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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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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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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财政税收政策

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配置效率提升,不仅需要从上之下坚决贯彻法制规则,也需要各层级组织和从业者具备专业的能力和必要的工具。税收结构和水平的问题已经很明显,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制约影响。

摘要: 财政税收政策关系经济、政治、民生,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大经济体中,财政税收政策在很多时候对市场机制有更多的干预和影响。财政税收不仅支配者国家主导领域的资源配置,更对私有经济领域产生直接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影响力不断提升,新技术快速发展以及与全球经济命脉更加紧密相连,财政税收政策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神经。本文首先从时代变迁的背景出发,分析了现有财政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深化改革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财政税收;问题;深化改革

引言

严格意义上说,财政税收并不是一个准确的定义,税收应该是财政政策的一部分,财政政策还包括财政投资政策、收入分配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多个方面。但由于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与财政支出一起构成了同一个问题的两面。近年来,科技进步带来的经济社会巨变已经辐射到各个角落,产业之间、区域之间、各群体之间的收入和分配也发生了绝大变化。国家不仅要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稳保经济发展的软着陆和转型升级,更要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问题,如区域发展差距扩大、收入差距扩大等。如何主次兼顾、有序推进,需要对当前经济社会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对当前财政税收政策面临的问题要有务实的正视,进而才能科学地研究如何进行制度和政策的创新。

一、社会经济巨变给财政税收政策带来的挑战

财政税收包括税收征收和支出两个两面,税收收入不仅是国家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来源,也是调节收入分配,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无论是税收的征收,还是税收的配置利用,都必须以不断促进国家竞争力提升为终级目标,其中包括产业竞争力、技术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社会和谐保障等等。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实体经济、科研投入、公共设施建设、保障体系建设来实现,在不同的时期下,如何让持续这些影响因素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不至于因短缺或过度供给而带来国家机器整体的健康运转,是财政税收政策的核心人物。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无形的大手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它同样带来了副作用,我们同西方国家一样无法避免。

诸如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扩大化、收入差距扩大、产能过剩、资产泡沫等等问题,就需要财政税收政策来制衡。而在不同时期,这些问题所呈现的.状态以及解决的途径不同。近几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国家层面的几轮刺激计划,买下的隐患已经完全暴露,一是如房地产泡沫、大宗商品产能过剩、要素价格飞升等问题,导致大量传统实体经济出现衰退迹象。国内生产要素成本的提高,以及海外发展中国家基础产业的成熟,大量产业转移到了国外,国内的传统就业机会减少;二是高房价、高物价给百姓生活带来巨大压力,而同时收入因为实体经济的疲软而得不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下降;三是区域间的发展差距再一次拉大,中小城市、中西部地区受到的冲击更加严重,持续的时间更长。面对这些“副产品”,财政税收政策必须主动进行调整,逐步消除不健康的发展方式,促进和扶持新兴的发展方式。此外,各种新兴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也带来了大量的机遇和问题。以互联网+为主导的发展潮流,不仅重新组织了社会生产方式,也促进了大量新业态、新岗位、新模式的出现。财政税收政策面对这些新生事物,需要及时得更新版本,与时俱进。

二、现有财政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水平和结构不合理

现象仍普遍存在首先,我国税收水平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匹配,明显较高。从实际购买力上看,我国仍然处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根据全球水平统计数据看,我国目前的税收水平已经超过了中上等收入国家。尽管我国在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但税收重头还是在于名目繁多的流转税。而这些流转税来源于企业的利润,因此最终会反映在群众的收入上。税收种类多,征收总体比例高,最终导致群众的工资收入得不到有效提高。而面对泡沫化的房地产市场,进而引发的物价上涨,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迟迟得不到显著提高也是情理之中了。其次,税制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一方面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例不合理,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占到税收的七成,而各类所得税仅占两成。

因此,虽然流转税有利于国家财政的资金筹集,但在更深层次的分配领域,所得税的作用被抑制。而目前我国的许多社会问题都来源于分配领域,劳务和资本收入分配、城乡之间的分配、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分配、区域之间的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利益主体的收入水平以及后续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税种设置不合理,税种交叉问题仍较为严峻。例如财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涉及分配领域的税种迟迟得不到应用,而部分流转税的税种重合和交叉问题又得不到及时得解决。最终,主要税种与经济结构变化不匹配适应。例如增值税为例中的生产型增值税带来的行业间税负不均,资本比重高的生产型企业,大量的固定资产那购置税不能抵扣。资本的沉没成本很高,因而限制了资本在各行业之间的灵活流动,降低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动力;消费税对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没有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中,或者征收的比例很小,起不到调节的作用。

2.财税支出体系不完善,资源配置不科学

从支出方面看,财政税收政策在资源配置上比税收征缴面临更大的挑战,用好每一分钱是财政税收政策的责任。从上文提到的诸多“副产品”可以看出,我国现有财政税收政策在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严峻。受到时代背景的约束,财政政策的实施周期已经赶不上时代的变化脚步,加上许多积累多年的问题暴露,使得原来优选的财政政策在如今看来并不尽如人意。也就是说在财政支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需要通过技术和人才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提升,确保在快速变化的时代中,能够灵活调整,跟上脚步;此外,财政支出的权、责、利关系协调和监督体制建设需要完善。诸如财政公开、省直管县等措施实施需要加大力度推行落地。

三、财政税收政策创新的措施建议

1.推进财政税收政策管理的技术和能力水平提升

任何一个财政税收政策的问题,都不是单方面的思考和解决的。财政税收的系统涉及领域十分复杂而又在不断变化。因此,如何为更好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需要有强大的管理技术和能力做支撑。财政税收的每一个动作都涉及大量的数据,包括资金数据、经济活动内容以及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问题就隐藏在这些数据和关系中。如何高效地从这些活动和数据中挖掘出规律和本质,是财政税收政策创新最根本和最科学的依据。随着ICT技术的高度成熟,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普及,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以及普通的人民群众,都应该借助这些高科技能力,去观察和分析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和影响。具体来看,一方面财政税收相关的组织应积极应用现代化的办公和管理工具,数字化和互联互通。将数据公开、流通和共享,背后的真相挖掘数来,并将成果分享出来。另一方面,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尤其是管理者,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学造诣、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应用新技术的能力。

2.优化税收结构和水平

税收结构和水平的问题已经很明显,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制约影响。因此,对于明显的缺陷,需要及时地进行改进创新。首先,可以调整或合并性质类似或者存在交叉的税种。例如印花税与货物、劳务交易、证照合同相关,可以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收费,或者纳入房地产税等税种中;其次,开征必要的新税种,尤其是在收入分配领域。国家主导的财政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没有完全公平合理的在各个群体中得到分配。大量的垄断、资本优势拥有者,获取了经济发展最丰厚的果实,而作为基础的建设者的群众,不但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却因为资本和垄断需要在支出领域为既得利益群体买单。例如遗产税、财产税等税种应当不遗余力地推广,才能从长远上协调社会问题。

3.加强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配置效率

区域间发展差异、群体间的发展差距的协调,最直接快速的方法是通过扶持和补贴的方式。落地地区和落后群体需要发展的资本,而一些需要淘汰的产业和组织也必须坚决地淘汰。将财政扶持从落后的领域从解脱出来,用于落后而又有潜力的地区的发展动力培育、用于新兴行业的支持,以及公共民生保障体系的建设上。同样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配置效率提升,不仅需要从上之下坚决贯彻法制规则,也需要各层级组织和从业者具备专业的能力和必要的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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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Personal Income Tax Personal Income Tax (PIT) is a direct tax levied on income of a person. A person means an individual, an ordinary partnership, a non-juristic body of person, a deceased person and an undivided estate. In general, a person liable to PIT has to compute his tax liability, file tax return and pay tax, if any, accordingly on a calendar year basis. 1. Taxable Person Taxpayers are classified into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Resident" means any person residing in Thailand for a period or periods aggregating more than 180 days in any tax (calendar) year. A resident of Thailand is liable to pay tax on income from sources in Thailand on a cash basis, regardless where the money is paid, as well as on the portion of income from foreign sources that is brought into Thailand. A non-resident is, however, subject to tax only on income from sources in Thailand. 2. TAX BASE Assessable Income Income chargeable to the PIT is called "assessable income". The term covers income both in cash and in kind. Therefore, any benefits provided by an employer or other persons, such as a rent-free house or the amount of tax paid by the employe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e, are also treated as assessable income of the employee for the purpose of PIT. Assessable income is divided into 8 categories as follows: (1) income from personal services rendered to employers; (2) income by virtue of jobs, positions or services rendered; (3) income from goodwill, copyright, franchise, other rights, annuity or income in the nature of annual payments derived from a will or any other juristic Act or judgment of the Court; (4) income in the nature of dividends, interest on deposits with banks in Thailand, shares of profits or other benefits from a juristic company, juristic partnership, or mutual fund, payments received as a result of the reduction of capital, a bonus, an increased capital holdings, gains from amalgamation, acquisition or dissolution of juristic companies or partnerships, and gains from transferring of shares or partnership holdings; (5) income from letting out of property on hire and from breaches of installment sales or hire-purchase contracts; (6) income from liberal professions; (7) income from construction and other contracts of work; (8) income from business, commerce, agriculture, industry, transport or any other activity not specified earlier.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Certain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are allowed i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axable income. Taxpayers shall make deductions from assessable income before the allowances are granted. Therefore, taxable income is calculated by: TAXABLE INCOME = assessable income - deductions - allowances Deductions allow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IT Type of Income Deduction Income from employment Income received from copyright Income from letting out of property on hire - Building and wharves - Agricultural land - All other types of land - Vehicles - Any other type of property Income from liberal professions Income derived from contract of work whereby the contractor provides essential materials besides tools Income derived from business,commerce, agriculture, industry, transport, or any other activities not specified earlier 40%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40%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30% 20% 15% 30% 10% 30% except for the medical profession where 60% is allowed actual expense or 70% actual expense or 65-85% depending on the types of income Allowances (Exemptions) allow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PIT Types of Allowances Amount Personal allowance - Single taxpayer - Undivided estate - Non-juristic partnership or body of persons Spouse allowance Child allowance (child under 25 years of age and studying at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or a minor, or an adjusted incompetent or quasi-incompetent person) Parents allowance (parents over 60 years of age with income less than 30,000 Baht) Old age allowance (over 65 years of age) 30,000 Baht for the taxpayer 30,000 Baht for the taxpayer's spouse 30,000 Baht for each partner but not exceeding 60,000 Baht in total 30,000 Baht 15,000 Baht each (limited to three children) 30,000 Baht each190,000 Baht income exemption each Education (additional allowance for child studying i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in Thailand) Life insurance premium paid by taxpayer or spouse Approved provident fund contributionsLong term equity fund 2,000 Baht each child Amount actually paid but not exceeding 50,000 Baht each Maximum allowance (exemption) of 300,000 Bath, but not exceeding 15% of incomeMaximum allowance (exemption) of 300,000 Bath, but not exceeding 15% of income Home mortgage interest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paid by taxpayer or spous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Amount actually paid but not exceeding 50,000 Baht Amount actually paid each Amount actually donated but not exceeding 10% of income after standard deductions and allowances Tax Credit for Dividends Any taxpayer who domiciles in Thailand and receives dividends from a juristic company or partnership incorporated in Thailand is entitled to a tax credit. In computing assessable income, a taxpayer shall gross up his dividends by the amount of the tax credit received. The amount of tax credit is then creditable against his tax liability. Tax credit = dividend x corporate tax rate/(100-corporate tax rate) 3. Tax Rates Progressive Tax Rates Personal income tax rates applicable to taxable income are as follows. Tax rate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axable Income Tax Rate (%) Tax Amount Accumulated Tax 0 - 80,000 (before 2004) Exempt - - 0 - 100,000 (2004 onwards) Exempt - - 100,001 - 500,000 10 40,000 40,000 500,001 - 1,000,000 20 100,000 140,000 1,000,001 - 4,000,000 30 900,000 1,040,000 4,000,001 and over 37 In the case where income categories (2) - (8) mentioned in are earned more than 60,000 Baht per annum, taxpayer has to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tax by multiplying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and compare with the amount of tax calculated by progressive tax rates. Taxpayer is liable to pay tax at the amount whichever is greater. Separate Taxation There are several types of income that the taxpayer shall not include or may not choose to include such income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in calculating the tax liability. Income from sale of immovable property Taxpayer shall not include income from sales of immovable property acquired by bequest or by way of gift to the assessable income when calculating PIT. However, if the sale is made for a commercial purpose, it is essential that such income must be included as the assessable income. Nevertheless, from January 2003, gains from sale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shall not be included as income if such gains are spent on purchasing a new home within 1 year before or after selling his primary residence. Interest Interest income may, at the taxpayer's selection, be excluded from the computation of PIT provided that a tax of 15 per cent is withheld at source. However, the following forms of individual's interest income are exempt from 15 per cent withholding tax; (1) interest on bonds or debentures issued by a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2) interest on saving deposits in commercial banks if the aggregate amount of interest received is not more than 20,000 Baht during a taxable year, (3) interest on loans paid by a finance company, (4) interest received from an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ganized by a specific law of Thailand for the purpose of lending money to promote agriculture, commerce or industry. Dividends Taxpayer who is a resident in Thailand and receives dividends or shares of profits from a registered company or a mutual fund which tax has been withheld at source at the rate of 10 per cent, may choose to exclude such dividends from the assessable income when calculating PIT. However, in doing so, taxpayer will be unable to claim any refund or credit as mentioned in . 4. Withholding Tax For certain categories of income, the payer of income has to withhold tax at source, file tax return (Form PIT 1, 2, or 3 as the case may be) and submit the amount of tax withheld to the District Revenue Office. The tax withheld shall then be credited against tax liability of a taxpayer at the time of filing PIT return. The following are the withholding tax rates on some categories of income. Types of income Withholding tax rate 1. Employment income 5 - 37 % 2. Rents and prizes 5 % 3. Ship rental charges 1 % 4. Service and professional fees 3 % 5. Public entertainer remuneration - Thai resident - non-resident 5 % 5 - 37% 6. Advertising fees 2 % 5. Tax Payment Taxpayer is liable to file Personal Income Tax return (Form PIT 90 or 91) and make a payment to the Area Revenue Branch Office within the last day of March following the taxable year. Taxpayer who derives categories of income (5) - (8) during the first six months of the taxable year is also required to file half - yearly return (Form PIT 94) and make a payment to the Area Revenue Branch Office within the last day of September of that taxable year. Any withholding or half-yearly tax, which has been paid, can be used as a credit against the tax liability at the end of the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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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税收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可以有效的提高效率,却无法兼顾公平。因此,政府应当恰当地运用经济杠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再分配过程加以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具有调节功能的财政工具,理应担此重任。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1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1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自1980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以上3税合并,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亿元。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至此,个人所得税已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引起理论界和大多数百姓的普遍关注。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快速提高。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步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1。例如,在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就已经成为地方工商税收中仅次于营业税的第2大税种。据统计,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上升很快,个人所得税近5年来平均每年递增49%,占地税的20%左右。从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近年来各税种中税收收入增长幅度最快的1个税种,1993年以来年平均增幅达40%,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993年的7倍。1994年全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5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6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7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8年全国征收亿元,比上年增长,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1999年全国征收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2000年全国征收约660亿元,占各项税收收入比重为,其中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为149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增收潜力的税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将保持其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飞速发展背后的问题。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1)单1的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按月、按次记征。其优点在于可以广泛的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征简便,并便于区分不同所得规定不同税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所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这就会暴露出以下的问题:1是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而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足额交税的现象,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的差距悬殊矛盾。例如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其中1000元为工资薪金所得,800元为劳务报酬所得。那么甲某应纳税额为:(1600-800)×10%=80(元)。乙某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800-800=0(元)。1目了然,甲某应纳税额是80元,而收入较多的乙某只需交纳10元,甲乙两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现象是显而易见的。2是现行税制费用扣除简单,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费用扣除标准决定着税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会减少税基,但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实现税负公平的有力保障。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为了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然后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生活的“生计费”。西方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中,除包括以上内容外,还包括赡养费,宽免额等多项内容。而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却恰恰忽视了这些问题,把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混同,从而在具体扣除项目的规定中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此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还没能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没有考虑个人婚姻状况、家庭整体收入和支出状况、子女的多少以及赡养情形。没能跟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的改革。(2)税制结构不合理,导致税负不公1.税率设置不够科学,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不够协调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应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法,其主要弊端: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特别是最高税率45%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抑制了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造成效率损失,而且还会刺激偷逃税动机,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明显存在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对劳务所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较小;存在横向不公平现象;以及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1、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较小陈卫东在其《从国际比较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一文中,通过我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发现并指出,所得税的累进性使它在缩小收入差距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个税在设计上存在累进度发挥作用不够,并且分类所得税有利于高收入者合法避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首先,中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累进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税收累进度是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只有真正做到不同收入级距能按不同边际税率纳税,才能现实达到税收的累进征收效果。可惜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虽然在税率形式上是累进的,但与中国收入分布的现实不太适应,所以其高边际税率被真正执行的不多,从而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的累进性。此外,扣除也偏大。在与美国以及与世界发展报告中人均GNI(国民收入)与中国近似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相对于人均GNI而言过高。也就是说,在相同税率之下,累进性越强,处于收入分配相对位置排序的个人所获的应税收入面临较高税率。而我国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使得税率累进性不强,从而降低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其次,所得税规模偏小,也起不到应有的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在设计1994年的税制时,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促进经济发展,所以当时强调税收中性,本着促进经济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当时宏观经济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可能得到强调,而且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也不可能以个人所得税为收入主体,使得个人所得税整体规模很小,即使在个人所得税规模最大的2002年,所有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仅占,只有整个GDP的。这对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当然是杯水车薪。若没有重大的税制结构改革与调整,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很难得到较大幅度提高。2、我国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的缺陷分析首先,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己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立法实施到现在己经有十多年了,其间经济环境变化很大,虽然税法本身己经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对利息所得的征税,但基本上是迫于形势压力而非主动改进。分类所得税在设计时是合理的,因为当时个人信息体系极不完善,获取个人收入整体情况不容易(即使要得到也要付出相当大的管理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类所得税对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弊端也就显示出来了。从决定累进程度的因素来看,如果有两个纳税人有相同收入,但其中一人只有一个收入来源,而另一人却有多个来源时,税收公平原则将受到严重损害。因为不同收入来源都分别有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对应于应税所得的减少,而单一来源收入者却只有惟一的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由于在收入来源确定上的相对模糊性,高收入者通常可以充分利用多个宽免及扣除减少纳税。举例来说吧,一人工资13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800元工资再加800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税收公平性受到了严重损害。另外,当前所得分类过多过细且有歧视倾向,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换算为年度比较,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边际税率为30%时,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才为15%,这显然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其次,扣除额未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差别。即使个人的偏好相同,取得相同数量的所得,由于其性别、健康状况、职业、年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也会导致对同类商品的消费能力不同。如赡养人日多少、残疾人与正常人、老人与青壮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与健康人在消费能力上有很大差别。现行扣除额并未考虑这一点,无论何种人,就同一类所得而言,一律一个标准,并没有考虑特殊的扣减。这一点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就比较详细,更加人性化。但是其前提是必须有详细准确的个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的记录,而我国这方面比较落后。再次,扣除额未考虑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木差别。从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来看,扣除额并未将附加福利加以考虑。现在各类企业以附加福利形式增进个人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附加福利一般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一些行业由于其丰厚的财务实力会为员工提供很多便利的条件,存在很多有助于生活水平提高和增进文明、身心健康的福利措施。取得相同数量不同性质的所得,其付出的成木不一样,同质同量的所得对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其付出的成木也不一样,不同的人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所付的成木中不只是包含劳动体能的付出,还包含着决策、管理、风机遇、荣誉和精神等很多无形的付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木的外延和内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原始、传统的扣除法已经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了。3、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1994年进行了初步修改,开始实施新税制。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连年高速增长。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强,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的存款总量中,占全国人口不到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存款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个人所得税总量的10%,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未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及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其次,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许多不足。①征管手段落后。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还没有形成综合信息网络系统。②征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目前,我国有近百万税务人员,但真正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多。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税务人员学历低,并且有一部分原先学的并非税收专业,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不能适应税收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新事物的不断出现,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监管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在积极地探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方式方法。随着我们对于问题本质的逐步认识,个人所得税现在所存在的问题会得到解决。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1、从分类制所得税向综合制所得税转变。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所得税较之分类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的作用更大。出于稳定的目的,当前不可能一步到位,改革方案应当采取渐进而非激进方式。所以在政策调整上,首先应当是考虑实际,对分类所得税进行一些适当改进,然后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向综合所得税的转化。当前个人所得税改进的重点是使其累进性真正体现出来,从上面比较可知,税法在税率设计上不合理,高税率形同虚设。为此,需要对个人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纳税级距进行调整。在条件适宜时可以由当前的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进行转化。我们认为这些适宜的条件有:人均GNI达到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社会上交易的实现大多使用转账支付;银行、税务、海关等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够实现对纳税人的信息共享;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有极大程度的提高;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相当严厉且行之有效。这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长期目标,其需要很长的时逐步进行。2、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制度。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在具体操作时,既要考虑到扣除额自身的科学性要求,又要考虑到扣除额应弥补所得确认环节的局限,以及在所得确认环节不能实现的特殊因素。根据不同年龄,扣除额应有所区别,按年龄大小采用累进扣除,以充分考虑实际的消费能力;扣除额可以按家庭人日多少,按人均规定扣除额数量;应建立费用扣除的通货膨胀弹性,对扣除额实行“指数化调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费用扣除,以消除通货膨胀导致的税基的增加,使对名义税基课税转变为对实际税基课税。3、建立诚信纳税档案和激励机制。例如,税法宣传和增强纳税意识工作,充分利用当今电子信息技术,建立诚信纳税档案数据库,同时也能为税收监控提供数据信息,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依据。要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现阶段代扣代缴的征税方式,不仅未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甚至纳税人连自己缴了多少税都说不清楚,应该为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这样既可方便纳税人保管和使用,同时也是一种精神激励。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体制上到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仅仅靠以上几点建议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有的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纳税人进行相互的交流,循序渐进的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只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听取各方意见,采纳各方智慧才能最终解决存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

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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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理论指导。和谐社会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在各个领域的工作中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200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案修正案的决定,就是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之法律规定的政策取向。但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免征税额的调整只是相对简单的问题,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1].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由上述分析可知,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2].2.征收范围不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3].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4].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很难提高。(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1.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等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5].2.扩大征收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7].4.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 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8].5.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6.加强税收征管。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房产税改革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提供一些经济类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企业全面预算应用研究。2、企业内控制度与方法研究3、东西部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4、上市公司行业绩效比较研究5、重庆市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7、新旧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差异研究8、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9、上市公司财务控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10、财务管理或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应用研究11、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分析12、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成因分析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流向分析14、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分析15、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分析16、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分析17、高校财务运作模式分析18、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分析20、集团财务集权管理模式分析2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探讨--XX行业的分析22、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2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分析24、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5、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研究研究26、国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探讨27、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研究2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29、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分析30、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监管31、银行中间业务在中小城市的推广策略分析32、运用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对实例的分析(三个)33、运用价值链分析法对实例的分析34、运用波士顿矩阵对实例的分析35、运用SWOT法对实例的分析36、个人投资理财方式比较37、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方法分析41、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及其实现途经探析42、上市公司资金募集方式及资金流向分析43、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成因与多元化改革的新思路44、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制度背景与行为初探45、试论企业并购的价值创造与衡量46.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47.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48.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研究49.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措施50.预约定价制度研究51.反资本弱化避税52.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思考5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54.对我国就业税收问题的研究5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创新财务管理1、基于市场经济的个人理财规划探析2、传统文化与企业理财观3、无形资产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4、财会交叉学科与创新分析5、试论私人理财规划及职业发展前景6、试论基于管理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7、试论基于会计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8、试论基于金融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9、试论新形势下财会职业形象设计10、试论和谐社会观下的财务指标评价11、试论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会计的构建12、试论企业集团一元与多元财务战略评价13、试论企业集团持股模式与管理控制14、试论企业集团核心编造下的财务指标的建立绿色贸易1.浅谈绿色税收2.环境税收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环境税构想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分析4.避税规制研究5.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6。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7.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8.国外纳税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9.香港物业税基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11.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12.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发展及启示1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4.税收优先权研究15.税收风险控制分析16.税收筹划与政府反避税17.试探企业管理中的增值税筹划18.国际纳税筹划方法与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治理1、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经营绩效关系分析2、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相关性分析3、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4、对我国企业高比例短期借款与高比例现金流量同时存在的原因分析5、新资产减值准则对财务分析的影响公司上市1、论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2、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4、论企业并购中的融资问题5、股权分置下的上市公司融资行为6、论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选择内部控制1、大学生个人理财意识及财商教育研究分析2、财务策略分析3、企业内控环境缺陷与完善4、企业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关系分析5、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分析公司1、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2、企业所得税改革3、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4、对社会信用构建的思考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研究

提供一些工商企业管理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1、企业全面预算应用研究。2、企业内控制度与方法研究3、东西部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4、上市公司行业绩效比较研究5、重庆市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7、新旧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差异研究8、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9、上市公司财务控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10、财务管理或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应用研究11、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分析12、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成因分析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流向分析14、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分析15、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分析16、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分析17、高校财务运作模式分析18、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分析20、集团财务集权管理模式分析2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探讨--XX行业的分析22、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2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分析24、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5、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研究研究26、国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探讨27、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研究2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29、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分析30、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监管31、银行中间业务在中小城市的推广策略分析32、运用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对实例的分析(三个)33、运用价值链分析法对实例的分析34、运用波士顿矩阵对实例的分析35、运用SWOT法对实例的分析36、个人投资理财方式比较37、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方法分析41、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及其实现途经探析42、上市公司资金募集方式及资金流向分析43、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成因与多元化改革的新思路44、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制度背景与行为初探45、试论企业并购的价值创造与衡量46.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47.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48.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研究49.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措施50.预约定价制度研究51.反资本弱化避税52.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思考5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54.对我国就业税收问题的研究5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创新财务管理1、基于市场经济的个人理财规划探析2、传统文化与企业理财观3、无形资产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4、财会交叉学科与创新分析5、试论私人理财规划及职业发展前景6、试论基于管理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7、试论基于会计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8、试论基于金融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9、试论新形势下财会职业形象设计10、试论和谐社会观下的财务指标评价11、试论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会计的构建12、试论企业集团一元与多元财务战略评价13、试论企业集团持股模式与管理控制14、试论企业集团核心编造下的财务指标的建立绿色贸易1.浅谈绿色税收2.环境税收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环境税构想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分析4.避税规制研究5.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6。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7.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8.国外纳税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9.香港物业税基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11.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12.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发展及启示1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4.税收优先权研究15.税收风险控制分析16.税收筹划与政府反避税17.试探企业管理中的增值税筹划18.国际纳税筹划方法与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治理1、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经营绩效关系分析2、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相关性分析3、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4、对我国企业高比例短期借款与高比例现金流量同时存在的原因分析5、新资产减值准则对财务分析的影响公司上市1、论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2、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4、论企业并购中的融资问题5、股权分置下的上市公司融资行为6、论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选择内部控制1、大学生个人理财意识及财商教育研究分析2、财务策略分析3、企业内控环境缺陷与完善4、企业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关系分析5、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分析公司1、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2、企业所得税改革3、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4、对社会信用构建的思考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研究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内容摘要:本文运用相关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对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后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得出土地储备制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负面影响不大的结论。并从土地储备数量、土地供应结构、土地储备法律法规、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储备组织体制几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储备制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 房地产市场 对策建议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的兴起综合来看,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率先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和上海得以实施。此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城市也先后成立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目前我国已有近半数的市县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含义是:由城市政府委托或设立的专门机构,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储存,根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将所储备的土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有计划地投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应用状况近年来,土地储备制度在我国一些城市的运作取得了巨大成效,在完善土地市场、控制土地供应、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越性已逐步表现出来。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实践的深入,人们对该制度在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方面存在着许多疑虑。地价房价上涨,开发市场起点不公在已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中,土地出让价格大幅上扬,商品房价格随之上涨。以杭州市为例,近年来该市地价、房价呈不断上扬趋势。同时,与目前的土地出让价格比较,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前的我国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很低,制度实施前后地价差异很大。相邻地块的两个项目由于土地成本的差异,导致开发的起跑线不公平。如何平衡制度实施前后一级市场的价格差异,如何在历史与现实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当前困扰我国许多城市政府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市场结构失衡,多层次需求难满足我国推行房产改革政策的目的是采取多渠道、多途径来满足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有人认为,土地储备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它导致房产开发走向集约与垄断,市场逐渐被一些实力强的开发企业所占据,小型与实力较弱的开发企业被淘汰出局,而当前实力强的开发企业着眼于高档和高回报开发,销售的对象是高收入群体。即使是面向普通工薪阶层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开发档次和市场价格也较高,部分消费者难以承受。房地产市场结构的失衡使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也造成高档商品房供需矛盾加大。土地储备制度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分析作为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之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必然对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本市场产生影响。但是,该制度是否是引起城市地价上涨的主因,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今后的发展与完善。对城市土地价格上涨的分析纠正扭曲的地价是城市地价上涨的直接原因我国土地储备制度是在土地真实价值受到抑制,土地价格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招标、拍卖方式带来的地价合理上涨是土地价值的真实体现。在先前不规范土地市场中,地价或成交价低,一方面是土地隐型市场不注重价格杠杆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灰色交易造成了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失。据测算,我国的土地资产有25 万亿元。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国土地资产每年流失近100亿元。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市场在公平、公开的平台上运作,必然带来地价的上涨,其实质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收益权的体现。土地市场无序炒作是地价上扬的重要原因 目前在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中,招标拍卖出让土地出现了地价的非正常上涨。日本学者野口悠纪雄曾用现实地价与理论地价的差异来衡量东京市土地市场的健康状况。其中的理论地价是指地租的资本化。结合我国的实践,政府在土地的出让环节中都要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政府按土地级别、用地类型或区段位置评估确定的平均价格。它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和进一步评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基础;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具体地块,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日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它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出让底价是指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由此可见,这三种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理论地价的含义,土地出让价格只有在理论地价的合理范围内波动才是正常的。土地储备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不大以杭州市为例,对该市自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来的土地储备库存量和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相关分析:土地储备库存量(DS)与土地交易价格(DP)的相关系数为 ,为显著相关。但在对该样本相关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时发现t值偏小,总体相关系数接近零值,土地储备量与土地价格呈弱相关关系。对土地储备库存量(DS)与土地交易价格(DP)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土地储备库存量对地价的解释能力较弱。DP= (t= )拟和优度检验R=,F=,DW= (DP)= (DS) (t= )拟和优度检验R=,F=,DW=由以上回归模型的解释,土地储备库存量与地价间的相关关系较弱。土地储备库存量每增加1万平方米,对地价平均有元/平方米上涨的贡献。按照弹性解释,如果土地储备库存量增加1%,地价只变动。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土地价格上涨并不是由土地储备制度造成的,土地储备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不大。对商品房价格上涨的分析房价上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开发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是主要的。开发成本上升是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在土地拍卖供应方式中,开发商的土地成本投入数额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必然以市场最高价才可竞得理想的土地。而将土地成本增加部分转嫁至房价是开发商转嫁开发风险的必然选择。以杭州市为例,对该市自实施土地储备制度以来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相关分析:房价(HP)与土地交易价格(DP)的相关系数为,为高度相关。对房价(HP)与土地交易价格(DP)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土地交易价格对房价有很好的解释能力。HP= 815+(t= )拟和优度检验R=,F=96,DW= (HP)= (DP)(t=)拟和优度检验R=,F=,DW=由以上回归模型的解释,房价与地价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土地交易价格每增加1元/平方米,对房价平均有元/平方米上涨的贡献。按照弹性解释,如果土地交易价格增加1%,房价将变动。房地产市场需求的相对旺盛是拉动房价上涨的又一因素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加快发展阶段,土地供应的高度垄断直接导致城市用地需求猛增,间接影响城市房地产开发进程和总量增加,进一步导致房屋需求上升。需求的相对旺盛必然引起房价的上涨。以杭州市为例,对其近年来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相关分析:房价(HP)与商品房销售面积(M)的相关系数为,为高度相关。对房价(HP)与商品房销售面积(M)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商品房销售面积对房价有较好的解释能力。HP= (t= )拟和优度检验R=,F= ,DW= (HP)= (M)(t=)拟和优度检验R=,F= ,DW= 由以上回归模型的解释,房价与房屋销售面积之间有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商品房销售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对房价平均有元/平方米上涨的贡献。按照弹性解释,如果销售面积增加1%,房价变动。土地管理上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整体价格水平 我国一些城市从鼓励扶持某一事业发展的目标出发,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土地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经济适用房、以房带路、招商引资、扶持骨干企业、帮助特困企业等等。由于政策执行上的自由度大,管理很难到位,造成土地资产流失,也没有达到扶持的目的。此外,由于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土地获取、设计方案、购房对象范围限定等方面还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千方百计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经济适用房,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竞争不公、产品结构不合理和土地供应的无序。因而土地储备制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不大,不会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扬。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建议为了使土地储备制度对我国城市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建议如下:合理控制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数量土地储备制度是确保政府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一种管理制度。但必须指出,不能以垄断影响土地市场的发育,也不能盲目扩大土地一级市场的边界,必须正确处理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的关系,合理控制进入土地储备的范围和数量。我们认为,在地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完全可以通过成立有形的土地交易市场,允许一些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上市交易,这样既可以让闲置的土地尽快流动起来,增加土地供应量,也可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储备数量是土地储备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但土地储备过多,会造成资金占用过多,加大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风险。合理的土地储备数量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而土地供求取决于社会、经济、政策等若干因素,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设计需求预测模型,进而得出最佳土地储备数量。加大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土地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协调均衡是土地市场供求平衡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在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已出现地价、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不仅要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及时地掌握土地投放总量,更要从市场细分的角度,适时调整各类不同用途的土地储备量和供给量,化解土地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就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状况而言,当务之急是紧缩城市中心区住宅用地和城市高档房地产用地,对开发高档商品房,不仅要从供给源头上进行限制,还要以高地价、高税收等手段加以限制;落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对面向百姓的商品房所用土地要适当放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切实规范土地行政管理行为,避免土地供应政策带来的漏洞。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用配套的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如公益型用地的收购与管理、原建成区的隐形土地市场问题等等;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使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建立依法监督的机制,对储备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障储备目标的实现应建立土地储备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尽量公开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收购、开发、储备和出让环节中的资料和信息,便于各方的监督和投诉。同时,通过公开如年度土地出租、出让计划、一级土地市场交易资料、土地储备数量等市场信息,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理性发展,引导市场化的开发商能够根据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土地储备管理监控职能的弱化严重地阻碍了城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价格的全程监控和跟踪管理。具体来讲,监控的内容一是建设用地的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二是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有无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土地利用是否按规定的进度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的土地;四是土地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故意抬高地价或压低地价,从事炒卖地皮的非法活动。同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实行地价与房价的链接管理,杜绝房地产市场不合理定价行为。重构土地储备的组织体系在我国城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初期,以杭州市为代表的分层次两级管理模式的组织体制的运行比较顺利。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实践的深入,这种体系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方面,土地储备机构挂靠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后者的直接领导,致使其地位弱化,运作效率不高;另一方面,在土地储备实施中需要相互配合的城市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环保、房管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清,未形成协作的格局。为此,应该对土地储备机构挂靠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体系进行改革。其目标是,建立由市土地与房产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土地储备机构的新体系。具体内容是:城市政府通过机构改革,对与城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整合,组建土地与房产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储备等若干办公室。新的组织体系有利于提高土地储备机构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条件也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参考资料:1. 杨遴杰、林坚、高永,国外土地储备制度及借鉴,中国土地,2002(5)2. 吴次芳、谭永忠,我国城市土地储备的几个问题,城市问题,2002(5)3. 刘田,构筑土地市场巍峨大厦——红五月纵横谈,中国土地,2002(6)4. (日)野口悠纪雄著,汪斌译,土地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 毛镇林、赵相如、王待宗,政府建个“土地储备中心”如何——杭州土地资源收购储备制度评述,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网6. 陈迪,“土改”点燃公平之火,决策资源房地产研究中心网7. 沈兵明、罗罡辉、卢春强、祝军,城市土地储备量研究——以杭州市为例,经济地理

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去问指导老师,或者是去图书馆下载历年的优秀硕士博士论文,会找到方向的,主要是就算知道热点,研究的可操作性不一定大呀?有很多很热点问题的数据你不一定能搜集到,我国的很多数据统计不健全,所以还是先从前人的优秀论文里找些灵感比较可行。 不然,当你发现一个热点时,找数据很难会很纠结的。但是如果你是做综述类论文就另当别论了,但是那需要看很多的参考文献。 关于经济学的热点,今年主要是防通胀、新修订收入分配方案的。其中,与房地产相关的物业税和房产税比较热,另外还有税制改革属于财政学的范畴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税收论文参考文献

[1] 宋霞,税收筹划,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x0d\x0a[2] 郭丽梅,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探究.财经界(学术版),2013.(22).\x0d\x0a[3]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x0d\x0a[4] 章映红,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2(12).117-119.\x0d\x0a[5] 盖地,避税的法理分析[J].会计之友,2013(26). 6-9.\x0d\x0a[6]谢影,从白酒企业的反避税征管谈税收筹划的原则[M].科技致富向导,2014,(08)\x0d\x0a[7]黄齐朴.和丽仙,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方案研究[J].金融经济,2013,(08).\x0d\x0a[8]林洁,浅析中小型白酒企业营销管理模式——以泸州中小型白酒企业为例[M].商场现代化,2012,(36).\x0d\x0a[9]温慧媛.张素梅.魏敏,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研究,2014,(05).\x0d\x0a[10]林锦,企业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设计的探讨[J].会计师,2013,(23).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与要点分析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与要点分析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本文主要对企业纳税筹划内涵予以分析,后在企业纳税意义等问题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予以探究,不断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合理实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不断趋于复杂性经济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引导着微观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专业化的纳税筹划不断实现自身税收成本管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增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性建设也引导着我国各企业逐渐开始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往重筹划合法及统一性问题建设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纳税筹划内涵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内涵我国国内各专家学者对其具有不同的研究与不同定义但将其归纳总结后可知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我国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基础上,以企业为背景对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在税务相关的事项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统筹与规划从而使企业在企业价值引导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减轻。

纳税统筹其主体是纳税人,在企业税款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具有不相等的权利及义务,对于纳税人而言可就企业发展现状对企业纳税项目及包含的经济内容进行统筹规划〔1〕,而对于征税人而言需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权利,防止权利滥用行为出现,同时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重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具体行为开展过程中应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及统一化捉进企业统筹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

(一)纳税人方面。以纳税人基础而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使纳税人通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纳税时选择最佳的、纳税资金较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税收从而有效减少纳税人现金、本期现金的资金流出肩利于增加纳税人可流动资金成本,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有效增长。

(二)国家税制法规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实现对我国任何企业类型的规范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一定的方法统一降低并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实现合理化及规范化制定〔周采取适当优惠政策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性应用。该方法的颁布不断促进了国家各类型企业间的平等为企业合理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而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为了减少一定的企业税收支出,各主体会在现有国家税务征收法律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税务法律政策的改变若其政策出现一定的改变观日纳税人便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趋势下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影响因素纳入企业发展及规划项目中,引导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此方面而言纳税筹划可更好的实现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在应用过程中凸显其优点及缺点,引导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缺点予以合理性分析从而促进我国国家税制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探究

(一)筹资阶段。

(l)合理选择企业融资结构。企业在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筹资成本等均应合理规划企业资金获取渠道以及获取方式的差异性会影响企业成本资金列支方式的选择,因此企业在实现纳税筹划时应注重企业筹资方式及渠道的合理性选择捉进结构最优建设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2)经营租赁形式选择。经营租赁形式的选择于承租人而言不仅可有效避免设备在长期拥有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增加,同时还可在经营活动开展中以租金形式减少企业利润减少税负。若承租与出租主体同属相同利益集团租赁形式可使租赁所产生的相关利润以不正常租金形式转移孩企业所活动的税收优惠则更多。

(二)投资阶段。

(l)投资对象。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与间接投资两种形式直接投资则主要针对现阶段的税收政策从而选择合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厚受所得税优惠。而间接投资中股权与债券投资具有差异性国债利息收入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实现免征。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现阶段我国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各政策表明企业投资收益在实际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才可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采取成本法以及权益法实现企业选择成本法时鹰业投资收益实现单未获投资前则企业收益账户无法实现对已完成的投资收益获取而权益法则可使企业不用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其结果均可在收益账户内呈现因此企业可采取该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增加投资企业对于投资目标的管理与控制在固定时间内减少利润分配或不分配利润获取延迟纳税相关优越性。

(三)经营阶段。

(l)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其方法择取对于企业档期成本、利润以及应纳所得税金额的高低均具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在折旧过程中若要实现节税则需采取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缩短年限等方法予以实现,折旧年限缩短有利于企业成本收回速度的有效提升,前移后期成本费用在税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延缴则可使企业在固定时期内获得固定数额无息货款。

若企业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则可在固定资产折旧延迟期限内将后期利润置于优惠期内实现纳税筹划减轻税负。

(2)收入筹划。企业在收入筹划中应针对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主体在推迟应纳税所得时可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从而延迟所得税缴纳时间或减少缴纳金额。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经营收入多以产品收入为主体,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河采取产品延迟销售措施予以纳税筹划。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以合同收款所限日期为准而订货及预收货款销售则在商品交付时实现。企业可通过此类方式延迟销售及企业所得税。

(四)产权重组。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主要包含分立、合并及清算。企业分立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将企业以解散等形式分为多企业但原企业发展形式不变因此在此形式基础上,企业可以累进税率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上以分立形式将高税率企业分成多个低税率企业减轻企业整体税负除此之外,还可将企业内部技术含量较多的项目实现项目分离并在国家企业优惠政策明显的区域重新设立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厚受优惠。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中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行为利益及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前便存在的所得纳税事务在被合并后均需合并企业承担减少税负。

企业若利润高则可合并累计亏损企业转移利润降低税负。

企业负债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可将其作为抵减费用以实现当期利润抵减,故而企业可以负债融资方式实现资金并购筹集获取利息提升减税效果。

结束语:综上所述鹰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现阶段企业而言洛企业应树立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及思维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沐日用我国现行的税率优惠政策针对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降低税收风险捉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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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税收筹划的相关参考文献,供参考。[1]万志红.加强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利益[J].公用事业财会,2006,(04).[2]晏双彪.做好税收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J].云南地税,2006,(06).[3]张英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经济,2007,(10).[4]李宝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分析[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7,(10).[5]陈爱云.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J].经济师,2007,(02).[6]赵希海.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7,(03).[7]秦欣梅.浅议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02).[8]谭莺燕.新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07,(29).[9]赵静.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J].内蒙古统计,2007,(05).[10]邵苗苗,徐振华.探析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规避税收筹划风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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