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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杂志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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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杂志电子版

只知道是核心期刊

《财政监督》杂志是于 2001 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国内统一刊号 CN42-1706/F,国际标准刊号 ISSN1671-0622 。杂志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指导,是中国财政监督检查系统唯一的宣传窗口和阵地。 为什么是湖北知音传媒集团主办而不是北京主办呢?因为《财政监督》杂志的前身《中企财会》是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会刊,属于内部资料,主要是为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提供学术交流的园地。2001年1月 《财政监察》杂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创刊,为双月刊, 16 开 48 页码,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现在是半月刊。既然是在湖北发起,肯定归口湖北新闻出版局主管,然后交给知音集团编辑,他们兵强马壮吧。

1626杂志有C版和M版两个版本,每个版本都会向读者推荐不同的文章,因此可以说它们是不一样的。

1、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见解独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文稿字数以2200~4400字为宜,一般一篇文章不能少于2200字,论文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3、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统计学符号按国家标准《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规定书写,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表格设计要合理,图片要清晰。4、稿件须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采用Word格式。请勿一稿多投,如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一切后果由作者本人负责。5、编辑部对来稿有修改权,不愿改动者请文字注明。自收稿之日起一周内未收到刊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一般不退稿,请作者自留底稿。6、来稿请提供:(1)200字以内的内容摘要(2)5个以内的关键词(3)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籍贯、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位及研究方向)(4)参考文献

财政监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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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财政监督,是省级期刊,现在已经不是核心了。08版核心有这个刊物,但是11年评选新核心的时候,就不是了。判断刊物级别:刊物的级别,是看其主管单位。部级单位主管的,就是国家级,比如卫生部、教育部等等主管的刊物,就是国家一级,中国xx集团、中国xx学会主管的,就是国家二级。省级单位主管的,就是省级,比如卫生厅、教育厅等等主管的是省一级,省级出版集团、出版社主管的就是省二级。再往下就是市级的刊物。核心期刊是某些部门或社会团体从全国合法刊物中进行筛选(各个级别的刊物都有),进入其目录的,就被称之为改核心,比如被北大核心收录的刊物,就是北大核心(又名中文核心),南大核心收录的就是cssci等等。这些核心数据库只要被你们单位认可,那么被其收录的刊物,无论其原来级别如何,对你们单位来说,就是比国家级还要高一个档次的期刊,脱离了省级、国家级这样的划分。附:媒体名称 财政监督 单位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81号湖北银行A座7楼 刊号 42-1706/F 主管单位 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 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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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是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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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编辑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一条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实施监督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财政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督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第十三条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第三章监督范围和权限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财监办: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是代表财政部对某地区财政进行监督、监管中央财政收支等,是财政部的派出机构。财政监督局:是财政局管辖下的一个部门,相当于一个分局,主要负责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在多数地区,都是由局内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单独设立局办。

1、财政监督局隶属于财政局,是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2、各地级政府的财政监督局都是财政局管辖下的一个部门,相当于一个分局,

3、财政监督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财政监督局和财政局是政府职能部门。

扩展资料: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

财政局也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财政监督局监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办理违反财税政策、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依法组织查处工作;研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财政局-百度百科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百度百科

各地级政府的财政监督局都是财政局管辖下的一个部门,相当于一个分局,主要负责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在多数地区,都是由局内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单独设立局办

城建监察杂志电子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解决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市区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的执法活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监督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七条城市建设监察应当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二章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和人员第八条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城市规划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九条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城市建设监察组织和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投诉,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四)加强城市建设监察队伍建设,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五)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将收缴的罚款如数上缴同级财政;同级财政应当保障城市建设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二)熟悉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城建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制止、纠正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对经教育、劝阻,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其使用的工具和有关物品。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下属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天津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天津市环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宣教中心)《城建监察》杂志编辑部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天津市南翠屏公园管理所天津市整修办天津市市容环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天津市市容环卫机械设备服务中心天津市市容环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院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服务中心天津市园林花卉管理中心天津市花苗服务中心天津市园林学校 天津市水上公园(动物园)天津市水上会宾园服务中心天津市园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电力公司路灯管理处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和平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和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北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河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东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河东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河东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河西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河西区园林管理局南开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开区园林管理局 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委、爱卫办)红桥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红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东丽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爱卫办)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丽区园林管理所 西青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西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青区建委(园林)津南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爱卫办)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北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北辰区环卫管理所北辰区园林管理所武清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武清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武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宝坻区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宝坻区园林管理局蓟县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静海县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静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静海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宁河县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爱卫办)宁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宁河县园林局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局紧密围绕全市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按照《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株发[2012]2号)文件的要求,紧紧围绕打造株洲城管升级版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谐管理,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我市创卫复审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20**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夯实工作基础

为保证城管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适应新形势下切实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局党组高度重视,坚持把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工作纳入全局工作重点中,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组织保障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局机关设法制科,科室配置了学历层次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制专业人员,并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局属各单位也建立了相应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从而在全局上下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负责办,相关部门配合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年初伊始,局党委组织相关机关科室和协作单位、下属单位负责人召开本年度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在全面总结肯定上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查找不足,寻求新的突破,确立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明确了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做到了“四有”、“四落实”。即:全年依法行政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创新;机构落实、经费落实、工作任务落实、目标任务落实。

三是层层分解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局绩效考核内容,分别与局属各单位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将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我们积极从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入手,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行政决策、执法责任、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其他重大行政行为方面的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城管执法的每一个标准,细化城管执法的每一个环节,规范城管执法的每一个行为,做到有章可依、职责明确,违反必究、责任到人。

五是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工作要求,将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顺利开展该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建立考核制度,强化制度保障

一是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共性目标纳入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不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就会导致工作落后的考核局面。

二是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法律合格考试。将考试成绩载入其个人档案,实行不合格不评优政策。

(三)订制学习资料,提供行动指南

广泛开展政策法规学习,着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前提条件,也是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的基础。为此,我局订制了丰富的宣传资料和读本,做到了全体机关干部人手一本普法教材,此外,还征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六五”普法读本》等。

二、明确工作重点,抓好措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一)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学法用法

一方面,领导干部自身非常重视学法用法,制定了详细的中心组学习计划,同时把法制学习列入议程,坚持开展领导集中学法,做好学习笔记和写好心得体会,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另一方面,组织机关干部学法用法。采取行政学习、专门会议、自学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普法教材、《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抓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一是狠抓支队内部队伍的规范管理和各区大队业务培训的考评工作。在下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坚持不懈地落实了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和军事训练,重点对法律法规、执法文书拟制进行了学习培训,对十八大精神进行了学习解读;坚持落实“三考”制度,先后组织9场执法业务考试;定期组织案例分析讨论,开展执法案卷制作交流评比,提高了队员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了绩效考核制度,对队员的日常管理、劳动纪律、执法工作等进行全面考核考评,提高了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在抓好自身队伍培训的基础上,还通过考评等手段,督促各区城管执法大队认真制定队伍培训计划,并定期检查各区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对培训计划不落实的进行考评扣分。目前各区城管队伍基本上都落实了每周1次、每次半天时间的业务学习,并逐步形成一种制度。

二是抓全市城管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统一了全市城管队员制服、执法车辆标志标识;重新规范了执法文书格式,集中组织队员学习执法文书拟制;编印下发了《城管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人手一册供队员学习使用;坚持落实执法“四先三到位”,要求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敬礼在先、亮证在先、文明称呼在先、告知公务在先,教育到位、告知到位、宣传到位;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城管文明执法的通知》,不断强化队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意识;成立了专门的督察队伍,每天对全市城管队员队容风纪及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现场纠察和督查,对街道办事处及乡镇城管队员、协管员的队容风纪和业务培训进行了统一明确。

三是抓执法监督。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28682453),开通了“株洲城管”、“城管支队微博”,全天24小时受理市民的举报投诉。聘请了 30名城管执法监督员,对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通过抓培训、抓规范、抓监督,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和作风建设明显加强,今年来共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127起,无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年内未出现任何违纪违规和不文明执法事件。

(三)按照职能开展执法,维护城市市容市貌

今年来,我局以打造城市管理升级版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的工作目标,按照职责职能认真开展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和渣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严抓城管监督员纠章处罚和市容市貌整治工作,为我市创卫复审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局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通过日常执法、集中整治,今年1至10月份,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27起,其中园林绿化案件41起,破占道案件31起,户外广告案件55起。

渣土管理方面,深入建筑工地检查583次,检查渣土运输车辆732台次,巡查过程中考评渣土企业违规运输行为114起,发现和处理路面污染 1705处,向市考评办上报未处理路面污染127起。继续落实24小时无缝隙巡查监管制度,加强“三个检查”,即检查建筑工地出入口、检查运输沿线、检查渣土车辆,防止渣土运输滴洒漏及社会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进一步规范了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指导建设新型洗车平台26处,设立工地卫生保洁公示牌30个,从源头上减少了渣土污染。严密组织渣土运输企业考核,今年6月份对考核排名前三名的进行了奖励,对排名末名的企业责令停运整改4个月,较好地促进了渣土运输企业内部管理。

城管监督员纠章处罚方面,通过支队督查,各区城管监督员较好地贯彻落实了上级工作指示,坚持落实了日考评、月通报机制,通过明查暗访及聘请社会考评员等措施,加大对全市城管监督员队伍的检查和考评力度,督促城管监督员加强对乱扔乱吐、乱停乱放、乱穿马路等违章行为的`纠章处罚,较好地保持了市容严管重罚的态势。今年以来共纠章处罚各类违章行为万人次。

整治“车窗垃圾”方面,采取现场处罚、电子抓拍、市民举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向车外乱扔乱吐专项整治行动,今年共整治司乘人员向车外乱扔乱吐行为3980余起,红绿灯周边及主干道“车窗垃圾”明显减少。

(四)规范案卷管理,提高城管执法水平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队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我局严抓执法质量和案卷管理工作。

一是组织执法人员培训。今年已举行了2期培训班。一期是对市支队和各区大队中层干部的案件文书培训。一期是对各区城管执法大队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培训,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有了更加系统的理解和掌握,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

二是开展案卷评比活动。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7月份,我局组织开展了20**年度优秀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对支队各大队今年已办理的69起立案案件进行考核评比。从实体、程序、法律适用、文书规范制作、案卷立卷归档等方面对参评案卷进行了认真评查,逐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案卷评比活动,使队员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案卷操作过程的熟知度及案卷文书填写时的规范性、细致性,为案卷执法工作有序进行打好了结实的基础。

三是实施案卷归档制度。我局对案件归档报结案严格要求,规定案件须在归档后报结,案件虽已结案但未归档的不计结案数,同时要求承办执法队员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和案件质量自查,将整理好的案卷当月上报至支队综合科,并填写结案案卷登记表,做到了结案信息报表的及时、准确,进一步促进了案件质量,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了执法行政效能建设。

(五)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

今年以来,我局对《XX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XX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XX市洗车行业管理办法》等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办结率达到100%。在对以上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我局本着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在程序上,坚持严格遵循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规范性文件经局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经由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方可做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在内容上,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严格把关,做到不创设,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条件,不提高收费标准;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公民、法人“应当”、“必须”作的行为或“禁止”、“不得”作的行为认真审查,在无依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删除或修改的意见。

3、在作风上,注重工作效率。审查工作中,对内容简单的,不需书面征求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需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复杂的,需要调研和听(论)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交办的急件,做到急件急办,部分文件做到承办人员当场提出审核意见,及时为领导当好法律参谋。

三、创新工作思路,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

(一)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宣传

一是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宣传活动。结合“服务对象大走访”活动开展,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放城管执法宣传手册5000余份,使城管法律法规知识走进千家万户。在城区各大广场周边设立60余块城管公益广告牌、制作城管宣传手册2000份、10000份《告全体市民一封信》、3500份城管温馨提示车贴,对整治向车外乱扔乱吐行动中查处的违章车辆定期进行曝光。

二是积极联系新闻媒介开展城管执法宣传。今年以来,我局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及简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管执法活动和城管队伍建设。先后协调湖南经视、湖南都市频道报道相关新闻2篇、《城建监察》杂志发稿1篇、潇湘晨报发稿2篇、株洲日报发稿18篇、株洲晚报发稿26篇;株洲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相关新闻58条;中国政、人民网、华网、凤凰网、新浪、网易、搜狐、红网等50余家国内大型网站转载报道1000余篇,报道大型活动8场次;制作工作简报7期。

三是创新宣传模式,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城管宣传。我局已在新浪网站开设“株洲城管”、“XX市城管支队”、“XX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三个微博,及时发布全市城管工作动态,截至10月份,总微博“粉丝”人数已达2万余人,发布微博1800余条,回复市民网友咨询、建议300余条。此外,XX市城管局、XX市城管局、XX市城管局、XX市城管局、XX市城管局等56家省内外兄弟单位与我局微博“互粉”。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扩大了城管工作的社会影响,较好地展示了城管队伍为民服务、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是抓好为民服务宣传。继续开展“为民服务三个一”、“困难对象大帮扶”等主题活动,共帮扶困难对象80余户,为市民做好事4500余件,并协调媒体对为民服务活动进行了宣传造势,扩大了活动的社会影响,提升了城管队伍形象。

(二)坚持开展法治创建活动

局党组高度重视“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把它作为推进全市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保障,并要求全市城管系统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必须以依法办事为原则,要求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以争创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为目标,扎实推进该项工作。根据创建活动工作要求,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局系统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的评选与推荐工作。争取把依法办事示范窗口的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提高城管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20**年以来,我局系统先后有市城管执法支队二大队、市政管理处、市客运管理处(现已划归交通运输局管理)被评为“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XX区城管执法大队、XX区城管执法大队等单位被评为“市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今年,又有市城管执法支队被推荐为“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市城管支队一大队、XX区城管执法局、XX区城管执法大队、XX区城管执法大队、XX县城管执法大队等单位被推荐为“市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四、认真处理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巩固工作成果

为认真处理投诉,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在工作中,我局坚持将城管执法依据、行政许可事项、自由裁量权基准等通过局网站主页等途径全部向社会公开,做到“阳光行政”。

二是建立信访制度,及时解决问题。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做到了“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申诉制度。建立了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制度。

四是认真接待群众投诉。始终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唯一标准,认真受理、文明接待、诚信服务。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法制办精心指导的结果,是城管系统全体干部职工无私奉献、辛勤劳动的结果。尽管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我们有信心在下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开拓创新、奋力拼搏,认真履行依法行政工作职责,抓出实效,做出成绩,努力打造株洲城市管理升级版,积极推进和谐株洲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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