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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果逻辑的学术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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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果逻辑的学术争论论文

一、内容的科学性

1、学术论文要求其内容的科学性,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灵魂,就是把在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系统化,并加以探索、研究;

2、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要客观,不得带有随意性,不得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论文观点正确、材料真实、论证严密;

3、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论据上要有说服力,不得凭空捏造,要通过作者缜密地观察、调查、实验、研究,尽可能多地占有材料,以最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可靠的数据作为立论的依据。

二、理论的逻辑性

1、由于其科学性,不同于一般论文比较自由地展开议论,学术论文写作要求作者经过周密的思考、严谨而富有逻辑效果的论证;

2、而由于科学对象或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学术论文写作必须运用科学的概念、判断、推理、证明或反驳等手段,来分析、表达在实验、理论、观测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见解。

三、结果的创新性

1、学术论文的特点也包含了创新性。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往往是探索某一学科领域中前人未提出过或没有解决过的问题。

2、学术论文的创新性,就是继承原有的、研究现代的、探索未知的、发现那些尚未被人认识的客观规律。

四、论述的专业性

学术论文选题都是专业性的,作者都是有关的专业人员。每一门学科,无论是人文社科还是自然科学,都有自己的专门研究。论文的交流、发表等,也都带有明显的专业性。

五、格式的规范性

这种规范化的证明过程,已经发展成为各学者的学术人格,并且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规范就没有学术论文,没有规范就会损害学术论文的学术价位,影响学术论文的交流。如果说过去是靠权威证明学术结论,现在则是靠规范化的学术过程、详尽的文本来证明。

论文写作方法: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结构

一、从教学实践的感悟中选题与教学有关的事件时刻发生在教师的课堂教学中。面对不同的学生选用不同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与学生交流过程中闪现出的思维火花,与同行交流争论时思维的碰撞,教学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学反思的总结等,都是论文写作的题材。尤其是教师对课堂教学过程的反思,是一位教师获得成长的必备品质。反思教学设计与教学实践过程中的冲突,反思教学重点、难点的定位与实际教学吻合度,反思在基础知识落实过程中学科核心素养的达成效果,反思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程度、教学评价是否到位,反思教学是否关注到学生的个性差异,反思学生活动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总之,教师通过对课堂教学多方位、多层次的反思,撰写而成的论文,实践性和针对性强,对中学教师有着切实的指导作用。教学实践是论文写作最肥沃的土壤,教师要随时对教学实践进行研究。在新课改的教育理论指导下,真正将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的中心任务落实到教学实践中去,该过程会应运而生出许多创作的灵感和素材[1]“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抓住教育实践的课堂应是论文写作的活水源头。笔者在课堂中喜欢留白,让学生有时间讨论与交流,教师的思维也常被学生的提问激活,从而将课堂引向深入。当然,有时也会遇到课堂预设之外的事件发生,这让笔者有了深入思考的激情和查找资料的动力,收到课堂预设之外的良好效果。课堂教学实践应是中学教师写作选题的主要来源,认真研究课堂也提升了自己的教学功力。二、从教学改进的实践中选题教师的教学对象是人,因此,教师教学的指导思想、教学方式等应与时俱进,在现代教育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革新,尤其是老教师更应引领基础教育的改革。备课时,我们通常会对一节课的教学内容、一个单元或一个章节的教学进行四问:教什么?怎么教?怎么学?教学效果如何?“教什么”是针对教学内容而言,如本单元中大概念、重要概念、次位概念分别是什么,在教材中地位如何等;“怎么教”是指教法,涉及教学设计、重难点的处理方式等,它们是值得教师深入研究的课题,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基本功;“怎么学”是指学法指导,即教师指导学生如何理解、掌握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等;“教学效果如何”是教学评价,教学评价的角度和方式等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对于不同层次的教学对象需要因材施教,此中的改革实践都可作为创作的素材。因为“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教改一定会收获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例如,开展“如何设计课堂教学,提升课堂教学效率”的研究,如何“合理设计教学评价,提升教学质量”的研究;如何“构建知识体系复习法,提升课堂效率”的研究等,都是对课堂教学改革的思考。这类对教学改革的研究催生了教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效果,推动了教学的发展,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性。例如,笔者常根据学情对教学内容的顺序进行调整处理从而开展教学,使得教学内容逻辑性更符合学生的思维过程,学习起来更为顺畅,往往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关于逻辑学的论文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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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论文写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收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问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做认真的全面记录。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通读,选读,研读。通读即对全书全文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积极思考。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竭力产生创见,要眼、手、脑并用,要发挥想象力,开拓创造性思维,进行新的创造。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对新鲜论点,好的见解,要完完全全摘录;对能说明问题,有说服力的论据、好材料,要不加改动地摘录;对过长的资料,可加以简明扼要的概括,对这些资料都要分类整理。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切忌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伯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资料的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内容纲要包括大项 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逻辑学被称为思维的体操,这样的比喻是有道理的。逻辑学确实可以训练人的思维使之具有严密性,从而提高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但是这种能力的获得不是靠死记硬背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做大量的逻辑习题来取得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学习普通逻辑学与学习数学有共同之处,因此学习逻辑学的重要途径就是做练习题。 普通逻辑练习题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六部分:序言部分练习题、概论部分练习题、判断部分练习题、推理部分练习题、规律部分练习题以及论证部分练习题。通过练习使我们学生达到使用的概念明确、做出的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论证有说服力的目的。虽然这几个部分的练习内容不同。要实现的目的也不同,但是在做这些题时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要准确理解题中所涉及的概念。 在做类似要区分一个逻辑结构式的常项和变项的类型题的时候,首先必须掌握什么是常项。什么是变项。然后再确定题中哪个部分是常项、哪个部分是变项。我们知道常项是逻辑结构式中保持不变并决定其性质的项。变项是逻辑结构式中可变的项,即可被具体概念或判断来代替的部分。根据常项、变项的定义,在练习题中“所有”“都是”是逻辑结构式中保持不变并决定这个逻辑结构式是全称肯定判断的项,所以“所有”“都是”这样的词通常都是常项。而“S”“P”是可被具体概念,如“马克思主义者”“唯物主义者”或者“中国人”“亚洲人”等所代替的部分,因此是变项。 同理,在分析直言三段论结构的时候,也是要把握相应的概念:大项是结论中的谓项,小项是结论中的主项,含大项的前提是大前提,含小项的前提是小前提,大小前提中共有的项是中项。(当然这之前必须要知道什么是主项、什么是谓项以及前提和结论)然后再来分析题中三段论的结构。 因为普通逻辑学重点部分是推理,所以以下以推理练习题中常见的一种题型为例,谈一谈我对这种类型题的解题步骤的一些理解。 例:指出下列推理是哪种类型的推理,并说明是否正确、为什么。 ① 有的中毒是食物中毒,因此,并非有的中毒不是食物中毒。 ② 人寿之长短,或许由于遗传因素,或许由后天条件;徐某长寿有遗传因素,所以他的长寿与后天条件元关。

人工智能与现今逻辑学的发展-.〔摘要〕 本文认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是21世纪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面貌。至少在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重点关注下列论题:(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可错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关键词〕 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 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 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 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 C1, C2,… Cn,… 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代理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着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 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 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 、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 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 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着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 ,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⑦]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少修正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2)某教授写信推荐他的学生任某项哲学方面的工作,信中写到:“亲爱的先生:我的学生c的英语很好,并且准时上我的课。”根据量的准则,应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量;作为教授,他对自己的学生的情况显然十分熟悉,也可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量,但他有意违反量的准则,在信中只用一句话来介绍学生的情况,任用人一旦接到这封信,自然明白:教授认为c不宜从事这项哲学工作。 并且,语用涵义还具有如下5个特点:(i)可取消性:在给原话语附加上某些话语之后,它原有的语用涵义可被取消。在例(1)中,若b在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之后又补上一句:“不过它这时已经关门了”,则原有的语用涵义“你可从那里得到汽油”就被取消了。(ii)不可分离性:如果某话语在特定的语境中产生了语用涵义,则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同义结构,该含义始终存在,因为它所依附的是话语的内容,而不是话语的形式。(iii)可推导性,前面已说明这一点。(iv)非规约性:语用涵义不能单独从话语本身推出来,除要考虑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之外,也需要假定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并需要把上文语句、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作为附加前提考虑在内。(v)不确定性:同一句话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产生不同的语用涵义。显然,确定某个话语的语用涵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和分析、归纳和演绎的统一应用,因此具有一定的或然性。研究如何迅速有效地把握自然语言表达式在具体语境中的语用涵义,这正是自然语言逻辑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它将在21世纪取得进展。

关于法律逻辑学的论文

摘要:准确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是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的前提。根据语义分析哲学对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法律规范作为一个被建构起来的概念,应当强调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由于法律规范的“最小单元”性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往诸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各有利弊得失,却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把“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逻辑结构”)误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一误区导致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受到影响,不仅难以解释刑事法律规范的结构,而且很少在部门法中被实际运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当采用新的“三要素说”:法律事实+规范模态词+法律效果。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是法学规范理论中的一个亮点,法律或法学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一类具有较强“技术性”的理论上。这就更要求此类理论本身具有经得住推敲的“科学性”,进而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以这样的要求反观现有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我们会发现存在许多的混乱和不明之处。对此做出深入研究和必要的澄清,对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良性互动,提升法理学的科学性品质,具有基础意义。事实上,这一理论恰恰在热衷于“宏大叙事”的学术氛围中被长久忽略。由于法学理论中此类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内容并不多见,对它的忽视而导致的错误就更加损害法学的科学性品质和形象。我想,法学需要“宏大叙事”,也需要“雕虫小技”。本文将首先致力于分析“法律规范”概念的准确界定,然后总结归纳现行(含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并对其利弊得失给予简要的分析评判,最后在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新理解。一、“法律规范”的准确界定法律规范[①]的界定,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前提。没有对法律规范概念的清晰界定,所谓的逻辑结构分析就没有明确的对象。对象不明确,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学术讨论,因而也就不可能得出确切的和有益的结论。但是复杂之处在于,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实际上是以对其功能、作用的思考及其与相近概念(比如“法律规定”“法条”“规整”等)的关系的思考为基础和前提的,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自己智力工作中想当作工具的那些术语,可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是否将符合我们打算达到的理论目的。”[1](P5)因此,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术语,法律规范的科学含义的确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借用罗尔斯的术语)。这一过程可能较为复杂,其引发的思考带来如下启示: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需要“建构”起来的,所谓需要,在这里就是我们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即是让它发挥何种功能或作用。这与我们一般把概念当作“给定的”通常处理方式不同。这里需要克服的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突破对概念的实体论的理解,而代之以“功能论”。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质是一种“反映论”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有它的用武之地,但显然不适于法律规范这类概念的界定。概念的本质问题是贯穿哲学史古今的一大课题,它的一个突出表现便是中世纪唯实论与唯名论的争执,简单地说,唯实论认为,共相(概念)是独立于具体、个别事物的实体性存在,“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2](P32)唯名论则认为,“概念只是一种名称,亦即称谓。这些称谓在客观自然界并没有直接的、忠实的复本和对应物”。[1](P32)对概念的实体论理解实际是唯实论思想的体现,这一思想传统构成了西方哲学史上的主线,由古希腊的柏拉图至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而登峰造极。按照这派的观点,概念是本原、实体,有固定的所指和确定的含义。而概念的功能论则与唯名论的根本主张一致,认为概念并不是抽象的实体,它的确切含义只有在使用中、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确定。可见,概念的功能论理解比实体论理解更为灵活。随着20世纪哲学的“语言转向”,分析哲学、实证主义以“拒斥形而上学”为旗帜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一次反叛。现代西方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研究和洞见为深刻理解“概念”的本质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视野。维特根斯坦曾明言:“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3](P31)这一思想在新分析法学的倡导者哈特那里得到重视,他在分析了“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适合于法律的领域”后,阐发了源自边沁的思想:“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些词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的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衡量。”[4](P29)这一思想可以说是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兴起、特别是20世纪分析哲学成为西方哲学的主导特征以后,得到普遍认同的思想。“法律术语的意义是以这些术语被使用的语境、使用这些术语的人、以及运用这些术语的目的来确定的。”[②]在研究法律概念时,不要问某概念的本质是什么?而应问这个概念的功能是什么?[5]概念功能论的思想是深刻而富有启发的。根据这一思想,概念既是灵活的又是清晰的。“灵活”是说概念可由人意欲它发挥怎样的功能来确定,而概念的功能取决于学科建构的要求、需求、目的。“清晰”是说概念的含义一经由此确定,就应当一以贯之地加以使用。在此意义上,法律规范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而不应当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反映论”的概念。在我看来,“建构”这一概念的核心目的,在于使“法律规范”承担起法律分析的基本单元的作用,正如“商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样,“法律规范”至少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承担着这种功能。而分析法学在概念或规范分析上的卓有成效的建树及由此体现出的方法论上的优势,对整个法学理论具有基础和前提性意义,“错也要错得清楚”实在是走向可能的正确的必经之途。以概念的功能论为基础,我们才有可能对法律规范概念进行一番建构。据此,本文把法律规范定义为:作为法律的基本要素,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③]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这是就形式方面给法律规范下的定义,就内容方面,法律规范无疑是以权利性、义务性或责任性法条为具体构成)。根据这一界定,法律规范的概念包括如下要点: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要素之一,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要素。第二,法律规范在实定法中占有最大比重,是构成法律的主要成分,这一点可从绝大多数法律都以权利或义务性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得到证明,而“是否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是检验一个法条是不是法律规范的标准。”[6]第三,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正是本文要论述的内容。第四,法律规范是能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对此作如下说明:(1)法律的根本目的或作用在于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作用,因而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主要构成要素当仁不让地承担这一功能;(2)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都必须在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所蕴含的立法目的等价值因素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调整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绝对独立地发挥规整功能的“单元”,因而是“相对独立”;(3)之所以是“最小单元”,是基于理论上确立一个概念的目的就是用这一概念能够较为方便地建构或有效地解释整个的知识或文本体系,因此研究者必然寻求各种意义上的“最小单元”,正如生物学把“细胞”、马克思把“商品”作为其相关研究的“最小单位”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不赞同龙卫球教授对“法规范”概念的理解和用法,他把“法规范”等同于“法律”;没有使用“法律规范”的概念,而以“法律规定”即拉伦茨的“规整”代替之。[7](P37)我国法理学家对法律规范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规范作为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8](P91),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9](P53)孙笑侠教授把法律规范定义为:通过法律条文表达的、由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两项要素构成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10](P50)刘星教授将法律规范表述为: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职责的准则,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11](P75)这是目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几部法理学教材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它们的共同点是:第一,都强调法律规范是关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第二,都强调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尽管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是这些定义都忽视了对法律规范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发挥法律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这一重要之点的强调,正是这种忽视造成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普遍误差。我们认为法律规范概念从功能要求上说,应当是构成法律的细胞,“相对独立”、“最小单元”应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二、现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的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抽象、分析、分解,进而得出所有法律规范共有的、抽象的“构成要素”,因此,这是一种通过抽象分析的方法得出的适用于所有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即结构)的理论。以下本文对我国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代表性观点作简要述评。观点1: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制裁这一观点来源于前苏联法学著作。它认为法律规范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假定、处理和制裁。按通常解释,假定是规定一定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的那一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范本身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行为的那一部分。制裁是规定强制实施法律规范的可能性或违反这一规范所招致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评析:这一理论曾是前苏联和我国的法学理论中的通行观点,尽管现在已为“通说”所摒弃,但是在抛弃此说的理由即对其缺陷的指证上,本文与学界已有的分析不尽相同,阐述如下:第一,正如这一理论自己解释的那样,“处理”本身就是行为规范。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教授明确指出:“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哪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12](P33)既然“处理”本身即行为规则,那么它怎么又同时是自身的构成要素呢?要素总是相对于系统或一定的结构而言的,但如果一个系统只有一个要素(即其自身),显然就不能成其为系统,原因在于并未对系统进行“分析”,所谓的“要素”其实是换了一个称呼的“系统”。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作为法律规范下位概念,至少需有两个才能成立。因此上述对“处理”含义的解释固然正确,但说“处理”是“法律规范的最基础部分”是不确切的。准确地说,它是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基础部分。第二,如果不对“处理”进行特别定义,“处理”和“制裁”在语义上和实际上都可能重叠:所谓“制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处理”,即违背了法定义务而导致法律责任时的一种“处理”。第三,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相应的“制裁”性规定(尽管这一点常常被指为法律规定空白或欠缺),更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制裁”性的。第四,在这一理论中,“假定”似乎只是法律规范的附属部分,甚至是在法律规范之外独立存在的部分,这意味着“假设”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没有适当的位置。观点2:法律规则(规范)=假定+处理这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假定指出了规范适用的条件,处理则是一个规范性规定。以“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这一法律规范为例,其“假定”部分是:如果一个人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处理”部分是:此人无法律能力。评析:这一理论模型是对观点1的局部修正,克服了简单的逻辑缺陷,即取消了“制裁”。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制裁”并非一个必备要素,大量的法律规范没有“制裁”的内容。正如王涌博士指出的:“所谓法律规范就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规范性陈述,它只包含假定与处理两个部分,制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的必要因素。而其中‘假定’就是对事实情境的设定,而‘处理’就是对特定的事实情境中的法律关系的规定。”[5]但是这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同样是把“处理”理解成规范本身,观点1的缺陷仍有残存。观点3:法律规则(规范)=行为模式(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这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我国法理学界目前通行的观点。张文显教授分析了前述观点的缺陷,择其要点如下:第一,西方学者的两分法明显地忽略了合于或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这一不可缺少的构成因素。第二,苏联学者的三分法只注意到否定式法律后果,而忽视了肯定式法律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合法行为的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是违法行为的后果。第三,“假定”不是构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独立要素。因为如果“假定”指规定该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它就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在构成因素;如果“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权利之行使条件和方式或义务之履行的条件和限度,那它已包含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其适用的条件、方式、限度是不可分开的。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把“订立经济合同”(所谓的“假定”)与后半句分开,后半句的规定就是莫明其妙的东西。鉴于此,张文显教授提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如下两部分构成的:(一)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后果的归结。法律后果分为否定式法律后果和肯定式法律后果两种。否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不赞许态度,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否定和责罚。主要的责罚形式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肯定式法律后果是国家对于合于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所抱的赞许态度,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具体形式包括对一定状态的确认(如认定合同、婚姻有效),对一定行为的奖励(如对发明创造的肯定和奖赏,批准专利申请等),对不法侵害的恢复(如支持当事人的执行申请等)。[6]评析:张文显教授所代表的目前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认识到西方的二要素说和前苏联的三要素说有缺陷,特别是提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具有重要贡献,但在指证缺陷的具体所在上可能有欠精准,论证如下:第一,依据两要素说没有“制裁”而断定这一理论模式欠缺“法律后果”,失之简单,有欠公允。如前文所述,“处理”本身无论在一般语义上还是在法学理论中都可以包含“制裁”这一“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认识上差别的原因在于“处理”、“法律后果”等概念的确切含义有待澄清。我认为这两个概念用词不同,却有同等的意义。“法律后果”的概念,既如张文显教授所深刻认识到的那样不仅包括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也包括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那么“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它并不限于或主要不是“奖励性”的、如同法律责任那样单独列出的一种法律规范。张文显教授指出,对合法行为的确认、肯定、保护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也就是一种“处理”。比如,《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其中“处理”和“法律后果”完全是不可分的。再如《公司法》第214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既是“处理”,又是“法律后果”。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表明,“处理”与“法律后果”(或“法律效果)是一个东西。第二,张文显教授深刻指出“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补充了以往对法律后果的片面认识,这一理论贡献意义重大,它通过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表明:法律不仅是制裁性、惩罚性的,现代法律更是权利性的。但不得不承认,由于提出这一理论模型的背景和旨趣在于通过与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通常易见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比较而构造全面、准确的“法律后果”概念,由于它关注和侧重的是上述宏观层面的问题,在“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形态上,这一理论并未作具体的探讨。人们对此也很少作进一步的追问,通常就把“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简单地理解为与惩罚性法律后果相对应的“奖励性法律后果”,照此理解,笔者发现包含所谓“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寥寥无几。[④]这与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的特征相当不吻合。症结何在?把肯定性法律后果理解为“奖励性”法律后果的误导所致。在进一步的思考中,笔者发现“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存在不应作如此狭隘的理解,它的存在形态之多样和广泛,远超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因为,所有权利性规范都可以看作是具有肯定性后果的法律规范。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肯定性”与“否定性”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有较为复杂的意义:(1)“肯定”和“否定”是相对而言的,并非泾渭分明的两种类型,一个救济性法条(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作“恢复原状”的处理)既是对侵权人的“否定”,同时是对受害人权利的“肯定”。“肯定”和“否定”完全取决于对何种主体而言。(2)现有理论对“肯定”和“否定”的理解仅限于对当事人来说代表利益还是负担(或惩罚),但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更应当从立法目的的高度理解“肯定”和“否定”的实质,无论是对正当利益的肯定还是对不义之举的否定,都是对代表着人民利益的立法者意志的“肯定”。第三,把“假定”融入“权利义务性规定”而不把它作为单独的法律规范构成要素,论证清晰有力,结论正确。但笔者注意到,在张文显教授2001年再版的《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前述主张见于1999年版的《法理学》教材),又把这一结论改了回去,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间、各种条件等实施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13](P49)这一情况说明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还需进一步阐明。同时,这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观点表述给我们提供了另一个重要信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行为模式”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具有相同的含义,这一点且容后面分析。第四,把“权利义务性规定”(行为模式)作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要素之一,与“法律后果”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既然法律规范是能够发挥法律的规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并且法律是通过“权利或义务性规定”发挥这种功能的,但是如前所述,权利或义务性规定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法律后果,因为权利义务性规定本身已经是完整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当是它的一个要素!因此再加上“法律后果”就成为多余。这即是说,假如把“法律后果”与“权利义务性规定”放在一起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素,是画蛇添足;假如只剩“权利义务性”规定作为“要素”,是同语反复,理由如前:只有一个要素就不成其为要素。第五,“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模式,难以解释刑法规范,尤其刑法分则以刑罚为内容的责任性规范。比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在这一类刑法规范中没有“行为模式”,即没有关于权利义务的规范,只有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定的法律后果。固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责任是第二性义务的理论[⑤],把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义务性规范,以此间接地解释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也适用于刑法规范,但对此类刑法规范毕竟难以直接应用现有理论给出便捷的解释,更重要的,依据本文对法律规范的界定,把一个责任性规范还原为一个义务性或权利性规范,这前后已经是彼此独立的两个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的分析。因此本文认为以“还原法”来解释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能成立。刑法是一大重要法律部门,如果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不能涵盖、解释主要的刑法规范,显然其理论说服力将大打折扣。总之,目前法理学界的通说一方面把先前的“两要素说”收回到“处理”中的“制裁”,经过修改完善(补充了“肯定性后果”)以“法律后果”之名重新释放出来;另一方面把“假定”从先前的“两要素说”、“三要素说”中收回来,融入一个新的概念: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性规定),形式有所变换,但以往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根本缺陷仍未被凸现和纠正。这一缺陷使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仅仅存活于法理学的范围内,稍微深入到部门法的规范分析,就捉襟见肘。以较为得到公认的通说为例,我们在部门法的诸多规范中,可以直观到“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力性规范”、“职责、职权性规范”可以通过还原法归结到权利或义务性规范)、“责任性规范”,但是,除了在“责任性规范”中我们能看到符合我们想象的“法律后果”,在权利性、义务性规范中“法律后果”在哪呢?我们说这些规定本身就是对权利、义务的确认、肯定,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后果”。这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后果”确实有出入。以《公司法》第138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为例,这一权利性规定本身已经是一种“法律后果”,并不需要在这一规定之后再加上一个单独的“法律后果”,比如“股东依法转让股份,受法律保护”等。更为要紧的是,即使现实迫切需要一个与之相关的责任性规定,比如“设置障碍限制股东股份依法转让的,应到受到处罚”,并且在制定法中列入了这样一条规定,但这已经是另一个法律规范了,尽管它与前者有关联——这种关联应当被视为是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或结构),而不是法律规范“内部”的“结构”。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讨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只能在“一个”规范的限定下来谈,而不能将其混同为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结构。如果把这种从反面规定违法责任的规范,与原规范联系起来讨论其“逻辑结构”,那就进入了另外一个研究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或逻辑结构,实际上是法律文本的逻辑结构,甚至是跨文本的法律的逻辑结构。前述把“制裁”“法律后果”作为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的诸说,共同性的失当在于混淆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规范间的逻辑结构”的区别。对此,我们以一个简化的法律规范的模型加以说明:“如果A,则B”、“如果非A,则C”,按本文的界定,这里已经呈现了两个法律规范,而不能因为二者的关联性就把二者视为一个法律规范。把“法律后果”作为要素,恰恰是把A当作“假定”,把B当作“处理”,把C当作“制裁”(法律后果)了。举例来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202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个法条是各自独立的两个法律规范,应当分别进行逻辑结构分析。而现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把前条(172条)当作了“行为模式”,把后条(202条)当作“法律后果”。造成这种误差的根源在于忽略了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最小单元”的性质,而错误地把两个有关联的法律规范当成了一个法律规范。本文认为,不宜按这种理解进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原因在于:第一,如果按此种理解,则我们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可以无限制地扩展下去,进入法律规范间关系的分析领域,而有关联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还可能存在于多个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以及此种分析完全可能是“跨文本”的。第二,并非所有关于权利义务性的规定都有相应的责任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按照通行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会得出结论:相当多的“法律规范”由于缺少“法律后果”,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这与法律规范是占主要成分的法律要素的事实不符,是不妥当的。其实把没有责任性规定视为法律的缺陷是法律“命令说”的观点,“奥斯丁认为,不完善的法律,例如没有制裁规定的法律,是有缺陷的,是不具有命令特点的法律。”[14](P15)“命令说”对法律的理解不仅为自然法传统所不能接受,也为奥斯丁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所批判,足见强调责任性规范为法律逻辑结构的必需组成部分的观点有片面性。

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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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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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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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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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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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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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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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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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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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的逻辑性

论文之间的逻辑联系,亦即论文所反映的事物和事理的整体及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纵向逻辑联系和横向逻辑联系,而两者又总是交织在一起,它们表现在论文的逻辑结构上就是:纵式结构、横式结构、合式结构三种形式。1.纵式结构。所谓纵向逻辑联系,是指总论点、分论点和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以及分论点之间,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论文内容之间的纵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式结构,其特点在于论文的思想体系是纵向展开的。只有恰当处理论文内容的纵向逻辑联系,才能使论文有严谨的结构。一篇论文为了阐述总论点,要列出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扩展为一个部分,各个分论点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应有内在联系。每个分论点又分为几个小论点,每个小论点又扩展为一段,各个小论点之间,各个段之间,也应有内在联系。这样,全篇论文的纵向逻辑联系便体现出来了,并且相应地形成了论文的完整体系和严谨结构。2.横式结构。所谓横向逻辑联系,是指论点和论据,观点和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论文内容之间的横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横式结构。在一篇论文中只有总论点才单纯地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而分论点和小论点却有双重“身分”,或者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或者作为论据和材料存在。至于用来说明小论点的材料,则只能有材料或论据一重“身份”了。论文要做到有很强的说服力,富有逻辑力量最重要的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揭示论点和论据的必然联系。首先,只有把总论点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论文才有生命力,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其次,还要处理好分论点和材料的关系,以至小论点和材料的关系,这不仅能直接证明分论点或小论点,而且能间接地为突出总论点服务。3.合式结构。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是纵向、横向穿插进行,交织在一起的。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横式结构,简称合式结构。这种结构的论文,有的以纵向展开为主,有的以横向展开为主。三、运用逻辑方法要正确处理毕业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增强论文的逻辑力量,必须学会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是一个整体,它是由一系列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方法所组成的,其中主要包括: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逻辑思维方法不仅是论文写作中内容安排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

不好过。硕士论文是十分重视文章的逻辑性的,要求写作人思维缜密,逻辑清楚,不然读者阅读的时候都会觉得思维混乱。对于逻辑性不好的论文都不太好通过。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

学术论文的基本特征就是结构完整性,还有创新性。

学术论文的特点有:内容的科学性、理论的逻辑性、结果的创新性、论述的专业性、格式的规范性。

内容的科学性。学术论文要求其内容的科学性,科学性是学术论文的灵魂,就是把在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系统化,并加以探索、研究。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要客观,不得带有随意性,不得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论文观点正确、材料真实、论证严密。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论据上要有说服力,不得凭空捏造,要通过作者缜密地观察、调查、实验、研究,尽可能多地占有材料,以最充分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可靠的数据作为立论的依据。

理论的逻辑性。由于其科学性,不同于一般论文比较自由地展开议论,学术论文写作要求作者经过周密的思考、严谨而富有逻辑效果的论证。学术论文写作必须运用科学的概念、判断、推理、证明或反驳等手段,来分析、表达在实验、理论、观测方面的研究成果或见解。

结果的创新性。学术论文的特点也包含了创新性,就是继承原有的、研究现代的、探索未知的、发现那些尚未被人认识的客观规律。

论述的专业性。学术论文选题都是专业性的,作者都是有关的专业人员。每一门学科,无论是人文社科还是自然科学,都有自己的专门研究,论文的交流、发表等,也都带有明显的专业性。

格式的规范性。这种规范化的证明过程,已经发展成为各学者的学术人格,并且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遵守。没有规范就没有学术论文,没有规范就会损害学术论文的学术价位,影响学术论文的交流。

学术论文写作更规范的方法:

1、稿件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稿件篇幅一般不超过6000字。

2、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并有助于选择关键词和分类号。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题名。

3、凡文献标识码定为A、B、C三类的期刊文章均应附英文题名,A类的文章还应附作者工作单位、关键词和摘要内容的英译。

4、文章应有关键词(3至8个)和摘要(约300字)。关键词是反映文章最主要内容的术语,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

摘要要用第三人称,不要使用“本人”、“作者”、“我们”等作为文摘陈述的主语,文摘要素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

学术论文的逻辑结构

并列结构式,递进式结构,综合式结构

科研论文蕴含一套完整、严密的论证过程:“从提出问题到观点→通过理由和证据论证观点→从观点到解决问题”。由此对应着科技论文遵循的固有格式:“引言→正文(方法、结果、讨论)→结论”。整个论证过程要满足读者的预期,这是文章逻辑结构安排的出发点。

为了论证观点,需要为观点找到理由,为理由找到有效的证据。论证过程就是采用特定方法得到结果并进行讨论的过程,是读者预期的正文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论)。

结论是经过验证后的观点。我们需要换一种方式,以更肯定的方式重述观点。接着,回答引言中的“后果”、“损失”和“收益”。

论文学术水平比学士论文要高。它必须能够反映出作者所掌握知识的深度,有作者自己的较新见解。国家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只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独立能力者,才可通过论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这就是说,硕士论文强调作者在学术问题上应有自己的较新见解和独创性,其篇幅一般要长一些,撰写前应阅读较多的有关重要文献。以意为主,首尾统一,意是文章的中心,要写好毕业论文,就要抓住中心。这个中心的要求应当是简单明了的。抓住这样的中心,紧扣不放,一线到底,中途不可转换论题,不可停滞,不可跳跃遗隙,这样就能使中心思想的发展具有连续性。作为一篇论文,从思想的发展来说,要一层一层地讲,讲透了一层,再讲另一层意思。开头提出的问题,当中要有分析,结尾要有回答,做到前有呼,后有应。层第有序,条理清晰,文章要有层次,有条理,这和材料的安排处理关系极大。材料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不能错乱,错乱了,层次就不清楚,自然也不会有条理。平行关系。文章各部分材料之间,没有主从关系,在顺序上谁先谁后都可以,影响不大。例如介绍寿险险种,有传统型险种、分红险种,投资连结等,不论先介绍哪一个都可以。递进关系。是一种一层比一层深入的关系,颠倒了就会造成逻辑混乱。接续关系。前一部分与后一部分有直接的逻辑联系,层次虽分,道理末尽。前一层有未尽之意有待后面续接,不可中断。

论文之间的逻辑联系,亦即论文所反映的事物和事理的整体及其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纵向逻辑联系和横向逻辑联系,而两者又总是交织在一起,它们表现在论文的逻辑结构上就是:纵式结构、横式结构、合式结构三种形式。1.纵式结构。所谓纵向逻辑联系,是指总论点、分论点和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以及分论点之间,小论点之间的逻辑顺序。论文内容之间的纵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式结构,其特点在于论文的思想体系是纵向展开的。只有恰当处理论文内容的纵向逻辑联系,才能使论文有严谨的结构。一篇论文为了阐述总论点,要列出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扩展为一个部分,各个分论点之间,各个部分之间,应有内在联系。每个分论点又分为几个小论点,每个小论点又扩展为一段,各个小论点之间,各个段之间,也应有内在联系。这样,全篇论文的纵向逻辑联系便体现出来了,并且相应地形成了论文的完整体系和严谨结构。2.横式结构。所谓横向逻辑联系,是指论点和论据,观点和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论文内容之间的横向逻辑联系具体表现为论文的横式结构。在一篇论文中只有总论点才单纯地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而分论点和小论点却有双重“身分”,或者作为论点或观点存在,或者作为论据和材料存在。至于用来说明小论点的材料,则只能有材料或论据一重“身份”了。论文要做到有很强的说服力,富有逻辑力量最重要的是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揭示论点和论据的必然联系。首先,只有把总论点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论文才有生命力,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其次,还要处理好分论点和材料的关系,以至小论点和材料的关系,这不仅能直接证明分论点或小论点,而且能间接地为突出总论点服务。3.合式结构。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是纵向、横向穿插进行,交织在一起的。具体表现为论文的纵、横式结构,简称合式结构。这种结构的论文,有的以纵向展开为主,有的以横向展开为主。三、运用逻辑方法要正确处理毕业论文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增强论文的逻辑力量,必须学会运用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是一个整体,它是由一系列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方法所组成的,其中主要包括: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逻辑思维方法不仅是论文写作中内容安排和逻辑论证的方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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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效果逻辑的学术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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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论文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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