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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儿童权利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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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儿童权利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幼师清楚的了解幼儿园 政策法规 知识,有助于指导幼儿园教师正确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施教,依法维护自己和 儿童 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幼儿园 教育 法规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论文篇一:《关于开设“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及课程建设研究》 摘 要:本文根据我国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对开设《幼儿园政策法规》的必要性及相关课程建设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幼儿园教师;幼儿;政策;法规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事件频发。浙江温岭市某幼儿园教师,将数张虐待儿童的照片(包括扔儿童进垃圾桶、强迫男童亲吻女童或男童、强迫男童露阴、提拽男童的耳朵悬空等)传给网友;山西幼儿园一名老师因幼儿不会做一道数学题,在几分钟内对幼儿狂扇几十个耳光。事件发生后,这些幼儿园教师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由此可见,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为什么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法规意识如此淡薄?我们应如何加强?笔者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现状 我国学前教育相比 其它 类别的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入园难、入园贵、师资水平不高、"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等问题成为影响学前教育良性发展的大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审时度势,相继出台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文件,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也陆续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 实施方案 ,大力兴办幼儿园。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学前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给学前教育带来了广阔的就业机会和需求,以黑龙江省为例,在未来3年内将建成1200所公办幼儿园,按每个幼儿园配备教师30人计算,1200所幼儿园需要新增幼儿园教师36000人,再加之现有幼儿园教师的新老更换,幼儿园教师需求量将会更大。 幼儿园教师的刚性需求,给学前教育专业带来了就业机会和生源,原本没有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高职高专类院校,为了抢占生源,纷纷开设学前教育专业,但是这些院校大多缺少办学 经验 ,师资队伍良莠不齐,课程设置不合理,过多的重视对传统幼儿教师从教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忽视对幼儿园政策法规、师德师风的培养。 二、幼儿园教师掌握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国家政策要求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要求"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应"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应正确"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幼儿园教师需要了解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规,特别需要熟知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2、幼儿园办园需求 在公办幼儿园数量、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大力支持兴办民办、私立幼儿园,并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方针等文件从幼儿园编班、安全管理、卫生保健、教育、园舍、设备、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介绍幼儿园办园、管理等知识。法律法规等文件便于园长、教师了解幼儿的法律权利、幼儿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与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幼儿园教职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幼儿园日常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幼儿园法律纠纷的应对等问题。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开办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管理、处理幼儿园一些常见法律问题提供相关依据。 3、幼儿园教师对政策法规的领会不深入 我国的幼儿园教师大多学历层次较低,对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缺乏深层次的理解。她们对国家下发的政策、意见和纲领,只是照搬照抄,停留在表层阶段,没有真正领会文件的精神。以《指南》的贯彻为例,我们的幼儿园教师和专业学生能够将《指南》的某条目标熟记心中,并将《指南》每一条目标转化为教学内容,但不能挖掘出深层次的教育内容,挖掘其中隐含的。 三、课程建设 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有助于指导幼儿园教师正确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依法施教,依法维护自己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具体标准和指导性文件,结合幼儿身心特点,科学施教。 对于政策法规的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幼儿园,而要扩展到在校学生,在校生政策法规的全面学习与解析,对于未来领会、贯彻和实施推广政策法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也能减少用人单位再次培训的费用和精力。 1、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理解现行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及基本理论知识,能够初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依法治教奠定基础。能力目标:使学生较系统地了解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条件、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运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素质目标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2、课程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政策法规为依据,编写了符合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幼儿园的举办、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设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与安全工作、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幼儿园管理共计八个章节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校本教材。 3、课程 教学 方法 本课程主要采用案例分析、自主探究、小组合作、能力训练等方法进行教学。 4、课程评价 采用多元的学业评价方式。一是学业成绩权重分配更突出平时成绩的比重。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50%;二是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多样。课堂表现10%、小组合作10%、作业20%、笔记10%;三是考试形式以开卷的案例分析形式组织开展。 参考文献: [1]周天枢.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M].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2]庞丽娟,刘占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解读(试行)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3]李季湄,冯晓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 [4]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幼儿园教育法规与政策论文篇二:《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的实践研究》 [摘要]“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是专科学前教育专业的专业理论课,它的建设水平影响着未来幼儿教师的素质水平。 文章 根据当前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要求、教师的政策水平低及法律意识淡漠的现实情况,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四个方面提出改革的具体 措施 。 [关键词]专科学校 学前教育 幼儿园政策法规 课程建设 [作者简介]沈跃珊(1967- ),男,黑龙江林口人,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研究方向为学前教育。(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一、改革“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 专科层次的幼儿教师是介于本科以上层次的研究型与中等专业层次的技能型教师之间,兼具研究能力与较强从教技能的幼儿园教师。而培养专科层次幼儿教师的学校大多又是近几年在原有的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升格而成的,这些院校在课程建设上还不够成熟,学科建设还不够完整。在已开设的各门课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中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也应该重新审视,加以完善。对“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与改革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当前课程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选择内容相对滞后、课程实施方法缺少创新、课程评价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目前,课程教学的普遍情况是:遵循着固定的教材和确定的教学内容,难以让学生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学校一般都将其作为典型的理论课进行组织教学;课时分配相对较少;评价方式或采用笔答考试,或采用简单的考查方式,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2.提高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水平是《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国家制定的幼儿教师62条专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就有2条,它们分别是:《专业标准》第二部分基本内容“职业理解与认识”领域中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幼儿发展知识”领域中的“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幼儿园教师的政策法规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导致幼儿教育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幼儿园教师法律意识的淡漠导致教师暴力对待幼儿事件屡次发生;因教师政策法规水平低和自身业务素质差导致对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思想理解偏颇,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重,甚至于教育活动不仅不利于幼儿的发展,却是有害于其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三个理由,对现行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必须从课程目标的确定、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实施的模式、课程效果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将其建设成目标更准确、内容更全新、方法更科学、评价更有效的一门课程。 二、课程目标的确定:彰显培养法治意识与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 课程目标要体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与个性发展、社会需求、科学发展而制定。新课程改革又将课程目标确定为“三维目标”。第一维目标(知识与技能)意指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核心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二维目标(过程与方法)的“过程”指应答性学习环境与交往体验,“方法”指基本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三维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指学习兴趣、 学习态度 、人生态度以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学前专业课程采用以上三个维度确定课程目标,对于学生未来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更好地把握三个维度目标具有前瞻与引导意义。 “幼儿园政策法规”是一门帮助学生形成依法治教意识和指导学生未来工作的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课程。课程具体目标确定为:(1)知识与技能目标: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方面的知识。能运用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指导自己的幼儿教育工作,运用相关知识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教育、安全、健康、经费、用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2)过程与方法目标:正确理解幼儿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案例,并学会通过合作、研讨等方式,运用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去分析、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善于多 渠道 收集有关幼儿园的政策法规。(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学习国家政策、法规习惯的养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三、课程内容的选择:突出实用与适时更新的特点 经验中心课程理论认为课程内容应该以学生的兴趣和需要为基础编制,课程的核心不应是学科内容和结构,而应体现学生的发展;课程的内容不应是完全预定的,而应随着学生变化而改变。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核心是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政策意识和法律观念,掌握有利于指导未来幼儿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使学生发展成为政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依法施教的幼儿教师。依据这一核心思想,该课程内容的选择,应突出如下特点: 1.选择对未来工作最具指导性的内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办幼儿教育的形势不会改变,因此,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出来的幼儿教师必将会成为社会力量办园的主力军。本课程内容的选择是把学生放在未来普通幼儿教师和幼儿园举办者双重位置上来考虑的,为了让学生将来能够依政策、按法律要求去做好幼儿教师、办好幼儿园,课程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选择更加突出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主要选择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等多方面内容。 2.设置开放性的课程内容体系架构。从上面选择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课程不是以某一部或某几部、或全部政策法规文件为课程内容,而是将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这八个方面作为基本的知识架构。具体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内容可根据知识架构的需要作必要的充实与删减,不追求每部政策法规文件的完整性。 3.适时更新课程内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变化与发展的过程,新的内容不断出台,按照政策法规课程开放的知识体系架构可适时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内容补充进来。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都可以及时补充到课程之中。 四、课程实施的模式:体现知识运用、探究与合作学习的理念 本课程采用课上课下相结合、突出运用与探究的“六步合作学习模式”。 1.典型案例引入。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幼儿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案例,设计能够突出本教学内容的认知、应用与探究的问题,指导学生本堂课学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的选择、恰当问题的设计指导学生学习,来体现教师与全体学生的首次合作。 2.提供学习材料或材料获取途径。教师通过与学生的首次合作,让学生了解学习任务,明确将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了帮助学生顺利解决问题,完成学习任务,教师要通过指明本堂课学习的教材内容或讲义内容,为学生提供较完整的学习材料,亦或提供能够获取相关内容的网络环境、图书资料等途径,实现与全体学生的第二次合作。 3.阅读、分析学习材料,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学生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对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进行分工阅读(为提高学习效率),通过讨论分析找出能够解决案例中问题的答案,解决问题。教师在此环节要深入各小组中,做个别指导,来体现教师与个别学生的合作学习。 4.交流、评价、考核。各小组指定发言人代表小组汇报学习成果,其他小组成员对汇报的答案进行评价,指出优缺点,并做考核评分。教师在学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问题解决的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并作评价与考核。 5.新案例分析。教师给学生提供更多案例,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去分析案例,促进知识进一步的运用,以巩固知识,发展能力。 6.课下形成案例分析材料。学生利用业余时间,结合本堂课学习的政策法规知识,深入地讨论、分析案例,撰写出案例分析材料,为课程结业考核做好准备。 五、课程评价的方法:凸显过程性与多元化结合的特征 “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的主要教育目的是让学生能够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指导今后的学前教育工作,依法正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教学中要在“运用”上下功夫。评价方法是教师教育目的的直接反映,采用过程性评价和多元评价的方式是促进学生运用政策法规的重要手段。 1.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课堂上,各学习小组通过阅读学习材料、研究讨论等形式对教师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派专人汇报,其他小组成员对该组的汇报进行评价,指出优点和不足。教师对各小组汇报情况给予口头评价并记分;部分考核形式,各小组可参与评分,如模拟法庭。 2.课上评价与作业评价相结合。教师可通过对各小组或每个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表现进行考核,给予一定分值的考核评价成绩。作业成绩是教师平时成绩最重要的一部分,教师通过检查学生的案例分析作业,采集平时成绩。 3.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由于本门课程强调政策法规知识的运用,因此,应重视日常学习中的考核评价,使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例各占50%。 4.考核形式的多样化。一是要组织多次考试。因为“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中的八个方面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有些内容彼此联系不大,所以在不同内容结束后进行一次考核比较合适。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例如,以小组为单位的“模拟法庭”:小组成员扮演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官、证人等,模拟审理有关幼儿园的案件;用案例分析题编制试卷考试;编写幼儿园的申办 报告 ;给幼儿园绘制一个室外环境规划图等。 [参考文献] [1]冯晓霞.幼儿园课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Z]. 2011-12-12. [3]林雪卿.幼儿教育法规[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4]王民.地理课程论[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 [5]钟启泉.“三维目标”论[J].教育研究,2011(9). [6]周天枢.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7]张燕,邢利娅.幼儿园管理案例及评析[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8]张廷凯.新课程设计的变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幼儿园教育论文:《试谈教师体态语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 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梅拉宾通过实验提出了这样的一个公式:信息资料的总效果=7%的词语+38%的声音+55%的人体动作、面部表情。行为科学告诉我们,几乎一切的体态语言都可以用来作为人际间沟通的手段,都可以用来为教学服务。 曾有人形象的描述:“组织课堂教学,第一流的教师用眼神,第二流的教师用语言,第三流的教师用惩罚”,这句话形象的道出了教师体态语的重要性。的确,有时候教师一个鼓励的眼神,一个亲切的微笑,一个形象的手势,对幼儿来说胜似千言万语。那么,教师该如何正确运用体态语呢? 一、手势适时准确 法国艺术大师罗丹说过:“手是会说话的工具”。在课堂教学中准确适度的运用手势,即可以传递思想,又可以表达感情,还可以增加有声语言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由于幼儿年龄小,生理发育还不健全,出现错误在所难免。有的教师缺乏耐心,对幼儿做出如:用食指指点、敲教鞭、拉扯幼儿等不良手势。比如教师在批评幼儿时,会不经意的用食指指点孩子的头;在孩子不安静时,用教鞭敲击物体;又如在孩子排队时,由于一些孩子没有站好,干脆不耐烦的上前拉扯孩子的衣服使其站好等。这些都是不尊重幼儿的不恰当的行为举止。一方面,使幼儿在内心对老师产生畏惧感,不敢接近老师,不敢尝试错误,形成软弱的个性心理;另一方面,伤害孩子的自尊,打击孩子的心灵。 二、表情灵活丰富 马卡连科说得好:“教育的技巧,也表现在教师运用声调和控制自己的面部表情上,做教师的决不能没有表情,不善于运用表情的人不可能做好教师”。可是,有的老师对幼儿回答的问题不满意时,做出皱眉、摇头、撅嘴等表情;有的甚至在幼儿大吵大闹、不能安静下来的时候怒视大吼,这些都会给幼儿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发展幼儿天真活泼的个性。 在一次教学观摩课上,张老师给小朋友讲《圆圆的帽子飞了》的 故事 ,在故事中人物对话时,她用哭的声音,加上噘着嘴和皱着眼眉代替圆圆说:“我的帽子飞了,飞到了树顶上。”边说边揉着眼睛;用粗的声音,加上憨憨的表情代替大象说:“我有大鼻子,我帮你拿。”然后,是圆圆拿到帽子后,开心快乐的表情。在这整个过程中,幼儿听的非常认真,而且,在张老师讲到圆圆拿到了帽子后,小朋友们还鼓起了掌。 由此可见,教师的表情灵活丰富,还能够调动课堂气氛,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知识,丰富感情。 三、眼神巧妙诱导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人们心灵深处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这个窗口折射出来。教师的眼神,应该是最富有表现力的,孩子们能从老师的眼神中得到赞许、信任、鼓励和肯定。但是,有的老师习惯性的只注视自己喜欢的几个孩子,忽视与其他孩子之间的眼神交流,使其受到冷落,影响孩子的情绪和积极性。还有的老师长时间的注视孩子,这样,就会给孩子造成心理压力和紧张感。 在课堂上,教师还可以利用眼神的变化,去组织和维持课堂秩序。讲课前,教师用目光扫视一周,能起到振奋幼儿精神、稳定教学秩序的作用;讲课过程中,教师若能以柔和、热忱的目光均等的分配给每个幼儿,还能提高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如:特级教师牟丽芳在教学中,眼神的运用达到了炉火纯真的境界。一次,她范读课文,手捧课本,声情并茂,同时全班学生无一不在她的眼里,其中,一位学生思想溜了号,她敏锐的发现了这细小的变化,她没有停下来说一声:“请注意!”而是照常读着,非常自然的、慢慢的朝着他踱着步子,仿佛她的踱步是教学所需。当走近他时,看了他一眼,这相视不过是一秒钟甚至更短的时间,分明包含了千言万语。这位学生马上悄悄地集中精力,全心的投入到了正常的学习当中。一场小小的风波平息了,课堂上不见一丝涟漪,同学们都沉浸在老师朗读时创造的愉悦气氛中。 眼神的巧妙运用,它所能产生的震撼力,远比教师的循循善诱、谆谆教导,苦口婆心来得更深刻,更发人深省。此时的教师不再只是一个施教者,而是一个引导者,指引孩子们前进的方向。 四、身姿挺拔端庄 众所周知,幼儿的模仿能力极强。教师的每一个行为,都应该有可供幼儿效法的好举止,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其中,身姿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作为幼儿教师也要像演员一样敬业。从一开始步入教室,教师就要精力充沛、神采奕奕,步伐要轻快而具有弹力,显出自信和快乐,使幼儿能从老师身上感受到那种蓬勃向上、催人奋进的力量;相反,教师若步履蹒跚,少气无力,则会使幼儿顿生压抑之感。 挺拔端庄的身姿是教师内在气质的流露,是可供幼儿效法的好举止,也是尊重幼儿的表现。 五、服饰得体大方 教师的仪表风度虽然是一种静态的体态语,但是它能给幼儿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幼儿喜欢注意老师衣着的变化、发型的改变等。有的年轻老师追求潮流,喜欢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这样既不便于灵活自如的投入到幼儿活动中去,妨碍教育教学工作,也会影响孩子们上课的注意力。同时,还会对他们的审美观和价值观产生一定的误导。

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 张石伟. 教师参与园本课程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2] 牛银平. 兰州市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家长教育需求的比较[J]. 当代学前教育. 2010(03)

[3] 陈思帆.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幼儿园[D]. 华中师范大学 2005

[4]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5] 胡彩云,李志宇. 城乡家长对幼儿园期望的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9(06)

[6] 刘晓晔. 对家长学前教育价值观的调查与思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8(04)

[7] 张文钧.幼儿园全女性组织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8] 刘芳.幼儿园家长工作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9] 林小敏.幼儿园科研活动中园长的道德领导[D].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10] 薛建男.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11] 夏晨伶.幼儿园保育质量评价指标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12] 冷雪姣.幼儿园组织创新气氛现状的调查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13] 冯宝安.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14] 周爱保,马小凤,青柳肇. 家长对幼儿教育的期望:中、日、韩三国之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6(04)

[15] 曾晓东. 供需现状与中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向--对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经济学分析[J]. 学前教育研究. 2005(01

[1] 李佳. 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集体教学中的应用问题分析[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2] 陈红. “我”喜欢的幼儿园[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3] 程丽英. 大众传播媒介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4] 亢云洁. 牵着你的手,一起长大[D]. 西北师范大学 2013

[5] 徐霞. 基于专业引领提高幼儿园集体教学质量的实践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1

[6] 庞敏. 改革开放后西北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政策的演进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7] 严燕华.幼儿园教师实践性知识发展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0

[8] 赵丽. 我国幼儿园社会领域教育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2001-2013年)[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9] 高莉. 家庭旅游对儿童的教育价值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10] 王月嘉. 近十年我国学前教育公平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1] 韩婉姝. 兰州市学前儿童父亲父性意识调查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2] 王丽萍.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独一代”家庭教育的现状及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3] 郭猛. 兰州城区大班幼儿家庭教育现状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0

[14] 孙娓娓. 西北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家园合作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5] 葛莺芳. 生命化教育视角下的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 薛建男. 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2] 夏晨伶. 幼儿园保育质量评价指标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3] 冷雪姣. 幼儿园组织创新气氛现状的调查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4] 冯宝安. 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5]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6] 李雪晗. “幼儿园选择”问题的深层含义及其社会学思考[J]. 当代学前教育. 2009(03)

[7] 胡彩云,李志宇. 城乡家长对幼儿园期望的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9(06)

[8] 连玥,马玉俊. 浅析父母对托幼机构的教育需求[J]. 科教文汇(下旬刊). 2008(11)

[9] 李江帆,主编.教育服务产品理论研究[M].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9

[10]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11] 朱家雄着.幼儿园课程[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12] Jane King Teleki,Sherry Buck-Gomez. Child Care and Early Education: Satisfaction with Services Among Rural Families[J].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Journal . 2002 (3)

[13] Bernard Spodek. Reform of Chinese kindergartens: the preparation of kindergarten teachers[J].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 1988 (1)

[14] 张丽娟着.儿童教育与幼儿园管理研究[M].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2

[15] 比尔·约翰逊(BilJohnson)着,李雁冰主译.学生表现评定手册[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16] 潘月娟,刘焱. 美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研究述评[J]. 比较教育研究. 2008(08)

[17] 刘晓晔. 对家长学前教育价值观的调查与思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8(04)

[18] 邢利娅,白星瑞. 建国后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J]. 学前教育研究. 2008(03)

[19] 薛建男. 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20] 冯宝安. 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1] 李季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M].江苏出版社,2002,(4):58-112.

[2] 苏婷.让自制玩教具成为“常青树”[N].中国教育报,2004,(6)

[3] 鲍小如.徽州地区举办自制玩具展览[J].安徽教育,1980,(4):40-43.

[4] 谢宁.基于游戏共同体的幼儿园自制玩教具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9)

[5] 刘焱.儿童游戏通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53

[6] 沈晓燕.幼儿园活动区自制玩学具及其效用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5)

[7] 王晓芬.从幼儿教师自制玩具的演变看其教育观的变化[D].学前教育,2005,(12)

[8] 肖岚. 规范提升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发展[J]. 江苏政协. 2011(06)

[9] 戴莉.世界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我们的对策[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1997(03)

[10] 陈影.农村学前教育现状分析[J]. 才智. 2012(34)

[11] 卢云舒.学前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以Y县为例[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07)

[1] 梁龙芳.幼儿园区域活动中教师非言语行为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2] 丁文婷. 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职业生存状态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3] 丁洁. 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4] 张婉莹.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幼教师资补充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5] 丁文婷. 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职业生存状态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6] 丁洁. 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7] 杨晓红.幼儿园饮食营养教学活动开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8] 邢羽佳. 兰州市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科学素养的调查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9] 钟映. 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师资培训现状及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10] 贾玉新着.跨文化交际学[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11] 李振村,庄锦英着.教师体态语言艺术[M].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3

[12] 钟启泉编译.现代教学论发展[M].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2

[13] 张银萍. 非言语行为与课堂教学[J].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04)

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扩展资料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

《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

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人格权利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幼儿 教育 事业获得长足发展,取得辉煌成就,那幼儿教育的 毕业 论文的参考文献有哪些呢?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幼儿教育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幼儿教育论文参考文献(一) [1] 张石伟. 教师参与园本课程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2] 牛银平. 兰州市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家长教育需求的比较[J]. 当代学前教育. 2010(03) [3] 陈思帆.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幼儿园[D]. 华中师范大学 2005 [4]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5] 胡彩云,__宇. 城乡家长对幼儿园期望的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9(06) [6] 刘晓晔. 对家长学前教育价值观的调查与思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8(04) [7] 张文钧. 幼儿园全女性组织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8] 刘芳. 幼儿园家长工作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9] 林小敏. 幼儿园科研活动中园长的道德领导[D].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10] 薛建男. 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11] 夏晨伶. 幼儿园保育质量评价指标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12] 冷雪姣. 幼儿园组织创新气氛现状的调查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13] 冯宝安. 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14] 周爱保,马小凤,青柳肇. 家长对幼儿教育的期望:中、日、韩三国之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6(04) [15] 曾晓东. 供需现状与中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向--对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经济学分析[J]. 学前教育研究. 2005(01 关于幼儿教育论文参考文献(二) [1] 梁龙芳. 幼儿园区域活动中教师非言语行为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2] 丁文婷. 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职业生存状态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3] 丁洁. 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4] 张婉莹.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幼教师资补充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5] 丁文婷. 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职业生存状态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6] 丁洁. 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7] 杨晓红. 幼儿园饮食营养教学活动开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8] 邢羽佳. 兰州市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科学素养的调查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9] 钟映. 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师资培训现状及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10] 贾玉新着.跨 文化 交际学[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11] 李振村,庄锦英着.教师体态语言艺术[M].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3 [12] 钟启泉编译.现代教学论发展[M].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2 [13] 朱智贤 主编.心理学大词典[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14] (美)库利(Coodley,C.N.)着,包凡一,王源译.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 华夏出版社, 1989 [15] 张银萍. 非言语行为与课堂教学[J].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04) 关于幼儿教育论文参考文献(三) [1] 李佳. 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集体教学中的应用问题分析[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2] 陈红. “我”喜欢的幼儿园[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3] 程丽英. 大众传播媒介中的 儿童 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4] 亢云洁. 牵着你的手,一起长大[D]. 西北师范大学 2013 [5] 徐霞. 基于专业引领提高幼儿园集体教学质量的实践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1 [6] 庞敏. 改革开放后西北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政策的演进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7] 严燕华. 幼儿园教师实践性知识发展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0 [8] 赵丽. 我国幼儿园社会领域教育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2001-2013年)[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9] 高莉. 家庭旅游对儿童的教育价值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10] 王月嘉. 近十年我国学前教育公平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1] 韩婉姝. 兰州市学前儿童父亲父性意识调查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2] 王丽萍.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独一代” 家庭教育 的现状及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3] 郭猛. 兰州城区大班幼儿家庭教育现状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0 [14] 孙娓娓. 西北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家园合作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5] 葛莺芳. 生命化教育视角下的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猜你喜欢: 1. 学前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2. 学前教育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3. 关于幼儿心理健康论文参考文献 4. 关于幼儿教育的论文范文 5. 2017学前教育参考文献 6. 幼儿教育类论文最新范文 7. 关于幼儿园教育方面的论文

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 张石伟. 教师参与园本课程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2] 牛银平. 兰州市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家长教育需求的比较[J]. 当代学前教育. 2010(03)

[3] 陈思帆.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幼儿园[D]. 华中师范大学 2005

[4]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5] 胡彩云,李志宇. 城乡家长对幼儿园期望的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9(06)

[6] 刘晓晔. 对家长学前教育价值观的调查与思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8(04)

[7] 张文钧.幼儿园全女性组织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8] 刘芳.幼儿园家长工作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2006

[9] 林小敏.幼儿园科研活动中园长的道德领导[D].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10] 薛建男.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11] 夏晨伶.幼儿园保育质量评价指标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12] 冷雪姣.幼儿园组织创新气氛现状的调查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13] 冯宝安.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14] 周爱保,马小凤,青柳肇. 家长对幼儿教育的期望:中、日、韩三国之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6(04)

[15] 曾晓东. 供需现状与中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向--对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经济学分析[J]. 学前教育研究. 2005(01

[1] 李佳. 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集体教学中的应用问题分析[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2] 陈红. “我”喜欢的幼儿园[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3] 程丽英. 大众传播媒介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4] 亢云洁. 牵着你的手,一起长大[D]. 西北师范大学 2013

[5] 徐霞. 基于专业引领提高幼儿园集体教学质量的实践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1

[6] 庞敏. 改革开放后西北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政策的演进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7] 严燕华.幼儿园教师实践性知识发展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0

[8] 赵丽. 我国幼儿园社会领域教育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2001-2013年)[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9] 高莉. 家庭旅游对儿童的教育价值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10] 王月嘉. 近十年我国学前教育公平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1] 韩婉姝. 兰州市学前儿童父亲父性意识调查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2] 王丽萍.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独一代”家庭教育的现状及问题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2

[13] 郭猛. 兰州城区大班幼儿家庭教育现状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0

[14] 孙娓娓. 西北地区农村民办幼儿园家园合作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5] 葛莺芳. 生命化教育视角下的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09

[1] 薛建男. 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2] 夏晨伶. 幼儿园保育质量评价指标研究[D]. 四川师范大学 2012

[3] 冷雪姣. 幼儿园组织创新气氛现状的调查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2

[4] 冯宝安. 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5]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6] 李雪晗. “幼儿园选择”问题的深层含义及其社会学思考[J]. 当代学前教育. 2009(03)

[7] 胡彩云,李志宇. 城乡家长对幼儿园期望的比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9(06)

[8] 连玥,马玉俊. 浅析父母对托幼机构的教育需求[J]. 科教文汇(下旬刊). 2008(11)

[9] 李江帆,主编.教育服务产品理论研究[M].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9

[10] 张向葵,王元,刘佳,郭彦文. 教育执行力:家长对落实幼儿《纲要》满意度研究[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5)

[11] 朱家雄着.幼儿园课程[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12] Jane King Teleki,Sherry Buck-Gomez. Child Care and Early Education: Satisfaction with Services Among Rural Families[J].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Journal . 2002 (3)

[13] Bernard Spodek. Reform of Chinese kindergartens: the preparation of kindergarten teachers[J].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and Care . 1988 (1)

[14] 张丽娟着.儿童教育与幼儿园管理研究[M].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2

[15] 比尔·约翰逊(BilJohnson)着,李雁冰主译.学生表现评定手册[M].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16] 潘月娟,刘焱. 美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研究述评[J]. 比较教育研究. 2008(08)

[17] 刘晓晔. 对家长学前教育价值观的调查与思考[J]. 学前教育研究. 2008(04)

[18] 邢利娅,白星瑞. 建国后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J]. 学前教育研究. 2008(03)

[19] 薛建男. 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 2012

[20] 冯宝安. 幼儿园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构建研究[D]. 西南大学 2013

[1] 李季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M].江苏出版社,2002,(4):58-112.

[2] 苏婷.让自制玩教具成为“常青树”[N].中国教育报,2004,(6)

[3] 鲍小如.徽州地区举办自制玩具展览[J].安徽教育,1980,(4):40-43.

[4] 谢宁.基于游戏共同体的幼儿园自制玩教具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9)

[5] 刘焱.儿童游戏通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53

[6] 沈晓燕.幼儿园活动区自制玩学具及其效用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7,(5)

[7] 王晓芬.从幼儿教师自制玩具的演变看其教育观的变化[D].学前教育,2005,(12)

[8] 肖岚. 规范提升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发展[J]. 江苏政协. 2011(06)

[9] 戴莉.世界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我们的对策[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1997(03)

[10] 陈影.农村学前教育现状分析[J]. 才智. 2012(34)

[11] 卢云舒.学前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以Y县为例[J].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07)

[1] 梁龙芳.幼儿园区域活动中教师非言语行为的个案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2] 丁文婷. 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职业生存状态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3] 丁洁. 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4] 张婉莹.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幼教师资补充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5] 丁文婷. 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职业生存状态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6] 丁洁. 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7] 杨晓红.幼儿园饮食营养教学活动开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8] 邢羽佳. 兰州市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科学素养的调查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9] 钟映. 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师资培训现状及对策研究[D]. 西北师范大学 2014

[10] 贾玉新着.跨文化交际学[M].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11] 李振村,庄锦英着.教师体态语言艺术[M].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93

[12] 钟启泉编译.现代教学论发展[M].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2

[13] 张银萍. 非言语行为与课堂教学[J].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04)

儿童权利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应该先搜集资料,再确定题目,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再开始书写正式的论文。(一)毕业论文资料的组成1、毕业论文评语。2、毕业论文(包括:封面、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二)毕业论文资料的填写毕业论文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毕业论文资料袋、毕业论文评语、毕业论文封面(用计算机打印,一律用A4打印纸)。毕业论文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字体要工整,版面要整洁,手写一律用黑或兰黑墨水。(三)毕业论文资料的装订毕业论文按统一顺序装订:封面、论文题目、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谢辞、参考文献,装订成册后与开题报告等一起放入填写好的资料袋内上交学院。二、毕业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应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封面 (二)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毕业论文的内容、专业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三)摘要摘要又称内容提要,摘要应反映论文的精华,概括地阐述课题研究的基本观点、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300字左右为宜。撰写摘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四)关键词关键词是论文中出现的中心词,一般3-5个为宜。(五)正文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其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意义、理论依据,基本观点,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与实验手段,设计、计算的主要方法和内容,必要的数据和图表,以及研究得出的结果与对结果的讨论等。正文字数一般4000以上,但对具有独特见解的论文不限字数。撰写正文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所述。(六)结论结论是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应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结论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文章价值的体现,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设计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是向读者提供的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练琴兴趣积极性 钢琴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技能,在对这门课程学习... 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历史的粗略考察日期:2009-02-09 04:33:52 点击:5 好评:0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发生发展的历史进行了...

浅谈幼儿舞蹈论文参考文献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摘要:新时代背景下,素质教育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学前教育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启蒙开端,更是应该首当其冲,重中之重。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深入,以及社会对人才多元化的需求,舞蹈教育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认同,这为我国学前儿童舞蹈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为我国舞蹈人才的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幼儿园舞蹈教学对孩子们未来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和重大意义。本文笔者从进行幼儿园舞蹈教学的意义、当前幼儿园舞蹈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升幼儿园舞蹈教学的有效措施展开写作,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幼儿园;舞蹈教学;有效措施

引言

练习舞蹈可以增强我们的体魄和体质,促进我们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能陶冶情操,培养我们的性情和艺术感,对我们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也能够带来巨大帮助。尤其是现代教育提倡学生们全方面发展,将自己的综合素质提升新的一个台阶。所以对于我国幼儿园舞蹈教学有了新的要求,老师们应该努力提升自己的个人技能和舞蹈水平,规范自己的舞蹈动作,努力把最好的舞蹈知识传授给孩子们,让他们健康成长。

一、进行幼儿园舞蹈教学的意义

1、舞蹈教学对儿童身体成长具有积极影响。

通过文献调查发现,大部分的舞蹈学生们都有匀称的身体结构和体型。他们大部分人都没有驼背端肩的习惯,一直都有良好的身体形态。反观有些没有练习舞蹈的孩子,他们习惯性地驼背,有些甚至还有八字脚走路的习惯,这样的身体形态不太美观,不利于身体的长期发育和发展。系统的舞蹈训练提高了儿童骨骼肌的血液供给,促成了他们体内的肌肉蛋白的合成,使得他们的肌肉力量得到提升,所以,舞蹈教学可以促进听障儿童的肌肉发育和成长,有利于听障儿童形成强大的体魄;系统的舞蹈训练可以有效的提高儿童的有氧代谢能力,增强自身的肺活量,有效的改善了心肺功能,稳定了血压,增强了听障儿童的心肺机能,对听障儿童的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系统的舞蹈教学不仅仅增强了人体各关节之间的灵活性和范围性,更将人体的综合能力提高了,提升儿童们的弹跳能力,让他们跑的更快,跳的更高。

2、能有效促进儿童心智的发育,提升儿童智力水平。

小孩子发育时期,对于外界的信息有良好的接收和吸收,小孩子学习能力和记忆能力也是十分的优秀。当对幼儿园儿童进行系统的舞蹈教学时,需要音乐的辅助和伴奏,音乐富有规律的旋律能够让儿童们提升自己的乐感。儿童们在跟随老师们学习舞蹈的时候,能够提高学生们的模仿能力和理解能力,能刺激儿童们的记忆细胞,激发儿童们的记忆功能,有利于儿童们记忆力的增长,促进儿童心智的发育,提升儿童智力水平。

二、当前幼儿园舞蹈教学存在的问题

1、幼儿园舞蹈教学的老师们专业能力还有待提升。

由于我国儿童舞蹈教学起步较晚,所以当前我国儿童舞蹈教学老师们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升。首先是我国舞蹈教学中老师们的舞蹈教学观念落后,没有对儿童们的舞蹈教学制定系统的计划,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周全的教学内容;其次,由于舞蹈教学在我国刚起步不久,所以老师们的专业舞蹈水平参差不齐,有些老师只会部分舞蹈,有些老师则是会大部分舞蹈,但是水平并不精通,有些则是学习一年就能上岗工作,没有经过时间的打磨。舞蹈老师的专业水平严重影响着儿童们的舞蹈学习质量。

2、儿童们学习舞蹈时的认知性较差。

在功利心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家长们一窝蜂的把孩子们送去学习舞蹈,要求幼儿园老师对自己的孩子进行系统的舞蹈训练,这忽视了孩子们的其他特长,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在这种压迫下,儿童们的'学习动力大打折扣,有些孩子是被迫的训练,有些孩子是为了完成一定目标,得到奖励,有些孩子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舞蹈梦想。所以要对孩子们的兴趣爱好有一个了解,关心孩子们在舞蹈训练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只有关心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才能让孩子们快乐的学习和成长。

三、幼儿园舞蹈教学的有效措施

1、加强舞蹈老师专业水平的培养。

鉴于目前我国儿童舞蹈教学老师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所以要加强对老师们进行专业的舞蹈培训。要规范老师们的舞蹈动作,统一老师们的舞蹈动作,更新舞蹈教学理念,对老师们进行定期的舞蹈检测和培训,通过考核与培训的方式,把老师们的专业水平提上来。

2、科学和规律的对儿童们进行舞蹈教学。

学前儿童的骨骼尚未发育成熟,是学习舞蹈的黄金时期,但学前儿童的骨骼十分脆弱,易出现骨骼损伤、肌肉拉伤的情况。[2]所以要科学和规律的对儿童们进行舞蹈教学。比如:通过平板支撑、俯卧撑训练,提高了儿童骨骼肌的血液供给,促成了他们体内的肌肉蛋白的合成,使得他们的肌肉力量得到提升;定期进行跑步训练,增强儿童们的肺活量,有效的改善他们的心肺功能。

3、舞蹈教学要具有趣味性。

兴趣是儿童们学习舞蹈的一大动力,对学生学习舞蹈具有促进作用,所以老师们要进行趣味性教学。儿童们年级尚小,对于学习高难度的知识是很难适应的,所以老师们在面对舞蹈教学中艰涩难懂的教学术语时,要用一些可爱的词语代替,这样不但让学生们学起来更加简单,还激发孩子们的想象力。其次,老师们还可以根据孩子们的特点,将教学内容改编和加工,变成有情节、有趣味形式,激发孩子们学习舞蹈的兴趣,吸引孩子们来学习舞蹈。

结束语

孩子们是祖国的花朵,我们尤其要小心的呵护。舞蹈训练可以增强孩子们的腰腹和大腿力量,对核心力量的提升也尤其明显。老师们要努力提升自己的舞蹈专业水平,提升自己的舞蹈教学理念,正确指导儿童的舞蹈教学训练过程,推动舞蹈教学在儿童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小风.我国学前儿童舞蹈教学的现状及对策探讨[J]。西部素质教育,2017,3(03):157。

[2]王慧娟.幼儿园舞蹈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5。

[3]曹晓芸.学前儿童舞蹈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教学微探[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4,6(4):117—120。

音乐论文-浅谈舞蹈中的大音希声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课题名称:浅谈舞蹈中的大音希声学生姓名: 系 别:音 乐 系专 业:音 乐 学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一、综述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舞蹈与音乐的结合形成完整的舞蹈艺术,舞蹈所表现的动作、姿态与美的音乐艺术相结合,给人带来了一种美妙的艺术享受,舞蹈从产生起便和音乐结成了最紧密的联系,舞蹈离不开音乐,音乐在舞蹈艺术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舞蹈艺术的概念中,音乐成为其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编创者思维方式的拓展,舞蹈艺术走向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舞蹈剧目打破了这种传统,出现了在作品中无音乐,无伴奏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对音乐与舞蹈的剥离?是“大音希声”的回归?“大音希声”能否与舞蹈更完美的结合呢?.音乐是舞蹈的灵魂,舞蹈是音乐的回声。“大音希声”赋予了舞蹈以另外的一种美学内涵还是如许多评论家认为的“仅仅是一种虚华、另类”,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研究的。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舞蹈与“大音希声” 〈一〉音乐对舞蹈的作用. 1、配合并帮助舞蹈表达情绪,展现舞蹈内在气质. 2、帮助组织舞蹈动作. 3、帮助舞蹈和舞剧表现剧情. 〈二〉“大音希声”在舞蹈中的美学内涵. 第二、“大音希声”对舞蹈表现的作用. 1、“大音希声”为舞蹈创造出新的意境美. 2、“大音希声”为作品提供了更广阔的想象空间. 3、“大音希声”使作品更具灵性. 4、“大音希声”赋予舞蹈作品更深刻的内涵. 5、“大音希声”让舞蹈艺术更加人性化. 〈三〉“大音希声”在舞蹈作品中适可而止. 三、研究的步骤、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第一、研究步骤 1、依据论文参考题目查阅资料. 2、根据对收集到的资料阅读构思论文提纲写出开题报告. 3、根据选文的论文题目继续进行资料收集和分析. 4、进行论文攫写. 5、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润色修改整理. 6、准备毕业答辩. 第二、研究方法和措施 1、到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及前人写的相关资料. 2、网上查询相关资料及文献. 第三、进度安排: 1 依据论文参考选题,作好论文先期搜集工作; 2 选题,写开题报告; 3 开题报告定稿,接受毕业论文任务书; 4 论文写作阶段完成初稿并接受论文中期检查; 5 修改论文阶段; 6 论文答辩。 四、主要参考文献: [1] 《舞蹈艺术概论》隆荫培 上海音乐出版社 1997 [2] 《舞蹈训练与编创》王海英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3] 《中国音乐美学史》 蔡仲德 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5 [4] 《音乐家、艺术家、美术家论音乐与其他艺术之比较》潘必新、李起敏 人民音乐出版社1991年版 [5] 《人体律动的诗篇——舞蹈》汪加千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6] 胡尔岩:《舞蹈创作心理学》,中国戏剧出版社1994年版 [7] 《艺术视听觉心理分析》安东· 埃伦茨维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 《希声·无形·意境·气韵》李起敏 音乐学文集 1992 五、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六、教研室意见: 签名: 注:此表由学生本人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系里存档,指导教师和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摘要:舞蹈是对少儿进行教育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舞蹈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身体动作,也就是肢体语言来表现人物、事物及深刻的内涵,少儿舞蹈教育作用表现为可以促进智力的发展、可以促进体质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少儿品德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少儿审美能力的发展。关键词:少儿 舞蹈 教育作用舞蹈具有认识美、感受美、表现美、创造美的功能,是对少儿进行教育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舞蹈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身体动作,也就是肢体语言来表现人物、事物及深刻的内涵,因此少儿学习舞蹈的同时身体形态也同时得到良好的训练,这是其他教育形式所不能替代的。可见,少儿舞蹈具有很强教育作用。那么,这种教育作用都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一、可以促进智力的发展少儿舞蹈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可以促进智力的发展。少儿天性好动,喜欢模仿,少儿舞蹈非常符合孩子们爱动、爱跳的特点。孩子们在动作、节奏、娱乐中提高了模仿能力,加深了对于外界事物的认识,孩子们常常依靠丰富的想象和心灵的感悟去表现这些动作的内涵。而这些有助于孩子们产生丰富的联想,开拓创造性的思路。游戏于这万象自然中天真无邪的孩子们,更有着丰富多姿的艺术想象力和创造力,看到原来空无所有的地方有某种美妙的图象出现,更喜欢模仿自己在某地方看到的天真活泼,对世界充满清莹、甜柔的爱,爱野地上的小草、花,爱天上的月亮、星星、小鸟、白云,他们用心灵去拥抱自己喜爱的对象,喜欢模仿,好奇好问,兴趣广泛。在少儿舞蹈的教学过程中,并不能单一满足于教会孩子一个技巧、一段组合,而是要有一个创造性的空间。儿童在习舞过程中把握感知事物,多从生活中去发掘事和物,进行独特巧妙的构思。例如,有在少儿舞蹈课上,以一段比较欢快的音乐,配以《小白兔》的命题,让孩子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性.孩子们都跳出了小白兔的各种动作,有的蹦蹦跳、有的相互玩耍嬉戏。这样有助于训练其敏锐的观察能力,使学生的感知、联想、想象、幻想等得以淋滴尽致地得到智力发展。此外,少儿舞蹈促进智力的发展的作用还可以促进少儿获取知识。舞蹈作为一门艺术,具有十分丰富的知识内容。少儿舞蹈学习的过程首先是进行舞蹈知识学习的过程。通过教学,少儿可以学习舞蹈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是少儿知识体系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那种认为舞蹈无知识可学的看法是极其片面与错误的。还应看到,一段好的舞蹈音乐,一部好的少儿舞蹈作品,就是一本好书,少儿从中可以学到自然、人文、文学等方面的知识。同时,更可以培养少儿的表现创造能力。少儿的表现能力是多方面的。用舞蹈语汇去表现思想情感和情绪,也是一种表现能力。少儿通过舞蹈,形成一定的表演技能,可以用自身的舞蹈语汇表达自己的思想、情绪。此时发展学生的创造力无疑十分有益。 二、可以促进体质的发展舞蹈是人体动态造型美的精华,科学、协调的舞蹈训练,会提高学生身体各部分的协调性和灵活性,促进儿童的骨骼发育,增强孩子们的消化机能,增进食欲,提高身体素质。幼儿经常参加生动活泼的舞蹈教育和活动,可以增长他们的体力,促进幼儿骨骼、肌肉、呼吸、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的生理机能发育,加快幼儿新陈代谢,使他们的肌体不断生长发育。有一些孩子原来曾有“驼背”“抠胸”“端肩”等不良习惯,如果在舞蹈教育中常常注意提醒他们自觉地改变这种不良习惯。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他们的这种习惯,就能被有效地纠正。受过舞蹈训练的孩子,都有仪表、举止端庄得体的特点。这种形体特点,又会使他们自我感觉良好,充满自信乐观.在学习动作、练习动作表演这个舞蹈的过程中,幼儿呼吸加快、心跳加速、胃肠蠕动的次数增多,神经系统与循环系统也都积极参加活动。由此可见,舞蹈不仅能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和节奏感,而且对幼儿身体机能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三、有利于促进少儿品德的发展舞蹈的精髓所构建的空间结构有三种,即“认知结构、伦理结构和审美结构”。认知结构张扬的是真,伦理结构张扬的是善,审美结构张扬的是勇和美。也只有真、善、勇、美“四位一体”的理性建构,才使舞蹈显示人格整塑合理的完整内核。1996年世界21世纪教育委员会在中国召开了“21世纪人才素质理论研讨会”,与会者认为 “真、善、勇、美”是21世纪国民人格的四大要素。而中国的独生子女娇生惯养的多,怕苦怕累的也多。许多人表现出精神上脆弱,行为上惰性,承受力差,对老师的评价特别敏感。尤其是城镇独生子女普遍缺乏成就意识,在竞争情况下努力进取性的愿望不强,在人际关系中攻击需要较明显。而在未来人才的人格力量中,独立理性地选择价值观的能力,主动适应的能力,抗拒压力的能力与耐受挫折的能力和人际关系的调整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舞蹈教育与训练对培养少年儿童的吃苦耐劳精神,完成任务的决心,树立集体主义思想以及强化宽容合作,顽强进取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从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的角度看,他们时常有美丽奇特的幻想,多变的或似乎是不合常理的情绪。因此,采用适合表现少年儿童的认识、精神情趣、生活形态和个性的少儿舞蹈,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着独特的作用。这比课堂上单纯的语言表达显得更主动、更具体、更形象、更容易被接受。如少儿舞蹈《快乐的星期天》表现了少年儿童利用星期天自发组织起来帮助军属老奶奶做好事这一主题,揭示了孩子们助人为乐的高尚情操。少儿舞蹈《戏菱藕》,则是通过劳动场面和勇斗风浪的情境的表现,使孩子们认识到劳动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勇敢坚强的意志,以及获得劳动成果后的喜悦。又如儿童舞蹈《三个和尚》以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喝到后来寺庙失火,三个和尚终于排除成见齐心协力扑灭大火保护自己家园这一故事为题材。经过舞蹈的排练演出,不仅能使孩子们认识生活内容,还使他们体验生活的真谛。从形象化的舞蹈教学中培养他们从小热爱劳动锻炼意志,并有勤劳合作的美德。舞蹈教育散发出美的温馨,但也是一项残酷的艺术训练过程。它训练的艰苦性是公认的,对于那些没有思想准备的青少年往往为此而困惑、怯步。老师们常常以“苦是乐、严是爱”的思想灌输指导学生,只有从汗水、泪水、酸痛中寻求美获得美,只有勤学苦练才能取得美的成功,达到美的境界。舞蹈正以真、善、勇、美的作品形象和情感教育的渗透力,在道德品质和思想情操上给人以影响。它不是以某种抽象的道德原则进行说教,而是把道德准则通过审美功能体现出来,使人们从情感上受到感染。并发自内心地体验到这原则的崇高性,从而变为自己内在心理欲求。所以舞蹈教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四、有利于促进少儿审美能力的发展舞蹈是以经过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为主要表现手段来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艺术形式。舞蹈的基本要素是动作的姿态,节奏和表情,舞蹈起源于劳动与文学、音乐、美术相伴而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最古老的艺术形式。舞蹈的形式美指舞蹈融合了诗歌、音乐、绘画等艺术因素所表现出来的画面美、线条美、韵律美。舞蹈是看得见的音乐,流动的雕塑、舞蹈艺术有画的意境,有诗的魅力,有流畅的造型,有独特的形式美。少儿舞蹈更是以动作有趣、生动活泼、载歌载舞的形式表现绚丽多彩的童话世界,具有强烈的形式美。儿童的心理特征表明少儿是通过感知和依靠现象来认识事物的,而儿童的生理特点又是活泼的好动的,舞蹈通过人体动作、造型和表情,形象地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直观性,正恰恰适应了少儿的心理、生理特征,少儿舞蹈形式优美,动作有趣,且反映少儿自己的生活。生动活泼的舞蹈动作再配以朗朗上口的儿童音乐,让孩子们在训练中又念又做,于是激起他们的兴趣,使他们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乐于参与舞蹈学习,在寓教于乐之中感知世界、认识事物进而受到审美教育。参考文献:1、王书霞:《少儿舞蹈教育的思考》,《剧作家》,2007年 03期。2、陈丽:《少儿舞蹈的教育作用》,《魅力中国》,2007年 07期。 3、赵军:《浅谈少儿舞蹈教育》,《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 05期。

公民民事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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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1、文献中的英文名字不可进行缩写,一定要写正确的人名称呼。

2、中文和英文参考文献书写并不相同。中文的作者一般是“姓+名”;而英文参考文献是采用“姓,名.”的方式。

3、如果引用的中文文献作者有多个,一般是采用前三位作者署名,第三位作者后面添加等字;英文文献则采用,“姓,名,and名姓”的方式进行书写,除第一位以外,都按照正常顺序写。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无意间的空格,尤其是在书写英文的参考文献当中。

5、参考文献要按照论文引用文献顺序依次书写,这样论文的整体比较严谨,也不会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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