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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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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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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河北电大法律教研室 范晓峰( 2004年09月15日)要写好毕业论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论文.论文实际上是一种思想观点的表达,和一般的思想表达相比,它要求你要将有关的思维推理过程表现出来,并有足够的论证和论述支持你所做出的结论.这个思想推理的过程要为人们所知,必须要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论文.社会的进步与创新,离不开人们思想的交流,智慧者的思想可以开启无数蒙昧的头脑,反过来,受到启发的头脑又会擦出智慧的火花,这就使得创造性的思想不断深入,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才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因此,古今中外的哲人们,无不将自己对世界的看法和观点写成文章,公开发表,彼此交流.一个英国文学家曾说过这样的话:"倘若你有一个苹果,我也有一个苹果,而我们彼此交换这些苹果,那么,你和我仍然是各有一个苹果;但是,倘若你有一种思想,我也有一种思想,而我们彼此交流这些思想,那么,我们每个人将各有两种思想."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人们思想交流的速度加快了,但通过写作论文表达自己观点的方式没有变,论文仍然是思想交流,学术交流的主要载体.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完成规定学科的学习后,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创造性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形式,属于带有学术性质的议论文.其设置目的在于一方面考察学生对已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另一方面也是重要的方面是训练学生掌握写作技巧,以论文的形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其他议论文体相比较,毕业论文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论文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观点独特,不人云亦云,是文章的生命力,否则,即使再有华丽的辞藻,再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也是徒有其表,没有价值.学术论文一般是在总结前人所积累的思想基础上,深入分析,归纳,探索,创新所产生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毕业论文虽是学生的习作,并非公开出版发表的作品,但既然是带有学术性的议论文,也应有如此要求.2.论文的论点及论据应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我们不反对提出新观点,相反,我们鼓励学生大胆探索,勇于研究,敢于向现有观点和理论提出挑战,但是这一切要建立在科学合法的基础上.一个观点的提出不是主观臆想的结果,而应是作者勤于观察,分析,在占有充分翔实的资料基础上加以创新得出的,同时论点论据不应和我国的基本法律理论和观点相违背.3.论文的论证过程应富有逻辑性和表现性一个新观点的推出往往要有前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和相关资料做铺垫,同时还要有细致的推理和严密的论证,这样才能够以理服人.另外一篇好的文章还应有好的表现力,论文是思想的表露,写出来是让别人看,进行交流的,因此,在结构的组合,语言的运用方面应力求合理,清晰,做到深入浅出,明白易懂.那种语言晦涩,抽象,结构安排复杂,拖沓的文章,即使所表现的观点再好,也难以为人所接受.二,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论文的写作同样有规律可循.帮助学生掌握了这个规律,可使学生克服对论文写作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在学生眼中高不可攀,神秘艰辛的工作变得富有情趣和收获.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古人曾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古人还说:"不读先王之书,不知学问之大也".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因为学术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一样的,都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人为我们打开了通往知识宝库的大门,同时前人的思想也有其局限性和薄弱环节,我们总能在了解掌握前人知识的过程中,发现我们想要表达的东西,想对前人的思想观点进行完善补充,甚至是推倒重来,这就是我们论文写作的最初冲动.如果没有前人给我们打下充实的知识基础,我们将一事无成.正如近代西方的一位伟大科学家所说的,"我之所以比别人看得远一点,那时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作为电大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不一定非要求你占有很多的资料,产生的观点一定得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也有东西想写,写作效果会好得多.有些同学要么觉得论文的写作高不可攀,不知从何处下笔,不知道写什么好;要么又觉得轻而易举,平时不怎么读书,不注意积累,临时看几本书,或书都不怎么看,在那搜肠刮肚,闭门造车,结果是写出来的文章或者只是一些感想心得,没有普遍意义,或者是将别人早已说过的观点当作自己的新发现,结果贻笑大方.有一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一名学生写的是关于中国司法机构改革方面的文章,在论文中,他设想把中国的司法体制作一个大的调整,如撤掉县区法院,因为它们素质太差,然后把所有一审案件都放在现在的市级法院审理;再就是根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把法院一分为三,即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使其专业分工更细更明确,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我就问这个学生,莫非农村的老百姓打个鸡毛蒜皮的小官司也要跑几十里甚至几百里路到城里,这如何体现司法便民原则 把一个法院里的三个部门变成三个法院起码和政府的机构改革方向不相符,再说这种形式的变化到底对提高办案质量有多少帮助呢 我又问这个同学,他的观点有无出处,他说是他自己琢磨的.我们并不反对在论文的创作中对所提论点大胆设想,标新立异,同时我们还应尽可能的鼓励学生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新观点,但如果这种设想脱离了现实基础,脱离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整个文章就成了空中楼阁.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对普通议论文的写作在中学和大学语文课程中都有讲授,但是学术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在其《司法权的性质》一文中论证司法权的功能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司法权存在的意义在于"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为论证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四种司法裁判方式,即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违宪审查裁判,并对比了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警察对公民实施逮捕,搜查等强制性行为的进行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规定,使其论点变得充实有力.[1]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3.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易把握,能够深入其本质,抓住要害.如有的学生写论文时,上来就写"论依法治国","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题目并不是不能写,但是要想写好,写全面,实在太难了,就我们学生来说,还缺乏这样的功力.另外,文章的素材如何堆砌,如何表现主题,这方面也有规律可循.一篇好的文章,其编排结构并不要求有固定的格式,但应做到衔接合理,首尾呼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娓娓到来.文章的素材要充分扎实,信息量大,但够用即可,切忌过滥;语言运用应自然无华,切忌装腔作势,故弄玄虚.我们看有些名家的作品,在阐述一个学术问题时,由于有良好的知识基础,在旁征博引时,能做到结构自然顺畅,表述语言形象丰富,雅俗共赏,使人容易理解.而有的作品,要么结构"八股","甲乙丙丁,开中药铺";要么语言生涩,装腔作势,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在这方面,除了我们应有一个好的文风外,重要的是应加强平时的训练,多看那些好的文章,认真揣摩其中的奥秘.除此之外,还应扩大知识面,"汝欲学做诗,功夫在诗外",这个写论文的本领只靠看几本专业书籍是学不来的.三,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文章是作者智慧的结晶,新颖的观点,独特的见解,是文章的生命力之所在,但学术性的论文和其他文章又有不同,它还是一项智力成果,且这种智力成果应达到一定的层次.此外,好的论文还应具有好的表现形式,一篇结构严谨,形式规范的论文,能够充分反映文章的学术精神和内在要求,反之,即使观点再独特,新颖,论据再丰富,由于表现形式的缺陷,也会使文章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应尤其严格,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当前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表达,更关系到今后学生能否规范地进行写作.从目前法学研究领域的普遍情况来看,一篇内容,形式具佳的学术性论文基本上应符合以下规格:1.论文的起点要高,观点不能陈旧论文是一种学术成果,其写作目的在于沟通,交流和共同提高,即通过我们每一个智慧头脑对问题的分析,归纳,推导,立论,使人们对领域学科的认识多多少少前进一步.从高标准的论文要求来看,其论点的提出应建立在前人最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要达到一定的学术规格,[2]比如当前法学界关于物权方面的立法到底称为"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争论各方的观点.对我们初学写作的学生来说,不要求你非得"填补空白"或"一鸣惊人",但起码应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仅重复别人的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学学术研究已达到相当的层次和规模,专业书籍和论文的数量品种大大增加,技术检索也变得简单容易了许多,我们尽可以汲取他人的营养,丰富自己的知识,但切不可只将他人的观点罗列一二,进行简单的重复论证,更不能将他人的观点窃为己有,行剽窃之事.2.要有充分的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在论证我们的观点时,除了自身调查,观察,实验等收集到的材料外,还要以前人已有的并被广泛接受的理论作依据,这一点很重要,这和我们平时写感想,体会或领导人作报告不同,作为研究性的论文需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需要用已有的理论支持,验证我们的观点,有时还需要以前人的理论观点作为我们分析评判的对象来确立,推导出我们新的观点.3.论证要合乎逻辑,用语要简明规范论证的宗旨在于证明自己的观点并让别人信服,因此理要说清楚,论据必须充分,而且所有的论证必须围绕论点展开,不能偏离主题.各种论据的结构安排要合理,相互之间能互为支持补充,并统一为论点服务.词语表达不可太生癖枯涩,应通俗规范,尽可能形象生动,使人"喜闻乐见",有时在拘谨严肃的论述中加入一些实际例子,评判一下某种社会现象,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3]4.应有必要的注释对于论文所涉及的他人的理论观点和参考文献,必须要在文章中做出注释,以注明材料的来源或对所引述的观点作进一步的解释,这不仅能表明文章的理论功底,同时也是对原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尊敬.过去有些同学对注释这个问题不大重视,认为文章有没有注释无关紧要,其实这里面有很大的学问.首先,文章的注释能从一个方面反映作品的学术规格,能反映出你主要参考了哪些已有的成果,你的观点是对哪些理论观点的继承和发展,从而帮助人们对论文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许多编辑在审看投稿的论文时,除了看题目之外,往往着重看文章的注释,以了解这篇论文是在什么样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有的同学写的毕业论文,通篇没有一个注释,使人弄不清文章中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观点是别人的,你有什么独到的见解.其次,注释有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原文,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加深对有关问题的了解和认识.第三,注释本身也反映了作者对前人或同行劳动成果的态度问题.将他人观点及论据不加注释照搬过来当作自己的论文内容,说轻了是文风问题,说重了则有剽窃侵权之嫌.由此可见,在论文中较多地引用他人的观点并加以注释,并不表明我们水平低,相反,更能说明我们的学术积累和谦逊,求实,高雅的学风.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引用他人论点论据应尽可能体现原作者的意图,不能断章取义.所引用的内容不易过多,应少而得当,引用过多,甚至连篇累牍地罗列他人的观点,会削弱作者自己的见解.一般来说,引用应主要用在第一层次的论点上,对于较低层次的分论点论据应少引或不引.对一些名人语录,格言,谚语,诗句等因具有常识性,因此在论文中一般不予注释.

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本案二审判决尘埃落定。齐玉苓获赔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开创了中国法院通过司法审查保障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开拓了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开创了宪法直接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先河。齐玉苓案在社会上及法律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关专家学者们认为宪法不可诉的情况正在改变,中国已经开始了“宪法司法化”的划时代进程

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你们知道自己的开题 报告 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开题 报告 范文 ,欢迎阅读。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1: 毕业 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用中英文撰写,汉语在前,英语在后。目的是限定毕业论文的大致范围和方向,即论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过15-20字。必要时可使用副标题。 本选题的研究目的 以中学英语教学法方向为例,则须说明要解决英语教与学,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应是在教学实践中比较突出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是前人从未解决的,并且能填补某一领域的空白的问题。 本选题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该选题曾作过哪些方面的相关研究,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中处于何等地位?是属于未开拓的领域,还是在前人已经研究过的基础上作深层次的研究?国内外有哪些论文、论著涉及到本选题的内容? 研究本选题的动机及意义 提出本选题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提出这个选题?本选题的研究有什么意义?从理论的角度看,本选题有哪些方面的突破,其价值取向是什么?本选题与相关领域之间的关系如何?对英语教学会起什么作用?从实践的角度看,本选题是否有助于英语教师和学生把握教与学的动向,使人们在英语教与学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是否有利于提高英语教学质量? 本选题研究的主要观点、内容、重点和难点 本选题研究有哪几个重要观点,其特点是什么?研究的重点在哪几个方面?研究的难点在何处?怎样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对英语教学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如何结合英语教学实际对改进英语教学作对策思考?本选题有哪几个新观点?是否填补了国内外同行业研究中的空白? 本选题的撰写框架 框架可用提纲形式表述,一般构成如下: 引言:提出问题、摆明观点。 论点:分析问题与阐明自己的观点。大致包括:问题的原因及危害性;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理论上来论证问题的解决 方法 ,并联系教学实际阐述解决问题的策略与做法。另外,利用实际数据作为论据,证明方法的有效性。 结论: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其结果如何?对人们在英语教与学中有何指导意义?有哪些方面需要继续研究的?它还有什么不足之处?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般是英文参考书在前,中文参考书在后,以字母拼音顺序排列。 研究基础 作者在选择该题之前作过哪些方面的学习、研究或写过什么 文章 ?说明能如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理由。 研究方法 常见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描述、实验、实证、文献、个案研究、比较研究、 经验 总结 、实践 反思 、测量、量化、行动研究、表列、图示、内容分析等方法。例如:实验的方法就是对英语教学班级进行实验对比;调查的方法就是通过调查表、询问、问答等形式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个课题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一种或多种研究方法。 撰写步骤及阶段任务 包括:选题及开题报告初稿、正式开题报告及提纲、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定稿等、何时论文答辩等。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2: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外刑法理论界对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 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 共同 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国内理论层面, 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 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选题的依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研究步骤、方法及 措施 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完成论文。 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 射击 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研究工作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 第3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5]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 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 20XX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4期 [8] 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15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15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2015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3: 开题报告的基本要求 包括:封面、考核表、开题报告正文,总字数不少于2015字。 开题报告正文: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文献综述;(2)论文的基本框架;(3)参考文献目录。(文献综述部分,可根据论文选题的特点,主要只概述国内的研究现状)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文献综述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 没有办法的办法 ,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from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精选3篇来自学优网 end#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 热点 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法院的宪法地位 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的定义 个案监督的沿革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 体操 作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1版; 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李晓斌:《对 人大 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1999年,第1期; 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0日; 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 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看了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的人还看了: 1. 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3. 浅谈法律系毕业论文 4.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 5. 法学论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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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学位论文

法律分析:违宪审查制度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它以违宪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裁决为最终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毕业答辩学生介绍例文:

尊敬的答辩组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大家早上好!我是来自研究生2009级法学专业的学生田耕,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xxx老师。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完善》。

首先,向各位评委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我衷心的感谢。接下来,我将对本论文的设计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做一汇报。

选择本课题作为我论文的写作题材的原因如下:

1、但由于个人能力不足,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许多内容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与老师的期望还有差距。

2、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使我能进一步深入学习。

我的答辩自述完毕,谢谢各位老师!

扩展资料

一、答辩流程:

1、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在职研究生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

二、注意事项:

关于内容:

1、一般概括性内容:课题标题、答辩人、课题执行时间、课题指导教师、课题的归属、致谢等。

2、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目的、方案设计(流程图)、运行过程、研究结果、创新性、应用价值、有关课题延续的新看法等。

3、PPT要图文并茂,突出重点,让答辩老师明白自己独立完成的,页数不要太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毕业答辩完整流程和常规问题!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个中原因非常复杂,本文仅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制度建立的主要障碍。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有专司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这是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的共识。在我国,尽管自1954年宪法起就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在现行宪法里找不到专司违宪审查的机构,而且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规定模糊不清。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健全的规定实际上矛盾百出:这些规定给人的印象首先是,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解释权,我国的宪法解释权是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宪法解释权是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归属变得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从而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理,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不仅如此,就是当然享有宪法监督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至今亦未实际建立起违宪审查的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并不意味着违宪审查权只能或者直接由其行使,违宪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经常性及司法性与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及活动方式相去甚远,由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违宪审查权既不可能亦不现实,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职能应由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去履行至今仍在学者的讨论之中,而且要求突破现行宪法监督模式的呼声日渐高涨,有的主张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有的主张将违宪审查权交与最高人民法院,还有的主张设立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因此我国未来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至今未有定论。二、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系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和假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的国家行为可能与宪法相抵触,这在宪法上通常称之为宪法争议,而解决宪法争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即是宪法,如果宪法可以用以裁决这样的宪法争议纠纷并进而可适用于审理普通的民事、行政或刑事纠纷,这样的宪法便是具可适用性的宪法。从宪法监督的历史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宪法的最高性,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和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能够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具体的宪法争议纠纷。在这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说明违宪存在的可能性,而第二个条件则说明了解决违宪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因此,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可适用性密不可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的美国在宪法中并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但是宪法的最高性及可适用性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审查并确认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与宪法相违背,并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1〕:而在欧洲大陆, 不少国家则专门设立宪法法院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受理宪法诉讼,裁决宪法争议,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我国的香港,在基本法出台后香港尚未回归时,即有人开始讨论以基本法为依据开展诉讼的可能性,在香港回归之后,有香港地区宪法之称的香港《基本法》已历经多次诉讼的洗礼,而香港地区的法院亦已以基本法为基础,依据普通法的原则建立起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而这一系列诉讼尽管有其复杂的背景,但在法律上都是基于这一理念:即基本法在香港可以直接被引用于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宪法的可适用性之所以成为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其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只有在具体运用和实际执行中才能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为与宪法原则、精神及具体内容的不一致,因此,宪法可适用才能真正发现违宪,而违宪审查则是纠正违宪。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方面,它不具有可适用性。法院在审理具体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或运用宪法原则去审查拟将作为裁决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也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同时宪法也不能直接运用于审理具体的纠纷案件,因而,法院在适用一般的法律文件审理争议纠纷时是不可能发现这些法律文件与宪法有抵触的;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尽管在法律上它有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它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直接适用和执行法律,因此,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推动,它自身是无法发现违宪案件的。三、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从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看,违宪审查是在法律的适用及法律的解释中产生的,在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国家,由于能够适用法律裁处争议纠纷的机关是司法机关,因而,违宪审查最初是以司法审查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违宪审查之所以直接产生于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是因为司法机关在解决具体的争议纠纷前必须对其所要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有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又由于法律是立法者的意思表示,而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可能预测将来所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的,或者文字的表达在适用中存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就必然出现法律的争议,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法律的适用机关就首先必须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因此,阐明法律的意义便成为法院的职权;司法机关随之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其所要适用的法律与上位界的法律特别是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一致即出现了违宪的法律怎么办?法院同样要对该违宪的法律的法律效力表明态度,这便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判词中所明确宣告的所谓的“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因此,在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国家,“法院的司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包含违宪审查权,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 2〕”,换句话说,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法律适用及法律的解释基础上的。我国的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的构架类似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争议纠纷的机关是法院,在理论上它是一个有能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违宪审查的机关,但是,在法律上它没有法律解释及违宪审查的权力;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具体适用法律,因此,对于宪法及法律在具体适用和执行中所可能碰到的问题并不了解,因而,很难感受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使它想解释也做不到,因为它并不清楚哪些原则和内容在适用和执行中会产生分歧,需要解释,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很少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限的法律解释看,由于它脱离了具体的法律适用,因而,大部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对有关宪法和法律条文在具体适用中的争议所作的阐述或者说明,而是对法律制定中的疏漏或者针对新的情况所作的补充规定,这些补充规定或者决定严格意义上说已越出了法律解释的范围而属于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即使可以看作是法律解释的“解释”,也不是为违宪审查而准备的,到目前为止还从来没有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因为需要审查某一法律文件或行为的合宪性而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情形〔3〕,因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这种宪法及法律的解释权是一种和法律的具体适用相分离的一种抽象性的立法解释,正因为如此,在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作出这样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是对原有立法的修订或者补充性立法而不是宪法或法律的解释〔4〕。 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被动性、个案性及司法(或准司法)性,它只有在宪法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中才可能发生,正因为如此,在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解释’法律这个概念本身是和法院的‘司法’功能紧密相连,浑成一体的,就是说,由于法院的天职是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从而作出一个具体的判决,……所以如果法律条文的含义有任何不清晰的、可引起争议的地方,法院的职能便是在听取诉讼当事人对于这个法律解释问题的论点后,依据普通法传统中的法律解释规则,对有关问题作出裁决,并在判词中阐明其理由〔5〕”,而在设立专门违宪审查机构的大陆法系国家, 其与司法审查的区别主要在于这些国家将宪法争议从普通的争议纠纷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机构适用宪法去审查和解决,它与司法审查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因此,宪法监督实质上是宪法适用中的监督,而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又是宪法监督的具体形式,如果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不与宪法及法律的具体适用相结合,那么,为宪法监督而准备的宪法解释及违宪审查必然空置。四、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宪法争议的存在,而宪法争议作为法律争议的一部分其处理和解决必须遵守一般法律争议纠纷的处理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在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国家,宪法争议被视为普通争议的一种,都由相同的法院以同样的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不必给予特别的对待,因而,宪法争议的处理亦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宪法争议不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法院便不能对该宪法争议进行处理,因此,在司法审查制度下,当事人实际提起一个普通的诉讼成为法院启动违宪审查的程序机制;而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情况稍有不同,欧洲大陆各国解决争议纠纷的一个共同点是对各类争议纠纷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如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商事诉讼、社会诉讼、刑事诉讼等),其中宪法性争议也与其他争议一样通过独立的诉讼即宪法诉讼解决,因此,普通法院不具有裁决宪法争议的权力,如果它们在审理普通的争议纠纷中发现存在宪法争议,只能将该宪法性争议提交宪法法院裁决,在这种情形下,普通法院的提交即成为宪法法院启动违宪审查的前置程序。除此之外,宪法法院启动违宪审查的最经常的机制是当事人针对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的国家行为而提起的宪法诉讼;另外,宪法法院也可以在没有宪法诉讼的情况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即所谓的抽象监督,但这种抽象的监督和审查同样需要启动者,譬如在德国,抽象监督的倡议者为联邦政府、州议员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议会议员。因此,无论是将宪法争议视为普通法律争议的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将宪法争议作为特殊法律争议看待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共同之处在于都为违宪审查的提起设置了相应的启动程序。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应如何启动包括谁可以针对宪法争议提起审查、应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方式提起审查、应向哪一个机构提起审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行宪法上找不到答案,在实践中也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发现了违宪案件或者发生了宪法争议,也因为欠缺相应的启动程序而使这些争议纠纷无法实际进入违宪审查阶段甚至不了了之。上述几方面的法律障碍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学宪遵宪主题论文

"八荣八耻"的提出,为我们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供了一个准绳。古人云:"无羞耻之心,非人也".所以,明是非、知荣辱、辨美丑是为人的重要标准。清代思想家龚自珍说:"士皆知耻,则国家永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之大耻".可见,个体的荣辱不只是人性的标志,还关乎民族和国家。以热爱祖国为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从一年级开始在老师的指导下正规地学习汉字,汉字是民族文化地组成部分,可是,我们有的学生从来不认真写字,每个字都写得歪歪扭扭、潦潦草草,非常的不端正、不美观。虽然汉字只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但它却关系到一个人的民族荣辱。爱祖国,爱民族文化,就应该爱我们的汉字,这样才能做一个真正的中国人。团结互助是光荣的,损人利己是可耻的。每到星期一清扫校园时,我们都要去离居民区两米的操场上捡垃圾。可是谁也不愿意去捡垃圾,因为实在是太恶心了,地上乱七八糟地洒落着脏东西。校园空气十分清新,可是地上的脏东西使同学们脸上没有笑容。满地都是臭鸡蛋、烂骨头、干馒头……让人看着提不起兴趣。"干吧!"老师对班长说。大家不情愿地捡起了垃圾。这时,一个男同学抱怨说:"脏死了!怎么往学校扔?敢情他们不捡!""就是!"一个女同学接着说"真是损人不利己!没素质!"大家都抱怨起来。这时,一位老师听见了我们的话笑着说:"你们觉得乱扔垃圾好吗?那你们今天应该怎样做呢?今后呢?"几个尖子生争先恐后地说"不乱扔垃圾!""及时捡脏东西!"……同学们七嘴八舌地说了起来。"我们可不能像他们一样!""对!"同学们呼应。垃圾终于捡完了,我们擦着汗水走进校门。我们不仅要学好汉字,也要积极地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劳动,整理花草,捡拾垃圾,认真遵守学校的规定。在班级,我们要做好小主人,认真做值日,不偷懒,尽职尽责。让我们的校园美丽如画,让我们的教室窗明几净。总之,荣辱观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的美德,是中华民族的思想珍宝。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参加这次演讲,我们要把"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作为人生的准绳。同学们,我们一起行动吧!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具有"中国心"的现代文明人,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写作思路: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摘要6月20日公布。多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能有效防堵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漏洞,将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所有主权国家都会想方设法维护国家安全,在国际上,中央主导、地方配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普遍模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端洪说,草案在香港特区政府管辖权、中央驻港国安机构的职责权限等方面给予明确,可释除部分香港市民的疑虑。可以明确地说,“一国两制”方针没有变,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其实是完成基本法本来就规定了的任务。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说,草案贯彻全国人大决定的相关内容,形成了一套符合决定授权要求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

草案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责任、特区的宪制责任,较好地处理了新制定法律和国家既有法律、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等问题。

“面对香港出现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别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以及勾结外部势力等行为,加快国家安全立法进程是中央承担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体现。”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张建认为,国家安全法在香港尽快“落地”有利于维护香港民众的利益,更为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长期实践装上了“安全阀”,将增强国际社会对香港的信心,为香港的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内外环境。

专家们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合宪合法、及时必要,是对“一国两制”的坚持和完善,将有效堵住过去存在的制度漏洞。

周叶中表示,中央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赋予特别行政区一定的自治权力。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国家安全事务无疑属于中央事权范围,草案提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是中央全面管治权在维护国家安全层面的直接体现。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草案充分尊重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明确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张建表示,对于香港社会关心的国家安全法的执法、司法问题以及中央设立的国家安全机构情况等问题,草案都予以清晰、明确的说明,就国家安全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等问题明确表明除特定情形外都由香港行使管辖权,让香港社会更加认识到中央对“一国两制”的尊重、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尊重。

“树立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从争做遵宪达人开始吧!一起跟帖宣誓:做遵宪守法好公民,携手共圆中国梦!”12月2日,大河网友“acmddg”在论坛发帖倡议。大家纷纷响应,并承诺要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短短一天时间,3500多人参与宣誓,4万人次点击阅读。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随着这一天的到来,记者发现,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不少网友发起了“宪法日我宣誓”活动,“全社会行动起来,一起遵宪守法”成为大家的共同呼声。宪法与每一个公民的距离有多远?如何培养普通民众的宪法意识?为此,记者采访了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博士生导师刘向文教授,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刑法学博士马献钊。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字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们来说,是那样的抽象,那样的模糊.是集体的活动让我们懂得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们接触了真正的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们学到了许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们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 看看社会的种种现象吧.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置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我们危害无穷.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理受污染的青少年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邓小平爷爷曾说道: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是一个及其单纯而特殊的团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依法治国就将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就举例来说吧:杀人犯赵某仅12周岁,因向一女童索要一包方便面,遭拒绝,竟将她拖至水中溺死.一初中生杨某,只因与同学几句不和,竟一气之下将该同学捅死.事后,他竟无知的说:“是他先来说我的,难道我错了吗?”这看似触目惊心,其实也就是一时的冲动,竞酿成了如此大的悲剧.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小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使命.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挺起胸膛,自豪地说:“我们做到了,‘法在我心中’!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违法犯罪的论文答辩

我觉得这个大学生真的是非常勇敢,而且有毅力,居然这么艰苦的环境仍然可以完成,可见她在抛弃一些外部因素的时候还是一个好学生的。

不知道诸位可听过这样一句话,国家都给我机会,你们为啥不给我机会。这句话是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时说的,是啊国家都能给他机会,为啥我们都不能给予他们重新改正的机会呢。人都会犯错,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误入歧途,绝非大奸大恶之人。就如三字经开篇人之初,性本善。他们内心的善意曾经在某一时刻被埋藏起来,但是绝对不曾消失。人不可能一开始就是注定作奸犯科。正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怜之处,在我们看不到的阴暗角落,他们也在瑟瑟发抖。

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错事就要有惩罚,既然家庭没能教育好那么国家来教育,帮你重造。在郭冬临演的一部小品,深入人心,他热心助人抓坏人。后听说坏人越狱来寻仇,之后引发的一系列搞笑片段。当时想想只觉得有意思笑一笑。其实稍加细想可以得出人们为啥对犯罪人员如此的害怕与憎恨。他们伤害了他人的家庭,于情于理之中自然是敬而远之。小品的结尾的大反转更是让人拍手称快。人家只是表现良好提前出狱。来找他们表示感谢地。他说有一个犯人用一把纸糊菜刀抢了一百块,后来胆子愈来愈大,用真刀抢劫,到后来直接杀人。等到最后的时候他满怀悔恨的说要是当时用纸糊的刀抢劫时被人阻止,他也不会落的如此地步。所以这个小偷是感谢他的恩人,感谢他及时让他回了头。

原谅远比惩罚更需要勇气。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和谐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的基础必是信任。在这个人人平等的世界,如果没了他们的容身之所,换取的估计是社会的退步,我们也更有理由相信,有了我们的感化,世界会变得更美好。

自然最好,不用紧张

他在监狱中进行了论文答辩,而且他的论文内容是相当的新颖。也给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论文查重盲审答辩

论文盲审就是匿名送审,学生不知道审核导师是谁,审核导师也不知道论文的作者(和高考改卷很相似),这样做的好处很多,一是可以规避各种腐败行为,二是可以保障老师审核的客观性,避免主观人情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打击和防范学术不正之风大有裨益,另外,这种人工审核的形式还能弥补机器论文查重检测的不足。论文盲审在本科院校中的普及率不是很高,大部分的研究生院会根据学校毕业审核工作进度开展定期盲审工作,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审核学生的论文。盲审和外审往往同时进行,后者是指将学生的论文交给学校以外的专业机构来审核,论文初稿的审核导师可以指定外审专家,大部分则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和论文查重检测工作相似。只有在同时通过论文盲审和外审后才能进入答辩环节,在两次审核中都需要获得2位专家的认可,盲审的老师可以参加答辩工作,而外审专家则不行,只要在毕业季顺利通过毕业论文检测后,在答辩中获得不低于50%的导师的认可便可顺利通过。博士论文必须要经过盲审和外审,学校还会有专业的学位委员会来综合评定学生的专业研究情况,学生的思想表现、修课成绩、论文质量是重点考察指标,在通过所有的审核后,学校会将审核结果公示三个月以上,确保全部无异后再授予博士学位。

武汉大学盲审,结果全部合格可以答辩。武汉大学学位论文实行全盲审,送审论文与查重论文一致,一经送审不得撤回,评阅期为20-30天。超过规定最长学制、非全日制硕士、在职工程硕士等论文评阅人为3人。评阅结果有1个及以上不合格者,延期至少半年答辩。盲审通过的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并在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评阅管理,系统信息须与评阅书信息保持一致,且须上传论文评阅书电子版。

这取决于学校的要求。有的学校有硬性要求,有的没有。大部分学校要求先进行论文查重,论文查重通过后再进行论文答辩。如果答辩顺利通过,基本就可以顺利毕业了,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还有一些学校是先答辩,然后论文查重。不管顺序是什么,都要通过答辩和查重才能顺利毕业。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论文答辩和查重出现两次。1、查重率刚好达标。论文会被教育部盲审,一般是一到三年。万一不幸抽中自己的论文,可能会有些危险。2、被举报。如果有人举报你的论文学术不端,相关机构会再次对你的论文进行查重。所以,不要以为答辩前过了查重就够了。论文一定要认真写,不能抄袭。

论文答辩后一般不用查重了,但如果背抽到盲审是要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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