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观影之前,看它的剧照已经可以隐约嗅出一丝《春风化雨》(《死亡诗社》)的气息来。一群顽劣成性的学生,一位充满爱心,循循善诱的教师,再加上一个或几个顽固不化,粗暴专制的学校领导——这样的人物组合几乎已经形成了教育题材电影的一个固定的内在结构——所以有人说这电影“古典”、“传统”。但是导演出色地运用了音乐来作为影片的主要表现手段,从而使法国人特有的优雅浪漫,在这样一部几乎完全遵循传统套路的、中规中矩的电影中,依然被演绎得淋漓尽致。如果说《春风化雨》带给观众的第一感受是心灵的震撼,那么我以为《放牛班的春天》给人的第一感受则是心灵的沉醉:孩子们清澈的眼神,甜美清亮的童声合唱,以及悠扬的歌声中放飞的童心、梦想、感激、怀念……这一切无不美得令人动容。 此外,非常有趣的是,由于这个学期开始上教育心理学,我在影片中看到了如果是放在从前,自己绝不会注意的一点:那就是行为主义者与人本主义者的对立:)以中文系学生的眼光来看,可能只会看到校长习惯性的咆哮如雷加大棒政策与Clement Mathieu学监的温和诙谐、善良宽容这两种作风、两种人格的鲜明对比,但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这实际上还反应了两种教育理念、两种心理学流派的对立。以“行动——反应”为口号的校长自然代表着刻板冷酷的行为主义者,频繁而花样繁多的惩罚措施便是他的强化手段。为了让学生学会正确的反应,这种强化是非常及时而有力度的——校长在惩罚犯错的学生时,其态度可说是雷厉风行、不遗余力。刺激-反应的联结当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结果表现出来就是学生在校长面前噤若寒蝉,规规矩矩仿佛机器人,而在校长背后则是放肆捣蛋无所不为;并且,当面被压抑得越厉害,转过身来作为一种报复,也就更加地恣意妄为。行为主义者的做法之弊端也在这一生动的案例中暴露无遗,那就是将人视为动物,仅仅进行简单的、刻板的行为训练,而无视人丰富的内心活动和情感因素。话说回来,仅以行为主义的标准来衡量的话,校长的教育手段也颇多可指摘之处,最大的问题在于他的强化只着重于负面惩戒而忽视正面鼓励,永远只把眼睛钉在学生所犯的错误上,对他们的淘气顽劣行为极度敏感,而对他们的正确反应熟视无睹,更遑论及时加以引导,促使其转化为积极反应。学生们无时无刻不被告诫着不许这样做,不许那样做,却没有人来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所以,即使是典型的行为主义者,肯定也会对这个校长的教育方法大摇其头的,因为他太缺乏建设性精神了。当然了,影片本来也就是要把他塑造成一个庸碌小人来做Clement Mathieu学监的陪衬,我们不必对他抱太高期望。 相比之下,Clement Mathieu学监便是春风化雨的人本主义者了:)他与校长的最大区别在哪里呢?我想主要还在于他将学生当成同自己一样的,有血有肉有尊严的活生生的人来看待,会在满足学生作为正常人类的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引导教育。让我们来看看马斯洛提出的人类七大基本需要中,Clement Mathieu帮助学生实现了哪几点。首先是安全需要:虽不能说他将学生完全从校长的淫威下解脱出来——某种程度上他自己也是这种淫威的受害者——但至少他在心理上总是站在学生一边,并竭力为犯错的学生寻求庇护,保护他们不受伤害:因此,他首先是一个能给予学生安全感的老师。归属与爱的需要:他给予弱小而无依无靠的Pépinot更多的关爱,到最后几乎完全充当了父亲的角色。尊重的需要:当发现校长的十万法郎是Corbin所偷时,他询问了原因;想要一只热气球的愿望是意料之外的天真和单纯,为此他不忍心打碎这个孩子的人生梦想,于是又一次成为了包庇窝藏“坏孩子”的“同谋”。审美需要:这无需拿什么特别的例子来多说,整部电影的核心事件——成立合唱团——足以凸现这一点。最后是自我实现的需要,集中体现在那个有着“天使脸孔”的音乐天才Pierre Morhange身上,可以说,完全是Clement Mathieu的慧眼识珠,为Pierre Morhange一生辉煌的音乐事业奠定了基础,搭好了阶梯,令他实现了原本无法想象的人生价值。 再说一点跟心理学有关的东西,就是“皮格马利翁效应“这个老题目。在这部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教师对自己心目中的“好学生”和“坏学生”,无意识流露的态度会有多大的反差。课上,小Pépinot因为答不出玛丽莎内是怎么死的而被罚抄答案一百遍。课下,校长和蔼可亲地给了他最喜欢的乖孩子Boniface饼干的奖励,说:“你知道玛丽莎内是被枪决的吧?”Boniface自信地说:“是的,先生,就像拿破仑一样。”校长十分尴尬。另一幕,Clement Mathieu在厕所里堵住了偷他乐谱的学生,刚好被学校的老师Chabert撞见。Clement Mathieu想要大事化了,谎称是在教学生合唱。Chabert不相信,警告Mathieu不要总是袒护学生。Mathieu愤愤地说:“你真是看什么都觉得是坏事!”Chabert转过身冷漠地说:“在这里吗?没错!”如果一个老师认定自己的学生无药可救,那么自然学生的一切行为都是坏事,哪怕他们什么都还没有做,也很可能是在进行预谋策划。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心态一旦过了头,势必就要演变成罗森塔尔所说的“自我实现的预言”。可以想见,在老师的偏见与歧视之下,再天性纯良的孩子,也极有可能成长为心理扭曲的人。我们的教育工作者当引以为戒。
嘿嘿,安大陈红老师的课吧,我也是哦,论文真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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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可以用电影中一个经典的语句、展开讨论。写出你对它的理解、
音乐以它独特的魅力打动人心,而影视音乐又以它的特殊性占据着影视与音乐的双重重要地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外影视音乐赏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西方影视翻译的语言艺术赏析
中外影视音乐赏析论文摘要
[摘 要] 历年来人们概念中的影视,不管国产影视还是西方影视都只是茶余饭后的“甜点”,仅供娱乐,其自身只具备娱乐性,但是随着影视自身行业的发展,影片被赋予的东西越来越多,更多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及各种人生意义被电影人载入到影片当中,影视淡漠其娱乐性,顺利成长为各国 文化 交流的使者,西方影视的翻译要求语言的真实准确性,也要求译文的优美诗意性。本文从翻译中的几个 方法 与技巧出发,赏析其中几例西方影视翻译。
中外影视音乐赏析论文内容
[关键词] 西方影视;翻译;语言艺术
当福尔摩斯的名字飘浮在所有侦探电影 爱好 者的心中,当迈克俊俏沉默的面孔深深地埋在《越狱》迷的脑海,当所有的电影爱好者身上都开始流淌着蓝色的“阿凡达之血”,蓦然回首,我们终于发现,西方影视作为一种视觉盛宴,正在入侵人们的精神生活。
电影在全世界文化传播的轨迹中无疑是最闪亮的一幕风景,“如果电影是一场梦,那就让我醉生梦死”,这句话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笔者的QQ签名。电影的变革我们历历在目,从最初的无声、黑白的“卓别林式幽默时代”——粗糙的黑白有声电影——声音色彩画面俱全的彩色电影——3D电影时代——5D电影横空出世,在这些电影变革流程中,电影语言的变革,像是衬托红花的绿叶,成为不可或缺的变革章节,语言作为文化传播里面最强有力的支撑系统,对文化的发展、传播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影视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担负起传播人类文化的重任,当岁月的章节翻到华丽的21世纪,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这些概念像浪花一样四处翻飞,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国际的影视文化交流也越来越密切。一部通过翻译工作者精心翻译的外国影视作品,就像长着翅膀的使者,双翅携带着各个国家不同的文化,在世界之间传播着人类文化。纵观现今影视翻译,不难看出,与普遍的书本翻译、音译迥然,电影翻译无论是从其翻译规律或者翻译的语言艺术上都有其独特的规律属性。
一、影视语言翻译的理论基础
语言翻译历史悠久,中国最著名的翻译理论是大翻译家严复提出的“信、达、雅”,所谓“信、达、雅”指的是在翻译的时候一要“信于原文”,即翻译要与原文原意相符;二要“达于原文”,即翻译时表达要顺畅;三要“雅于原文”,即翻译时译文要有文采要优美。严复的翻译理论很大程度上适用于文本翻译,因为一个成功的影视翻译,需要不只是台词即影视脚本文字的“信达雅”,还需要考虑影片其他非文字因素的翻译,比如影视演员的情感表达、影视图像信息的传达、不同国家语言表达的差异性等,影视翻译翻译的不是文字,而是一部有血有肉的影片,它或许是由风格迥异的图像、南辕北辙的声音、代表不同文化的文字构成的一个预期向观众传达海量情感信息的多符号载体,是一个信息量丰富的整体。所以影视翻译不仅局限于语言学、翻译学,它还涉及媒体传播学、影视本身所具备的艺术特征等,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整体。
二、翻译的诗意性
我们都知道,一部地道的外国影片,它身上往往携带着巨大的信息资源,它包含着本地民族的历史血脉与文化背景,深刻地反映本地民族原汁原味的生活方式与思维节奏。且电影语言与一般语言不尽相同,电影语言是指电影艺术在传达和交流信息的过程中使用的媒介手段的结合,它直接为观众的视听感官服务,它直观、鲜活、具体,用形象来表达语言,携带着巨大的感染力。要将西方影视的电影脚本翻译成中文,绝非易事。原因如下:中西文化差异巨大,西方信奉上帝就如同我们中国人相信客厅里有一张茶几存在一样;中国文化往往重视意会、注重自我感悟,较为感性,而西方文化则注重概念内涵、注重分析,较为理性。这些差异性反映到语言上,就是中国语言较为感性,靠语意贯彻全文,而西方语言则强调语法、词语的上传下达,语句的相互衔接与呼应。相信大家看到“中国式英语”,都会莞尔一笑,在影视翻译中,这个问题无处不在。
Gone With The Wind:
This car,Goeth would have bought this do I keep the car? Ten people by that,ten people,ten more pin,two is gold,two more would have given me two for it,at least would have given me one ,one more,one more person,person,Stern,for could have got one more person,and I didn’t ,and I didn’t…
译文如下:
这辆车,歌德应该会买。我为什么留这辆车,它能换十条命,十条命,多救十个人。这枚胸针,可以救两条命。这是黄金,可多救两个人,他会让我换两个,至少一个人,他会多救一个人,多一个人,是一个人,斯滕,这个可以换一人的命,我本可多救一个人,可我没有,可我没有……
这段译文语气柔和哀伤,语义流利通畅,字里行间无不流露出淡淡的伤感与诗意,忠实于原文的语义,文字诗意优美,文字情感与原文相契合,可称上乘译作。
再比如《狮子王》:
I laugh in the face of danger.
译作:越危险就越合我心意。
三、翻译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人们在观赏一部影片时,要同时启动视觉、听觉、触觉以及内心丰富的情感神经,可谓“工作量巨大”,这就一如我们看小说,很多小说当我们看第一遍时,感觉是囫囵吞枣,云里雾里的只知大意,很多细节都是模糊的,但是纸质的小说有一个好处就是,我们可以读很多遍,一部好的作品总是百读不厌,而且每读一遍随着读者年龄与阅历的增加就会产生新的情感体验,但是电影不一样,电影主要是以画面和声音相结合向人们传达信息,很多信息转瞬即逝,所以人们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出现用时短的特点,如果翻译中出现一些艰涩难懂的词语或者某个词义含糊不清,而且很多电影本身的魅力也具有时效性,很多电影在欣赏的时候感觉很震撼,但是却总是提不起兴趣再看第二遍,只有一些经典影片,才能经得起时间推敲,与时光一起变成永恒。很多翻译,如果不具备时效性与准确性,那么就很可能影响观众的整体感官,让整部影片索然寡味。 比如《教父》:
I never wanted this for work my whole life——I don’t apologize — to take care of my family,and I refused to be a fool,dancing on the string held by all those big don’t apologize——that’s my life——but I thought that,that when it was your time,that you would be the one to hold the Corleone; Governor ,it wasn’t enough time, wasn’t enough time.
我从来没有想过要带给你这些。我工作了一辈子,来养家糊口,我没有道过歉,我不愿意当个傻瓜,可我总是在大人物所牵的绳子上跳舞。我不会道歉的,这就是我的本色,不过我也想到过那一点,我想那时候是你的天下,你就是牵绳子的那个人。考利昂参议员,考利昂州长。好了,时间不多了,迈克尔。时间不多了!
这段台词赋予了丰富的信息,首先,这是维多的心里独白;第二,维多是个清醒的傻瓜;第三,维多愿意做个清醒的傻瓜,即便迫于无奈。
比如:《飘》
I think it’s hard winning a war with words.
译文:我认为纸上谈兵没什么作用。
四、翻译的直白性与深刻性
在一段成功的影视翻译中,电影文字脚本翻译在忠于原文进行翻译时,要注重刻画其深刻性。
比如:Schindler’s List
What is right? When a person committed a crime,the judge sentenced him to dea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is is not right,It’s called justice.
When a person has committed a crime Similarly,the emperor could sentence him to death,
Can not sentence him to death,then pardoned him,this is called right!
什么是权利?当一个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
这不叫权利,这叫正义。
而当一个人同样犯了罪,皇帝可以判他死刑,
也可以不判他死刑,于是赦免了他,这就叫权利!
当听到这句台词的翻译时,相信很多人都会内心深深地呼出一口气,然后,心里产生强烈的共鸣。翻译出来的语句,使权利深刻得入木三分,相信多年后,很多人都会忘记这部Schindler’s List,但是却没有人会忘记什么叫权利!
五、翻译的口语性
在观看国外的电影大片的时候,笔者相信大家在沉醉于这些好莱坞大片带来的精彩情节时,一定也会像看我们的国粹京剧一样,看到精彩处,不禁大叫一声“好”!而西方影视译制片里口语化式的翻译,就具备这个特征。翻译片里对于口语化的需求不外乎要考虑到观众范围广,年龄跨度大,口语化可使影片通俗易懂,老少皆宜。
Batman:How much do you weight?
Vicky: About 1 20 pounds,I think.
Batman: Hold :AAH!OOH!
译文1:蝙蝠侠:你的体重是多少?
维奇:我想大概有120磅吧。
蝙蝠侠:坚持住。
维奇:啊!噢!
译文2:蝙蝠侠:多重?
维奇:120磅吧。
蝙蝠侠:抓紧。
维奇:啊!噢!
译文2使用的语言简洁明了,口语特色一览无遗,恰如其分地增加了影片的紧张感与幽默感。
现今的影视已不仅仅是人们茶余饭后的消遣,而是越来越肩负着各国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使命,随着大量西方影视作品进入我国,我国的影视翻译团队在不断扩大的同时,翻译水平也日渐攀升,翻译的语言艺术涵盖广阔。本文只选取几个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抛砖引玉,在国外影视翻译上推陈出新。
中外影视音乐赏析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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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影视赏析课与大学英语教学
中外影视音乐赏析论文摘要
摘要: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校开设了英美影视赏析公选课,旨在完善多元生态化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帮助学生学习英美文化和文学知识,提高其英语听说和写作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
中外影视音乐赏析论文内容
关键词:英美影视赏析课;多元生态化;大学英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89-03
英美影视赏析课作为一门公选课,有利于加强文化教学,培养学生对英美文化差异的敏感性,使学生灵活地应对各类文化差异。英美影视赏析课作为大学英语教学的有益补充,可以为学生营造自然真实的语言环境,充分调动学生 学习英语 的积极性。
目前我校力争完善多元生态化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多元生态化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是指根据生态学原理把课程设置看作一个动态、开放的生态整体,讲究‘兼容、动态、良性’。”在这种大学英语课程体系当中,各种课程要素相互依存、作用,灵活协调,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最终实现动态平衡。相比之下,传统教学过程和手段缺乏开放性和灵活性,教学评价体系缺乏层次性、多元性和激励性,学生常感受不到学习的成就和喜悦。增设英美影视赏析课,可以改善这种状况,寓教于乐,实现大学英语课堂教学多元生态化。
一、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一般说来,学生 兴趣爱好 的广度和深度,会影响其学习动机的稳固性和深刻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以丰富有趣的内容以及生动的 教学方法 来吸引学生,使学生通过学习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从而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新异事物会引起学生的好奇和探究,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不断更新与变化,可以不断引起学生新的探究活动,从而在此基础上产生更高水平的求知欲。电影一般都有有趣或刺激的 故事 情节,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故事呈现在观众面前,给人带来感官上的享受。相对于刻板的教材,电影集画面、声音、故事情节于一体,更能刺激学生的视听器官,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从而达到有效地学习语言目的。
二、营造真实的语言环境和氛围
在语言教学过程中,为学生营造真实的语言环境非常重要。电影语言生动活泼,取材于现实生活,能对学生产生吸引力和感染力。电影中的光、色、声、影、形很容易抓住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的视听神经,形成相对直观的语言交流和自然吸纳的语言环境。
著名语言教育理论家Krashen认为语言习得取决于大量的语言输入。他认为语言习得是通过理解信息,即通过接收“理解性输入”而产生的。因此,教师应为学生提供大于学生目前语言能力的信息输入。Krashen提出了“理想输入”的说法,认为输入应具备四个特点:可理解性,既有趣又有关联,非语法程序安排和要有足够的量。“语言环境决定语言输入的质量。‘此时此地’原则从语言习得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观点。在语言输入的过程中,应该为学习者提供较为真实的语言使用环境。”影视赏析课能为学生创设愉快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在心理障碍最小的状态下自然习得语言。
三、有助于学生提高听力和口语水平,赋予学生成就感和满足感
英语电影中富含原汁原味的语音素材,其内容贴近生活,语言真实地道,表达句式多样。电影台词可分为采访、演讲、购物等。这些台词可作为学生真实自然的听力材料。台词大都语速正常,属于实际生活中的正常语言,有利于学生模仿并学以致用;还利于学生体会 英语口语 中常用的弱读和连读,养成听说英语的正确习惯。
如影片《阿甘正传》中脍炙人口的语句:“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结果往往出人意料。”《狮子王》中:“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TITANIC》中:“我觉得生命是一份礼物,我不想浪费它,你不会知道下一手牌会是什么,要学会接受生活。”这些 名言 言简意赅,富含人生哲理,既可教给学生新词汇,又可引发学生对人生的思考。
在观看有趣的电影时,学生会自觉使用所学过的知识进行思考、假设和预测,从而学习吸收信息。教师可以使用电影语料开展各种教学活动,从而提高学生情景对话时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比如老师可以要求学生讨论电影内容,交流感受。在交流时,要求学生灵活使用电影中的词汇、句式和 名人名言 。好的电影比教材更能激发学生的交谈欲望,促使他们用新词汇交流感受,学以致用,给学生带来学会新知识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四、有助于学生学习英美文化知识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好的影视作品可以更直接地向学生展示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风俗。语言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文化所涵盖的大量信息是促使语言鲜活、推动语言发展的强大动力。学生社会文化能力中最薄弱的环节在于语言本身所涉及的文化因素上,尤其是词汇的文化内涵。”学生如果不了解目的语背后的文化,就会使该语言的表达苍白无力,有时甚至会产生误解。因此,在英语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教给学生语法和句式,还要向学生传授背景文化知识,“使学生了解英语国家的历史、地理、社会、经济、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及其文化传统,提高学生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宽容性和处理文化差异的灵活性,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最终使学生达到语言与文化融会贯通。
通过电影学生会学到很多文化差异,从而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比如,美国新娘结婚时身着白色长裙并佩戴面纱。新娘还要按照四句韵文去做,即穿戴something old,new,borrowed,and blue。舞会结束前,新娘会将花束扔向未婚的女子,接到花的女子被认为是下一位该结婚的人。这些习俗跟中国的传统婚礼习俗相差甚远。学生在欣赏《老友记》中菲比和莫妮卡两位主角的婚礼时,就可以学习到这些文化差异。由此可见,“外语影视以其最直接、最真实、最准确的方式集中表现着目 标语 文化场景,并以其丰富的语汇和具体生动的形象传递着异域文化的语言习惯、 思维方式 、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
在课堂上,教师应精选与教材中课文主题相似的影片,并解释影片背后隐含的文化内涵,帮助学生加深理解。比如在解释文化差异时,笔者选用了《世界是平的》这部电影,影片中多次描述了印度和美国的文化差异:印度房东初次见面就问美国房客的收入、家庭和婚姻状况,这对美国人来说都是隐私;牛在印度宗教中是神圣的,印度人不吃牛肉,可是美国在印度的外包服务中居然卖烙牛的烙铁和牛排煎锅,印度人对这难以接受;印度人对美国人独有的一些小商品很陌生,因不知道具体用途而无人购买,如美国人在观看比赛时戴的奶酪形状的帽子。这一系列文化差异使得美国的外包业务在印度进展得很不顺利,从美国来的销售经理在了解了大量印美文化差异后,终于取得了成功。看完电影后,学生们踊跃发言,补充了很多印美和中美文化差异的例子,有效地练习了英语口语,并对中西文化差异有了更深入地了解。 五、有助于学习英美文学知识,提高其 英语写作 能力
学生在赏析由名著改编的电影时,会学到很多英美文学知识。如《哈姆雷特》、《傲慢与偏见》等作品,会使学生对经典作家和作品有更深刻的认识。电影《死亡诗社》故事情节曲折,内涵发人深省。主角基丁是一位被学生们亲切地叫做“船长”的教师,他提倡学生们用崭新的视角观察世界,学生被他那反传统的教育方法所感染,创建了新的“死亡诗社”。基丁所提倡的自由发散式的思维哲学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但同时也遭到这所传统学校中各种腐朽思想的抵触。该影片台词中出现了很多著名英美诗人的名句,如莎士比亚、梭罗、惠特曼、罗伯特・弗罗斯特等。基丁老师的话也很有哲学意蕴和音韵美。如:(1)因为信不信由你,这个房间里的每个人,总有一天都要停止呼吸,僵冷,死亡.我要你们向前到这儿来,细细玩味过去的面孔,你们经过这儿无数次,但从未真正看过他们,和你的差异并不大,对吧?……孩子们,让你的生命超越凡俗。(2)森林,因为我要为了活着而活着,深刻地活着,吸取生命中所有的精髓。把生活的糟粕抛到九霄云外,以免当我的生命终结时,才发现自己从没有活过。
学生是教学中的主体,教师的教法要通过学生主体活动来获得效能。教师要善于激励、启发和引导学生,教会学生如何学习。学生赏析完影片后探讨了 经典台词 的人生哲理,同时对英美诗歌知识也有了初步的认识。此外,笔者就影片内容设置了两个辩题(基丁老师的反传统教育模式是否可行?学生自杀的悲剧应由基丁老师负责还是由家长负责?),鼓励学生采用合作式学习的方法,展开小组 辩论 ,学生可以随意进行 观后感 与影评等思想交流。鼓励语言能力比较好的同学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完成一篇观后感或影评,也可对故事进行改写,对学生提出更高一层的要求。写完之后学生提交,由老师评分。很多学生就片中的教育体制、亲子关系等问题有感而发,写出了切身体会,比以往写的大学英语精读课后 作文 更有深度,遣词 造句 也不错,由此提高了学生的英语写作能力。部分学生还主动背诵了挑选出的经典台词,展现出极大的学习英语的热情。
综上所述,英美影视欣赏课作为一门大学英语选修课,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有利于学生学习英美文学和文化知识,可以提高其英语听说和写作能力。这门课还有助于教师转变教学理念,促进教学手段多样化、教学机制弹性化和课堂管理方式人性化。广大教师应有效规划课堂教学活动,使英美影视赏析课在大学英语教学中起到更好的作用。
中外影视音乐赏析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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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浅谈音乐的功能论文
I went to the woods 我步入丛林 because I wanted to live deliberately, 因为我希望生活有意义 I wanted to live deep 我希望活得深刻 and suck out all the marrow of life, 吸取生命中的所有精华 把非生命的一切都击溃 and not when I had come to die, 以免当我生命终结 discover that I had not lived. 却发现自己从未活过及时行乐: Let's be gay while we may.
Painfully shy Todd Anderson has been sent to the school where his popular older brother was valedictorian. His room-mate, Neil, although exceedingly bright and popular, is very much under the thumb of his overbearing father. The two, along with their other friends, meet Professor Keating, their new English teacher, who tells them of the Dead Poets Society, and encourages them to go against the status quo. Each, in their own way, does this, and is changed for life.
抓住今天:Seize today船长,我的船长:Captain, My Captain死亡诗社:Death poetry
吴女士
“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事发几个月后终于立案了!封面新闻注意到,余杭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发布消息,12月14日余杭法院立案受理谷某某(化名吴女士)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从被偷拍造谣至被原单位辞退,到求职时被拒绝,杭州的吴女士近几个月正遭遇着活生生的“社会性死亡”。除此之外,之前发生的“清华学姐事件”以及“成都女孩确诊后遭遇网暴”等都彰显了信息被曝光后个体遭遇的“社会性死亡”后果。那么普通人遭遇“社会性死亡 ”后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网友评论,支持吴女士法律维权
什么是“社会性死亡”
社会性死亡,是近几个月流行于网络的一个热词,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会性死亡”,和另外一个网络语“公开处刑”的含义比较接近。
该词最早出自美国人托马斯·林奇的书《殡葬人手记》,书中有一段对死亡种类的描写,摘自原文:死亡有多重意义。听诊器和脑电波仪测出的,叫“肌体死亡”;以神经末端和分子的活动为基准确定的,叫“代谢死亡”;最后是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社会性死亡”。和如今作为网络语使用的释义也比较接近。
“社会性死亡”一词真正进入公众视野,其实是最近3个月的事,而这又是由于3起热点事件:8月29日“罗冠军事件”;10月13日“一份礼物事件”;11月17日“清华学姐事件”。
其中,“一份礼物事件”不过是恶搞带来的尴尬,另两起事件则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
在“清华学姐事件”中,清华美院一名女生在微信朋友圈和群里称,自己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性骚扰。次日,从学校保卫处调监控后,她承认“只能看见一个黑色的东西擦过去,目前看来确实不是手”,对于自己未经查证就公布当事男生的个人信息并侵害其名誉公开解释道歉。
“清华学姐事件”
“社会性死亡”造成的严重后果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是一种私人执法的行为。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认为,在网络空间热传的评价使当事人受到致命损害,导致这个人在将来的生活中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同时失去大量的正常生活机会等。
吴女士被造谣的视频截图
因此,为了避免“社会性死亡”这种现象频繁发生在每个普通人身上,社会个体遭遇这种侵害后就得有法可依去维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这将为制止“社会性死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
杭州余杭法院立案通知
打通维权通道,善用法律武器
实际上,多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近期发生的“成都女孩确诊后遭遇网暴”也一度引发网友担心,不少人感慨,病毒不可怕,可怕的是网络流言带来的社会性死亡。事后,官方对造谣的人实施处罚,同时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公告称,四川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进一步用官方手段加强管理避免此种事件的发生。
其实,早在2019年12月,国家网信办就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那么,未来该如何更加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尤其是背后的变种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关键是要运用民法典、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尽到相应的义务。受害人也要有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避免损害扩大;如果对个人的损害后果比较严重,那么就要勇敢地去法院起诉,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
就此次杭州吴女士遭遇网暴事件来说,她坚持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一定程度上也在树立一个法律样本,她对网络谣言“绝不妥协”的态度,也应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态度。无论何时,“社会性死亡”的单都不该由受害者来买,否则就是对造谣者的纵容。
封面新闻综合 Vicky 资料据 央视新闻、中新网、法制日报等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你的问题是你如何看待社会性死亡,确实社会性死亡是一个非常严酷残忍的死亡方式,你所有认识的人和不认识的人都已经将你看作死人了就算是内心无比强大的人,也无法正确对待这样的死亡方式因为人不可能脱离开社会,脱离开人类而凭自己微薄的力量是无法解释清楚的
社会性死亡,是网络上比较流行词语,其含义多指在公众面前出丑,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现在多用来表示自己面子全部丢光。
现在媒体信息很发达,很多名人很快就让大众知道了,他们在向们展示着每一个成功的层面,激励着人们向他们学习和挑战。这是一个正能量的传播过程。
可这一个相应的行业行出现了,那就是“狗仔队”他们以各种手段挖取这些名人之后,隐藏不能说出的秘密。当这个秘密被瞬间公布出来时,这些名人社会上的区位与声誉瞬间被打入死牢,这就是社会性死亡的真实应用。
反应了现在的“网络暴力”现象。
从社会学中对死亡的社会性确认,到对“尴尬场面”的戏谑,再到形容社交媒体舆论下热点事件当事人的生活状态,甚至逐渐与“网络暴力”相挂钩。
“社会性死亡”事件背后的推手就是赤裸裸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之所以属于暴力,是因为它是一把双刃剑,对人的伤害是无差别的。
最初的受害者首当其冲,曾经的施暴者也同样难以幸免,他们身边的亲友也会被“连坐”“示众”。舆论批评的泛化,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放大舆论的负面效应,进而撕裂社会。
相关信息
该词之所以被网络疯传是因为今年七月,杭州一女子在小区门口取快递,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该老板和朋友聊天用视频编造出了“富婆出轨快递员”的谣言。这名女子也因此名声受损,遭遇“社会性死亡”而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
在11月份“社会性死亡”再次登上热搜。一名清华学姐自称遭学弟咸猪手,在网上曝光对方身份,说要让其在朋友圈“社会性死亡”。结果发现是一场误会,网友评论-这是从想让别人“社死”到自己面临“社死”的尴尬场面。
写下这个题目,隐隐觉得话题有点儿沉重。但每个人都无可奈何地被动地选择了生,而且每个人都要无法回避地必然地面对死这个令人忌讳的字眼儿。 若要穷其究竟,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活着?难道仅仅就是为了活着而活着?难道我们被什么人施予了某种生活计划?难道我们活着就是为了体验生命的开始与终结这一过程?那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终结呢? 活着有什么意思?除非你知道自己被爱着,被需要着。从精神上看,没有什么东西值得一活。我们被自己的错误弄得声名狼藉,我们应该回归泥土,去感受它的清新,并在这清新和永恒的滋生中更新自己,象任何一株被严冬摧残的草木一样重新开始。 有些问题似乎怕想深,想透。当它模糊不清时,我们惧怕它,忌讳它。一旦想透了,理清了,它的魔力便消失了 宇宙广阔无垠,人类孤立渺小。人自诩天地灵长,万物主宰。其实和蚂蚁,昆虫一样,脆弱渺小,不堪一击。人生漫长,亦空洞短暂,而且注定一步步走向死亡。 生命是强加给我们的。我们于浑然不觉中被抛到这个世界上来,而且也将别无选择地一步步走向死亡。既然生命如此地周而复始,不断重复它的琐碎与平淡,我们为何不反抗一下,做一个决定自己生命的人? 但深究一下就会发现,所谓反抗其实不是反抗,所谓自绝其实也不是自绝,因为当你以主动结束生命来反抗生命的不自主时,“人终有一死”的前提早已摆在那里,你的反抗只能是这种前提规定好的反抗,你的选择只是别无选择的选择。道理很简单,既然生无所谓,死又怎样呢? 何况生命自有天年,自会终止。人类唯一能做的,只有顺应自然,走完生命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尽可能使之丰满,丰富,有益,有义... ... 人其实是无权决定生命的,人所该决择的是自己的行动,是生命的质量和轨迹。至于生与死,福与祸,那是上帝的事,上帝自己会安排的!
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最近“死”这个字眼,好像离我们越来越近,所知道的人,很多都因为它,而抛弃了我们,他们虽不说死的轻于鸿毛,但也绝非重于泰山……人,为什么要死呢?我一直相信极乐世界的存在,上帝派我们走进凡间,就是为了“体验”,修行的够了,自然就会召唤我们会去的……这可能就是我们所谓的好人不长命吧……但是,亲人的离去,带给我们的痛苦,是任何灾难无法比拟的!当一个生命悄悄的从你的身边滑过,你还能对他说些什么呢?爱还是恨呢?我们不应该去畏惧死亡,死亡并不可怕,那只是一个过程,一个生命的新起点,我们将步入新的世界,享受或是惩罚,都因我们自身而定……死了,留下些什么好了,给后来的人看看,不要走错路,不要重步后尘,给其已警告,已警示,为的是后人,造化的其实是自己……人固有一死,在死之前,要活得鸿烈,活得潇洒,虽然我不赞成及时享乐,但是,今宵有酒就应今宵醉啊!过了今宵,不时有会是何个天地……让我们珍惜吧,珍惜所拥有的,多一点宽宏,多一点忍耐,为自己,踏出一条净路……让我们感恩吧,感恩所有的人,带给我们幸福,带给我们欢笑,带给我们多彩的人生……让我们祝福吧,祝福那些在病榻上的人,早日康复,早日与自己的爱人相拥……
以《安》为题,写一篇议论文,字数:不少于800。 “安”是一个美好的词汇然后才会明白:忧患可以激励人勤奋使人生存发展,而安逸享乐使人委靡死亡。 我
论文答辩自述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1.环境污染;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1.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3.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2.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1.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2.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3.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1.反对说。2.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鞠躬)
前两天答辩,因为论文写了很久,且大部分内容都是自己写的,所以对自己的论文了如指掌。我们答辩前有盲审,老师会提前看论文,后面答辩对的是学院的死亡之组,我是我们组第二个答辩的,答辩时我状况百出,ppt后面几页没显示,老师直接让我照着论文念,我就念了对策的四个标题,就说汇报完毕了,恳请老师批评指正。但老师提前看了论文,可能不太懂我的论文,也可能我数据充足、论点明确,老师就夸了我,并没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就问我数据怎么拿到的,我如实回答了,我就这样过了。本科论文学校要求八千字,我写了两万八千多字,而且结构我改了三次,总体改了六次,时间跨越长,自己也很煎熬,但除了文献综述部分是我看其他人的文章写的,其他我都是自己写的,有自己的思考和创新在。总体来说,答辩ppt不要紧,因为老师主要看论文质量,以及这篇论文的工作量,好好写论文,答辩很容易过的。
一、法律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1、选择这个课题的原因是什么?2、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基本结构、框架是如何设计的?4、全文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5、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不同的见解?自己是如何逐步认识这些见解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在写作过程中,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7、该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什么?8、该课题研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二、法律论文答辩的五大"四字真言"1、保持自信答辩时的冷静和自信通常能够给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充分的准备是自信的来源,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胸有成竹才能缓解答辩中的紧张.2、礼貌回答在答辩过程中,切忌打断老师说话,假如遇到棘手的问题也要保持好平和的心态,当老师对观点有不一致的理解时,要认真解释,切忌发生争执.3、语速适中回答问题时尽量保持平缓的语调,适中的语速,注意口齿清晰和逻辑性,如果回答时间较长,要注意老师的表情,做好停顿,留出提问时间.老师说话时,务必保证自己的麦关掉不发出声音.4、卡准时间一般的答辩都是有时间规定,如果超时老师可能会觉得你的总结能力不行;要是没讲到重点,会留下逻辑性不好的印象.最好的情况是在时间快到的时候刚好讲完,然后致谢,请老师提问.这样会给老师留下一个对内容了如指掌,游刃有余的好印象.5、真才实学假如遇到拿不准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的问题时,不要强行辩解,应该实事求是的回答,态度要谦虚,在回答不了问题时答非所问、天马行空企图蒙混过关,实际上结果会适得其反.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