周围的一切还难以做出全面、合理的评价,也难对人际关系做出正确的理解,于是就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比如,过高或过低地估计自己和他人,这就难免产生嫉恨、冲动、暴怒等心理感受,从而影响人际关系。

构建大学生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意义

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大学生要成为一个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社会人,离不开良好人际关系的构建。人们由于不断的进行交往,交流思想感情。

吸收有关信息,才使得个体心理由低级向高级逐渐发展,实现了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大学是个体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大学生们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和掌握了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并使之得以巩固和内化。

有助于正确认识自我,提高其身心素质:发挥良好人际关系,就要能正确地认识自我,认识他人。人只有通过各种交往活动才能体会自我的交往方式,并根据自我的行为与态度对他人的影响以及他人对自我的评价来逐步认识自我。

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能令大学生看到自己的优点,而且也能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只有一个身心健康的大学生,才能能对周围的人持信任友好的态度,做到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才能正确处理自己和他人的关系。

尤其是当产生矛盾时,和谐的人际关系能够让大学生及时地将负面情绪加以化解,建立起乐观开朗、积极进取的心态。

你到这里抄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社会对个体人格的要求越来越高。塑造健康人格已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责任和核心的任务之一。人际关系是影响个体人格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所谓人际关系是“是群体成员在共同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交往发生的关系。是受个体人格特点调节的并与满意和不满意状态相伴随的心理关系”。人际关系的好坏是一个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健康人格的综合体现。健康的人格总是与健康的人际关系相伴随的。心理学家马斯洛、奥尔波特、罗杰斯都把建立适宜、良好的人际关系作为人格健康者应具备的能力。新精神分析学理论也认为,心理病态主要是由于人际关系失调而来的。因此,和谐的人际关系既是人格水平的反映,同时又影响和制约着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健康人格的人,能积极地与他人交往,建立起良好的、建设性的人际关系;人格有障碍和缺陷者,往往缺乏稳定的、良好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进入大学以后,面临着新的环境、新的群体,人际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需要整合各种关系,处理好与交往对象的关系成为他们新的生活内容。但是,由于他们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的家庭,以各自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与同学们朝夕相处,造成人际冲突经常发生并成为发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因素。李全彩通过心理咨询和书面调查的方式,对大学生心理疾病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探讨,发现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在其所受困扰因素中处于十分突出的位置,是大学生校园生活的第一大问题。赵冰洁、陈幼贞的研究也证明,大学生在咨询的各种心理问题中,人际关系问题排在前列。河北大学就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对12所高校1200 多名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人际关系是大学生面临的最苦恼、最难适应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是人际失调、交往嫉妒、交往自卑、社交恐惧等。在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大多数学生的心理问题与缺乏正常的人际交往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关。那些生活在没有形成友好、合作、融洽的人际关系中的大学生,表现出压抑、敏感、自我防卫、难以合作等特点。和谐的人际关系既是大学生人格健康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大学生获得心理健康的主要途径。

戏曲矛盾与冲突研究论文

京剧脸谱,是具有民族特色的一种特殊的化妆方法。由于每个历史人物或某一种类型的人物都有一种大概的谱式,就像唱歌、奏乐都要按照乐谱一样,所以称为“脸谱”。关于脸谱的来源,一般的说法是来自假面具。京剧脸谱,是根据某种性格、性情或某种特殊类型的人物为采用某些色彩的。红色有脸谱表示忠勇士义烈,如关羽、姜维、常遇春;黑色的脸谱表示刚烈、正直、勇猛甚至鲁莽,如包拯、张飞、李逵等;黄色的脸谱表示凶狠残暴,如宇文成都、典韦。蓝色或绿色的脸谱表示一些粗豪暴躁的人物,如窦尔敦、马武等;白色的脸谱一般表示奸臣、坏人,如曹操、赵高等。京剧脸谱来源于生活。每个人面部器官的形状、轮廓相似,生理布局也都有一定的规律,面部肌肉的纹理与人物的年龄、生理、经历、生活的自然条件也都有密切关系,所以京剧脸谱的勾绘是以生活为依据,也是生活的概括。如生活中常说的人的脸色,晒得漆黑、吓得煞白、臊得通红、病得焦黄等,既是剧中人物心理活动、精神状态的揭示和生理特征的表现,又是确定脸谱色彩、线条、纹样与图案的基础。脸谱虽然来源于生活,但又是实际生活的放大、夸张。演义小说和说唱艺术对历史人物的夸张、形象的描写,也是京剧脸谱的依据来源。如关羽的丹风眼、卧蚕眉,张飞的豹头环眼,赵匡胤的面如重枣等,所有描写,都被戏曲化妆吸取下来,在京剧舞台上的表现尤为明显、突出。京剧脸谱在创造与发展的过程中,来源众多,除上述者外,还有如下几种: 1、借鉴生活中血统遗传的原理。如张飞之子张苞,盂良之子孟强,焦赞之子焦玉,尉迟敬德之子尉迟宝林等,袭用其父脸谱,约定俗成,渐成定例。2、依据剧中人物姓名,附会色调,确定脸谱。如齐桓公因名“小白”而勾白脸,膏面虎因“青”字勾绿脸,浪里白条张顺因“白”字勾白脸,黑风利、乌成黑等因“黑”字皆勾黑脸。3、以讹传讹;一些剧中人物的脸谱来源于“讹传”(音讹、义讹),加以附舍。如文天祥因与闻太师之“闻”同音勾红脸。钢属黑色,刚与钢同膏,因此京剧旧例,凡性格猛烈刚强之人多勾黑脸,如《草桥关》剧中的铫刚,(徐策跑城9剧中的薛刚)《庆阳图》剧中的李刚,均因名字中有“刚”字而勾黑脸(京剧界素有“三刚不见红”之说)。《八蜡庙》剧中的关泰,《收关胜》剧中的关胜,仅因与关羽同姓而勾红脸。古代的面具上具有简单的符号,“观念符号”和"“表情符号”,用来表达某种特定的观念或表情。唐代就有"涂面"的记载,孟郊在《弦歌行》里写道:"驱摊击鼓吹长笛,瘦鬼染面惟齿白",即表明了用染涂脸面表现鬼神的形象。宋代徐梦莘《三朝北门会编》的"清康中秩"第六卷记载了宋徽宗的两个佞臣以"粉墨做优戏",口出市井浮言秽语,蛊惑皇上。宋代"涂面"分"洁面"和"表面"两类,花面也很简单。画了个白鼻子、红眼圈,目的"务在滑稽"。净丑都画脸谱,每个角色又有一个专谱。其底色多是根据说唱文学中的描绘或演员自己的想象设计的。如关羽的底色是红的,包公的是黑的。其基本谱式是夸张的眉眼部分。明代人留发,脸谱画在额以下,清代人留辫子,头剃到脑门以上,脸谱也画到了脑门以上。图案比例也发生了变化。与明代相比,脸谱有繁有简,底色一样。清代中叶,地方戏兴起,净丑的脸谱每一地方差别很大,有明显的地方特征和民间艺术气息,各种地方戏约有300多个剧种,大多在18世纪以后兴起。地方戏的繁盛,使得剧目题材人物角色不断增多,行当分工更细。净行除了正净副净外,又加了武净。古代的面具上具有简单的符号,“观念符号”和"“表情符号”,用来表达某种特定的观念或表情。到了戏里,这些符号就直接画在脸上,表达更为复杂丰富的观念和表情。唐代就有"涂面"的记载,孟郊在《弦歌行》里写道:"驱摊击鼓吹长笛,瘦鬼染面惟齿白",即表明了用染涂脸面表现鬼神的形象。宋代徐梦莘《三朝北门会编》的"清康中秩"第六卷记载了宋徽宗的两个佞臣以"粉墨做优戏",口出市井浮言秽语,蛊惑皇上。因为宋代杂剧中,科诨占了很大比例。元代杂剧盛行,在《大行散乐忠都秀在此做场》的大幅壁画中,明代已经是由昆剧演出的传奇剧的天下,表演丰富,行当分工精细,净分正净(大面)、副净(二面)和丑(三面)。净丑都画脸谱,每个角色又有一个专谱。如关羽的底色是红的,包公的是黑的。其基本谱式是夸张的眉眼部分。明代人留发,脸谱画在额以下,清代人留辫子,头剃到脑门以上,脸谱也画到了脑门以上。图案比例也发生了变化。与明代相比,脸谱有繁有简,底色一样。清代中叶,地方戏兴起,净丑的脸谱每一地方差别很大,有明显的地方特征和民间艺术气息,各种地方戏约有300多个剧种,大多在18世纪以后兴起。地方戏的繁盛,使得剧目题材人物角色不断增多,行当分工更细。净行除了正净副净外,又加了武净。色彩增加了蓝、绿、黄、灰、橙。

①从广义上讲,戏剧包括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等。从狭义上讲,戏剧主要指话剧。戏剧是在舞台上由演员以对话和动作为主要表现手段,为观众当场表演的一门综合艺术。具有文学性、戏剧性等艺术特征。 ②所谓戏剧冲突是指构成戏剧性的中心环节,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 ③例如,《哈姆雷特》全剧以哈姆雷特同篡夺王位的叔父志坚的外部冲突,以及他本人灵魂深处的内心冲突构成丰富而深刻的戏剧矛盾。又如,曹禺的名著《雷雨》则是以周朴园一家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和人物之间的矛盾来展开戏剧冲突,故事情节曲折,矛盾冲突纷繁,具有很强的戏剧性。 ④可见,戏剧必须通过角色之间的对话和动作,来展开激烈的冲突和交锋,使戏剧情节得以进展,人物性格得以展现,在富于戏剧性的矛盾冲突和曲折起伏的情节中,塑造出具有鲜明性格的人物形象。因此,戏剧冲突是戏剧艺术的核心和灵魂。

各有各的特点,相对来说红色经典的现代革命京剧的乐队阵容比较强大,是一次成功的改革,

谈戏曲旦角表演艺术特点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谈戏曲旦角表演艺术特点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吕剧是山东地区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剧种,可以运用戏曲的方式来对地方民情、民风与民俗进行展现,其中旦角等戏曲行当的表演都有其独特的艺术魅力与特色。为了更好地提升旦角的表演效果,有必要提前明确其表演艺术特点。本文以吕剧旦角为研究对象,重点对其表演艺术特点进行了探讨,旨在为相关戏曲人员学习旦角表演知识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关键词】 戏曲;吕剧;旦角;表演艺术特点;

戏曲演员是戏曲这门表演艺术的主体,其演绎能力与表演能力是促进戏曲艺术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可以对角色形象进行更好的塑造,就必须要利用恰当的表演技法以进行有效的表达,尤其是要注意对相关角色的性格特征等进行充分的理解与深入的把握,从而保证可以更好地塑造出特定的角色形象。其中旦角是戏曲中的重要行当,也需要系统化地依据“四功”与“五法”的基本表达方式及其本身的艺术特点来展现其艺术魅力。

一、吕剧旦角概述

(一)吕剧概述

吕剧是我国山东地区一种非常具有地域性的戏曲剧种,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到了顶峰,期间诞生了《借年》、《小姑贤》、《李二嫂改嫁》等众多经典剧目以及李岱江、郎咸芬等众多吕剧名角。基于自身蓬勃发展的态势与广泛的影响力,吕剧被评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吕剧作为一种地区性剧种,具有优美朴实、贴近群众与自然流畅等艺术特点,其优美朴实主要体现在唱腔兼有曲牌与板腔体特征,曲调动听、朴实、顺口、灵活,相应的伴奏乐器可以分为武场和文场两种类型,并且还有效地融入了一些西洋管弦乐器,使得伴奏乐器整体展现出朴实、优美的特征。而在演唱的过程中,吕剧主要用真声,针对个别高音的演唱则会相应地利用真假声有机结合的演唱方法,从而使得最终演唱出来的曲调流畅、自然,同时在吐字的过程中保持清晰,使整个唱腔优美、动听。

(二)吕剧旦角特征

吕剧旦角主要可以分成老旦、彩旦、花旦、武旦、青衣、闺门旦几种类型,具体表现特征如下:其一,老旦。主要在戏曲中扮演中老年妇女,表演中展现出老态,在唱、念及做的过程中展现出稳重大方,如《穆桂英挂帅》当中的“佘太君”这一角色。其二,武旦。主要扮演掌握武打技艺的女子,要保证身段灵活、轻捷,如《打焦赞》当中的“杨排风”这一角色。其三,彩旦。主要扮演喜欢搬弄是非、狠毒、可恶狡猾的妇女,其表演动作以及台词多来源于现实生活,如《小姑贤》当中的“刁氏”这一角色。其四,花旦。主要扮演热情、活泼、可爱的青年或少年女性,要保证吐字清晰,唱腔甜润,身段也要娇俏、灵活。其五,青衣,主要扮演成年妇女,一般会非常重视唱功,要求演唱细腻清亮,行腔流畅委婉,如《井台会》当中的“兰瑞莲”这一角色。其六,闺门旦,主要扮演贫苦人家有教养的妙龄少女或者未出阁的大家闺秀,唱腔具有缠绵委婉的特征,并注重形体与水袖功夫的运用。

二、吕剧旦角表演艺术特点

(一)台步艺术特点

在吕剧旦角表演的过程中,台步是一种最基本的表演方式,也就是戏曲界俗称的“走身架”,即演员在表演过程中需要运用脚步进行展现。为了可以有效地将所演绎的.旦角角色表现出来,首先需要走好台步,保证可以将所表演的人物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展示出来。旦角表演过程中人物形象的塑造直接体现在旦角台步的表现当中,具体表现方式需要结合角色的年龄特征、性格特征以及周边的环境特征等进行把握,不同的旦角角色需要通过台步的有效应用来将特定的角色形象完美地展现出来。也正是基于这一要求和特点,针对不同的旦角人物,形成了具有差异化的台步。

比如,针对青衣角色而言,由于其主要表现成年妇女,一般会非常重视唱功,所以在台步运用上要更加侧重稳健;闺门旦要采用小步距进行表现,展现出温柔、细腻的台风;武旦则要讲求流畅、迅捷、有力、刚劲的台步。此外,吕剧旦角表演过程中,台步还需要相应地展现出山东地区浓郁的地方色彩,使台步具有更强的表现力。因此,针对吕剧旦角的台步艺术而言,要在旦角人物特征及吕剧作品表演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虑,采用恰当的台步技巧来生动地塑造出旦角形象,展现其真正的艺术魅力。

(二)身段艺术特点

身段也是吕剧旦角表演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表演艺术,主要表现为表演的动作、技巧以及展示出来的架势等,如不同动作的衔接、前后动作的连贯以及不同种类姿势的展示等等。在演绎角色的过程中,旦角演员要注意把握好台步的移动、眼神的运用以及水袖的抛收等等,力求使旦角表演中的身段与手部动作、台步移动、眼神运用等形成有机、协调的配合。对吕剧旦角演员而言,婀娜多姿的身形与优美的体态对最终呈现出来的表演效果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吕剧旦角演员实际表演的过程中,要注意采取恰当的身段表现方法来将山东地区浓郁的地方色彩进行有效的展现,力求可以更好地凸显出山东地区的历史、风俗、文化等。基于此,吕剧旦角表演者平时除了要注意学习身段表演技巧之外,还需要多接受戏曲美学方面的熏陶,保证可以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气质,同时还要注意有效地对肢体表达进行调节,确保其协调性与优雅性。只有善于运用这些协调、优雅的肢体语言才能够将戏曲旦角的特征有效地表现出来,展现出不同角色的个性特点与情绪特色,保证可以更好地展现出戏曲旦角表演艺术真正的魅力,不断提升旦角表演的整体效果。

(三)念白艺术特点

念白是吕剧旦角表演中所涉及到的白口、道白或说白,或者说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说话这一行为的戏剧化表现,是一种基本的戏曲台词表现形式,也是构成戏曲的重要部分,需要旦角在表演过程中加以注意。吕剧旦角的念白艺术需要进行艺术层面的美化与加工,力求可以形成一种艺术化的语言形式。而吕剧本身的念白同样具有地方性特征,也需要旦角表演者借助念白的有效表达来展现出地方特色,如利用念白艺术来对山东地区的文化习俗、语言风格进行展现。

此外,吕剧中念白的难度较大,其难于唱腔的表达,吕剧本身的地方性特征决定了其非常注重念白的有效表达,所以要通过有效的表达方法来提升念白的艺术表达效果,使其为吕剧旦角的表演增加亮点。为了提升整体的表达效果,旦角表演者必须要注意在念白方面多下功夫,多进行刻苦的训练,力求使自身在语气与字音等的表达上做到准确,表现出地方韵味,这样才能整体上提升旦角表演的艺术效果。

(四)演唱艺术特点

演唱是吕剧旦角表演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会对最终的表演效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为了保证吕剧旦角表演的整体效果,就必须要注意对演唱技巧进行准确把握。在演唱过程中,吕剧旦角主要展现出了吟诵性和抒情性相结合的戏曲艺术特色,具体表现就是类似于曲艺当中“夹叙夹唱”的艺术表达方式,以此来突出吕剧本身的戏剧性功能,具体表现如下:

1、在半说半唱的过程中实现词与曲的有机结合。吕剧旦角在演唱曲目的时候常常会采用半说半唱的方式,借助这种说唱的表达方式来对曲目中的唱词内容进行有效的表达。而在说唱当中,吕剧旦角尤为依赖念白。通过采取这种“夹叙夹唱”的说唱表达方式,可以有机融合多种声腔,更容易展现出戏曲艺术本身的真实性特征,如可以唱一句之后再念一句词,又或者念多句词之后再接一句唱。

2、在似说似唱的过程中实现词与曲的有机结合。似说似唱主要指的是要注意音乐旋律和唱词字调,使旦角演员在对曲词进行说唱的时候有效地融入音乐旋律当中,可以给人一种“唱”的感觉。在演唱的过程中,音乐旋律也犹如唱词表达当中的口语字调,可以强化唱词表达,借助这种艺术表现方式更容易展现出山东地区浓郁的地方特色。比如,在《王定保借当》中,旦角的唱段涵盖了垛板、流水以及快二板等唱段,在旦角演唱时,采用半说半唱和似说似唱的表达方式,能使得整体的音乐表现更加多彩、质朴,避免呆板、平淡,从而展现出浓郁的山东地方特色。

3、在又说又唱的过程中实现词与曲的有机结合。吕剧旦角是一种非常独特的角色,许多曲目当中的旦角唱段都是以故事情节当中的矛盾冲突为基础来对唱和说进行安排和布局的,这时候一般会运用口语化的说白来对故事背景以及故事中涉及到的人物的关系进行交代,还要运用吕剧唱腔来对人物的思想情感进行抒发,具体可以采用快二板、流水、垛板、散板等多种唱腔吟诵板式,从而通过交替出现的大段的说和唱来实现词与曲的有机结合,提升整体演唱效果。综上所述,旦角是吕剧表演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表演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最终吕剧表演的效果。在吕剧旦角实际表演的过程中,要重点做好身段、念白、台步和演唱几个方面的艺术表达,确保可以凸显出吕剧表演的本土特色与艺术魅力,不断提升吕剧表演的整体效果。

三、参考文献

[1]阮丹青.戏曲旦角表演艺术特点分析[J].戏剧之家,2018,(22):36.

[2]张丽恒.戏曲中花旦角色表演技巧[J].戏剧之家,2018,(28):41-42.

[3]姚彩虹.浅谈戏曲旦角身段教学[J].艺术大观,2019,(13):142-143.

[4]路倩倩.戏曲旦角的表演艺术探析[J].戏剧之家,2020,(19):135-136.

[5]梁燕.戏曲旦角表演艺术特点[J].文化产业,2020,(12):76-77.

人际冲突行为研究论文题目

人际关系是影响个体人格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所谓人际关系是“是群体成员在共同活动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交往发生的关系。是受个体人格特点调节的并与满意和不满意状态相伴随的心理关系”。人际关系的好坏是一个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健康人格的综合体现。健康的人格总是与健康的人际关系相伴随的。心理学家马斯洛、奥尔波特、罗杰斯都把建立适宜、良好的人际关系作为人格健康者应具备的能力。新精神分析学理论也认为,心理病态主要是由于人际关系失调而来的。因此,和谐的人际关系既是人格水平的反映,同时又影响和制约着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健康人格的人,能积极地与他人交往,建立起良好的、建设性的人际关系;人格有障碍和缺陷者,往往缺乏稳定的、良好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进入大学以后,面临着新的环境、新的群体,人际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需要整合各种关系,处理好与交往对象的关系成为他们新的生活内容。但是,由于他们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的家庭,以各自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与同学们朝夕相处,造成人际冲突经常发生并成为发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因素。李全彩通过心理咨询和书面调查的方式,对大学生心理疾病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探讨,发现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在其所受困扰因素中处于十分突出的位置,是大学生校园生活的第一大问题。赵冰洁、陈幼贞的研究也证明,大学生在咨询的各种心理问题中,人际关系问题排在前列。河北大学就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对12所高校1200多名学生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人际关系是大学生面临的最苦恼、最难适应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是人际失调、交往嫉妒、交往自卑、社交恐惧等。在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大多数学生的心理问题与缺乏正常的人际交往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关。那些生活在没有形成友好、合作、融洽的人际关系中的大学生,表现出压抑、敏感、自我防卫、难以合作等特点。和谐的人际关系既是大学生人格健康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大学生获得心理健康的主要途径。补充:一、人际关系对大学生人格健康发展影响的具体表现1.影响大学生的人格特质不同的人际关系会使大学生形成不同的人格特质。一般来说,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大学生能迅速适应大学的生活,精神愉快,充满信心。与人相处时,以诚恳、公平、谦虚、宽容的态度待人,保持开朗的性格、积极的人生态度,具有善良、助人、同情心、社会责任感、正义感等良好的人格特质。人际关系不良的大学生则表现出多疑、敏感、心胸狭隘、目光短浅、自我中心、清高自傲等不良的人格特质。给自己造成心理上、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严重的还会导致病态心理。2.影响大学生的正确自我评价人际关系状态影响大学生的自我评价。自我评价体现了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水平,是人格健全的心理基础。正确的自我评价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相互学习和相互帮助、相互影响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大学生对自己的正确评价是在与同学的相互交往中、在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中发展起来并实现调整和纠正自己的。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大学生能恰如其分地评价自己,时时感受到自己为他人所喜欢、所接受、所承认,满足了自己的归属和安全的心理需要,有良好的自尊感,相信自己的价值,悦纳自己,促进了人格的健康发展。缺乏良好人际关系的大学生或表现出自卑和自我委琐,不相信自己的能力,否定自己的价值,只看到自己的不足,处处低人一等,压抑自己能量的释放,自我冲突、自我矛盾,甚至产生厌恶自己的自卑情结;或表现出孤傲、自命不凡、居高临下、目中无人,不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对人格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3.影响大学生的情绪健康我国著名心理学家孟昭兰认为,“情绪在心理变态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情绪异常往往是精神疾病的先兆”。人与人之间良好的情绪与情感不仅是社会交往的“黏合剂”、人际互动的“润滑油”,而且是影响人格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学生情绪情感丰富,情感交流的需要强烈,希望能向他人诉说自己的喜怒哀乐,因此不同的人际关系导致他们不同的心理感受和体验。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大学生,情绪的满意度高,心境平和,宁静、愉快,对他补充:人和集体有亲密感和依恋之情,遇事比较冷静,能适度地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对不良情绪有良好的控制和宣泄,调节和控制情绪的能力较强,能促进人格的健康发展。人际关系不良的大学生不能适当地表达和调控自己的情绪,极易产生焦虑、紧张、恐惧、愤怒等不良情绪,对他人和集体有敌对、不满情绪,经常处于各种不良情绪的体验中。4.影响大学生的学习适应人际关系影响大学生入校以后的学习适应。冯廷勇的研究认为,影响大学生学习适应的主要因素有学习能力、环境因素、教学模式、社交活动等。其中,在大学生的学习中,社交因素对大学生学习适应的作用明显加大。二、大学生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策略个体的成长与发展依赖于人际关系。大学生如果能生活在团结、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中,可以使大学生具有安全感、归属感和幸福感,并能正确地认识、对待各种现实问题,化解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矛盾。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校教育不但缺乏对学生有关知识的传授,更缺乏对学生建立良好人际关系能力的培养。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大多是自然而然形成和发展的,造成学生交往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能力较差,使学生不知如何与他人相处、沟通和交流。因此,对提高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掌握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有效策略,对促进其人格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补充:1.积极实践.掌握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技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技术。大学生若想具有稳定的、良好的、建设性的人际关系,需要掌握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技术,即:第一,积极、主动交往。交往过程中,应克服交往中各种不良心理,如:恐惧心理、怕羞心理、自卑心理、自傲心理、猜疑心理等,积极主动交往,优化人际关系。第二,注重社交礼节,正确把握交往语言,善于运用非语言技巧。在交往中,一方面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培养幽默风趣的语言,学会倾听别人的讲话;另一方面还应利用目光、体态、声调、距离技巧,达到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目的。第三,注重个人仪表魅力。仪表魅力也是增进人际吸引的因素之一,置身于美的环境中会使人心情愉快,赏心悦目。因此,大学生应该注意提高自己的审美情趣,将高尚的心灵与美好的外部形体结合起来,形成不俗的气质和高雅的风度,使个人充满魅力。2.加强自我教育。塑造良好个性品质不同的个性品质影响人际关系的建立与发展。某些个性品质容易导致人际吸引,有利于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如:举止大方、坦然自若会使别人感到轻松、自在,激发交往动机;助人为乐、坦诚无私、富有主见、充满自信会博得别人的信任。有些个性品质则容易阻碍人际吸引,如:道德败坏、自私自利、虚伪狡诈、愤怒、恐惧、嫉妒、狂妄自傲、怪癖孤独、过度自卑等。大学生应积极、主动加强自我教育,注意自我良好个性品质的培养,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脚下”,“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良好的个性品质都足一点一滴积累而成并逐渐积淀成为良好的人格习惯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补充:3.学会欣赏他人,克服社会偏差欣赏他人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策略。大学生应该善于发现他人的价值,学会欣赏他人,善于克服第一印象、刻板印象、晕轮效应等社会偏差的不良影响,不苛求他人,真诚待人,宽容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利,主动营造宽松的人际交往环境,达到心理相容,为人格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4.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情绪健康是心理健康的体现,同时也标志着人格的成熟程度。“具有体验丰富的情绪并控制情绪表现的人,通常是有能力满足自身基本需要的人,是拥有稳定可靠的人际关系的人”。因此,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一定要注意人的感情因素,使之成为增进人际关系的积极因素。具体策略是:第一,学会理智调节。当发生人际冲突时,应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看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被他人欢迎和接纳。第二,合理疏泄。消极情绪堆积太多,会对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当我们因人际关系而产生伤心、愤怒、自责、内疚、郁闷、焦虑等各种负性情绪时,就要采取合理疏泄的方式将其释放出去。合理的疏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倾诉法,如:对亲近和信任的人倾诉衷肠,给自己写信或写日记。转移法,如:体育运动、放声歌唱、尽情舞蹈等。总之,只有学会科学调节才可以化消极被动情绪为积极主动的建设性行动,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5.发挥团体咨询优势,促进大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团体心理咨询将不同背景、不同人格、不同经验的大学生组合在一起,为每个参与的大学生提供从多角度观察、分析他人的观念及情感反应的机会,使大学生能更清楚地认识自己和他人,并形成积极的自我概念,调整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因此咨询能有效地提高大学生建立良好人际关系能力。

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剖析及交往策略摘 要:人际关系能力是一个人立足社会、成就未来的基础能力之一。人际关系是大学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学人际关系是否和谐,会直接影响其心里健康和主观幸福感。在困扰大学生生活的因素中,人际交往问题十分突出。因此,针对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深入探究存在问题的成因,进一步提出提高人际交往能力的建议及策略,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大学生;人际关系;交往策略 大学时期是人际关系迅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大学生来讲,学习如何处理好在校期间的人际关系显得尤其重要。同学关系是大学生人际交往的主要类型和内容。一般来说,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大学生,性格开朗活泼、热情乐观,具有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能较好地适应大学生活。总体来说,大学生的同学关系是和谐美好的,但也有少数学生缺乏积极的人际交往,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和别人,有的学生由于心理上的巨大压力,甚至导致病态心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一、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及分析 当今大学生多数为独生子女,在父母的过度保护下,部分学生缺乏交往的能力,有的因人际交往问题,无法正常学习。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大学生人际关系问题: 1.以自我为中心 人际交往的目的在于满足交往双方的需要,是在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以诚相待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而有的大学生却常常忽视平等、互助这样的基本交往原则,总希望周围的人围着自己转,只从自己的角度认识事物和看待问题,对待事件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这类学生常以自我为中心,喜欢自吹自擂、装腔作势、盛气凌人、自私自利,从不考虑对方的需要,这样的交往必定会以失败而告终。因此,大学生要纠正自我认知的偏差,不仅要正确认识自我,还要客观认识他人。 2.自卑心理 自卑就是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这是大学生对于自身的一种过低的自我评价。自卑的浅层感受是别人看不起自己,而深层的体验却是自己看不起自己。有自卑心理的学生缺乏自信,做事胆怯,优柔寡断,遇到一点挫折,便怨天尤人,如果受到别人的耻笑与侮辱,更是甘咽苦果、忍气吞声;也有部分学生以盛气凌人的架势掩盖心中的脆弱。还有的学生自卑是因为凡事期望值过高,在交往中总想把自己的形象塑造得完美,惧怕丢丑、受挫或遭到他人的拒绝与耻笑,在交往中常感到不安,因而常将社交圈子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面对这些情况,大学生要认识到“人无完人”,并正确认知自己,增强自信,用积极的态度与同学交往。 3.嫉妒别人 嫉妒是对条件比自己好的人产生的一种怨恨和愤怒交织的复合情绪,这是消极的心理品质。表现为对他人长处、成绩心怀不满,报以嫉恨,乃至行为上冷嘲热讽,甚至采取不道德行为。嫉妒容易使人产生痛苦、忧伤、攻击性言论和行为,导致人际冲突和交往障碍。如有的同学在恋爱竞争中失败,转而恶语中伤他人等。每个大学生都希望自己超过别人,但有些人对超过自己的人不服,自己却无力改变现状,于是,采取报复行为,以此来满足心理需要。这种心理会引起他人的不满和厌恶,使交往变得困难。嫉妒心强的学生要从自身做起,提高修养,用正当、合法和理智的手段将自己的劣势转化为优势。 4.猜疑心态 猜疑是对别人不信任的一种情感体验。有猜疑心理者在思维上常进行毫无事实根据和缺乏合理逻辑的判断推理,经常捕风捉影、牵强附会和无中生有;在情感上表现为高度的敏感和不安,总怀疑某人某事在威胁自己而有巨大的心理压力;常常无端地怀疑别人在威胁自己的名誉、地位、声望,把别人的举动都与自己联系起来并看成是自己的障碍。猜疑心理者给人的感觉是心胸狭隘,气度窄小,不坦率,不暴露思想,过分注意自己的得失。如此抱着怀疑的态度与人交往,势必导致多疑的心理障碍,可以表现为自我暗示、缺乏自信等。克服这种心理,要加强锻炼,做到心胸开阔,如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培养豁达乐观的人格、消除对他人的偏见等。 5.性格孤僻 孤僻也会导致交往障碍,具体表现为孤芳自赏,自命清高,结果是“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与人不合群,待人不随和。或是由于行为习惯上的某种怪僻使人难以接受。这样从心理、行为上与他人有着屏障,缺乏交往的愿望和兴趣,将自己封闭起来。自我封闭的人一般不愿和别人交谈,也不愿参加集体活动,出现寡言少语的现象。如出现这种情况,要努力让自己融入集体,其次还要克服自负、自尊或自傲的心态,积极与他人交往。 6.怕被拒绝 这是一种在人际交往中以不安全感为主要感受的模式。有这种感受的人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处处怕被别人伤害。这是一种幼稚的、不成熟的人际交往模式。在人际交往中总是担心别人不理睬、不热情。当他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与人接触时,如果遇到对方大方热情地回应,尚能鼓舞信心,如果对方也拘谨,不那样热情,就会揣测别人是不是不喜欢自己?如果真如此,那就先封闭自己。于是,他会采取一种妥协的处理方式,在惴惴不安中更加退缩。另一种人际交往不安全感的表现形式是认为世人都很狡猾,担心自己被利用、被欺。这类人总是不信任别人,感到社会复杂、人心难测,自己不像别人那样狡猾,怕吃亏。与同性交往时,总是在想别人是否想从我这里得到什么,与异性交往时,又在想别人对我有什么企图等。 7.过分依赖 众所周知,人际交往是以相互支持、互为收益为前提的,而有些人却过多依赖他人,以致成为别人的负担。这类人可能对某个人很依赖,也可能非选择性地依赖任意一个人,凡事言听计从,唯唯诺诺,完全失去了自我,目的是想从所依赖的对象身上获得源源不断的支持与庇护,而自己却从没给对方一些心理支持;并不愿意也不允许自己依赖的人与别人建立亲密关系,惟恐自己被“抛弃”。结果会使被依附对象有一种束缚感,甚至成为一种负担,并产生一种想摆脱这种关系的强烈愿望,最终导致亲密关系的破裂,而许多心理脆弱者难以承受这种打击,出现心理冲突。这是一种儿童对成人的幼稚的行为方式。 二、提高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策略 针对大学生人际关系的种种问题,可采取积极的措施来缓解或解除,从而使之学会客观地看待、完善自己,并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和人格品质。 1.树立正确的交往观,培养良好的个性特征 积极、主动、良好的交往观是健康交往的基础,大学生应培养主动交往的勇气,坦诚自律,互助互爱,平等交往,达到团结同学、自我发展的目标。生活中,大家都愿意与性格良好的人交往,没有人愿意与自私、虚伪、狡猾、性情粗暴、心胸狭隘的人打交道。大学生应该在教育者的指导下多读书,读好书。多向阅历丰富的长者学习。陶冶情操,修身养性,把自己培养成一个品质高,有安全感,能取得别人信任的人。良好的个性特征对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促进作用,反之有阻碍作用。 2.遵循交往原则,积极主动交流 大学生要加强自我训练,提高心理素质,遵循诚实守信、理解宽容、求同存异、真诚互助和平等待人的原则。正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人际关系好的人,一般都诚实守信。在交往中要胸怀宽广,学会换位思考,要把交往者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并信任对方。在别人遇到困难时伸出热情之手,像雪中送炭一样给以物质或精神的慰藉。有些学生性格内向腼腆,不善交谈,或和人交谈时没合适的话题,这样很难在短期内赢得朋友。因此,大学生要积极参与交流,寻找交往双方共同的话题来讨论,避免冷场。如社会新闻、体育赛事等,从彼此的谈话中找到双方共同的兴趣点,增进彼此的了解。 3.提升沟通能力 有人说:人的生活和生命的质量,取决于他的沟通能力及影响力。和其他任何能力一样,沟通能力可以在后天的学习、塑造中获得和提升。首先,大学生应当拓展阅读面,选修一些有关课程,如《管理沟通》、《人际沟通与礼仪》、《公共关系学》等课程,帮助自己了解关于沟通的理论知识;其次,建立自身的语言词库,学会在恰当的时间和地点用得体的方式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效地处理人际关系;再次,学会用温文而雅的举止、真诚亲切的微笑等身体语言来强化沟通。人际交往的技能、技巧能有效避免一些可能发生的“不愉快”。 4.学会有效地倾听 倾听是对对方的尊重和欣赏,对于交谈的双方,积极倾听能让对方认为你是一个值得谈话的人,无形中提高你在对方心目中的形象,加深彼此的感情。人际关系学者认为“倾听”是维持人际关系的有效法宝。在与人沟通时,不要打断对方的谈话,要等别人讲完后再发表自己的见解;力求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并表示关心、理解和同情;不要轻易地与对方争论或枉加评论。 5.善于赞美和表扬 赞美是一种有效的交往技巧,它能有效地缩短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说过:“渴望被人赏识是人最基本的天性”。适时的赞美可以增进彼此的吸引力。真诚地赞美对方,但是不要夸大,让对方感觉你是出自真心。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6.学会宽恕和道歉 人与人的处境是不同的,所选择的做事方式也各不相同,朋友之间出现一些不愉快的小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如果处处以自己的想法为标准去看待和要求别人,难免产生矛盾。要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别人的角度看问题,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这样就会理解别人的言行。在不涉及原则性的事情上,对别人的选择多一点尊重,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冲突隔阂,这是朋友关系延续的保证。衷心的道歉不仅可以弥补破裂的人际关系,还能促进感情,从而达到心理相容。 7.学会微笑和感谢 微笑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微笑可以让自己的语言易于接受,并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如果一个人总是绷着一张脸,同学肯定就会望而生畏,久而久之,就没人愿意和他交往了。恰当地运用感谢,这也是增近人际关系的细节行为。当别人帮了自己的忙,哪怕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也应该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真诚感谢,感谢可以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 三、结语 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大学生同样离不开人际交往。和谐的人际关系既是大学生心理健康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大学生获得心理健康的重要途径。人际交往是一门艺术,大学生要积极储备各种交往品质,提升自己的个人魅力,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提高人际交往沟通能力,营造良好的大学人际氛围,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做好准备。

  • 索引序列
  • 人性与法律冲突研究论文
  •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论文
  • 处理人际冲突研究论文
  • 戏曲矛盾与冲突研究论文
  • 人际冲突行为研究论文题目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