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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律师范人学硕i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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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律师范人学硕i学位论文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 教育 的功能。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律师的职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摘要: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法治社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在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规范、道德情操与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道德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有规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角色就是为社会尤其是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个职业与法律、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宽,在其执业过程中,律师通常可以起到宣传 法律知识 ,传播法律 文化 的作用。在运用法律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律师如何能够守住职业道德,使自己能够不为金钱所诱惑,这两者既相互结合,又相互矛盾。律师的职业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水平要比其他职业高得多。律师职业道德除了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一般职业道德的规范,如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同时,律师既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体现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间接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但同时,律师的行业性质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如律师事务所具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追求企业利益是其重要木匾,律师作为其员工也是要追求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这些都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

律师可以说是专业服务于委托人的“讼棍”,也可以说是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的伙伴。在两种角色属性相互结合相互斗争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成为当事人和金钱利益的奴隶,另一方面也要成为监督制约检察官和法官的一种独立力量。可见,律师的自治性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独立性和自治性对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惩戒 措施 是维护律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此外还有大量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如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除了这些以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律师职业道德,如律师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律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道德水平,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往往就是这种关系,反而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主要体现:

1.唯利是图,欺当事人。有的律师给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以官司“包打赢”作为相互攫取案源的方式。同时为了多收取律师费,故意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捶胸顿足地保证案件胜诉绝对没问题,糊弄当事人。

2.不管不顾,“有活就干”。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不管自己有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有足够费用,就接案处理。

3.相互扯皮、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拿到律师费后,就不闻不问,一会让当事人送这个材料,一会让委托人跑那个部门。一旦无法解决问题,便想法设法扯皮推诿,敷衍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3年来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各级律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7387件,给予行政处分762件,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有7件。”

(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律师同行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律师整个行业的公信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争相向法官赠送钱财,买通关系。然后由法官向当事人推荐该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以招揽案源;

2.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有的律师,在某些公众场合如讲座上过分贬低对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声望和地位,借机获得案源;

3.借助新闻媒体炫耀或包装自己,夸大其词,实力有限却大包大揽各项业务,排斥同行:

4.通过向委托人、介绍业务人利益许诺或给予财物,违反职业道德排挤其他律师。

(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本应该是同在法律屋檐下,同为法律人,应同做守法事,但当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却表现为违规越矩,知法犯法、“花钱铺路”现象较为严重。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影响力,社会大众一致把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钻法律漏洞,拉关系贿赂法官检察官,危害性十分巨大。“2006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9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除上述不良现象外,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相互不尊重,如律师在法庭上藐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存在;法官看不起律师,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无端训斥律师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1.经济原因: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属性,随着律师人数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他们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一旦竞争激烈,钱少了,分这杯羹的人多了,缺乏职业道德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也就越来越多了。经济层面上的原因会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问题。现如今律师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经济上无法独立,饭都吃不饱,怎么能要求他们在人格上,职业道德上洁身自好?

2.环境问题:此处特指法律环境。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执业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视甚至无故训斥、因敢于为弱势群体辩护而得罪某些权要继而锒铛入狱、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受公众贬抑和责难……。按照某种说法就是:中国律师……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护权利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裁判结果的不如人意和律师接触法律最多,代表法律形象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事实相矛盾,这导致律师的职业压力很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决定了律师的某些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迅速更正。

3.管理原因: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行业协会管理无力、律师执业机构管理无作为也容易导致有些律师钻空子,打着所谓大律师的旗号坑蒙拐,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除上述三种原因之外,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自身缺乏自律,唯利是图,见钱眼开等等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极易导致误入歧途。因此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两手抓,无疑是一种正确选择。

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综上分析,律师的职业过程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且每一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树立良好的职业理念,尤其要摒弃金钱至上的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专业劳动和技能赚取金钱,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由此可知律师不能仅仅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学习法律最重要的使命还是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法律合理正确地得到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学院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前防患于未然;通过律师事务所自身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升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进而提高律师自律意识;目前我国设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设立自己的律师学院。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学院,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的基地,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彼此的交流平台,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

首先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2004年4月我国开展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行业整顿运动”,它从行业整体上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往往会忽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平台,其一切执业行为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就必须要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约束。

其次加大严惩力度,从严治律:具体方面有通过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实行整改完善:如律师行业可学习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个严禁”,针对目前律师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几条禁令,通过行业大整顿和自我整改,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一定严惩不殆,轻则清除出律师队伍,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正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知道问题,并分析问题,才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笔者相信,律师行业将会在民主法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席位,其所存在的问题也终将会被解决。律师行业的明天,还需要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为了法律职业的未来,继续努力吧!

注释:

①张善数.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②魏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之问题分析与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2011年4月。

③六届全国律协亮点纷呈.中国律师.2008(11).第19页.

④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中国律师网.2008年.

⑤⑥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试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职业性、阶级性、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教育的功能。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这个行业在很多人看来是另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相对自由。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二、建设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职业作为律师业务的物质运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规章,以切实约束律师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律师业务,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力量。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并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由律师职业道德加以弥补的。因它覆盖面广,概括性强,能全面进行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对律师提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本身就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时有发生,给律师队伍的声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手段。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三、加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希望中国的律师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四)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二是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

参考文献:

[1]仓道来.《律师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资会议通过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发[1994]0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4]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5]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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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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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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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硕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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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周佩谊《朱彝尊〈静志居琴趣〉之情词研究》(台湾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佟博《朱彝尊出仕及交游考论》(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朱珊珊《朱彝尊〈曝书亭集〉的文献学价值》(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张宗友《〈四库全书总目〉与〈经义考补正〉误解〈经义考〉一则考辨》(《古典文献研究》,第八辑,1月);张宗友《论〈经义考〉的条目著录体系》(《古典文献研究》,第九辑,6月);杨艳燕、许建平《〈经义考·论语〉阙误补正》(《书目季刊》第3期);陈惠美《〈经义考〉孟子类金元人著述考辨》(《东海大学图书馆馆讯》,新60期);鲁竹《朱彝尊艳词论略》(《南昌大学学报》,第5期);张世斌《朱彝尊酬唱〈乐府补题〉咏物词风格成因》(《武汉大学学报》,第3期);朱则杰《清诗总集考证三题》(《厦门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朱彝尊诗文本事、墨迹与碑刻》(《嘉兴学院学报》,第5期);力之《朱彝尊“〈文选〉初成闻有千卷”说不能成立辨——兼论何融〈文选〉“非一人所能完成”说之未为得》(《黄冈师院学报》,第5期);李哲理《朱彝尊“醇雅说”之探讨》(《东北大学学报》,第5期);王恒柱《从〈偶论四名家诗〉看李宪乔的诗学观——从其对朱彝尊的评价考察》(《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第5期);左正华《朱彝尊与晋祠文物考略》(《文物世界》第6期);王利民《朱彝尊与端砚》(《岭南文史》,第4期);周亚萍《朱彝尊的文献学成就》(《科教文汇》,第7期);张艳荣《朱彝尊词句“青蛾低映越山看”解》(《名作欣赏》,第10期)。

按:本年以朱彝尊为论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以下共分专刊、著作、研究论文三部分加以概述。

(一) 专刊一种:《朱彝尊研究》第二期。本期共收30篇文章,按其主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组:

第一组为已刊布之序跋与前言,有夏承焘《〈曝书亭词〉序》、吴肃森《朱彝尊和〈曝书亭词〉》及屈兴国、袁李来《〈朱彝尊词集〉前言》等。这些文章附书以行,对朱彝尊的词学成就都有总括性的介绍,带有本书解题的性质,有助于了解朱氏的词学贡献,并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入。

第二组,朱彝尊生平交游与事行之考述。吴梁(《朱彝尊家世考》)利用《秀水朱氏家乘》等资料,对秀水朱氏的世系,作了较为详明的勾勒,对朱氏家族人物,各有概略之介绍,为了解朱彝尊之学行,提供了更多的论世知人的背景资料,颇能新人耳目。徐志平(《朱彝尊交游谈》)以康熙皇帝(玄烨)、曹溶二人为例,明其交游概略,为朱氏之出处进退、心路历程等提供了旁证。顾炎武曾推崇云:“文章尔雅,宅心和厚,吾不如朱锡鬯。”(《亭林文集·广师》)由此知己之言,可证朱、顾二人,交契颇深。王利民(《最忆虎头痴——朱彝尊与顾炎武》)对二氏交游之史实、学术趋向之异同,均有细致爬梳与解读。王氏指出,朱、顾二人体现了“朴学学风与人格塑造的内在一致性”,实能道出二氏对清代学术的卓越贡献,可谓有识。朱家祎(《查慎行及其与朱彝尊的亲友之谊》)对朱、查二人交往概略有所申述,为查氏序《曝书亭集》时何以“全面客观”“鞭辟入里”,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解读。朱彝尊以布衣之身,居清贫之官,晚年聚书能达八万卷,同其终生嗜书、读书、抄书、借书、著书、刻书分不开,也与友朋慨然赠书分不开。陆永祥(《皎浩明如璧清涟间白苹——浅谈我邑明代高士李延夏与朱彝尊先生的交谊》)对清初高士李延昰(初名彦贞)之师承、抗清史实、晚年心境,颇有探析;李氏将其全部藏书(两千五百卷)赠与朱彝尊之动机、心境,因此了然。高佑富藏书,曾与朱彝尊同行北上,颇有唱和;朱氏还专门有信寄高氏,倡论历代诗风,以同道相砥砺。何志荣(《高佑与朱彝尊的翰墨情》)对二人交往,进行了梳理、勾勒。朱彝尊作为前明显宦之后,魏耕、祁班孙等抗清义士之同志,其应康熙博学鸿儒之征、受官分职之举,一向受到时论及后人之非议。朱家祎(《浅议朱彝尊仕清之是与非》)在分析了清初政治、文化举措之后,对朱氏仕清一事,持通达、同情之了解,认为评论历史人物大节是否有亏,需视其行为是否对国家、民族有罪或过失而定;执此以论,则朱氏仕清,实无伤其大节。这一见解,颇有理据,较为超脱。

第三组,朱彝尊著作及相关学术问题之研究。有朱则杰《朱彝尊著述相关文献辑考》、于翠玲《〈浙西六家词〉与〈词综〉的关系——兼论浙西词派形成的综合因素》、胡愚《朱彝尊〈腾笑集〉考辨》、徐志平《梅里词派》、凌聿浒《〈词综〉初探》等文,以及《鸳鸯湖棹歌》研究系列论文。《腾笑集》之名,盖得自孔稚圭《北山移文》“南岳献嘲,北陇腾笑,列壑争讥,攒峰竦诮”之语,朱彝尊用以自况其应征出仕而又谪官困居的尴尬处境。胡愚详细考察了该书的版本,认为今传八卷本乃是改编本,其基础是康熙二十五年(1686)付梓的七卷本;二者在卷次及所收作品之范围上,因此存在差异。因该集问世较早,可以纠正朱氏晚年手订《曝书亭集》中不少诗作系年之误。徐志平(《梅里词派》)对早期梅里词派主要成员之学行与创作,做了简要的考述,重点论曹溶、王翃、王庭、周筼、周篁等,兼及缪永谋、沈进。以上诸人,均是朱彝尊早期交游中重要人物,对了解朱氏成长之学术生态、文化环境,极为有益。凌聿浒对朱彝尊编撰《词综》的动机、参与编纂者的学行、《词综》的影响等方面,做了探索。朱彝尊诗作中,《鸳鸯湖棹歌》一百首极为独特,因为这组诗用竹枝词的形式,描写嘉兴风物,最易触动乡思,令人“肝肠寸断,一日九回”(王福基文)。本辑中有五篇文章对此进行讨论,足见棹歌组诗的艺术魅力。王福基(《棹歌一唱三百年——中国文学史上独特的棹歌现象》)对棹歌内容、形式的起源都做了梳理,指出朱彝尊用七言绝句的形式铺陈百首棹歌,引领风潮,成为“当之无愧的领袖”。三百年来,和者不绝,蔚成大观,成就了文学史上独特的棹歌现象。寇林(《朱彝尊与鸳鸯湖棹歌》)指出,朱氏百首《棹歌》融地名、人物、出产、典故于一体,堪称“一部有韵之地方志”。在艺术上,这组诗代表着朱氏清新自然的创作风格,是对刘禹锡革新民歌精神的继承;诗风兼具通俗流畅与博学典雅,从而雅俗共赏,受到广泛喜爱。钱有江(《鸳鸯湖畔棹歌声遗韵绵延数百年——解读嘉禾地区一个独特的文学现象》)简要论述了朱氏《棹歌》组诗的创作背景及地域特色,将“鸳鸯湖棹歌体诗歌”的艺术风格归纳为“一乡共念、一景同歌、一体相承、一气相通”,所论清通简要,颇有理据。李瑞明(《诗意的栖居——读朱彝尊〈鸳鸯湖棹歌〉笔记》)指出,朱氏《棹歌》以描写嘉兴特有的景观与物征为主;对男女情爱的描写,温婉含蓄,颇得南朝吴声歌曲的余韵;通过组诗,朱氏构建了嘉兴的人文地理传统与文化生活空间,具有区别于他地的独特性。朱菲菲、华爱军(《浅谈朱彝尊的鸳鸯湖棹歌》)指出,朱氏《棹歌》组诗描绘嘉兴风物,展现市井风情,同时也影射怀才不遇的身世之感;在风格上,虽有学者之气,但总体上较为朴素,注意保持了民歌的特色。尤裕森(《朱彝尊〈鸳鸯湖棹歌〉里的桥梁》)专考朱诗中的桥梁,一一辨其方位,叙其沿革,说明现状;这一实证性质的研究,体现出作者对乡土地理极为谙熟,非一般注解朱诗者所能为。

此外,本期专刊还录有部分会员诗词。综观本期所收文章,因为不受现行学术期刊削足适履的限制,大都能畅所欲论,迭出新见,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准;在将朱氏创作同嘉兴地域文化联系起来进行申论方面,更是独具优势(例如关于地理名物的考释,非谙熟乡邦文献与地理实际者不可为)。本刊编者既要借重主流学者的研究论文,又要保持一支稳定的研究乡邦文献的队伍,其努力、志意及业经达到的水平,颇值称述。

(二) 论著二种:

李瑞卿《朱彝尊文学思想研究》,应以其同题博士论文为基础修订而成,是第一部全面研究朱氏文学思想的专著。该著凡三章。第一章介绍朱氏生平与思想,属总论性质,旨在论世知人,为后续讨论提供生平事行与时代背景。第二章专论朱氏文学思想,于其文学观念上,指出朱氏宗经重道,倡导经世致用的精神;本乎自得,反对规仿古人。于其诗论,重点剖析朱氏关于美刺的主张(关心朝庙、民生,有美有刺)及乐教说(教化与抒 *** 性相统一,注重情感之纯正与感化作用),认为朱氏诗作继承并发扬了《楚辞》精神,忧患时世,关心现实;怀友感旧之作,体现了朱氏重视友朋间的情感共鸣。于其词论,指出朱氏视词同诗有异,但具娱乐功能,也能具有《离骚》变雅之义。为此,重点讨论了朱氏的尊体意识与词源论。第三章讨论朱彝尊的诗歌史论与文学审美观,前者主要讨论朱氏对唐宋诗之争的立场与创作取径(融合唐宋、以唐为宗),以及对明代诗歌的批评;后者主要讨论朱氏之醇雅论(相关内容,已见前揭单篇论文)。总之,该著系从中国文学批评史的角度,宏观地审视朱氏其人及其文学理论,因其系统性及深入论析,把朱氏文学理论研究,推向新的高度,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范式,具有独到的学术价值。

王利民《博大之宗——朱彝尊传》,是一部兼具学术性、文学性的人物传记,具有开创意义。全书共分十章:秀水异才、鸳水情深、十年磨剑、江湖载酒行、五陵结客、致身清美、宦海浮沉、归去来兮、既硕孔多,比较清晰地展示了朱氏丰富多彩的生命历程,并兼及其学术贡献。作为首部翔实的朱氏传记,该著对朱彝尊一生中较为突出的事件与片断,均有浓墨重彩的描写;诸多细节的披露与史实的勾连,建立在对大量史料的爬梳与厘析的基础之上,颇见著者的史学与文学根柢。书末所附朱氏大事年表,简明扼要,颇便稽检。

(三) 论文。本年问世的学术论文(除《朱彝尊研究》登载者外),主要围绕朱彝尊的文学理论(以词学为主)、学术论著及生平事行而展开。

文学理论方面,周佩谊考索《静志居琴趣》之本事及与其《风怀诗二百韵》之关联,认为二者描画的为同一主人公;复从情词发展史中观照《琴趣》之情感内涵、表现手法、艺术风貌,分析透辟,堪称竹垞解人。鲁竹将朱氏艳词区分为流连歌坊、赠妓怀人的传统之作与有特定书写对象的专题之作(《静志居琴趣》),认为后者因抒 *** 情实感,具有与众不同的真挚、醇雅之审美特质。张世斌注意到朱彝尊《乐府补题》和作之咏物词风同《补题》主旨有所偏离,将其归因于朱氏面对“两截人”尴尬身份时的逃避,其代价则是性情的丧失。李哲理对朱氏“醇雅说”的诗词理论分析较深,认为在朱氏创作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发乎性情,欣然自得;韵致深长,舒俊疏朗;俊逸排宕,浑厚苍凉;别开生面,独具风韵;委婉寄情,空中传恨。

学术论著方面,张宗友注意到了《经义考》的学术接受问题。《四库全书总目》经部提要,对《经义考》多有参考;翁方纲《经义考补正》,则属补充、考证之作。两家对《经义考》中同一则材料的解读,存在讹误,张文对此专予纠正。作为史著,最重义例,张宗友对《经义考》条目体系的结构作了剖析,指出其体系具有“以氏领书”以及四柱之法等超越前人之处。杨艳燕、许建平专纠《经义考》论语类之阙误,如著者姓名讹误、书名讹误、引书出处讹误、卷数阙漏、著录内容失考、引录序跋文字讹脱等,凡得19条。陈惠美则对《经义考》孟子类金元人著述有所考辨,分生平、著述大旨、书之存佚、版本考述等项,可补朱氏未备。力之考察了《文选》千卷之说的源流,指出朱氏“《昭明文选》初成,闻有千卷”之说本于元人赖良,而非学界通常认定之宋人吴棫;揆诸实际,朱说并不能成立。(按:朱氏用一“闻”字,下语其实较为谨慎。朱氏《竹垞行笈书目》中有《韵补》二本,故其说极有可能直接本自吴氏)

生平事行方面,佟博利用新发现的朱氏应征鸿博前后的家书,对其出仕前后的形势、心态以及对创作的影响,作了考察。佟氏另选取曹溶、屈大均、查慎行、纳兰性德、曹寅等五人,分别作为贰臣、遗民、亲戚、贵胄、近臣的代表,考察朱彝尊同他们交游之史实、原因及影响。朱则杰探究诗作背后的本事,论世所以知人、解诗;复留心竹垞遗墨,注重实地考查。将学术研究同人文地理相结合,取径同上揭尤裕森氏相类,可谓别开生面。左正华、王利民均关注朱彝尊与文物背后的史实,其旨趣与方法,均能新人耳目。

11%到15%。比重是一个物理学名词,是指在4摄氏度环境下,相同体积的某种物质与水的重量的比,人力资本投资占gdp比重在11%到15%,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前言中国对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是占GDP的%,他们在物质资本上占30%,美国对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占的GDP的%,但是对物质资本的投资达到17%。

i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需要。需要本人了解到关于论文原创性的一系列规定,确定自己的论文原创性,可以承担一系列的后果,所以必须本人签字。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报告(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调查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毕业报告(学位论文)中除正文对于直接引用的文字、数据或事实资料已经加以注释外,本毕业报告(学位论文)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他人为获得**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等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毕业报告(学位论文)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体、企业和个人,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因本毕业报告(学位论文)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放在扉页。扉页也指在论文封面之后、正文之前的一页。是论文翻开后的第一页(即论文的第二页)。扉页上一般印有论文题目、专业班级、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日期等。 原创声明可以这样写: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天津大学硕十学位论文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硕士毕业论文由五大部分构成1、序言硕士毕业论文的序言主要是表明进行该项研究的原因,目前国内外对于该项研究的研究状况,论文的创新之处,论文框架结构。在语言上表达上应该简明清晰,加深印象与结论相呼应。一般而言,序言部分就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对研究专业的了解程度。2、相关知识背景的阐述当硕士毕业论文涉及其他学科或者专业的知识,需要在论文开始之前预先做介绍。介绍背景知识时,需要通过数据、性能做重点介绍。同时要介绍自己的研究工作,两者尽量结合在一起,做到合理自然。3、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这部分是重点,论文需要将研究内容阐述清楚,可能会分为2~3个章节,划分章节时,根据研究工作性质来定,最好根据模块来划分,模块的划分可以按任务划分,可以按性质划分,也可以按结构划分。在介绍自己研究工作过程中,有的部分是利用现成技术和结果的,有的是自己设计、推导或创造的,一定要描述清楚。不少论文对这一部分介绍的很详细,分不清那些工作是作者做的,那些工作是引用他人的。也看不出来特色是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该细的部分粗略带过,该简要的地方太过冗长。同样,章节不能多于4个,否则造成硕士毕业论文论点太分散,并且自身的工作量也太大,不太可能在一年内完成。4、验证结果硕士毕业论文在做课题时要结合实际(纯理论研究除外),最好能完整的参与课题的全过程,所以最后的结果应和实际对比,接受实际检验,要通过对比数据说明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充实的实验验证数据无疑增加了论文的价值,也可给读者提供应用的范例。在这一部分应该有分析和结论,因为科学研究本身就是探讨的过程。目前,许多研究工作离不开计算机,用来模拟、仿真、或数据处理等。所以,验证系统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5、结论部分对硕士毕业论文起总结作用,通过阅读全文,论文的答题就内容就呈现出来了,最后进行收尾,所以,要将主要内容再提纲携领的复述一下,特别要注明论文的创新点。同时,要自己指出研究工作还需要改进的地方,或者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实际上,专家在阅读完论文后,可能已经在脑子里对论文的内容、意义、价值、不足有了基本的印象,通过作者自己的叙述,说明作者对本研究工作还是比较透彻的,成绩和不足是心中有数的。另外,结尾部分和序言部分应该有一定的对应性,作者对结尾部分也应充分重视。

一般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毕业后发的是管理学学位。天津大学的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既可以申请管理学硕士学位也可以申请教育学硕士学位,申请管理学硕士学位者其学位论文应与管理学硕士学位要求相同。

学术不端-就“张裕卿事件”吧。众所周知,学术不端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受到广大科研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谴责。也正是学术败类的不良行为,使得“教授”变成了“叫兽”、使得“专家”变成了“砖家”,这都充分说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这种招摇撞行径的大为不满和强烈愤慨!近年来,教育部对学术不端行为也是零容忍。然而,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一直在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总有擦枪走火的那一天,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今天说的就是前天津大学教授张裕卿[天津大学与张裕卿已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聘用合同,故称“前”]。这也就是最近的天大事。2020年11月19日下午,网上流传出一个名为“实名举报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张裕卿教授和其女张丝萌学术造假”的长达123页的PDF文档,称张裕卿至少造假了30-40篇硕士毕业论文,至少50篇学术期刊论文,另外公然用他人之数据[虽然很多是假的]为自己女儿[张丝萌,现在澳大利亚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术生涯铺路。原天津大学化工专业硕士研究生吕翔举报其导师张裕卿学术造假文档封面文章列举了张裕卿为其女铺路造假的7篇学术论文[一作4篇,三作3篇],其中不乏在Chemical Engineering Journal [2019年影响因子IF为10]这样不错的期刊上的文章。另外,还有张裕卿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造假等,真可谓实事求是[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训]地说明了张裕卿的学术不端的事实。事件一出,迅速因其全网关注,妇孺皆知。我家里10多年不读书的姐姐也问我张裕卿这个人的事。在事件应对上,天大的行动还是很迅速的,当日晚即发表“情况说明”。天津大学化工学院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张裕卿的“情况说明”因张裕卿之女张丝萌本科就读于河北工业大学,故河北工业大学也就张裕卿事件成立调查组。互联网自媒体传播的河北工业大学和天津大学的最新事态进展相信最后会给出合理的处理结果的。天津大学在1895年诞生于甲午战败,一直秉承兴学强国之使命,为国家之发展繁荣、民族之复兴培育人才。125年的辉煌历程不会被一颗老鼠屎给坏掉,相信天津大学会越来越好的!

论文答辩是学生们最头疼的事,想要一篇好的论文还是唐人代写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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