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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保密非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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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保密非保密

硕士论文查重的保密性对硕士生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很多硕士生在查重的时候都会遇到这个问题,也会问硕士论文查重保密有什么好用?意义是什么?下面小编就这几个问题,给大家详细介绍:硕士论文查重保密好不好?一、硕士论文查重申请保密好吗硕士论文申请保密是避免抄袭的行为,由于现在的硕士生越来越想偷懒,硕士论文甚至都懒得写,直接去网上抄袭一篇,或在去找别人代写论文,所以硕士论文申请保密的意义,就是用来防止学生存在抄袭的行为,通过对硕士论文进行申请保密是好的,至少可以有效避免大部分学术不端行为,这也是硕士论文申请保密意义的一个原因所在。所以说,硕士论文申请保密是好的!二、硕士论文查重保密是好还是不好硕士论文保密直接目的是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其最终意义是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首先,通过硕士论文保密,可以减少抄袭现象,学生或研究人员可以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促使他们在学术研究中做出更多的原创成果,从而直接推动学术研究的进步;其次,通过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使全社会都有更大的创造知识的动力,并从中受益。这样,全国的学术研究将继续取得进展。所以说,硕士论文保密是好的!不仅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还能防止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三、查重会和保密的论文重复吗会,目前国内普通使用知网。而知网保密只是不会对外公开,但凡使用知网查重,就会被纳入到对比范围中的。因此不能使用别人的毕业论文再来用一次,如果非得要用,那也要大修改,降低重复率以后才能用。改完后,用快捷论文查重网的知网检测查一下,过关了再提交学校,否则被学校发现,轻则延迟毕业,重则没有学位。

一般三到五年,也有更长的。保密的一般是与涉密项目有关的论文,即常规涉密内容,如:涉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自然”)、涉密的国家重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或者是其他涉密内容,如:涉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涉密的军事院校等。其中,涉密项目一般都有保密期,国自然一般保密期是3-5年,也有更长的,随项目时间顺延,在保密期过后会随当年硕、博士论文一同录入知网,如果是其他涉密内容,则可能只在内网交流,公开时间另行规定(或有限公开、甚至不公开)。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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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保密期限

这是抽检的政策,没有说撤销学位的,只是说和学校有关。我是今年被抽中的,所以我找了些东西,希望对自己和以后被抽中的朋友有所帮助。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提高我省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2015年1月8日附件: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强化学位授予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和促进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做好全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除军队系统、中科院系统学位论文外,所有省内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均列入抽检范围。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论文总量的5%左右。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原则是:随机抽取、突出重点、兼顾均衡、科学公正。学位论文采用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一般抽检采用随机方式抽检。对学位授予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硕士学位论文。(二)重点抽检对象包括:1.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2.上一年度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4.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的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一年内)。第五条 建立辽宁省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每年9月底以前将抽检年度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直接从数据库中调取学位论文。在数据库建成前,抽检论文暂由学位授予单位提供,且必须与存档论文一致。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和评议要素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另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一)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数据、抽检结果、专家评议意见等在全省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你都签了保密协议了,假如追究的话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毕业论文保密解密

毕业论文承诺书(15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毕业论文承诺书,欢迎大家分享。

一、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二、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

三、论文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学术成果及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

四、本人知晓学校对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开除学籍、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被追回已发放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的严重后果;

五、若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

我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活动中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本人的毕业论文中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学校的处理。

学生(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我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 》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x专业 x年级x

签名:x

x 年 x月x日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 》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参加了合肥工业大学20xx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全脱产)。本人承诺于20xx年3月31日前将个人人事档案寄(送)至合肥工业大学

学院党委办公室。若人事档案未按时寄送,本人承诺自动放弃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我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xx》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xxx

签名:xxx

xx年xx月xx日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 》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校长:

为有效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切实负起自己在学校安全监管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平稳运行,为全校师生创设一个平安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监管职责。

2、守责守岗,不迟到岗、不早退岗,工作时间内不擅自离岗、缺岗。

3、经常对自己所监管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自身无力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学校领导。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教育大会,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落实。

5、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脱岗离岗。

6、保证自己安全监管区域范围内,监管时段内学生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7、积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事事讲安全。

8、本人保证做到安全用电,按章操作,不使用大功率电器,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时处处提高警惕,确保“校园内杜绝发生死亡事故”,“校园内杜绝发生食物中毒、火灾、危房倒塌等所致的伤害事故”这两个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现。

以上承诺,请予以监督,如有违反,我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上级处分,并承担一切安全赔偿及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内容:

1、本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是学生x王博在导师xx郭绍敏xx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没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没有请人代做,若在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各种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以上行为,愿按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校有权保留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送交本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复印件和磁盘。

备注:

学生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作者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作者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导师签名:

日期:

院长签名:

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本人郑重承诺:

1、本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查阅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独立撰写而成的。

2、本论文(设计)中,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

3、本论文(设计)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撰写发表过的研究成果。

4、本论文(设计)如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一切后果自负。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xx

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

1.本人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 》,是在认真学习理解《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后,保质保量独立完成的,没有弄虚作假,没有抄袭别人的内容;

2.毕业设计(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有引用的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

3.毕业设计(论文)中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

4.本人已被告知并清楚:学院对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严重后果;

5.若在市教委、学校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xx》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

日期:

我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______________》是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年级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为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完成 , 本人己了解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管理工程系有关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各项规章制度,现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1.及时、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严格按“毕业论文任务书”要求完成各阶段的论文写作任务。

2.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不抄袭或请人代做,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3.在毕业论文写作期间,不无故擅自离开学校,病、事假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保证论文写作时间。

4.严格遵守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管理工程系有关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接受相关规定的相应纪律处分。

学号: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郑重承诺:

1、本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查阅相关文献,进行分析研究,独立撰写而成的。

2、本论文(设计)中,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

3、本论文(设计)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机构已经撰写发表过的研究成果。

4、本论文(设计)如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一切后果自负。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设计)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亳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保留、使用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可以将论文的全部或部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硕士论文答辩保密流程

硕士生毕业论文的答辩流程

高校要充分认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性,做好组织工作,硕士生毕业论文答辩流程。首先,答辩委员会必须由答辩论文研究方向相关领域的专家(答辩委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其次,要制定严密、有序、全方位的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答辩的具体环节应科学化、规范化。这对保证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提高答辩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不完全一致,但总的看来,硕士研究生答辩的基本流程是相同的。

(一)宣讲论文

答辩研究生用20—30分钟报告学位论文内容。建议答辩者根据事先准备的讲稿,借助多媒体或幻灯片,边演示边介绍,并尽可能脱稿演讲。

(二)专家提问

专家以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为基础并兼顾相关的知识进行提问;所提问题应具有考察性而非询问性,应难易程度适中、大小适度,先易后难、逐步深入,表述明确、具体、容易理解等,论文写作《硕士生毕业论文答辩流程》。同时,专家对答辩研究生应适当启发、深入引导。

(三)回答问题

答辩研究生宣讲论文完毕后,要集中注意力记录专家提出的问题,以便做出完整的答复;并将幻灯片返回到“论文题目”页,以便专家准确提问。通常,经过短暂的`准备后,答辩研究生用大约30分钟的时间对专家提问做出认真回答。

(四)专家表决

答辩完成后,答辩研究生暂时离开会场,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并对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进行小结,肯定优点,指出错误或不足之处。答辩委员会的小结内容包括评述论文内容和论文结构、提出论文存在的问题、评价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等。最后,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论文答辩是否通过。通常,至少要有2/3的答辩委员同意通过,才能确定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此外,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要记录在案。

(五)宣布结果

答辩研究生重新进入答辩会场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和投票表决结果。对不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要提出论文修改意见,允许答辩者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另行答辩。

1、答辩材料提交。在论文答辩会举行日期确定后,答辩者须在该日期提前15天之前,将通过论文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论文一式三份,连同论文提纲、草稿等相关材料提交至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的主答辩老师会事先认真研读答辩者的论文,并根据论文内容准备好答辩时拟提出的问题,在确定日期进行论文答辩

2、答辩者概述论文内容。 在答辩会上,答辩者有15分钟左右的时间讲述论文的标题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详细地就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作出介绍,并谈论自己写作论文的体会。

3、答辩老师提问。根据答辩者的论文内容,主答辩老师会提出三个答题,答辩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就问题作出相应回答。部分学校规定答辩者在回答问题前有15—20分钟的准备时间,而根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的规定,答辩者须立即作答,无准备时间。 三个问题可以由主答辩老师一次性提出,也可以以对话的方式提出。答辩者听清楚问题后,按照相应顺序依次作答。作答过程中,答辩老师有权根据答辩者回答的内容随时进行适当地打断提问。

4、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结果。答辩者对答辩老师提出的问题全部作答后退场等候,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集体商讨论文是否通过,并拟定论文成绩与评语。

5、答辩结果宣布。在答辩结果确定之后,答辩者回到会场。主答辩老师根据论文内容与答辩情况作出总结,指出答辩者的优点与不足之处,并适当地作出必要的指导与补充,同时当场宣布论文是否通过。论文成绩一般情况下不当场宣布。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规定,未能通过论文答辩者,由答辩委员会提出论文修改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可参加另一次论文答辩

保密文章

全南县保密知识学习提纲保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项重要工作,却往往被有些同志所“忽视”,“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和“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思想,淡化了人们的保密观念,放松了应有的警觉,致使一些泄密事件的不断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鉴于此,通过对保密知识的学习,让大家了解和掌握保密工作基本常识、保密法律法规、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管理知识等,使每一位领导干部懂得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保密观念,增长保密知识,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保密义务,防范可能发生的泄密事件,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保密工作的需要。本学习提纲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即:保密常识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当前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电子政务保密管理。第一部分 保密常识学习一、秘密、保密和保密工作的概念1、什么是秘密?“秘密”一词,从汉语辞源学上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最早称之为“秘”,“秘密”中的“秘”是“秘”字的异体字。“秘”者,神秘,就是不为外界所探测的意思,也有隐秘、稀奇、封闭的含义。“秘”与“密”字连用,意思是指极为紧要之事,不得外传的机要事宜。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对某些信息加以隐蔽、保护和限制,以免外泄,这些信息就是秘密。一般来说,秘密都是暂时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密与非密可以相互转化。根据秘密的性质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秘密(隐私秘密)。2、什么是保密?“保密”,是指国家、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对关系自身安全和利益,公开后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秘密信息,控制其知悉范围,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安全的一种保护行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自“秘密”产生后,就有了“保密”的行为,小至个人、家庭,大到组织、政党、国家,为了维护其秘密信息,都需要“保密”。3、什么是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二、保密工作的性质及特征古今中外,保密工作无一不是维护一定阶级的、民族的、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这是保密工作的共性。然而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保密工作具有不同的性质。在我国保密工作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这一性质主要体现在我国保密工作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为前提,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和发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目的的。《保密法》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立法宗旨,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性质。与这一根本性质相关,保密工作本身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政治性保密工作的政治性首先表现在它的阶级性上。保密工作从本质上说是阶级利益冲突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我国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它对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窃密等破坏和颠覆活动,巩固社会主义制度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此外,保密工作是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服务的。2、群众性国家秘密分布在国家的各个领域、各项工作中,这就决定了保密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地依靠群众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可靠保证。3、防范性保密是相对于泄密、窃密而言的,它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但是这种防范性的工作不是消极、被动应付,而是积极主动的防范。如经常向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配备使用必要的保密技术装置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等。即使是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也包含有防范的性质,即通过分析泄露秘密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漏洞,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通过对泄密责任者的追究处理,起到教育本人、警示大家、惩前毖后的作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在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最新科研成果和尖端技术应用于保密防范和窃密活动,使保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发展保密技术,增强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现代化,是实现保密工作积极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4、专业性从内容看,保密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各个方面。各行各业尤其是经济、科技、通信、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需要熟悉该行业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才能做好。同时,保密工作又属于社会行政管理范畴,有它自身的理论体系,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保密工作的管理,既要有健全完善的保密法规、制度作依据,又要有必要的行政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障,要求管理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另外,随着保密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保密技术的发展,以及保密工作部门内部分工的日趋细致、科学,保密工作的专业性也将越来越强。5、广泛性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各方面涉及的保密问题越来越多,保密工作已成为一项几乎渗透到各个领域、各项业务工作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作,所有产生、利用、保管、传递国家秘密部门和单位,都有保密工作任务,因此,保密工作具有广泛性。三、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1983年5月,党中央批准了中央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密工作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新时期保密工作总的方针、原则,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政策做了比较完整、科学的概括和表述,从思想、组织、制度和措施上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的要求。1988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保密法》在第四条中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199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积极防范”,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一方面强调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主动地把工作做在前头,最大限度地增加国家秘密的安全系数,消除隐患,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积极防范,一是要有警惕性和较强的保密意识;二是要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保障。只有认真遵守各项保密制度,防患于未然,才能做好保密工作。保密工作要突出重点,核心是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防止重点不突出,眉毛胡子一把抓。突出重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秘密的等级考虑,绝密(即核心秘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保密法》专门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及接触范围做了规定。无疑,保密工作的重点是确保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但是,就不同部门和单位而言,重点又是相对的。比如,某个部门或单位虽然不产生绝密级信息,但不等于这个单位保密就没有重点。二是从国家秘密的分布考虑,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重点。三是从工作对象考虑,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的公务员、重要涉密人员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四是从时空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和单位,在不同的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多少会有所不同,因此,开展保密工作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积极防范”与“突出重点”是紧密相连的。“突出重点”并非不顾一般,而是在“积极防范”思想的指导下,在全面防范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积极防范”只有通过“突出重点”,才能真正实现防范的目的。“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矛盾的辩证统一。保密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都是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保”,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但限制措施不能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要“便利”,就应使国家秘密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在一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该解密的解密,该扩大知悉范围的就扩大知悉范围;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权衡利弊后,利大于弊的,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满足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处理好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坚持把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摆在首位。如果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需要严格保密的,就不能片面强调方便工作,而置国家秘密的安全于不顾。如果从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需要保密工作做出相应调整的,就不能一味强调保密而不顾大局,致使工作受到损失。现实工作中常常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对立起来,少数同志认为保密是额外负担,忽视保密,造成泄密,给业务工作带来损失;另一种情况是保密制度不合理、不科学,甚至将工作中不应当保密的信息,花费许多精力保起来,结果浪费了人力物力,劳而无功。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四、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的职责⑴组织本机关、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⑵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⑶根据《保密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⑷明确划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对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保证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⑸对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⑹在机关、单位因对外交流与合作需要对外提供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时,负责进行保密审查;⑺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保密组织及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⑻承办上级及本机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概念1、什么是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从这一定义看,国家秘密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⑴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准确判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问题。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就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所做出的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国家秘密的这一要素,是强调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与合法性,防止主观随意性。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国家秘密不可能是永远的秘密.随着一定的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变更密级或解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密级由低变高的现象。国家秘密的接触、知悉的范围必须限定在需要知悉的范围内,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就不能称其为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2、什么是工作秘密?工作秘密的概念最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⑴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⑵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⑶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六、国家秘密的密级是如何划分的?国家秘密的密级即国家秘密的等级,是指依据保密范围所规定的事项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程度,特别是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而做出的等级划分。《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我国的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划分三个等级的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以法律的形式对国家秘密等级做出基本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区分了不同密级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程度不同,泄露后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有区别的;二是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也不同,特别是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应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三是为规定保密范围、区分不同密级提供了法律依据。七月、如何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主要应把握住以下几点:第一,凡能预见保密期限的,就应当准确标明解密时间。如,一些专项活动产生的国家秘密,活动结束后即可以解密的,就可以将保密期限确定为活动结束的时间。第二,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可以按一般保密期限确定。第三,根据国家秘密的内容,规定一般保密期限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时,可确定为“长期”。但确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应当只限于极少数的特殊情况。第二部分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所谓保密法规是指一切有关管理国家秘密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密法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从内容上看,保密法规是国家秘密产生、保管、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保密法规既包括《保密法》这一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还包括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以及地方性保密法规、部门性保密规章等保密法律规范。因此,保密法规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涉及国家秘密行为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一、保密法律关系保密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法学上,称之为保密法律关系。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保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保密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保密法律关系,通过主体行使保密权利和履行保密义务来实现,没有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保密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保密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在我国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国家机关主体;2、武装力量主体;3、企业事业单位主体;4、政党社团主体;5、公民主体。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一切国家秘密事项,也包括使用、管理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二、《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1、保密立法的宗旨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保密立法的宗旨所在。这里有三层意思:(1)保密立法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更好地保守国家秘密。(2)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是为保密而保密。(3)保密要“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即保密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保密立法的这一宗旨在《保密法》第一章第一节作了鲜明、完整的概括。2、《保密法》的基本内容(详查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3、《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是《保密法》的具体化,它使《保密法》的若干内容更具备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共分五章四十一条,其基本内容抓住了贯彻《保密法》最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对《保密法》中的一些条款作了解释,例如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泄露国家秘密等作了充分而具体的解释。二是突出了保密范围的作用,先后几个条款讲到了保密范围,对哪些事项应列入保密范围;保密范围制定、修订的程序、条件,哪些机关、单位应当熟悉保密范围;在“对号入座”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后发现有误时,由谁来纠正,对不明确事项如何确定密级等。三是明确了有关保密管理的条文,它体现在保密工作的各个环节,如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对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监督。四是根据实施保密法的需要作出具体化的规定,如对一些重要保密制度、泄密责任等都区别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4、公民的保密义务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表明,保守国家秘密是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1)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这是公民履行保密义务的关键之首。要时时处处关心国家秘密的安全。而保密意识的增强又依赖于保密宣传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的保密义务还包括接受保密宣传教育的义务。(2)要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保密义务的履行必须有制度上的保障。《保密法》第三章及其他有关保密法规、规章针对国家秘密存在的主要方式和易于造成泄密的主要原因,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对各部门、各单位、不同行业和全体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这就为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提供了指南。从我国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系列的保密制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要求:①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③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④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⑤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⑥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⑦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⑧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⑨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⑩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同时,对自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保密法》第十八条对那些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特别是对那些能够接触或者直接经管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在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时,就提出了三条专项要求。《保密法》第二十条对新闻、出版单位的有关人员和接受采访单位的有关人员,也提出了专门的要求。第三部分 当前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目前,在国家泄密事件中以计算机泄密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密计算机、软盘、硬盘、移动U盘被盗泄密;二是网络泄密。一、计算机泄密的主要途径1、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漏一类传导发射,通过电源线和信号线辐射;另一类是由于设备中的计算机处理机、显示器有较强的电磁辐射。计算是靠高频脉冲电路工作的,由于电磁场的变化,必然要向外辐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会把计算机中的信息带出去,犯罪分子只要具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以将电磁波接收,从中窃得秘密信息。据国外试验,在1000米以外能接收和还原计算机显示终端的信息,而且看得很清晰。微机工作时,在开阔地带距其100米外,用监听设备就能收到辐射信号。这类电磁辐射大致又分为两类:一是从计算机的运算控制和外部设备等部分辐射,频率一般在10兆赫到1000兆赫范围内,这种电磁波可以用相应频段的接收机接收,但其所截信息解读起来比较复杂。二是由计算机终端显示器的阴极射线管辐射出的视频电磁波,其频率一般在兆赫以下。对这种电磁波,在有效距离内,可用普通电视机或相同型号的计算机直接接收。接收或解读计算机辐射的电磁波,现在已成为国外情报部门的一项常用窃密技术,并已达到很高水平。2、计算机网络化造成的泄密由于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就存在许多泄密漏洞。一是计算机联网后,传输线路大多由载波线路和微波线路组成,这就使计算机泄密的渠道和范围大大增加。网络越大,线路通道分支就越多,输送信息的区域也越广,截取所送信号的条件就越便利,窃密者只要在网络中任意一条分支信道上或某一个节点、终端进行截取。就可以获得整个网络输送的信息。二是黑客通过利用网络安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网络攻击,进入联网的信息系统进行窃密。三是INTERNET造成的泄密。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把关不严;INTERNET用户在BBS、网络新闻组上网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等;使用INTERNET传送国家秘密信息造成国家秘密被窃取;内部网络连接INTERNET遭受窃密者从INTERNET攻击进行窃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没有与INTERNET进行物理隔离,使系统受到国内外黑客的攻击;间谍组织通过INTERNET搜集、分析、统计国家秘密信息。四是在INTERNET上,利用特洛尹木马技术,对网络进行控制。五是网络管理者安全保密意识不强,造成网络管理的漏洞。

这个你得自己写啊,自己写的你才记得住,才是真实的,不要总是上网找答案哦,你要相信自己,这些文章都是别人写的,不是你的,你没有任何利益

企业的发展历程,技术、经营、信息及历史面貌。是企业员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所以我们要共同去守护这份来之不易的成果。在商战中,一句话泄露了天机,都可能使生意失败。同时,我们的真实情况,也不应该轻易让对手了解,这样往往会使自己受制于人。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保密工作难度加大,遭遇的挑战更多。重视保密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益,还关系到员工个人的利益。保密工作有了制度还不够,还需要领导及全体同事都重视起来,不仅要小心提防泄密,更不能为了某些利益上的交换而去泄密。还有执行制度,让制度监管我们的工作。从公司角度出发,要做好保密工作,必须要监管好能接触到机密的所有人员。

预览《保密工作征文》文章前1500字内容:载不动,保密战线十年情 虽然我已经离开了保密工作岗位,但是在保密工作岗位十个年头的工作和生活是我人生最美好的回忆,保密战线的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令我终生难忘,在保密工作岗位的工作和学习令我终生受益。保密战线是一个阵地,在这里你能够锤炼人生,升华灵魂。1992年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区委机要科的时候,我还是一位年仅20岁、不经世事的少年郎。上班第一天,时任区委办公室副主任、保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何真实同志就找我谈话,他语重心长地对我说:“从今天开始,你就参加了革命工作,机要工作是一项特殊的保密工作,你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从那一刻开始,我知道自己的工作与在书本里可望而不可及的、崇高的——“革命”密切相关,心里充满着无限的光荣感和强烈的责任感;从那一天开始,我认真向保密战线的先进模范学习,向身边的“老保密”学习,学习他们那种为了党的保密事业几十年如一日默默无闻、无怨无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水平,不断地磨炼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较快的入了党;从那时候开始,组织上和同志们就给予了我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组织上多次调派我到党校培训、到北京学习、到街道参加人口抽查、到其他部门进行交流锻炼、担任区“三讲”办和区“两会”工作人员等等,让我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接受磨炼;同志们也给我无私的帮助,特别是时任保密局局长徐惠玲同志和机要局局长钟丽芳同志时常对我进行思想教育,教育我如何正确对待人生、如何对待工作,如何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在保密岗位上树立的牢固的保密观念和脚踏实地做人、认真负责干事的作风,在我今天的工作中、在跟随领导服务中、在起草文稿中……“保密精神”和“保密作风”无处不在地鞭策着我,让我时刻谨记“革命”的使命!保密战线是一所学校,在这里你能够淡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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