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知识产权领域论文发表网站

知识产权领域论文发表网站

发布时间:

知识产权领域论文发表网站

FindaRticles作为文献论文搜索引擎提供了多种顶级刊物的上千万篇论文。该网站大部分为免费全文资料。HighWire全球最大的学术文献出版商之一,世界上最大的免费科学期刊库。Google学术搜索是一个可以免费搜索学术文章的网络应用,包括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出版的学术期刊。 seek68文献馆中外文数据库整合汇总,涵盖学科全面。需要的论文文献基本都可以找到。iData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师生学者共同筹建的用于教学、科研目的的公益互联网项目,一个号称全世界最大的中文知网镜像网站。Library Genesis号称是帮助全人类知识无版权传播的计划。Sci-Hub英文文献免费下载,只是域名经常更换。SpringerLink是全球最大的在线学术资源平台。

经过查询,发现 网站是“知识产权安全研究中心”的官方网站,致力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意识,以此来保护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社会的创新发展。该网站主要提供各种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资讯,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海外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和认识,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提供技术、信息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推荐您上知网查找哈,

国家版权协会有一个知识产权杂志,那是目前中国专业类知识产权最高杂志,发表在《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网站论文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中国知识产权网可以查论文。中国知识产权网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集新闻、产品与服务结合的综合性在线互动平台。新版网站于201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全新上线。 网站既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闻资讯,专业文章,也提供为实现专利转化而建立的展示平台,最具特点的是其提供的专利信息产品与服务以及功能强大的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而中国知识产权网早已开始了在中国推进专利信息服务的工作,并已经建立了专业的专利信息产品与服务团队,为众多企业、科研机构、政府组织提供专利信息的专业咨询与服务。网站提供以下专利信息产品:专利在线分析系统;专利在线预警系统;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行业专利专题数据库;中国药物专利数据库;专利信息分析系统;专利管理系统;专利光盘;专利公报;推荐套餐产品;专利文献阅读卡。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十九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概。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 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 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 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 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责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况。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没有违法性可言,采用无过错责任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此时无过错责任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而并非对侵权人行为的非难,不具有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预防的作用。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应受非难性是显而易见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具备的权利恢复性质并不具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非难的效果。(2)传统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只考虑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的举证,因而“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也并不坚守民法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言,本质上应为“反社会性”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应在于制裁和惩戒不法行为人。但知识产权法中多有“权利的限制”、“不视为侵犯专有权的行为”等条款,概为针对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法官势必应要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不能达成此目的。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制度本意是相违背的。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分析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元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促进科技、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以激励知识产品创造者生产的热情。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理论等视角看,对知识产权私权的授予和保护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个度,而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的授予同时,它从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有学者称“人类知识活动的积累的目的是为了知识总量的增加,客观目的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资源;以生产知识产品为目的的知识活动,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这是相互矛盾的理念”。为此不能以无条件牺牲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代价,无限制地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保护,以此达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激励;也不能只顾及对公众的获取信息和知识权利的保护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法律激励。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平衡的核心,对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权利犹如一车两轮,缺一不可。用下面的案例说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引致的弊端: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案由: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以万美元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 。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广州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以万美元合法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却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导下的极端惩罚性判决,虽然有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但却过分限制了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此时主导的无过错责任过分僵硬和严格,它使得公众动辄得咎,使得人们必然小心翼翼,畏首畏尾,不敢或不愿从事那些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又有风险的活动,结果是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公众无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凭无过错责任原则动辄要求公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手段来救济,而他人所负担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属他们的民事法律义务,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义务的承担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没有关系的。四、TRIPS协议并没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已故著名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认为,TRIPS协议采用的一般归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他说,“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则不负侵权责任的条款。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郑教授所指的是TRIPS协议第45条)”,但他同时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停止侵权责任,无需以过错为前提,只有在负赔偿责任时,才以过错为前提”。究竟TRIPS协议所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这需要对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具体分析:(1)TRIPS协议第45条第I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犯其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充足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该款揭示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希望、放任造成侵权后果的故意,或者疏忽、懈怠过失的过错。这就是说,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由此看来,TRIPS协议此款肯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关键是对45条第2款的理解和分析。(2)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之分析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全部费用,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时候,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笔者以为,该条第2款是一个限定性条款,即此款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的。这主要是指侵权损害特别严重的某些情形:侵权人通过侵权活动获得巨大利润,或者侵权的情节相当恶劣,损害了权利人的名誉,或者法院诉讼费时过长,以致权利人开支很大。上述“适当的情况”仅限于重大侵权行为的个别情形,并不是涵盖直接侵权行为的一般情形。即使承认这款所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责任在这里也缺乏普遍适用的价值。其次,该条第2款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may authorize)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一句的表述中,所使用的是“可以”(may)一词,而不是“应当”(must) 一词,可见无过错责任并不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只是一般要求,缔约方不采取这一归责原则,也不能认为违反协议。该条第1款所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这一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缔约方“应以”国内法加以确认。该条第2款则不同,它是一个弹性条款。笔者有理由认为,所谓TRIPS协议第45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不应作为国内相关立法的当然选择,也不涉及影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象”问题。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议这款所规定的并不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而己。五、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法学分析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持无过错论的学者们也不过是将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肯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误看成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了,以致有人主观地认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都伴随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存在,这是由于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吴汉东先生所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所得利润当属返还不当得利的范畴,可归类为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的债权保护方法。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都是一种请求债务人进行必要给付的请求权,但前者的构成不以得利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只要其所得利润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就要返还给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该条款将‘所得利润’规定为‘返还’,而不是规定为赔偿,即是界定了返还利润的性质不是侵权或者不一定是侵权。但是行为人的所得利润的无法律根据所得,应当返还给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给付其侵害所获利益,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不能依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权利人就不必证明侵害人有主观过错,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当然也不能将法律所承认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均看成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中所应返还的利益(同时也就是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只是通常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所应支出的对价,而非其获得的所有利益。对多于应支付的对价的所得利益的这部分(也是权利人的损害),在不当得利诉讼中通常是不被承认的。权利人对于这部分损失,就只有通过侵权赔偿诉讼才可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当然也就必须证明被告对此损害是存在过错的了。此外,知识产权如同所有权一样,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可通过“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办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救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不是由于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使那些无过错的侵权人免除了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对那些故意和重大过错的侵权行为没有给予有力的打击,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完善立法,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大对过错侵权的打击力度,包括降低对故意侵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增加资格刑(剥夺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营业的资格) ,以及对故意侵权者课以惩罚性赔偿等,而不应该选择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无限制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六、小结显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破坏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程度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其深刻原因之一是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太甚的同时却漠视了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权利的关注。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漠视提供了更为沉重的砝码。从立法、司法实践及综合我国现有文化和经济实力来考察,此时强调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理性的选择,而实际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当性也并没有得到学者和公众的普遍认可。

知识产权论文资料网站

还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吸引些人,弄点点击率,让别人帮忙转载。。。。。弄弄出点名气来

推荐您上知网查找哈,

2011-02-09 02:15检索专利的常用网站首先,最推荐的是这个:特点:采用语义检索技术,用自然语言就可以检索了,并且根据相关度排序,非常方便。并且还可实现中英文互检。如果免费注册账户的话,还可看全文。其它常用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 (该检索系统收录了1985年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至今公开的所有中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检索入口有申请(专利)号、名称、摘要、申请日、公开(告)日、公开(告)号、分类号、申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地址、国际公布、颁证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优先权等16个。可进行单一或多个复合组配检索。检索结果可以浏览并下载说明书全文与外观设计图形等。说明书以TIF格式分页显示全文,在线浏览说明书必须安装该网站提供的专用浏览器) 百度专利检索 (百度专利搜索,简单、方便地查询中国各领域的专利信息) 专利检索(包括中国专利、世界专利) 欧洲专利局数据库 (欧洲专利(EP) 、英国专利、德国专利等国家的专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的世界专利(WO)和日本专利 ) 专利(美国专利)美国专利数据库(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制作的美国专利数据库网上检索系统。包括 1976 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全文数据,以及 1790 年以来的图像扫描数据,还提供近期的有关专利申请的检索。系统提供简单检索、高级检索、专利号检索等多种检索方式,并可浏览全文)日本专利局(日本专利局JPO网上专利检索数据库(英文版)包括1976年10月以后所有公开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包括专利和实用新型)扫描图形,其中1993年以后的说明书都提供机器翻译的英文全文)日本专利局(日本专利局JPO网上专利检索数据库(日文版)包括1976年10月以后所有公开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包括专利和实用新型)扫描图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 (该检索系统收录了1985年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至今公开的所有中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检索入口有申请(专利)号、名称、摘要、申请日、公开(告)日、公开(告)号、分类号、申请(专利权)人、发明(设计)人、地址、国际公布、颁证日、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优先权等16个。可进行单一或多个复合组配检索。检索结果可以浏览并下载说明书全文与外观设计图形等。说明书以TIF格式分页显示全文,在线浏览说明书必须安装该网站提供的专用浏览器) 百度专利检索 (百度专利搜索,简单、方便地查询中国各领域的专利信息) 专利检索(包括中国专利、世界专利) 欧洲专利局数据库 (欧洲专利(EP) 、英国专利、德国专利等国家的专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的世界专利(WO)和日本专利 ) 专利(美国专利)美国专利数据库(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制作的美国专利数据库网上检索系统。包括 1976 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全文数据,以及 1790 年以来的图像扫描数据,还提供近期的有关专利申请的检索。系统提供简单检索、高级检索、专利号检索等多种检索方式,并可浏览全文)日本专利局(日本专利局JPO网上专利检索数据库(英文版)包括1976年10月以后所有公开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包括专利和实用新型)扫描图形,其中1993年以后的说明书都提供机器翻译的英文全文)日本专利局(日本专利局JPO网上专利检索数据库(日文版)包括1976年10月以后所有公开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包括专利和实用新型)扫描图形)

国家版权协会有一个知识产权杂志,那是目前中国专业类知识产权最高杂志,发表在《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论文好发表吗

论文发表可以从网上尝试发给;去报社打一个发表也可以。

是权威的莫过于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法院报了,影响力最大是党报人民日报。

推荐您上知网查找哈,

学术,是指系统专门的学问,泛指高等 教育 和研究,而学术论文是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的 方法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AAAAA的方法,希望你们喜欢。 发表学术论文的方法 1、确定自己的学术论文专业和分类方向。 2、查阅期刊,寻找合适自己学术论文的相关期刊,并对其规范性,合法性,及专业程度进行综合的了解和考评。 3、寻找代理机构或者杂志社。在此杂志之家网就得提醒各位,一定确认其合法性,正规性了,对于这些机构,杂志社也要做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考评,并作出慎重的结论。 4、达成协议,支付定金。然后按照编辑或者审稿专家的意见对学术论文进行修正。 5、收到用稿通知后,付清余款。学术论文成功发表之后,杂志社或者相关机构会给你寄去样刊。 6、收到样刊,确认自己的学术论文已经成功发表。(记得确认期刊是正刊,并到知网去查询下有没有被收录) 关于经济的学术论文 关于高校科技统计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 要:高校科技统计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一部份,准确的科技统计数据将为国家、为学校制定科技规划与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然而,目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描述了高校科技统计工作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 课题中的投入人员工作量统计数据严重失真;配套经费计算太复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社会经济目标分类要求太细。文中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方案及建议与同行者探讨。 关键词:高校科技统计 重点问题 探讨 引 言 高校科技统计工作由人文社会科学类与理、工、农、医类科技统计组成。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是以年报报表上报。年报报表内容包括[1]: 科技活动人员情况、科学研究与发展人员情况、科技活动经费情况、科学研究机构情况、科技项目情况、研究成果情况、学术交流情况、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情况。科技统计指标和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是开展科技统计工作的准则和工具,然而在执行科技指标和操作科技统计系统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1. 科技统计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 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统计数据(即社科年报2表[2]与科技年报4-1表、4-2表[3]中的课题投入人员数)严重失真 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是指高等院校教职工中,在本年度内承担立项科研课题研究任务且研究工作时间累计在一个月以上(包括外籍或高教系统以外的专家和访问学者)的全时人员人数与非全时折合成全时人员人数之和,全时人员是指专职科技人员,非全时人员是指教师岗、教辅岗、行政岗中从事立项科研课题研究的人员。非全时人员折合成全时人员是按一年10个月的工作时间为标准进行折合。 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数据来源于科研项目中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工作时间及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人数。数据需要具体到参与某一科研项目中的每一个人具体在此课题中工作多少折合全时时间。需要所有科研工作者将每天就某一科研项目的工作小时登记记录然后到年底进行累计,累计之后再折合成全时工作量。由此可见,此项统计数据对数据的来源要求范围广、数据细。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并没有对具体的课题投入的工作时间的进行细致记录。从而使得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数据无准确来源依据。在目前的统计操作过程中,此项数据都是统计工作者根据数据的逻辑范围无可奈何地主观发挥,凭空设想数据,然后东拼西凑,将数据调整到数据的规定范围内,从而完成“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的统计工作。这样的统计数据毫无意义,不尽加重统计工作者的无用工作量,而且有助于统计工作者对统计工作意义的负面思考。统计数据存在的这种不真实性,也是多年来统计工作得不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配套经费计算太复杂,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在高校科技年报“科技项目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4-1表与st4-2表)中,配套经费要求根据项目类型(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进行分类统计,而在年报“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2表)中,配套经费又需根据项目来源进行分类统计(即当年学校科技活动经费,其中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如果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项目有配套经费,所带来的工作量不会太大。对于配套经费涉及面大的单位,此项经费的计算太复杂。目前,各高校配套经费在财务建档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自财务建档时,配套经费就与项目下达经费一并做成一个经费帐号,这种情况下的配套经费经经过数据处理后,在“科技项目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4-1表与st4-2表)中能够很准确地体现出来,而在“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即科技年报st2表)中却无法正确体现。第二种情况,自财务建档时,配套经费就独立设立经费帐号,这种情况的配套经费可以分别在“科技项目情况表”及“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中准确体现,但是需要通过复杂计算才能得出准确数据,计算非常繁琐,并且需要统计工作者有相当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能力。由于当前的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在科技项目计算库中没有设有“配套经费”这一项指标,所以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在针对科技项目进行汇总计算时不会显示配套经费的汇总数量。计算“科技活动经费情况表”中的配套经费,需要统计工作者自建程序进行数据处理。这样的统计工作,给统计工作者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具备计算机编程能力的统计工作者很少,为了方便与显示数据,统计工作者会将全年的配套经费进行主观的分配,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年报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要求太细,数据不准确 在年报中的科技项目统计指标(即st4表)中,其中有一项指标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即L17),统计中要求选择的分类代码为3位码。此项指标要求每一个项目(课题)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标准,从396项分类代码表[3]中选择合适的分类代码,这种分类代码在项目下达的合同书上(从国家课题到自立课题)没有进行具体的设置归类。而在做年报统计时,要求统计工作者对每一项项目进行如此细致的分类。如果有2000个在研的项目,就需要统计工作者进行2000*396=792000次选择,假设做一次选择的时间是10秒钟,那么完成项目统计中选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工作时间就需2200个小时。事实表明这种统计分类指标要求太细,不切实际。实际中得到的结果只能是统计工作者根据项目所属学科做大致选择,然后以复制拷贝的方式填充相同学科项目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即L17)栏的其他空白项。 年报中的“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要求太细,数据不准确 在年报中的科技项目统计指标(即st4表)中,其中有一项指标为“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即L18),统计中要求选择的分类代码为4位码。此项指标要求每一个项目(课题)按照《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GB/T 24450-2009》标准,从98项分类代码表[3]中选择合适的分类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一样,“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在项目下达的合同书上(从国家课题到自设课题)没有进行具体的设置归类。选择“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的工作量同样很大。如按2000个在研项目进行统计计算,需要进行的选择次数应该为2000*98=196000次。如果做一次选择的时间是10秒钟,完成项目统计中选择“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的工作时间就需544个小时。事实表明这种统计指标要求太高,不切实际。实际中得到是的结果也只能是统计工作者根据项目的承担单位做大致选择,然后以复制拷贝的方式填充相同承担单位项目中“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即L18)栏的其他空白项。 2. 针对科技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案 课题中投入的人员工作量的数据无准确依据,统计出来的数据太虚假,建议在年报的统计中取消对课题中投入的工作量进行统计。 关于配套经费的分类汇总,建议在项目统计指标中增加“配套经费”,进一步完善教育部科技统计系统中的汇总计算程序,使得配套经费能够根据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型进行分别汇总。 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及“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代码”,建议在年报统计时只需统计到大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选择到2位码,“社会经济目标分类代码”同样选择到2位码,这样不尽能减轻统计工作者大量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3.做好高校科技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适时地修订统计指标 我国的高校统计工作是自1985年开始[4],至今已有27年的统计历史。虽然统计系统和统计水平也在不断地提升,但是我国科技的进步是跳跃式的大发展,各类科研项目及投入经费都在跳跃式地猛增,科技统计的数据呈直线上升,可是各项统计指标20多年来还是基本上没变。以致出现当前科技统计中的某些指标与某些统计方法跟不上当前科技发展的变化。比如项目中各项工作量指标,以前一个人就从事一个项目,估算一下还可以基本准确地统计到实际科研工作量,可是现在一个人同时进行的项目有2个到10个不等,一个项目的参与人数一般有3人到30人不等,造成对工作量的统计难度极大。使得用现行的统计系统及统计手段来计算科研工作量已经变得不可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修订统计指标是非常必要的。 增加高校科技统计研究课题的投入 每年的高校科技统计工作都是一项枯燥而又艰巨的工作。由于科技统计工作看似简单,实是艰难,对专项研究课题的投入也极少,致使实际从事科技统计的统计人员频繁变换。为了使科技统计与科技进步同步,稳定科技统计人员队伍,增强科技统计的科学技术含量[5],增加科技统计研究课题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增强高校科技统计数据的应用性 高校科技统计年报是需要耗费科研统计工作者几个月的加班加点的艰辛努力而得出的数据结果。但是大多数学校领导并不太重视这份报表数据,原因之一是年报中的数据与各高校实际需要用于做科技决策的数据的统计口径及统计指标不大一致,原因之二是上级部门对高校科技统计年报数据没有做出评价结果。只有通过提高数据的应用价值,才能使科技统计工作得到各高校领导们的进一步重视,才能使统计工作做得更好更实。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基金项目“基于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前期数据处理研究”(200911MS21)。 参考文献: [1] 吴利平,对高校科技统计的几点思考[J]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986-987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人文、社科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3]高等学校科技统计(理、工、农、医类)工 作文 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4] 刘仁义,对高校科技统计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思考[J],统计与决策,2006年 11月(下)65-66 [5] 徐芳,加强高校科技统计创新 提高科研管理水平[J],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 9期,150-151 作者简介: 龙凤英(),女,汉族,湖南邵东人,广西大学科技处,高级工程师,从事科研管理及研究工作。 看了“发表学术论文难不难”的人还看: 1. 大学生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2. 大学发表学术论文 3. 发表一篇职称论文要交纳多少钱 4. 学术论文都要花钱 5. 对学术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知识产权期刊怎么发表论文

首先你得注册,把你的论文弄成你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弄的话,发表后别人会盗用。发布论文一般可靠的就是在中国知网上。全国最大的论文网坛

如何发表sci论文?这是许多研究者关注的内容。目前,发表sci论文可以给国内作者带来很大的优势。然而,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是有难度的。发表sci论文都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充分的准备才能使论文更顺利地发表,首先需要一篇高质量的论文。这也要求作者阅读大量的英语文学作品,并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如果英文水平不够,你可以先用中文写论文,然后找专业机构翻译成英文,他们也会对论文进行润色,使论文达到投稿的水平。国际sci论文审稿人是不习惯中国式英语的,很多国内作者投稿也是因为语言问题而被拒稿,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就需要早做准备。论文写好后都会寻找相关的sci刊物投稿,大家阅读相关文献时也会知道一些与自己研究领域相关的sci刊物,掌握其影响因子及相关期刊的名称非常重要。小编建议先发一些比较高质量的期刊论文,如果能被送审,得到一些修改意见,即使被拒,也可以发表一些影响因子较低的期刊。

CSSCI期刊《求索》CSSCI 期刊《中国出版》CSSCI 期刊《学术探索》CSSCI 期刊《教育评论》发表在这个上面比较好吧 我可以帮你呀

CSSCI期刊《求索》CSSCI 期刊《中国出版》CSSCI 期刊《学术探索》CSSCI 期刊《教育评论》知识产权法律类的论文发表在发表在这个上面比较好。

  • 索引序列
  • 知识产权领域论文发表网站
  • 知识产权网站论文
  • 知识产权论文资料网站
  • 知识产权论文好发表吗
  • 知识产权期刊怎么发表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