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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论文英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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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论文英文文献

生动描述此: 您是在做的谋杀的试验,并且,虽然您是无辜的,您被判罪。 给您死刑,并且您的生活需要,就象那样。 它是一切的末端-您的家庭生活,您的朋友,您的目标,您的未来。 谁怎么支持此? 死刑是无人道的并且杀害有罪和无辜。 死刑促进谋杀,相背与它的目的,并且应该禁止。 The死刑是不道德和野蛮的。 它惩罚有谋杀的凶手,并且鼓励暴力。 死刑,还是致命注射或触电死亡,是残酷的; 它是故意过失杀人和一级谋杀。 您是否打一个孩子作为对击中某人的处罚? 我们被教二个错误don’t做权利-更多杀害不是解答。 Capital处罚抗辩美国道德和价值。 独立声明阐明,每个人赋予生活的不可分割的权利。 是government’s责任保护它的citizens’生活,但是通过运用死刑它拿走他们。 并且,人权法案禁止不寻常的残酷刑罚。 不谋杀是否是残暴的? 我们是与与谋杀的谋杀战斗的伪君子。 死刑传送在美国,谋杀是可接受的,并且甚而政府将运载它的信息。 The死刑不解决什么和只不造成更多悲痛。 不仅必须家庭那些与罪名的被判罪的成交,并且试验,他们必须也应付死亡亲人。 这为是无辜的那些人是特别困难的。 研究表示,死刑不起一个威慑物作用对于谋杀,意欲。 当我们开始了,它在一个坏位置只投入我们比。 Many美国道德从基督徒信念获得。 圣经有劝阻使用死刑的许多诗歌。 上帝树立了旁边我们将居住的一个榜样在。 上帝将原谅任何东西,只要您请求饶恕,并且恳求您“原谅侵入反对我们的那些人”。 它也阐明,我们不应该寻找复仇,正确地是什么我们做,当我们执行某人时。 没人应该首先杀害,但是作为处罚的方法杀害是正坏。 当清白的人被杀害时,死刑的最坏的后果的One是不可避免的时代。 最近,死囚牢的13个人在伊利诺伊是被证明的清白的人在他们的执行日期之前。 他们一定忍受了的巨大痛苦是不能理解的。 不要想象由您的没有原因的政府谋杀的做。 比他们充电的原始的罪行坏。 当您需要someone’s生活时,没有取消按钮。 Capital处罚没有正数结果。 我们为什么谋杀设法防止谋杀? 我们全部需要采取行动废除死刑。 从未有需要another’s生活的辩解。

建议你将悬赏分提高。

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但是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人在行为表现上应由哪些要素构成,尤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表现上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从而体现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问题。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同样是杀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样。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英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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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罪毕业论文

故意伤害罪构成

楼主是还是快要毕业了?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

我毕业论文的题目:超期羁押的成因与解决对策

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你现在为朋友考虑假释的问题,为时尚早,因为假释必须是判决有罪执行刑罚后一定时间才能考虑的问题。现在可以考虑取保候审,就是通过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把人从看守所放出来随传随到。目前你可以为你朋友考虑其是否有下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好还是为你朋友找一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委托:1、年龄:你朋友如果年满十四周岁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不满十八周岁,按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作用:他们三人属于共同犯罪,那么你朋友是否属于从犯。主犯按照刑法规定判罚,从犯即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则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表现:归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如果案件审理在审判时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这种表现应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赔偿:涉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都有附带民事赔偿,你朋友或其家人是否积极赔偿他人的损失,如果赔偿积极到位,应该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能够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由受害人及其家人向法院申请从轻判罚,法院一般会接受。5、其他:是否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如果有属于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有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亦属于立功;平时表现是否非常好,犯罪是否是临时起意:对方是否有过错,如有可以减轻你朋友的罪责和赔偿等等。凡是对你朋友有利的情节,都可以作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来讲,你朋友可能适用的法条可能是聚众斗殴罪或故意伤害罪,因其致人重伤,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决的面大些,刑期在三年至十年之间。如果有上述从轻、减轻的理由,获得受害人及家人谅解,法院是可以减轻处罚,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这样甚至可以适用缓刑。但是难度比较大。关键看赔偿和你朋友家人工作做得如何了。至于假释的问题,甚至减刑的问题,以后再考虑。现在须考虑的是如何判决最轻,如果真能判决缓刑,那么这些在监狱里处理的问题就无需考虑了。附条文供参考:《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概念和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三、认定(一)、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二)、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得出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二者似乎都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一般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来考虑,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我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如果是对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如果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3人,或连续伤害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理。根据同一法益说的观点,连续伤害多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这样认定颇有道理。因为将法益分为个人专属法益与非个人专属法益,就是为了强调对个人专属法益的保护;将侵犯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数罪,肯定了各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价值,肯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只是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西种立法例:一是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累计数额处理。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处理都完全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但是,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也没有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则不可避免地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如此情形,即将连续导致3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因此,本书认为,对于连续伤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不存在疑问。况且,这种现象属于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罪数的区分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有对多次伤害他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四、与其它罪的区分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往往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4、强奸、抢劫等过程中发生“致人重伤”的。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本罪论处。 5、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五、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毕业论文写故意伤害案好写吗

毕业论文案例分析要求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内容要求:

(1)案由: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学生所选案例不得出现雷同。

(2)案情介绍: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例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如有案例原始材料应当随附作品提交备查)。

(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2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分析与结论:应当明确表明作者对于案件性质及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

字数要求:

案例分析字数在4000---5000字以内,其中案例介绍部分字数要求600---1000字,分析与结论部分内容不得少于2000字。

肯定赶不出来了。。自考的论文蛮麻烦的。。要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你哪里去找。。而且文章中要用进去。。。。不过你执意要写。我建议写刑法。因为刑法问题比较好写些。。我以前写的论文是盗窃罪。。。题目是论携带凶器盗窃 题目尽量写小一点。不然肯定会退稿的。 给你个万能三段论:XX的性质。。XX的危害性。。XX与XX的比较。(就是类似相近的罪名比较,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比较) 然后写个结语。。说老师我学识浅薄,言不能尽其意什么的。。博个同情。扮个可怜。。。主要是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很麻烦 很麻烦很麻烦。。。

个人认为法学毕业论文往刑法方向比较好写。因为刑法案例多,特点鲜明,论据充足,论点鲜明。

论文写作要求如下:

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最重要。论文选题需要注意三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勤于思索,刻意求新;知己知彼,轻易适中。然而,选题只是一个论文创作的萌芽阶段,接下来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选题明确以后,我们需要给定一个具体的、恰当的题目。

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要重点注意两个关键点:其一,论文题目只能围绕一个中心、体现一条主线。其二,论文题目与内容要完全相吻合。特别要重视让题目能涵盖内容,避免“大头戴小帽子”。3、法学专业在论文内容的结构安排上要严谨、合理,每一部分内容相互之间要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评价一篇毕业论文写得好不好,毕业论文的深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察点,创新点和深度在论文创作过程中都要强调。

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论阐述,从而可以强化论文 的理论支撑。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集中介绍、评述相关理论;穿插在论述过程中进行理论阐述,用相关理论原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立理论模型。

值得写的太多了。首先要选自已有兴趣有把握的问题。提几个题供参考:1、我国刑法中的包庇罪与“亲隐”制度;2、濒危动物保护与紧急避险;3、律师伪证罪的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毕业论文

同学可是亚泰学院12级的。。。。

目前,大学生安全教育还处于宣传教育阶段,远未达到有计划、有目标、规范化教育的层次,但安全教育决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安全教育是维护大学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教育,是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部分,是人才保障的根本教育,它始终是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交通安全教育 当前,大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强,主要体现在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缺乏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两个方面。如何有效的防范大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一是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交通法制观念。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学生了解在交通活动中,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自觉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周或交通安全月活动,从而使广大学生牢固树立起“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交通方针。通过交通安全教育,使广大学生相应地建立五个意识,即红绿灯意识、停车线意识、斑马线意识、靠右行意识、路权意识。形成人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局面。三是加强大学生的心理训练。心理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大学生对交通情况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训练内容包括注意力、观察力和应变力,通过训练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使行车、走路集中精力,注意观察,遇到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迅速处理,从而遏制交通事故发生。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近几年来,各高校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如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校园治安管理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安全规章制度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大学生的道德水准、思想觉悟、价值观念、自律意识千差万别,一些学生在学习、生活、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个人或他人利益受到侵害。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生对学校安全规章制度知之甚少,有的甚至一无所知;也有一些学生无视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有章不循,违反操作的结果。因此,在大学生安全教育中,应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学生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一是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学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使广大学生充分了解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不仅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逐步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要通过对安全规章制度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加深学生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安全规章制度是多少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是总结事故教训,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如果为了自己省点力、省点事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那就是对国家不负责任,对社会不负责任,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负责任,对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幸福不负责任。从而使学生懂得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是同校园安全与个人安全密切相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二是抓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组织学生对本校或兄弟院校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使广大学生达成“遵章平安,违章出事”的共识,提高学生安全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三是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查处各类违纪事件。学校对违章违纪的学生要进行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使违章人员及周围学生都受到教育,以促进规章制度的落实。心理安全教育 随着高教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学校对学生的培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必然对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使之感到心理有压力,表现为各种心理上的不适。诸如:焦虑、强迫、恐怖、抑郁、冷漠、固执、消沉、暴躁等等,情绪色彩十分强烈,如不加以积极疏导,极有可能导致各类安全问题。近几年来发生在学生中的自杀、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多数是由心理问题引起的。因此,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心态。一是在大学生安全教育中引进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内在原因,健康的心理在很大程度上能杜绝心理性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对学生心理安全教育应采取普遍教育和个别疏导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人际关系和谐教育、环境适应教育、健康人格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挫折应对教育以及心理疾病防治教育等内容。这对优化大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促进人格全面发展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二是要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学校要通过开设心理门诊、心理信箱、心理热线电话等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及时帮助咨询对象,减轻他们内心的紧张与压抑。同时,通过心理咨询对违纪行为或思想上有轻生苗头的学生进行及时疏导和教育,使学生在轻松氛围下,认识自己的错误,以达到心悦诚服,使教育真正发挥震撼心灵的力量和感化学生心灵的作用,使学生安全教育迈上新的台阶。自我保护教育 大学生在实际学习和生活中往往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和内部的侵害,而当面临侵害威胁时,又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显得很懦弱。因此,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卫能力显得十分重要。如何加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教育,一是要对大学生进行有关自我保护内容的法律知识教育,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教育学生在遇到不法侵害的威胁时,应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警,以求得他们的帮助。在遇到抢劫、强奸、行凶、杀人等不法侵害时,应大胆采取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和他人。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遭到不法侵害后,要教育学生应按照法律程序,依靠执法部门来处理,不能“私下了结”或“私设公堂”来处理。否则,就会出现先受害后违法,甚至犯罪的结局。二是教育学生邪不压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教育学生临危不惧,不可惊慌失措,必须看到 “做贼心虚”是一切不法侵害人的共同特点。要大义凛然,以正压邪,从气势上压倒他,迫使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进而将其抓获。如果不能抓获时,应记住不法侵害人的体型特征,为公安部门破案提供重要线索。对于体能较弱的学生,特别是女生,要引导他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能“硬拼”,一定要沉着机智,善于动脑,巧于周旋,学会“智斗”,用自己的智慧来赢得呼救及报案机会。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不仅仅是个别学生受到伤害的问题,还会牵动学生家长,波及其他学生的情绪,影响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还会影响到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我们要把做好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到能否营造优良育人环境;能否维护校园和社会的稳定;能否实现高校的教育培养目标这一高度来认识,时刻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教育力度,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教育。全员教育即学校各级要加强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广大教职工系统地学习、掌握安全知识,只有教职工具备了安全知识,才能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否则,难以向学生普及安全常识。在教学上,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有关课程和教学环节中由任课老师结合课程内容实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在计算机课程中讲授有关计算机安全、网络安全方面的内容;在化学、物理等实验课讲授有关防火防爆方面的内容;在信息工程课程中讲授信息安全、系统安全等内容。在日常教育管理以及各种服务工作中,都必须结合安全方面的内容,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从而形成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共识和公众舆论,以利于安全教育与教学活动、课外实践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安全教育得到广泛而充分的重视。全面教育即安全教育不但要使学生掌握一般的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安全等方面常识,也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提高警惕,加强防范,珍爱生命,热爱生活,使安全教育真正融入德、智、体全面教育之中。全程教育即要求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安全教育要始终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全过程中,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使学生安全地渡过大学生活时期。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既要全面展开,更要有重点的进行,做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一是抓重点人的安全教育。如对经常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防止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安全事故。要做好这项工作,不能满足于形式,更不能只往下灌输,而要讲效果,要能打动人心,让受教育者内心接受,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二是抓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如对防火、防爆有一定要求的实验室,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又如在人群集中的活动场所,应教育学生文明礼貌,服从指挥,并注重观察场所周围环境和安全通道,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三是抓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重点时期是指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殊时期,在高校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时期的安全教育:一要加强新生入学时的安全教育。新生刚跨入大学校门时,由于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情况不熟悉,缺乏安全防范知识,不懂得如何自我保护,最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因此,切实加强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增强新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大学生活,乃至以后人生道路上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二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节假日期间学生思想容易放松,易发生财物被盗、火灾、食物中毒、溺水、车祸等事故。因而在此期间特别要强调安全问题,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三要加强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离校之前的安全教育。由于这部分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以及毕业生外出找工作单位,脱离了学校管理人员的视线,如果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遇事考虑不周,也易发生各类事件。因此,学校切实加强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件的发生。

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免不了背后被人说的命运。有的是善意的,有的是恶意的。但是关键就是要正确对待:别人说的正确的意见,就加以改进;说得不好的就尽量不去想。因为他们在评论你的时候,大多数人只是站在他们自己的立场去看问题,或许根本就没有考虑过你为你着想过,别人怎么说是一个很微妙的事情。关键是自己要对自己有信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从曾世杰事件中,我们还看到了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的缺失。马加爵事件时隔不过5年,又出现了一个优秀生到杀人犯的案例,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社会需要文明和谐的风气,需要团结友爱。一个好学生变成了罪犯,这是谁都不愿看到的事实。这是一个心理问题导致的杀人事件,只是极端个案,不能代表大学生整个群体,但也折射出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心理教育必须得重视 。 和其他大学生一样,曾世杰也经历了青年心理成长的相应过程,期待过,努力过,困惑过,所出现的心理问题并不‘出格’,属于‘成长中的烦恼’。曾世杰也曾辉煌过,以609分的分数考入大学;也曾在大学立下志向,学习积极刻苦,认真努力,追求上进。是什么原因让他蜕变?不良的自我意识是阻碍他发展的大敌。一个出身贫寒的学子,希望出人头地,但他没有协调好自我期待与现实的矛盾。在我看来导致他犯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我想曾世杰出身贫寒家庭,再加上长相不怎么好看,所以导致他有一种自卑的心理!他唯一的方式只有通过学习来让别人改变对他的看法,第二,长期处在一夜压抑的环境正成长,来自周围人的歧视的目光或者是冷落,造成了他自卑的心理,第三有可能是曾世杰是一个少言寡语的青少年(这个与成长环境有必然联系),与同学之间交流少,再加上因为外貌不健全遭到同学的欺负,在此他增项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别人对他的看法,但因为自卑心理和怯场被机会和同学冷落,所以导致他破罐子破摔,没有足够的引起学校的注意和同学之间的歧视和讥笑!所以造成在心里积压了很多的怨气和狠,到最后做出过激的行为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有1500了吧,是亚太的吧你们

教育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题目1.区域(市、县)教育整体和谐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2.区域(市、县)教师队伍建设的实践研究 3.区域(市、县)校长培训实践研究 4.区域(市、县)教育特色发展实践研究 5.区域(市、县)教育文化建设实践研究 6.学习型教育组织(学校、幼儿园、教研(学科)室(组)、班级)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7.教育组织(学校、幼儿园)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或:XX学校(幼儿园)文化建设实践研究) 8.教育组织(学校、幼儿园)特色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或:XX学校(幼儿园)特色建设实践研究) 9.(学校、幼儿园)形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或:XX学校(幼儿园)形象建设实践研究) 10.(学校、幼儿园)管理伦理的理论与实践(或:XX学校(幼儿园)管理伦理实践研究) 11.教育组织(学校、幼儿园)公共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或:XX学校(幼儿园)公共关系实践研究) 12.教育组织(学校、幼儿园)质量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或:XX学校(幼儿园)质量管理实践研究) 学校(幼儿园)“以人为本”的教师(学生)管理实践研究 14.中国古典教育管理思想对现代学校管理的启示研究 15.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及有效处置 16.学校危机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中的激励机制研究 学校(幼儿园)教师激励实践的研究 19.校本管理理念下的教师培训研究 学校教师校本培训实践研究 21.新课改理念下的教师(XX课程任课教师、班主任)素养 22.新课改与教师的多元化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23.新课改理念下教师评价有效性研究 24.教师管理的误区及对策研究 25.新形势下教师职业荣誉感培养的理论与实践 26.教师职业倦怠的规避实践研究 27.新课改理念下的班级管理研究 28.网络时代班主任工作素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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