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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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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论文文献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应的,诉讼也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依法性。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违反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应认为无效。第二,阶段性。如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等,每个阶段都是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有自身的任务和形式。第三,顺序性。各阶段的活动既相互联系,又互相依赖,前一阶段的活动是后一阶段活动的基础,后一阶段活动又是前一阶段活动的发展和继续或结果。第四,时限性。诉讼活动是国家的司法活动,诉讼法都对各种诉讼活动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强制性。正因为诉讼活动是一种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所以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拒绝履行,司法机关有权强制执行。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不可以再上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领域很广,首先是它与所有诉讼相关的案前案外的工作,律师运用它的法律常识作一些协调工作,代为办理事务的工作;其次,企业方面有大量的非诉讼的法律业务,它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紧密的联系;再次,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服务,为当事人预防诉讼和进行庭审以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也会发生很多的非诉讼业务。如果换一种分类方法的话,非诉讼业务可能会发生在银行业务方面、房地产业务方面、知识产权业务方面、企业收购兼并方面,这几个方面非诉讼业务比较集中。法律上的非讼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都属律师的非讼业务,还有一些比如法律咨询、某些事件的代理、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也都是非诉讼业务。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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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非诉讼比较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诉讼和非诉讼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诉讼: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非诉讼:非诉讼就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

二、特征不同

诉讼: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注意用词变化,两审不等于二审),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非诉讼:非诉讼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三、使用情况不同

诉讼:诉讼是在自身受到侵害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时使用,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

非诉讼:非诉讼适用于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法律分析: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一般通过二审最终结案,审理的时间会很漫长。而非诉讼是以法院诉讼之外的法律手段,例如调解、仲裁等形式,相对比较灵活,时间跨度短。而且有些业务本身也不适合用诉讼,例如宣告失踪、认定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等都不需要通过诉讼手段。诉讼与非诉讼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但非诉讼与诉讼相比,非诉具有如下优势:1、更低的成本;2、更快的速度;3、更方便灵活;4、更少的对抗性;5、更加非正式性;6、主要解决而不是谴责;7、可以不公开进行;8、较少管辖问题;9、结果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衍生问题: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务的业务。非诉讼业务在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一、诉讼和非诉讼区别是什么1、诉讼与非诉讼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但非诉讼与诉讼相比,非诉具有如下优势:(1)更低的成本;(2)更快的速度;(3)更方便灵活;(4)更少的对抗性;(5)更加非正式性;(6)主要解决而不是谴责;(7)可以不公开进行;(8)较少管辖问题;(9)结果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诉讼和仲裁的区别1、启动的前提不同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2、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3、管辖的规定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4、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5、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6、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7、强制权力不同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民事诉讼小额诉讼论文

民事诉讼法在当今的发展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可以认为是宪法自由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于它所解决的是私权纠纷,理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权问题,辩论原则反映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①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德国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当事人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独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公正、及时裁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所确认的事实、理由,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根据。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在一些国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原理,也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确定力,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重复审判。③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就辩论主义强调: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处分权主义强调: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诉、诉讼和解等终结诉讼程序。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比如,德国以往的诉讼审理状况大致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准备不充分就直接进入法庭审理,结果通常是多次开庭才能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争执点(争点),诉讼迟延常常不可避免。因此,1976年德国借鉴美国的做法,把法庭审理分为准备和主辩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解决争点明确问题和交换证据,之后进入主辩论阶段,判决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美国以往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过分突出当事人或律师的程序主动权和法官的消极地位,致使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重复进行证据开示,造成了诉讼迟缓和费用高昂。对此,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修改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加强法官的职权处理,如限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次数等。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或统一化问题。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同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拉美地区和欧共体国家等)正积极探索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问题。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并非消除了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由于各国或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历史和文化的深远影响,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存在,至于何时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高度或完全统一化,尚难作出判断。④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门化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现为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立。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门化。比如:第一,审执分立式立法。即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别立法,前者一般称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强制执行法。比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德国、我国大陆及澳门等采取审执合一式立法: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一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通称民事诉讼法。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问题。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以案件是否有争议为标准,特别程序可分为:1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性质特殊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案件程序等。日本单独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2)专门设立的简易性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等。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简化的程序,如简易程序(在我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2 非讼事件程序。有关非讼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类:(1)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这类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及确定民事权利较为密切,如禁治产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2)单独立法规定,如德国的《非讼事件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讼事件法》、日本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讼事件法”等。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将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可以带来诉讼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时又将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就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而言,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资料、运用因特网从世界和国内各地捷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是否将失去法庭传统的布置和服饰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的正统性和庄严性?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怎样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的充分认识和合理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纳现代科技,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1999年8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中,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作为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充分发挥了高效、便民作用,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特别的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司法解释体系第十二条纲目,明确“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二、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符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简易程序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4条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类型,一共九种:“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五、不适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应转用其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案件不适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应转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六、 导致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的几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下列几种诉讼行为会导致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 1、增加诉讼请求 2、变更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追加当事人 5、其他 七、当事人异议可能导致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前对按照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八、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就管辖权的裁定一经作出 ,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九、 小额诉讼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按照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 十、 简易程序有关规定可能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程序正义是权利正义的保障。诉讼活动应当在充分重视实体权利同时,同样重视诉讼程序。不符合小额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积极应诉使案件不再符合小额诉讼,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确保案件还有上诉救济的机会。

法律分析:小额诉讼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件性质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讼标的较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官只能运用简易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期限短,必须在30日内审结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标的额上是有要求的,标的额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如果上一年当地人均工资约6万元,那么,标的额在2万元之内(6万元的30%)的案件可以立案为小额诉讼案件。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二、小额诉讼的注意事项1.明确原被告主体资格即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写起诉状的时候要写清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确定案件由哪里的法院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包括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持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医院就医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立案材料需哪些起诉书打印三份,其他证据复印三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一页)一份,如果与银行有关应到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到法院立案庭后,递交起诉状两份,其他证据两份,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被告是单位需要到工商网打印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与非诉讼程序有关的论文题目

1、《公司董事法定任职资格问题研究》(独著),载《法学》2006年第3期;2、《从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看无名合同性质如何确认》(独著),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11期,被《广州律师》2008年第2期全文转载;3、《〈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法律协调》(合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 民商法学》2007年第4期全文转载;4、《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与变化》(合著,第一作者),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8年第1期;5、《论商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独著),载《兰州学刊》2006年第11期;6、《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辨析》(合著,第一作者),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7、《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地位、义务与责任》(合著,第一作者),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8、《建筑企业催收工程款面临的潜在障碍及其对策》(独著),载《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9、《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款的成本和效益分析》(独著),载《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年第2期;10、《分税制财政体制法律调整原则的探讨》(合著,第二作者),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11、《论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合著,第一作者),载《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1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经济法思考》(合著,第二作者),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13、《反垄断法:切实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合著,第二作者),载《团结》2007年第3期;14、《〈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法律协调》(合著),载《2006中国商法年刊——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出版;15、《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独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16、《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制》(合著,第二作者),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17、《论公司信用基础多元化》(独著),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18、《物权行为与公示公信在不动产交易中的运用》(独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19、《在建工程物权法律关系辨析》(独著),载《校长阅刊》2005年第1期;20、《论违约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独著),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21、《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传统信托制度的改造》(独著),载《宜宾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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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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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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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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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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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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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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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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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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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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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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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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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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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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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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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民诉诉讼实务方面论文

“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问题、证据法的立法问题、民诉法的修改问题、调解制度问题,等等,现在都很热,而且,参考资料很好找,开的口子也比较大,容易大框架。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罗朝栋 [尤溪县法院]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与缺陷、内涵与外延、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阐明了作者的观点,要正确定位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全文共约5300字。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 索引序列
  • 非诉讼论文文献
  • 诉讼与非诉讼比较研究论文
  • 民事诉讼小额诉讼论文
  • 与非诉讼程序有关的论文题目
  • 民诉诉讼实务方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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