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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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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论文开题报告

感情是心与心的交流。婚姻是两个家族之间的交流。有了感情可能会产生婚姻。有了婚姻不一定产生感情。

提供几篇论文,仅供参考.离异家庭教养孩子的误区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心理伤害固然是巨大的,但离异父母对子女教育方式的选择才是影响孩子一生的问题,现在有一部分离异家庭在教育上存在以下几个误区:误区之一:把孩子当作出气筒“你怎么和你那个坏老子一样”“你真没出息,都是被你妈妈宠的。”有些离了婚的妈妈或者爸爸虽然在离婚时力争对孩子的抚养权,但却只是为了不让对方得逞,或将孩子视为“人质”,通过控制孩子来报复对方。在这样的家庭中,妈妈或爸爸常对孩子过于严厉,百般挑剔,动辄指责孩子的某个特点;很少对孩子的痛苦和孤独加以慰藉,甚至将自己生活的不顺都归罪于另一方和孩子。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里,不可能获得积极的成长动力,也不可能正确地看待和应对自己的处境,甚至思想感情和道德认知会产生严重缺陷。推荐阅读>>>一个单亲妈妈的教女经 热点:看那些坚强的明星单亲妈妈误区之二:溺爱过分,包办代替“宝贝,世界上只有妈妈最爱你了!”一些父母在离婚后,觉得有愧于子女,于是就把无限的爱都?A在儿女身上。在教育上放松了要求,在行为上过分溺爱,对孩子的事包办代替,生活上有求必应,情感上加倍满足,犯错误时舍不得批评,孩子不肯上进时总有借口,“谁叫他没有大树可依呢?”天真、幼小和“一张白纸”的孩子,最需要家长经常性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但是溺爱却成了家庭中教育、引导孩子的障碍。孩子常常是在不知道错还是对的心理状态下干自己想干的一切,无法成为一个明辨是非、敢于担当、有责任感的人。误区之三:放任自流,撒手不管“我累死了,你还缠着不放,去吧,自己去做吧,别烦人了!”这样的声音时常在单亲家庭中萦绕。这一类父母大多对孩子缺乏责任感,漠不关心是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他们也扬言自己爱孩子,然而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的爱。既没有与孩子共同体验忧乐,也谈不上过问孩子的学习如何。另一类家长对孩子放任自流,是因为他们坚持成长是孩子自己的事,孩子会自己克服困难。这类家长与溺爱包办一样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为孩子的自控力,意志和责任心是比较弱的,需要加以培养,毕竟孩子年幼,有很多困难需要家长帮助的。误区之四:对孩子期望值过高“你怎么这么不用功啊,你怎么对得起我啊?”“你可要给妈妈争口气啊,给你那死鬼老爸看看!”“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父母普遍的心态。离异的家长更是希望通过孩子的成功来证明自己的能力:瞧,我一个人也能把孩子带好!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急功近利的做法往往会导致态度简单、粗暴和生硬。态度生硬,批评过多会导致孩子发现情感障碍及逆反心理、恐惧心理。甚至拒绝家长任何合理的要求。而这些心理问题往往又会恶性循环,影响孩子正常的知觉、记忆、思维和言语。误区之五:将孩子扔给祖父母“孩子,我忙死了,你去外婆家住一段日子!”离异后的男女要独自承担事业、家庭的重担,很自然地就将教养孩子的任务转移给自己的父母。隔代教育最常见的弊端就是:当孩子没有了爹,或没有了娘时,特别容易使老人将爱意调浓,而造成溺爱。这样的孩子往往霸道、一意孤行;还有的老人容易对孩子的缺点“护短”,与孩子的父母教育方法、教育态度不一致。生活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孩子容易形成两面人格,阻碍其独立意识的形成和独立行为的发展。误区之六:将孩子当作生活的惟一重心“宝宝,你可要争气了,你是妈妈惟一的依靠了!”“妈妈以后就全靠你了!”有些妈妈在离婚前就缺乏独立自我、职业目标和社会生活,离婚后,又陡然失去了丈夫这一重要生活支点,会把孩子变成自己生活的惟一目标,这样会使孩子的心理负担过重,压力过大,影响孩子的心理。误区之七:阻止另一方与孩子往来“孩子,你爸爸不要我们了,我们也不要再见他了。”“宝贝,我们俩相依为命,没有你妈妈也照样过得好。”很多家庭离异后,都千方百计阻止另一方与孩子往来。但是父母双方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的角色功能是不可相互替代。特别是在儿童性别角色社会化的过程中,孩子是通过对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一方父母的认同机制来完成这一过程的。如果一方角色的长期缺失,会对孩子的双性气质的平衡、各种不同兴趣、能力与思维方式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误区之八:教孩子憎恨对方“你爸爸是个坏人,世界上最坏的人”“我们现在这么可怜,都是你爸爸造成的!”现在的很多离婚案,都是以一方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居多,被伤害的一方难免会鄙视、憎恨对方,也会仇视那个第三者。他们往往会把这种仇恨带给孩子。从小就有仇恨的孩子,长大后可能变得自暴自弃,充满仇恨情绪、自我和不信任他人。这样的孩子,不可能有幸福的未来.谈谈离异家庭孩子的教育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好多家庭随着人们的婚姻、社会等意识的变化而发生破裂。并随着离婚率的升高而呈上升趋势。给班主任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使我认识到最难处理的是单亲家庭的学生,。面对那些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完整家庭之爱的无辜的孩子们,班主任要做的工作是细碎和烦琐的。现在我针对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不成熟体会及做法。二、首先要掌握他们的思想状态和心理单亲家庭子女由于缺乏亲情关爱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容易产生这样一些问题:<一>这些学生矛盾心理多,如需要朋友与不合群的矛盾、渴望得到信任与不信任别人的矛盾。这些孩子一方面很坚强,另一方面又非常脆弱。<二>是家教缺乏,不良行为突出。表现为不讲文明礼貌、卫生习惯差,集体荣誉感不强,道德品行较差,爱撒谎,缺乏责任感;一是亲情缺失,心理问题严重。爱与同学打架闹矛盾,逆反心理重,不太与人交往,合作意识差<三>是学习习惯差,上进心不强。表现为家庭作业普遍完成较差,学习缺乏自觉性和刻苦钻研精神,学生厌学情绪日趋严重,直接造成学生成绩不断下降。<四>是自由散漫,不服管教。表现为管不住自己,常常逃学去网吧、逃家,常有违规、违纪现象,学校和监护人都感到无可奈何。三、单亲家庭教育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单亲家庭的父母经历了离婚或丧偶的痛苦,身心俱疲,许多时候,他们不能正视自己的过去,他们对孩子的态度,大致可分为几类:(—)、家长对孩子漠不关心 不少单亲家庭的孩子托给爷爷奶奶照管,而老人们往往只能做到照顾孙辈的生活起居,学习上的事大多是心有余力不足,使孩子放任自流,结果造成了孩子学习习惯差,成绩直线下降,甚至误入歧途。(二)、学校、家庭管理脱节有一部分家长忙于生计,早出晚归,无法管教子女,对孩子的学习动态、思想变化一无所知,这样就形成了许多孩子在学校老师管不了,回到家中又无人管的局面,待问题严重时才恍然大悟。由此可见,残缺的家庭教育方式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同时也导致一系列不良行为习惯的产生。四、单亲家庭学生的教育措施。对于种种不良的心理特点,作为班主任,要充分了解,积极引导他们,逐渐使他们形成健康的心理特征。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对离异家庭学生,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活上关心与帮助。在教育中,首先要让学生深切体会到老师在爱他们,关心他们的成长,在生活上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各种具体困难,随时关心他们在健康等方面的情况。离异家庭学生不能享受双亲家庭学生同样多的爱,教师要主动地接近他们,做他们的第二父母。绝对禁止恶言训斥,多做个别交流,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特别是在校外活动中,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学校就是家庭,老师就是父母,同学就是兄弟姐妹。教师有计划地成立活动小组,让家庭离异学生置身于集体活动之中,通过同学之间的相互影响,消除他们的孤独感。思想上教育引导。针对他们的矛盾心理,要对他们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六个学会(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会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关心、学会自我教育)的教育,班主任可采用成立课外学习小组的形式,帮助他们学习功课,以提高成绩来增加他们的自信心。这样既可使他们明确人生目标,又可逐步消除孤独感。另外要引导他们多看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书籍以及影视片,以激发他们自我教育的能力。教师要引导他们正确评价客观事物,讨论文学作品,认识自我形象。提高自我评价的能力。我班有一学生,父母离异后重新组成了家庭,他的成绩在班上较好,但有一种不健康心理,我刚接这个班时,他是语文科代表,由于自己的语文成绩不是班上最好的,他多次要求不做科代表。对此,我耐心对他进行教育,引导他正确看待分数。经过努力,他的语文成绩上去了,思想也得到了提高。<二>行为上严格要求。必要时要用法规校规来约束。首先要耐心、细致而又严格的要求,同时还应进行纪律、公德和法制教育,有了违纪行为决不能迁就,耐心的思想教育与严肃的纪律处分相结合有时可能会取得满意的效果。<三>、要深入了解学生,用心关爱他们。单亲家庭的孩子,得到的爱是残缺的。作为教师,对他们的关爱应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要真诚的爱护他们,关键要深入到学生中去,细致地观察每一个学生的动向。对成绩不佳的单亲家庭孩子要以鼓励的话语,友善的接近,长辈的爱护走进他们,在他们失败时给予鼓励,出错时给予指导,成功时给予赞美。曾经有一个跟随父亲的男孩明明,由于父亲忙于工作,无暇顾及他。他经常空着肚子上学,生活上缺少大人的关心,经常不洗澡换衣。知道这一情况后,我经常都为他准备早餐,练习薄用完了买新的给他,在一件件的日常小事中,让他感到与老师拉近距离,乐于接受老师的教育。<四>要当好孩子、家长的桥梁班主任要向单亲家庭孩子的父母公布班主任与任课老师的联系方式,让单亲家庭的父母能经常与班主任、课任老师保持联系。班主任要定期对单亲家庭进行家访,与单亲子女家长会面或电话沟通等方式,经常汇报孩子的学习状况与在校表现,以便架起老师、学生与家长三方面之间共同提高的桥梁。例如我班单亲孩子陈佳佳,我在家访时,从她父亲口中了解到这么一件事:一次,爸爸问她把抽屉中的钱花得到哪里了,她称自己把钱借给班上的同学了。之后我到班上了解证实到并没有哪个同学借了他的钱,实际是她挥霍掉了。了解到这一情况我深感痛心,于是我私下与她谈心,让她认识到说谎的坏处,认识到父亲对她的爱,老师对她的关心。事后她在日记里表示要做个诚实的人。平常我也经常通过电话与其父亲对他的行为进行核实汇报,使学校与家庭教育形成合力。<五 >以集体的力量感染单亲孩子单亲家庭的孩子一般性格孤僻,在集体中也少有自己的朋友,这些孩子或多或少都会产生自卑感,常常沉默不语。这时,我们要善于利用集体的力量来感染单亲家庭的孩子,除了要鼓励全班同学与这些单亲家庭的孩子多接触,特别是班干部关心、团结、帮助他们之外,还可以用“结对子”的方法,采用一帮一结对子。教师及一部分学生与这些学生结成对子,组织一些性格开朗、乐于助人的同学帮助单亲孩子,使班内同学都能意识到自己帮助他们的责任,向他们伸出友谊之手。鼓励他们大胆地与同伴、老师交往,为他们的交往提供条件和方便,使他们得到大家给予的帮助,获得来自父母以外的爱的补偿。单亲孩子感受到了集体的温暖,从而逐渐产生对集体的爱,对同学、老师的爱,对父母的爱。作为班主任,我们铭记。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受害配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加害配偶给予受害配偶的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保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仅限于受害配偶,义务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加害配偶。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人以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的行为导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21世纪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它填补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空白。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离婚过错方,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正日益发挥着主要作用。而且在离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些规定的适用也越来越多。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理论依据。

感情是抽象的,但是关系是具体的。婚姻关系破裂不一定是由感情破裂引起的,感情破裂也一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有因果关系但不是绝对关系。报告无非要写的就是这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离婚财产开题报告论文

论离婚财产分割法,只是要一个开题吗?正文自己会做吗目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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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两个人的 企业 ”,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 目前 的婚姻法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随着 工业 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 社会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为男性,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 中国 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持反对意见的占。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财产纠纷带来的烦恼,也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统计数字表明,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去年达到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 我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 科学 、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概念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 方法 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 内容 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 法律 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 经济 有了较快 发展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 政治 、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实行约定制和法定制的结合,且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夫妻就财产进行约定的较少,涉及财产纠纷时,主要依靠法定财产制度来解决。因此,在夫妻法定财产中,如果不包括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一律都按共同财产对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结婚就可以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得一些别有用心想利用先结婚后离婚分割对方财产取钱财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机;也可以减少一些富有阶层,视结婚为危途,不结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组织家庭的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避免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串通一气,伪造债务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出现。可见,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会更好地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离婚冷静期论文开题报告

离婚冷静期的利弊分析,具体如下:1、离婚冷静期的好处,给对方一个足够的思考空日,让对方足够冷静,避免情绪化而离婚,这样能够在挽救婚姻上做一次努力。因为很多夫妻都是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了离婚,离婚以后又有后悔的可能,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非常的好;2、离婚冷静期的弊端,首先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成本,因为设了离婚冷静期以后,夫妻双方需要去两次民政局才能够办离婚;3、再者,如果因为离婚冷静期间,有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这时候就会去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周期非常的长,而且法院不会轻易的判决双方离婚,这时候对于已经签了离婚协议的人来说,加大了成本也加大了风险;4、离婚设立冷静期有风险性,由于在冷静期间夫妻的关系还没有解除,在此期间如果涉及一些恶意借贷明显就是对另一方侵犯了权利,因为这一期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太明确,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点难。离婚冷静期的意义所在:1、离婚冷近期是让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考虑清楚了再做决定,这是政府现在强制要求的冷静期在政府相关机关来实施;2、小编个人觉得法律中这一条规定非常的合情合理,因为能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够顾全家庭,这样做能够对双方当事人起到负责的作用,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任;3、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夫妻如果觉得两个人呆不了一起会自行的去分居,有的会写协议书,有的会写保证书,这种争吵永远不会让双方冷静下来,法律设立了冷静期,就能仔细想一想,当初为什么选择在一起,如果真的决定离婚,也会好聚好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离婚冷静期存在的积极意义是想降低由于一时冲动造成的离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离婚率急速上升,结婚率却持续走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要求,在婚姻中体现出的就是一有不合适的地方就吵着要离婚,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说是降低离婚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终坚持的原则,也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特征。当代社会轻率离婚的现象愈加严重,成为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规定离婚冷静期能够完善离婚制度,防止轻率离婚,满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2、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双方当事人因冲动、赌气等原因产生的矛盾,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减少人们把离婚当作逃避夫妻矛盾的优选项现象,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3、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然涉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利益问题。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使双方当事人谨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财产问题,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现实质正义。4、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过,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家庭法历来强调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并将其作为一项政策的两端,必须兼顾而行。同时,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故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出台后,社会和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疑虑、担忧甚至是谴责。但是我想说的是,离婚冷静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修复婚姻的机会,让彼此更理性地面对自己的婚姻,重新思考婚姻存在的意义。既然双方已自愿申请离婚,说明婚姻出现了问题和裂痕,在这分开的30天里,彼此有机会冷静地思考问题出在哪里: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是原则性的问题?有无改善的可能?尤其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作为担负着养育之责的成年人,是不是应该慎之又慎?

离职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公司员工流失机制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司员工流失机制开题报告,我们来看看。

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非常迅速,克服了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劣势,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逐渐显现出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优化、经济效益提高以及维护供需平衡、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它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活跃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据《中国经营报》 调查显示: 全国民营企业特别是规模小于500人的民营企业员工流失率高达50% 左右,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每年约有20%的人寻找跳槽[1]。曾经有一项调查表明, 对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48位被访者, 调查人员问了他们曾经在多少家单位工作过, 30%以上被访者曾经在2-3个单位工作过, 而更换工作比较频繁的在4个以上单位工作过的人占13%, 很多民营企业每年都有近百名员工流失, 进入竞争对手的阵营——外资企业。从这些数字足够说明民营企业员工流动率较大,流动速度较快, 并且会有不断增长的趋势[2]。

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是浙江经济的一大特色,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截至2009年,占全省经济比重高达94%。在中国五百强民营企业中,浙江名企占据半壁江山,综合实力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名。但当前的实际状况是,中小企业员工流失相当严重。人员频繁流动的结果往往影响员工稳定工作的情绪,造成不少员工短期行为心理。人才流失问题成为众多企业特别是没有竞争优势的中小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XX公司位于绍兴杨汛桥南畈工业园区,是中国轻纺城——绍兴中小民营企业中的典型,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控制并降低XX公司的高员工流失率已经成为该公司管理层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所面对的和所学专业知识,选择XX公司员工流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对改善XX共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员工流失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勒温(Lewin)提出,个人的工作绩效直接受个人条件与其所处的环境影响,员工绩效与其能力、条件、环境之间存在着一种函数关系。环境对个人的影响是很大的,而个人往往对环境束手无策,在无法变得更好地情况下,只有换环境,就是员工流失。

美国学者库克(Kuck)根据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创造力发挥情况从如何更好地发挥人的创造力的角度提出了一条曲线。库克还发现除非改变工作环境或内容,否则创造力将始终保持在低水平。因此,应及时变换工作环境和内容,即进行员工流动。

Porter指出,员工离职研究应关注与退缩过程的心理层面,即工作满意度、

组织认同等因素,离职倾向是员工在经历不满足之后的一个退缩行为[3]。Mobley认为,离职倾向是员工在,某一组织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过考虑准备要离开组织的意图,这一意图肯呢该是由于工作不满意导致的,一旦员工产生了离职倾向,则其极有可能实施实际的离职行为[4]。

Price(1977)按主观意愿将离职分成两种:不自愿性离职和自愿性离职。不自愿离职即解雇,是有组织发起的员工离职行为或者由于员工触犯法律法规不得不离开组织的行为,具有被迫性;自愿离职是指由个体自发引起的行为,不具有强迫性。而离职倾向是个体对于其希望离开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职位的一种行为倾向或态度[5]。

Steers1977 年提出了一个完整的组织承诺前因后果模型,该模型指出,个人特性、工作特性、工作经验与组织承诺呈显著相关。进入80年代,Steers 和Mowday又进一步建立了一个模型,根据该模型,他们认为工作期望和工作价值影响员工对工作的主观态度、主观态度影响员工离职或留职倾向,进而直接导致员工流失。Steers 和Mowday模型比以前的研究者更强调非工作变量对离职意愿的影响。指出了对工作不满时,员工可能会尝试用不同的方式改变所处的状况,不足之处在于该模型没有明确指出如何识别选择这些不同方式的员工[6]。

莫布雷模型在工作满意度与流出关系中加入了一些中介变量。他认为员工流失是逐步的,员工满意度降低后会产生离职的想法,但不会立即离职,而是会假设他离职带来的后果。然后考量其他的解决途径,确定流失的意图后才会离职。但该模型还是有一定问题,如它没有讨论员工根据什么评估现有职务和新职务,只能借鉴参考他归纳的个体因素、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因此后来莫布雷在考虑多种情况后将几种模型结合起来创造了1979年版扩展的莫布雷模型,该模型指出,员工流失主要由工作满意度、企业内收益增加的可能性、企业外收益的可能性及除工作外的价值观和偶然因素决定[7]。

Williams 和 Hazer 运用组织承诺来预测离职,他们的研究结果认为i额工作满意度只是反映了工作这一单一因素对员工离职倾向的影响,然而组织承诺却反映了员工对组织的全部态度,所以相比之下,组织承诺对离职倾向更具有预测力[8]。

Gerhard 对失业率分别为5%和15%的两组被试进行对比研究,结果证实失业率与离职率呈负相关[9]。

Sheridan 和Abelson 的“尖峰突变”模型指出,员工只要有可能,就会努力保持当前的雇佣状态,而一但员工对工作满意度下降到某一特定的阈值时,就会从保持状态突变到离职状态。该模型的主要贡献在于它把员工向离职点发展的退出过程不再视为预测变量的线性函数。引入了突变因子的考虑。同时,该模型

存在一个问题,它的假设前提是员工会努力保持当前的雇佣状态,而实际上并非所有员工都遵循这一假设[10]。

Lee 和Mitchell 的多路径展开模型脱离了以往模型中员工理性流失的假设式,提出了更感性的主动流失的发展过程。他们假设员工尽管对工作相对满意但还是选择流失,不是因为之前找了新工作,而是基于一些震撼(Shock)的突然事件。并且从留职的角度引入了“工作嵌入”,反映了个人在社会网中被束缚的程度[11]。

Roderick 从个人变量、工作相关变量、环境变量、员工倾向四个方面统计分析了可能导致员工流失行为的因素。其中员工的倾向与最终流失行为的关系最为明显,而且与前面三类变量的相互作用程度最大。

综上所述,国外在员工流失的问题上,他们主要站在宏观的角度考察员工工资、一般培训、劳动力市场结构、失业率等宏观因素研究员工流失的影响。对员工流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员工的流失的原因研究很深入,但对企业方面的因素研究不多,这和所处的市场发展状况有关,他们的市场发展成熟,要把这些理论照搬过来,对我们的国情和市场发展情形是不相符的。

(三)国内研究现状

相对国外员工流失理论的成熟,我国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和历史原因对此研究起步较晚,几乎是从20 世纪90 年代后期开始,近几年来主要的研究成果有:

张勉、李树茁(2001)对企业员工流失意愿的决定因素进行研究后发现:工作满意度对员工的流失意愿有明显影响,它可能是人口变量、职业变量和流失意愿之间的中介变量[12]。

王忠民、陈继祥、续洁丽(2001)从企业组织的'角度,通过对组织所处的行业类型、组织的规模、组织的薪酬福利制度和奖励制度、组织对内部分工、来自组织的约束性、组织提供的个人发展机遇、组织内部的工作群体、组织的管理风格及组织内部的非正式组织等因素的分析,对员工流失的原因进行了研究[13]。

王季芹、叶仁荪(2001)的研究对高科技员工流失建立内因和外因模型。并且他们还发现员工流失意向受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影响很大,远大于员工个人特点和非工作因素的影响。

符益群、凌文辁、方俐洛(2002)的研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对员工流失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此外还深入指出了心理需求对员工的影响。

而赵西萍、刘玲、张长征(2003)的研究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SPSS 因子分析对员工工作满意度、工作压力、组织承诺及报酬等四个因素对流失倾向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14]。

张建琦,汪凡(2003)的研究发现了影响我国民营企业经理人流失的因素:企业的发展前景、工资福利水平、收入分配和晋升的公平性、职业发展的机会、雇主对经理人的信任与信用[15]。

曾明(2004)从外部、内部、个体等方面对知识员工流失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包括:员工追求就业能力、知识更新周期缩短、人才需求的增加。内部因素包括:对工作满意程度、对工作期望、交流、企业文化、行业性质、公平性、组织约束、组织领导风格。个体因素包括:年龄、性别、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和任期[16]。

另外赵映振、刘兵和彭莱(2005)的研究构建了我国特殊背景下的员工主动流失模型。他以织承诺和工作满意度为中介变量,发现薪酬福利、工作投入、人际支持、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与流失倾向之间均存在显著相关。他的研究涉及全国不同行业的员工,具有一定代表性[17]。

刘永安、王芳(2006)的研究指出影响员工流失的因素可分为员工个人自身、与组织和工作相关、环境等三大类因素。个人因素包括:年龄、性别、教育水平、婚姻工作年限。组织工作因素包括:组织的管理、个体与组织的匹配性、员工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工作压力。环境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用工

制度、工作机会、企业性质、交通、医疗教育设施、生活成本及生活质量[18]。  国内的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某一方面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知 识性员工研究的比较多,而关于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研究很少。

(四)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研究的重要意义:

中小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体现在,创造就业机会,实现适度的规模效率,满足多样化需求,与大企业配套,提高市场的竞争性,孵化

新兴企业和产业等。而员工流失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使企业高层管理者能够对较高离职率的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针对人才流失的原因实现优化管理,达到标本兼治的关键。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研究的基本内容

论文基本框架:

一、绪  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二、相关理论综述

(一) 员工流失的概念

(二) 员工流失率的概念

(三) 与员工流失率相关的理论早期的激励理论当代的激励理论温勒理论

库勒曲线

员工流失的几个模型

三、XX公司的员工流失现状

(一) XX公司的概况

(二) XX公司面临的行业现状

(三) XX公司的员工流失现状  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员工情况

员工流失情况

员工流失造成的损失

四、XX公司员工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二) 企业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三) 员工个人影响因素分析

五、XX公司员工流失的对策

(一) 核心员工的管理

(二) 员工流入的管理

(三) 员工流失的应对策略

六、总结

致  谢

参考文献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首先回顾员工流失的相关理论,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然后对XX公司

学生姓名:  王培杰

学 号:0802070240

专 业:人力资源管理

班 级: 人力0802

指导教师:  段淑芳

填写说明

1.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所在系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用黑墨水笔工整书写或按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可从教务处网址上下载)打印,禁止打印在其它纸上后剪贴。开题报告完成后应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

(1)论题、背景和意义。学生应对论题、选题的出发点、相关背景情况、理论和现实需求、研究成果可能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做出简要分析、说明。

(2)研究基础。学生应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或已完成相关研究情况等做出说明。

(3)研究内容。学生应对所研究问题的研究范围、学术渊源、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研究要点、可能涉及的相关领域和问题、拟采用的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及其对本论题的适用情况、论文主体框架等做出明确说明,对于课题直接相关的已有成果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已有成果存在的不足和研究空间,做出分析和判断,对可能达到的学术目标做出预测。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5)研究计划。学生应根据自己所确定的论题制订比较详细的研究计划和工作日程。

4.该报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保存。

5. 若有关内容所留空间不够,可另加附页。

我给你相关样本 。

离职倾向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变换现在工作的意向和可能性.国外的许多学者认为,员工离职意向的研究比员工离职的实际行动的研究更具实际意义。研究学者从众多离职意向的维度中找到两个最为重要的态度因素、工作满意度(Job。ati、f、ct,on、和组织承诺,Orga、iz、tio、a,com,itm、、t。.薪酬满意度作为工作满意度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对离职倾向的影响显得颇为重要。所以,应该从理论上梳理薪酬满意度对离职倾向影响的理论研究。并结合银行业的特点、构建银行工的薪酬满意度对离职倾向影响的研究理论模型。

肖邦离别论文开题报告

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中的波兰,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国家,但也是一个可歌可泣的民族。1772、1793、1795年,俄国、普鲁士、奥地利三个强国对弱小的波兰进行了三次瓜分。他们瓜分波兰的领土,奴役波兰的人民,还想扼杀波兰人民的民族意识,以 使他们能长久地统治下去。可是,正如一首波兰爱国歌曲所唱的:"波兰不会灭亡!"波兰人民始终坚持着不屈不挠的爱国斗争。十九世纪上半叶波兰进步的、民族的浪漫主义文艺,对这个斗争 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当时,波兰涌现出一批爱国的思想家和文艺家。他们主张文艺要有鲜明的民族特性,要有热爱人民和自由的思想内容,要有丰富的情感色彩。这些思想对肖邦有着深远的影响。肖邦的朋友、波兰诗人维特维茨基在给肖邦的信中写道:"你只要经常记着,民族性,民族性,最后还是民族性......正象波兰有祖国的大自然一样,也有祖国的旋律。高山、森林、河流、草地都有自己内在的、祖国的音响,虽然并不是每一颗心都能听到它的声音。"他一再嘱咐肖邦,要"为了人民,通过人民!" 肖邦的老师埃尔斯纳也对肖邦说:"你是天才,为人民而写作吧, 要写得有通俗性、民族性。"这一切,给肖邦以后的思想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1830年,法国爆发了七月革命。它不仅打击了欧洲反动"神圣同盟"的封建统治,也对欧洲各国的革命起了推动作用。这时,波兰的爱国力量又重新振奋起来,秘密的爱国组织也活跃起来。他们不顾反动当局的逮捕、镇压,酝酿着新的起义。正是在这样一种动荡不安的形势下,肖邦的亲人、老师和朋友们敦促着肖邦出国去深造,并通过他的音乐创作和演奏去为祖国获取荣誉。为此,肖邦处于激烈的思想斗争之中,爱国心使他想留下;事业心又使他想离去。他写道:"我还在这里,我不能决定启程的日子。我觉得,我离开华沙就永远不会再回到故乡了。我深信,我要和故乡永别。啊,要死在不是出生的地方是多么可悲的事!" 离别的痛苦、永别的预感折磨着他,但是,亲友们的勉励、嘱咐和期望又鼓舞着他,使他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去国外用艺术来歌颂祖国和自己的民族,为此他又感到激动。他写道:"我愿意唱出一切为愤怒的、奔放的情感所激发的声音,使我的作品(至少一部分)能作为约翰(指十七世纪的波兰围王约翰三世索比埃斯基。他曾击败了土耳其侵略者,收复了祖国的疆土,并将土耳其人逐出维也纳和匈牙利,名震欧洲。)的部队所唱的战歌。战歌已绝响,但它们的回声仍将荡漾在多瑙河两岸。

分类: 娱乐休闲 >> 音乐 问题描述: 如题。求该曲表达的思想感情和创作背景。 解析: E大调练习曲《离别曲》,是一首用于练习旋律的乐曲。离别曲是萧邦在一八二七年所做的十二首练习曲中的第三首。起初,练习曲并没有被冠上离别之名,在一次古德曼演奏此曲时,萧邦突然激动的感念祖国而得离别曲之名。 创作背景众说不一,比较流行的是肖邦为恋人所作。 肖邦19岁时,爱上一位华沙音乐学院的女同学葛拉柯芙丝卡,她是一位亭亭玉立,有声乐天才的姑娘,肖邦因为生性羞怯,始终不敢向她倾吐爱意。当他决定远离祖国前往巴黎时,在葛拉柯芙斯卡的面前,弹奏了这首缠绵幽怨的钢琴曲,向这位日夜思慕的美丽少女告别。曲中那段充满爱慕、悲戚而且非常美丽的主题,肖邦自己也曾说:“像这样优美的旋律,以前我从没有写作过,恐怕以后也不容易遇到。” 此曲用E大调2/4拍子的三段体(A-B-A) 作成。第一段共21小节,可分两段。 在切分音的低音上,高音部弹出复音旋律,以“弹性速度”( Rubato不受节拍约束,可以任意加快和减慢的奏法) 的分句法演奏。中段指示为“生气勃勃地”,连续着活力充沛的乐句。第三段为第一段的反复。 这是肖邦的钢琴曲中,最为人熟知的名曲之一。尤以第一段的主旋律最为优美,常编写成合唱曲,广被演唱。钢琴的演奏,第一段常被人误认为相当简单,其实适得其反,要把歌谣风细腻的音质表现出来,非优秀的钢琴家莫办,否则难以表达出其美境。而且中断的上与下行 *** ,也是出任想像的艰难。这首练习曲“别离曲”,真是优美的使人为之神迷。从技术上来看,也是最洗炼的作品。

看我的:《E大调离别练习曲》(练习曲 作品10之3),肖邦作曲,是一首用于练习旋律的乐曲,以《离别曲》而著名。 此曲用E大调2/4拍子的三段体(A-B-A) 作成。第一段共21小节,可分两段。 在切分音的低音上,高音部弹出复音旋律,以“弹性速度”( Rubato不受节拍约束,可以任意加快和减慢的奏法) 的分句法演奏。中段指示为“生气勃勃地”,连续着活力充沛的乐句。第三段为第一段的反复。 这是肖邦的钢琴曲中,最为人熟知的名曲之一。尤以第一段的主旋律最为优美,常编写成合唱曲,广被演唱。钢琴的演奏,第一段常被人误认为相当简单,其实适得其反,要把歌谣风细腻的音质表现出来,非优秀的钢琴家莫办,否则难以表达出其美境。而且中断的上与下行和弦,也是出任想像的艰难。这首练习曲,真是优美的使人为之神迷。从技术上来看,也是最洗炼的作品。 这首曲子是一首用于练习旋律的乐曲。据说有一次,肖邦听完他的一个学生弹奏的这首曲子,曾无限感慨地叹惜到:“ 啊! 我的祖国! ”可见乐曲的旋律中的确融入了作者的思乡之情。 此曲流传很广,曾被后人改编为管弦乐曲和现代轻音乐(改名为“我的心中响起一支歌”)乐曲为不太慢的缓板。第一段的旋律极为优美,恰似波兰民间乐器--风笛所演奏的田园牧歌。中段旋律更为活泼,情绪也更为高昂,由 B大调经过各种转调,最后回到E大调,反复第一段。

肖邦离开自己的祖国一方面是由于形势所迫,因那时候波兰正发生起义,所以肖邦不得不选择离开。而另一方面肖邦离开祖国也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同侵略者作斗争。

作为一名音乐家,肖邦出国后并没有忘记自己的祖国,他用自己的音乐做武器,向敌人宣战,在国外他创作了大量优秀的鼓舞人心的音乐作品来呼应国内的的抗战,鼓励波兰人民振奋精神,保家卫国,这是肖邦热爱祖国的方式。

扩展资料:

肖邦作为著名的浪漫主义“钢琴诗人”,他的音乐被称为“花丛中的大炮”,为同时代的音乐大家李斯特、舒曼等激赏;

他一生钟情于5位女子,与法国作家乔治·桑同居近9年却一直未婚;因为不愿当亡国奴,他后半生再也没能踏上故土;客死他乡时,年仅39岁,巴黎很多贵妇都认为昏倒在他临终的卧房里是幸福所在。

“生于华沙,灵魂属于波兰,才华属于世界。”

今天看来,这依然是对肖邦中肯的评价。与“日心说”的创立者哥白尼、物理学家居里夫人等人一样,肖邦已然成了波兰的象征和国家的名片,其所承载的意义早已超越音乐、钢琴的范畴。

参考资料:肖邦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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