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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臭崽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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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夫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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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个大概的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第1章绪论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问题的提出 研究的意义国内外对传统雕塑的研究现状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本文研究的目的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第2章 历代中国雕塑的风格特点秦汉雕塑。。。。 秦汉雕塑的风格特点 秦汉文化对雕塑的影响唐代雕塑。。。。唐代雕塑的风格特点唐代文化对雕塑的影响。。。。。第5章 结语与后续研究 结语 后续研究重点是第一张和第五章 你的论点和结论具体的小节自己补充吧记得给我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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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捞出吱吱吱

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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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多VS神话

请自行择取修改内容提要:国家或集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本文笔者试分别谈论分析了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进而提出对我们今天的反贪斗争的启示。关键词:反贪 立法 特点 处罚 启示贪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丑恶现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防治,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总结古代中国在反贪立法方面的经验,剖析历朝廉政监督机制的优点与缺陷,指出各代反贪立法的成败与得失,都将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历代的反贪立法状况及特点(一)秦以前的反贪立法情况及特点夏、商、周时代我们称之为先秦时代。从立法角度讲,先秦法律尚不完善,但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朕命”和“礼”中,都包含有反贪、戒贪的内容。最早见诸文献的反贪立法要数商朝。《尚书·伊训》载,殷汤制官刑,把“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列入可导致亡国败身的“三风十(衍心)”之中,并告诫,如“臣下不匡,其刑墨”。《吕刑》规定了官吏贪赃枉法必受惩处,并指明如果不予严惩,天下就不会有廉明的政治。春秋战国时期反贪立法比夏、商、周更为完善。 先秦时期反贪立法总的特点是对贪污犯罪无正式罪名,处罚没有具体规定,尚处于萌芽阶段。(二)秦汉是中国古代反贪立法初步发展时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第一,对贪污犯罪有了明确的量刑规定;第二,贪污犯罪的罪名日趋完善。如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受金漏言”,即接受贿赂泄露机密罪。第三,对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如监守自盗等处以重刑。 秦朝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其反贪立法可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窥见大概。秦朝对官吏的要求就是“清洁正直”,“审悉毋私”,即清正廉洁,不谋私利。1、对贪污行为的惩治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2、对于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贪污行为,可以想象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严厉的处罚。3、对行贿受贿罪,《法律答问》规定行贿一钱即“(黑京)城旦罪”,也就是肉刑、徒刑并用。4、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汉代对贪污行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 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如汉武帝时的《汉官典职仪》,规定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 秦汉时期的贪污罪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受财枉法;2.主守自盗;3.接受属官馈赠;4.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5.行贿;6.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惩贪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而且不少朝代如晋、陈、北魏对贪污的惩治是比较严厉的。《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和《杂律》中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创辟《请赇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南北朝多承魏、晋律。可以说,在惩贪的法律系统化方面,魏晋南北朝超过了前代。《晋律》有一条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这条律令把官吏贪污受贿枉法断事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实际上开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 这一时期反贪法规还有一个特点,即对贪污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 (四)隋唐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成熟的时期,反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 隋唐时,封建法律达到了高度的成熟与完善。当时已出现了“六账”之名,在《名例》律“以账入罪”和《杂》律“坐账致罪”等规定中,都提到“六账”,这是对六种非法占取公私财物的合称:一受财枉法,二受财不枉法,三受所监临,四强盗,五窃盗,六坐账。这里除一种(强盗)外,其他有三种直接为官吏和有关主管人员所设,另外两种也常与官吏贪污受贿以非法手段就获取财产有关。 唐律《职制》律中规定官吏因职务从他人得到非法利益的各种犯罪。比如,利用职务便利而授受贿赂,在唐律中称为“受财”,不按法律办事叫做“枉法”。 此外,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不使用财物只因人情的也不允许。 还有从隋唐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污犯罪的严格规定。如隋文帝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则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等与“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 总结隋唐时期反贪立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一是集以往反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以及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二是唐律对贪污行为作了明细的区分,成为后世反贪立法的蓝本;三是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遇赦不原”的规定,已正式定型化,来及以后多沿用不改。(五)宋辽金元时期的反贪立法基本沿用唐律,但亦有特点,如: 第一,对贪污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更加严密。如《宋刑统》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的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法律规定。 在量刑上,宋律也加重了对赃吏的惩处。 元代对贪污行为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但与前代相比,在量刑上要宽大得多。 第二,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宋法规定,犯赃官吏不能任亲民官,不能得到荐举,而且要连累以前的举荐人和上司,并影响子孙的仕途。金朝、元代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第三,制定严厉的惩治贪污行为的单行法规。宋代有颁行于神宗熙宁三年的“诸仓丐取法”。元代则制订了关于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和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的基本规范 “赃罪条例十二章”。(六)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多承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 明代反贪立法多集中在《大明律》中。《大明律》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后世子孙为补律之所未备,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其中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等等。“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 明清律都增加了反贪罪名,另外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二、古代反贪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整饬吏治,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历代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目先秦以来的反贪立法,都遵循着这一基本精神,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打击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纵观中国历史,古代贯彻反贪法精神,惩治贪污较好的时期主要有北魏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年、金世宗时期,以及明初和清代前期。而这些时期,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里被人所称道的政治清明、社会经济发展的时期。古代的反贪立法及其严惩赃吏,无疑有可资借鉴的经验的一面,但必须看到其固有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笔者认为从古代反贪立法中可借鉴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立法比较重视,在立法之初便充分吸收过去的宝贵经验,很少有等到问题恶化情况严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去认真细致地立法。二是立法较细,既让官吏很清楚地知道哪些是不能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些,也使惩罚那些敢于违法的官吏时有明确的法规可循。三是立法较严,这首先是表现在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使官吏更无隙可乘;其次表现在从小的方面抓起,只要有轻微的非法举动,便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中国古代是封建国家,对其官吏所定的处罚都如此严格,而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对自己的干部要求上,即使不比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制度更高更严,也应该不亚于封建时代。参考书目: 1.张建国 《帝国时代的中国法》 法律出版社 2.王利民 《中国法制史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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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兜里有糖布布

秦朝独特的历史意义,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统一货币、度量衡、文字,修御道、长城。让人们产生了集权的“中国”这个概念,可以说,如果没有秦始皇的统治,也许现在亚洲的东方没有一只挺立的雄鸡,有的只是一个“中盟”。 要谈秦朝灭亡的原因,就要从其兴盛说起,实际上自秦的崛起,它就种下了毁灭的种子。秦之所以能傲视群雄,是因为其在国内推动了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商鞅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改革不同于其他人。他不仅仅是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改变了秦国的政治制度,“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使得法律具有了强制性、公正性。他建立了一套超远秦王权力的“法治”体系。除此之外,商鞅还否定了周朝就有的宗法制,而推行“论功行赏制度”,打破了旧有的阶级隔离。使得秦没有永远的贵族阶级,其统治阶级永远是精英阶级。秦朝是中国史中唯一一个将政治与文人分割开来的王朝。后世之科举,其考核内容实际与政治毫无关联。而只有秦朝的录取制度是考政治的。说白了就是后世的人才都是语文系毕业生,只有秦朝是政治系毕业生。这样先进的制度保证了秦的官僚制度高效和强力。正是商鞅这套法治体系,才使得秦“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 但是历史告诉我们,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中,只有秦朝一家是推行“法治”的,其他的王朝推崇的都是“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何为儒术?儒术就是通过君王的勤政,依靠权术的制衡来达到国家的发展。一个术字便将其“人治”的本质体现出来。也正是这种统治方式的根本对立导致了法家与儒家的互相仇视、互不相容。称对方为弄权者;暴政者。 正是这种分歧,使得在中原上新兴的秦帝国在其政治走向在变法开始便被确定了下来。法家在实际意义上开始了“一党专政”。因此当一个国家根本性质与儒家完全背道而驰的秦建立起来后,如何会仁义勤政?如果秦仁义勤政,那么它的政治根基就会动摇、甚至颠覆。而后世所推崇的儒家,是经过秦汉之争洗礼后的儒家了(即过渡后的儒家)。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毛主席在建立新中国之后是不可能组建资本市场,搞市场经济的。那样中国在国际、国内都会陷入身份危机。而邓小平搞市场经济,是因为他的理论是经过文化大革命洗礼之后的。所以让“毛泽东”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妥协是没有可能的。其焚书坑儒也就如我们现在打击藏独一样无可厚非。 很多人因为受中国主流儒家思想的熏陶,称秦的法政为暴政,并将其归为秦灭亡的原因。但我以为不然,秦的“暴政”主要体现在了两点:重徭役和严格的执法。而我认为这两点本身都是正确而必须被实施的。徭役主要体现在了修建长城和阿房宫,但我以为这两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当时的秦版图,西、西南已至青藏高原,有崇山峻岭作为屏障。南、东皆已临海。只有北方一马平川。秦始皇为了保卫刚刚形成的“中华民族”,所以征调民工修长城。而长城也忠诚的保卫中华民族2000余年。当时的秦真是据青藏亿仗之城,临东海不测之渊。虽然秦没能传至万世。但毫无疑问,秦的基业为中国后来所有封建王朝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任何一个王朝都有非常宏伟的建筑物。唐朝的大明宫在规模上更是超过了阿房宫,皇宫是体现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标志。有利于震慑外族与人民。弘扬我国国威。因此阿房宫不可不建。事实上历史上重徭役的不止秦一代,汉推行的是儒家的勤政之策,但其在汉武帝北伐匈奴时,曾征调了全国的全部马匹,征调50万民工北上供给骑兵远距离长途奔袭。这难道不是重徭役吗。为何只有秦才成为暴政呢?又怎么能将此作为秦灭亡的原因呢? 人们认为秦的法律是严刑酷法,但如果大家去看看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就会发现事实绝非如此,法家是提倡以法治国,但并不意味其法律就十分严苛。当时的秦朝有四种正式死刑:定杀、磔刑、弃市以及戮杀。相较起来其他时代的酷刑也不遑多让,夏商时期的炮烙,脯,醢等等由于过于久远尚且不说,春秋时期的晋文公将颠颉断椎,西汉的戚夫人也是被具五刑做成了“人彘” ,三国时吴国的陈声被处以锯割 ,宋代以后的凌迟这个古代酷刑的顶峰更是堂而皇之载入了法典,成为法定刑,明代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和崇祯时进士郑鄤,前者剐了四千二百刀,后者被剐了三千六百刀。明代明代洪武年间大批贪官剥皮实草,以警后任。满清十大酷刑版本不一,加起来共有如下二十种:剥皮,断椎,腰斩,车裂,俱五刑,缢首,烹煮,宫刑,刖刑,鸩毒,插针,活埋,棍刑,锯割,灌铅,抽肠,凌迟,刷洗,弹琵琶,骑木驴。秦代有何德何能能以酷刑被斥为严苛?(此段援引自网上资料,非本人自创)。我想秦酷法中最为深入人心的就是陈涉起义,以陈涉的话说,失期当斩。但实际按秦的《徭律》。误期6天以下警告处分,6天以上罚一赀,若无钱可以做苦力224天,这与杀头可谓差距甚远。可见大部分人并不懂法,而懂法的屯长陈涉在造谣生事,否则绝不会有这几百人为了一副盔甲就干上了抄家灭九族的买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秦的政策实际上正确的。而且其“暴政”实际上与后世无异。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秦朝在短短的20年内就迅速垮台了呢?这是因为秦其所处的为中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由分裂向统一的过渡时期,所以其短命是必然的。统一前的山东六国尚处于奴隶制后期,人民意识观念中尚有周礼的残存,人们还处在较松散、低效的管理体系中。因此当六国的遗民接触到了高效的《秦律》时,对它产生了抵触情绪。使得《秦律》的优势未被体现出来。而将相比于旧的周礼更严厉这一点突出、放大、歪曲,最后导致了当时底层人民对法律普遍带有负面评论。因此陈涉才有条件,从中作梗,发动了起义。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们的意识形态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事物的恐惧、抵触,最后揭竿而起。同样处于制度过渡时期的中华民国(武昌起义——北洋政府垮台)也因此而寿命不长。中华民国建立之初,积极推动制宪会议,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资本主义政府管理体系。但是有人当时从普通的底层人民到国家领导人。都残存着封建的君主制。是袁世凯的称帝野心导致了中华民国的倒台,是北洋政府的大总统们的独裁导致了中华民国的覆灭。我们还可以通过控制变量(理科方法吼吼)的方法来观察问题,与秦几乎是同时的西方的主宰——罗马帝国也有着与秦相似的情景:同样是通过武力吞并了其他国家和民族(罗马内部的民族认同感甚至比秦更差,因为有宗教的差异),同样拥有一套完备而严酷的法律体系。但为什么罗马却屹立了数百年,而秦只有二十年呢?这因为秦推进了封建制的进程,而罗马则沿袭了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与奴隶制,并将其发展到了完备阶段。可见制度过渡阶段产生的社会动荡是十分剧烈的而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 另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由分裂向统一各国人民的民族主义。在秦朝的掘墓人中,是没有秦人的。实际是六国遗民对于占领国的反抗。是他们在没落的六国贵族的带领下,刮起的飓风吹翻了秦朝这座大厦。早在秦朝还未统一中原,仅是刚刚攻克楚国故都郢都的时候,楚人就喊出“亡秦必楚”的口号。这样下来,即使没有秦朝的暴政,楚人也要反抗,而且假如没有强力的暴政,反抗反倒会更激烈。是以上几股势力造成了秦朝的灭亡,可是就动机而言,它们与暴政似乎一点关系也没有。(后半段援引自窦沅青,非本人原创)19世纪民主的传播者拿破仑曾带领他的法兰西第一帝国占领了除英国以外的整个欧洲。而在对待被占领国人民的时候,我认为他是古今中外最仁慈、仁政的之一。他的军队几乎没有过野蛮的掠夺,其获得战利品,连卢浮宫一小部分的装不满。相比于靠掠夺建立起的大英博物馆相距甚远。在占领他国之后,拿破仑并没有将其归入法国的版图。而是将原有的欧洲旧封建王朝推翻,在当里建立新的共和制政府。推行法兰西式的民主。当时被占领国的人民可以说是获益不少。但是他们因此而心存感激,在拿破仑在沙俄失利后,反法势力风起云涌,人民亲自将代表他们的政府推翻,迎回腐朽的王室。这就是民族主义的力量。可见就算是仁政对于被占领区的人民来说也无法抹去他们的民族仇恨。因此秦的毁灭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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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诺喜乐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