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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婚姻习俗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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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婚姻习俗论文开题报告

苗族古代婚姻曾经历过血缘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等形态。实行一夫一妻制以后,婚姻缔结有自主婚和包办婚两种。结婚年龄一般在16岁至23岁左右,男性婚龄稍比女性大些。苗族社会严格恪守着一夫一妻制和宗支之内,血族之外的婚制。苗族青年男女多是通过游方,双方自愿就可以互为配偶,建立家庭。其限制只要不是同宗共祖祭鼓(指有共同父系血缘关系的后代),就可以结婚。姨表之间的子女均视为亲近同胞,禁止通婚。亲戚间不同辈份不能通婚。有的在历史上因婚姻或其它纠纷涉及诉讼,经发誓过不通婚。过去有些苗寨男女不与本民族中的不同方言的人通婚,通婚对象在本寨几个姓氏成员中选择。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都不愿与不同民族通婚。有的苗族宗支甚至不愿与不同服饰的苗族结亲,宁愿到几十里甚至上百里以外的寨子里找服饰相同的苗族通婚。苗族婚俗“四步”婚前苗族青年男女经过恋爱情投意合后,父母便为他们选择吉日结婚。但结婚前一段时间内,男女双方却不能见面,俗称"婚前不见面",结婚的前一天,男方把结婚用品送到女方家过目。这些迎亲礼中,有一张又大又厚的糯米粑粑,它是用25斤到30斤糯米面做成的,足有簸箕大,表示结婚后新郎新娘团团圆圆,丰衣足食。迎亲结婚这天,男女双方都在家里宴请亲朋好友和同村寨的乡亲。新郎由几个伴郎陪同,带着礼物前去娶亲。娶亲者中要有一位经验丰富的中老年男子,娶亲者到达女方村寨时,会有一引起妇女伸出竹竿拦住去路,要与娶亲者对歌。每对完一首歌,娶亲者都要拿出礼物给这些妇女,她们才会收回竹竿让路。如此走一段,对歌一次,反复数次才能到达新娘家。这期间,还要防止新郎让妇妇们抢走。如抢走了,她们会把新郎藏起来,让娶亲者不能按时娶到新娘。到了新娘家,姑娘们还会围住新郎,将他折腾、戏弄一番,引得宾客发出阵阵哄笑。 更有甚者,有的姑娘还用锅灰把新郎的脸抹得黑不溜秋的。望着新郎的狼狈样,人们会爆发出哄堂大笑。婚礼新娘娶回家后,要举行拜堂仪式,新郎新娘要向长辈和宾客敬酒,并接受他们的祝贺。吃饭开始前,新郎新娘要先给父母喂第一饭碗吃饭。在期间,女方家来送亲的姑娘们可以瞅准机会,用大竹箩筐罩住新郎,使新郎动弹不得。望着在箩筐内挣扎的新郎,人们欢笑成一片,给婚礼增添了无限的情趣。在苗族聚居的一些地方,还保留着古老的抢亲习俗,他们称为拉咪彩。在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双方共同商定了抢亲的时间和地点。届时,男方约几个要好的伙伴,去把新娘抢回家。据说,实行这种形式上的抢亲,如果将来夫妻不和或男方喜新套旧,女方才有理可讲。把新娘抢回男方家后,再按苗家的规矩举行婚礼,同时,男方家要派人带着礼物去女方家说明情况,赔礼道歉,女方家也会斥责和吵骂几句,接着便收下礼物,有些地区,抢亲还会发生一场充满乐趣的打斗:姑娘得知男方要来抢自己,就故意躲起来,并邀约同村寨的女伴数人,手持扫帚、竹棍等候。当男方的抢亲者来到预定地点时,并不见新娘的踪影。迷惑间,突然伏兵齐出,无数的扫帚、竹棍落在抢亲者的头上、身上。小伙子们顿时省悟过来,但按习俗是不能还手的。他们一边挨着扫帚和竹棍,一边机警地搜寻着新娘。当发现新娘的踪影后,他们便齐心合力,避开姑娘们的追打,把新娘抢回男方家。按习俗,新娘抢回新娘家后就不能再离开。新娘一到男方家,就意味着已成为男方家的成员,就不能随便回娘家。在麻栗坡等地,把姑娘抢到男家后,先用一把纸伞把她象征性地罩住,然后再由哭嫁哭嫁一般从新娘出嫁的前3天或前7天开始,也有的前半个月、一个月甚至三个月就已揭开了哭唱的序幕。不过,开始时都是断断续续进行的。可以自由地哭。亲族乡邻前来送礼看望,谁来就哭谁,作道谢之礼节。喜期的前一天晚上到第二天上轿时,哭嫁达到高潮。这段时间的哭唱必须按着传统礼仪进行,不能乱哭。谁不会哭,就会被别人嘲笑甚至歧视。总的来看,哭唱的内容主要有“哭爹娘”、“哭哥嫂”、“哭姐妹”、“哭叔伯”、“哭陪客”、“哭媒人”、“哭梳头”、“哭祖宗”、“哭上轿”等。“歌词”既有一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的,也有新娘和“陪哭”的姐妹们即兴创作的。内容主要是感谢父母长辈的养育之恩和哥嫂弟妹们的关怀之情;泣诉少女时代欢乐生活即将逝去的悲伤和新生活来临前的迷茫与不安。也有的是倾泄对婚姻的不满,对媒人对自己乱定终身的痛恨与无奈,等等。苗族婚俗方式台江苗族婚姻大都是当事人自主婚姻,其缔结方式可分为自主自由式、说合自由式和说合古典式三种。[1]自主自由式是青年男女在“游方”活动中,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妇的婚姻形式。从认识到结婚,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对自己的婚姻拥有绝对的自主权。这是当前苗族青年婚姻缔结的主要形式[1]。说合自由式是经过亲友说合介绍,而双方又经过游方恋爱,自愿结合的婚姻形式。男青年在节日集会或平时游方中同女方相互认识以后,可请亲友前去说合,征得女方家同意即可定亲。此后,双方进一步加深了解,发展感情,条件成熟,便可结婚[1]。说合古典式(包含有关系婚、姑舅婚两种形式):带有浓厚民族特色,至今仍流行于县境内,它均系男女双方及其父母都事先同意了的亲事[1]。上述婚姻缔结形式,除说合古典式外,都要经过游方、说合提亲、定亲择日、接亲等四个相同与不相同的过程。苗族青年游方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和进行择偶的主要手段,可能是源于古代的对偶婚姻演变而来,并向一夫一妻制发展阶段形成的。“游方”虽属群婚的残留,但绝不是毫无道德的私合滥交,乃是主要传统习惯在道德规范下进行的。因此,无论男女进入游方场后,都要讲文明礼貌,必须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章。[1]游方活动不是随处可以进行,而必须在特定的地点,苗语称“嘎打良庚”,通称为“游方场”。设多少“游方场”,则依寨内居住姓氏或宗族多少而定,若一个寨子同属一个氏族,小寨的则设一个游方场,大寨可设两个以上游方场。若多姓杂居,则各姓氏设各姓氏的游方场。总之,以同姓或同宗男女回避为原则。这些供青年男女社交活动的场所,一般设在寨边或寨中,讲究的设有石凳、木凳,栽有百年大树,因而这些地方被视为风景名胜之地。若农闲季节,游方频繁,白天亦在进行。为了礼貌,尊重女方寨子,不宜在寨中游方场谈情对唱,可择在离寨子不远而人能看得到的河边、路口、桥头、树下、草坪等地方,而不能在隐蔽之处进行。[1]为了方便青年男女社交和谈情说爱,苗族祖辈专给青年男女特定游方节日活动日期,如番召一带于农历二月、六月和七月这三个月,分别举行三次青年男女集体轮流坡会活动;坝场、宝贡、井洞塘、良田、革东等地,每年于农历二月十五日分别举行坡会(苗语称‘旧波’,近年有人外延为‘吃姊妹饭节’);榕山、杨家寨于农历三月十五、十六日分别举行坡会(同上);排羊、台盘于农历六月吃新节后,规定场期为青年男女进行“游卯”活动。凡苗族青年男女年届十六、七岁,都有过游方活动。十八至二十岁左右最为活跃。当他们在各种公开的社交活动中,一旦情窦初开,本能地自然会产生对恋人爱慕之情。青年男女们不但与一向倾慕的对象畅抒情爱,连素不相识的异性也可以毫不拘束互相攀谈对唱,从中找到心心相爱的对象。他们通过吟唱显示歌才,披露心声,交流思想,建立感情,以自择婚配,因而婚后离弃极少。[1]青年男女游方有多种多样的时间与形式,各地不一。有的规定在节日才能进行,有的只许在节日的白天进行,有的只许在傍晚或晚间进行,有的可以在女方家里进行,有的只许在游方场上进行。活动最频繁是农闲季节,每到夕阳西下,夜幕降临后,最为活跃。过年和吃新节期间,游方场中,赶场路上,姑娘们象欢度节日那样,相邀成行。沿途穿着整齐的小伙子们,不管相识与否,不论旧交、新好,都可与她们对歌攀谈或寻觅知音,选择配偶。集镇街道旁,处处都见青年男女们聚谈的所在。在各种喜庆集会或插秧或打完谷子后,小伙子走村串寨游方活动,十天半月不归,也不带盘缠,所到之处,由姑娘招待。在对歌交往中,使青年男女都各有为数不等的朋友,有情者还结成情侣接至男家。

苗族青年传统的方式就是通过知情人介绍,找媒人上门提亲,而且第一次女方家找尽各种借口拒绝,在拒绝的同时设法打听对方的家庭情况,人品等。男方来提亲时,女方是不能当面出现的,只能由叔、伯等上辈同男方请来的媒人闲谈,谈到有切入点的时候才将话题引到提亲。另外,男方同媒人第一次来时必须带上一壶酒,还有烟。首先进门坐下就发烟,连发两次。女方家就知道是来提亲的,就会去叫叔伯到家里面来陪客人。叔伯就坐,男方媒人就去找酒杯把带来的酒一一倒上,才开始天南地北的聊,当然女方和她的伙伴们会在隔壁偷听。第一次虽然女方家没有一点同意的意思,但是在男方青年要离开时,还是要找到对方(女方)把准备好带去的信物(一般是头巾等)强行交给女方,而且收也得收,不收也要收。这样可以给双方都留下余地。苗族婚礼在迎亲时“去单回双”的人数要求是很严格的,一般是去9人,回10人。人数包括:迎亲官2人(一男一女,必须是一对原配夫妻);大名公、二名公2人;押送礼金、礼物1人;挑担官1人;新郎、伴郎2人;伴娘1人;回来时加上新娘就是10人。可是如果有送亲的,也要算好加在迎亲队伍里必须是双数。送亲的一般是叔叔婶婶,大伯大娘,哥哥弟弟,表兄表弟等的三亲六戚。一般都要在新郎家住上一夜,第二天好酒好菜招待过后就要动身返回。女儿出嫁后要三天才能回娘家,就是从出嫁那天算起第三天才能回来,有特殊情况必须有亲兄弟去接才能提前来娘家,整个婚礼才结束。

苗族婚习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现将对苗族婚俗的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许婚”。 串对子:是苗族青年男女双方恋爱谈婚的一种方式,每年初一至初五,苗族要过“花山节”,苗族青年男女串花山互相对歌,跳舞,找到对象的叫做串“对子”,花山节的最后一天,串好的“对子”私自定下终身,各自回家告诉自己的父母。 提亲:小伙子将自己找好的对象的事说给父母后,由男方请媒人在三日或七日后前往女方家提亲。 定婚:媒人提着相应物品做见面礼去女方家,与女方父母就双方结婚事宜达成一致后,确定结婚日子,一般不直出半年。 结婚:婚期确定后,女方自己准备嫁妆等待出嫁。 二、关于“拉婚”。 “拉婚”又叫“抢婚”,“拖姑娘”或“抢妹子”,这种强拉硬要的婚俗,与现代文明的社会不相适应,逐渐被淘汰。 苗族男青年路头路脑遇到苗族姑娘,若是姑娘被看上,无论姑娘是否愿意,小伙子可以把姑娘抢回自己的家中,请媒人在三天至七天前往姑娘家提亲,定婚期吃喜酒即成,姑娘从被抢之日就是小伙子的媳妇了。 三、关于“认婚”。 苗族山寨,哪家生孩子,全村都知道,生儿子的父亲或母亲在邻居家生孩子时跑到人家门外,若邻居家是“生姑娘”就大声说“”我家儿子认着啦!”从此这两个孩子就等于算认了婚约,小姑娘在娘家长到三岁,就被男方接到自家养起来,与男孩一起长大,直到十八岁,双方结婚,办喜酒,送“礼银”认亲。 四、关于“说婚”。 纳雍县境内的苗族婚俗,“说婚”较为普遍,“说婚”比其“拉婚”、“认婚”较为繁锁复杂,包括提亲、订准、给婚、结婚四个过程。 提亲:苗族青年经“花山”、“赶街”、开会、上山、下田等社交活动相互认识,进而相恋,一旦恋爱成熟变禀吸父母,由男家请媒人陪小伙子的叔叔携酒往女家说亲。如女有有意,当即饮酒表示“可”,并约来媒人共同商讨礼银、婚期、嫁妆等,礼银包括身价银、奶水钱、屎尿布、酒、肉等。 订准:如果女方家愿意与男方结亲,按说亲时商讨的日期,就会由男方家出酒送猪到女方家,由女方家请客吃饭,完成吃“订准”,也就是订婚。 给婚:男方家如果要讨媳妇,媒人必须提前两个月到女方家去商订,女方家要办酒席来决定给婚的日子。 迎亲:由男家择定吉日,于两日前媒人通知女家做好迎新生准备。迎亲日,小伙子的叔叔用雀笼挑着两只鸡,带上礼银,率领新郎,陪郎及一对家庭美满的夫妻,两个挑晌午的小伙子在媒人的陪同下前往女家迎亲。到了女家住上一宿,待新郎、陪郎拜过堂后,新郎的叔叔将礼银交给新娘的叔叔转交其父母。次日,叔叔将带来的鸡一只交女家,一只带回,认为是新娘有魂连同新娘一同带往男家转姓传代去了。这时女家送亲九人伴随亲人一同送往男家,中途(两家等距离)晌午后再走。到了男家,拦门设席三张,各置猪肝、猪内,豆腐、香烟各一盘。迎送诸人居中,新人在左,媒人在右,各据一席,进餐后入室,列坐中堂,烟茶接待。待拜过堂后,迎送诸人一新人围坐举行隆重的交接仪式,交接仪式由双方“长老”以对歌形式唱交接调表达两空的心愿。唱完,新娘才算正式交给男家了。晚间,室内点燃篝火,亲友及迎亲诸人围坐火边谈家常基对歌或独唱,尽情戏娱。唯迎亲送亲之人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相伴至天明,待过早餐方将送亲失送走。 回门:苗族;回门日期不拘,中要在生孩子之前即行。这日,男方父母或哥嫂务办红糖一合。炒面一升,白酒二斤带领新人到女家回门。在女家住上几天。女家携带女儿用的围腰,女婿的鞋、帽随亲家到男家认门。经男家杀鸡款待之后从此来往不绝。 苗族的拜堂礼是由新郎、陪郎举行,新娘不参加。规矩是长辈居中正坐,同辈列坐左右。新郎、陪郎按长幼一一跪拜敬酒,礼毕入席就餐。 苗族寡妇可以再嫁,但随嫁子女如要改随父姓,必须经前夫同族许可,并给鸡一只拿去做改姓仪式后方得改姓。

苗族结婚仪式非常隆重,在结婚前一月,女方开始哭嫁,村中未婚姑娘,每晚聚 会陪哭,嫂子们劝解亦哭,统称“哭嫁”,实际是唱出嫁歌。婚前三日男方送肉酒聘礼到女家。女方则宴请宾客,舅爷,姑爷及亲友礼作贺。这时“哭嫁”也达到高潮。结婚之前一天叫“插花日”此日女方家宾客齐集,男方必须在插花日派迎亲队伍去女方家。迎亲队伍由年青的7----11人单数组成。领队的男人叫“娶亲大哥”,女子叫“娶亲婆”另外还跟随一班吹鼓手[乐队]。迎亲队到女方家寨外即鸣放鞭炮,女方紧闭大门,必待娶亲大哥送 上开门礼红包,讲一番娶亲客套话,才准进门, 迎亲队坐席饮酒时。女方村中的姑娘们会向迎亲客人们劝酒,必将迎亲客人灌醉,姑娘们还借劝酒、上菜、上茶、盛饭等伺机向迎亲人脸上摸抹锅底黑,摸得娶亲人个个成为大花脸,名曰“打粑”, 或用豆渣和荨麻叶对娶亲人围攻,打得娶亲人遍体都是豆渣;荨麻叶蜇得娶亲火焦辣疼,叫“打亲”“打发”,既越打越亲,越打越发。要女方待老年人出来制止才停。然后,晚上男女青年可以对唱山歌,通宵达。结婚日叫做“正日”,正日黎明,开始发亲,由女方送亲大哥[兄弟]背新娘从正门出换新鞋送入户门外的花轿中,抬去男家。若途中与别寨娶亲队伍相遇,则各抢先从高处绕过。到了男家门外就由娶亲大哥背新娘从门前火盆上走过,然后新郎新娘行礼拜堂,男方则大摆宴席三天,答谢亲朋好友等不在话下,过完三早后新郎陪新娘回娘家探亲小住几天。

民族婚俗论文开题报告

普通泰国人的婚庆场面也极为考究。一位在泰国工作的中国人说,她的泰国同事结婚没有一个不大宴宾客的。泰国婚庆行业协会的阿塔波介绍说,在高油价冲击下,“婚庆经济”已经成为泰国一枝独秀的增长型经济产业,预计2006年的营业收入可达300亿泰铢(合人民币65亿元)。据统计,目前泰国城市新人举行婚礼的平均花费为20万铢(约合人民币万元),平均每场婚礼到场宾客为300位。大约30%的婚礼要在四五星级酒店举行,而且会请婚庆公司来主持婚礼。婚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拍婚纱照,在专门的影楼拍一套至少要万泰铢(合人民币3300元)以上,如果要拍外景,到海边、公园价钱更高。由于拍照的人多,有名气的地方要至少提前一个月预约。有很多泰国新人专门拍随意的日常生活照,比如女的帮男的刮胡子,或者一起做饭的全过程等。 国内婚礼讲究上午办,而泰国的婚礼,一般都是在下午四五点钟才开始。泰国婚礼有两种,一种是泰式的,一种是西式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泰西合璧。泰式婚礼的主要内容是新郎、新娘着民族服装,坐在那里,由长者轮流给他们施泼水礼,表示祝福,希望他们婚姻幸福,永远快乐,持续约1小时左右。一般都是先举行泰式婚礼,然后开始西式的:放录像介绍新郎新娘认识过程、证婚人主持仪式,新郎新娘互换戒指,亲朋好友致辞等,然后开始吃饭。参加结婚典礼的客人要准备送礼金、礼品。新婚夫妇也要为来参加婚礼的宾客准备小礼品。这是泰国婚礼的传统项目,回赠的礼物要体现新人的品位和内心关爱。因此每当婚礼前,新郎新娘们都绞尽脑汁想送出有品位、有特点的礼物。记者曾参加了几次泰国人的婚礼,拿回来的礼物中有一册《爱情、人生箴言》,这是新郎新娘精心筛选、而后自己编排成册,再请出版社印刷装帧的。新夫妇共用了3个多月博览“泰外群书”、经典名著、电影对白,才选出这100条箴言。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泰国新人的婚礼观念有所改变。今年的曼谷婚庆用品展就添加了不少适合普通百姓选购的婚纱及其他婚庆用品,大走“平民路线”。还有的婚庆公司以节约预算、节省时间作为卖点,为顾客推出10万铢“套餐”。“这么低的价格,以前没有听说过,”在婚庆行业工作多年的阿塔波说。

【摘要】彝族婚俗是彝族习俗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采取田野调查与文献资料相结合的研究思路,注重婚俗的传统论述,考察当地婚俗状况,旨在揭示当代文化语境里彝族民间文化的变化,洞察彝族人与婚俗间的时代性关系,理解地方婚姻生活与思想意识动态。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彝族婚俗;地方特性;存在意义 盐源县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雅砻江下游西岸,隶属凉山彝族自治州,县内彝族居民属“圣扎”支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婚俗与现代婚俗相互接轨,形成彝族原生传统婚俗文化与外来婚俗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的共生局面。 一、婚姻习俗 (一)民族内婚 奴隶社会民族内婚观念十分牢固,必须严格遵守。“民族内婚,是指婚姻的缔结必须限制在本民族的范围之内,严格禁止彝族同其他民族结婚的现象”。彝民族不能同其他任何民族通婚。若彝族与异民族通婚,所生子女就不是纯正彝根。 (二)等级内婚 彝族有四个等级,分别是“黑彝”、曲伙、阿加与呷西。婚姻缔结只能是在同一等级之间进行,不同等级之间一般是不能结婚的。特别是作为统治者的黑彝绝对不能和其他任何一个等级结婚,甚至恋爱、婚外性关系也是禁止的。 (三)家支外婚 家支是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为纽带联络每一男性成员的父系氏族血缘集团。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里,实行家支外婚,是通过家支外婚的婚姻缔结关系,建立不同家支的政治联盟,联合阶级力量,对外进行冤家械斗,掠夺财物,而不是体现男女择偶意愿。 (四)姨表不结婚和姑舅表优先结婚 在凉山彝族人的观念中,姨母就像自己的母亲,姨表兄弟姐妹就相当于同胞兄弟姐妹,因此严禁姨表兄妹相互结婚。习惯法规定:姑母女儿生下来就是舅舅儿媳;姑母女儿首先必须征求舅家纳聘,舅家不纳才可以嫁别人;同样舅家女儿也对姑家有上述义务。 (五)买卖形式婚姻 买卖形式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要给女方一些“俄撒哲”作为代价。凉山彝族的买卖婚姻,其实质是维护等级制。“在过去,各个等级的女子身价相差很大,奴隶主女子的身价如此之高,被统治等级一般是不能支付的。曲伙女子的身价,一般的阿加和呷西也是付不起的,就是付得起也是不允许的”。 二、婚礼习俗 笔者于2011年7月20日至8月25日参加了盐源县白乌镇长麻村举行的一次婚礼。它是曲伙与曲伙之间进行的,新郎诺尔伙卡,新娘海来果果。这次我以个人访谈、参与结婚仪式、观察与记录结婚仪式的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 (一)订婚 现在自由恋爱的彝族男女青年越来越多。但这种“自由恋爱”需要在确定婚姻关系前要让双方见面。见面的场合一般都是非正式的,比如,赶集日,双方在朋友亲人的陪同下,彼此装得若无其事地在大街上闲逛,其实眼睛都在暗中搜寻着或躲在角落里偷偷地看。当双方都满意时就开始商讨“吾让木”的吉日。 7月20日,男方诺尔伙卡与女方海来果果在朋友的陪同下在白乌镇街上见双方。双方觉得满意,并商定订婚时间为7月24日。 7月24日男方诺尔伙卡邀约男性19人,带着部分联姻金去女方家中喝订婚酒。“泼水”是彝族订婚中并不可少的一个习俗,也是迎接男方贵客的最先见面礼。等男方家一到,海来果果家的姑娘们把一瓢瓢清水向客人泼去。男方用衣服或“瓦拉”蒙着头,冲破姑娘们的一道道防线,猛冲进屋。 进了屋,就让客人们烤火饮酒。女方家杀猪宰羊,非常热情。订婚一般要宰两只以上的牲畜,海来果果家宰了一头两百多斤的猪和一只一百斤左右的绵羊。在杀猪时,有个老者取出猪的胆囊占卜吉凶,之后将内脏切成坨坨肉,丢进火塘里烧,等到肉烧熟,女方家就用一只矮脚木盔把肉盛上和搁一杯酒,并请一位年高德重的老者端到门外,站在屋檐下念祝辞敬婚神。 念完祝辞后,老者将烧肉端回来给客人吃。客人把烧肉分吃完后,将事先备好的部分身价钱3万元放在一扇空筛子里恭恭敬敬地端给主人。主人接了筛子,把钱拿了,随手抽一份回赠给客人,表示他们只收下了自己女儿的身价钱,而并没有把男家的财神一起拿来。主人家数了钱之后,长辈们就商讨剩余的钱。商讨好身价钱双方就开始商讨结婚日子,结婚日子商讨完,坨坨肉的宴餐就开始了。 (二)咱果、摸亲 婚期临近时,新娘要节食禁水,彝语称“咱果”。禁食时间根据路途远近而定,若新娘属远嫁,则婚礼前七天或五天就开始节食。近嫁者则在婚礼前三天禁食。 8月23日,婚礼前一夜,村中男女老少近50人前来女方家祝福。欢聚在新娘家饮酒对歌。村中妇女们全都集中到新娘身边,通宵达旦地唱婚礼歌。 8月24日清晨,姑娘们将新娘扶出门外,请村中一位多子多福的妇女为新娘梳妆打扮,然后由姑娘们护卫至房前果树下坐下。接着一场抢新娘的和留新娘的争夺战开始,姑娘们紧紧把新娘围在中间,随时防备前来摸亲的迎亲者。迎亲人得有耐心,在打不还手骂不回口中设法摸亲,只要迎亲人摸到了新娘头上的彩带,她便算夫家的人了。 (三)迎亲、歌舞、婚宴 送亲人到距新郎家不远处的一山坡停下。待太阳落山时,送亲队伍就把新娘送进新郎家门。新娘入门后,新娘和主要客人坐在锅庄右上方。待客人坐定,新郎家选派与新娘生肖相合的少女为新娘揭头盖、梳妆。梳理完后,少女与新娘同食一口酒和肉。新娘饮食完,男方家就大摆婚宴。 夜幕降临时,主客双方解除白天拘束,准备斗智斗勇,赛歌赛舞,通宵达旦,尽情欢乐,一醉方休。 主客双方各选一个代表,一人一段的诵唱词,大都是相互问候和祝贺。当晚男方家派出新郎的叔叔诺尔阿卡,女方家选新娘的舅舅阿瑟木国,他们一人一段诵唱词。相互之间你不让我不让你的诵唱着,听得在场的人很兴奋。接着,由双方知识渊博者说唱“克智”。诵唱与克智一完,赛舞开始。人们欢快地跳着盐源彝族舞蹈和泸沽湖摩梭舞。 (四)喜追新娘 翌日晨,新娘起身回娘家,婚礼接近尾声。也有夫家要求新娘在夫家住几日,与夫家人举行一次宗教仪式后再走。如有这种情况,一般只留一两个客人陪新娘,其余人当天上午回家。夫家为新娘举行迎魂仪式,把新娘的“灵魂”从娘家迎到夫家,使她成为夫家的一员。仪式中须请毕摩献神,祈祷平安。很多夫家找借口挽留新娘。吃过早饭,新娘海来果果悄悄带着部分送亲的客人逃返娘家。新娘的姑子们发现了,并挽留她,但没能挽留住。新郎与小姑子巫呷就陪同新娘与送亲的人,背酒、肉到新娘家回拜,第二天他们返回了家。 三、彝族婚俗的存在意义及反思 (一)存在意义 彝族婚俗是几千年彝族人民传承下来的习俗,是彝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具有区别于其它民族的特色。 (二)反思 彝族婚俗具有一些明显缺乏现代理性的因素,例如婚姻制度的等级性、封闭性和包办买卖性、姑舅表优先婚、节食禁水等陈规陋习都是缺乏现代理性因素的表现。当代我们应该把新的文化内容注入到彝族婚俗之中,使彝族婚姻文化突破等级和种族联姻,并朝婚姻自主等现代、开放方向努力。虽然它还未能成为当前彝族婚姻生活的主流,但无疑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代表了未来发展趋势。 其次,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的某些基本形式虽变化不大或没有变化,但其婚姻的社会发展阶段性却因时代的不同而呈现出了不同的社会性质。如彝族传统的婚姻以家支延续为最高的目的。到现代社会,对儿女后代的要求已不同于过去一味要求忠于家支、孝顺父母,而是更为开放、多元。 如今,凉山彝族地区还处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际,整个婚姻环境正面临着一场深刻而广泛的震荡,这将对彝族婚姻文化产生划时代的影响。我们应当理性认识彝族婚姻文化中的去留存废、弱化陋习、选择吸收,达到存优择良,以图发展,使凉山彝族婚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无效婚姻论文开题报告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一、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二、 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1、 事实婚姻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该《解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则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未补办,按照解除合同关系处理,即视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原则处理。”而按第5条当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证书时,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时关进行婚姻登记,但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是无法进行登记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绕了个大圈子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可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婚姻事实要件,2月1日后才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确认为有效婚姻。但一方面双方争议严重到需要法院解决,说明补办登记的可能性已是非常微小,另一方面,补办登记后就有了结婚证,不再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了,因此,我国婚姻法基本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呈上升之势,而且范围广泛,既有受教育程度高的知识分子,又有程度较低的一般社会青年,通过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对个人身份、财产、子女亲属等都有影响,而新婚姻法却给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留下空白。2、 近亲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并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明确加以区分。在养子女相互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间属于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他们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遗传障碍的。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也不存在伦理道德的障碍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对婚姻关系确立以前的结婚行为做出禁止,如这种婚姻关系已经确立,那么可根据该法第10条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自始无效。而《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中可看出,如前所述的通过收养方式形成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当事人间,如婚姻关系被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姻法第10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时,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解除收养关系等方式而使得双方间不再具有亲属关系,那么按照《解释》第8条,法院应判决其婚姻无效。同样,当事人可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其不违反婚姻法第7条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可以结婚。而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把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区别开来的情况下,那么按上述条文规定,自然血亲关系的亲属间是否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解除其亲属关系,而使得其可以结婚或其已结婚有效呢?3、不同意婚不同意婚包括欺婚、虚假婚、胁迫婚、不适龄婚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口流动越来越大,在双方准结婚后,因为双方户口所在地相隔太远,所以实际情况往往是甲方从自己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如果甲制造了一个假的材料,到乙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而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甲结了婚,而后甲却以其材料是假的,双方无合意为由主张婚姻无效,这属欺婚,现在很多工作单位都在分房等方面给予已婚者和未婚者不同待遇,有不少人就假借合谋结婚的形式得以享受分房待遇,这是虚假婚。还有进行人身荣誉、财产危胁以达到结婚目的,这是胁迫婚。除虚假婚、不适龄婚外,其他几种至少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往往是被侵权的结果,比如胁迫婚,欺婚等。他们往往是女方、被迫尽配偶的义务。如果把这些全部做自始无效处理,不保护无过错才应享受的配偶权利和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话,则无法体现法律实质意义。《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未到婚龄的,婚姻无效。”《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未到婚龄结婚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之时,如双方当事人已满婚龄,则其婚姻有效,法院不得宣告自始无效。反过来,如“申请时”有一方未到婚龄,则法院应宣告婚姻自始无效,即使女方怀孕甚至已有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而实际上不适龄婚姻中,如女方已怀孕,则各方的申请宣告无效权归于消灭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孩子的出现使得各方不可能再恢复原状,视作婚姻从未存在过,这一点应仔细重新考虑,宜把已至婚龄和怀孕一起作为消灭宣告无效的诱因更为妥当。4、疾病婚《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主要是一些治疗难度较大且会遗传的疾病。把这种情况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其目的是为下一代及其配偶生命健康权考虑,让配偶摆脱困境。但这只是从客观的角度来考虑,而没有考虑到主观善意和恶意的因素,比如甲和乙之间有着极其浓厚的感情,在准备结婚前甲被发现有某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然而,为了有利于甲的治疗并让其度过幸福的后半生,乙自愿与甲结婚,并担起照顾甲的责任,并自愿不要孩子。这对甲来说,无论从心里上还是从生理上的病情治疗来说,都是极其有益的。而且对于乙,可以从对爱人的照顾与生活中得到幸福。反之,乙可能后半生生活中感到悔恨和遗憾。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会损害到任何第三人利益。还比如,甲故意隐瞒其犯罪事实,在和乙生活了多年后死去。而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者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申请理由”的,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甲的亲属以“疾病婚”为由要求法院裁定婚姻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无效。那么乙在付出了大量心血,财物而甲死亡后,乙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向第三者追偿对甲的的侵权。上述情况下,如果未死亡,而乙因照顾甲而身心疲惫,反需要甲照顾时,甲却可以弃之不顾,不给乙治病。原因很简单,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甲没有法定义务照顾乙。这无论从俗理道德法理的实质正义还是以民法的保护私权的精神来看,都是不公平非正义的。如果把这个案例不做自始无效处理的话,则在婚姻被法院撤销之前,甲和乙之间的关系按夫妻的权利、义务处理,甲和乙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乙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但是,这么一来,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人就和普通人结婚的后果是相同了,如果甲有后代的话,则他们的后代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担和危害,故简单地同意这类结婚不可行。故未偿不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同意生孩子的前提下允许结婚,并制定一系列的针对违反此前提的惩罚措施。应该认为,在承认现实基础上,把婚姻撤销前这段当事人间的关系视为通常婚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实现对实质正义的法律精神追求,而且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5、重婚重婚一般被认为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公益的。比如甲与乙结婚后,甲又与丙结婚。丙会被认为第三者插足,与甲的婚姻会判决无效,其权益得不到婚姻法保护,甲丙甚至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尤其是当甲属于现役军人的妻子时情况更是如此。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6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甲采取种种方法欺丙,隐瞒其与乙已婚的事,而丙又处于一个智力正常情况下无法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甲乙已婚的事实,并深信自己与甲的婚姻是合法婚姻状态中,则简单地判决自始无效,致使丙与其子女处于生活困境中,无法从甲得到和丙作为配偶已尽义务相称的补偿,显然对甲不公平。这样的法条实际上充当了保护侵权者的角色。在丙知道自己与甲婚姻属重婚以前,单方合法的权利、义务在已受损害情况下,不能一概制裁,而不加以保护其应有的向对方追偿的权利,如前所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算重婚了,这是典型的以表现形式规避重婚之名而行重婚之事。在此,我们要反思一下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问题。《解释》第7、10条规定了申请主体的范围除胁迫婚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胁迫婚中已知前述,申请主体除受胁迫当事人外,应扩大到受胁迫方的近亲属。第7条把“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某一方或双方的近亲属,这个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着明显利用婚姻恶意进行逃避债务的情形。比如甲欠乙大量债务,但甲不愿偿还,于是甲未到婚龄或与其有禁婚亲属关系的丙通过某种方式拿到结婚证。但并不从事实质的婚姻生活中,以到将采取适当时机再以未到婚龄,禁婚亲属关系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解释》仅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某一方或双方近亲属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故乙无权提出申请。于是丙可以在暗处处理子女自己的财产后,和甲协商留下证明双方同意把各自财产当作婚姻财产的书面证据,通过这种方式,乙因婚姻关系取得甲一半财产,而甲偿债时却仅仅以甲在婚姻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这样大大减少了甲的偿债能力,因而损害了乙方的债权。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方明显地有着利用婚姻形式恶意逃避义务之目的,对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当事人”应当扩大解释。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思考在民法中,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分为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恢复原状;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可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请求撤销还是变更,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而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事实及子女切身利益,不可能恢复原状。所以《婚姻法》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都纳入到自始无效范畴的做法不能很好地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正和人文关怀。应该只把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几种情况归入自始无效婚。而把其他的归为可撤销,不具追溯力,即把当时双方在婚姻撤销宣告生效前的关系作为普通婚姻中夫妻间的关系处理。婚姻法是私法、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私法是以规范私人之间基本生活关系,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为目的法律,是有利法、是平等之法。因而婚姻法应以保护私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立亲属权应有位置,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解决纠纷、分清责任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利益,调整社会秩序。而且,规定的的制裁也应为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权益而制裁。正如陵孟德斯鸠认为“写这本书的目的就要证明这句话,适中宽和精神是立法者的精神……。”①以想象的某种至善境域为借口,而对一件不是坏事加以禁止,这很有必要。②所以,立法者应保护和制裁并重,制裁应服务于保护。③体现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应尽量减少自始无效婚姻种类范围,而在可撤销婚中。也应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精神为目标,强调对善意的已尽配偶义务的无过错方、弱势方作为配偶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保护,这将使得可撤销的结果渐渐趋同于离婚的结果,英国学者甚至作出了无效婚姻制度已日益消亡的判决。行吗?

婚姻是“两个人的 企业 ”,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 目前 的婚姻法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随着 工业 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 社会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 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为男性,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 中国 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持反对意见的占。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拥有高档商品房、汽车等,居民家庭存款达到几万、几十万者不在少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也就应运而生。 离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财产纠纷带来的烦恼,也是人们倾向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统计数字表明,过去二十年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零八,去年达到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有财产纠纷。 我个人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 科学 、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和概念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 方法 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 内容 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 法律 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后,我国 经济 有了较快 发展 ,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 政治 、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大修改和补充,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如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2、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实行约定制和法定制的结合,且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夫妻就财产进行约定的较少,涉及财产纠纷时,主要依靠法定财产制度来解决。因此,在夫妻法定财产中,如果不包括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一律都按共同财产对待,就等于是夫妻一方因结婚就可以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利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得一些别有用心想利用先结婚后离婚分割对方财产取钱财的人失去了可乘之机;也可以减少一些富有阶层,视结婚为危途,不结婚而以非法同居的方式组织家庭的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避免配偶一方与第三者串通一气,伪造债务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出现。可见,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会更好地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推进社会进步。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苗族舞蹈论文开题报告

舞蹈的开题报告范文

开题报告是学位论文的一个总体规划和设计,是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舞蹈的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论文题目: 浅谈芭蕾舞剧天鹅湖中群舞的功效

(一) 天鹅湖的创作背景

一部芭蕾史,上下五百年。在这漫长的历史中,《天鹅湖》是自15世纪文艺复兴以来芭蕾艺术的集大成者。同时,它也是当今世界上改编版本最多、演出场次最多、观众人数最多、传播范围最广的一部芭蕾舞剧。《天鹅湖》因其如泣如诉的爱情童话、诗情画意的舞蹈段落、沁人心脾的交响音乐、圣洁典雅的天鹅形象,代表着古典芭蕾的最高成就。

在世界芭蕾舞蹈的历史中,俄罗斯芭蕾起步较晚,而且看起来好像是被统治者作为一种“先进的白色文化”,强行从西欧引进一样的不情愿。不过,俄罗斯人一旦建树起自己在文化艺术方面的精神家园,就充分地体现出本民族特有的大气磅礴、凝重深厚、气势昂扬、热情四射的意蕴,更开创出一片崭新的天地。尽管迟至16世纪初才形成统一的俄罗斯国家,1721年才定名为俄罗斯帝国,1922年才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苏联,但是他们左顾右盼、东西借鉴的外国遗产更为丰富多彩,发扬自己民族传统的精神更为执着,作为世界大国的霸气在文艺方面体现得更为强悍。不管从哪个层面上来看,俄罗斯的文化艺术都发育得非常健全,其中的芭蕾艺术,尤其是古典芭曹,颇为令人瞩目。

(二) 天鹅湖的发展历程

芭蕾舞是西方文化艺术皇冠上一颗璀璨的明珠,一部芭蕾史,上下500年。在灿若星辰的经典剧目中,古典芭蕾舞剧《天鹅湖》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从古典芭蕾到现代芭蕾经过了一百年时间的洗礼、社会的变迁,审美需求的变化,《天鹅湖》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一部是古典的经典之作,一部是现代的惊人作品,它们同样经历了百年发展与变化,让人们从中看到了一百年间芭蕾发展、变化的轨迹。

“古典芭蕾”是芭蕾发展史上的“鼎盛时期”,在舞蹈技术、编导技法以及演出形式等方面都经历了一个灿烂辉煌的阶段。《天鹅湖》、《睡美人》、《胡桃夹子》等舞剧的产生,成就了一批芭蕾人才和经典作品。芭蕾舞剧《天鹅湖》,故事取材于德国古老的童话,作品经过多次改编,直到1895年,在俄罗斯杰出的音乐家柴柯夫斯基和编导彼季帕与伊万诺夫的共同努力下,终于散发出惊人的光彩。剧中强烈表现的生与死、善与恶、信任与背叛的主题与音乐融洽地交织在一起,互相辉映。终于成为了世界芭蕾舞经典的、最具代表性的剧目。

20世纪初,当“古典芭蕾”在俄罗斯达到鼎盛时期后开始下滑时,其内部有一批不满于保守现状的精英们开始摩拳擦掌。他们在自己的国家无法实现芭蕾改革的种种理想,只能随着俄国芭蕾经纪人谢尔盖佳吉列夫,以“俄国芭蕾舞团”的名义向巴黎进军,用大批清新别致的新作品,为整部芭蕾史开拓出了一个“现代芭蕾”的崭新纪元。

英国动画冒险舞蹈团于1996年推出新编舞剧《天鹅湖》,由清一色的男演员出演所有的天鹅。此剧一经推出就在伦敦引起轰动,之后陆续在美国洛杉矶和纽约等地上演,其新颖的构思、充满阳刚和活力的表演一下子抓住了成千上万的观众的心、演出盛况空前,经久不衰。马修伯恩的《天鹅湖》可以说是最大胆、最出格的一个版本。这个新编舞剧表现现今时代的故事,天鹅全部是男性担任,音乐虽然是柴柯夫斯基的原曲,但人们所熟悉的古典芭蕾人物形象已荡然无存,呈现在观众眼前的是全新的现代城市背景。

这出《天鹅湖》上演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在几年里获得了英国和美国的无数奖项,新版《天鹅湖》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保持了音乐的精髓。伯恩保留并发挥了经典《天鹅湖》成功的秘诀,那就是对天鹅形象的抽象化,只穿羽毛短裤的男舞者裸胸赤足,用健美的肢体来表达“天鹅”的神韵。即使有这番标新立异,它仍然在情节上尊重原创,在情感上忠实于音乐,是一出不折不扣创新版的《天鹅湖》。

男版《天鹅湖》的幕布设计得颇为别致,幕布上画着“Swan酒吧”的砖墙,看上去十分厚重,然而灯光一打便立时成为透明薄纱。而原剧中群天鹅优雅舞蹈的竖琴音乐,在男版《天鹅湖》中用一群天鹅休憩的片段。灯光变暗,刚才气势汹汹攻击王子的天鹅们已经安静下来,进入梦乡;王子登场,望着无垠的月色,美丽的天鹅,完全心醉神迷。

女版的'《天鹅湖》“鲜明的仙凡场面”与男版《天鹅湖》的舞美相比则是另一个看点。故事发生的地点,服装和布景的色彩,不同幕次间的基调和节奏诸方面,均富于鲜明的对比。其中的一、三幕都是宫廷场面,前者是花园,后者是舞会,都是火红热闹、充满人间烟火气的现实世界;二、四幕是天鹅湖畔,都是朦胧月色下扑朔迷离的虚幻世界。灯光设计上,通过高科技的手段,更加渲染了对比鲜明的仙凡场面,使宫廷的华美舞会场景与天鹅湖畔朦胧凄美的场景转换更加炫目。

经过了一百年的洗礼《天鹅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不仅印证了时代的变迁,同时也证明芭蕾舞编导的创编思维的进步。如果说彼季帕和伊万诺夫的《天鹅湖》是19世纪末的一个经典之作,那么英国编导马修伯恩的男版《天鹅湖》就是20世纪末一个颠覆经典的“经典”。与以往的女版《天鹅湖》相比,马修伯恩的《天鹅湖》是当下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下的必然产物,他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与审美的变化。这也是推动芭蕾发展的必要因素之一。作为又一新版的《天鹅湖》,马修伯恩的《天鹅湖》是成功的,它没有“古典芭蕾”原有的那份与生俱来的高雅,也没有那过于迷人的古典童话故事。他突破了华丽而又代表着纯洁的芭蕾服饰,赤裸着上身,把一切都放在了现代的故事背景中。从1885年到1996年,一百多年来芭蕾史的辉煌可谓是璀璨不灭的,经典芭蕾舞剧《天鹅湖》无论是在世界其他国家还是在中国都是观众耳熟能详的作品。女版《天鹅湖》可以说是第一个成功的版本,也是古典芭蕾的经典之作。然而在百年之后,马修伯恩的新编之作男版《天鹅湖》的成功更加说明了《天鹅湖》这个剧目本身对观众的吸引力以及观众审美需求的变化,马修伯恩的《天鹅湖》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和文化的必然产物。“天鹅”的成功变身和剧情的大胆设计让观众的眼前一亮,耳目一新。两版《天鹅湖》的成功不仅仅是证明了芭蕾的发展,还更加说明了当代社会人们思维和需求的变化与进步。

(三)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

群舞是一种舞蹈形式,一般指3人以上表演的多人舞。从表演的性别上可分为男子群舞、女子群舞和男女大群舞,从内容构成上可分为情节性群舞和抒情性群舞,群舞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舞蹈作品。而笔者的选题是芭蕾舞剧《天鹅湖》中群舞的功效,其中还包括了舞剧段落的分析以及芭蕾的发展史等等研究。笔者之所以会选择《天鹅湖》这部舞剧,是因为这部舞剧对笔者来说意义非凡,笔者第一次观看天鹅湖全剧时是在中专二年级的时候,老师带着我们到北京大学百年纪念礼堂,观看中央芭蕾舞团演出的《天鹅湖》,那时的笔者还不清楚芭蕾舞剧到底是什么概念,只是知道“四小天鹅”就是芭蕾舞,穿着脚尖鞋立起来就是芭蕾了。而当笔者真正观看了《天鹅湖》全剧时,笔者就被他深深吸引,一直到今天《天鹅湖》

仍然是笔者最喜欢的一部舞剧。就算是不从事艺术的人,对于“天鹅湖”的名字也算是如雷贯耳了,虽然真正看过这部舞剧的人没有多少,但是这足以证明它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天鹅湖”就是芭蕾的代名词。本文主要研究第二四幕中的群舞。

(四) 本课题的框架和研究方法:

本文绪论将是研究的背景,其中包括了芭蕾舞蹈史,对于天鹅湖作品的简单介绍,分析芭蕾舞的特定审美等等。文章的主轴部分主要是对于天鹅湖中二幕和四幕的群鹅舞段和三幕中的代表性的舞段等等群舞舞段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将包括:群舞的作用,群舞舞段的动作设计,动作的细节和表现力,舞段在全剧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通过这些分析得出群舞舞段对于整部舞剧诗意氛围的构成,丰富舞剧风格元素等方面的功效。本文主要采用科学分析法对文章进行研究。

结语

在19世纪的芭蕾舞剧史上,1895年首演于圣彼得堡的《天鹅湖》可谓达到了辉煌的顶峰,同时又开启了20世纪世界芭蕾历史的崭新篇章。原因不仅仅在于这个版本留下了许多优秀的舞蹈片段,还因为在整个20世纪里,所有致力于芭蕾舞剧《天鹅湖》复排、改编的编导们都以它为基础:或是发扬光大,或是背道而驰,或是把它的成功经验同现代的编舞技法联系起来,从而为整个世界大舞台,创造出一道又一道的美丽风景。凭借更新的观念和独特的创意,1895年版的《天鹅湖》无可争议地成为古典芭蕾的扛鼎之作、舞蹈艺术的至尊经典。即便是在对它大肆批评和完全否定的年代里,人们也无法抹杀它对《天鹅湖》史、芭蕾舞史所做出的卓绝贡献。因此,1895年不仅是《天鹅湖》的重生之日,也使全世界每一位芭蕾观众能对它耳熟能详、如痴如狂。

参考文献

1.钱世锦 《世界经典芭蕾舞剧欣赏》湖南:湖南文艺出版社,2002年

2.朱立人 《西方芭蕾史纲》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1年

3.肖苏华《中外舞剧作品分析与鉴赏》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9年.

4.肖苏华 《芭蕾之梦》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

5.隆荫培 徐尔充 欧建平《舞蹈知识手册》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年

6.欧建平 《世界艺术史——舞蹈卷》北京:东方出版社,2003年

7.金元浦 《美学与艺术鉴赏》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8.金秋 《外国舞蹈文化史略》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

9.于平 《舞蹈欣赏》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2002年

10.(美)瓦尔特索雷尔 《西方舞蹈文化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11.(法)弗拉基米尔费多洛夫斯基,马振聘译《俄罗斯芭蕾秘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9年

lake (DVD) 演出:俄罗斯圣彼得堡马林斯基剧院,2006年

lake (DVD) 演出:美国芭蕾舞剧院,2005年

14. 现代芭蕾舞剧《天鹅湖》(男版)

15. Chantrell, Glynnis, ed. (2002). The Oxford Essential Dictionary of Word Histories. New York: Berkley Books. ISBN 0-425-19098-6.

16. Craine, Deborah; MacKrell, Judith (2000). The Oxford Dictionary of D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198601067.

17. Darius, Adam (2007). Arabesques Through Time. Harlequinade Books, Helsinki. ISBN 9519823247

18. Gordon, Suzanne (1984). Off Balance: The Real World of Ballet. McGraw-Hill. ISBN 0-07-023770-0.

19. Kirstein, Lincoln; Stuart, Muriel (1952). The Classic Ballet.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20. Lee, Carol (2002). Ballet In Western Culture: A History of its Origins and Evolution. New York: Routledge. ISBN 0-415-9425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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