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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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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网络谣言量刑的标准:构成诽谤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是指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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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法律法制研究论文提纲

本次研究主旨是理清谣言本质,探讨网络谣言规制边界。通过将谣言放置于网络这一前提下,分析谣言在网络时代的新表现,并基于此种表现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实效与问题,并最终提出完善网络谣言规制的模式。文章试图回应两个问题:“在网络时代如何看待网络谣言”和“在网络时代如何规制网络谣言”。 首先,本文是以公共领域视角谈论网络谣言。公共领域与谣言存在相关关系。当人从家庭走向社会,人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分离后,谣言与公共领域结伴而生。公共领域经过发展最终形成的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互联网发展至今,也经历过几个根本性的变革,这体现在互联网从工具到空间的存在转换,从网络精英到网络大众的主体转换,以及从数字化个人到数字化群体的生活方式转化。互联网实现这三种转换,最终形成一个有别于国家和社会,由平等网络参与者担当主体的群体性公共空间。从这个角度上讲,互联网可以被认为网络或虚拟的公共领域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谣言的危害议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严惩“网络大谣”,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谣言止于下一个谣言”,这是“秦火火”等“网络大谣”们的“法宝”,他们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蓄意炮制虚假新闻,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不断制造事端,非法牟取暴利,把网络空间搅得乌烟瘴气。他们一次次突破道德底线,一次次触碰法律红线,扰乱了社会秩序,威胁社会安全稳定,损害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严惩“网络大谣”,法律威慑必不可少。网络谣言等网络乱象,已成为社会“毒瘤”,公安机关及时亮剑、果断出击,集中开展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是顺应民心之举。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相信随着法律的完善、打击的深入,隐匿网络的违法犯罪分子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严惩“网络大谣”,行业监管必须严格到位。互联网的监管涉及部门众多,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担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作为第一道防线的网站经营方,更不能推卸公共使命,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摒弃一味追求“眼球”经济、忽视社会效益的短视行为,从强化法律意识和提高技术水平层面,双管齐下,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真正把好净化网络空间的第一道关口。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是现实空间,决不是可以不负责任的什么“虚拟空间”。广大网民在网上畅游时,要与在现实社会一样,自觉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承担起共同净化网络空间的.责任。对于未经证实或难以证实的信息要保持理性,不过度依赖、不轻信盲从,更不随意传播,这是截断谣言扩散途径、压缩谣言滋生空间的有效方法。 维护网络秩序,人人都是参与者。广大网民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使“网络大谣”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还网络一个晴朗的天空。当前,我国互联网正在由“商用互联网”走向“全民互联网”时代,网络的虚实界限逐渐消失。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接近6亿,换言之,相当于每两个国人中就有一个是网民。 如果说,以前互联网还只是一种工具或技术,那么,现在的互联网已经与社会全面融合、难分彼此。这既体现在网民与民众身份标签区别的淡化,也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已全部映射在互联网。互联网既反映着社会的各个方面,还逐渐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治理。可以说,现在已经是网络即是社会,社会亦是网络。 随着互联网全面融入现实社会,传统社会中的一些痼疾也在互联网上日渐凸显,首先就是“信任缺失”。这种“缺失”既体现于网民对网站的交易信任不足,也存在于网站之间的商务信任欠缺,还体现在网民之间的交流信任短板。 根据《20xx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xx年上半年,31.8%的网民本人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网站。30%的受访网站曾遭遇过恶意仿冒网站的侵扰。相当于每三个购物网民中就有一个曾,每三个知名网站就有一个曾被恶意仿冒。此外,微博、微信等新兴互联网应用的崛起,极大地方便了网民分享和发布各类信息,也加大了不实信息、信息传播的力度,新型网络钓鱼形式的出现,让网民对互联网的信任感持续走低。 因而,构建可信网络环境一直是无可争议的社会共识,从政府主管部门,到行业协会,再到互联网从业者,都很关切如何构建更加安全、可信的互联网环境,众多互联网厂商都在身体力行地推行可信互联网构建。随着构建可信网络环境认识的发展,当前核心议题已经从“怎么看”转向“怎么办”。 目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中网推出的“可信网站”验证日渐成为我国网络身份验证领域的中坚力量。通过这些成功的经验,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从管理模式上,建议应施行“政府倡导、协会支持、民间运作”的原则,也就是发挥市场主体的基础作用;从可信内容上,应逐步形成“网站身份验证、网站安全扫描、网站信用评价、网站内容鉴别”等网站验证分级体系;从运行机制上,打造“验证服务—验证管理—查验平台—举报纠错”可信生态链条,借助可信验证把网民和网站两大群体连接起来,消除网民对网站的信任隔阂,更大限度激发互联网的正能量和商业价值。 而针对整个网络环境的完善以及社会各界如何分工推进来说,最终需要整个互联网生态链联动起来,合力共建可信网络环境,让互联网成为一个真实可信赖的世界。

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

在百度收一下,不是没事知道了

一、网络谣言的传播类型与危害一是利用一些网民的猎奇心理,哗众取宠。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开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一些网民的求新、求异和求奇的心理特点。谣言制造者就是抓住网民的猎奇心理,把一些道听途说或杜撰的消息编造成故事和花边新闻,靠出位博眼球。不在乎骂声一片,他们要的就是争议,因为有争议才有关注,有争议才有传播力和影响力,最终造成各种谣言充斥网络的不堪局面。二是利用一些网民的仇视心理,宣泄私愤。在现实中,有些人本身就有仇富、仇官的心理,当他们一看到或听到某些和富人或和官员有关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事件和问题时,就紧紧抓住不放,并不惜将事件扭曲放大,然后后搬到网络上,来求得更多带有负面情绪网民的共鸣。他们通过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而趁机宣泄自身的负面情绪、表达不满,使网络成为其个人诋毁他人的“暴力工具”。三是利用一些网民的同情心理,谋取利益。以“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为代表的“网络黑社会”,他们思路清晰,业务纯熟,从接受订单,到分析网民心理,按照愤青、仇富、同情弱者等因素制作网帖,雇用“水军”密集发帖,形成集束效应,极尽诋毁、诽谤之能事。他们为获取最大经济效益,还专门成立了“删帖公司”,明码标价,只要给出足够的价钱,基本能“搞定”所有网站的负面帖子。他们的作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控制舆论,左右法院判决。网络谣言危害极大,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二、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应对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切实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建立健全网络传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网络谣言的传播者特别是恶意造谣者。同时,政府部门要注重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不断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是网络谣言控制的基本方略。在网络谣言和舆论出现时不能惊慌失措,先冷静观察处理,然后抓准时机,主动介入,发布权威性、有公信力的声音进行反击。积极利用自媒体的影响力,化“危”为“机”,将自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发现问题的“源头”和改进工作的“帮手”,有效扭转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二是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途径,搞好政民互动工作。生活在自媒体时代,领导干部要首先懂技术,会操作,能交流。只有这样才会通过互联网听取公众诉求,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快速将网络谣言遏制在萌芽状态。因此,目前学习、研究自媒体已是每一个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常修课”。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懂得了网络技术就能借助现代传播手段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就增加了一项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另一方面,要和网民平等互动地开展交流。通过在线交流,培育网络形象,争做网络舆论领袖。惟其如此,才能直面微博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并用微速度回应公众关注和关切,挖掘事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根源,以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态度解读事实,揭示真相,寻求理解,共同担当,使网络谣言没有生存空间。三是要加强公民道德素养和媒介素养的教育。一是要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新闻和道德方面的要求,通过大众传媒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是要动员和组织政府、学校、媒体、社区等多方力量,指导公民理性认识并积极享用自媒体传播信息快捷的便利,教给公民认识、分析、运用和监察媒介的能力。能够辨析和抵制网络谣言,不偏信、不盲从、不乱传,科学质疑、积极探寻真相。最终让公民认识到,每个人既是网络的参与者,又是网络的建设者和受益者,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守七条底线,拒绝网络谣言,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网络谣言量刑的标准:构成诽谤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是指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法规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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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1.选题。即选择研究课题,确定主攻方向,是撰写论文的第一步,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选题必须符合选题原则。选题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题目选择恰当,等于论文成功了一半。2.搜集与阅读整理资料。论文题目选好以后,接着就要搜集资料,进行知识积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资料就无法进行科学研究。搜集资料要发挥高度的主观能动性,想方设法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3.论证与组织。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它进行研究。首先要树立科学的方法论。其次,掌握正确的分析方法。然后确立论点,其中包括中心论点(或总论点)与分论点。最后选择材料拟写提纲,对全文的内容作通盘的安排,对结构格式作统一的布局,规划出论文的轮廓,显示出论文的条理层次。论证与组织的过程,也是撰写开题报告的过程。4.撰写成文。搜集了资料、确立了论点、选择了材料、填写开题报告之后,就进入了论文的撰写阶段。5.论文(设计)修改与定稿。论文(设计)写好初稿后,必须从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上进行修改。修改论文是很细微深入的工作。论文经过多次修改后,就可以打印定稿,在排版时一定要符合文面的要求。

网络谣言论文答辩问题

网络教育是属于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以其方便的的学习方式,备受广大学员喜爱,那么网络教育毕业论文答辩有什么技巧?下面跟求学问校远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网络教育毕业论文答辩的技巧有学生需要对自己所写论文要十分熟悉,并且最好可以将论文中设计的专业基本概念和原理整理出来等等,这样就可以更好的通过答辩。1、对自己所写论文要十分熟悉。当然,通过独立思考,反复推敲,按自己的构思动手写成的论文,你一定是熟悉的。不过我们过去接触过的论文中,有的是把收集来的资料“粘贴”成论文,提交论文时,本人没有认真读一遍,交出的论文漏洞百出。比如,有的论文称“21世纪”,而后面的论述用的资料又是“1995年如何如何”。这样答辩时由于你对论文不熟悉,针对所提问题就很难回答;还有的毕业论文给人感觉写的不错,但答辩时却一问三不知,显然对这篇毕业论文你不熟悉。所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首先要熟悉自己所写论文。2、针对答辩提出问题的方向,在答辩前做些准备。(1)对自己所写论文中涉及的专业基本概念和原理,在答辩前最好一一整理出来。比如,论文中我的第二个论点涉及了某个基本概念,这个基本概念的内容我参考了某“专业书”的第几页,内容是什么,整理好备用。(2)结合所写论文的论点,在答辩前,收集一些资料。比如,很说明问题的好案例;比如,在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例等等。(3)在当前所学专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及热点问题方面。平时多关注所学专业当前的政策研究、热点问题的讨论。猎考网招生老师还可以在线为您答疑:网络教育统考免考条件及办理程序2023年统考考试工作安排

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设置毕业答辩的目的就是检查学生论文的完成情况,判断学生是否用心在撰写自己的论文。此外,采取答辩的形式,可以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毕业答辩形式以回答为主,辩论为辅,是学生与老师的一次直接交流一般老师是提问者,学生是回答者。

论文答辩—般会问的问题:1、你的毕业论文采用了哪些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方法?2、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是什么?用你自己的话高度概括。3、你选题的缘由是什么?研究具有何种现实指导意义?4、论文中的核心概念怎样在你的文中体现?5、从反面的角度去思考:如果不按照你说的那样去做,结果又会怎样?6、论文的理论基础与主体框架存在何种关联?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是什么?8、经过你的研究,你认为结果会是怎样?有何正面或负面效果?9、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10、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11、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12、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13、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哪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学术堂整理了一份在新闻学毕业论文答辩时,老师最可能提的问题,供大家进行参考: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7、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8、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线上论文答辩会问的问题如下:

1、本论文中你主要做了什么?

2、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3、本论文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理论意义+实践意义)

4、论文的框架和逻辑是如何安排的?

5、论文存在哪些不完备或未解决的?

6、论文有什么创新点?

7、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什么?(方法名称+实际案例运用)

8、论文有什么不足之处?

9、论文是否具有可行性?

10、论文数据来源是哪里,数据样本是什么?

11、论文中相关定义的解释,理论解释?

13、论文得到了哪些重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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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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