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我们党领导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教育事业关系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市教育局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肩负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增强学校自主发展的活力,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问题,因此,局机关全体同志必须从贯彻党的根本宗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不断地把依法行政工作引向深入。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1、健全地方教育法规体系,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教育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各处室要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教育立法建议,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局办公会审议后,向市人大、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和草案文本,进一步健全我市地方教育法规体系。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专家、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使的教育立法更具科学性、地方性、可操作性。建立定期清理文件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定期清理有关我市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进一步规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学校、组织、公民、教师、学生)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局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各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政策法规处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正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局办公会议制度。有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局办公会进行审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调查研究制度。每年月为我局的调研月,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和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研质量,为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行政执法联系点制度。由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联系一个区(县)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各联系点教育行政执法情况。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制度。有关招生、收费等重大政策出台,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研究,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授权对教育局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目标和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执法检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落实,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责任时,必须亮证执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要求,对当事人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一案一卷,按照行政执法卷宗要求进行归档。建立行政执法制度保障机制。制定《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制度,保障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4、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有二个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办案人员进行办理,要严格履行复议程序要求,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我局应当自觉履行。5、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根据《中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公开的事务都应当公开。我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公开政务信息:(1)建立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开群众关心的各项政策;(2)强化信息管理工作,统一扎口向新闻媒体教育信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交流;(3)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教育信息网”的建设,在“教育信息网”上开设“政务公示”专栏,及时政务动态、各项政策、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等,方便群众查阅;(4)办好《教育》政务公示专辑,定期汇编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5)定期召开教育情况通报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等通报教育情况,自觉接受监督。6、改进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到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做到“内容、承办处室、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六公开。对不属行政许可,又必须加强行政管理的内部管理事项,要按照《关于公布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和内部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严格依法依程序做好本职工作。三、切实加强对教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教育局依法治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各处室负责人要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目标之中,努力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不依法行政,给市教育局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局机关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我局机关运作的基本准则,把推进依法行政与促进我局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坚持局党委学习中心组和公务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局党委学习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公务员的学法培训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地加强法律知识特别是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增强驾驭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教的有力保障。完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梳理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印成《教育政策法规实用手册》,使依法治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依法治教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法制”,把依法治教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真正做到依法管理教育的各项工作,使教育走上法治轨道。二是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队伍。各职能科室要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教育事务,实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有效。(3)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对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依法行政具有晴雨表作用。学校要建立起依法自主办学、民主参与、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要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公平,保证学校正确办学方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加强学校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把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依据法律法规健全学校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建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等制度。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明确各种机构科室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规则明晰、权责统一。二要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依法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和合法权益。(4)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度。若要推进依法治教,必须全面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财务收支情况、教职工福利待遇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学生奖惩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都要在校内公布。中小学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接受监督。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本刊编辑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有偿中介服务事项。完善政府清单管理制度,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创新和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方式。 二、完善政府立法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法规规章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拓展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建立法规规章体系,完善多元化立法草案起草机制,健全立法听证制度,改进立法调研。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加强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切实加强行政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强化行政内部监督。在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和制衡,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监督情况通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保障社会和公民知情权。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推进预决算公开。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合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行政复议进一步规范化。加强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发挥仲裁制度作用,完善仲裁规则,在投资等领域探索引入仲裁机制。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加大法治教育培训和宣传力度,推进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争到2020年,我市率先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继续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各项任务中走在全国重要城市前列。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乡镇一级政府的抽象和具体重要行政行为要经过上级法治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县法制机构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同时,市县两级的政府法治部门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很难有效的监督级别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钱来源的政府,因此,建议提高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地位和职权,在用人用钱上或者至少是业务上归上一级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门的意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对于法制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门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法制部门签字同意认为合法的实际却是违法行为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和法制部门签字人、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并且设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让法制部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切实强化其职能和责任。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不少人认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这一群体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可以胜任,不像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这种忽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认识,导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没有“门槛”和职业定位,导致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的缺乏。实际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定具有司法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的门槛,在人员岗位上不易流动性过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法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种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舆论监督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要敢于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建议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本级和上级政府应该建立台账和记录,改变以往重大舆情事件只是听听本级政府汇报、说明一面之词的简单做法,应该建立双方都有记录、都能说话甚至互相辩论的冲突解决机制。 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党纪、政纪量化监督标准,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督的机关、权限、范围、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使监督本身有法可依。
一、充分认识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我们党领导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教育事业关系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市教育局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肩负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使命,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增强学校自主发展的活力,关系到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问题,因此,局机关全体同志必须从贯彻党的根本宗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不断地把依法行政工作引向深入。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1、健全地方教育法规体系,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教育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各处室要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教育立法建议,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报局办公会审议后,向市人大、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和草案文本,进一步健全我市地方教育法规体系。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专家、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使的教育立法更具科学性、地方性、可操作性。建立定期清理文件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定期清理有关我市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进一步规范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学校、组织、公民、教师、学生)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局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各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政策法规处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正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2、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局办公会议制度。有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局办公会进行审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调查研究制度。每年月为我局的调研月,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和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调研质量,为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行政执法联系点制度。由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联系一个区(县)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各联系点教育行政执法情况。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制度。有关招生、收费等重大政策出台,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研究,提出实施方案,经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体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授权对教育局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目标和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执法检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落实,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责任时,必须亮证执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要求,对当事人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一案一卷,按照行政执法卷宗要求进行归档。建立行政执法制度保障机制。制定《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制度,保障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4、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有二个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办案人员进行办理,要严格履行复议程序要求,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我局应当自觉履行。5、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根据《中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公开的事务都应当公开。我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公开政务信息:(1)建立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开群众关心的各项政策;(2)强化信息管理工作,统一扎口向新闻媒体教育信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交流;(3)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完善“教育信息网”的建设,在“教育信息网”上开设“政务公示”专栏,及时政务动态、各项政策、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等,方便群众查阅;(4)办好《教育》政务公示专辑,定期汇编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5)定期召开教育情况通报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等通报教育情况,自觉接受监督。6、改进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到行政许可事项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做到“内容、承办处室、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六公开。对不属行政许可,又必须加强行政管理的内部管理事项,要按照《关于公布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和内部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严格依法依程序做好本职工作。三、切实加强对教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教育局依法治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各处室负责人要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目标之中,努力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于不依法行政,给市教育局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局机关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我局机关运作的基本准则,把推进依法行政与促进我局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坚持局党委学习中心组和公务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局党委学习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公务员的学法培训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地加强法律知识特别是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增强驾驭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本届政府组成以来,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执政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突出强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效果。国务院制定并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方式,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依法行政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 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加强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健全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的建议。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撤销的坚决撤销。 三是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快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坚决防止随意决策、违法决策,搞各种形式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情况紧急的外,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三个环节。提请决策时必须有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建议。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四是严格行政执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继续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搞人情执法、随意执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程序、规范听证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错误做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处理。 五是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各级政府都应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抓紧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高行政复议效能。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不足等问题。 六是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今后应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研室提供)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康运行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认真学法,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法律原则。 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熟知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强实现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宣传和普及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没有其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就难以推进,要积极主动向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争取支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快配套法规的建设工作,提高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有效实施,首先在于这些法律制度的推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制订或者修订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提高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同时。各地要抓紧进行地方配套法规的建设。 五、强化水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了法以后关键是贯彻执行,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法律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尚华岚)
结合部队实践,完成一篇以部队战法、训法或管法为研究的毕业论文。
哨兵是军事要害目标的眼目和守护者。预防哨兵被袭击的课题太大,特别是战时哨兵的防袭击不是小课题!!现仅仅就和平环境下哨兵防袭击谈谈感受:1.主要防止内部矛盾引起的袭哨事件。如防部队内部人员的袭哨、防止人民群众因为各种原因的袭哨、国内违法犯罪人员的袭哨(特别是暴恐势力的袭哨)......2.重大节日(重要时期、事件)期间的预防工作。3.警卫人员的思想素质、军事素质的训练提高(警惕性高、个人军政素质是基本的要求)。4.单位应急分队的训练(这是防袭哨的关键与支撑)。5.强化技术装备保障,武器、通信、运输等保障措施缺一不可。
(2)人的因素在“寂静战场的的对抗中更加突出”以往的战争,众人们习惯考虑双方打起来之后如何战胜对方。而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则要求把和平时期各个领域的广泛较量,即在“寂静战场”上的较量,视为“热战场”较量砂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作为战胜对方的新手段。当今世界,威慑理论的广泛研究和运用。凭借高精尖技术兵器,力图给对方构成一种威慑,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的素质,观念及军事理论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3)人的因素将更多地在间接对抗中发挥作用。新的技术兵器大量运用于战场几乎是强制性地改变着传统作战方法。打赢现代化战争不仅要靠直接操纵者,而且要靠保障者和组织者。人的因素将更多地表现为斗智斗谋。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战争方式和作战方法的改变,作战理论的更新,归根到底是人创造活动的结果。就连技术发展的美国1986年《作战纲要》指出:“战争是由人而不是由机器去进行并取胜的。一如既往,人的因素将在未来的战役战斗中起决定作用”。三、现代军事人才产生的途径1、在严格训练中成才。军事人才要经过系统严格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知识的教育,更要经过直接或间接的军事实践的锻炼。战争条件靠战争实践学习战争,在和平时期则要靠训练,靠苦练,邓小平指出:“在没有战争的条件下,要把军队的教育训练提高到战略地位”。提高军队的;军事素质和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做到“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2、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知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军肩负着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稳定和统一任务。现代战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需要更要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毛泽东说过:“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军事技术,努力探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克敌制胜的战法。3、坚持多形式多渠道自学成才道路。培养现代高素质军事人才,除上述主要途径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从实际出发,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辟军事人才的新途径,谋求21世纪战略主动,在军队建设上,实现收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实现质量建军,科技强军的战略思想。
一、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主要特点军事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信息化战争形态的演变,使得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呈现出新的特点:(一)空袭作战行动贯穿战争始终从近几场局部战争可以看出,空袭已不再是拉开战役或战斗的序幕,而是贯穿战争的全过程、全方位。空袭的目标,也由单纯的打击军事目标发展到打击首脑机关、生命线工程等具有战争潜力的一些重要民用目标,从而达到动摇军心民心、瓦解士气的目的;空袭也不分前方和后方,精确打击和大规模的空袭趋于一体,由重点轰炸改为全面轰炸,实施全方位的立体打击,对重要经济目标实施防护的难度日益增加。(二)重要经济目标成为打击重心城市经济目标已成为敌方空袭的重要目标。城市是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打击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可以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甚至还会带来较大的次生灾害,收到“点穴”式打击的奇效。因此,未来空袭作战,强敌除了空袭军事指挥控制系统外,还会重点打击具有战争潜力的经济目标和城市“生命线”工程,以达成迅速削弱对方的实力,造成民心慌乱,丧失抵抗意志的作用,从而打击其支持战争的能力和民众的心理。(三)作战空间向立体化扩展由于现代侦察监视技术的快速发展,全天候、全方位、全天时作业的侦察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战场所需的各种情报,使得战场透明度越来越高,强敌能够远距离直接实施指挥控制作战行动,改变了以往作战行动局限于双方直接接触地区和交战线附近地区的状态,战争行动的空间范围空前扩展,前后方的概念模糊不清,战场呈现出较多的非线性或无战线状态。同时,由于导弹、飞机等武器装备性能的不断提高及广泛应用,战场空间向高低前后结合的高度立体化发展,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战争最终目的不再是攻占地盘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争端都是通过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综合手段解决,战争是解决分歧的最终手段。因此,现代战争的目的已不再是攻城掠地,而是迫使对方在政治上屈服或达成某种特殊目的,即使是敌对双方兵戎相见,一旦一方达成军事、政治和经济目的后,就会逼迫对方坐下来谈判,不再全歼敌军攻城掠地,最终的结局还是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来解决分歧。二、信息化条件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面临的困难面对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我国防敌大规模、高强度的空袭和精确打击的能力还有限,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力量和防护资源也很有限。从人防部门的角度,我们只有清醒地看到信息化条件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防护工作。(一)专业防护力量配置薄弱当前,我国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力量主要是野战防空、要地防空和人民防空。城市预备役防空分队数量少,仅限于沿海、沿边大中重点城市才有防空分队;装备质量不高,基本上是野战防空部队淘汰的装备;组训难度大,训练难落实。就我市而言,虽然界定了50多个重要经济目标,指导目标单位编制了防护预案,配备了必要的抢险、抢修力量,但防护预案中防护措施、手段、方法十分简单,未经防护方面有关专家论证,其实际防护效果很难应对信息化战争条件下防空袭的要求。组建的7类11支人防专业队伍,由于所在企业改制重组、人员流动频繁,加之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培训和演练,多数专业队员素质不高,缺乏熟练的专业技术,难以适应平时防护和战时抢修任务,缺乏协同作战的经验。(二)防护设备和器材缺乏从目前各目标单位的防护能力整体分析看,防护物资储备的科技含量低,不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应对高技术武器精确打击的要求。现有的防护措施、手段和方法,仅局限于被动防护。目前,我们主要是在遭敌空袭后,围绕在保证减少人员伤亡的前提下,针对消除空袭后果,及时恢复生产所采取的有限防护措施。仅此有限防护又受到经费、观念、制度等原因的影响,一些必备的器材、抢修物资(设备)得不到配备及储备。至于在空袭前采取的“隐真示假”、“设障”、“干扰”、“伪装”等主动防护措施均未实质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能力。(三)布局规划不合理一些重要经济目标在选址、确定规模上缺乏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或者说只考虑符合经济利益,而缺乏考虑项目的易损性、再生性、隐蔽性。一是目标过密。重要经济目标都不是孤立的,特别是一些易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周围都会有许多重要的、高价值、相对集中的经济目标,一旦遭到空袭,后果不堪设想。二是目标过多。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的经济目标数量不断增多,分布越来越广,城市越大,数量就越多,防护的任务就越重。三是目标过露。特别是一些大型厂矿企业,由于单纯考虑经济效益,大多关键设备建在地面,占地面积大,而且暴露,地下没有备用设备。一旦战争暴发,由于目标明显,极易现遭敌方侦察识别并摧毁。(四)防护方案不健全由于发展经济一直是和平时期社会的主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各级领导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意识还不强,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摆不上位置,在工作中只重视平时使用和生产效益,忽视了战时防护能力建设,许多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没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如疏散转移、地下掩蔽、抢险抢修等方案不健全,有些单位虽然制定了方案,但普遍不具备可操作性。三、信息化条件下提高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措施(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政府在决策、规划涉及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项目时,要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同城市和经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用以长远的眼光,瞻顾未来经济目标防护的需要,既要考虑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益,又要考虑平战结合、军民兼备、功能转换、防护要求等因素的需求,来确定重要经济目标的布局。一是合理配置。经济目标主要集中在城市,因而防护建设重点就在城市。平时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依法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经济目标布局要合理,疏密有致。严格控制城区内的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避免重要重要经济目标布局过于集中。在高危区附近不能新建重要经济设施。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从报批环节就考虑其防护问题,加以科学规划,对提高防护效果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在建的重要经济目标,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从源头上把住配置关口。二是分散配置。城市的重要经济目标,要按照布局合理、疏密有致的要求,在尽量满足平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分散配置在城市的各个部位,防止过分集中形成目标群。在同一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要尽量做到分散配置,一个方向一条交通要道上不可集中建设多个工厂,在两个工业区、开发区之间应保持20公里以上的距离为易。易发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如生产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工厂、车间及储存仓库等,在选址和布局上要避开和远离居民区,避免遭敌毁伤后形成大面积的泄漏和污染,造成次生灾害的蔓延和连锁反应。三是多重配置。对一些关系战争潜力的重要经济目标,如水厂、电厂、粮库等目标,要根据城市规模和战时需求,在相关不同地域重复建设,以便互为补充、互为替代,保证战时保障不间断。对平时生产影响较大或因财力不足暂不能建成的配套经济目标,要作出分步建设计划,预留功能“接口”,以便逐步落实。四是地下配置。城市的“生命线”工程要注重规划地下建设项目,特别是地下电站、地下供水库的建设;通信、电力等管线的配置也要结合城市改造,有计划的逐步迁入地下;对应付战争和自然灾害的战略物资库和举足轻重的工厂主要设备更要逐步地下化,并保障其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良好的抗毁能力。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特别要注意使地面规划与地下规划相衔接、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相配套,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都应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防护设施并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二)整体抗击,重点防护一是优化防护力量配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力量配置要按照行动方便、就近配置的原则,战前在重要经济目标附近分散配置,一旦目标遭到袭击,专业队伍能够快速完成任务。如抢险抢修专业队应围绕生命线工程类目标重点配置,医疗救护、防化、消防专业队应围绕易发生次生灾害类目标重点配置,运输专业队应围绕应急救援保障类目标重点配置。二是发挥整体防护效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人防部门和人防专业队伍的力量很难完成任务,应增强整体防护的意识,在防护体系的构建、防护力量的运用、防护行动上实施综合防护,实现力量的集中、指挥的统一。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与城市防空作战相结合,将人防专业队伍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密切协调人民防空与要地防空、野战防空、城市防卫作战之间的行动,使防护力量有机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发挥整体防护效能。三是增强防护针对性。由于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数量多、分布广,防护任务十分艰巨,而防护力量和资源有限,处处设防则防不胜防。因此要加强防护的针对性,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在重点目标。如目标群突出价值重大、地位重要、影响深远的目标;单个目标突出关系目标整体功能发挥、抗毁能力弱的关键性的机器、设备、工具和原材料;人员突出对目标运行发挥重要作用的管控人员和生产人员。集中人力和物力,对其重点设防,增强防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探索防护新方法。信息化条件下空袭作战,参战兵器多,目标定位准,打击精度高,摧毁破坏大。必须采取防硬摧毁与防软杀伤相结合,防有形的空中打击与防无形的电磁攻击相结合,公开、固定的地上设置与隐蔽、疏散的地下部署相结合,技术防护手段与战术防护手段相结合,传统防护手段与先进防护手段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做到走、藏、消并举,、扰、抗并重,防、抢、救齐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远程监控防护,增强防护的时效性。(三)完善方案,注重演练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只有平时有预案,战时才能有条不紊地行动。一是科学界定目标。依据国家对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标准,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辖区区重要经济目标进行价值评估和科学分类界定重要经济目标。二是精心制定预案。重点围绕重要经济目标“防什么、怎么防、谁来防、如何保障”等问题进行研究,对预案中的每一项行动、每一个要素和环节都要具体明确,做到定人、定位、定标准、定责任。针对遭空袭被毁伤的不同情况设计多种抢险抢修应对措施,并针对各目标单位特点,定期组织修订完善防护方案,确保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操作性强。三是注重加强防护演练。紧紧围绕人民防空应急准备需要,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参加综合性的实兵演练,突出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组织指挥、联合协同、综合防护和应急救援等内容的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各级人防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提高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四)积极筹措,搞好保障防护物资器材的储备保障关系到抢修抢险行动的顺利进行。平时应根据重要经济目标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由目标单位提出保障需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保障工作。在物资储备数量上,应按照目标防护方案,进行科学测算,制定具体的物资保障方案,各类物资器材的数量通常按“重要器材多储,一般器材少储,专业器材多存,通用器材少存,能临时筹措少存”的原则进行储备;在物资筹措上,应区分职责,分块负责,抓好落实。如防护器材、抢险抢修器材由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负责,生活器材由政府协调负责,易燃易爆和通信器材由人防部门负责;在物资管理上,应有专门的存放位置,指定专人保管,对有使用期限的物资还要定期更新、及时补充,如医疗救护器材可平、战两用,用后补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是城市人民防空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必须从“战场”和“市场”的需要出发,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途径,真正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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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70余篇:1. 《行政体制改革基本问题研究——兼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的关系》,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2. 《社会自治规则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3. 《行政法的主体论》,载《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2006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 《开创公法学科的奠基之作》,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11版;5.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载《公民与法》2006年第3期;6. 《将公共财政纳入法治轨道》,载《中国审计》2006年第2期;7. 《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8.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9. 《价格听证制度研究》,载《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年第2卷;10. 《论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11. 《BOT项目中特许经营人的风险防范及利益保护研究》,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5期;12.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管辖中央企业资产》,载《法制日报》2005年10月13日;13. 《立法机关和社会如何形成良性互动》,载《法制日报》2005年8月15日;14. 《行政诉讼法修订之结构模式研究》,载《诉讼法论文集》,2005年9月;15. 《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载《人民日报》2005年12月6日;16. 《依法行政与行政体制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17. 《行政合同诉讼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4年第7卷;18. 《国家治理的理性选择》,载《紫光阁》2004年第8期;19.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及第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20.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21.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22. 《论公务员录用平等之保护》,载《依法治国新视点》,2004年9月;23. 《从认识到规范——悄悄走近的特许经营制度》,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19日;24. 《车牌拍卖是否违法》,载《法制日报》2004年5月19日;25. 《谁应对三警员的损害负责》,载《人民公安》2004年第4期;26. 《国家赔偿为何如此艰难?》,载《法制日报》2004年8月10日;27. 《公共服务中的特许经营》,载《公共服务创新》,2004年12月,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8. 《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29. 《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全文转载,并收入《中国行政法学精萃(2004年卷)》;30. 《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之检讨》,载《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2003年卷;31. 《农村法治发展之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32.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上),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4卷;33.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下),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5卷;34. 《法治的呼唤:对孙志刚案的行政法学思考》,载《中国诉讼法判解》2003年第1期;35. 《美国行政裁决替代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36. 《美国规章协调制定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37. 《行政判决制度研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38. 《地方制度研究新思路:中央与地方应用法律相规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39. 《第五届东亚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40. 《行业腐败,是谁惹的祸?》,载《时代潮》2003年第1期;41. 《民营化: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路径》,载《法制日报》2003年2月13日;42. 《居民身份证制度透析》,载《法制与新闻》2003年8月;43. 《军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载《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1日;44.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45. 《WTO与行政组织法的改革》,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46.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47. 《中央行政组织法律问题之探讨》,载《公法研究》2002年第1期;48. 《地方行政组织法完善与构想》,载《东吴法学》2002年第1期;49. 《WTO与中国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50. 《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51.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之探讨》,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52. 《审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载《法制日报》2002年1月20日;53. 《法官与法官文化》,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1日;54. 《重构行政判决制度》,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3日;55. 《程序与法治》,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18日;56.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57. 《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58. 《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59. 《机构改革也需要法律规制》,载《法制日报》2001年1月28日;60. 《论行政权》,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61. 《第四届东亚与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62. 《〈WTO与中国行政法的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63. 《第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64. 《行政诉权的价值》,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24日;65.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66. 《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67. 《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68.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研究》,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69. 《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70.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71.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72. 《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发展思路》,1998年9月,载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编《优秀论文集》;73.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74. 《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75. 《论行政组织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1997年11月,中国方正出版社;76. 《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制度的思考》,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77. 《论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78. 《行政机关编制法论纲》,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79. 《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诉讼》,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一、对需要进行后评估行政法规的界定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以行政法规实效为实证基础,对行政法规制定后的效力期待与行政法规实效的关系比例所作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评价。”其特点是对实施一定期限的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它是行政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鉴于立法后评估的性质,美国将其规章审查制度中需要审查的规章范围主要限定在已经或将会对大量小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的规章上。德国主要从经济范畴的角度来界定需要进行后评估的法律法规,如:对公共财政的影响;考虑财政计划;开支的增加/收入的减少;对各州和地方财政的影响;经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对个别价格和价格水平的影响;成效监督等。而根据我国要尽快实现提高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和立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目的的要求,对需要进行后评估的法规范围可作如下界定: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规;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法规;为废、改、立提供信息而需要进行评估的法规;办领导交办的需要进行评估的法规。对应进行评估法规范围的界定是评估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只有针对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需要废止、修改的法规做出准确、及时的界定,通过对特定法规的评估,分析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出行政立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才能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二、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的原则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对应进行评估的法规进行分析、比较和研究,从而得出评估结论和相关建议。它是典型的实证主义的研究原则。行政立法后评估原则是进行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只有后评估原则被确定得准确,法规评估才能得出科学、正确、合理的结论。因此,我们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是指法规整体的合法性。评估行政法规,既要从其是否符合《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角度来审查,也要看其与其他相关上位法律和同级的法规是否相协调,还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进行立法的情况。只有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对被评估的法规有一个正确的认识。2、客观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客观性,一是指评估者要主观意志客观化,应以法规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与收集的信息为依据,对法规进行评估;二是指要把被评估的法规放到当时的环境和历史背景中去评估。一部法规制定时决不能脱离当时的背景和环境,因此,要历史客观地评估法规。但后评估要突出其真对性的特点,即要面对现实情况,该法规在当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及有效性如何。只有把客观性与针对性有机的结合,才能动态地对该法规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3、实效性原则所谓行政法规实效性是指国家实在法效力的实现状态。实效性原则是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核心原则,即以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立法目标实现的程度、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等为评估对象,对行政法规进行分析,判断其实效性。三、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方法1、分析比较法分析比较法是将搜集到的评估信息按被评估法规的章、节、条分类,对该法规实施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这种方法通过把对一定参数的对比分析和对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该法规做出评估结论。这种方法较为容易,评估结论也直观,但其未把该法规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去考察,缺乏对其统一性、协调性的评估。2、成本效益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行政立法的成本与其预期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权衡进行比较,以决定行政立法的取舍。成本效益分析法,现被广泛应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被应用于立法前的一种主要评估方法,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相继使用,使立法成为一种动态的良性循环过程。成本效益分析法主要是对成本与效益的比较分析,对成本信息进行分析,比较容易,也比较直观,但对社会效益如何量化,难度就非常大,而且复杂。3、系统分析法所谓系统分析法是把被评估的行政法规放到涉及相同问题的法律体系中去评估,以上位法为标准,对相关同一层级的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定统一进行评估,从而得出较为完整、准确结论的一种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不仅能发现被评估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还能发现与其相关法规和其配套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论也比较全面、科学、合理。四、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内容1、对法规合法性的评估法规合法性的后评估是指对一部法规从各方面进行评估,审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现象,也包括对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上位法修改了,同位法发生了变化,而该部法规未做相应修改的现象进行评估,还包括对法规中“另行规定”的规范的评估。合法性后评估的重点是对正在实施中的法规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如,河北省法制办正在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后评估,其把后评估工作与地方政府规章清理结合起来,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的静态问题,如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动态过程中评估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与协调性考虑得不够。2、对法规中设定措施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对法规设定措施的后评估,是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措施是否可行进行评估。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就经济环境而言,措施不超前,也不落后;2)措施科学,要求合理;3)措施的实施如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有二,其一,是立法本身的问题;其二,是行政执法的问题,二者要区分清楚。最近杭州市法制办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估,通过行政执法检查的手段,对该办法中设定的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时发现,由于受当地经济环境的限制,该办法中所设定的一些措施不可行。由此说明,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措施,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达到行政法规预期实施的效果。3、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如何是后评估工作中一个重要的评估方面,通过被评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评估其立法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科学性、公平性、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是否代表、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评估行政法规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准。对行政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及其实现程度的评估,可从该法规的实施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入手,特别是因该法规的实施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量化性,可评估出该法规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4、行政法规中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否适当我们应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评估:1)对该法规的宣传力度,是否已让相关人知道该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及违法的不利后果;2)在法规中只规定义务,未规定相应处罚条款。以上这两个因素是我们评估法律责任的重点。五、行政法规后评估的程序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是关于评估主体评估时应遵循的步骤、时限和方式的规则,其对取得正确的评估结论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立法后评估程序可分为两类: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主要被应用于针对上位法变更而进行法规后评估的情况。下面主要对普通程序作一些论述。普通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1、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具体的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根据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被评估法规的特殊性,制定出具体的评估标准、方法。2、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案的实施阶段实施阶段首先是通过网站及媒体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收集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分类,然后进行分析、比较,得出评估结论。3、行政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在对信息分析、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得出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包括:被评估法规的成绩、问题所在,提出改进的建议、改进的措施和方案,为办领导做出废、改、立的决定提供信息。六、行政法规后评估的信息来源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办领导、立法司能适时调整和完善法规而及时提供评估信息,而评估信息来自于对基础信息的分析、比较。从深层次讲,基础信息收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信息来源的广度。信息收集应通过社会调查、网站收集、听政会、专题研究、专家论证等渠道;2)信息来源的深度。所收集的信息应深层次地反映立法、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应表面化;3)信息来源的科学性。收集的信息对法规后评估工作应具有科学的导向作用,对非科学和不实信息应删除掉;4)信息来源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其一是指当一部法规草案被征求意见时,就应建立资料库,颁布实施后也要对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跟踪整理,为从短期效益、长期效益全面评估该法规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其二是指信息不仅来源于国内,而且来源于国外,对国外的评估信息要进行分类整理,做成摘要储存,为后评估工作所用。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我们要在拟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思想,把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把握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规律,为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