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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的原因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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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的原因论文参考文献

法律分析:执行难的原因: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二、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三、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等等。执行难的对策:一、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二、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首先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执行工作所依据的裁判处理结果不公正,裁判文书存在歧义等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成功与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这类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配合,而且还会阻挠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对抗法院执行,使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二,其次执行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没有穷尽执行措施。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少执行干警由于怕麻烦、碍于人情关系等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和多方面的压力等原因,对于一些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打击不力;对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缺乏严肃有效的处理;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处罚不力,姑息迁就,助长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三,由于缺少法律、法规依据,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方式方法五花八门,加上执行人员缺少对执行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执行措施和方式方法难以穷尽。还有财产保全措施不力的情况,造成一些本来容易执行的案件难执行。

四,人们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社会法律环境也不如意。由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强,公民个人和有关单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当事人调查取证,造成申请执行人举证困难,从而也就导致法院执行不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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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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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下就好了嘛

学前美术教育的现状与研究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学前儿童美术教育的现状,对美术教育改革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关键词:学前教育,美术,现状,研究一、当前我国学前儿童美术教育的现状(1)在教育目标方面,出现两个误区:其一,把美术教育等同于技艺教育,认为教会孩子画出一张美丽的图画,做出一件有趣的玩具便完成了任务,把重点放在培养孩子的正确描写和表演能力上,把技能技巧的培养作为重要任务;其二,把美术作为实施德育、智育的手段,作为完成某一中心任务的从属部分,没有本身的独立体系。殊不知美术教育本身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是一个具有极大潜力的领域,它的任务是既培养儿童对艺术美的欣赏、识别,又培养儿童的审美心理素质,帮助他们学习用美的眼光来把握世界。(2)在教育内容方面,强调对自然的模仿和再现。模仿现实生活中的简单物体和图片是美术教育的主要内容。于是儿童作品中的模式化倾向非常突出,无论在一个幼儿园里、一个班级里,甚至在儿童作品展览上,从花花绿绿的各式各样的作品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许多带有模式化的人物、动物形象。固然,学龄前儿童从自我中心转化到以客体意识为主的过程中,概念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我们也发现教师、家长在这方面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依靠学前儿童自身的能力和自发性发现是很难有“好”的作品出现的,为了“早出成果”,教师往往采取简单的临摹方式,用孩子的手,画出成人期望的画,不断地临摹,造成儿童思想僵化,失去了探索学习的兴趣和能力。社会上充斥于市场的儿童图书、练习册、电视中的动画片又为儿童提供了绘画范例,于是,大量的儿童失去了他原有的稚拙天性,有些儿童画在成人的加工下,故作“天真”,仍然会令人感到失去了真正的童趣。(3)在教学方法方面,灌输法仍然被大量使用。在美术教育中,用简单的几何形体作为标准模式,给儿童临摹学习,让其画出各种形状。教师是美术活动的中心,教师提供的形象是孩子们的典范,培养出来的几乎是一个模子里倒出来的式样,没有“自我”和“感觉”。教师为了寻找大量的模式给孩子临摹,于是“简笔画”应运而生,它的影响几乎席卷全国,为灌输法大开方便大门。现在,关于“简笔画”的功过,还在热烈争辨之中。我们认为根本问题在于教育观,希望培养什么样的孩子,用简笔画提供的种种图式直接灌输给孩子,从表面上看,孩子的画面内容丰富。但是,孩子们学得被动了,画出来的画就模式化了,它代替了孩子的感觉、思考和想象,使他们失去了对周围事物的敏感性,失去了孩子自己的绘画语言和个性风格,最重要的是对孩子潜在的创造力的扼杀和自我创造意识的摧毁。二、我们对学前美术教育改革的思考结合我国当今儿童美术教育的现状,笔者在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在实施艺术综合教育的过程中,同时也对美术教育进行了全面革新,现概括如下:1、以培养深层次的审美心理结构为中心美术教育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丰富性,为儿童的审美心理建构提供了丰富的审美客体和探究刺激。儿童在美术活动中运用审美感官,在遗传获得和以往实践中形成的原先的心理结构基础上,通过同化作用,形成同形同构或异质同构的关系,融人新的艺术对象,丰富了原有的心理结构,或者在新旧信息相互比较、分析、综合中发生顺应作用,充实、改组和重构原有的心理机构,使之发生质的变化。审美心理结构以系统结构的方式内化,沉淀于人的心理构成审美心理的整体结构系统。美术教育可以帮助儿童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审美感知,形成完整的心理结构。美术实践使儿童产生了审美的需要,形成了特定的审美个性,只有长期的艺术熏陶,艺术实践和审美环境才能使一个普通的人建构和发展较为完善的个体审美心理结构,变为审美和创造美的人。从这种意义上看,美术教育就是塑造个体审美、创美的个性教育。(1)培养敏锐的审美感知能力幼儿的审美感和特点:一是直觉性。幼儿对事物的认识,特征在于对感性经验的全面依赖。在他们的心目中的事物就是他所看到的、听到的、接触到的那个样子。二是整体性。幼儿对事物的感知是从笼统到分化。幼儿的视、知觉一开始把握的材料,是对事物整体的粗略的结构,先认识树,再进一步认识它是由树干、树枝、树叶构成的整体。三是同一性。幼儿常常拟人化地观看世界,把外部的一切都看成和自己一样具有生命力,认为自己感受到的东西,物也一样能感受到。美术作为视觉艺术,具有增强感知能力最强有力的手段,通过美术活动可以培养幼儿审美器官的灵敏度、活跃性和统摄力,激活幼儿对生命特有形式的感受能力。例如:我们见到火光就会有温暖、热烈的感觉,见到月光,就会产生安静、温柔的感觉。儿童知觉能力比成人强,这是因为他们不受理性思维的干扰。再如,一个圆形,儿童会说:“这是太阳”、“这是扣子”,而成人可能会凝视它,注意它的弯曲弧度,非规则性等。由此,我们推论儿童与艺术家更有相似之处。他们表现的足根据他内心的流动的感受中获得的线条、形状和韵律。依据上述分析,在美术教育的内容设计上应更加重视引导儿童去亲身体验和感受现象世界,利用审美直觉,强化儿童对事物包含力的式样的感知。例如:我们组织的线条练习课题“小雨和大雨”,不仅仅要求儿童画出雨线,更重要的是体验下大雨时,黑压压的感觉。启发孩子们将这种不同力度的体验用或粗或细的线条、轻和重的色彩表现出来。(2)培养丰富的审美情感在美术活动中,只有渗入大量的情感因素,才能使儿童画从自然表现步人艺术表现,强烈的情感体验是引发儿童灵感的动力。因为审美愉悦产生于生命的自我表现,在生命的体验过程中发生艺术活动,艺术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必须要充满活力,带有适中程度的紧张以获得生命的动态平衡。利用主客体的对立、矛盾,激发幼儿探究的欲望。如“运动和静止、勇敢和懦弱、快乐和悲伤”等差异明显的矛盾,使幼儿在完全相反的精神状态下,出于无意识的冲动,唤起情感和美感。如课题“打针”,儿童都有亲身体验,打针时既要表现出勇敢地面对现实,又有止不住的疼痛,儿童在画面上表现的那种哭笑不得、惶恐的表情,正是他内心的写照。在美术教育中,教师充分利用快乐与悲哀、胜利与失败、勇敢与懦弱等儿童内 IL,抗争引起强烈的美感体验。(3)发掘与培养儿童的审美创造潜力儿童具有表现形象的潜在能力,由于他们年龄小,认识不完整,常常会毫不费力地把局部的不同特征不同属性的事物杂乱地融合在一起,组成新的、非现实的、怪异的现象。他们依靠直觉、瞬问的和真心地感觉表现事物,因而比成人更能接近意象隐喻。1岁半的孩子会把“小雨”和“面条”联系在一起。3岁的孩子能在无意的色彩涂鸦时构成一幅美丽的图画。能在观察了煎蛋的全过程后,用成人意想不到的紫色、橙色、蓝色和深色的渐变,画出一幅奇妙而生动的作品。这种偶然性的成功意味着低幼儿童对色彩象征的理解和应用。 论文其他部分请参考下面的网址: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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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产业链竞争力理论研究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3、城市交通与城市空间演化相互作用机制研究4、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以成都市为例5、城镇住房分类供应与保障制度研究6、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7、创意产业与区域经济增长互动发展研究8、促进中部崛起研究9、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研究10、低碳经济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研究12、东北地区区域城市空间重构机制与路径研究13、东北亚区域能源安全与能源合作研究14、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研究15、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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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执行分配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转变为一个新的具有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的格局。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税收执行分配智能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过程。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一般的分配相比,这种分配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税收分配与财产权利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主要以国家的政治权利作为主要的分配依据。而且这种分配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限制,包含的范围比较广。(2)形成之后的税收收入基本上都归国家的支配和占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3)税收分配是一种强制性的分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税收所执行分配的职能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调节国家、经济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平衡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想确保二者之间关系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一定要保证整体利益不受危害。主要是因为在国家整理利益维护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局部之间的利益。不仅如此,也要注重维持局部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税收的调节职能现实中的每件事情都是在不断的运动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调节。调节的本质就是使事物能够符合客观客观规律的要求。比如说,吃药解热属于自觉调节的过程,人体出汗散热则属于自发调节的过程,自然界的每件事物都有其该有的规律,税收调节也是这样。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来对税收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将按照不同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划分。其中,根据其目的可划分为鼓励性调节和约束性调节。按其范围可将其划分为普通性调节和特殊性调节两种。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税收执行调节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调节主体的集中性。税收调节主要是由国家来操控的,与某个经济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没有太大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调节主要由国家负责;二是调节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意志来确定的;三是调节的相关政策也是由国家来制定的,与其他团体之间没有太大的联系。(2)调节范围的广泛性。税收调节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在生产、分配、交换以及消费都各个过程中都有其参与。(3)税收的调节方式比较灵活。国家在进行税收调节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进行调节。虽然说税收调节的职能是客观的,但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进行税收调节又有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之间的差距,还与不同地区之间统治阶级的意识有着较大的关系。不仅如此,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因为其政治文化的区别而导致国家税收调节方向的不同,当然其税收调节的制度和目的也会因其产生较大的差距。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国家各种税收法令以及征收办法的总称就是税收制度,其中,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以及各种税收管理办法等都属于税收制度的包含范围之内。不仅如此,税收制度也是国家法律有机组成的一部分,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相关的作用中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我国,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也与其国内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政策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仅如此,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一定的不同,每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统治阶级的意识都会有很大的差别,这导致不同历史时期所产生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说,税收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一定的差距,其也会随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据调查,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两方面所组成的。纳税人什么征税、征多少以及由谁缴纳是每一种税收都会存在的三个问题,从法律上讲,纳税人其实就是课税主体。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谓的自然人就是指国家的公民或居民。而法人则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所形成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结构。不仅如此,这部分法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法定纳税人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负税人就是所纳税款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进行税负转嫁,这时候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差距了。“扣缴义务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一些手段。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税人和负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税收征纳的关系所改变的,而税收转嫁所引起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分离则是影响了其分配关系。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就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方式,将相关的税收负担通过一些方式转嫁给别人负担的过程。税负转嫁主要是在日益发展的经济市场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所形成的。税收不仅是分配范畴,也是历史范畴。在现在社会上很多经济活动都伴随着税收,这必然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产生,但是税收却不一定会产生税负转嫁,只有在一定情况下才会造成税负转嫁现象的产生。在自给自足的社会中,大多数的生活会直接从生产领域将物品转换到消费领域,其并不进行市场交换,国家一般不会对商品或商品流转征收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税负转嫁出现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之间都有可能进行商品交换,该过程主要是将商品通过货币进行不同的转化,而且对商品流转额的征税也会随之扩大,在这种条件下,税负转嫁就具备了足够的条件。所以说,能否完成税负转嫁与商品货币发展程度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商品经济活动有规律的发展时,税负转嫁的发生率就会大大增加。不仅如此,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会对税负转嫁的产生形式和范围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今市场经济影响广泛,纳税人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便获得最大的利润。大体有五种基本形式的税负转嫁:首先,是为了实现对税负的转嫁,在销售商品时将其价格进行提高,这种行为被称作前转,又被称作顺转:影响的具体过程是:把交纳的税额放到单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里,这一行为使得税收成为组成生产成本的一个部分,在这一情况下,厂家为了不降低利润,比照税额将价格抬升成为了必然行为。但在价格无法提高的时候,生产费用又不得不提高,逼的一部分厂家不得不退出该领域的生产过程,将资本投入到其他的生产领域,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产品的生产量直接减少,价格进一步升高。同时,消费者就将直接承受价格升高中的部分税款。再次是为了达到转嫁税负的目的,在收购原材料或企业的劳动力时将价格压低,或者双管齐下,两者方法都采用:这种行为的好处就是即使在产品出厂价格无法改变或者不得不降低的情况下,纳税人也能达到不负担或者减少负担税款的最初目的。再者是即将前转与后转结合起来进行的,其被称作混合转。如果实际的经济情况不允许纳税人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转嫁全部的负担税额,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通常会采取混合嫁接的方式。通过这种转嫁方式,当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总额超过其直接纳税额度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因为这种方式比其他方式隐蔽性更好,所以在实际作用时往往被更多纳税人采纳。然后是消转,即对已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直接选择自己“消化”,即纳税人不选择提高销售价格也不选择压低生产成本。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拥有一定的条件,如降低生产成本、产品销量还有扩大的空间等,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经荷管理,深挖内部潜力。由课税商品在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获得的额外利润来消除税负。再然后就到了税收资本化:“资本还原”是它的别称,即购买生产要素的人将未来购买的生产要素需要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人的价格提前扣除(即压低生产要素的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销售者这种方式的人大部分是一些可以增值的产品,比如土地、房屋、股票等,税收资本化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转嫁是把经济交易每次所得税款,随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税款转嫁,而税收资本化则是一次性地将累计应缴纳的税款进行转移,因此它客观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税负后转形式。通过纳税人转嫁税负的基本方法可以得知:税负转嫁必然附带着价格背离价值的运动。不论纳税人是提升价格还是压低价格,或者两者兼之的方式以此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其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价格背离价值部分取得的差额来补偿其应纳税额的同时,税负转嫁不仅需要自由定价的基本条件之外,而且还需要根据经济的景气情况、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商品自身的特性(比如此商品是否是必需品还是非必需品,是否有代用品和L代用品之间的比价情况)等非主观因素而定,而不能随心所欲。征税对象课税的目标被叫做征税对象,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相关需求和征收某种特定税的目的,会明确对哪些产品征税,也同时也会确定征收范围。不同的税种由不同的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构成,税率等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课税对象数量的的变动将直接被征税数额的数量大小决定,这也是它在税收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原因。确定课税对象,首要选定税源。税源是在分配过程中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形成的各类收入。它一般表现形式是利润、利息、股息、工资等。税源既可以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也可以不是直接的课税对象。举例来说,纳税人的利润所得都是征收所得税,税源和课税对象。针对财产的征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是课税对象,财产所带来的收益和财产所有人的收入是税源。由此不难看出课税对象和税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税制时,必须依据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注意不断变化的税源,针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选择,并且对税种恰当的选择。课税对象的选择至关重要,如果选择课税对象时不恰当,纳税的作用不仅发挥不了,严重更可能会造成税源萎缩,税收枯竭。之所以课税对象成为了税制中的基本要素,是因为它不但决定了本税种的性质和作用,甚至本税种的名称也由它确定。因为现如今各国的社会制度各不相同,所以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等方面,彼此也有差异,上层建筑进而影响了经济结构,当然,税制结构也是存在差异,对于税种的设置多少,名称设定都大不相同。所以对这些不同的税制和各种各样的税种的研究由此而生,为了研究税收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负担状况、税收来源的分布等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深究,这是为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各人的分析角度不同,所以也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目前有以下几种(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什么是对流转额课税呢?它是一种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流转环节进行征收的税。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全都属于对流转额课税,其具有与商品经济密切联系、以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前提的特点。而结合这些特点,就可以很轻易的发现,对流转额课税的税制在制订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客观商品经济的情况,从决定要征税的商品类别、商品流通环节、征税时的税率等等,其收到商品经济的很大影响。然后,流转额在对流转额课税的税额大小起到决定作用,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且对流转额课税这一税负在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现状下能够轻易的实现转嫁。对流转额课税有这很多好处,它对国家进行资金的积累有着很大的帮助,其计税时将流转额当做基础,就算企业的成本发生了变化,税额也能保持稳定,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加具有稳定性,所以说其具有稳定财政的作用。什么是对收益额征税呢?它是一种将纳税人的净收入作为征税对象,即对其收益额开征的一种税。收益额体现在不同主体上,其名称也各不相同,其中,应缴纳税款的各种收入是个人的收益额,利润所得额是企业的收益额,而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对收益课税。而对收益课税与对流转额课税有着很多的不同点,这也是它所具有的特点,第一,对收益额课税时,由于国家在制订税率时,参考了纳税人所具有的负担能力和国家财政的需要,在对待不同企业时,按照“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远的来进行收益额征税,因此有没有收益和收益多不多就对税收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制约,导致了该税收不具备较强稳定性,不如流转税类可靠。第二,收益时间对于税收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工商企业的利润结算期对于所得税有着很大的影响,收益季节对农业税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受到以上影响,就限制了其征税周期,迫使其减小征收次数,而通常用分期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进行征收。第三,该税的课税对象是纯收益,因此便于合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第四,收益税相比对流转额征税更难转嫁,这是因为很难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对工人的工资很难进行下调,也很难持续让工人加班。什么是对财产的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等都属于对财产的增税,以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包括在其中,其开征是将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财产的征税有着许许多多的特点,第一,其面向范围广,覆盖广大老百姓,因此其具有较小、较分散的税源。第二,财政在财产税类的收入具有稳定性,这是与流转税额和收益额相比,财产额的变动数量很小的缘故。第三,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的放开,使得地方政府更加容易实现征收管理的灵活化,让征税的效率得到更大的提高。什么是对行为征税呢?结合目前的实际来说,目前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与城建税等都属于对行为征税,其开征是将那些特定行为作为标准进行的。对行为征税有着税收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一特点,而这也是它的优点,如此一来,它能够让国家更好的实现对某一行为或者某些方面进行的税收调节,让税收调节与国家的政策需求和现实要求相结合,便于国家开展调控。(2)按税收收入形态分类实物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不是货币,而是以那些类似粮食、棉花、牲口等实物来收缴的。在我国实行的实物税,主要是在1985年之前的农业税的收缴,而在这之后,就开始逐渐用货币税来代替实物税,最终于2006年取消了实物税。货币税,顾名思义,其征税形式就是货币,而纳税人在缴纳货币税时,可以通过许多形式来实现,如通过现金缴纳,通过支票缴纳等,货币税的形式相比之前的实物税是一个显著的进步,意味着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使得国家财政的管理与使用更加便利。(3)按税收的课征方法分类定率税,顾名思义,就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税率来进行税款的收缴,它有着许多有点,如它有着更加简便的征收过程,是更加稳定的税收来源,可以起到稳定国家财政的作用,同时能够帮助经济更好发展,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推行。对于摊派税来说,其又被叫做配赋税,它是将国家提前规定好的应该征收的税的总额来照规定好的份额来分摊下去,来分别确定全部的纳税人和课税的目标应该缴纳的额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施行,有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4)按税收的计征依据分类用应税产品的价格来对税款进行计算,这是从价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价税包括多种多样的流转税,其有着税额发生增减是伴随着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的特征。用应税产品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数量来对税额进行计算,这是从量税的一个判断依据,也是其定义,比如,从量税包括资源税,其有着不随价格上升或下降而发生变化,而只是关联着课税对象的目标变化的特点。(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包括了税金的,就被称作,这是其判断依据与定义,而价内税包含着相当多数的对流转额课税。价外税,按照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那些价格里面不包括税金的,它要在价格之外进行税金的附加,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少见,只占了税种中的一小部分。(6)按税负是否容易转嫁分类纳税人无法通过一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而负税人一定是纳税人本身,这就是直接税,直接税包括了很多种,其中有财产税、遗产税与所得税等。如果纳税人可以通过某些手段来对其他人转嫁税收的负担,如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实现这一点,那么这里的负税人就可能不是纳税人,这就是间接税。不容易转嫁的是直接税,而与之相反的间接税就属于容易转嫁的一类,而这也是在对比中得出的,具体需要依照价格运动的基本原理来决定是都进行税负的转嫁。那些只是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划分作为标准,来对某些税进行绝对化的判断,就脱离了现实情境。(7)按税收收入归属分类中央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中央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的营业税,以及海关关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这些税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中央财政所有,因此就都属于国家税,也被称为中央税。地方税,顾名思义,就是那些如地方控制的国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牧业税,等诸如此类的税种,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划归地方财政所有,它们于是就被称为地方税。按照上面的分类方法,地方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地方的税种,中央税就是那些被划归给中央的税种,那么对于像增值税这样,地方与中央都能够分到一定份额的税种,我们在对它们分类时,就把它们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上面提到的各种方法进行总结,它们都是按照特定的要求来进行分类的,在这里面,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由于课税对象才是税法最最核心的要素,因此对经济的调节效果与作用就会随着课税的对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此一来,就需要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来分别进行税收制度的制定,在征管方法上,也需要适应不同的课税对象来制定,结合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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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2023年3月27日】近日,全球领先的智能激光雷达系统科技企业RoboSense速腾聚创获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SGS签发的AEC-Q100可靠性测试报告与证书。RoboSense速腾聚创激光雷达MEMS振镜模组成为目前全球唯一通过该认证的激光雷达扫描器件。

△“RoboSense MEMS振镜模组荣获SGS AEC-Q100产品可靠性认证”颁证仪式

车规可靠性与安全认证是衡量激光雷达成熟的基础条件。此次RoboSense速腾聚创激光雷达MEMS振镜模组通过AEC-Q100认证,不仅标志着RoboSense速腾聚创激光雷达MEMS振镜模组达到车载应用的要求,能够为RS-LiDAR-M系列(简称M系列)激光雷达产品提供切实安全保障;也标志着RoboSense速腾聚创在与SGS的深度合作下,填补了全球激光雷达MEMS振镜可靠性测试方面的空白,为后续MEMS振镜的可靠性测试提供了模板。

△ RoboSense MEMS振镜模组荣获SGS AEC-Q100产品可靠性认证

RoboSense速腾聚创CPO张腾表示:车规级激光雷达是汽车行业在智能化变革进程中引入的新型传感器。作为全球领先的智能激光雷达系统科技企业,RoboSense速腾聚创从产品设计到生产智造的全流程高度重视产品可靠性,积极推动企业的车规级标准体系建设与产品验证,此前已通过ASPICE CL2、IATF16949、CNAS等体系认证。此次RoboSense速腾聚创MEMS振镜模组通过AEC-Q100认证,将为M系列激光雷达产品在可靠性方面构筑更宽更深的护城河,为合作车企提供高质量的激光雷达产品,赋能全球汽车产业智能化的快速发展。

△ RoboSense与SGS团队合影留念

SGS中国互联与产品事业群总经理赵晖表示:满足车规级可靠性是车载激光雷达大规模应用的必经之路。此次,RoboSense M系列激光雷达MEMS振镜模组通过AEC-Q100认证,是全球激光雷达行业对扫描器件车规级可靠性的首次充分验证,不仅有利于M系列激光雷达产品竞争力的提升,更是为激光雷达在汽车产业的规模化应用树立了可靠性验证参考标准的新标杆。未来,SGS将持续助力RoboSense激光雷达产品的可靠性测试与验证,助力全球激光雷达产业发展。

△ RoboSense M系列产品的核心扫描元器件MEMS振镜模组

AEC-Q100是基于失效机理的集成电路应力测试鉴定,适用于车用IC芯片的综合可靠性测试认证标准,是汽车芯片产品应用于汽车制造领域的基本门槛。作为认证芯片元器件的推荐标准,AEC-Q系列正在成为车规级芯片的默认门槛。

MEMS振镜是一种光学MEMS执行器芯片,可以在驱动作用下对激光光束进行偏转、调制、开启闭合及相位控制。在RoboSense速腾聚创第二代智能固态激光雷达RS-LiDAR-M系列产品中,MEMS振镜模组作为核心扫描元器件,是产品能否实现“高性能、高可靠性、车规级安全、极致性价比”等的关键性因素。

△ RoboSense MEMS振镜模组变频振动测试

然而,作为全新的车载芯片类型,RoboSense速腾聚创激光雷达MEMS振镜模组与现有车载芯片类型差异巨大,难以适用现行的系列细分标准。目前,行业现行适用的AEC-Q10X系列标准,均为根据既定成熟的芯片产品类型、基于AEC-Q100母标准延伸的定制化测试标准,如AEC-Q101(离散组件)、AEC-Q102(离散光电LED)、AEC-Q103(传感器)、AEC-Q104(多芯片组件)等都有相应的芯片类型。

△ RoboSense MEMS振镜模组机械冲击测试

为此,RoboSense速腾聚创与AEC汽车电子委员会成员之一的SGS展开深入合作,以AEC-Q100母标准为纲领,由SGS制定MEMS振镜模组测试方案,对激光雷达MEMS振镜模组进行严格测试。

在超过4400个MEMS振镜模组测试验证样本量的投入下,RoboSense速腾聚创MEMS振镜模组最终通过了汽车电子领域严苛的AEC-Q100认证,成为全球首款通过该验证的激光雷达MEMS振镜模组,充分满足全球主流车厂对智能驾驶前装规模化量产的要求。

△ RoboSense MEMS振镜模组高温工作寿命测试

千锤百炼之下,RoboSense速腾聚创以高可靠性、高性能和满足严苛车规级测试的激光雷达产品,赢得比亚迪、丰田、广汽埃安、一汽红旗、一汽解放、奇瑞汽车、长城汽车、小鹏汽车、极氪智能科技、领克汽车、路特斯科技、Lucid等近20家车企50余款车型定点订单,加速推动了全球汽车产业及智能驾驶前装量产进程。

△ RoboSense合作客户(部分)

未来,RoboSense速腾聚创将戮力创新,不断加强车规级激光雷达安全及可靠性测试验证体系的建设与投入,持续为汽车产业的合作伙伴提供高质量、高可靠性、安全极致的激光雷达产品及技术,让人们的智能出行生活更安全、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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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决的问题就得¥来解决

李月周瑶琪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地球化学与岩石圈动力学开放实验室 山东东营 257061)

作者简介:李月,女,1979年12月生,河北沧州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石油地质专业,获学士学位,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电子信箱:。

摘要 在利用MEMS技术对花岗岩样的压裂过程进行监测的基础上,应用对破裂的监测原理,探讨了MEMS技术在预测瓦斯爆炸方面的应用。实验中,用压机对岩样进行持续施压,观测到4批微破裂。主破裂发生之前的三批微破裂是岩样内部裂缝逐渐集中并相互贯通的结果,可以看作是地震发生前的前兆。主破裂的发生在宏观上产生裂缝。基于上述原理,把该项技术用于预测由于入为采矿所产生的矿震以及天然地震所造成的矿山爆炸也将产生较好的效果。

关键词 MEMS技术 压裂 微破裂 煤矿灾害

Application of MEMS in Forecast of Gas Disaster of Coalmine

Li Yue,Zhou Yaoqi

(Geochemistry & Lithosphere Dynamic Open Laboratory,China Universityof Petroleum,Dongying 257061)

Abstract:Based on the monitoring to the fracturing process of the granitic sample by MEMS,applying the monitoring principle,we discussed the application of MEMS in forecasting the gas blowing this experiment,continually forcing to the sample,we observed four series of anterior three series of microfracture before the main fracture were because of the crack in the sample centralizing and connecting,which was regarded as the portent of the main-fracture produced the crack in on the beforementioned principle,it was concluded that the forecast of mine blast resulted from the mining and crude earthquake had the good effect by this technology.

Keywords:MEMS;fracturing;micro-fracture;coal mine disaster

序言

MEMS(Micro-Electro-Mechanical Systems)通常称为微机电系统技术,其含义是指可批量制作的,集微型机构、微型传感器、微型执行器以及信号处理和控制电路,包括接口、通信和电源等于一体的微型器件或系统。[1]

矿难在近几年的重大伤亡事故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瓦斯爆炸以及入工诱发地震更是给入们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本文主要是在实验的基础上探讨MEMS技术在预测煤矿灾害中的应用。

1 实验

实验主要是利用MEMS技术敏感的特点,通过对花岗岩破裂过程的监测,观察微破裂发生时传感器的瞬间反应。

样品和观测系统简介

样品采自山东莱州,属于燕山期花岗岩。加工成50×15× cm3的实验样品。花岗岩具有均匀的颗粒结构,主要由石英、长石和黑云母以及少量重矿物组成。长石最大斑晶可达5mm左右,一般颗粒粒径为~3mm。黑云母则通常沿石英长石颗粒边缘呈线状分布(见图1)。

图1 花岗岩显微结构(正交偏光×50)

传感器采用东营感微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4个ME MS-1221 L 型单分量加速度传感器。其灵敏度为2 V/G,分辨率为10-4G,频带范围0~1000Hz。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为东营感微科技开发公司开发的通用数据监测和分析软件RBH-General。

压裂实验使用中国石油大学机电学院矿机实验室WE-300型压机(图2)。观测系统如图2(b)以及图3所示。

图2 实验用压机及观测系统

a为WE-300型实验用压机,b为岩样观测系统传感器放置和受压支撑位置

图3 观测系统平视图

其中编号1、2、3、4为4个传感器,传感器1、4靠近岩石块边缘。4个传感器在一条水平线上。1号传感器与2号传感器中心间隔10cm,3号与4号之间也是同样间隔。传感器的半径为

实验过程与数据讨论

实验过程

首先将岩样平放在压机上,并使得岩样两端距支撑线的距离相等,同时记下两侧距离值,以便清楚岩样受压的力臂;然后将4个传感器依次放在岩样上面(图3),并记下各自的位置,同时将传感器和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相连,以便对不同部位的微破裂所发出的信号进行记录。

时间记录从0秒开始,数据采样频率为4000Hz。压力的施加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压力从0 kN 开始逐渐增大,观察数据的变化,开始记录的是噪声的频谱,当压力增加到致使岩样内部结构发生变化时,频谱即刻发生变化,频谱的变化过程将在下面进行讨论,其中红色代表传感器1的频谱,黑色代表传感器2的频谱,蓝色代表传感器3的频谱,黄色代表传感器4的频谱。在近360秒的压裂过程中,真正的岩样破裂是在最后一分钟内完成的,即分别在~ s;~ s;~ s和~,岩样共发生了四批微破裂。除了最后一批微破裂持续时间达到2s以上,之前的三批微破裂持续时间均少于 s。每批微破裂均由一组密集的微破裂组成,单次微破裂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50毫秒。

压裂过程数据记录与简析

下面依时间顺序分别选取10个有代表性的时间段所记录的频谱特征进行讨论,由于技术原因,目前所用传感器的精度还不足以区分破裂发生时接收信号的准确时间,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这个问题。

(1)~受压开始后的噪声谱(图4):刚开始施压不久,虽然各传感器接收的噪声有所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噪声主要频率集中于50~300Hz 低频区和400~750Hz的高频区,4号传感器由于处于距离油泵较远的位置,因此振幅相对于其他三个来说略低,并且频率分布于20~200Hz和600~750Hz 两个更低和更高的区域,不同传感器所记录的噪声差异主要与它们不同的位置有关。

(2)~噪声谱(图5):相对于~受压开始后的噪声谱来说噪声的振幅增大了近一倍,但是频率仍然以集中于低频区为特征,高频幅度相对低频区有所压制,这说明岩样内部结构受压力影响有所变化,噪声振幅的突然增大有可能是因为油泵不均匀施压的结果。

图4 ~受压开始后的噪声谱

图5 ~噪声谱

(3)~ s噪声谱(图6):临近微破裂发生前,噪声水平进一步降低,尤其是2号、1号和4号传感器位置降低明显。3号位置噪声水平相对较大。

图6 ~噪声谱

(4)~微破裂发生时的频谱(图7):这是岩样发生首批微破裂时的频谱特征。从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振幅异常,不同的传感器得到的数据有所差别:1、2号传感器的频率范围大约集中在700~800Hz,3、4号传感器,尤其是3号受到噪声的影响比较大,对微破裂的反应不是很明显。3号传感器的频率范围大约在500~600Hz之间,4号的频率范围大约在650~750Hz之间。首批微破裂只是改变了岩样内部的细微结构,宏观上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图7 ~微破裂发生时的频谱

(5)~微破裂发生时的频谱(图8):相对于~微破裂时的频谱明显具有向低频方向移动的特征,频率范围大约集中在650~750Hz之间。

图8 ~微破裂发生时的频谱

(6)~噪声谱(图9):微破裂之后继续加压岩样暂时不会再次发生破裂,和开始时的噪声谱特征基本相同,但高频噪声相对高于低频噪声,表示岩样内部结构已发生变化。

图9 ~噪声谱

(7)~微破裂发生时的频谱(图10):第三批微破裂相对于前两批破裂强度大,振幅增强,随着压力的增大,在前面破裂产生的基础上,当岩样内部裂缝再次发育、贯通,岩样就会发生破裂。各个不同的传感器在频谱特征上差别较大,频率范围各不相同,其中1号传感器记录到微破裂的频率范围大约在350~500Hz之间,2号传感器记录到的频率范围大约在450~550Hz之间,3号传感器记录到的频率范围大约在400~500Hz之间,4号传感器记录到的频率范围大约在650~750Hz之间。

图10 ~微破裂发生时的频谱

(8)~噪声谱(图11):第三批微破裂发生之后,由于岩样已经产生了裂缝,继续加压在很短的时间内对岩样将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因此表现出来的仍然是压机噪声的频谱特征。

图11 ~噪声谱

(9)~主破裂发生时的频谱(图12):继续加压之后,岩样在前面微破裂的基础上发生更强的破裂,即主破裂。从我们所采集到的数据来看,这次破裂幅度比前面破裂要大得多,并且峰值具有明显向低频区移动的趋势。各传感器的频率范围也具有明显的差异:1号传感器的频率范围在300~500Hz之间,2号传感器的频率范围在200~300Hz之间,3号传感器的频率范围在350~550Hz之间,4号传感器的频率范围在500~700Hz之间。因为最终的破裂面位于2号和3号传感器之间,并且最后的破裂向2号传感器方向伸展,所以2号和3号传感器记录的微破裂振幅相对较低,并且频率也偏低,尤其是2号传感器。而相对远离破裂面的1号和4号传感器位置记录的微地震幅度和频率都相对要高许多。这可能与岩样较小,离破裂面越远传感器的位移越大有关。

图12 ~主破裂发生时的频谱

(10)~ s主破裂发生后的噪声谱(图13):主破裂发生之后施加的压力对岩样已经不能产生任何作用,由于岩样已经完全破裂,并且这时我们在岩样的外观上已经可以清楚的看到一条裂缝,继续加压,这条裂缝就起到了卸压的作用,因此继续施加压力,我们采集到的只是压机所发出的噪声的频谱。但相对刚开始施压时的噪声谱而言,由于岩样已发生破裂,油泵噪声通过岩样传递给传感器,裂缝对噪声的传递产生了影响,导致高频噪声大大减弱,而低频噪声则相对增强。

图13 ~主破裂发生后的噪声谱

微破裂频谱变化特征

分析压机对岩样进行加压的实验过程,通过频谱的变化特征可以看出:四批微破裂产生时频谱的频率范围以及振幅有所差异(见表1)。

表1 四批微破裂发生时不同传感器接收的频率范围及频谱峰值

四批破裂发生时,频率范围并不仅仅集中在表1所列的范围之内,另外还有相对集中的区域,但是由于其他区域的频率或者峰值较低,或者范围很窄,因此没有一一列举,表中只列举了主要的频率范围。由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传感器来说,随着压力的增大,四次破裂发生时的频率范围依次减小,即频率随着破裂的增大逐渐降低;对于同一次微破裂来说,前两批微破裂产生时距离压力作用点近的两个传感器得到的数据相对于较远的传感器来说要小,而主破裂发生时只有4号传感器的频率范围明显大于其他3个,说明距离裂缝越近,频率值越低。从这个现象我们可以总结以下规律:随着压力的增大,频率值降低;裂缝越大,频率值越小。而且,由于岩样本身体积比较小,在放置的时候由于位置不足够精确,因此一点儿的差距都会导致岩样在受压过程中发生轻微倾斜,这种轻微倾斜将导致处于对称位置的1、4号检波器和2、3号检波器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从每次破裂频谱的峰值来看,前两次破裂发生时靠近压力作用点的传感器发出的频谱的峰值要大,而后两次破裂发生时情况正好相反。这有可能是由于最先两次破裂发生时微破裂的规模很小,只是内部结构发生了微小变化,而后两次发生时微破裂的规模相对增大,第四批微破裂甚至使岩样在宏观上发生了破裂的缘故。

实验结果讨论

近年来,地震学者认识到,地震是一次具有裂隙的地球材料的破裂行为,并在一般的固体材料,其中包括岩石微裂隙形成过程的研究中,去探索这种破裂的孕育及发生。现今关于地震孕育的一切基本假想,都把地球裂隙破裂的演化看成是寻找和解决地震前兆并解决地震预报的关键[2-10]。主破裂的发生是由于岩样在前面破裂以及不断施压的条件下,使得内部裂缝不断聚集增多,最后达到相互贯通的结果,岩样在宏观上产生了一条与压力方向近似平行的裂缝。下面分别从四批微破裂中挑选主要的一次微破裂的数据记录进行详细讨论:

(1)第一批微破裂中主要破裂产生的微地震记录(图14):图中分别反映了4个传感器发出的信号。第一批微破裂是当花岗岩样的耐压强度首先达到极限,内部累积了足够的裂隙并且在主压应力方向首先贯通,从而发生了破裂。

图14 第一批微破裂中主要破裂产生的微地震记录

(2)第二批微破裂中主破裂发生时产生的微地震记录(图15):第二批微破裂是在第一批微破裂的基础上发育的,破裂的频率主要集中在低频区。并且红色和黄色的频谱的频率要高于黑色和蓝色频谱的频率,从而可以看出靠近裂缝放置的传感器频率较低。即越靠近震源频率越低。

图15 第二批微破裂中主破裂发生时产生的微地震记录

(3)第三批微破裂中主破裂产生的微地震记录(图16):第三批微破裂是由于继续施加压力岩样内部裂缝继续发育,强度相比较第二批而言要强得多,频率范围也具有向低频区转移的趋势,这可以看作是地震发生前比较重要的一次微破裂。

图16 第三批微破裂中主破裂产生的微地震记录

(4)第四批微破裂中主破裂产生的微地震记录(图17):第四批微破裂是岩样受压的主破裂,也是最终发生的破裂,这次破裂是由于随着压力的不断增大(最终压力达到 kN),岩样内部裂隙不断发育,并高度集中贯通,从而导致岩样宏观上的裂缝产生,集中的应力完全释放。如果将此应用于地震预测,这时的裂缝产生就可以定义为地震的发生。并且距离震源近的传感器得到的频谱的频率较低。

图17 第四批微破裂中主破裂产生的微地震记录

岩体内大多存在着节理、劈理等裂隙,有的还存在着断裂等较大型的薄弱结构。在压力增大到一定程度之后,这些裂隙就会集中发生产生破裂。花岗岩的破裂模式可以归纳为雪崩式不稳定裂隙形成模式,该模式也叫苏联科学院大地物理研究所模式。这个模式的基础是两个现象:裂隙应力场的相互作用和裂隙形成作用的局部集中。在缓慢变化载荷的长期作用下,任何材料,包括岩石,在破坏前都必将产生这两种现象。关于长期强度的学说是基于下列事实:在“亚临界”(小于材料的瞬时强度)应力的缓慢作用下,裂隙的数目和大小逐渐发展。当裂隙密度达到一个临界密度状态值后,材料就过渡到快速宏观破裂阶段。如果裂隙在介质中的分布从统计角度看是均匀的,那么在缓慢增强的载荷作用下,或在活跃介质的影响下,裂隙的数目和大小将逐渐增大,而其中排列的较有利的一些裂隙将互相贯通,形成较大的裂隙。如果把格里菲斯理论及由此引申出来的一些理论用于地震震源,认为在雪崩式裂隙形成过程中逐渐产生一些少量的长裂隙,这些长裂隙串通汇合就导致了岩石的宏观破裂(地震)[11]。

2 在煤矿瓦斯灾害预测中的应用

煤炭开采诱发地震(采矿业称为冲击地压)是采矿诱发的动力地质灾害之一。矿震是在采矿活动和区域应力场作用影响下,使采区及周围应力处于不稳定状态,采区局部积累的一定能量以冲击或重力方式释放而产生的岩体振动。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北地区的辽宁北票、吉林辽源、黑龙江鹤岗、双鸭山汉鸟西、七台河等煤矿的矿山地震水平逐渐增强,部分矿震造成的损失相当严重。引起各级地震、煤炭系统和研究人员的关注。矿震的发生除入为开采因素外,矿山所处构造环境和区域构造应力场状况与其有密切关系[12]。

煤炭开采使得井下应力分布随开采深度加大变化加剧,在区域构造活动的共同影响下,构造应力使新、老构造作不同程度的继承性和新生性活动。一些井下断裂构造从稳定状态逐渐活动或蠕动,被牵动产生局部活化,是矿震发生的内在动力环境[13]。

地震是由于地下岩体受到应力作用产生形变,在岩体中引起破裂、相对位移、滑动、产生断层并辐射地震波。矿震发生地点是矿区的地下岩体振动,地震记录许多地方与天然地震记录相似。矿震的震源深度浅,在较大范围内可近似为表面震源的随机波动。

在区域构造作用力下,煤层气会沿一些特定方向产出和聚集。当生成的煤层气在矿井局部地区溢出并积聚时,倘若矿井局部温度达到煤层气燃点,就可能引起爆炸。煤矿瓦斯爆炸与地震活动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14-15]。因此准确预测地震活动的发生对预防煤矿瓦斯爆炸具有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实验得出的结论,以及地震活动与煤矿瓦斯爆炸的关系,可以将MEMS1221 L型单分量加速度传感器用来预测由于入为采矿及天然地震引发的矿震及裂缝。从而减少由于煤矿瓦斯爆炸带来的灾害。

我们将传感器分别放置在煤矿的不同位置,并同时将传感器连接到计算机观测分析系统上来记录不同时刻传感器发出的信号,根据我们上述实验的过程,在不断的采矿过程中,机器对矿体会产生较大的作用力,当矿体内部岩石结构发生变化时,传感器就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我们看到记录的频谱信号就会发生突变。产生两三次这样的突变之后,矿体就极有可能有坍塌的可能,因此,在第一次突变时,我们就应该加强防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阻止破裂的发生。

同样,当地下发生地震时我们也可以根据这个原理进行预防,绝大多数地震学家认为,在地震发生前有一个应力在震源区集中的过程,称作孕震过程或地震准备过程。当这一过程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孕震区内的岩石可能会出现微破裂或塑性化等现象,从而导致地震波的频谱发生变化。此外,孕震区内小震震源动力学参数的变化也可能引起地震波频谱的某些变化。这些就是根据地震波频谱异常来进行预报研究的物理依据。在主破裂发生之前往往发生一系列的振幅较小、频率偏低的地震波,这些地震波的产生我们可以将它们视为前驱地震波。本次实验中主破裂发生之前的三次微破裂产生的地震波就可以看作是前驱地震波。这些地震波的发生是主地震波的能量的积蓄,当能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势必发生地震。

3 结论

(1)花岗岩在单轴压力的作用下产生相对集中的四批脆性破裂,并且这四批破裂的强度具有随着压力的增大逐渐增强的趋势;微破裂发生时,频率具有向低频区偏移的趋势,并且裂缝越大频率越低;

(2)主破裂发生之前的三批微破裂是岩样内部裂缝逐渐集中并相互贯通的结果,可以看作是地震发生前的前兆。主破裂的发生在宏观上产生裂缝,这时可以看作地震的发生;

(3)压裂实验的近源观测记录表明,MEMS技术应用于监测裂缝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因此将该技术应用于煤矿灾害的预测将会取得好的效果,从而减少由于入为采矿及天然地震引发的矿难。

致谢:感谢东营感微科技开发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机电学院实验室提供的压机设备。在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得到了师兄弟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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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论文参考文献

相关范文: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 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执行和解;执行法院;当事人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 “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1.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1〕。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 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3〕。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 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 “权利”,而该 “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 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因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该方案,故也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4〕。 2.针对因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导致执行期限的不当延长的情况,完全可以从现行立法中寻找答案。笔者认为就执行和解的期限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有关规定。从某种角度看,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具有一致的功能或者目的,即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二百O八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限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时间或者协议履行期间,当然时间未必一定为一年,具体时间可以参考现实状况而定。 3.关于如何防止当事人任意违反和解协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在《意见》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九十四、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办法。但是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否适用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通过协议约定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似乎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在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就意味着该执行协议自然无效,既然如此,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自然也就无效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因和解协议的无效而丧失。 4.在执行工作中,债务人往往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之后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内,法院是否应解除对债权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呢?若不解除,似与执行和解的性质不符;若解除,而债务人借和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又如何能保证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未履行前,财产保全不应解除,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才可解除;而且笔者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与执行和解并不冲突,因为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不能认为财产保全是对执行和解的否定。 〔参考文献〕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8. 〔2〕 李 浩.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4. 〔3〕 应礼奕.浅析执行和解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8):144. 〔4〕 丁文华.执行和解中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6,(12):92.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互相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白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在该案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白某遂撤回上诉。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刘某向某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白某履行一审生效判决。 [分歧]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法院依法确认,白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刘某的执行申请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即意味着不在执行一审判决,而应按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虽未经法院确认,但依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人民法院对刘某的执行申请应裁定不予执行,双方应继续按和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意见。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给付判决,一旦生效便具有执行力,债权人一旦提出申请,除执行力处于中止状态或者执行依据本身无法付诸执行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能够导致执行力中止的情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即①原执行依据处于再审状态;②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故诉讼中的和解协议不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 当然,本案中执行一审生效判决,并非意味着诉讼中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白某可以以刘某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为由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浅论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制教育;法制观念论文摘要:在高等学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大学生中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暴露出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 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2]陈金春,刘成荣.重视并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盐城工业学院学报,2006,(4). [3]宁玉民.思想政制教育方法和途径的创新[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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