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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杂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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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对话律师》刊物。2022年7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马相龙律师接受本刊物专访并入选封面人物。文中以”致力于打造中国一流诉讼律师团队”为标题,从坚定信仰、所向披靡;聚沙成塔、厚积薄发;踔厉奋发、等待花开等方面,全面报道马相龙在当事人发问权方面的探索以及法治追求。

《中国律师》 宣传律师制度,探讨律师业务,展现律师风采,强化律师服务,反映律师改革动态,披露律师考试信息,追求“注重实务性,提倡可读性,强调新闻性,追求理论性”,以“追赶时代潮流,追求法律文化,追踪社会热点,追寻法学前沿”为办刊思路。 《法学家》 《法学家》设有的主要栏目有:法学研究综述、法学专论、三大讲坛(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名家法律讲坛)、本期视点、法制改革、法学争鸣与评论、域外法学、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法学教育、外国法述评、法学信息等。“法学研究综述”对法学各学科一年的关注热点和发展动向进行归纳总结,并介绍学科发展的新问题和新进展,包括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较为系统并重点突出地反映了本年度学科学术进展,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学科前沿性和概括性,是全面了解法学各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的重要窗口;“三大讲坛”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创立的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特色的学术阵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合作,邀请活跃于法律实务界最前沿的大法官、大检察官和学术造诣精深的社会科学名家学者,分别介绍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对策和属于学科前沿的最新理论观点、学术思想,这进一步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部门的有机互动,也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提供了一个更好地进行交流和对话的大平台; “本期视点”是《法学家》杂志着力打造的最具特色的重点栏目,该栏目根据近期社会生活实践,选定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以此为主线,约请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从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对推动我国的法学研究、法制建设有所助益。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法学家》编委会、编辑部决定着手编辑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的编辑筹备工作正次第展开。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订阅网上可以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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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于1986年7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左图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信息调研部,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0--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 -----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可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一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时,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费的收支情况,审议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章 执行机构与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 -----律师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业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业务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本地区会员收缴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收缴会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律师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会费审计公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会费应主要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工作; -----(三)律师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支援贫困地区团体会员;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登记,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各级律师协会原有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业务调研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

华东律师杂志

《企业法律顾问》这本杂志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南,也涉及到一些合同、劳动问题,员工也可参考。

专业性强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政法论坛》,北大的《北大法律评论》,武汉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校的学报的人文社会科学版。《律师文摘》也可以看一看。 初学法律的话可以选一些和社会生活比较接近的先培养兴趣,如《法律与生活》、《南风窗》、《财经》等都有法律方面的很好的文章,报纸《南方周末》也很不错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1、《企业法律顾问》

是国内第一本面向企业高管的法律实务类内参,是企业家身边的法律顾问,为全国发行的双月刊杂志。《企业法律顾问》精析企业案例,解读最新法规政策,助企业依法经营,规避法律风险。从法律的角度,站在企业的立场,深刻解读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全年6期,单月25日出版,100页/期,全彩印刷。

2、法制日报是国家级报纸,也可以在当地找找其它法制类报纸。优点是通俗易懂,结合当地实际。

3、民法院报、中国律师,专业人士看得多。

现在强制订阅的不多,一般是自愿订的.中国律师是肯定会有的,一般我们这里律协还会赠送地方刊物,律师世界,这是由省司法厅主办的.还有人民法院报,法制报等,也是很有帮助的.

律师看的杂志

两者都差不多,杂志可能对案例的分析比较详尽,可以锻炼你分析案件的思维能力。报纸接触的案件比较多,但可能更多的是法制类新闻。

《中国律师》 宣传律师制度,探讨律师业务,展现律师风采,强化律师服务,反映律师改革动态,披露律师考试信息,追求“注重实务性,提倡可读性,强调新闻性,追求理论性”,以“追赶时代潮流,追求法律文化,追踪社会热点,追寻法学前沿”为办刊思路。 《法学家》 《法学家》设有的主要栏目有:法学研究综述、法学专论、三大讲坛(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名家法律讲坛)、本期视点、法制改革、法学争鸣与评论、域外法学、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法学教育、外国法述评、法学信息等。“法学研究综述”对法学各学科一年的关注热点和发展动向进行归纳总结,并介绍学科发展的新问题和新进展,包括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较为系统并重点突出地反映了本年度学科学术进展,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学科前沿性和概括性,是全面了解法学各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的重要窗口;“三大讲坛”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创立的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特色的学术阵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合作,邀请活跃于法律实务界最前沿的大法官、大检察官和学术造诣精深的社会科学名家学者,分别介绍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对策和属于学科前沿的最新理论观点、学术思想,这进一步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部门的有机互动,也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提供了一个更好地进行交流和对话的大平台; “本期视点”是《法学家》杂志着力打造的最具特色的重点栏目,该栏目根据近期社会生活实践,选定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以此为主线,约请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从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对推动我国的法学研究、法制建设有所助益。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法学家》编委会、编辑部决定着手编辑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的编辑筹备工作正次第展开。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订阅网上可以订购

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是律师行业的较好的刊物,杂志,可以看一些法学学术杂志。

法学核心期刊有:“三大刊”,即《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以及“十六大”,即《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和《东方法学》。

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并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四川律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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