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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业的论文篇3 浅析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一、前言 我国的金融稳定不但与经济的稳定相关,更与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密不可分。影子银行在近几年突然崛起,这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性有着重大而且深远的影响。如何在发挥影子银行优势的同时又能很好地维护金融稳定已成为全球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地了解我国影子银行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从而找到解决影子银行双面性的对策或方案,促使我国的影子银行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分析 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大致由银行外表业务和民间借贷这两大方面构成,具体而言又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银信合作为主的理财产品 我国银行的理财产品通常分为两类,一种是保本型,到期时银行承诺会还本付息,理财产品的规模被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另一种是不保本型:需要投资者自负亏盈。一直以来人们对银行理财产品是否隶属于影子银行都持有不同的意见,就目前而言,银监会认为银行自主开发管理的理财产品并不属于影子银行体系,可是在理财产品中占很大比重的银信合作却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 (二)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由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个人等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商业银行作为受委托人代理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等代为发放并且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的贷款。本质上委托贷款即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企业对企业的对点贷款,而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并不对这部分业务担负信贷风险,只是收取服务费行使贷款的职能。此外,我国的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和矿产都是委托贷款资金的主要流向范围,而其盈利能力和调控政策等原因导致了此领域内的委托贷款的风险性增加。虽然如此,我国的委托贷款的资金规模依旧表现为迅速增长的形势。 (三)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公民间、公民与法人间和公民与其他组织间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认同即可有效。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间借贷局限于自然人间或是自然人与企业间,而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是被禁止的。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其包括民间集资、典当行、P2P网络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通常他们都是直接向社会发放信贷资金,发挥商业银行的放贷职能。民间借贷由于其特殊的融资性质相对自由,而我国对民间融资这块也一直缺乏规范的引导。同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长期处于社会融资的灰色地带,不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积极影响 我国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对金融管制的一种突破,其发展历程也很好地体现了管理与创新的博弈过程。我国影子银行的出现与金融体系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它的存在和发展对金融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民间资本持续进入金融体系中来,为当前金融制度下的有序竞争提供了前提条件。与此同时,随着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的持续出现,完善了我国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平台,促使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得到整体提升。 我国商业银行依靠存贷利差得到的利润之所以会大幅度减少主要是由于影子银行在传统业务上与商业银行有较为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只好通过金融创新来不停地扩展新的业务,并踊跃地建立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以此来获得未来的稳定发展。因此,影子银行本身具有的强大竞争力是银行体系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同时影子银行的创新能力和遇到风险时的于应变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拓展新业务的可能。 (二)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消极影响 尽管我国影子银行对完善金融体系有重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特征和不确定性,因此会导致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安全隐患。其一,影子银行削弱了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影子银行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市场为了应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结果,通常以影子银行系统来实行信用投放,基本上都违背了信贷政策的目的。它不仅避开了政府对信贷流向和投放量的掌控,也导致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的削弱。其二,影子银行会放大投机行为的作用。由于监管不到位,投机行为才会发生。因此导致投机者有漏洞可钻。影子银行的出现恰好满足了投机主义者的需求,他们在监管之外或监管不全面的情况下,资金进入的门槛和受测程度低,投机者恰好能够通过此疏漏和监管的空白来实行他们非法的暴利行为。 四、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措施 (一)规范监管体系、建立有效制度 虽然我国的影子银行已经存在了好些年,但其监管措施还不十分健全。因此,我们要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汲取 经验 ,以此来构建一个规范化的监管框架和风险评估系统。影子银行的风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其信息不公开造成的,因此,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是要规划出一套规范化并且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央行作为重要的金融监管的主体要按期将影子银行的有关数据汇总并发布出来,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以此来提高影子银行的信息透明度。主动地探究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强合作,推进市场化 影子银行作为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背景下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通常是离不开国际资本等因素。因此,对我国的影子银行的监管自认而然也离不开国际合作。要想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我国就得与多国以及国际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将各国不同的监管准则和惯例逐步的同一,构建一个一体化的国际监管体制。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受到严格管制导致的。我国实行利率管制政策,使民间利率和市场利率背道而驰,导致信贷市场的利率水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利率市场化可以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银行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这对改变目前的状况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影子银行的利率优势也会逐渐消失,这对降低影子银行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本文主要浅析了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首先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产生背景和原因进行了说明,全方介绍了影子银行,并联系我国自身的状况,阐述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及其构成。然后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影子银行如何影响了我国金融的稳定性,并且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影子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金融专业的论文篇4 浅谈国际金融市场的机遇与风险 一、引言 我国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就积极走向国际市场,并与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融合。在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发生以来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就是说,当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连成一个整体。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爆发出发,我们应该警醒的是要预测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控制其走向就必须从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出发。同时,我国也要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并掌握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动向来把握和调整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从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提供的机遇和风险出,希望可以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为在未来如何把握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提供参考信息。 二、国际金融市场概述 首先,从广义上来讲,国际金融市场指的是国际中的金融业务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操作和处理的场所。这种操作和处理既包括群众与群众之间的也包括非群众之间。从狭义上来讲,国际金融市场指的是国际的经济交流主体之间进行不同时期的借贷行为的场所。我们自一般情况下提到的国际金融市场指的是广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之所以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关键在于当前的几乎一切的经济行为都可以通过国家金融的形式来体现。国际金融市场是推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国际金融市场可以按照资金融通周期的长短的不同分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指的是资金融通的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国际货币市场指的是资金融通周期短于一年的。这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资金融通的周期的长短。 国际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一个作用便是通过使资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使得资本增加和促进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国际金融市场的存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一方面可以使得世界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从而使得全球范围内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配置。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技术的发展和互相交流。 三、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 (一)价格风险和制度风险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产生的影响都十分敏感。首先不可避免的一定就是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会受到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巨大影响。由于这种敏感带来的影响会影响到各种金融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得国家金融的发展大大受挫。同时,由于价格上的影响带来的信用危机会逐渐延伸到金融监管的不合理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由于世界金融危机导致的价额风险和制度风险会同时存在。 (二)汇率带来的影响 目前,在国际金融体系中虽然已经取消了对美元的挂钩。但是,美国当前还是作为最大的经济体而存在。所以,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中,美元依然占据了最主导的地位。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美元的价值如果发生了微小的变化就会对国际金融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美元的动荡,国际金融的信用等问题也会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变得更加动荡。由此导致的后果会使得世界各国调整自身的宏观经济决策的难度也不断加大。根据近几年的国际金融发展局势可以知道,美元汇率的变化会对全球经济和金融带来巨大的危机。同时,更可怕的事情就是美国会依靠自身巨大的经济实力来操作美元的汇率来获取私利并对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机遇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说,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必然会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发展机遇。任何失误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具有其两面性,发展机遇也就是潜藏在风险之中。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以及网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当前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趋于一体化。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国家金融市场中的各项交易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在实现全球性的金融市场的统一之前,全球性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只受到其中几个主要的世界经济体的主宰。但是,在当今的全球性的金融市场的环境下,世界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局势就可以代表着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发展要求。由于各个国家都可以参与到世界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局势的讨论中就可以使得整个国际金融市场在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不断地减少。所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就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可以参与到世界金融的发展中来并使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实现最大程度上的降低。 (二)资金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融通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世界各国的资金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融通。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以前,资金融通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进行流通由此导致的资金融通的效率和效果的不够理想。资金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融通不仅可以实现资金的最有配置还可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往来和金融合作。同时,国际金融市场的建立为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融通建立了一个可信的基础和机构使得资金融通渠道和行为都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从而降低融通风险。所以,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发展机遇之一便是可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资金融通。 (三)实现国际商品贸易 众所周知,当今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全球化的过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局势都会影响到世界其他各国的经济发展。同时,某个国家的商品交易也可以在世界其他国家内进行。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商品贸易。从传统的国内的商品交易在国内的市场进行转向国内的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市场进行可以大大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并同时可以使其他国家的居民可以享受到来自世界范围内的不同的服务。同时,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实现了相对自由的商品交易之后会把各国的先进技术引入到其他国家。因此,各个国家可以更方便地借鉴来自其他国家的不同技术和经验。由国家金融市场导致的商品交易的全球化也可以大大提高世界各国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并同时促进各个国家其他产业的发展。 五、结语 本文从国际金融市场出发介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基本概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和主要作用。然后再分别讨论了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与机遇。本文认为风险体现在价格、制度和汇率中,而机遇则表现在对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促进、促进资金融通和实现国际商品贸易中。在国际金融市场实务中,我们需要抓住发展机遇并同时积极解决风险以实现经济稳健发展。 猜你喜欢: 1. 金融系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金融学方面参考论文优秀范文 3.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4. 金融学术论文3000字 5. 金融系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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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浅议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进货币资源的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与更加高效的运行,切实防范与控制金融领域的风险,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显得极为迫切。因为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依然具有相当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以及行政干预色彩,因为也就导致了金融抑制。目前的改革也仅仅是在机制上进行了一些局部上的调整,但是并没有对制度体系以及核心内容实施全面而深入的变革,导致形式上的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实施正确而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组织的风险,而且还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更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快速而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 (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己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着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着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l)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 (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 (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己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着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几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受到城乡二元金融结构造成的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如今正面临着愈加复杂的形势。如今,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但承担着维护我国整体金融形势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履行切实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赓乏这一重大挑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工作,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 浅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相比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而言,有低成木、便捷、省时等优点,第三方支付作为以实际电子商务交易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我国获得了较人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额度、规模在逐年递增,而且服务的层次也在不断得以拓展,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均已成为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服务领域。木文将剖析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基于反洗钱风险的防控目标来探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交易商业行为的交易而存在,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两方之间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在实际运营上,购方付款后相关款项首先“寄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供货方发货,而后在购方收到货物且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以通知方式将货款支付到供货方账户。第三方支付多依附于电子商务活动,以合作银行信用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包括包含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几种代收代付服务方式,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较人、信誉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润源主要来白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手续费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制定分利标准。而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处在亏损经营状态,而我国又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企业动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探索扩展利润源的经营模式,但就当下而言,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处在价格竞争、服务质量、增值服务费等方面的竞争,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未形成明确且稳定的新利润源。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络支付的隐秘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为支付服务带来了巨人的便利,且使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得以上升,但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资金转移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在交易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匿名交易是较为容易的,这就很容易越过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难以追溯交易资金的来源,给洗钱行为敞开了缝隙,在洗钱案件的查证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实现准确求证,交易过程较为隐秘,一些犯罪分子可以将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洗自”。 (二)交易记录的不完整导致查证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运作的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的考虑,一般通过网络密钥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在对洗钱案例的监控和查证过程中,多采用跟踪交易记录的方式来进行,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用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查证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开展反洗钱案件查处的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基于反洗钱为目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针对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出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追究上难度较人,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反洗钱监控与查处难度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法律,但是此法与我国刑法中均未涵盖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相关监管内容。 三、建议 (一)基于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抬高第三方支付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牌照发放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等方面的审查要严格开展,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从而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减小反洗钱案例查处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白身对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信息收集能力,从而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各交易主体也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要合作建立一个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审阅的信息系统,保障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开展,从而在案件发生时能够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系统,加强技术能力,提高平台对交易信息的完整性。 (二)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需要第三方企业能够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行为的敏感性,并拥有健全的支付业务知识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有能力及甲-发觉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备付金监管力度 第三方支付行为主要依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来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者,故此,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测,利用白身的信息优势,对备付金账户各种交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将违规操作反馈至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对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猜你喜欢: 1. 本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2. 金融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金融研究毕业论文范文 4. 金融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金融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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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企图用金钱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并就此订立协议的行为,不但有违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就此行为订立协议,并就协议内容诉至法院的,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全文】 【法宝引证码】 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审理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纠纷? 【要点提示】 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正青 被告(上诉人):张秀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因双方关系不融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张秀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一审鉴定程序不合理,不予准许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依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等。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效;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二审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 【评析】 本案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但实质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对本案的处理不仅涉及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本案所涉协议性质分析 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本案的关键。从该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张正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张秀方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尽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违法,但其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吸纳了法理和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的内容。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授权性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将契约自由和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观念框架内。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因此,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二、本案各种处理思路的分析 围绕本案的处理,一、二审法院存有几种不同思路。一审法院以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张秀方将钱款返还给张正青。从表面上看,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协议的效力,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返还符合合同法的一般思路,但该意见存在较大缺陷:首先,返还财产并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此外结合民法理论中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等原理,本案单纯运用无效后返还的思路处理并非很妥。其次,从社会效果上分析,按这种思路判决可能造成事实上允许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客观上造成“人财两得”的后果,形成不良舆论导向。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张秀方的实际付出,同时根据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意见(即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不予支持),但这种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既然认定双方违背公序良俗,又判决驳回诉请,则张秀方取得70万元并无依据,可能会有矛盾之处。(2)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的本意应该是指对未给付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要求给付的应驳回诉请,而本案的情况是已给付,不应直接适用。(3)从社会效果上分析,如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可能会造成法院支持所谓“二奶”等问题,产生不良导向。 二审法院的另外一种思路认为应驳回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但这种思路有以下的问题:首先,从收缴的思路来看,立法本 意应该是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且有惩戒性后果的行为,如赌博、违法经营等,包养情妇行为认定为这种意义的非法行为过于严格。其次,收缴并非民事责任承担形式,而是一种惩罚手段。《民法通则》属民事法律规范,其规定类似收缴等带有公权力色彩的惩罚措施只是指引性的条款,一般而言需要下位法的支撑,否则直接运用《民法通则》采取收缴手段,会有公权力对民事领域干预过多之嫌。从立法体例上看,民事法律中收缴的立法模式一般都系以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例,并非各国通例。再次,70万元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如直接收缴国家,会使其配偶丧失了救济权。此外,纵观整部《婚姻法》,除了重婚、遗弃和虐待这三种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相关刑法条文规制外,其他规定均未设立相应的罚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也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认定过错时,才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意义。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婚姻法》的一些规定可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 驳回张正青起诉的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它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张正青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三、对审理类似借贷案件的启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贷类纠纷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其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此时,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因此,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如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编后补评】 民法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同时也禁止公民滥用权利。滥用权利是指超越权利的范围或违背社会公德而行使的权利。正如本案以“婚外情”为债发生原因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权利滥用是违法的,可此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又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它并不直接违反法律的某一规定即表面上看并不违法,但根据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标准来分析判断,明显不当而应予禁止。为解决民事法律具体规范所不能解决的这个问题,就需要一个弹性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来限制权利的滥用。这一原则通过对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的确认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的框架内。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直接使用“公序良俗”一语,而是以“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指称,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第7条都将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其实质就是吸纳了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内容。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裁判论理上均适用该法律原则否定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价值作用。但在处理后果上有所不同。一审法院仍套用合同无效返还的一般处理思路,未考虑本案造成无效的原因不法和返还请求权的特殊性,显然不妥。如果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归还借款”,会使其“人财两得”(协议存续了近一年),其效果仍是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本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套用无效返还的一般处 理方式。本案的原告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给付的,其请求权行使应受到限制。从理论渊源上讲,此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不道德返还诉”,即指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且此原因存在于给付人时不得要求返还。大陆法系称之为“禁止主张自己之不法”原则,即指因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将自己置于法律规范之外,从而无保护的必要。英美法系谓之“洁手原则”,指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不法行为主张回复自己的损失。台湾民法概括为任何人置社会伦理秩序不顾时,不能请求返还其以应受非难行为的给付。我国对此问题仅存于学理研究中,按照“拒绝保护说”,笔者较赞同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但还应进一步探讨。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价值作用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它并不是指现行法律规范所直接确定的秩序,而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和现时公认的法律理念所合理推断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和人们法律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律秩序化,是一种弹性的社会秩序,是现行法律秩序的合理延伸;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即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或某一社会所尊重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所包含的范围大体一致,凡是被当时社会所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是权利滥用的行为,即为法律所禁止。一个国家,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民法把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但同时也禁止公民权利的滥用,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构成民事权利立法的完整内容。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者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民法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实现民法与社会发展秩序的同融化。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授权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范的自身之不足,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诸如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我国的公序良俗制度应由两个组成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即通过民法典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对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界定。对这部分公序良俗的内容必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加以类型化,即必须根据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规定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具体适用。这部分内容主要适用于良俗的行为。另一部分是通过单行民事法规(即实体法)的形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广告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部分内容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序的行为。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首先区分为违反公序和违反良俗两个部分。其中违反公序的行为主要应包括:违反国家安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暴利行为,赌博行为。而违反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反人伦和有违正义的行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非良心交易行为,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有伤风化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能充分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价值作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运用是对社会实质公平和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是社会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制度化和理性化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 当前,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市场的扩大和发展,民间借贷融资渠道逐渐被准许存在。民间借贷类纠纷(仅指民事审判领域)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会以民间借贷契约形式出现,如有以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为形式的借贷关系只是一种表象,其背后隐藏着一些有违公序良俗的债务。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中,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分析当事人诉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缔约的动机,正确确认有关约定的效力。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其主张的权利就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应以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畴为由驳回其起诉。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和推进我国合法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司法价值作用。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应用 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范的自身之不足的功效,而确认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具有相当的道德评价性和明显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不难发现,引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决案件的法官并无具体的法律依据,而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精神的了解,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道德经验的体验来处理具体个案。法官的主观性在案件的处理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不同的法官对法律事实和道德的认识又可能不完全一致。公序良俗原则的道德要求内涵与外延可能因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不同而不同。由于公序良俗涉及到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并且主要存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适用中,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除了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之外,还要培养法官遵从公序良俗的法律意识,将审判活动作为提升社会文明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工具,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化和类型化。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应用该原则应把握几点: 1.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两个前提 (1)须有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表现出整个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与限制,它意味着人不仅是单独的个人,同时还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主体。(2)须有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在我国,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自然是成文的法律、法规。但成文法最大的缺陷是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对各种行为表现和处理结果无法作详尽的规定,特别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难以预见性往往是其他法律领域所无法比拟的,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具有概括性和指导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就适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缺陷的场合,使法律和社会能协调起来,对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2.公序良俗标准的判断 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并被赋予法律原则的地位,但其本身又是一不确定性的规则,需要法官加以具体充实。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为该原则确定明确的特征,以使法官能够据以进行直接操作。它只是为法官指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由此可见,法官判断某项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就涉及到一个判定标准的问题。尽管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是非常困难的,还夹杂着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道德经验的体验等因素,但一般应以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共同风俗和共同道德为判定标准。当然,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也有时是不确定性的,应以个案而定,但总的来说,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社会的标准而非个人标准,应当来自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而不是法官的内心求证。 3.建立指导性案例 法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出的裁判可以使形式上非常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得以具体化。这样的案例可以使司法机关严肃的对待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起到指导和参考的作用,使司法者不能也不易产生太多的主观随意性。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应用中,以相对固定的形式确保了本来极为容易造成差别对待的法律后果的同等性和统一性。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是驳回张正青起诉,这也体现了司法的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司法中相同情形的类似案件无疑可以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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