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umiu6571
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应当作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没有推选的情况下,由继承人共同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应当作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没有推选的情况下,由继承人共同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等职责。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梁小姐12
怎样处理继承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代各国一般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完全实行限定继承的原则,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一律只以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例如,196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就规定:“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转归他所有的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另一种是可由继承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程序主张实行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否则,即实行无限继承。无限继承,或称为包括继承,即无条件地继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地位,既继承全部积极遗产,又接受全部消极遗产,无限制地清偿死者遗留的债务。现行的《法国民法典》规定:“遗产得被无条件接受或以有限责任继承方式接受。”并规定,继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责任继承的资格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声明,并提出忠实而确切的遗产清册,始生效力。然后才能按限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但采取这种方法的各国,一般同时规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继承人如为犯有隐匿遗产、或故意并恶意地不将某些遗产记入遗产清册的过失者,丧失有限责任继承权。”在中国,中国《继承法》规定为限定继承,但不限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先偿还死者遗留的债务,然后再就余额协商分割遗产。在按限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时,则应将死者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以及扶养人未尽义务而遗留的债务(如医疗费)区别开,后者自不应列为消极遗产,而应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皇冠家具厂
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法律适用,职责性质,其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独立的诉讼地位。目前,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为“代理说”“信托受托人说”“固有权说”。 “代理说”又分为“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继承人代理说”“遗产代理说”。“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认为,遗产执行人是由被继承人设立遗嘱而产生的,此时遗产管理人与遗产执行人重合,其行使管理遗产的权利是基于遗嘱的指定,而非法院的选任。遗产管理人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委托而从事遗产管理等行为,因此,遗产管理人可以看作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继承人的代理人说”认为,遗产管理人是以继承人的代理人身份来管理遗产。“遗产代理说”主张遗产管理人是遗产的代理人,将遗产视为法人。这三种学说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其一,民法上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委托为基础,即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存在人格权为基础的,而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其人格权自动丧失。如果仍然将遗产管理人当作被继承人的代理人,就意味着承认死者具有人格权。其二,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本质是为了维护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仅仅是继承人的利益。“继承人代理人说”将遗产管理人看作是继承人的代理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以及受遗赠人的合法利益。其三,遗产在我国并不被视为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代理人说”不适合我国。 “信托关系说”是指,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行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遗嘱人死后以自己的名义对遗产进行处分或者管理。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此观点。信托关系不符合我国国情,第一,信托关系中的财产一旦设立了有效的信托关系,遗产将成为独立的财产,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消灭。笔者认为,遗产并不是独立的财产,除非经过正式设定信托关系。遗产更强调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是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而分割给继承人之前的一种临时状态。第二,设立财产信托后,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两者目的不同,遗产管理人的目的在于保护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并对遗产进行分割。遗产分割完毕之后遗产管理人的任务即告完成。因此,“信托关系说”亦不适用于我国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固有权说”包括“机关说”“限制物权说”“任务说”。“机关说”认为,遗产管理人是执行遗产利益的机关。“限制物权说”认为,遗产管理人为享有遗产物权的限制物权人。“任务说”认为,遗产管理人因执行遗产管理的任务而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继承人虽然对遗产享有所有权,但其并不拥有遗产的管理权、处分权和遗嘱的执行权。这些权利由遗产管理人基于遗产管理人资格而享有。 “固有权说”具有四大优势:第一,遗产管理人不管是由被继承人指定,还是由继承人推选或担任,抑或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其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第二,遗产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与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相似,遗产管理人承担更为全面的管理职能,既要确保遗产价值,又要代被继承人处理债权债务,依被继承人的意愿分割遗产。第三,遗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其既不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代理人。遗产管理人保护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要保护国家利益。第四,可以与个人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相衔接。目前,深圳已经通过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遗产管理过程中,也不排除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从而转为个人破产程序的情况。这样可以与个人破产制度做好相互衔接。因此,笔者认为,遗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固有权说”更符合我国国情。
你的题目太大了。论文有固定的格式和主要内容要求。每个学校有自己的规定,还需要和学校联系。论文实质性内容,给你以下参考:1、可以是施工技术管理类的,比如某个工程的
开始也不会写的,感觉好难的说,还是学长给的莫文网,非常专业,从开题到答辩,很快就帮忙搞定了这里有之前保存的题目,看看吧基于B/S架构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
你好,本科毕业论文应该是很好写的,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你应确定写哪一方面的论题,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很有新意,最近两年研究才比较热门:
我们也在找这个,这是其中一篇:一、遗产税的经济效用与行为激励一般认为,各国政府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旨在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驱钱出笼,刺激消费。二是为了调节收入分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